“价值中立”的积极作用与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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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中立”的积极作用与危害性

“价值中立”的积极作用与危害性

“价值中立”的积极作用与危害性——关于马克思·韦伯“价值中立说”的思考摘要:通过了解休谟的“是—应该”问题和马克思韦伯的价值中立含义,分析出平时人们所说的价值中立更类似于休谟的观点而与韦伯的观点有所不同,进而分析出“价值中立”的思想应该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下提倡。

关键词:价值中立、马克思韦伯、休谟、价值中立,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在慕尼黑大学所作的演讲《以学术为业》中提出的。

它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所提出的“是—应该”问题,即“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问题。

在此基础上马克思·韦伯提出“应当把价值中立性作为从事社会学研究所必须遵守的方法论准则,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不能拿自己的标准来衡量别的人或事,在研究中应该保持中立的态度。

”价值中立的观点日益受到中国广大群众的认同,这体现在人们日益追求辩证思考、思想独立、思想自由等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

这些价值观念都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人们独立思考、建构自己的独特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使人们相信自己的观点想法和价值判断标准不应该强加于别人身上,反之亦然。

这篇文章所要论述的就是价值中立是否真的正确。

一、从“是—应该”出发,休谟的观点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首先把事实与价值加以明确的区分,他指出,从表述事实的语句推不出表述价值的语句,亦即从“是”推不出“应该”。

“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

”休谟在其著作《人性论》当中曾经这样谈到过。

休谟认为“是”代表的是一个事实,而“应该”则代表了一种价值判断。

而从哲学的角度来讲,用“是”来进行联系的语句,表达的是对客观事实的一种描述,它是属于理性的范畴,它所传达的是某种客观的现象或者知识;而用“应该“来进行联系的语句,表达的是对某种客观事实所具有的某种感情倾向,它是属于感性的范畴,它所传达的往往是某种价值判断或者说是道德标准。

价值中立与价值操控的价值与作用

价值中立与价值操控的价值与作用

价值中立与价值操控的价值与作用价值中立的价值与作用:
价值中立指的是在判断和决策过程中,尽可能摒弃主观偏见和情感因素,以客观的标准进行评估。

其价值与作用包括:
提供公正和公平的决策基础:价值中立确保决策者不受个人喜好、偏见或利益的影响,从而保证决策过程公正、公平。

促进理性思考:价值中立鼓励人们基于客观事实和逻辑推理来评估和处理问题,避免过度依赖主观情感和个人喜好。

提高决策质量:价值中立有助于消除主观偏见对决策的负面影响,使决策更为准确、全面、可靠。

增强专业判断:在专业领域,价值中立有助于专业人士以客观、中立的态度对待问题,提高专业判断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价值操控的价值与作用:
价值操控是指有意识地通过宣传、传媒或其他手段影响他人的价值观念和信念,其价值与作用包括:
塑造社会观念:通过价值操控,个人或组织可以引导和塑造社会的价值观念,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

彰显权力和影响力:通过操控价值观,个人或组织可以表达和扩大其权力和影响力,影响他人的行为和决策。

实现目标和利益:通过操控他人的价值观,个人或组织可以促使他人支持自己的目标和利益,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建立认同和共识:通过操控价值观念,个人或组织可以在特定群
体中形成共同认同和共识,促进团队合作和社会凝聚力。

价值中立的名词解释

价值中立的名词解释

价值中立的名词解释在当代社会中,关于价值观念和个人立场的争议越来越多。

人们对于什么是对和错,善和恶的看法存在巨大分歧。

在这个背景下,"价值中立"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词汇。

本文将解释何为"价值中立"以及其在各个领域中的含义和影响。

一、价值中立的概念价值中立是指在判断和表达相关议题时不带有主观偏见、不对任一方偏袒的一种态度。

它强调不受个人、团体、宗教或者政治立场的影响,以公正客观的方式看待和评价事件和理论。

价值中立尊重和包容多样性,并倡导在讨论中保持公正、平衡。

二、价值中立在法律领域中的含义与影响在法律领域,价值中立是司法判断的基础原则之一。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准确而公正地解释法律,而不受个人意愿或偏见的影响。

法律的含义和解释应当不受社会价值观念的左右,以确保公正的司法判决。

价值中立在法律中的应用,有效地维护了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三、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的含义与影响科学研究是以客观世界现象为基础的探索性行为。

价值中立在科学研究中的应用指的是研究者应当遵循基本的科学原则,如无偏和有证据的观点,确保研究结果的合理性和可靠性。

科学家们在研究中应当排除主观意愿和偏见,追求真实和客观。

只有通过价值中立的态度,科学研究才能真正推动人类知识的进步。

四、价值中立在新闻报道中的含义与影响新闻媒体的价值中立是市民获取信息并形成独立意见的基础。

新闻报道应当忠实地反映事实,不注入个人主观评价,不偏袒某一方。

从根本上说,新闻报道是一种传播内容和信息的公共服务,它的价值中立性能够保证公众对事态的理解和判断不受偏见的影响。

五、价值中立在教育领域中的含义与影响教育是培养下一代公民的重要环节。

价值中立在教育中的应用意味着学校和教师们应当传授多元化的知识,鼓励学生们从不同角度思考问题,评估不同观点的优劣,培养学生的辨别力和批判性思维。

教育的价值中立性能够将学生培养为理性和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公民。

再论“价值中立”及其应用限度

再论“价值中立”及其应用限度

再论“价值中立”及其应用限度周晓虹 内容提要 价值中立原则源自孔德以来的实证主义传统,韦伯则划分了研究中“价值关联”和“价值中立”两个阶段,阐明了各自的必要性与有限性。

社会科学研究应奉行有限度的价值中立原则,以保证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讨论价值中立原则在社会科学研究中的应用限度,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 价值中立 价值关联 社会科学实践作者周晓虹,南京大学社会学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历史学博士。

在西方学术界,由马克斯·韦伯详尽阐释的“价值中立”(Value-free/Value Neutrality)原则历来备受关注,甚至在一些学术共同体中成了某种不言自明的公理,而且事实上因其引发的争论也从来没有停止过。

早在1962年,埃尔文·古尔德纳就不无讥讽地写道:“无论怎样,一种价值中立的社会学已经成为一种攻无不克的社会学。

现在,所有的社会学的权势阶层,从帕森斯到伦德伯格,都已经加入了一个心照不宣的联盟,这个联盟将我们牢牢地拴在这样的信条之上:`你不应对任何价值判断作出承诺。

'”①两年以后,在海德堡大学举办的纪念韦伯诞辰100周年的大会上,以帕森斯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的拥戴者和以马尔库塞为代表的反实证主义者,围绕着“价值中立”原则展开了激烈的论战。

②即使到今天,有关价值中立的争论仍然是长盛不衰的话题。

③自1980年代以来,在中国学术界,有关价值中立的争论同样也在不断引发人们的争论。

既有人认为“将价值判断引入经验科学,尤其用含有价值判断意味的概念定义一门科学的对象,只能会使科学蒙上主观信仰的色彩,最终损害科学认识的客观性”④,也有人从相反角度强调,“通过所谓①②③④Gould ner,Alvin W.,A nti-Minotaur:The Myth of a Va lue-f ree Sociolog y,S ocial Prob lem s,vol.9,No.3,1962,p.199; Qu oted in Thomp son,Kenneth,K ey Quotations in Sociolog y,London Routledge,1996,p p.117—118.S tamm er,Otto,Ed.,Ma x Weber and S ocio logy Today,New York:Harper&Row,Publishers,1971.参见布赖恩·特纳:《Blackw ell社会理论指南》(第2版),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5—78页。

价值中立

价值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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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义
价值中立的基本含义是:其一,一旦科学家根据自己的价值观念选定了研究课题,他就必须停止使用自己或他人的价值观,而遵循他所发现的资料的引导。无论研究的结果对他或对其他什么人是否有利,他都不能将自己的价值观念强加于资料。从这个意义上说,从事科学研究的人,作为科学家应该受科学精神的支配。其二,既然事实世界和价值世界是两回事,你就不能从实然的判断推导出应然的判断。
价值中立也是社会学、人类学等社会科学研究过程中特别要注意的问题,在社会学的参与观察和人类学的田野调查过程中,研究者必须经历一个“融进去”再“跳出来”的过程,即先和被研究对象打成一片,再从被研究对象群体中的一员的角色转换为研究者角色,必须保持价值中立、价值无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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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价值中立
第一,对所研究事物的背景要有一定了解,观察中保持客观、实事求是的态度,不带偏见。
价值中立(Value free),最早源于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提出的“是”与“应该”的划分,他认为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有着不可逾越的鸿沟,因而我们并不能简单地从“是”与“不是”推论出“应该”与“不应该”。在前人观点基础之上,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Max Weber)在慕尼黑大学所作的演讲《以学术为业》当中提出,应当把价值中立性作为从事社会学研究所必须遵守的方法论准则,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不能拿自己的标准来衡量别的人或事,在研究中应该保持中立的态度。
第二,要善于分析研究结果,分清表象和实质,不要被假象迷惑。
第三,要具有高度的注意力、忍耐力和认真吃苦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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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中的价值中立
价值中立:在咨询实践中,强调对求助者的非指导性,要求咨询师对求助者提出的问题坚持中立,不给予直接回答,也不给予任何规劝,而是让求助者自主决策。主张将最基本的责任放在求助者的身上,而咨询师处于被动境地,只作为跟随者。这就是“价值中立”的含义,即在心理咨询过程中,不判断、不指导、不主动。

价值中立原则名词解释

价值中立原则名词解释

价值中立原则名词解释所谓价值中立原则是指在特定的商业交易行为中,买方与卖方之间,不能由于各自具有特定的经济利益而相互影响,达成某种协议,也不能因为对方具有特定的经济利益而损害自己的经济利益。

比如:工人应该支付更高的工资,农民应该交纳更多的农产品税。

这样做可以增加社会福利,又没有任何私利可图。

而如果政府给穷人的救济金过多或过少,都会使他们丧失自己的一部分福利。

所以说,无论是从道义还是从经济角度看,政府都没有直接参与商品交换的必要。

只有市场交易双方都坚持价值中立原则,才能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和正常进行。

价值中立原则是伦理学上的一个概念,又叫做“中性原则”。

它最早出现在两千年前古希腊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里面,提到一些伦理标准的时候用了价值中立。

另外,马克思主义哲学经典作家列宁曾明确指出,任何国家的生产都要求有意识地站在广大人民的立场上。

在价值问题上,不允许任何利益集团通过实施其政治主张而谋取非法利益。

可见,价值中立既反映了伦理关系本身的要求,又反映了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但是,伦理学所探讨的仅仅是道德规范体系本身的价值选择问题,与交易活动、经济活动无关,所以价值中立在经济领域内并不完全适用。

价值中立是要求不能偏重于特定的经济利益,不能偏重于任何一方的利益,而是要把伦理关系本身的价值追求同客观经济利益统一起来。

凡是能够促进社会全体成员共同富裕的经济活动,就属于符合道德的经济活动;凡是违背这些经济活动的社会准则的,就是不道德的经济活动。

此外,交易活动中的买卖双方,也应当秉承中立的态度,不应当偏袒其中任何一方。

只有当这种情况出现时,价值中立才能实现,否则,就会产生“谁受益谁吃亏”的矛盾,违背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

市场上没有永远的朋友,也没有永远的敌人,只有永恒的利益。

在利益问题上,各种势力都会做出让步,因为利益问题是道德问题,也是政治问题。

然而,在经济活动中却存在着严格区别,即使是最亲密的战略伙伴,也不得不考虑各自的长期利益。

浅谈政治学中价值中立的重要性

浅谈政治学中价值中立的重要性

浅谈政治学中价值中立的重要性一、历史上完全“价值中立”的政治学研究是不存有的从政治学产生开始,人们就试图采纳科学的方法对其实行研究,但是事实表明他们最终的研究结果都深深的打上了时代的烙印,最后走上了维护既定意识形态的道路。

无论是古希腊的城邦政治学,还是中世纪的神权政治学,都不可幸免的和当时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紧密相连。

例如,亚里士多德在调查了156个城邦之后,得出了自己的理想民主制的城邦,但是他认为“奴隶是会说话的工具”,这个论断充分的体现了当时的社会意识形态。

中世纪的神权政治观,更是直接论述了当时宗教统治的合法性。

到了近代,资产阶级崛起,使得近代法学政治观一开始就成为新兴资产阶级在经济上追求自由,在政治上追求民主的理论工具。

在资产阶级掌握了国家政权以后,这些政治理论就与统治阶级的意识形态紧密的结合在一起。

“价值中立”的政治学研究不但在历史上没有出现过,在提倡政治学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的今天也无法实现。

即使那些标榜“价值中立”的行为主义政治学者们,也没有摆脱价值因素的束缚。

在他们的研究中,我们能够清楚的看到意识形态的痕迹。

比如“意识形态终结论”的代表者李普塞特,他认为人类自古以来就对理想的社会实行了持续地探究,但是到现在这种探究能够停止了,因为我们现在已经有了这样的社会,即美国的自由民主的社会。

在其代表作《政治人》中,他为了幸免价值因素的干扰,他采纳“冲突”和“共识”两个变项作为其概念架构的支撑。

但是在实际的整个概念架构当中隐含着一种价值推断:自由的社会优于压迫的社会,而美国就是这种自由社会的典范。

这样,他企图免除文化的偏见,但最终却陷入了这样一种文化偏见之中。

达尔,在他的代表作《现代政治分析》中,强调把“价值偏好”和是非评判排除在政治学研究之外,但是这恰恰反映了他的价值观点:即某种特定的政治价值已经定型,无需争论。

在关于多头制与霸权政制的差异的分析中,达尔就极为鲜亮的表明了他对西方模式的偏好,甚至认为人类应该以明智的行动来逐步地走向多头制。

浅谈心理咨询中价值中立原则的内在意蕴

浅谈心理咨询中价值中立原则的内在意蕴

浅谈心理咨询中价值中立原则的内在意蕴心理咨询中的价值中立原则是指心理咨询师在与咨询对象交流和互动时,始终保持中立、客观的立场和态度。

价值中立原则在心理咨询中具有重要的内在意蕴。

以下将从多个方面进行浅谈。

价值中立原则能够促进咨询对象的自主性和主导权。

心理咨询不同于其他形式的帮助,其目的是帮助咨询对象更好地认识和解决自身问题。

咨询对象的主体性非常重要,价值中立的原则可以帮助咨询对象自主地思考、评估和选择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路径,而不是简单地接受咨询师的观点和建议。

价值中立原则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

咨询关系是心理咨询的基本要素之一,良好的咨询关系是心理咨询有效进行的前提。

价值中立原则使得咨询师能够尊重和接纳咨询对象的各种价值观、信仰和生活经验,不会因为个人的主观偏见或偏好而对咨询对象进行歧视或刻板印象,从而建立起一种相互尊重、信任和合作的关系。

价值中立原则能够促进咨询过程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心理咨询所涉及的问题和主题往往非常复杂和多样化,不同的咨询对象可能有着各种各样的背景和情境。

价值中立原则使得咨询师能够以客观地、科学的方式来了解和分析咨询对象的问题,从而提供更准确和有效的咨询服务。

价值中立原则对于咨询师自身的发展和职业道德有重要意义。

作为心理咨询师,专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是其核心素养之一。

价值中立原则要求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始终保持专业的道德标准,不利用权力对咨询对象进行干预或滥用。

咨询师也需要持续学习和发展,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素养,以更好地服务于咨询对象。

价值中立原则在心理咨询中具有重要的内在意蕴。

它促进了咨询对象的自主性和主导权,建立了良好的咨询关系,促进了咨询过程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对咨询师自身的发展和职业道德也起着重要作用。

只有遵循价值中立原则,咨询师才能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和使命,提供优质的心理咨询服务。

价值中立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的运用

价值中立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的运用

价值中立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的运用在社会工作实务中,价值中立是一种重要的原则,它强调在处理服务对象问题时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

价值中立不仅有助于社会工作者更好地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还可以提高服务质量和效果。

本文将详细阐述价值中立的概念和特点,以及在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应用、挑战和解决方案。

价值中立是指社会工作者在处理服务对象问题时,应保持客观、中立的态度,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服务对象。

价值中立的特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客观性:社会工作者应客观地了解服务对象的问题,不将自己的主观情感和偏见带入工作。

中立性:社会工作者在处理服务对象问题时,应保持中立的态度,避免对服务对象的情感偏向。

尊重性:社会工作者应尊重服务对象的价值观和选择,不将自己的价值观强加给他们。

增强信任:保持价值中立有助于建立服务对象对社工的信任,从而更好地开展工作。

客观分析:价值中立有助于社工更客观地分析服务对象的问题,从而制定更有效的服务计划。

提高效果:保持价值中立有助于提高服务效果,使服务对象更愿意接受建议和支持。

价值观冲突:当社工与服务对象的价值观存在明显冲突时,保持价值中立可能变得困难。

中立性受损:在某些情况下,社工可能难以保持完全的中立,从而导致中立性受损。

筛选服务对象:社工在筛选服务对象时,应保持价值中立,避免因个人价值观而产生偏见。

制定服务计划:在制定服务计划时,社工应基于客观、中立的原则,充分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和问题,以确保计划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实施服务:在服务实施过程中,社工应保持价值中立,专注于解决服务对象的问题,避免将自己的价值观融入到服务中。

评估服务效果:社工在评估服务效果时,应基于客观、中立的原则,充分了解服务对象的反馈和变化,以确保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在实际运用中,价值中立可能会面临以下挑战:价值观冲突:当社工与服务对象的价值观存在明显冲突时,保持价值中立可能变得困难。

为解决这一问题,社工应充分了解服务对象的价值观,并尝试寻找共同点和妥协方案。

公共管理者价值中立的利弊分析

公共管理者价值中立的利弊分析

公共管理者价值中立的利弊分析作者:王首成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2年第06期摘要:以公务员为代表的公共管理人员在价值上保持中立的态度的制度要求始于1854年的英国,后来美国人借鉴其思想,并1883年颁布了著名的《彭德尔顿法》,从而开启了文官制度的新时期,在此后的一百多年时间里,对于公务员保持价值中立的评论褒贬不一,回顾了价值中立的建立的基础,并对价值中立这样的制度规定进行了利弊分析。

关键词: 公共管理;价值中立;利弊分析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6-0227-02公务员在提供公共服务、履行公共职能的过程中,保持价值中立(VALUE-FREE)是西方两党、多党竞争国家公务员法的制度要求。

对公务员价值中立的要求来源于1854年的英国,在《诺斯科特——特里威廉报告》建议说,“公共服务应该由一批经过认真挑选获准进入较低等级的年轻人来执行,”他们通过“确立一种适当的职业考试制度来选拔”[1]。

该报告建议:取消恩赐制度……通过以功绩制为基础的内部晋升办法来弥补较高层次的职位。

此报告标志着公共部门以绩效制为基础的任命制度的开始和恩赐制度的衰落。

英国19世纪中期的改革对美国的观念产生了影响,在1883年终于通过的《彭德尔顿》法(PENDLETON ACT),该法律明确要求公务员保持价值中立,不因为党派执政竞争而影响到自身所处的官僚制的正常运行和高效率[1]。

一、美国公务员价值中立制度的建制原因在19世纪,这还是美国政治中相对较为黑暗的动荡的“政党分肥”制度时期,公职人员(public employees)跟随所属政党的执政与否任职或者被辞退,其哲学基础是建立在政治热情上的公务员才能够有效的履行所属政党的政策。

安德鲁·杰克逊认为政府职位的轮换是有益的,他觉得,政治回应性可以减少腐败和自满。

所以此时的公务员常常参与党派活动,比如所属正当的竞选和筹资活动。

“价值中立”的积极作用与危害性

“价值中立”的积极作用与危害性

“价值中立”的积极作用与危害性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我们越来越重视价值中立性的重要性。

价值中立性指的是,对于某一事物或问题的探讨和分析应该摒弃个人的主观倾向和情感色彩,以客观的原则进行判断和评论。

这种价值中立的态度在社会和政治生活中有着积极的作用,同时也有可能带来危害性。

价值中立性的积极作用:1.避免歧视和偏见价值中立性可以帮助我们避免歧视和偏见的问题。

对于一个社会上存在的问题,如种族歧视、性别歧视等,如果我们没有价值中立的态度,很容易错误地偏袒其中某一方,造成社会不公平现象的加剧,甚至影响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2.保障公正和客观在司法领域中,价值中立性更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应该是公正客观的,对于任何人都是平等适用的,而不应该因为某种主观因素对某些人特别照顾或歧视。

在这一点上,价值中立性可以保障司法系统的公正性,也可以保障人们的公正权利。

3.促进理性分析和沟通当我们面对某一争议事件时,有价值中立的态度可以帮助我们客观的分析和判断,并进行深入沟通。

一方面可以有效降低矛盾和冲突的激化程度,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理性分析沟通,从而使双方在更多方面上了解对方,并取得更好的合作与发展。

价值中立性的危害性:1.公共事务中缺乏热情价值中立性可能会让人在公共事务中失去热情,缺乏对事物的价值诉求和责任感。

当我们追求极端度的价值中立性时,可能会忽略了人的情感需求,从而导致公共事务无法得到更好更全面的组织和管理。

2.缺乏准确判断和行动价值中立性可能会使人缺乏对事物作出准确判断的能力。

当我们过分追求客观性和价值中立性,容易忽视事物本身的细节和特点,从而对事情的缺乏深入的洞察,不能及时作出合理的反应和决策。

3.缺少正确的调控价值中立性也容易隐藏不良的行为,并导致了不公平问题加剧。

当我们需要调控某些问题时,存在价值中立的态度可能会使我们忽略了某些不良的行为或天然不公平因素,从而让问题继续存在和加剧。

在总体上看,价值中立性是社会交流与组织的桥梁与基础,通过与价值中立性的保护和引导,不断达成一种适度、平衡的共识,可以帮助社会成员更好地理解彼此,学会尊重和容忍,建立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

价值中立与价值操控的价值与作用

价值中立与价值操控的价值与作用

价值中立与价值操控的价值与作用价值中立指的是在其中一种讨论、辩论或决策过程中,参与者应该努力保持客观、中立的立场,不受个人或团体的偏见或利益驱使。

价值中立强调理性思考、公正判断和平等对待不同观点的重要性。

在很多社会科学研究中,如经济学、社会学等,价值中立是学者们追求的基本原则。

价值中立有助于确保研究结果或决策的公正性和可靠性,减少主观偏见的干扰。

然而,价值中立并非总能完全实现。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往往有自己的立场和价值观念。

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都可能受到意识形态、经济利益、政治动机等因素的影响,而在言行中表现出主观偏见。

尤其在媒体报道、政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方面,操控和影响公众的价值观念显得更加重要。

价值操控是一种有意识的、有目的地改变他人价值观念的行为。

它可以通过舆论引导、灌输教育、宣传宣扬等手段进行。

价值操控往往是权力斗争、意识形态争夺的工具之一、政治家、宗教领袖、媒体机构等都可以利用价值操控来塑造公众的价值观念,从而达到自身的目标。

例如,在选举期间,政治候选人会通过宣传和演讲,试图改变选民的价值观念,以争取他们的支持。

价值操控的价值与作用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它可以推动社会变革和进步,促使人们重新评价和反思现有的价值观念。

价值操控可以提供新的信息和观点,引发公众对社会问题的关注,促使人们重新思考自己的立场和价值观念。

这种激发公众参与的作用是建立一个更加平等、公正的社会的重要前提。

另一方面,价值操控也有可能被滥用和误导。

权力机构、主流媒体等可以通过价值操控来操纵公众的思想和行为,以达到自己的利益目的。

价值操控可以限制公众接触到多元的信息和观点,导致大众缺乏独立思考和判断能力。

这种操控的作用是威权主义、独裁政权维持统治的手段之一在一个自由、开放和民主的社会中,价值中立和价值操控应该取得一种平衡。

价值中立有助于保持公正和客观的讨论氛围,减少利益集团的操控和干扰。

价值操控则可以激发公众的参与和思考,促使社会变革和进步。

浅谈心理咨询中价值中立原则的内在意蕴

浅谈心理咨询中价值中立原则的内在意蕴

浅谈心理咨询中价值中立原则的内在意蕴心理咨询是一种专业的心理服务方式,它通过沟通、聆听和引导,帮助个体解决心理困扰,提高生活质量。

在心理咨询过程中,价值中立原则被视为一项重要的伦理规范,它要求咨询师在与客户接触和交流过程中保持中立,不对客户的价值观、信仰和生活方式作出评判。

价值中立原则在心理咨询中强调咨询师应该从客观中立的角度看待问题。

咨询师应该尽量避免自己的主观判断和偏见对客户产生影响,而是尊重客户的观点和感受,通过聆听和理解来帮助客户解决问题。

这种中立的立场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使客户感到被尊重和被接纳,从而更容易与咨询师合作和分享内心的困扰。

价值中立原则在心理咨询中要求咨询师不对客户的价值观、信仰和生活方式进行评判。

每个人的价值观、信仰和生活方式都是独特的,是基于个体的背景、经历和文化传承形成的。

咨询师应该尊重并接受客户的差异性,而不是试图改变客户的观念和行为。

通过接纳和尊重,咨询师可以帮助客户认识和接纳自己,从而增强客户的自我价值感和自信心。

价值中立原则在心理咨询中要求咨询师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保密权。

在咨询中,客户会向咨询师透露许多个人的敏感信息和隐私,这些信息可能对客户产生负面影响甚至危害。

咨询师应该严守职业道德和法律要求,将客户的信息保密,并谨慎使用和存储这些信息。

这种保密的承诺有助于客户建立信任感和安全感,更有利于咨询的进行和效果的达到。

价值中立原则在心理咨询中体现了人的尊严和平等的敬重。

每个人都是独特而有尊严的个体,拥有独特的内在体验和需要。

咨询师应该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客户,不论其种族、性别、年龄、社会地位和性取向等方面的差异。

通过尊重和平等,咨询师能够给予客户充分的关注和关怀,让客户感受到尊重和被理解的价值,从而更容易与咨询师建立和谐的互动关系。

价值中立原则是心理咨询的重要伦理规范,其内在意蕴体现了咨询师应以中立的态度看待问题,尊重客户的价值观、信仰和生活方式,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保密权,且平等而敬重地对待每一个客户。

也谈价值中立

也谈价值中立

也谈价值中立2014-10-26 15:00:34 《江苏社会科学》郭星华价值中立,又称价值无涉,自从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明确提出并系统论证以来,就一直是一个争议颇多的论题。

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价值中立的理论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才被正式引介到我国学术界,并引起了我国社会科学界的广泛关注。

于是“价值中立”也与它在西方学术界的命运一样,我国学术界也对其褒贬不一,赞成者有之,反对者也有之。

赞成者认为,“价值中立作为一种从事科学探究的规范性原则即研究者应持的立场,强调科学探究的客观性和自主性。

”(注: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4期。

以后,凡未标明出处的引文均引自该文。

)反对者认为,由于“价值中立”在总体上包含根本缺陷但又有局部合理性(注:郑杭生:《究竟如何看待“价值中立”?》,《社会科学研究》,2000年第3期。

),因而韦伯的“价值中立”和他的“价值关联”一样,本身就带有“乌托邦”的性质(注:参见侯均生:《“价值关联”与“价值中立”--评M.韦伯社会的价值思想》,《社会学研究》,1995年第5期。

);而且,只要谁坚持“价值中立”,谁就无法摆脱“价值中立悖论”的困境(注:参见郑杭生:《关于我的社会学定义--序董驹翔主编的[社会学]·答我的一些批评者》,《社会科学研究》,1991年第4期。

)。

在我国社会学界乃至社会科学界,如果仍然盲目地主张“价值中立”,甚至认为“价值中立”是社会科学的“规范性原则”,以为“价值中立”在国外是一个得到一致承认的、普遍的方法论原则,我们认为,这样做不仅不能“时刻保持一种理智的谦逊,走出乌托邦”(注:李金:《为“价值中立”辩护》,《社会科学研究》,1994年第4期。

以后,凡未标明出处的引文均引自该文。

),而且,在“社会学与哲学之对话,方兴未艾”(注:金耀基:《范典与社会学之发展》,载李明、黄绍伦主编:《社会学新论》,香港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22页。

公共管理:价值或价值中立

公共管理:价值或价值中立

公共管理:价值或价值中立公共管理是一种以公众利益为导向的领域。

它透过政策制定、资源分配、监督评估等手段,达到政府、社会和市场的有效协作,为公众创造更好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经济效益。

在这一领域,价值和价值中立的问题一直颇受争议。

在学术界,价值中立是公共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

它要求管理者在政策制定、资源分配等活动中,不受个人或团体利益的影响,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保护公共利益,促进公共福利。

因此,价值中立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价值。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种理念往往难以实现。

管理者的个人意见、政治信仰、经济利益等往往会影响决策,导致其偏离公众需要,而使政策效果不佳或产生不良后果。

这种情况最常见于政治干预和腐败行为。

政治人员和各种身份的影响者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利用其影响力,干涉政策方向,以谋求私利,破坏了公共管理的价值中立原则。

另一方面,有人认为价值中立过于理想化,实际上不可行。

例如,公共管理者会受到社会价值观念的影响,而社会价值观念又受现实状况的影响。

因此,在实践中,我们应该采取价值相对主义的观点。

管理者在决策时,应该根据当地的法规、政策、人民需求等因素进行权衡,考虑影响各方的正义、效益等要素,而不是简单地崇尚价值中立理念。

但无论如何,公共管理的价值中立原则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体现了公共管理的职责和理念。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制度的建设,积极推进政治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提高管理者的道德素质和专业能力,减少政治干扰和腐败等现象,并促进完善制度、加强监督,以确保公共管理的价值中立原则得到有效实施。

总之,公共管理应该以认真对待公共利益为出发点,坚决实施价值中立的原则,避免各种私利和偏见影响政策决策。

价值相对主义的观点可以用来适当解决实际问题,但其本质不应质疑价值中立的重要性。

在价值中立的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和监督力度,才能为公共管理和可持续社会发展提供强大支持。

浅谈心理咨询中价值中立原则的内在意蕴

浅谈心理咨询中价值中立原则的内在意蕴

浅谈心理咨询中价值中立原则的内在意蕴心理咨询是以人为本的服务性行业。

不同于医疗行业的明确疾病诊断和治疗方案,心理咨询更加注重来访者的个体需求和情境性问题的解决。

在这个领域中,价值中立原则被广泛运用。

那么,价值中立在心理咨询中究竟代表着什么意义呢?价值中立是指心理咨询师应该在服务过程中保持中立和客观。

心理咨询师在与客户交流、提供意见和建议以及在处理问题和给予帮助时,不应该表达个人的立场和主观看法,而应该尊重来访者的价值观和信仰,不应该批判、指责或贬低他们。

咨询师应该遵循客户的意愿,助其有效解决问题,而不是引导客户按照咨询师的期望行动。

价值中立原则在心理咨询中很重要。

因为心理咨询师作为专业人员,应该客观地对待来访者的问题,严格遵守道德规范,尊重来访者的人格尊严和隐私,保护来访者的权益。

如果心理咨询师无法保持客观和中立,可能会影响来访者的自由选择和解决问题的效果。

比如,假设来访者持有不同于咨询师的价值观或信仰,如果咨询师在服务过程中抱持主观态度或评价,那么来访者可能会感到受到不尊重,服务效果也就可能会受到影响。

在心理咨询服务中,咨询师需要根据来访者的真实情况,调整服务方向,选择适当的治疗方式和技术,来解决来访者的问题。

同时,咨询师应该充分尊重来访者的需求和意愿,通过沟通和协商,达成与来访者的共识和合作。

在服务过程中,咨询师应该尊重来访者的文化背景、信仰和价值观,不应该对其进行正面或负面评价。

比如,在与某些宗教群体的交流中,咨询师不应当表达个人的信仰和立场,而应该尊重来访者的信仰自由和宗教文化差异。

综上所述,心理咨询中的价值中立原则是指在服务过程中,咨询师应该尽可能地保持中立和客观,不测评价和批判来访者的信仰和价值观,协助来访者解决问题,并尊重其人格尊严和隐私。

这一原则的内在意蕴是在保障客户权益和个体差异的前提下,以专业、客观、客观和尊重为基础,建立信任和合作的关系,实现有效的心理咨询服务。

公共管理:价值或价值中立

公共管理:价值或价值中立

公共管理:价值或价值中立公共管理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对社会公共问题进行规划、组织、协调、实施和评估的过程。

在公共管理中,价值是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它涉及到政府或公共机构在公共事务中应该追求的目标和原则。

对于公共管理中的价值问题,有人认为它应该是价值中立的,即不偏向任何特定的价值观念,而有人则认为它应该有一定的价值导向。

对于公共管理中是否应该是价值中立的问题,有如下几个观点:价值中立可以确保公共管理的公正性和不偏倚性。

政府或公共机构在处理公共事务时应该追求公共利益和最大化群众福祉,而并非追求个人或特定群体的利益。

如果公共管理带有明显的价值导向,可能导致对某些群体的偏袒或不公正的待遇,这将损害公共管理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价值中立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现代社会充满了多样化的价值观念和意见,如果公共管理中带有明显的价值导向,可能引发社会冲突和矛盾。

而价值中立可以尊重和容纳不同的价值观念,避免引发社会分裂,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也有人反对完全价值中立的公共管理观念,他们认为公共管理应该有一定的价值导向。

公共管理是为了解决社会问题和促进社会发展,这需要明确的目标和价值导向。

如果完全追求价值中立,可能导致公共管理目标模糊,无法有效解决社会问题。

公共管理涉及到权力和资源的配置,而权力和资源的配置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价值取向。

政府或公共机构在决策时往往需要权衡各种因素,包括社会公正、效率、可行性等,这些衡量标准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价值导向。

公共管理在价值问题上可以是价值中立的,也可以有一定的价值导向。

价值中立可以确保公共管理的公正性和不偏倚性,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而一定的价值导向可以明确公共管理的目标和解决社会问题的取向。

无论是价值中立还是价值导向,公共管理都应该尊重和容纳不同的观点和意见,尽量达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价值中立的概念

价值中立的概念

价值中立的概念价值中立的概念(valueneutralityconcept)是指在研究中的价值不改变的观点,也就是说研究者不能将自己的价值观融入研究中。

价值中立概念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世纪50年代,当时的人类学家在发展他们的学科时,提出了价值中立的概念,旨在解决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之间的冲突和偏差问题。

然而,这种价值中立观点并不是恒久不变的,它已经随着时间的推移而不断发展和变化。

本文将讨论价值中立的概念,专注于它的定义、历史背景、优点和缺点,以及它如何影响社会研究。

定义价值中立的概念指的是研究者不应该在任何情况下将自己的价值观融入研究中。

价值中立的概念要求研究者不批判地描述行为,同时排除个人偏见和价值判断,这样就可以确保研究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同时,价值中立的概念不允许研究者将自己的社会、文化或政治观点强加于研究对象,以便研究结果尽可能准确地反映研究对象的真实性,以及行为和文化的真实性。

历史背景价值中立的概念最初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的人类学研究中,当时,这项理论被引入以解决研究者和研究对象之间的文化冲突和偏差问题。

20世纪60年代,社会学家乔治凯恩(George Kaine)提出了更具体的理论,要求研究者在研究时不受价值观的影响。

社会学家林赛威尔斯(Linda Williams)在20世纪80年代将价值中立的概念更进一步,也就是社会研究者应该将受访者的声音融入研究过程,同时确保研究中的价值不受外来影响。

优点价值中立的概念的优点在于,它可以帮助研究者更全面地理解研究对象,并排除研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偏见和偏差。

价值中立的概念还要求研究者努力理解受访者的主观观点,而不是简单地评价他们的行为。

此外,价值中立的概念可以使研究结果更加准确和可信,因为研究者不会被自己的价值观所偏见,这样就可以更具有准确性和可靠性。

缺点价值中立的概念也有缺点,一些研究者认为价值中立的概念过于抽象,因此无法实施。

此外,对于研究者而言,不把自己的价值观融入研究中可能会很困难,因为我们的价值观可能就是我们的观察基础。

简述价值的作用和消极后果

简述价值的作用和消极后果

简述价值的作用和消极后果
价值的作用是指对某些事物或行为的认同和追求,它可以为个人和社会带来积极影响。

以下是价值的作用和消极后果的简述:
1. 指导行为:价值观能够指导个人的行为选择和决策。

当个人具备明确的价值观念后,可以参照这些价值观念来衡量和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自己的期望和价值追求。

2. 塑造个人认同:个人的价值观念是其人格的核心部分,它能够塑造个人的认同和自我认知。

个人的价值观念决定了个体对自身角色的定位,对待事物的态度和行为的意愿。

3. 影响社会风气:价值观念对整个社会的风气和文化氛围有着深远的影响。

当大多数人拥有共同的价值观念时,社会将具备相应的共识和共同追求,从而决定社会的方向和发展。

然而,价值观也有可能带来一些消极后果:
1. 价值冲突:不同的人可能拥有不同的价值观念,而这些不同的价值观念之间可能存在冲突。

当个人或群体的价值观念发生冲突时,容易产生摩擦和矛盾,导致社会的分裂和不和谐。

2. 歧视和偏见:一些价值观念可能会导致对不同群体的歧视和偏见。

当某些价值观念将自身标榜为正统或优越时,容易产生对其他群体的看法和态度的偏袒或歧视,导致社会不平等。

3. 价值相对主义:不同的人对于价值观的理解和认同也可能存
在差异,这可能导致价值相对主义的观点出现。

当价值观念相对化时,社会的共识和稳定性可能受到影响,导致人们难以达成一致和追求共同目标。

因此,合理和统一的价值观念对于个人和社会的发展非常重要。

在追求个人的价值观之时,也需要尊重他人的不同观点和多样性,以建立和谐的社会关系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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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研究社会自杀现象的时候,社会科学需要做的是统计数据、描述现象等工作,而具体对这种现象的评价和采取相应措施则是社会政策的工作。
三、“价值中立”
从上面的论述中,我们发现,我们平时经常提及的“价值中立”实际上更偏向于休谟所提出的“是—应该”问题。我们认为自己的价值判断标准不应该强加于别人身上,别人的想法观念也不应该强加于自己身上,这实际上已经超出了韦伯的价值中立原则的适用范围。
休谟认为“是”代表的是一个事实,而“应该”则代表了一种价值判断。而从哲学的角度来讲,用“是”来进行联系的语句,表达的是对客观事实的一种描述,它是属于理性的范畴,它所传达的是某种客观的现象或者知识;而用“应该“来进行联系的语句,表达的是对某种客观事实所具有的某种感情倾向,它是属于感性的范畴,它所传达的往往是某种价值判断或者说是道德标准。
韦伯在《以学术为业》中谈道:“社会科学“指对事实的思维整理,与其相对的是“社会政策”:对理想的阐述,要发表意见。
也就是说,“社会科学”只要求陈述事实的一种状态,而对这种状态或者社会现象进行对错、好恶判断,并作出相应措施的,则是“社会政策”所涉及的范畴。
这里我们需要对“社会科学”和“社会政策”的定义进行了Hale Waihona Puke 。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社会学专业
“价值中立”的积极作用与危害性
——关于
作者:麦亮
学校:华南农业大学
年级:10级社会学
学号:************
*******
“价值中立”的积极作用与危害性
——关于马克思·韦伯“价值中立说”的思考
麦亮
2011年6月
摘要:通过了解休谟的“是—应该”问题和马克思韦伯的价值中立含义,分析出平时人们所说的价值中立更类似于休谟的观点而与韦伯的观点有所不同,进而分析出“价值中立”的思想应该在一定的社会秩序下提倡。
我们平时所说的“价值中立”,它是应用于我们整个生活活动范围之中的。它的观点是,事实无法推出价值判断,因此,同样的事实,每个人都可以作出自己的价值判断,不应该强制别人使用自己的那套判断标准,并且,各种价值判断之间没有对错、好恶之分。
四、关于“价值中立”的思考
我们了解了韦伯的价值中立的实际含义,以及我们平常所说的、更偏向于休谟观点的、也是我们本篇文章实质上要论述的“价值中立”。下面是我对此的一些看法。
他可以坐在班长的位置上,而不友好地对待其他同学。这对于“他是班长”这一事实没有任何的改变,尽管我们可以预测他最后可能会被同学们罢免。所以这样的一个事实,无法推出他应该做出何种行为。而当我们说出“应该”的时候,已经把我们自己的价值标准包含进去,也把我们对善、恶、对、错的判断标准包含了进去,致使我们会说出其他人“应该”怎样做。而如果我对班长的判断标准就是对其他同学不友好呢?
所以“是”无法推出“应该”,事实不能推出价值。
二、韦伯的价值中立
韦伯所说的“价值中立”是指社会科学工作者在对社会现象的观察、探索和解释过程中,只陈述事实,而摈弃价值判断和个人的好恶,采取一种“不偏不倚”的态度,因而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只管真假,而与对错、好恶无关。
由此可见,韦伯的价值中立与休谟的“是—应该”问题实际上是有所不同的。韦伯的价值中立是有使用范围的,它仅仅要求社会科学工作者在对社会现象的观察、探索和解释过程中对事实采取陈述态度,而不牵涉任何对错、好恶的关系。
(一)“价值中立”
这个打了双引号的“价值中立”,它既有积极的作用,但也有潜在的危害性。
1.“价值中立”使人们懂得互相尊重。正因为“价值中立”所鼓励的事实与价值判断没有必然联系,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价值判断并且没有对错、好恶之分,所以人们会更加尊重对方的想法,容许不同观点的存在;
2.“价值中立”有利于思想的进步。正是因为包容了各种观点,所以在观点与观点碰撞交流的思维风暴中,更有可能产生出新的观点;
5.“价值中立”有可能导致道德缺失。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价值判断,并且没有对错之分,那么就有可能像哲学中出现诡辩学派那样的情况出现。如果每种价值判断都没有对错之分,那么社会秩序就无从谈起,最终会导致社会道德的一片混乱;
虽然说不能把价值判断强加给他人,但是有一些价值判断是社会正常运行所必须认可的,这其中就包括一些基本的道德观念和法律法规。“价值中立”必须建立在有效的社会规范之上。
我们在了解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时确实应该采用价值中立原则,这样才能客观了解问题。但在对现象和问题做出评价时,我们应该遵循最基本的社会道德和法律法规作为我们的判断标准。
参考文献:
1.韦伯:《以学术为业》,1919年,冯克利译;
2.休谟:《人性论》下册,1739年,关文运译;
3.陈晓平:《“是—应该”问题及其解答》,2010年;
3.“价值中立”有利于考虑问题的周全性。各种观点都有各自的道理,它们都从各自独特的角度分析了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价值中立”使我们能通过不同的观点,从不同的角度了解社会,对某一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了解得更加全面,也更容易找出其解决方法;
4.“价值中立”有利于避免思想僵化。鼓励有不同观点的“价值中立”,使人们敢于向传统的权威提出挑战;
社会科学是以社会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它的任务是研究与阐述各种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社会科学大体上包括︰经济学、政治学、社会学及社会心理学。
社会政策是运用立法和行政手段,调节财产所得和劳动所得之间的分配不均问题。
所以,我们所学的“社会学”应该归入“社会科学”的大类里面。由此我们可以更加明确的指导韦伯的价值中立的适用范围。
价值中立的观点日益受到中国广大群众的认同,这体现在人们日益追求辩证思考、思想独立、思想自由等社会价值观念的转变。这些价值观念都在某种程度上鼓励人们独立思考、建构自己的独特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使人们相信自己的观点想法和价值判断标准不应该强加于别人身上,反之亦然。
这篇文章所要论述的就是价值中立是否真的正确。
我可以在这里举一个简单的例子:他是做班长,所以他应该友好对待其他同学。从这句话中不难看出,“他是班长”是对客观事实的描述,它不包含任何的感情色彩;而“他应该友好对待其他同学”则包含了一种价值判断,即,他友好对待其他同学的行为才是一种正确的行为。从中我们可以基本理解“是”与“应该”的区别。
接下来我们同样以这个例子,分析休谟提出的质疑:“是”能否推出“应该”。而从这个例子当中,我们可以对休谟提出的问题作出否定回答。“他是班长,所以他应该友好对待其他同学”这一观点实际上在现实社会中被广泛推广着,尤其是在学校对学生的教育中、家长对子女的意识引导中以及领导层与被领导中被引用得尤为普遍。而这句话所阐述的因果关系是不符合逻辑关系的,为什么他是做班长就必须要友好对待其他同学呢。
关键词:价值中立、马克思韦伯、休谟、
价值中立,是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思·韦伯在慕尼黑大学所作的演讲《以学术为业》中提出的。它最早可以追溯到18世纪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所提出的“是—应该”问题,即“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马克思·韦伯提出“应当把价值中立性作为从事社会学研究所必须遵守的方法论准则,每个人都是自己的主人,不能拿自己的标准来衡量别的人或事,在研究中应该保持中立的态度。”
一、从“是—应该”出发,休谟的观点
18世纪英国哲学家休谟首先把事实与价值加以明确的区分,他指出 ,从表述事实的语句推不出表述价值的语句,亦即从“是”推不出“应该”。
“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 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 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 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休谟在其著作《人性论》当中曾经这样谈到过。
(二)韦伯的价值中立
韦伯的价值中立同样具有两面性。
1.韦伯的价值中立使人们认识社会现象更加客观。由于韦伯的价值中立强调社会科学工作者在观察、研究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时只陈述事实,不加入对错、好恶的判断,所以能够更加客观地了解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
2.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界限的模糊不清。韦伯的价值中立的适用范围是社会科学,然而,社会科学与社会政策的边界却一直没有办法划清。实际上我们会发现,社会科学中也有为了解决社会问题而存在的下一级学科,所以社会科学一直都没有只局限于描述现象,它也有很大一部分是应用方面的,并且与社会政策有一定的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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