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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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安全基准制度 (一)概念和特征 劳动安全基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防止劳动者在劳 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 生产设备安全的各种基准的总称。其(1)以保障 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为目的;(2)主要内容是 对劳动者的劳动环境、作业场所等劳动条件和生 产设备的安全的规定;(3)具有较强的技术性和 专业性。
一、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概述 (一)劳动安全卫生基准的概念和特征 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又称职业安全卫生基准、劳动保护基 准,是指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或Baidu Nhomakorabea作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 体健康的基准制度。 其特征:(1)保护对象具有特定性和首要性。保护对象 是特定的劳动者,且因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第 一位的,因而这一制度具有首要性的地位。(2)其实施 具有强制性。排除了用人单位可通过协商方式免除或放弃 的可能。如有的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事故, 单位不承担责任,或生死不论等,皆违法。(3)以劳动 过程为其保护范围。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之外手段的意外伤 害、治病防病等均不属其调整范围。(4)其使用范围具 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制度 这是指县级以上各级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 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2、技术类的劳动安全基准制度 这是指上升为法律的劳动安全技术规程。 (1)建筑物和通道的安全(2)机器设备 的安全(3)电器设备的安全(4)动力锅 炉和气瓶的安全(5)建筑安转工程的安全 (6)矿山安全
(4)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制度 这是指我国境内的一切新建、改建、扩建 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的一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
(5)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伤亡事故分为四类:①轻伤事故,指职工 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 事故;②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 或视觉、听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 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 有重大损失,但无死亡发生的事故;③死 亡事故,职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④重大 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⑤特 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三、劳动卫生基准制度 (一)概念和特征 劳动卫生基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保护劳动者在劳 动过程中的身体健康,防止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 和职业危害的发生而制定的各种基准的总称。其 目的是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其内容具体,可操 作性强,并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主要是会添加 一些新的职业病目录)。 我国的劳动卫生工作的重点是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2、用人单位 主要是义务。 (1)依法制定内部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并要求劳 动者遵守;(2)对内部的劳动安全卫生执行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3)对劳动 者进行安全卫生教育,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 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违反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 度的劳动者给予内部处罚;(4)提供符合国家规 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条件和必要的劳动 防护用品。比如化工行业的口罩、防毒面具等; 煤炭行业的安全头盔等;(5)依法参加工伤社会 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3、劳动者及工会 工会主要是监督、建议和纠正。劳动主要享受权利,包括 (1)知情权,有权了解工作场所或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危 害因素等;(2)建议权,针对劳动安全卫生情况;(3) 拒绝权,有权拒绝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4)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权和撤离权,如下井后发现 有瓦斯泄露迹象;(5)监督权;(6)工伤保险权,有权 要求单位为其参加工伤社会保险;(7)获得民事赔偿权。 义务主要是指严格遵守单位有关用工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 制度,接受劳动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 报告等。
(3)劳动安全认证制度 这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之前,依法对参与 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能力、资格以及其他 安全因素进行审查评价并确认资格或条件 的制度。 主要包括三类:
第一,对企业安全生产资格的认证,这包 括对矿山、建筑、危险品行业企业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制度,以及对特种设备(如锅 炉、电梯、压力管道、客运索道、大型游 乐设施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许可制度。
伤亡事故的报告:现场有关人员报告企业负责 人——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报 告后,24小时内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公安部门、检察院、工会——企业主管部门和劳 动部门逐级将死亡事故报至省级企业主管部门和 劳动部门、重大伤亡事故报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 部门、劳动部门 企业应保护事故现场,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对于伤亡事故,应组成不同级别的调查组进行调 查,然后分别作出处理。处理工作应在90日内结 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
(二)主要内容 1、管理类的劳动安全基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由政府各部门对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 理,用人单位则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要实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追究制度,追究相关 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2)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 这是防止伤亡事故发生、减少职业危害的切实有 效的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开展劳动安全 教育培训工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也有接受教育 和培训的义务。对于培训时间也有具体规定。
第二,对特殊岗位或特种作业人员资格的 认证,前者主要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从业 人员,后者则主要是指从事容易发生人员 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 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 如电工作业、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 锅炉作业等;
第三,对有特殊危害的设备或产品的认证。 除了上述的特种设备的安全认证,还包括 漏电保护器安全认证、劳动防护用品安全 质量认证等。
(二)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三)劳动安全卫生基准制度中各方当事人的权 利和义务 1、劳动安全卫生行政部门 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劳动工作并负责监督检查《劳 动法》所确立的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 其所拥有的主要是义务,或曰职责:(1)建章立 制。即围绕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制定或修订统一的 规章制度;(2)监督检查,针对用人单位执行情 况;(3)组织开展劳动安全卫生科研工作;(4) 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工作规划并予以落实; (5)加强劳动安全卫生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