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度医疗的判定标准及界定难度
过度医疗的法律规定
过度医疗的法律规定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7年12⽉13⽇,法释〔2017〕20号)第⼗六条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的过错,应当依据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进⾏认定,可以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平、医疗机构与医务⼈员资质等因素。
法律、司法解释理解与适⽤本条主要从正⾯积极⾓度规定医疗过错的认定。
但是,对于医务⼈员的合理诊疗义务,从反⾯理解,还包含其不得对于患者进⾏过度医疗的义务。
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提供了超过患者实际需要的医疗服务,造成患者⼈⾝伤害及财产损失的⾏为,其也应是医疗过错侵权⾏为的⼀种。
⼀、过度医疗⾏为的构成要件过度医疗是医疗侵权⾏为的⼀种类型,其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个⽅⾯:第⼀,过度医疗的⾏为主体必须是医疗机构,其主体不包括⾮法⾏医者、药店服务⼈员。
第⼆,医疗机构提供了超过患者实际需要的医疗服务。
如实施了不必要的检查等等。
此种医疗服务⾏为超出了治疗疾病的实际需要,对疾病的诊断没有积极效果,是多余且不合理的。
第三,过度医疗⾏为造成患者损害,虽然有过度医疗⾏为,但没有损害后果的,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过度医疗。
第四,过度医疗⾏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虽存在过度医疗⾏为,但患者的不良后果是由于患者体质特殊、病情异常或者意外事件、不可抗⼒等原因导致,亦不属于医疗过度。
第五,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即医疗机构违反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合理诊疗义务。
过度诊疗表现为过度检查、过度诊断与过度治疗。
具体表现在以下⼏个⽅⾯:⼀是在医疗检查⽅⾯,重复检查,应⽤⾼档医疗设备作⼀般检查以及进⾏不必要的检查。
⼆是在治疗⽅⾯,⼩病⼤治,开⼤处⽅,⽤⾼价药;滥⽤抗⽣素;延长疗程或住院时间;诱导患者进⾏不必要的⼿术。
三是在医疗保健⽅⾯,⽤⾼档设备进⾏普通检查,⽤吃补药或补品的⽅式代替保健。
(摘⾃沈德咏、杜万华主编:《最⾼⼈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第300-301页)⼆、关于过度检查标准问题1.过度诊疗与适度诊疗因患者病情的不确定性、医⽣经验及知识⽔平的差异、治疗⽅案的多元化等原因,对患者的治疗何为过度、何为适度,难有确定划⼀的标准,患者更⽆从判断。
疤痕修复过度医疗的判定标准
疤痕修复过度医疗的判定标准随着美容产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进行疤痕修复手术。
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手术治疗可能会导致过度治疗。
那么,如何判断疤痕修复是否过度治疗呢?本文将根据临床观察和文献资料,探讨疤痕修复过度治疗的判定标准。
一、术后疼痛术后疼痛是常见的现象,但过度治疗可能会导致疼痛变得更加严重或持续时间更长。
疤痕修复手术后的疼痛通常会在48小时内减轻,如果疼痛持续时间超过48小时或者疼痛变得更加严重,可能说明出现了过度治疗。
二、疤痕区域红肿疤痕修复手术通常会引起术后局部红肿,但如果红肿范围扩大,时间延长,可能是炎症反应过度,应及时复诊。
三、感染感染是任何手术治疗的一种可能性,但过度治疗可能会增加感染的风险。
如果术后疼痛、红肿、发热、局部渗液等症状持续数天以上,建议及时去医院进行检查,判断是否感染。
四、出血手术后疤痕区域可能会出现轻微出血,但如果出血量过多,持续时间长,可能说明手术治疗过度,应及时就诊。
五、瘢痕增生疤痕修复手术治疗疤痕时,可能会导致瘢痕增生的发生,但如果瘢痕增生范围扩大,时间延长,可能说明治疗过度。
六、过度切除过度切除是指手术过程中,医生可能会将正常组织一起切除。
如果治疗过度,可能会引起正常组织的破坏,导致较大副作用。
七、不自然外观疤痕修复手术的目的是让疤痕更自然,如果修复后的疤痕外观不自然,则可能是过度治疗的表现之一。
总结从以上几个方面来看,我们可以看出,判定疤痕修复过度治疗的标准还是比较明确的。
术后的疼痛、出血、感染等并非绝对,但如果这些症状持续时间过长或者加剧,可能就需要复诊。
此外,瘢痕增生、过度切除、不自然外观等都是比较容易观察出来的。
对于出现过度治疗的情况,应及时去正规医院治疗,从而避免严重的后果。
过度医疗的判定标准
过度医疗的判定标准
过度医疗的判定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诊疗手段是否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是否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
如果使用的诊疗手段不是针对患者的疾病根本需求,而是为了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那么可以判定为过度医疗。
2. 是否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
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指的是没有被权威部门认可或广泛接受的诊疗方法,如果医疗机构采用这些方法,可以判定为过度医疗。
3. 是否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
如果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或产品与患者的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且过度消费了医疗资源,那么可以判定为过度医疗。
4. 费用是否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如果医疗服务的费用过高,超出了患者及社会的经济承受能力,可以判定为过度医疗。
5. 医生是否充分履行了法定的注意义务和是否遵守了规范性诊疗准则。
如果医生在诊疗过程中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和准则,那么可以判定为过度医疗。
6. 过度医疗行为是否给患者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如果患者的损害与过度医
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那么可以判定为过度医疗。
综上所述,过度医疗的判定标准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评估,最终目的是确保医疗服务的合理性和必要性,保护患者的权益和利益。
论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
内容摘要
在利益驱动下,过度医疗现象普遍存在,且愈演愈烈,这也是医疗费用一直居高不 下的主要原因之一。可以说,过度医疗在相当程度上导致了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2010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 63 条首次将“过度医疗检查”规定为一种侵权行 为。这一规定具有重大意义,标志着我国对过度医疗的规制逐渐上升到法律层面,对实 践中的过度医疗行为起到了一定的遏制作用。由于这一规定太过原则,既没有明确划定 “诊疗规范”的范围,也未对过度医疗的内涵做出准确界定,同时法律规定不具体,实 践中过度医疗医疗侵 权制度的应用。本文在理论与实践密切结合的前提下,试图通过对一起过度检查案件的 分析,探讨我国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认定,为司法实践适用过度医疗侵权制度解决过度 医疗纠纷奠定基础。
The third part of the defendant's excessive medical behavior whether excessive medical tort responsibility. First, legal analysis, analysis of the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of tort liability 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 Finally concluded that the defendant's behavior
过度医疗
浅析过度医疗(别让过度医疗搭上制度的便车)经济增长,国家富强。
在社会物质日益丰富,人民生活越发小康的今天,随着国家教育的深入开展,国民素质的进一步提高,社会公众终于不再满足于担忧衣食温饱,现在的人们更加注重的是教育、医疗、生活质量。
这同样也是作为为人民切身利益考虑和服务的国家政府最关切的问题。
所以,政府不断转变职能,立足当前实际,吸收借鉴国外有效经验,解决国民的基本教育和医疗,如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不断加大对教育和医疗的财政投入,进行医疗制度改革,完善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障制度等,取得相当满意的成效。
但是,就在这种一味地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下,不乏有利益之人趁机搭上了制度的便车。
就医疗方面来说,过度医疗就是其中亟待深入认识和解决的一大难题。
一、概述(一)过度医疗的基本概念过度医疗,是指在诊疗活动中,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主要是经治医师)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耗费医疗资源的医疗行为,主要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用药几个方面,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不为诊治病情所完全需要的过度消费,甚至超出当时就诊人的心理和经济承受范围。
(二)产生的历史背景当然,过度医疗这一现状并非某单方面的因素可以促成,它是来自社会、医生本身和就诊人等方方面面的原因共同形成的。
具体来说主要由以下几个方面:1、最根本的当然还是经济利益原因,例如医疗日趋市场化的发展、以药养医、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科室经济效益挂钩、药商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等都涉及医生的直接利益,在这样高收益低风险的驱动下,使得医生们随大流开“大处方”、“搭车药”。
或者说,医改在某种程度上也助长了医疗机构或医生的趋利性。
2、法律法规制度的原因,《侵权责任法》第四条:“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明确规定了医方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可能导致医生为转移举证责任倒置的风险而对病人的过度医疗。
过度医疗概念
过度医疗基本定义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1]。
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
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
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
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主要种类过度医疗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包括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和介入治疗等)、过度护理。
界定难度过度医疗的定义虽然很明确,但在现实中却又是非常难以界定的。
因为,临床医学非常复杂,每个患者的情况都不一样,即使是同一种病也有不同的表现,同一种病的不同时期治疗方法也不同。
就拿感冒来说,做CT那就是过度医疗,但如果做常规的血液检查那就不一定了,很多病症相似,医生需要数据来确诊,有时医生采取全面检查的手段,其中哪些检查是正确诊断所必需的、哪些是多余的,都是由医生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水平而定的,因此,对过度医疗的判断也就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指标[2]。
此外,在不同经济文化背景下,人们对过度医疗的认识也不同。
对生命的保护,再奢侈也不过度,生命的价值是由他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漠视生命的社会属性,就会产生过度医疗的错觉,生命是平等的,生命的社会属性是不平等的。
肯定了生命的社会属性,才会有真正的生命健康权利。
判定准则一般来说,对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
在治疗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
另外有两个附加条件是: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2]。
基本特征(1)使用的诊疗手段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不符合疾病规律和特点;(2)采用非“金标准”的诊疗手段;(3)对疾病基本诊疗需求无关的过度消费;(4)费用超出了当时个人、社会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发展水平。
过度医疗的认定、成因及其对策研究
大陆桥视野·2016年第22期 245过度医疗的认定、成因及其对策研究丁世界 郭 晶 / 滨州医学院 【摘 要】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追求经济利益,使患者健康和财产权遭受不必要损害的行为。
过度医疗对患者的生活和经济的发展带来严重的影响。
本文主要从其认定、成因和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分析,以寻求有效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过度医疗;过度检查;举证责任过度医疗是指医方使患者健康和财产权遭受不必要损害的行为。
一、过度医疗的具体认定认定过度医疗行为,应该主要从实施主体,行为、损害后果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方面加以把握。
(一)具有合格的行为主体过度医疗的实施主体应该具体包括经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服务机构、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和依法取得执业证书的医生和护士。
因此,未取得职业证书的非法行医者和药店服务人员不属于过度医疗的实施主体。
(二)医务人员须对患者采取了不必要的医疗行为不必要的医疗行为,是指医方违反法定及约定义务,对患者提供不必要的诊疗服务活动,超出诊疗患者病情的实际需求,甚至对患者的身体健康产生二次伤害的医疗服务行为。
主要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和过度手术。
过度检查,是指医务人员使用先进、高端、新型的医疗检查设备对病人进行超过诊疗限度的检查。
我国侵权责任法对此有规定。
过度治疗,是指医方违背医疗伦理道德,对病人实施超出病情实际需求的治疗行为。
过度手术,是指医生借患者的信赖感和追求治疗效果的心理,过分宣传治疗效果,甚至不与患者商量而私自为患者做手术。
(三)医疗行为须对患者造成实际损害实际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对患者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7]。
实际损害后果主要包括:第一,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受到侵害;第二,患者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包括高额的医疗费和因身体健康权受到损害后而实际减少的收入;第三,患者及其家属的心理健康受到影响,精神损害是无形的,但其对患者的危害性甚至比其他伤害更加严重。
过度医疗怎么界定
过度医疗怎么界定临床医学⾮常复杂,每个患者的情况都不⼀样,即使是同⼀种病也有不同的表现,同⼀种病的不同时期治疗⽅法也不同。
那么,过度医疗怎么界定?下⾯由店铺⼩编为⼤家进⾏相应的解答,以供⼤家参考学习,希望以下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过度医疗怎么界定过度医疗的界定如下:1.在客观⾏为⽅⾯,对于是否属于虚构或夸⼤病情、过度医疗等⾏为的问题,要结合所在医院的医疗⽔平和能⼒来考虑,在实践中发⽣医疗诊断不⼀致,患者怀疑医院⽅⾯医疗欺诈时,可以采取类似于司法鉴定的形式。
2.在主观⽅⾯,是否是以取得患者财产利益为⽬的。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办法》第三⼗六条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为的责任程度。
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为责任程度分为:(⼀)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为造成。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
(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为起次要作⽤。
(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为起轻微作⽤。
⼆、⾯对过度医疗的维权⼿段⾯对“过度医疗”,多数⼈因为不知道投诉途径或觉得太费事⽽选择沉默,也不乏存在投诉过但没有结果的⼈,能真正投诉后并挽回损失的⼈其实很少。
其实,当发现医疗机构或医务⼈员存在过度医疗情况的时候,患者是可以到该医院或卫⽣局进⾏举报的。
因为医患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处理医患纠纷时,考虑到患者的弱势地位,相关法律规定也要求医⽅承担⼀些患者很难接触了解的举证责任,因此不必过于担⼼举证问题。
⾯对过度医疗,患者需要收集好⾃⼰的问诊资料、病历、收费单等相关证据,到该医院设⽴的“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去反映投诉。
当然,患者也可以选择到达该医院所在地的卫⽣局去投诉。
对投诉结果不满意,患者也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挽救⾃⼰的损失。
内科过度医疗检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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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诊断标准:1)咳嗽、咳痰,或原有呼吸道疾病症状加重,并出现脓性痰,伴或不伴胸痛。2)发热。3)肺实变体征和(或)闻及湿性啰音。4)白细胞数量>10×109/L或<4×109/L,伴或不伴细胞核左移。5)胸部影像学检查显示片状、斑片状浸润性阴影或间质性改变。以上1-4项中任何1项加第5项,并除外肺部其他疾病。
2)利尿剂:呋塞米单用或联合应用安体舒通。
检查病历的用药情况是否符合规范。选择用药是否本着由基本用药开始。有无重复用药。有无未说明情况使用限用药。
有药物选择不符合该疾病治疗原则扣5分;有药物选择不当扣2分;不恰当重复用药扣1分;使用限用药物未说明必要性扣1分;辅助用药使用不恰当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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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出院标准(标准住院日为10-14天)。1)腹胀症状缓解。2)腹围减小。3)体重稳步下降。4)无严重电解质紊乱。
2)有腹水的体征和影像学结果:腹胀、腹部移动性浊音阳性等;腹部超声或CT检查证实存在腹腔积液。
病区实地抽取相关疾病病例20份(或医院提供相关疾病20份,归档病历和运行病历各10份),专家进行评价诊断是否正确。是否及时进行鉴别诊断。
1、诊断每缺一项扣5分。
2、诊断错误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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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辅助检查:1.入院后必须完成的检查:1)血常规、尿常规、大便常规+潜血;2)肝肾功能、电解质、血糖、血型、凝血功能、甲胎蛋白(AFP)、HBV、HCV;3)腹水检查;4)腹部超声、胸正侧位片。2.根据患者具体情况可选择:1)腹水病原学检查,腹部CT或MRI,超声心动检查;2)24小时尿钠排出量或尿钠/钾比值。3)腹腔穿刺术
常规检查是否完善、恰当;选择检查项目是否符合病情并在病历中说明。抽取10-20份急性缺血性脑血管病(脑梗塞)病历,计算大型检查阳性率是否达到70%以上。
如何认识和划定合理治疗与过度医疗的界限
如何认识和划定合理治疗与过度医疗的界限山东省肥城市人民医院李栋(271600)为患者提供合理治疗是医学职业本身对医护人员的基本要求,也是医护人员应尽的基本注意义务。
长期以来,人们基于对医生的尊重和信任,基于对生命的敬畏和崇拜,对于医生的治疗建议惟命是从。
但医学的职业化使医学成为某些人谋生的手段,医学也必然打上金钱的烙印。
医学的商业化既加速医学的发展,也使医务人员的逐利性极度膨胀。
在这种背景下,过度医疗的产生就不难理解了。
如何制止过度医疗,如何使医学按照人类的需求去发展,已经成为医学界迫切需要思考的问题了。
遗憾是,目前对于如何划定合理治疗与过度医疗还没有统一的标准,原因就在于还没找到公认的两者界限。
一般认为诊疗手段不符合疾病的发展规律,超出了疾病诊疗的根本需求,就是过度医疗。
从这个层面看,过度医疗的底线就应该是合理注意义务的上限。
最近颁布的侵权行为法第7章第63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这是针对过度医疗的第一个法律规范。
当然,这个规范是不全面的,仅仅涉及“不必要的检查”,其实过度医疗的危害更多地来源于药物和新的治疗技术等,与前者相比,后者的危害性更大更广,不仅涉及个体的危害和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极有可能影响我们的生存环境,比如抗生素的滥用既可能缩短抗生素的使用寿命,也有可能制造出大量的超级杀手-顽固的耐药菌株,直接威胁人类的生存。
制止过度医疗必须全面,既要消除过渡检查,更要消除过度治疗,才能保证医疗卫生行业的健康发展。
如何把握合理注意义务和过度医疗的界线?我们建议使用合理注意义务顶线,或者过度医疗的底线,也可以称之为最高合理注意义务,这三个概念的涵义一致,也就是说合理注意义务的顶线与过度医疗的底线应当是一致的。
医生在工作应尽到注意义务,就要低于这个界限,而高于合理注意义务的底线;超过合理注意义务的顶线,即达到过度医疗的底线,就应当确定为过度医疗。
当然,过度医疗是没有顶线的。
我国过度医疗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摘要: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过度医疗现象逐渐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从我国过度医疗的定义入手,分析过度医疗的法律适用,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以期为我国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一、引言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诊疗指南,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且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的诊治行为。
近年来,我国过度医疗现象日益严重,不仅增加了患者经济负担,还损害了医患关系,影响了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探讨我国过度医疗的法律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过度医疗的法律适用1. 民事法律适用(1)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过度医疗行为属于未尽合理诊疗义务的行为,患者可依据侵权责任法追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民事责任。
(2)合同法:在医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过度医疗行为,违反了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患者可依据合同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2. 行政法律适用(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临床医学规范和诊疗指南,不得进行过度医疗。
违反该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禁止过度医疗行为。
违反该细则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罚款。
3. 刑事法律适用(1)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健康的,构成医疗事故罪。
若过度医疗行为导致患者死亡或者严重损害患者健康,可追究刑事责任。
(2)刑法修正案(八):该修正案对刑法的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明确将过度医疗行为纳入刑法调整范围。
长期住院是否属于过度医疗行为的司法认定
长期住院是否属于过度医疗行为的司法认定长期住院是指患者需要在医院住院超过15天或者需要连续住院两次及以上的情况。
这类病人一般需要长时间接受治疗、护理和检查,医疗费用昂贵,可以对患者和其家庭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
对于一些患者来说,长期住院可能是必要的,但是对于一些不太必要的情况,长期住院可能是过度医疗行为。
过度医疗行为指医疗机构或医生在诊断、治疗等医疗行为中,超过了必要的范畴或程度,给患者带来了不必要而且可能会危害健康的损害。
在国内,过度医疗行为是一个被普遍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存在于一些不合规的小医院和诊所,也存在于一些大医院和知名专家的门诊。
长期住院是否属于过度医疗行为,需要从以下几个角度考虑。
首先,是否有明确的治疗效果。
长期住院需要耗费大量时间和资源,如果治疗效果不明显,就可能陷入过度医疗行为。
医生应该根据患者的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治疗方案,尽可能减少长期住院时间。
其次,是否存在医院利益驱动。
有些医院为了赚取更多的收入,可能存在超过必要住院时间的情况。
这是一种严重的过度医疗行为,有损医生和医院的信誉和形象。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最后,是否存在患者主观因素。
有些患者可能会认为,长期住院更加安全可靠,不用担心病情反复。
这种观念是错误的,长期住院并不等于更好的治疗效果。
医生应该向患者科普相关知识,帮助患者正确认识病情,避免不必要的长期住院。
从司法认定的角度看,长期住院是否属于过度医疗行为,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判断长期住院的必要性。
如果长期住院的确是必要的,符合医学规范和治疗流程,就不应认定为过度医疗行为。
如果长期住院没有必要性,或者存在医院利益驱动等问题,就应该认定为过度医疗行为。
其次,判断实际收费是否合理。
长期住院费用较高,如果医院在收费上存在不规范、不合理的行为,也应该认定为过度医疗行为。
最后,需要综合考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医院的管理质量。
医生应该尽职尽责,准确诊断和治疗,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医院应该加强管理,防止医生和医院的利益驱动导致过度医疗行为的出现,确保患者的利益得到保障。
法律视角下看过度医疗
法律视角下看过度医疗2010年7月1日后,我国《侵权责任法》已正式实施,因该法医疗损害责任一章所确立的“过度检查”责任制度的正式实施,而人们之前一直热议的医院“过度检查”“过度医疗”话题再次升温。
虽然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过度检查”责任制度只是一个简单的禁止性条文,但它却因关系到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这一重大民生问题而倍显重要。
实际上,《侵权责任法》出台“过度检查”责任制度是医患关系利益平衡的产物,患者此中自是有得有失,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和适用之。
一、过度医疗行为的概述(一)过度医疗的法律界定对于过度医疗的理论概念,学者们多从医学、伦理学、经济学、医生职业道德等角度进行分析概括,如有的学者认为过度医疗是指医疗行业提供了超过个体和社会医疗保健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有的学者认为过度医疗是指在医疗过程中所采用的诊断、治疗措施超越疾病本身的需要,造成医疗资源和费用的浪费,甚至有害于肌体的医疗行为。
从法律的角度,笔者认为,过度医疗是一种财产及人身的伤害行为,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规范和伦理准则,脱离服务人员的实际需要,进行过度检查、过度用药、过度治疗,给服务对象造成财产损失及人身伤害。
(二)过度医疗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过度医疗因造成医疗损害,而成为一类相对独立的医疗侵权行为,对于其构成要件,有以下五点:第一:过度医疗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医疗服务机构或是具有行医执照的个体医师,其主体不包括非法行医者,也不包括药店服务人员,但医疗保健机构及服务人员应包括在内;第二:应该存在过度医疗的行为。
医方向服务对象提供了超过社会医疗保健和服务对象实际需求的医疗服务,这样的医疗服务行为是不必要的,对于服务对象的康复与治疗没有任何实际积极地效果;第三:应该造成医疗损害。
医疗损害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精神损害等一切因为医务人员及医疗机构的过度医疗而导致的损害。
第四:过度医疗行为和医疗损害结果之间应该存在有因果关系。
关于过度治疗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医疗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对于健康和寿命的追求日益增强。
然而,在追求更高医疗水平的同时,过度治疗现象也日益凸显,这不仅浪费了医疗资源,还可能对患者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患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过度治疗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探讨过度治疗的概念、现状、法律依据及应对措施。
一、过度治疗的概念过度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对患者实施超出疾病实际需要、不符合临床诊疗指南和医学伦理的诊疗行为。
过度治疗可能包括过度用药、过度检查、过度手术等。
二、过度治疗的现状1. 过度用药:部分医务人员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过度开具抗生素、激素等药物,导致患者产生药物依赖、耐药性等问题。
2. 过度检查:部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为了追求检查收入,对病人进行不必要的检查,如重复检查、过度检查等。
3. 过度手术:部分医务人员为了追求手术收入,对病人进行不必要的手术,如过度切除、过度修复等。
三、过度治疗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技术规范,对患者实施医疗行为,应当符合医学伦理和诊疗指南。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该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医疗技术规范,不得实施过度治疗。
3.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遵守医疗技术规范,不得实施过度治疗。
4.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该细则对过度治疗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过度治疗的法律责任。
5.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因过度治疗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应对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过度治疗的法律规定,提高医务人员和患者的法律意识。
2. 完善诊疗规范:制定和完善诊疗规范,明确过度治疗的标准,规范医疗行为。
3. 建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监管机制,对过度治疗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罚。
讹人过度医疗如何鉴定
讹人过度医疗如何鉴定过度医疗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不仅仅是在中国,全球范围内都存在这个现象。
讹人过度医疗,指的是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以不必要的手术或药物治疗等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这不仅会给患者带来经济负担,还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
那么,如何准确定位并鉴定讹人过度医疗呢?下面将从患者权益保护、医疗行为规范和社会监督等方面进行阐述。
患者权益保护:患者作为医疗行为的直接承受者,其权益保护是鉴定讹人过度医疗的重要环节。
首先,建立健全的患者权益保护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医务人员的职责和义务,加强对医疗行为的监管。
其次,加强患者知情权的保护,医务人员应提供全面、准确的医疗信息,让患者了解自己的病情和治疗方案,避免不必要的医疗干预。
医疗行为规范:医疗行为规范是鉴定讹人过度医疗的基础。
医务人员应遵循医德医风,树立正确的医疗伦理观念。
首先,医务人员应坚守职业操守,不得为了经济利益而开展不必要的医疗服务,不得滥用药品、设备等资源。
其次,医务人员应持续学习,提高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最后,建立医患沟通的机制,加强沟通和协商,增强医患之间的信任和理解。
社会监督:社会监督是鉴定讹人过度医疗的有力手段。
首先,加强舆论监督,媒体应积极报道相关案例,揭露医疗乱象,引发公众关注。
其次,建立公众投诉渠道,让患者及家属能够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问题,促使有关部门采取行动。
最后,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建立良好的诚信体系。
综上所述,鉴定讹人过度医疗需要从患者权益保护、医疗行为规范和社会监督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讹人过度医疗的现象,保护患者的权益,促进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
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认定及法律规制
《中国卫生质量管理》第22卷 第1期(总第122期)2015年01月·106 · Chinese Health Quality Management Vol.22No.1(SN 122) JAN.2015DOI :10.13912/ki.chqm.2015.22.1.33∗基金项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四川医事卫生法治研究中心项目《竞合论视域下的医药卫生法与生命法整合研究》(项目编号:YF13-Z05);2014年黑龙江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项目《医学法学专业适应创新人才培养之实践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实践》(项目编号:2014-10)何东桓 杨雪姣 王 萍∗通信作者:王 萍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86过度医疗民事责任的认定及法律规制∗◆何东桓 杨雪姣 王 萍∗【摘 要】 《侵权责任法》等法规对过度医疗造成损害相关责任的规定比较笼统,司法实践中缺乏学理依据和指导性判例。
分析过度医疗的概念和民事责任性质,探讨过度医疗行为的判定标准、赔偿范围、归责原则,从诉讼和非诉讼两方面探讨我国的过度医疗行为法律规制体制路径。
【关键词】 过度医疗;侵权责任;法律规制Civil Liability on 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 and Its Legal Regulation /HE Donghuan ,YANG Xuejiao ,WANG Ping.//Chinese Health Quality Management ,2015,22(1):106-108Abstract "Tort Liability Act"and other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have no clear definition on liability related to damagecaused by 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The paper analyzed the concept of 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ivil liability ,explored standards ,compensation ,the principle of imputation on 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 behavior ,discussedthe legal regulation system path on 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 behavior from litigation and non -litigation aspects.Key words Excessive Medical Treatment ;Constitution of Liability ;Legal RegulationFirst⁃author 's address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 Institute ,Ha'erbin Medical University ,Ha'erbin ,Heilongjiang ,150086,China 目前,过度医疗已成为困扰百姓的严重问题,而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过度医疗的民事责任认定与规制并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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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讲:过度医疗的判定标准及界定难度主讲题材:过度医疗的判定标准及界定难度
主讲单位:医学美容教育网
时间:2015年01月04日上午
地点:公开场所
背景:过度医疗是指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违背临床医学规范和伦理准则,不能为患者真正提高诊治价值,只是徒增医疗资源耗费的诊治行为。
或者说,在治疗过程中,不恰当、不规范甚至不道德,脱离病人病情实际而进行的检查、治疗等医疗行为。
简单说,过度医疗是超过疾病实际需求的诊断和治疗的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
过度医疗不是诊治病情所需,起码不是诊治病情完全所需。
过度医疗是与道德相违背的,是法律以及相关制度所被禁止的。
一、过度医疗形成的原因
1、经济原因是主要的原因,如:医疗过于市场化发展、以药养医、医务人员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药品回扣、开单提成;
2、医学本身的复杂性与医生的诊疗水平的原因;
3、法律法规制度的原因,如:医疗事故鉴定法规定了医生在鉴定过程的举症倒臵制度,可能导致医生对病人的过度检查;据介绍,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在300名全科医生中,有98%的人承认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有增加各种化验检查、院内院外会诊,多为病人开具药物等自卫性或者称之为“防御性”的项目。
而医生自卫性医疗的目的很明确,就是“避免吃官司”。
4、医生的道德水平的原因,比较常见。
5、其他原因,如:医患关系紧张;个别病人的不合理要求。
二、过度医疗的判定准则
一般来说,对过度医疗判定的基本准则是:对病人的诊疗总体上是趋好还是伤害。
在治疗中,要看医生的目的何在,治疗是否产生预防作用,是否减轻了病人的痛苦,是否能延长病人的寿命。
另外有两个附加条件是:病人的经济能力是否能承受,病人的心理是否能承受,治疗中是否能体现病人的权利
三、过度医疗的界定难度
过度医疗的定义虽然很明确,但在现实中却又是非常难以界定的。
因为,临床医学非常复杂,每个患者的情况都不一样,即使是同一种病也有不同的表现,同一种病的不同时期治疗方法也不同。
就拿感冒来说,做CT那就是过度医疗,但如果做常规的血液检查那就不一定了,很多病症相似,医生需要数据来确诊,有时医生采取全面检查的手段,其中哪些检查是正确诊断所必需的、哪些是多余的,都是由医生根据自己的经验和水平而定的,因此,对过度医疗的判断也就没有一个具体的量化指标。
此外,在不同经济文化背景下,人们对过度医疗的认识也不同。
对生命的保护,再奢侈也不过度,生命的价值是由他的社会属性决定的。
漠视生命的社会属性,就会产生过度医疗的错觉,生命是平
等的,生命的社会属性是不平等的。
肯定了生命的社会属性,才会有真正的生命健康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