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伪造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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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伪造签名

篇一:信贷员伪造签名保证人不担责

信贷员伪造签名保证人不担责

作者:彭旺鸿编辑:周瑞平发布时间:XX-10-29 11:32:27 阅读次数: 95 次安徽法院讯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转贷手续时,伪造保证人妻子签名,并据此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近日,宿松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保证人不负保证责任。

XX年6月22日张某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80000元,期限一年。刘某与妻子罗某为张某提供担保。贷款到期后,张某没有能力偿还贷款,经信贷员石某等人处理,在张及保证人均未还款的情况下,银行重新于XX年6月22日与张某订立借款合同(XX年6月的借款及保证合同不再作为催款依据),约定由张某向原告借款80000元,期限一年,借款月利率‰,利随本清,逾期加收50%罚息,并要求刘某夫妇继续为张某借款提供保证。因此时张某有吸毒行为已丧失还款能力,刘某的妻子不愿再为张某提供借款保证。信贷员石某叫刘某先在保证合同上签字应付一下,如果刘某的妻子不签字就不发放贷款(根据该行相关规定,担保必须夫妻双方签字)。后与张某关系较好的另一名信贷员,在刘某夫妇不知情的情况下,伙同张某伪造刘某妻子罗某的签名,并向正在外地的出差的石某谎称罗某已签名,从而发放贷款。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信贷员与张某串通一气,在保证合同伪造印章和签名,应认定保证合同无效,而且银行在约定条件未成就的情况下,发放贷款,损害第三人利益,其错在银行。故银行请求判令刘某

承担该笔贷款连带清偿责任,不予支持,仅判令借款人张某本人按借款合同承担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近期,法院审理金融借款合同案件中,银行伪造转贷借款人及担保人签名及印鉴情况较多。事实上,银行完全可以通过及时起诉等有效救济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转贷合同上伪造签名、印鉴只会损人损己,弄巧成拙。

篇二:借款合同,签字,私章

篇一:私章确认函

附件3:

私章确认函

xx银行分行:

本人(姓名)(证件号)在此确认,在与贵行签署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时,本人私章(样本如下所示)与本人签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确认。

(签名):

(日期)附私章样本:

篇二:签字盖章

一、“骑年盖月”是公文在盖章时的约定俗成,盖章时章的下约四分之一部分(一般没有字的地方)盖在年月日处,这样正好弥补了章的空白处,比较适宜。当然这是一般意义上的,盖在其他处不能就说是无效。

二、关于签字和盖章的问题

(XX-01-03 14:32:20)

《合同法》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民法通则》第三十八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因此企业法人签订合同时,盖章或由法定代表人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签名并盖章”方能成立的,应当尊重其约定,但是,《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人印章一般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是在银行进行过备案的私人印章,就有法律效力了。这样的印章,要妥善保存。

此外,最好还是签字比较好。发达国家多数的合同、法律文书都强调是本人手写的签字。我是北京高宏道律师。您可以和我联系

一、私章的使用

私章的使用,目前主要存在于民间及金融流通领域等部门。如民间经常发生的借贷关系,当事人受文化水平的限制及习俗支配,大量使用私章立下字据,认可以私章的印戳为准,表示系自己所借,自己所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金融部门的借贷手续,票据的签章及背书,亦大量使用私章,且某些方面私章是必备的要件。由此可见,私章的使用,不仅仅是一个传统习惯的问题。但私章的使用目前尚无法律规定,因此,实践中引起的纠纷便此起彼伏。简单举两起案例:(1)、赵女士今年30多岁,现在霍山县做茶叶生意。她有一位亲戚是霍山县一家银行的负责人。1997年,这位亲戚突然登门拜访,开口就要借赵女士的私章用一用。当时,赵女士未太在意,就将私章借了出去。最近,霍山县一家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员突然找到赵女士,向她追讨10万元的贷款。仔细一问才知道,当年这位亲戚借了她的私章后,就用赵女士的名义向这家农村信用合作社贷了10万元的款,一切贷款手续都使用赵女士的名义,然后拿这笔钱与别人合伙做生意。生意亏本后,这笔贷款也就还不起。现在,赵女士的那位亲戚早已不是银行负责人,却死活不愿还这笔贷款。借款期限到期后,信用社向赵女士追要贷款。

(2)、王宝的舅舅赵路生在美国定居,1997年5月,赵路生向他汇款1000美元,王宝凭身份证和私章从邮局取回了汇款。1997年7月,王宝又接到赵路生的来信,告知又给

他汇款XX美元。王宝等了二个月,仍没有收到汇款。于是到邮局查询,邮局工作人员很奇怪:“汇款不是给你领去了吗?”,并向他出示了取款时王宝的印鉴及身份证号码。王宝一看便说:“这不

是我上次取款时用的印章”,双方发生争执。王宝于是向法院起诉,状告邮局。

上述案例足以证明,无论是将私章外借,还是不加辩别的使用,在当今市场经济社会中,必然会引起经济纠纷。实践中,还有以下使用私章的情况:

(1)贷款私章(个人印章)与身份证(户口簿)姓名不一致,主要表现在音同字不同。如身份证(户口簿)是“王井合”,印章却是“王景合”;

(2)贷款者持有多枚私章,贷款私章与农村信用社预留的印鉴不吻合;

(3)农民叫多个名字或几个姓名,贷款私章与惯用姓名不相符;

(4)农民贷款私章是篆(繁)字体或不规范的简化字,不是标准简化楷(隶)书字体。

(5)存在同名图章和一人使用多个图章的情形。现在重名率较高,不同人可能出现同名图章。还有的人在使用时也不规范,出现图章遗失及其他原因时,会使用多个图章。

二、私章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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