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云南省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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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云南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云南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云南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 云南省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云南省内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确保食品质量和安全。

2. 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二、组织管理1. 成立食品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和监督。

2. 明确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三、食品安全标准1. 严格遵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云南省地方性标准。

2. 对食品原料、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实施严格检验,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四、食品生产与加工1.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

2.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和安全。

五、食品储存与运输1. 食品储存场所应保持清洁、通风,防止食品污染。

2. 运输工具应定期清洗消毒,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

六、食品销售1. 销售的食品必须有合格的标签,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等信息。

2. 禁止销售过期、变质或被污染的食品。

七、食品召回与事故处理1. 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召回问题食品。

2. 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及时调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八、从业人员健康与培训1. 食品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 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九、监督检查1.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2. 对违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十、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云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和完善上述内容,确保其符合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操作需求。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

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保障食品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

第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以自然人为主体,利用家庭、个体经营的场所、设备和劳动力,生产加工食品的经营单位。

第四条食品摊贩是指在固定或流动的场所出售食品的个体经营者。

第五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经营许可第六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在设立前向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

第七条申请经营许可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申请表、身份证明、场所租赁合同、生产设备清单、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二)食品摊贩:申请表、身份证明、场所使用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

第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

许可决定应当明确许可的食品种类、经营活动范围、所在场所等。

第九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经营许可证件有效期为五年。

期满后,经营者应当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第三章食品安全管理第十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购买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原材料,不得使用过期、变质、霉变等不合格的原材料。

第十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食品受到污染。

设立专门的操作区域,要求从业人员佩戴卫生装备,加强食品卫生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应当定期进行食品安全检测,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云南省食品全条例

云南省食品全条例

云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食品安全保障第一节食品安全标准第二节食品检测第三节食品召回第四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第五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第三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第一节食品生产第二节食品销售第三节餐饮服务第四章食品安全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DBS53 001-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玛咖干制品

DBS53 001-2015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玛咖干制品

DBS53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 53/001—2015玛咖干制品2015-08-27发布2015-09-27实施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首次发布。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表述为“宜”的条文为推荐性的条文。

玛咖干制品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玛咖干果、玛咖干片、玛咖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3.1 玛咖maca (Lepidium meyenii)十字花科独行菜属一年或两年生草本植物,可食用部分为其膨大的根,富含丰富蛋白质、芥子油苷和矿物质等,玛咖酰胺为其特征性化学成分。

3.2 玛咖干果鲜玛咖采收后,经除杂、洗净、干燥、筛选、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玛咖制品。

3.3 玛咖干片鲜玛咖采收后,经除杂、洗净、切片、干燥、筛选、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玛咖制品。

3.4 玛咖粉鲜玛咖采收后,经除杂、洗净、干燥、粉碎、包装等工艺加工制成的玛咖制品。

4 类型根据新鲜玛咖表皮颜色不同,分为黄玛咖、紫玛咖、黑玛咖。

5 技术要求5.1 原辅料要求5.1.1 新鲜玛咖:应无霉变、无杂质、无虫蛀。

5.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1.3 其它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辅料。

5.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规定。

表1 感官要求5.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规定。

表2 理化指标5.4 微生物限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微生物限量a5.5 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5.6 生产加工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的规定。

6 其他6.1 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和GB 28050的规定,并标注不适宜人群和每日最大食用限量。

6.2 不适宜人群: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及孕妇。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作者:暂无来源:《中国食品》 2016年第22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行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少、生产规模小、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的食品生产加工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

第三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坚持规范发展、加强服务、严格监管、保证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筹规划、建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集中生产经营场所,支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改进工艺技术和生产经营条件。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食品安全纳入风险监测计划,开展风险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教育、公安、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小作坊、食品摊贩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

第七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对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进行舆论监督。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控制、标签、检验、运输和贮存、召回管理、人员和培训、记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X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黔食药监食生发〔2017〕105号)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具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产品为散装或者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

3.2地下室建筑物中处于室外地面以下全密闭且自然光不能射入的房间。

3.3辅助区食品加工和储存区域之外设置的厕所、垃圾存放区、燃料存放区、非食品生产用物料存放区、保洁间、办公区等对辅助性功能的区域。

3.4分离通过在物品、设施、区域之间留有一定空间,而非通过设置物理阻断的方式进行隔离。

4 生产加工场所4.1 选址应与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如化工生产、矿业生产、机械修理加工、材料生产加工、屠宰场、饲养场、坑式厕所、垃圾场等)保持足以避免污染的距离,且不得有虫害可能大量滋生的场所。

4.2 生产加工场所应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最少应划分出食品加工区、食品储存区、辅助区三类区域。

4.3 食品加工区、食品储存区、辅助区应有效分离或分隔。

4.4 食品加工区总体应能满足自然光射入,明亮、通风,不得设置于地下室。

4.5 食品加工区设置和布局应科学、合理,应符合食品生产加工流程,加工场所面积和空间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装、维修、清洗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食品生产加工示范小作坊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示范小作坊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示范小作坊标准一、示范小作坊创建条件1、主体合法,证照齐全;2、无产品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或因食品安全问题受过行政处罚;3、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或产品地方特色突出等。

二、示范小作坊标准(一)生产加工场所要求。

1.1 生产场所周围应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保证不受污染源污染。

生产加工场所周围不得有危害食品安全的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等扩散性污染源。

1.2 加工场所面积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有足够的空间和场地放置设备、物料和产品,并满足操作和安全生产要求;加工场所布局应满足相应的生产加工流程要求。

1.3 生产加工场所地面应防滑、无裂缝、使用瓷砖、水磨石等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材料建造;墙面应平整,应采用水泥、瓷砖等硬质材料;墙面、地面应便于清洗、消毒;墙壁应有高度不低于1.5m的墙裙,且平整,防止污垢积存,便于清洗;窗户内窗台应便于清洁;顶部建造应防漏雨,防止灰尘积累、碎片脱落,并且容易清洁。

屋顶不得漏雨。

1.4 生产场所应清洁、干净、通风,不应有异味、积水、泥泞、废弃物等易造成食品污染的因素;垃圾桶应带盖子。

1.5 生产区内不得饲养猪鸭鸡等家禽家畜;生产区与粪坑等坑式厕所、家禽畜栏保持安全距离;作坊的厕所应独立设置、水冲式,且要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

1.6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滋生。

进行杀虫、杀菌操作时,不得污染原辅料、食品及与食品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物品。

1.7 生活区、生产区应相互隔离;生食区和熟食区、原辅料和成品的存放应分开;生产中涉及生、熟料的工具应分开使用,避免交叉污染。

1.8 生产加工场所窗户应配备纱网窗,进出口有防鼠档板(50厘米高)和防蝇设施;生产加工场所进口处应设置洗手池,配备洁净的毛巾,有更衣的场所;有清洗工具的场所。

(二)设施与设备要求2.1 使用的原辅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标准的要求;不得使用过期的、失效的、变质的、污秽不洁的、回收的、受污染的原材料或非食品用原辅料生产食品;应采取措施确保采购的原辅料符合要求。

云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云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云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
云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食品安全管理体系: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开展食品安全培训等。

食品生产环境与设备:企业应确保生产环境卫生和设备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包括食品生产区域的布局和清洁,设备的卫生及维护等。

原辅材料管理:企业应建立原辅材料的采购、验收、存储和使用管理制度,确保原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生产工艺控制:企业应建立生产工艺的控制措施,确保食品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符合安全要求,包括温度控制、时间控制、防止交叉污染等。

产品检验与监测:企业应进行产品的检验和监测,包括原辅材料的检验、产品的自检、委托检验等,以确保产品的合格和安全。

反馈与召回:企业应建立产品反馈与召回制度,及时处理产品质量问题和食品安全事故。

记录与档案管理: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记录和档案,包括原辅材料的检
验记录、生产过程记录、产品检验记录等。

培训与教育:企业应定期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食品安全意识和专业技能。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具体标准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的食品行业和业务范围而有所不同。

建议企业在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标准时,参考相关法规和标准,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DBS53 005-2015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滇味卤腐

DBS53 005-2015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滇味卤腐

DBS53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 53/005—2015滇味卤腐2015-08-27发布2016-02–27实施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滇味卤腐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滇味卤腐。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卤腐为原料,经再加工制成的、不具有卤腐形态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3.1 滇味卤腐以大豆(黄豆)为主要原料制成卤腐坯,裹以食盐、辣椒等香辛调味料腌制,加入汤料,经封坛发酵等工艺加工而成、具有云南地方风味特色的发酵性豆制品。

3.2 卤腐坯以大豆(黄豆)为主要原料制成豆腐,经划块、培菌、日光晾晒后供制作卤腐的豆腐坯。

3.3 汤料封坛发酵时,加入的白酒、食用植物油等汁液。

3.4 封坛发酵调味腌制好的卤腐坯装入容器、加入汤料进行密闭发酵的过程。

3.5 酒卤腐在封坛发酵过程中汤料为白酒、不添加任何着色剂酿制成熟的卤腐。

3.6 油卤腐在封坛发酵过程中汤料为菜籽油、不添加任何着色剂酿制成熟的卤腐或酒卤腐发酵成熟后分装入瓶(罐),加入食用植物油闷置较短时间即可食用的卤腐。

3.7 叶包卤腐调味腌制好的卤腐坯以菜叶包裹后装入容器、加入汤料进行封坛发酵酿制成熟的卤腐。

在封坛发酵过程中汤料为白酒和(或)食用植物油(主要为菜籽油),不添加任何着色剂。

4 产品分类根据所使用的原材料、工艺不同分为:酒卤腐、油卤腐、叶子卤腐、再制腐乳等。

5 技术要求5.1 原辅料要求5.1.1 大豆:应符合GB 1352的规定。

5.1.2 食用植物油:应符合GB 2716的规定。

5.1.3 白酒:应符合GB 2757的规定。

5.1.4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的规定。

5.1.5 香辛料:应符合GB/T 15691的规定。

5.1.6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01•【文号】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强化主体责任,明确备案范围和工作流程(一)责任主体。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制定、公布、报备案、解释、跟踪评价等工作,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科学性、合法性和社会稳定性等负责。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简称食品评估中心)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委托,具体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协助组建地方特色食品标准技术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负责建立和维护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信息系统(简称备案信息系统)和全国统一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查询平台。

(二)备案范围。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范围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和《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包括地方特色食品的产品标准、地方特色食品的生产经营规范标准、使用现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不能检测的地方特色食品标准中指标的检验方法标准等。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不得与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国务院部门规章、公告等矛盾、冲突;不应当包括特殊食品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及质量规格标准、食品相关产品标准、农药兽药残留限量及检验方法标准、非法添加物质及掺杂掺假鉴别检验方法等。

(三)备案程序。

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食品评估中心提交备案材料,并在备案信息系统提交电子版。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

⾷品安全地⽅标准⾷品⽣产加⼯⼩作坊卫⽣规范⾷品⽣产加⼯⼩作坊卫⽣规范1 范围本标准适⽤于《云南省⾷品⽣产加⼯⼩作坊和⾷品摊贩管理办法》(云南省⼈民政府令第205号)调整的⾷品⽣产加⼯⼩作坊。

2 基本要求⾷品⽣产加⼯⼩作坊⽣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云南省⾷品⽣产加⼯⼩作坊和⾷品摊贩管理办法》、⾷品安全标准和本标准的规定从事⽣产经营活动,诚信⾃律,保证⾷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3 加⼯场所3.1 选址加⼯场所周围与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体、放射性物质、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如化⼯⽣产、矿业⽣产、屠宰场、饲养场、⽪⽑加⼯⼚、坑式厕所、垃圾场或者垃圾处理站等)保持⼀定距离,不得有⾍害可能⼤量滋⽣的场所,必要时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保证加⼯场所不受污染源的污染。

3.2 环境加⼯场所环境整洁、卫⽣,布局合理,有防⽌扬尘和积⽔等的设施,⽣活区应与⽣产区分隔,加⼯场所内道路硬化。

3.3 设计和布局加⼯场所⾯积和空间与⽣产能⼒相适应,便于设备安装、维修、清洗消毒、物料存储及⼈员操作;加⼯场所符合相应的⾷品⽣产加⼯流程,清洁、⼲净,⽣⾷区和熟⾷区、即⾷⾷品内包装与外包装有效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炉灶加料⼝和燃料存放与加⼯区有效分隔;卫⽣间与⾷品⽣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有效分隔,保持清洁,采⽤冲⽔式厕所。

3.4 内部结构房屋顶⾯、墙壁、门窗、地⾯使⽤⽆毒、⽆味的材料建造,易于维护、清洁、消毒。

4 设施4.1 供排⽔设施⾷品⽣产⽤⽔应符合GB 5749 的规定。

排⽔设施畅通,排⽔⼝有防⿏、防⾍设施。

4.2 清洁消毒设施配备⾷品⽣产加⼯的⼯器具和设备的专⽤清洁设施。

4.3 废弃物存放设施存放废弃物的容器应密闭,有明显标识,不得与盛装原辅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

4.4 个⼈卫⽣设施设置更⾐、洗⼿设施,⽣产加⼯即⾷⾷品的设置消毒设施。

4.5 通风设施具有通风设施,产⽣⼤量蒸汽、油烟、粉尘的采⽤⼈⼯或⾃然通风设施,排⽓⼝装有易于清洁的防⾍⽹罩。

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小作坊的生产加工。

2 术语和定义2.1 食品小作坊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生产条件简单,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生产者。

食品小作坊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使用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

2.2 GB 14881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 基本要求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小作坊应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4 加工场所4.1 选址及周围环境4.1.1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畜禽类动物圈养场所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4.1.2生活区应与生产加工区分隔,加工区域内无散养动物。

4.1.3加工场所外环境应整洁、卫生,道路宜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路面平坦、无积水。

4.2 设计和布局4.2.1加工场所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便于放置设备、原料及产品,并满足清洗消毒、人员操作及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

4.2.2 加工场所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合理布局,上下工序衔接合理,根据产品生产加工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措施。

4.2.3 直接入口食品加工场所的原料清洗与加工区、生食与熟食区、内包装与外包装区宜进行有效分隔。

4.2.4应对卫生间等污染源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止污染食品。

4.3 地面、墙面、顶棚、门窗4.3.1地面应平整、防滑、防渗透、防积水,易于清洁。

4.3.2墙面应平滑、显浅色、防霉、防渗透,易于清洁。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术语和定义、基本要求、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控制、标签、检验、运输和贮存、召回管理、人员和培训、记录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XX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黔食药监食生发〔2017〕105号)规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具有固定生产场地、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产品为散装或者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场所。

3.2地下室建筑物中处于室外地面以下全密闭且自然光不能射入的房间。

3.3辅助区食品加工和储存区域之外设置的厕所、垃圾存放区、燃料存放区、非食品生产用物料存放区、保洁间、办公区等对辅助性功能的区域。

3.4分离通过在物品、设施、区域之间留有一定空间,而非通过设置物理阻断的方式进行隔离。

4 生产加工场所4.1 选址应与有害废弃物、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如化工生产、矿业生产、机械修理加工、材料生产加工、屠宰场、饲养场、坑式厕所、垃圾场等)保持足以避免污染的距离,且不得有虫害可能大量滋生的场所。

4.2 生产加工场所应合理划分功能区域,最少应划分出食品加工区、食品储存区、辅助区三类区域。

4.3 食品加工区、食品储存区、辅助区应有效分离或分隔。

4.4 食品加工区总体应能满足自然光射入,明亮、通风,不得设置于地下室。

4.5 食品加工区设置和布局应科学、合理,应符合食品生产加工流程,加工场所面积和空间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装、维修、清洗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

DBS 53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DBS 53/007—2015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2015—08-27发布2016—02-27实施云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前言本标准代替DB 53/T 92—2008《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的修订. 本标准与DB 53/T 92—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修改了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原料要求;—-取消了质量等级的分级;-—理化指标中增加了乙酸乙酯的要求;—-取消了散装酒的有关规定。

标准条文中表述为“宜”的为推荐性条文。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53/T 092—2001、DB53/T 92-2008。

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1 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中引用的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和定义3.1 云南小曲清香型白酒以粮谷为主要原料,采用小曲为糖化发酵剂,经传统固态糖化、小容量容器固态发酵,蒸馏、储存、勾兑、包装而成的,不使用食用酒精及非白酒发酵产生的呈香呈味呈色物质的白酒。

3.2 小容量容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净容量≤60L的容器。

4 产品分类4.1 高度酒:酒精度为40%vol~69%vol。

4.2 低度酒:酒精度为25%vol~39%vol。

5 技术要求5.1 原辅料要求5.1.1 粮谷: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

5.1.2 生产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

5.1.3 其他原辅料:应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不得使用非食品原料和辅料。

5.2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37509 9285 銅29918 74DE 瓞Ro20988 51FC 凼表2表3表4 感官要求5.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5 理化指标5.4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及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省云南省境内从事以销售为目的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是指固定从业人数10人以下~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及设备、设施简单~以手工制作为主,从事具有地方特色食品及传统食品或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有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加工单位或个体经营户.现场制作销售的食品摊点、食堂、宾馆饭店等餐饮加工业不属本规定所指的小作坊第四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要公开承诺并签订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保证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质量安全规定~满足保障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基本要求~不存在危及健康和安全的危险,不含有毒有害物质。

第六条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限于在本乡,镇,行政区域销售.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小作坊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和要求第七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办理卫生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依法生产加工食品。

第八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应当在生产环境、生产设备、原辅材料、人员健康、产品包装等方面满足相应的基本条件要求。

,一,生产环境要求。

小作坊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生产场所应当清洁、卫生,生产过程应当防止生物性、化学性、物理性污染及原料与半成品、成品的交叉污染.,二,生产设备,设施,要求。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卫生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研制、起草、审查、编号、发布、备案、实施、跟踪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在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第三条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实施的食品产品、食品原料及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检验方法与规程等食品安全技术要求可以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新资源食品、保健食品不得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第五条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食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二)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品种、范围、使用量;(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内容。

第六条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定(修订)、发布、备案和解释等管理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承担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项目初审、项目研制单位审查、组织专家评审、以及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跟踪评价、复审等具体工作.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七条省级各有关部门、法人单位、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均可提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立项建议。

提出建议时,应当说明立项的目的、意义、标准的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国内外相关情况等。

第八条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对立项建议进行初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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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有关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法规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公开征集2017年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的通告》,为配套《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的实施,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牵头申报了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立项建议书,经省卫计委标准专家会议审核并上报国家风评中心予以了批复。

云南省卫计委下达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任务书,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列为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年度标准制定项目,项目编号:云卫〔2017〕DB003。

(二)项目负责单位、参与单位及主要起草人
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并组织实施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的制定工作。

主要协作单位云南云测质量检验有限公司,参与单位云南省卫生监督局、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云南省酿酒科学研究所。

参与起草人员:刘本军、詹伟、方海云、孙文通、谭平、张晓春、祝红昆、于国忠、柴剑波、李军明、潘章、李海山、鲁燕骅、赵迎春、梁丽、钟读波、魏伟、徐光明、缪锦辉、丁天发、王凌云等。

二、我国法律法规和其他标准的情况
(一)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食品安全的相关条款,同样也适用于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者。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云南省政府2016年10月17日发布的《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规定了食品小作坊具体认定条件、基本要求及发放登记证管理的方式,明确食品生产经营的要求,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督管理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国内相关标准情况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是针对所有食品生产企业形式的通用的卫生规范,是食品生产企业的基础性标准。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推荐性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GB/T 23734-2009)对小作坊的生产与加工场所、设施与设备、加工过程控制、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包装、贮存与运输、食品标识等方面提出了
具体要求。

上海市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DB31/2019-2013)对选址及加工场所环境、加工场所、设备、工具和容器、卫生管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安全控制、包装和标签、检验、食品贮存和运输、产品召回、培训、记录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DBS 32/13-2017,2018年1月1日实施),对小作坊的食品加工场所、设施、设备、生产加工过程及人员卫生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三、标准的制定原则
(一)以保护消费者健康为首要原则。

(二)促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行业健康发展的原则。

(三)科学性的原则。

(四)可操作性的原则。

(五)公开透明的原则。

四、标准起草过程情况说明
2017年8月,依据云南省卫生计生委下达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项目任务书,及时向省卫计委提交了《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申请书》。

2017年9月初召开标准制定启动会议暨第一次标准制定讨论会议,会上与会专家对制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
生操作规范》进行了认真研讨,安排布置了标准制定的进度安排,明确了标准制定主要协作单位、参与的相关人员和专家、标准制定课题组负责人,成立了标准制定协调组、起草组、保障组,对各组进行了任务划分,进一步审定了标准起草提纲和框架内容,明确标准制定实施计划内容及完成时限等相关内容。

该标准在立项时的项目名称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操作规范》,因标准主要规定的是“卫生规范”,“卫生操作规范”与标准内容实际不相符,且《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中的名称也为“卫生规范”,起草组经研究并在征求相关专家意见后,建议将标准名称修改确定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

2017年10月,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项目组相关人员及标准起草组专家赴浙江省进行实地调研,并对浙江省正在制定的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的情况进行交流、学习。

进一步完善和充实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地方标准的框架内容,正式形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标准草案。

2017年11月,项目组多次召开标准制定讨论会议,专家对标准草案进行修改完善,形成《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了《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一并印发全省各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各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业主征求修改意见。

在征求修改意见的基础上,为切实掌握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实际情况,下发了《关于对昆明市、曲靖市等8个州、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实地调研的通知》,组成了4个调研组、对昆明市、曲靖市、昭通市、红河州、大理州、迪庆州、丽江市、西双版纳州具有代表性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进行了实地调查,同时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的食用植物油、米线、白酒等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与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小作坊业主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座谈交流,认真收集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同时,对调研中了解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情况、产品主要类别情况、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存在的实际问题等进行汇总,形成了调研报告,为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获得了较为完善的数据材料。

2017年12月,根据对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开展实地调研的基础上,标准制定起草组再次召开专题研讨会,对标准内容、征集到的修订意见、实地调研的情况进一步研究讨论,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云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卫生规范》送审稿报省卫计委。

五、标准内容简介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场所和生产规模相对较小、从业人员少、生产条件和工艺技术简单,在低于食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要求的基础上,为保证食品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文本中对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

标准正文共有15章,内容包括:范围,基本要求,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加工场所卫生管理,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标签,检验,食品的贮存和运输,产品召回管理,人员和培训,记录。

六、标准实施建议
本标准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在软、硬件建设及规范管理上提出了统一的要求,由于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现状参差不齐,要达到该标准要求势必要进行改造提升,建议该标准的发布后的过渡期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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