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机会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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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著名教育家托尔斯顿·胡森认为教育机会均等应有下列三种涵义:
1. 起点均等。即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都可以进学校,使所有的人入学机会平等。胡森主张政府要办学校专供
穷人子女上学,尽管在私有制条件下社会是不平等的,但要为劳动人民子女提供一个进入不平等社会的平等起点。
2. 过程均等。过程均等就是学校提供的条件、设备、教师等方面水平差不多。过程均等不是说上同一所学校就是
公平,还要强调因材施教,能够按照学生的能力给学生以适当的教育,即根据学生的能力和条件得到相应的发展。
3. 结果均等。结果均等即保证每个学生都有取得成功的机会。结果均等不是说人人都得到同一类最高学历,而是
能够考虑到学生的差别,要给学生最好的出路,这个学生适合于上大学他就上大学,那个学生适合于搞手艺就给
他一技之长和相应的职业。实施教育机会均等,要求社会对每一个成员,不论民族、性别、社会背景、家庭出身
和个人条件,都要给他们提供相同量与质的教育,使每个社会成员接受教育的机会相等,人人有机会获得同样的
社会地位、职业和收入。然而,教育机会均等仅是一种理想,做到教育的起点、过程、结果完全均等是不可能的。由于社会阶层的差别、个体的遗传差异是不可回避的事实,要求教育结果相同更是不可能的,过分强调“公平”实际上是不现实的。当然,在义务教育阶段,要力争做到“三个均等”。我们倡导教育机会均等,对长江三角洲地区来说,目标要消除三类不平等:城乡差别给孩子教育机会的不平等;由经济、文化、社会和环境的不同使孩子教育机会
的不平等;以及孩子在发挥潜能方面的机会不平等,这就是根据我们地区对教育机会均等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