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缺陷分类判断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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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质量缺陷判定标准

医疗工作缺陷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由于各种主观、客观原因造成诊疗工作中的不足,甚至产生一定的不良后果;根据其对患者的影响程度,分为轻、中、重三度。

本缺陷判定标准仅适用于我院部的医疗质量管理,具体行为是否构成医疗差错或医疗事故,根据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由相应的鉴定部门裁定。

轻度缺陷:对患者不造成影响或对患者有轻微影响而无不良后果。

中度缺陷:影响疗效,延长疗程,造成组织器官的可愈性损害;或违反操作规程,增加患者痛苦与医疗费用,但无严重后果。

重度缺陷:严重影响疗效或造成重要组织器官损害致功能障碍;甚至造成残废、死亡等严重不良后果。

1、病历书写缺陷

轻度缺陷:

(1)首页、楣栏及相关表格填写不全;

(2)整份病历有3处以上无上级医师签名;

(3)病历排列顺序或检查单粘贴不规;

(4)医学术语不当或有明显文字错误;

(5)连续三天以上(慢性病五天)无病程记录;

(6)除上述缺陷外的其他书写不规;

(7)各项检查不及时;

(8)上级医生查房不能指导病例诊断与治疗,对住院医师不能起到指导作用;

(9)未及时打印住院病历(普通患者满页打印,危重病人随时打印)。中度缺陷:

(1)既往史、个人史、婚育史、月经史、家族史缺一项;

(2)入院48小时或手术病人术前无上级医师查房意见;

(3)本科室连续住院超过30天无阶段小结;

(4)新入院患者及手术后三天无连续病程记录;

(5)首次病程记录无诊断依据、鉴别诊断或诊疗计划;

(6)专科患者病历无专科情况记录;

(7)转科患者无转科及接收记录;

(8)会诊单和各种检查单有缺失;

(9)缺交接班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和特殊治疗记录之一项;

(10)病危、病重患者未及时下病危、病重通知或过早停病危、病重医嘱者;

(11)申请单书写不规,申请目的不明确,导致误检、漏检者;

(12)不规修改三处及以上,或关键点不规修改一处者;

(13)病历记录缺页造成病历不完整;

(14)出院诊断错误;

(15)由实习医师代替住院医师书写入院记录;

(16)病历中有涂改、刀刮、粘贴、涂黑,或医嘱有涂改;

(17)病危、病重病人缺主(副主)任医师或科主任查房记录;

(18)病情变化未按要求随时记录(时间具体到小时、分钟),病危患者每天至少记录一次,病重患者每两天至少记录一次;

(19)缺法定传染病的疫情报告记录;

(20)抢救病人缺抢救记录;

(21)抢救记录记述不清(病情变化情况,抢救时间及措施)或缺参加抢救人员的及专业技术职称;

(22)缺死亡讨论综合意见记录;

(23)缺交接班记录;

(25)缺整页病历记录,造成病案不完整;

(26)缺特殊检查、治疗、麻醉及手术同意书(缺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签字);(27)自动出院,放弃治疗、放弃抢救者,无特殊原因缺患者或法定代理人签字;

(28)死亡通知书未告知死者家属尸体解剖事宜及死者家属未签字;(29)在病历中模仿或代替他人签名;

(30)缺对诊断治疗起决定性作用的辅助检查报告;

(31)新开展的手术及大型手术缺少由科主任或授权的上级医师审签;(32)凡做病理检查者,缺病理报告;

(33)对诊断不清、疑难、疗效不佳的病历,缺副主任以上医师或科主任的查房记录;

(34)住院超过24小时,缺入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35)产科无婴儿出院记录,无新生儿脚印;

(36)对上级医师查房、会诊、术前记录不及时,病情变化无分析者; (37)符合乙级病历一票否决者。

重度缺陷:

(1)主诉、现病史、体检有重要遗漏或主观臆断编造,造成诊断错误或影响治疗、抢救;

(2)具有三条中度缺陷者;

(3)死亡病历无死亡抢救、死亡讨论等记录;

(4)缺病历首页、住院病历、入出院(死亡)记录、病程记录之一项;(5)手术无术前谈话签字记录、术前小结、麻醉记录、手术记录、术前术中护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术后医嘱之一项;

(6)致残手术、首次开展的重大手术,无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的手术未报告医院领导批准者;

(7)有明显篡改病历痕迹者;

(8)缺注册医师书写或签名的入院记录;

(9)对上级医师指示医嘱未能执行或执行错误对病人造成不良后果者;(10)符合丙级病历一票否决者。

2、诊断缺陷

轻度缺陷:

(1)疑难病例未及时会诊,但未影响治疗者;

(2)次要诊断或合并症遗漏,未影响治疗者;

(3)次要诊断依据不全者;

(4)应邀会诊科室接到会诊通知单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会诊,急诊会诊10分钟未到申请科室会诊者;

(5)申请单书写不规,申请目的不明确,导致误检、漏检者。

中度缺陷:

(1)因常规药品缺乏或设备故障而贻误诊断时机;

(2)非疑难病症超过一周诊断不明,未上报上级医师或按诊断规组织会诊或上报;

(3)主要诊断确立,遗漏并发症诊断而影响治疗者;

(4)因实施诊断措施失败造成患者痛苦;

(5)主要疾病诊断依据不足,导致诊断不确切。

重度缺陷:

(1)主要疾病诊断错误或遗漏,导致延误治疗;

(2)疑难、急、重症病例未请示上级医师或会诊而延误诊断治疗者;(3)因实施诊断措施失误而损伤重要脏器者;

(4)因仅依赖医技科室检查报告而导致错误诊断;

(5)未及时实施关键性检查措施而延误诊断;

(6)各类标本丢失,影响诊断治疗者;

(7)住院过程中,病情变化未能及时发现而影响病人治疗,造成后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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