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规定四项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三篇)
2024年煤矿矿井防治水管理制度为更好地防止矿井生产建设中水灾事故的发生,对矿井水患进行科学管理,建立健全我市矿井防治水有关制度,保证我市煤炭工业安全有序地发展,掌握矿井水害规律,研究解决矿井生产建设中防治水害的方法,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每一受水害威胁的矿井都要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综合防水措施。
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二、受水害威胁的矿井必须配备有效的探放水设备。
培训探放水设备操作人员。
三、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本辖区内有水灾威胁矿井进行监督、督促各类防水煤柱设计、防治水措施的上报工作,并按审批权限上报审批。
市局负责检查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对这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四、每一矿井每年雨季前要组织一次防治水全面检查工作。
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矿负责对重点受水患威胁矿井的检查工作。
五、矿井必须配足排水管路、排水设备、防洪抢险物资,县(市)区局、国有地方煤矿负责对该项工作的检查。
六、各类矿井必须收集矿井水文地质资料建立相关档案。
七、矿井应组织水文地质调查工作。
查明矿区内报废小井充水情况与矿区开采关系,查明地表水体、含水层与隔水层、小井老窖、各类导水构造等对矿井影响情况,并制定措施。
八、矿井应进行水文地质观测工作,建立观测台帐。
九、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井、水文情况不清的矿井,要进行补充水文地质勘探工作,并按地质规程要求报批工程设计。
十、采掘工作面探放水包括,防顶板突水、防底板突水、老空水、断层水、冲积层水、钻孔水等,每一矿井必须根据该矿井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探、放水措施,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一、凡在煤层露头风化带,含水、导水、与富水层相接触的断层,矿井水淹区,受保护的地表水体、井田技术边界等地段必须留设防水煤柱,各类防水煤柱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设计、计算,确定尺寸大小和留设方法。
报有关部门批准。
十二、矿井要建立水害预报上报制度,矿井每月向县(市)区局汇报一次,国有地方煤矿每季向市局汇报一次矿井水患情况。
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4篇)
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矿井水害是指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地下矿井中因为地下水涌入、积聚、溃决、突泥等引发的水涌、灌溉和倒泄现象。
水害不仅会威胁矿井及其附近的矿工、设备和资产安全,还对地下环境造成污染。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对于保障矿山生产和矿工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一、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 法律法规依据和政策要求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应明确各级法律法规的依据和政策要求,包括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以及煤矿、金属矿山、非金属矿山等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2. 水害防治责任与组织机构明确矿山企业水害防治的责任主体和组织机构,包括矿山企业法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技术部门、监测部门等,以及相关责任人的职责和权限。
3. 矿井水害分析与评估建立科学的矿井水害分析与评估制度,包括对可能发生水害的矿井进行评估,确定水害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对已经发生的水害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和教训,制定防治措施;对矿井水害进行预测,提前采取防治措施。
4. 矿井排水和防渗设施建设管理明确矿井排水和防渗设施建设的管理要求,包括矿井的井口排水系统、地下排水系统和防渗设施的建设与维护,确保排水设施的畅通和有效性。
5. 水害防治技术与方法明确矿井水害的防治技术与方法,包括抽水技术、封闭性沉降区处理技术、裂隙水体封堵技术、水害应急处理技术等。
6. 水害预警与监测建立水害预警与监测体系,包括地下水位、地震、裂隙水体等重要参数的监测与预警,及时发现水害的动态变化,做到及时预警和采取应急措施,确保矿井的安全。
7. 培训与教育建立矿山企业水害防治技术培训与教育制度,包括针对不同岗位的培训与考核,提高员工的水害防治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理能力。
8. 经济与财务管理明确水害防治的经济与财务管理要求,包括经费的预算和使用管理,确保有足够的经费用于矿井水害防治,保障矿井的安全。
9. 信息化管理推动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包括建立矿山水害防治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水害防治工作各环节的信息化监测、预警与管理。
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规定
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宋新庄煤矿2011年4月20日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结合我矿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章技术管理规定第二条防治水相关规定1、各单位指派专人负责防治水工作,并将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报工程部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发生人事变动,必须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工程管理部.2、工程管理部负责防治水工程设计,主要包括采区永久水仓、综采工作面水仓、掘进巷道临时水仓、泄水巷、大巷水沟等.在采区及综采工作面设计时必须把防治水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考虑.地质专责工程师按要求在设计前提供相关水文地质等地测资料.3、机电管理部要根据提供的最大涌水量进行设备选型、管路的配套.合理科学地布置各接力排水点的排水系统,必须在考虑排水距离、扬程、排水效率等情况下配泵及管路.第三条探放水规定一探放水范围1、在掘进过程中,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2、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巷道接近勘探钻孔时必须超前钻探,根据钻探情况进一步采取措施.3、掘进工作面在顶板富水区掘进时应钻探疏放水后再掘进.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时应超前探放水.5、综采工作面回采前,根据顶、底板赋水情况有针对性探放水.6、掘进巷道接近采空区时必须超前探放水.7、其它如老空区、积水巷道、强含水层、相邻生产矿井开采区、导水构造、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水地点,接近上述地点必须进行探放水.二探放水要求1、地质专责负责确定探放水设计,设计中明确孔数、孔深、角度方位角、倾角、终孔孔径、超前探距及其它相关技术要求.2、通风专责根据钻探设计编制钻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瓦斯突然涌出和涌水突然增大时的应急措施,并组织钻探施工资料收集工作,并上报矿工程管理部.3、探放水前,工作面必须安装满足最大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水系统.4、必须按照要求严格控制距离,保证足够的钻探超前距离,现场悬挂钻探施工牌板,严格管理,工程管理部要加强督促检查.5、采掘工作面淋水、涌水增大影响生产需要探放水时,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过巷道内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6、对采空区、积水巷道、导水构造、强含水层、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点,地测部门必须准确地绘制在矿井充水性图上,要求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外缘标高等,并外推60米用红色圈出积水区的警戒线.第四条防隔水煤柱留设规定一受水害威胁的下列区域之一,必须留设防水保安煤柱1、受保护的通水钻孔.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临近地带.3、与强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断层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老空区.5、有导水断层时.二留设防水保安煤柱的要求1、地测部门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并结合生产实际进行防隔水煤岩柱的设计,并报集团公司审批.2、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严禁布设巷道及工作面.第三章井下防治水规定第五条井下排水管理1、主要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要求:水泵:矿井备有工作、备用和检修四台水泵,其中工作水泵的能力在20小时内排除矿井24小时的正常涌水量,备用水泵的能力大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检修水泵的能力大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采区辅助设备选用BQS240-24×5-140/S型矿用隔爆型潜水电泵3台,1台工作,1台备用,1台检修.全部达到一备一用一检修的要求.水管:有工作和备用水管,其中工作水管的排水能力能配工作水泵在20小时内排除矿井24小时的最大涌水量,采区辅助水仓采用4胶管代替排水.主泵房内有两个安全出口,设置有容易关闭的防水密闭门.配备双回路电源,配电设备能够同时开动工作和备有的水泵.水仓:有主水仓和副水仓,主水仓的有效容量能容纳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采区辅助水仓能够满足该工作面排放水的要求,水泵排水能力应能满足该地点涌水量的需要,且不得少于同型号水泵2台的要求,排水管道要求一备一用.2、有机电部负责,对所有排水设备定期进行全面检查,安排专人对大巷水沟及水仓定期进行清挖疏通,确保涌水顺利排出.3、井下所有各排水点必须安排专人开泵、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辖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4、各排水点必须悬挂水仓警示牌及排水设备管理牌,管理牌内容包括水仓编号、队组名称、水泵编号、型号、排水量.5、中央水泵、采区水泵及综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统必须建立水泵运行日志,并要求存档1年.6、工程管理部必须加强对井下各采掘队的排水管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第六条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1、各掘进队组按本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要求,在工作面安装排水系统,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强排水设备、管路、供电的日常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保持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定期安排人员对水仓或水沟进行清淤.排水系统随工作面掘进必须向前延伸,距工作面不大于30米.2、过流沙层水量大时,在地面布置深降水井,以便控制工作面的涌水.要严格执行“先探后掘”的原则,加强探放水工作,要预先查明流沙层的位置.过流沙层时要提前做好排水和注浆准备,过流沙过程中要加强管棚临时支护,缩小棚距,加强帮顶支护,防止冒顶事故发生.3、地测部门对可能与采空区或密闭巷道贯通的掘进头面必须提前50米下发贯通通知书,根据预报通知书提前安排施工队组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如巷道密闭拆开排水前,通风管理部要预先安排瓦斯排放工作.4、在巷道工程移交时,由机电管理部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将排水系统做为一项主要工作进行移交,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完善无法正常排水的巷道严禁移交,必须限期整改完后方可移交.5、各开掘队组在巷道掘进期间,根据地测部门提供的预测最大涌水量,必须安装排水系统,包括配备水泵及排水管路,及时在低洼处掘打标准水仓.标准水仓的规格设计和施工由工程管理部具体负责.6、各掘进队组根据水文地质预报,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则,杜绝冒险蛮干的行为.对过地质构造可能造成的涌水异常应超前备足水泵及管路,做到早准备、早预防.7、掘进巷道顶板淋水、涌水影响人员通行和正常施工作业时,要采用雨布遮挡、接水器导流、挖沟引流等方式,加强水害治理,并严禁将淋、涌水引入皮带或刮板输送机,造成煤质水分超标或煤仓跑水煤等事故的发生.第七条回采工作面防治水管理1、工程管理部做好防治水工程设计、组织实施及验收工作,机电管理部做好水泵、管路选型及组织安装和业务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综采工作面防排水方案,完成分管范围内防治水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严格履行移交验收手续,相关业务部室及队组要在移交单上签字.综采队组要根据回采过程中工作面及顺槽巷道实际底板起伏情况,再掘打临时水仓并安泵接管进行动态排水,随时将工作面及顺槽低洼处积水排出.2、综采队在回采过程中必须注意观测老塘出水的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室.3、综采工作面的开工验收也必须将工作面的排水系统作为一项主要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必须限期整改后方可验收移交.4、综采工作面回采开始后两侧顺槽内排水工作归综采队管理.包括巷道文明生产及排水点清挖煤泥工作.5、工程管理部必须加强由于受采动影响发生综采工作面顺槽煤柱底鼓裂隙渗漏水治理工作.第四章地面防治水规定第八条矿井改扩建的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出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对于低于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1、制定切实可行的“三防”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补充、备足排水设备和物资,要做到领导、组织、队伍、预案、物资五落实.2、定期进行水患排查,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加以预防.各单位要随时了解气象预报情况,教育职工增强防汛意识;要建立防汛抢险队伍,加强汛期值班.3、雨季来临之前机电部门要对本单位供电线路、电气设备和高大建筑避雷设施、接地装置等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检查测试及处理结果报矿机运部.4、建立雨季巡视制度和出现险情停工撤人制度.在接到灾害性天气的预报、预警信息后,要实施24小时巡视.发现险情,要立即通知撤出井下所有受水威胁的人员,井下也要派专人及时观察水文变化情况,并通知调度室.5、地测部门要掌握当地历年降水量和最高洪水位资料,并联合机电部门建立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井口出现进水时,工程管理部立即组织现场人员筑坝,并上报矿工程管理部.6、地测部门要密切关注排到地面的矿井水,避免渗入井下.宋新庄煤矿2011年4月20日。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一、总论煤矿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产业,但同时也面临着水灾等安全隐患。
为了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发展,制定和执行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非常必要。
以下是具体内容。
二、煤矿防治水的法律法规基础1. 《安全生产法》:明确了煤矿企业要加强防治水措施的责任,并规定了相关法律责任。
2. 《煤矿安全规程》:对煤矿企业在防治水方面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3. 《煤矿水害防治技术规程》:对各种不同类型的煤矿水害情况,提出了相应的防治技术要求和措施。
三、煤矿防治水的管理机构和职责1. 煤矿防治水管理机构:每个煤矿企业应设立专门的防治水管理机构,负责煤矿防治水工作。
2. 煤矿防治水管理职责:防治水管理机构应负责煤矿水害防控计划的编制、水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监测与预测、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等工作。
四、煤矿防治水的水害预测与监测1. 水害信息的收集与分析:煤矿防治水管理机构应收集和分析有关水害的历史数据和信息,以便进行预测和防范。
2. 水害预测:根据水害历史数据和信息,结合气象、地质等因素,对煤矿水害进行预测,及时采取措施预防水害事故的发生。
3. 水位监测:对煤矿井下的水位进行实时监测,确保水位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
4. 水质监测:对煤矿井下的水质进行监测,确保水质符合相关要求,不对煤矿工作环境和煤矿生产造成污染。
五、煤矿防治水的技术措施1. 封闭水源:对井下水源进行封闭,防止水流进入采空区和矿井巷道。
2. 排水系统建设:煤矿应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包括排水井、排水泵站等设施,确保矿井排水畅通。
3. 加强矿区地质勘探:通过地质勘探等方式准确了解煤层、地质构造和含水层等情况,为煤矿防治水提供科学依据。
4. 加强巷道支护:对煤矿巷道进行支护,确保巷道稳定,防止水流入巷道。
5. 提高井下设备的密封性:对煤矿井下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密封性,防止水流进入设备。
六、煤矿防治水的应急预案1. 应急预案的编制:煤矿应制定完善的水害应急预案,明确各级责任人员、应急防治措施、应急物资等内容。
煤矿防治水规定四项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二条组织机构1、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
组长:贺宪周副组长:蔡现中邹庆柏成员:袁仪敏姜学军陈顺卿杨海朝王浩张晓龙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精神。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
3、负责矿井重大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1、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的决定、决议,制定并落实《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和《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3、负责矿井水灾事故抢险时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地质测量组职责1、履行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矿的防治水技术业务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每年初编制下发《年度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修编完善《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等有关防治水规章制度。
2、负责日常水文地质标准化工作,负责水文地质预报工作,提供矿井防治水相关技术资料。
3、编制《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参与《灾害预防和事故处理计划》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订工作,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协助制定抢险方案并进行相关技术指导。
4、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
30000m3以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30000m3以上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集团公司资源环境局审批后实施。
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督促施工队组施工,并根据队组提供的钻探资料进行分析总结。
5、负责编制掘进工作面超前钻探设计,督促并落实掘进队组编制措施实施超前钻探。
6、负责编制综采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参与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防治水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防治水规定四项制度
木瓜煤矿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㈠、矿长岗位责任制1、矿长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3、听取矿总工程师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并保证人力、物力和相关资金的落实。
4、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负责监督和落实每年的防治水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负责组织实施每年雨季前的矿井水灾演习。
6、对煤矿水害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
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市委、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各类伤亡事故。
7、负责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安装、物探仪器、地质钻机及其它防治水装备的采购工作。
8、负责钻探、物探队伍的建设。
㈡、矿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1、矿总工程师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责任人。
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2、对全矿防治水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到位,确保技术管理体系畅顺。
3、每月初组织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项会议,协调和解决防治水工作方面出现的难点和问题,总结上个月防治水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并对本月的防治水工作做好计划。
4、组织编制和检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断层水、防老空水煤(岩)柱的设计。
5、及时审批各种施工防治水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为科学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6、负责主持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计划和防治水工程作业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推广应用防治水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把技术创新作为我矿技术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
对专业技术工作重点跟踪,组织技术攻关。
8、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治水科技评比活动。
每年底对本矿本年度的科技项目,优秀设计及做出发明创造的科技人员进行评比并表彰,调动广大技术人员钻研技术的积极性。
9、负责落实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安装、物探仪器及地质钻机的采购工作。
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一、概述煤矿水害是指地下矿井中水与矿井工程进行不断的相互作用,导致矿井水涌、渗漏和突涌等现象,给矿井生产和安全带来威胁的问题。
为了防治煤矿水害,保障矿井生产和矿工的安全,制定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管理责任1. 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责任应由矿长或其委托的负责人负责,制定和实施管理制度。
2. 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负责技术指导、监督检查和培训等工作。
3. 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做好技术服务和管理工作。
三、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流程1.煤矿水害识别与评估(1)制定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方案,明确技术管理的目标和任务。
(2)开展矿山水害调查研究,了解矿井水害特征和分布规律。
(3)根据水害调查结果,评估和判断矿井水害的严重程度和危害程度。
(4)编制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计划,确定防治措施和控制目标。
2.煤矿水害防治技术设计与施工(1)按照水害防治技术管理计划,制定煤矿水害防治技术设计方案。
(2)进行水害治理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3)组织水害治理工程的施工过程监督和质量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
3.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监测与预警(1)建立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监测体系,包括地下水位监测、渗流监测等。
(2)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发现矿井水害的变化和趋势,预警矿井水害的发生。
(3)建立煤矿水害防治技术预警系统,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水害防治。
4.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与培训(1)制定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规章制度,明确管理流程和责任。
(2)组织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和工作能力。
(3)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技术管理的调整和改进,不断提升技术管理水平。
四、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的主要工作内容1. 负责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制定煤矿水害防治技术规程、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4篇)
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是针对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管理规范,旨在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高效。
一、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将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2. 综合治理:采取综合技术手段,包括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等,进行煤矿水害的预防、治理和修复。
3. 防治结合:既重视水害的预防,又关注水害的治理和修复工作。
防治两手抓,预防为主,治理和修复为辅。
4. 管理科学化:建立科学、合理的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提高管理的科学性和效率。
二、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内容:1. 规范水害防治技术选择和应用,明确采取的技术措施、工程方案及管理要求。
2. 制定水害防治标准和规范,明确水害的等级划分和相应的防治要求。
3. 建立水害监测和预警机制,包括水位、水压、地质勘探、测量等指标的监测和报警标准。
4. 定期进行煤矿水害隐患排查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水害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
5. 建立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的培训和考核制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
6. 健全煤矿水害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水害相关数据,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的责任:1. 煤矿负责人:负责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制定相关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和权力。
2. 技术负责人:负责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的研究和应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检测、监测和处理,提出建议和措施。
3. 监察机构:负责对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4. 监理单位:负责对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的审查和监督,确保工程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提高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水平,减少煤矿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煤矿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煤矿水害防治工作,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提高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水平,确保煤矿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3篇)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生产经营安全,保护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矿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指针对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综合治理工作,目的是防止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生产安全和环境的稳定。
第三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防治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即通过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切实预防水灾事故的发生;同时,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工程措施、管理措施等多种手段,对已经产生的水灾事故进行有效处理和修复。
第四条煤矿防治水工作是煤矿生产经营安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得到煤矿企业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防治水管理机构和管理体系,明确相关管理职责和工作流程。
第五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工程技术,推动防治水的技术创新和工艺改造,提高防治水的效益和可行性。
第六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注重信息共享和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科研机构、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资源,实现防治水工作的协同发展。
第七条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全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增强防治水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持续性。
第二章煤矿防治水的基本要求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治水管理制度,明确防治水工作的组织管理、责任分工和工作程序等。
第九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应当全面进行,不得遗漏与疏忽。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煤矿井下和地表水监测体系,每日对井下水和地表水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上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矿井涌水、渗水等水灾事故的应急预案应当依法制定,并定期组织演练和检查,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第十二条矿井防治水工作应当遵循绿色环保、循环经济的原则,充分利用和循环利用水资源,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十三条煤矿井下水、地表水以及矿井附近地下水的防治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水源、水流的分布、方向,不得随意排放废水和污水。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的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等有关防治水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防、堵、疏、排、截的综合治理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外,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第六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和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第七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编制本单位的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
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发现矿井有透水征兆时,应当立即停止受水害威胁区域内的采掘作业,撤出作业人员到安全地点,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第九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对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治水知识,提高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
第十条煤矿企业、矿井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应当装备必要的防治水抢险救灾设备。
第二章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基础资料第一节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一条根据矿井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等4种见表2-1。
煤矿防治水的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保障煤矿安全生产,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煤矿防治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矿防治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设立防治水办公室,负责日常防治水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3. 设立探水队,负责探水作业的实施和现场管理。
4. 各部门、车间、班组应明确防治水工作负责人,负责本部门、车间的防治水工作。
三、防治水原则1. 预测预报:对煤矿水文地质条件进行预测预报,及时掌握水害发展趋势。
2. 有疑必探:对有水害隐患的区域,必须进行探水作业。
3. 先探后掘:在掘进过程中,必须先探后掘,确保安全生产。
4. 先治后采:对已探明的水害区域,必须先进行治理,后进行采煤。
5. 综合防治:采取防、堵、疏、排、截等综合治理措施,确保水害防治效果。
四、防治水措施1. 水文地质调查:定期开展水文地质调查,掌握煤矿水文地质条件。
2. 探水作业:严格执行探水作业规程,确保探水作业安全。
3. 防水堵水:对水害隐患区域进行防水堵水,防止水害发生。
4. 疏排地下水:对矿井涌水进行疏排,降低矿井水位。
5. 截水工程:对矿井涌水进行截流,防止水害蔓延。
6. 信息化管理:建立防治水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时监测矿井水害情况。
五、防治水工作流程1. 水文地质调查报告:由防治水办公室组织编制,报领导小组审批。
2. 探水作业方案:由探水队编制,经防治水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3. 防水堵水方案:由防治水办公室组织编制,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4. 疏排地下水方案:由防治水办公室组织编制,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5. 截水工程方案:由防治水办公室组织编制,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六、监督检查1. 防治水办公室定期对防治水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部门、车间、班组定期开展自查自纠,确保防治水措施落实到位。
3. 对违反防治水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煤矿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防治水细则》、《煤矿安全规程》及上级有关防治水工作的相关规定,切实搞好矿井防治水管理工作。
第二条做好以下矿井防治水基础工作:1.各矿绘制的矿井充水性图上除按《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的内容填绘外,还必须标绘出井巷出水点的位置及其涌水量、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范围、底板标高、积水量、地表水体和水患异常区域等。
在水淹区域应当标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的位置,每半年必须补充完善一次。
2.各矿井必须分别建立水平永久水文观测站,建立与之相对应的测水台账。
正常月份,每月分别测定3次矿井、水平涌水量;矿井水文异常时期,应根据矿井防治水工作要求,随时观测矿井各水文观测站(点)的涌水量。
3.矿井地测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矿区逐月降水量资料,并做好相关水文地质图和水文地质台账的修改。
第三条矿地测部门必须随时掌握矿井涌水量变化情况,当矿井涌水量异常增大时,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矿总工程师和管理中心地测管理部门汇报,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尽快查明涌水位置、原因及涌水量情况。
第四条矿井水平延深设计和采区设计应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水平隔离煤柱和采区隔离煤柱,严禁超越停采线开采。
第五条采掘工作面水文地质条件不详或可疑区域,必须坚持“有掘必探”的防治水原则,并按有关规定编制探放水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探水施工完毕后按要求编制探放水施工总结报告。
第六条探放水措施必须按《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进行编写。
探水钻孔个数、帮距、超前距离和止水套管长度应符合《煤矿防治水细则》要求。
第七条矿地测部门必须参加矿井“三防”检查和防洪演习,认真收集矿井有关水文地质资料。
第八条做好水情水害年报、月报和临时性预报工作,所有预报由地测部门负责人审核、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报送矿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
第九条矿井应建立下列防治水图件,每半年至少修改1次。
1.矿井充水性图;2.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3.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4.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5.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全)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
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目录一、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1)二、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 (2)三、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8)四、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制度 (12)一、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⑴每年度必须编制年度防、探水计划,防探水计划包括:组织领导,防探水工程计划和灾害预防及安全措施等。
⑵技术室应全面掌握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提供给生产管理人员,同时生产技术人员应收集调查和核对矿井范围内现在开采的小窑和官弃老窑的情况,并在矿图上标出小窑和老窑的井口位置,开采范围等。
随前采掘工程的进展,及时提出防治水措施和报告,在古窑、老搪和含水层附近施工,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一定要坚持:"逢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⑶查清矿区以及其附近地面的河流,井泉、沟渠的流水情况,疏水能力和有关的水利工程情况,并掌握当地年降雨量和高洪水位的资料以便建立相应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
⑷井口附近,工业广场和生活区的排水沟在每年雨季前必须清理疏通。
⑸矿区内采后塌陷,裂缝要填平压实,积水要排放。
⑹井下巷道排水沟,水仓在每年雨季前必须安排清理一次,井下主要排水设备在每年雨季前,必须全面检修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⑺在河流水库下的煤岩中进行采掘工作时必须制定专门设计,经矿务会议审批,报市煤管局批准。
⑻采掘工作面或者其它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时,必须停止作业,采取措施并报矿调度室,如果情况危急,必须应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
⑼在预计水压,水量较大的地点探放水时,应制定探放水安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⑽矿区内必须建立专门探放水措施和机构。
二、矿井水害预测预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水害预测预报是煤矿生产建设中不可或缺的基础工作,也是提高地测防治水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
为了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工作,充分发挥地质“尖兵”作用,超前、准确地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结合矿井生产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职责划分第二条地质测量部职责1、负责水害预测预报日常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办法》。
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试行)、等要求,结合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二条组织机构1、成立矿井防治水管理中心.领导组组长:矿长副组长:总工程师主任:水害防治中心主任成员:预测预报科、排查治理科、探放水队2、防治水管理中心下设矿井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测科。
主任:水害防治中心主任科长:预测预报科、排查治理科、探放水队(科队长各1名) 成员:地质资料组、物探组、水情水害观察组、测量组、信息研判组、排查治理组、验收确认组、技术组、探放水组。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矿长职责1、矿长为本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2、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精神。
3、负责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水害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4、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5、负责生产与水害防治工作的协调6、负责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所需人力、物力、财力的落实7、负责水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8、负责承压开采专项技术措施和防突水措施的初审9、负责防水闸墙(门)的竣工初验工作。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总工程师职责1、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2、负责组织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的预审工作3、负责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和年度技术的审报并组织实施4、负责矿井井下物探初步结论的审批5、负责对年度(月度)水情水害预报、探放水设计、防治水方案、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专门水文地质情况报告、矿井隔水煤(岩)柱留设报告等资料的审批.6、负责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设计的审报及预验收工作7、负责防治水工程专门设计的审批及工程竣工验收8、负责对探放水成果进行安全确认及签署移交9、负责组织召开月度防治水技术例会10、负责组织月度水害隐患排查11、负责水害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的审报及演练工作,负责应急演练总结评价报告的审查12、协助矿长完成水害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工作13、负责承压开采专项技术措施及防突水措施的审报14、负责防水闸墙(门)的设计师审查及预验收工作15、负责完成矿长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防治水规定四项制度
木瓜煤矿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㈠、矿长岗位责任制1、矿长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煤矿水文地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及上级相关文件精神,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3、听取矿总工程师和业务主管部门对防治水工作规划、计划和相关工作情况汇报,并保证人力、物力和相关资金的落实。
4、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负责监督和落实每年的防治水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5、负责组织实施每年雨季前的矿井水灾演习。
6、对煤矿水害隐患要及时组织处理。
发生伤亡事故时必须及时向有关部门(市委、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稳妥的措施,立即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各类伤亡事故。
7、负责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安装、物探仪器、地质钻机及其它防治水装备的采购工作。
8、负责钻探、物探队伍的建设。
㈡、矿总工程师岗位责任制1、矿总工程师是煤矿防治水工作的技术责任人。
在矿长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煤矿防治水技术管理工作。
2、对全矿防治水相关技术负责人的管理到位,确保技术管理体系畅顺。
3、每月初组织召开一次防治水专项会议,协调和解决防治水工作方面出现的难点和问题,总结上个月防治水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和不足,并对本月的防治水工作做好计划。
4、组织编制和检查防治水工程及防断层水、防老空水煤(岩)柱的设计。
5、及时审批各种施工防治水工程的安全技术措施,为科学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6、负责主持制定煤矿防治水工作计划和防治水工程作业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推广应用防治水方面的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把技术创新作为我矿技术发展的一种内在动力。
对专业技术工作重点跟踪,组织技术攻关。
8、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防治水科技评比活动。
每年底对本矿本年度的科技项目,优秀设计及做出发明创造的科技人员进行评比并表彰,调动广大技术人员钻研技术的积极性。
9、负责落实水文动态观测系统安装、物探仪器及地质钻机的采购工作。
煤矿防治水规定四项制度水害防治技术管理规定
附件3: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试行、晋城煤业集团生产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二条组织机构1、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领导组组长:矿长书记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其他副矿级领导成员:地质测量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机电管理部、安全监察部、通风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物资供应部、工程部等单位正职;2、领导组下设矿井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部;主任:地质测量部部长副主任:地测部分管防治水部长助理成员: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安全监察部、通风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物资供应部、工程部等相关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成;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精神;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3、负责矿井重大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1、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的决定、决议,制定并落实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和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3、负责矿井水灾事故抢险时的技术工作;第五条地质测量部职责1、履行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矿的防治水技术业务管理、监督、考核工作;每年初编制下发年度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修编完善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等有关防治水规章制度;2、负责日常水文地质标准化工作,负责水文地质预报工作,提供矿井防治水相关技术资料;3、编制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参与灾害预防和事故处理计划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订工作,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协助制定抢险方案并进行相关技术指导;4、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30000m3以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30000m3以上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集团公司资源环境局审批后实施;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督促施工队组施工,并根据队组提供的钻探资料进行分析总结;5、负责编制掘进工作面超前钻探设计,督促并落实掘进队组编制措施实施超前钻探;6、负责编制综采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参与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7、掌握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检查、落实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8、建立并完善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并按规定进行观测;9、对探明的导水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的规定,设计防水煤柱或岩柱;10、负责因受采动影响引起的地表裂隙、塌陷调查和治理工作;11、负责开展防治水科技研究工作,内容包括:1研究井田地质构造导水规律,探讨、摸索、制定和落实矿井防治水的可行措施;2探讨各类防治水措施实施效果,包括探、放、疏、排、截措施实施效果;3研究总结矿井排水经验,对排水系统及时了解情况,发现、解决问题,达到设计最合理、选型最配套,从而优化矿井防排水系统;4针对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明导水地质构造及煤层顶底赋水性,研究采取合理的防治水措施;5探讨带压开采区防治水科技攻关工作;第六条调度室职责1、负责防治水相关工作的协调、指挥;2、每年雨季前编制、下发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并牵头落实;3、负责在矿井发生突发性涌水事故或淹泵、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时,统一组织协调抢险工作,保证抢险物资、人员等及时到位;根据矿抢险救灾指挥指示启动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抢险救灾;4、根据地面防排水要求,协调落实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统工程,确保地面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渗入井下;5、负责组织水灾事故抢险救灾队伍并进行抢险救灾演习;6、负责在发生水灾事故时向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申请救助;7、负责在水灾事故中抢险救灾的其他协调工作;第七条生产技术部职责1、负责采掘开工作面、安装或回收工作面、井底车场、大巷、盘区巷道等排水责任区的划分、移交、管理、考核工作;2、负责井下各盘区、采掘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设计,并组织审批、实施和验收工作;3、负责督促各施工队组制定本队组防排水措施,监督检查防排水情况及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纳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中;4、负责安排施工队组在雨季前完成对中央水仓、盘区水仓的清挖煤泥工作,负责安排施工队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井底车场水沟、盘区大巷水沟、综采工作面临时水仓定期进行煤泥清挖;5、负责临时、突发性的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第八条安全监察部职责1、负责参与、监督水灾事故抢救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组织和协调对事故的调查工作;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3、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防治水措施执行情况;第九条机电管理部职责1、负责督促、协调和落实各施工队组探放水、抢险救灾排水设备的储备和发放工作;2、在每年雨季前牵头组织对中央水泵、盘区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3、根据盘区、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及预测涌水量进行水泵管路的配套选型、安装协调、调试运行、工程验收移交工作;4、负责每月更新井下排水系统图,并及时发放相关领导及单位;5、负责排水设备的能力测试工作;6、负责对机电队所辖区域排水系统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7、配合调度室做好水害事故抢险工作;第十条通风管理部职责1、负责防治水日常工作及水灾事故抢险的通风管理工作;2、负责按照盘区、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要求在横川密闭时留设泄水孔和返水沟等泄水设施;第十一条物资供应部职责负责探放水、排水物资和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发放工作;第十二条工程部职责负责矿井基建工程的防治水监督、管理工作;第十三条井下机电队职责1、负责分管范围排水系统、设备包括管路和电气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2、在水灾事故发生后,负责排水系统安装及排水工作;3、负责中央水仓、盘区水仓、综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并对中央水仓、盘区水仓排水系统每年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验证排水能力;4、负责对分管范围的供、排水管路的巡回检查,防止管路跑、漏水淹没巷道;5、负责水灾事故中抢险救灾的通信和监测工作;第十四条井下采掘队组职责1、负责编制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探放水及资料收集工作,配合实施水文物探工作;2、负责将本单位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纳入到作业规程,并报地质测量部备案;如因工作面变更或水文条件变化,应及时修改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3、负责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掘挖水仓、安装排水系统,保证工作面正常排水;4、负责所辖范围内排水系统的检修、排水工作;5、负责执行本队施工巷道“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工作,并在工作面悬挂超前钻探管理牌板,配合做好其它临时钻探工作第三章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防治水相关规定1、各业务部室、井下队组指派专人负责防治水工作,并将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报地质测量部备案;如因工作需要发生人事变动,必须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地质测量部;2、生产技术部负责防治水工程设计,主要包括盘区永久水仓、综采工作面水仓、掘进巷道临时水仓、泄水巷、大巷水沟等;在盘区及综采工作面设计时必须把防治水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考虑;3、地质测量部按要求在设计前为生产技术部提供相关水文地质等地测资料;4、工作面圈出后,由地测部采用坑透技术对工作面内构造及富水区域进行探查,并根据探查情况安排队组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5、根据矿井衔接计划开展地面三维勘探、瞬变电磁或电法勘探,查清开采区域内的构造及富水性,保证矿井安全开采;6、机电管理部要根据提供的最大涌水量进行设备选型、管路的配套;合理科学地布置各接力排水点的排水系统,必须在考虑排水距离、扬程、排水效率等情况下配泵及管路;第十六条探放水规定一探放水范围1、在掘进过程中,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2、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巷道接近勘探钻孔时必须超前钻探,根据钻探情况进一步采取措施;3、掘进工作面在顶板富水区掘进时应钻探疏放水后再掘进;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时应超前探放水;5、综采工作面回采前,根据顶、底板赋水情况有针对性探放水;6、掘进巷道接近采空区时必须超前探放水;7、其它如老空区、积水巷道、强含水层、相邻生产矿井开采区、导水构造、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水地点,接近上述地点必须进行探放水;二探放水要求1、地质测量部负责确定钻探设计,设计中明确孔数、孔深、角度方位角、倾角、终孔孔径、超前探距及其它相关技术要求;2、采掘队组根据钻探设计编制钻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瓦斯突然涌出和涌水突然增大时的应急措施,并组织钻探施工资料收集工作,每月月底将全部原始记录报地质测量部;3、探放水前,工作面必须安装满足最大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水系统;4、必须按照要求严格控制距离,保证足够的钻探超前距离,现场悬挂钻探施工牌板,严格管理,地质测量部要加强督促检查;5、采掘工作面淋水、涌水增大影响生产需要探放水时,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过巷道内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6、对采空区、积水巷道、导水构造、强含水层、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点,地测部都必须准确地绘制在矿井充水性图上,要求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外缘标高等,并外推60米用红色圈出积水区的警戒线;第十七条防隔水煤柱留设规定一受水害威胁的下列区域之一,必须留设防水保安煤柱1、受保护的通水钻孔;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临近地带;3、与强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断层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老空区;5、导水、充水的陷落柱、断层等地质构造;二留设防水保安煤柱的要求1、地质测量部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并结合生产实际进行防隔水煤岩柱的设计,并报集团公司审批;2、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严禁布设巷道及工作面;第四章井下排水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井下排水管理1、中央水泵房水泵必须保证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可以在20 h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目前中央水泵房有五台D155-67×9型水泵,额定流量为155m3/h,额定扬程为603m;二台工作,二台备用,一台检修;必须经常保证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完好;2、中央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小时的矿井正常涌水量;盘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盘区正常涌水量;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总容量的50%;中央水仓有效长度270m,净断面9.1m2,有效容量2457 m3;3、井下所有各排水点必须安排专人开泵、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辖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4、各排水点必须悬挂水仓警示牌及排水设备管理牌,管理牌内容包括水仓编号、队组名称、水泵编号、型号、排水量;5、中央水泵、盘区水泵及综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统必须建立水泵运行日志,并要求存档1年;6、地质测量部必须加强对井下各采掘开生产头面的排水管理,加大监督、考核力度;第十九条掘进工作面防治水管理1、各掘进队组按本工作面防治水措施要求,在工作面安装排水系统,配足水泵及管路,加强排水设备、管路、供电的日常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保持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定期安排人员对水仓或水沟进行清淤;排水系统随工作面掘进必须向前延伸,距工作面不大于30米;2、地质测量部对可能与采空区或密闭巷道贯通的掘进头面必须提前50米下发贯通通知书,生产技术部根据预报通知书提前安排施工队组制定专门的防治水措施,如巷道密闭拆开排水前,通风管理部要预先安排瓦斯排放工作;3、在巷道工程移交时,由机电管理部牵头,有关单位配合将排水系统做为一项主要工作进行移交,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完善无法正常排水的巷道严禁移交,必须限期整改完后方可移交;4、各开掘队组在巷道掘进期间,根据地质测量部提供的预测最大涌水量,必须安装排水系统,包括配备水泵及排水管路,及时在低洼处掘打标准水仓;标准水仓的规格设计和施工由生产部具体负责;5、各掘进队组根据水文地质预报,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原则,杜绝冒险蛮干的行为;对过地质构造可能造成的涌水异常应超前备足水泵及管路,做到早准备、早预防;6、掘进巷道顶板淋水、涌水影响人员通行和正常施工作业时,要采用雨布遮挡、接水器导流、挖沟引流等方式,加强水害治理,并严禁将淋、涌水引入皮带或刮板输送机,造成煤质水分超标或煤仓跑水煤等事故的发生;第二十条回采工作面防治水管理1、生产技术部做好防治水工程设计、组织实施及验收工作,机电管理部做好水泵、管路选型及组织安装和业务管理工作;各有关单位按照综采工作面防排水方案,完成分管范围内防治水工程,并在工程完成后严格履行移交验收手续,相关业务部室及队组要在移交单上签字;综采队组要根据回采过程中工作面及顺槽巷道实际底板起伏情况,再掘打临时水仓并安泵接管进行动态排水,随时将工作面及顺槽低洼处积水排出;2、综采队在回采过程中必须注意观测老塘出水的变化,发现异常及时汇报调度室;3、综采工作面的开工验收也必须将工作面的排水系统作为一项主要项目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必须限期整改后方可验收移交;4、综采工作面回采开始后两侧顺槽内排水工作归综采队管理;包括巷道文明生产及排水点清挖煤泥工作;5、地质测量部必须加强由于受采动影响发生综采工作面顺槽煤柱底鼓裂隙渗漏水治理工作;第五章地表水防治第二十一条地质测量部在每年5月底前调查矿区及附近地面水流系统的汇水情况,疏水能力等,掌握当地历年降雨量和最高洪水位的资料,为完善矿井疏水、防水和排水系统提供详实的水文地质资料;第二十二条矿井改扩建的井口及工业场地内主要建筑物的标高,必须高出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对于低于当地历年的最高洪水位的井口及建筑物,必须修筑堤坝、沟渠、疏通水路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第二十三条井口附近和塌陷区内外的积水或雨水可能流入井下时,有关部门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措施,并符合下列要求:1、容易积水的地点应修筑沟渠,排泄积水;修筑沟渠时应避开露头、裂缝和透水岩层;特别低洼地点不能修筑沟渠时,应填平压实;如果范围太大无法填平时,可用水泵排水,防止水渗、灌入井下;2、矿井受河流、山洪威胁时,修筑堤坝和排泄洪渠防止洪水侵入;3、排到地面的矿井水,必须妥善处理,避免倒渗井下;4、漏水的沟渠或河床应及时堵漏或改道,地面裂缝和塌陷地点必须填塞;填塞要有安全措施,有记录包括充填量、充填时间及图纸资料;5、在雨季,每次降雨时和降雨后,必须派专人检查矿区及其附近的地面有无裂缝和老窑陷落等现象,发现涌水情况,必须及时处理;第二十四条矸石、炉灰、垃圾等杂物不得堆放在山洪、河流可能冲刷到的地方;第二十五条对使用中的钻孔,必须加盖封好;报废的钻孔必须及时封孔,防止地表水或含水层的水通过钻孔流、灌入井下;第六章煤层顶板水防治第二十六条地质测量部要查明3煤层上部各砂岩裂隙含水层、第四系松散层含水层的赋存情况,富水性、边界条件以及可能的补给水源、补给水量等,查清各个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查清矿井范围内地质构造及其含水特征,掘进开采前对顶板及上部含水层的最大水量提出预测或估算,对采掘工作面进行水情水害预测,以便指导生产;第二十七条地质测量部要研究煤层顶板充水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空间关系,岩性组合特征,采后冒落带发育高度与充水含水层在空间上的变化等;第二十八条地质测量部积极利用物探手段探查煤层顶板富水性,有针对性对富水区进行探放水;对煤层上部含水量较大的含水层,采用向3煤层顶板打探眼或锚索孔等疏放水方法,采取疏导、排放、配备合理排水设备等措施;第七章煤层底板水害防治第二十九条生产技术部依据矿井防治水规划要求逐步实施各项防治水工程;第三十条地质测量部负责指导采掘队组编制工作面防治水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组织实施;第三十一条地质测量部采用地面三维地震勘探手段,查明地质构造,并采用地面瞬变电磁等物探手段,查明地质构造的含水性及导水性;同时依据威胁程度,对查明的导水构造进行井下探放;第三十二条地质测量部应采用直流电法等井下物探方法,查明施工地点四周构造及其富水情况;按规程要求留足探放水超前距离;对于有突水危险的地段要制定详细的探、放、防措施,确保人身安全,进行探放水作业时必须采用专用探放水设备;第三十三条地质测量部牵头,积极开展矿井水文观测,逐步建立、完善矿井水文长观孔动态监测系统及井下水位、水压自动观测系统;第三十四条地质测量部在构造发育地段回采过程中要派人观测,有出水征兆时及时汇报矿调度室,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构造滞后突水;第八章采空区积水防治第三十五条采掘工作面接近采空积水区时,必须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第三十六条地质测量部要加强采掘过程中的老塘、废巷、盲硐等容易积水空间的测量、调查、登记、填绘等工作,并要在矿井充水性图上准确圈出积水线,同时绘出探水警戒线;采掘工程进入探水线时必须超前探水;第三十七条地质测量部牵头必须定期收集、调查和核对相邻煤矿和废弃的老窑情况,并在井上、下工程对照图上标出其井田位置、开采范围、开采年限、积水情况;第九章其它第三十八条地质测量部定期开展矿井防治水知识培训,尤其是班组长以上干部,以及新上岗的工人,教训后经过考试合格,方可上岗;第三十九条牵头每月开展一次防治水会议及水患隐患排查活动,对所查问题进行“三定”处理,并限期落实整改情况;第四十条地质测量部牵头每月进行1—2次防治水检查,检查内容见考核办法;第四十一条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灾害预防处理和计划准备好各种抢险物资,派专人管理,并能在紧急情况下及时供应;矿井发生重大水害事故时,执行矿井井下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第四十二条考核与奖惩1、防治水办公室每季对各相关单位防治水工作进行一次检查考评,对在矿井防治水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2、检查实行百分制,各小项不出现负分,低于85分不给予奖励;3、每季度一检查一排名,排名按业务部室和井下区队分开进行,根据考核结果,每季度对井下部室及区队有关人员给予一定奖励,具体见矿井防治水管理考核办法;4、地测防治水费用专款专用,各类罚款建立专门台帐;第四十三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附:矿井防治水管理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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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矿井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搞好矿井防治水工作,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一步加强矿井防治水技术管理,遏止和杜绝煤矿重大水害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矿井地质规程》(试行)、《晋城煤业集团生产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结合矿井防治水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职责第二条组织机构1、成立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
领导组组长:矿长书记常务副组长:总工程师副组长:其他副矿级领导成员:地质测量部、生产技术部、调度室、机电管理部、安全监察部、通风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物资供应部、工程部等单位正职。
2、领导组下设矿井防治水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地质测量部。
主任:地质测量部部长副主任:地测部分管防治水部长助理成员:调度室、生产技术部、机电管理部、安全监察部、通风管理部、计划财务部、物资供应部、工程部等相关单位的技术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职责1、贯彻落实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矿井防治水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等精神。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处理。
3、负责矿井重大水灾事故的抢险、指挥、协调。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1、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日常管理,贯彻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领导组的决定、决议,制定并落实《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和《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作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3、负责矿井水灾事故抢险时的技术工作。
第五条地质测量部职责1、履行矿井防治水办公室职责,负责全矿的防治水技术业务管理、监督、考核工作。
每年初编制下发《年度矿井防治水工作计划》,修编完善《矿井防治水管理办法》等有关防治水规章制度。
2、负责日常水文地质标准化工作,负责水文地质预报工作,提供矿井防治水相关技术资料。
3、编制《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参与《灾害预防和事故处理计划》中水害事故部分的修订工作,矿井发生水灾事故时协助制定抢险方案并进行相关技术指导。
4、负责编制探放水设计。
30000m3以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30000m3以上设计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集团公司资源环境局审批后实施。
严格按照探放水设计督促施工队组施工,并根据队组提供的钻探资料进行分析总结。
5、负责编制掘进工作面超前钻探设计,督促并落实掘进队组编制措施实施超前钻探。
6、负责编制综采工作面防治水方案,参与防治水工程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的审批工作。
7、掌握防治水工程进展情况,检查、落实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况。
8、建立并完善水文地质观测系统,并按规定进行观测。
9、对探明的导水断层、陷落柱等地质构造,依据《煤矿安全规程》第265条的规定,设计防水煤柱或岩柱。
10、负责因受采动影响引起的地表裂隙、塌陷调查和治理工作。
11、负责开展防治水科技研究工作,内容包括:(1)研究井田地质构造导水规律,探讨、摸索、制定和落实矿井防治水的可行措施;(2)探讨各类防治水措施实施效果,包括探、放、疏、排、截措施实施效果;(3)研究总结矿井排水经验,对排水系统及时了解情况,发现、解决问题,达到设计最合理、选型最配套,从而优化矿井防排水系统;(4)针对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查明导水地质构造及煤层顶底赋水性,研究采取合理的防治水措施;(5)探讨带压开采区防治水科技攻关工作。
第六条调度室职责1、负责防治水相关工作的协调、指挥。
2、每年雨季前编制、下发雨季三防工作计划,并牵头落实。
3、负责在矿井发生突发性涌水事故或淹泵、淹巷、淹工作面事故时,统一组织协调抢险工作,保证抢险物资、人员等及时到位。
根据矿抢险救灾指挥指示启动《重大水灾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抢险救灾。
4、根据地面防排水要求,协调落实防水、疏水和排水系统工程,确保地面防洪安全,防止地表水流入、渗入井下。
5、负责组织水灾事故抢险救灾队伍并进行抢险救灾演习。
6、负责在发生水灾事故时向集团公司矿山救护队申请救助。
7、负责在水灾事故中抢险救灾的其他协调工作。
第七条生产技术部职责1、负责采掘开工作面、安装或回收工作面、井底车场、大巷、盘区巷道等排水责任区的划分、移交、管理、考核工作。
2、负责井下各盘区、采掘工作面的防治水工程设计,并组织审批、实施和验收工作。
3、负责督促各施工队组制定本队组防排水措施,监督检查防排水情况及措施的执行情况,并纳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考核中。
4、负责安排施工队组在雨季前完成对中央水仓、盘区水仓的清挖煤泥工作,负责安排施工队组根据实际情况对井底车场水沟、盘区大巷水沟、综采工作面临时水仓定期进行煤泥清挖。
5、负责临时、突发性的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及验收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察部职责1、负责参与、监督水灾事故抢救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组织和协调对事故的调查工作。
2、负责矿井防治水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监督检查各施工单位防治水措施执行情况。
第九条机电管理部职责1、负责督促、协调和落实各施工队组探放水、抢险救灾排水设备的储备和发放工作。
2、在每年雨季前牵头组织对中央水泵、盘区水泵进行一次联合排水试运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根据盘区、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及预测涌水量进行水泵管路的配套选型、安装协调、调试运行、工程验收移交工作。
4、负责每月更新井下排水系统图,并及时发放相关领导及单位。
5、负责排水设备的能力测试工作。
6、负责对机电队所辖区域排水系统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
7、配合调度室做好水害事故抢险工作。
第十条通风管理部职责1、负责防治水日常工作及水灾事故抢险的通风管理工作。
2、负责按照盘区、采掘工作面防治水工程设计要求在横川密闭时留设泄水孔和返水沟等泄水设施。
第十一条物资供应部职责负责探放水、排水物资和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发放工作。
第十二条工程部职责负责矿井基建工程的防治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井下机电队职责1、负责分管范围排水系统、设备包括管路和电气设施的日常检修、维护和保养工作。
2、在水灾事故发生后,负责排水系统安装及排水工作。
3、负责中央水仓、盘区水仓、综采工作面主要排水系统的管理工作,并对中央水仓、盘区水仓排水系统每年进行一次联合试运转,验证排水能力。
4、负责对分管范围的供、排水管路的巡回检查,防止管路跑、漏水淹没巷道。
5、负责水灾事故中抢险救灾的通信和监测工作。
第十四条井下采掘队组职责1、负责编制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实施探放水及资料收集工作,配合实施水文物探工作。
2、负责将本单位的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纳入到作业规程,并报地质测量部备案。
如因工作面变更或水文条件变化,应及时修改防治水安全技术措施。
3、负责按照作业规程要求及时掘挖水仓、安装排水系统,保证工作面正常排水。
4、负责所辖范围内排水系统的检修、排水工作。
5、负责执行本队施工巷道“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工作,并在工作面悬挂超前钻探管理牌板,配合做好其它临时钻探工作第三章技术管理规定第十五条防治水相关规定1、各业务部室、井下队组指派专人负责防治水工作,并将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报地质测量部备案。
如因工作需要发生人事变动,必须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地质测量部。
2、生产技术部负责防治水工程设计,主要包括盘区永久水仓、综采工作面水仓、掘进巷道临时水仓、泄水巷、大巷水沟等。
在盘区及综采工作面设计时必须把防治水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考虑。
3、地质测量部按要求在设计前为生产技术部提供相关水文地质等地测资料。
4、工作面圈出后,由地测部采用坑透技术对工作面内构造及富水区域进行探查,并根据探查情况安排队组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根据矿井衔接计划开展地面三维勘探、瞬变电磁或电法勘探,查清开采区域内的构造及富水性,保证矿井安全开采。
6、机电管理部要根据提供的最大涌水量进行设备选型、管路的配套。
合理科学地布置各接力排水点的排水系统,必须在考虑排水距离、扬程、排水效率等情况下配泵及管路。
第十六条探放水规定(一)探放水范围1、在掘进过程中,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2、采煤工作面或掘进巷道接近勘探钻孔时必须超前钻探,根据钻探情况进一步采取措施。
3、掘进工作面在顶板富水区掘进时应钻探疏放水后再掘进。
4、被贯通巷道有积水、淤泥或水文地质情况不清时应超前探放水。
5、综采工作面回采前,根据顶、底板赋水情况有针对性探放水。
6、掘进巷道接近采空区时必须超前探放水。
7、其它如老空区、积水巷道、强含水层、相邻生产矿井开采区、导水构造、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水地点,接近上述地点必须进行探放水。
(二)探放水要求1、地质测量部负责确定钻探设计,设计中明确孔数、孔深、角度(方位角、倾角)、终孔孔径、超前探距及其它相关技术要求。
2、采掘队组根据钻探设计编制钻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瓦斯突然涌出和涌水突然增大时的应急措施,并组织钻探施工资料收集工作,每月月底将全部原始记录报地质测量部。
3、探放水前,工作面必须安装满足最大排水能力要求的排水系统。
4、必须按照要求严格控制距离,保证足够的钻探超前距离,现场悬挂钻探施工牌板,严格管理,地质测量部要加强督促检查。
5、采掘工作面淋水、涌水增大影响生产需要探放水时,超前探放水量不得超过巷道内排水系统的排水能力。
6、对采空区、积水巷道、导水构造、强含水层、封闭不良钻孔等需探放水的地点,地测部都必须准确地绘制在矿井充水性图上,要求标明积水范围、积水量积水外缘标高等,并外推60米用红色圈出积水区的警戒线。
第十七条防隔水煤柱留设规定(一)受水害威胁的下列区域之一,必须留设防水保安煤柱1、受保护的通水钻孔。
2、在地表水体、含水冲积层下和水淹临近地带。
3、与强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断层或强导水断层接触的煤层。
4、有大量积水的老窑和老空区。
5、导水、充水的陷落柱、断层等地质构造。
(二)留设防水保安煤柱的要求1、地质测量部按照有关规程要求并结合生产实际进行防隔水煤(岩)柱的设计,并报集团公司审批。
2、各类防隔水煤柱内严禁布设巷道及工作面。
第四章井下排水管理规定第十八条井下排水管理1、中央水泵房水泵必须保证有工作、备用和检修的水泵,工作水泵的能力可以在20 h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
目前中央水泵房有五台D155-67×9型水泵,额定流量为155m3/h,额定扬程为603m。
二台工作,二台备用,一台检修。
必须经常保证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完好。
2、中央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8小时的矿井正常涌水量。
盘区水仓的有效容量应能容纳4h的盘区正常涌水量。
水仓的空仓容量必须经常保持总容量的50%。
中央水仓有效长度270m,净断面9.1m2,有效容量2457 m3。
3、井下所有各排水点必须安排专人开泵、排水、清煤泥,保持管辖巷道内无积水或水仓水位处于最低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