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12”瞒报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总局煤监局发出《关于近期几起隐瞒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监总局煤监局发出《关于近期几起隐瞒事故的通报》2005/10/26 10:59鉴于今年九月份以来,被查实的隐瞒事故呈多发势头。
9月15日至10月17日,全国发生经查实的隐瞒事故5起,死亡22人。
其中特大事故1起,死亡12人。
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出《关于近期几起隐瞒事故的通报》(以下简称《通报》。
《通报》说,9月15日,陕西省黄陵县苍村乡七丰村沟西煤矿(该矿为村办集体企业,被列为停产整顿矿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12人死亡。
该矿对事故隐瞒不报,后经举报,由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调查后核实。
9月21日,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南关镇煤运柏疙瘩煤矿(非法基建井)发生瓦斯爆炸事故,造成6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矿主隐瞒不报,与家属私了,后经举报,由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调查后核实。
10月3日,吉林省辽源市东辽县安恕煤矿(乡镇矿、证照齐全)发生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该矿对事故隐瞒不报,后经举报,由吉林煤矿安全监察局调查后核实。
10月11日,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陕西龙钢集团公司木龙沟铁矿发生顶板事故,造成2人死亡。
该矿对事故隐瞒不报,经《华商报》披露后,由陕西安全监管局调查后核实。
10月17日,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果园背光明水沥煤矿(乡镇矿、属于关闭煤矿),在拆除设备时发生顶板事故,造成1人死亡。
该矿对事故隐瞒不报,后经举报,由广东省安全监管局调查后核实。
《通报》说,隐瞒事故多发,暴露出一些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工人生命,违法顶风作案。
同时也暴露出部分地区安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
隐瞒事故如得不到严肃查处,将严重影响国家法律的威严、政府的权威和威信,势必助长了一些企业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违法生产。
《通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两个重要文件精神,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对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力度,集中力量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的主要原因及解决措施
生产安全事故瞒报的主要原因及解决措施
连民杰;杨和平
【期刊名称】《现代矿业》
【年(卷),期】2022(38)2
【摘要】长期以来,生产事故瞒报久治不绝,严重危害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健康发展。
为杜绝这一现象,以高危行业为切入点,深刻揭示了事故瞒报带来的危害,阐述了瞒报在绩效考核与问责不科学、事故企业停产时间长、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受牵连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原因,从树立正确的事故观、事故调查处理科学化、安全责任指标
科学量化、正确理解企业主体安全责任4个层面提出了切实可行的解决方式与方法,可为地方政府和应急管理机构提供有益的参考。
【总页数】6页(P249-254)
【作者】连民杰;杨和平
【作者单位】中钢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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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难瞒报处理结果报告
矿难瞒报处理结果报告尊敬的领导:按照您的要求和指示,我对最近发生的矿难瞒报事件进行了调查,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理方案。
现将处理结果报告如下:1. 对责任单位严肃处理:针对矿难瞒报事件,责任单位应该为矿井的安全管理和信息披露负责。
经过调查,事发矿井的管理层存在明显的安全隐患瞒报行为,对瞒报的相关人员进行了开除,并决定对责任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罚。
责任单位将会被停产整顿一段时间,以整顿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并加强对矿井的安全监控和信息披露。
2.加强对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矿难瞒报暴露了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不到位。
对此,我们将对安全监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问责,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成立专项调查组对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全面的排查和整改。
同时,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监察,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监管标准和操作技术规范,确保安全监管的严密性和有效性。
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安全状况和监管措施,接受社会监督。
3.关注遇难者家属的合法权益:紧急疏散和救援工作已经展开,确保伤亡人员得到及时救治和妥善安置。
同时,我们将积极关注遇难者家属的合法权益,做好心理援助、经济救助等工作,确保他们得到应有的关怀和支持。
建立起遇难者家属代表与责任方进行沟通的机制,解决其合理诉求,并及时公布事故的相关处理结果和赔偿安排。
4.全面加强矿井安全管理:对于此次矿难事件,我们要深刻吸取教训,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矿井是一个容易发生事故的复杂环境,必须全面加强矿井安全管理。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加强矿井的设备检修和维护,确保矿井的设施符合安全要求;加大技术投入,引入先进的安全监测和预警技术,从源头上控制事故风险。
5.建立事故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对于矿难事件的瞒报问题,我们必须建立起有效的事故报告和信息披露制度。
责任单位应该及时将事故情况上报,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开,不能隐瞒和瞒报事故信息。
同时,加强事故调查和报告的专业化水平,确保事故调查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建立起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故意隐瞒和瞒报事故的人员依法予以惩处。
煤矿地面建筑施工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煤矿地面建筑施工高空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一、事故单位概况
吉林省龙家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长春市空港经济开发区境内,隶属于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省属国有企业。
矿井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均在有效期内。
矿井核定生产能力为270万吨/年。
二、善后处理情况
事发后吉林省龙家堡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积极开展善后工作,迅速落实相关政策,遇难矿工家属得到妥善安抚,保持了社会稳定。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情况
事故发生后企业能够积极组织救援,抢救过程中没有发生次生事故,从事故发生到送往吉林延安医院用时40余分钟,相关部门人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及时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四、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1、要切实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严格督促从业人员认真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2、切实加强地面选煤厂安全管理,按规定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发现并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张庆复、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安然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庆复、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吉林省安然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30【案件字号】(2020)吉01民终10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婧明聂莹邵明福【审理法官】高婧明聂莹邵明福【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安然劳务有限公司;张庆复【当事人】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安然劳务有限公司张庆复【当事人-个人】张庆复【当事人-公司】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安然劳务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罗书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王宇玲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罗书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王宇玲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罗书王宇玲【代理律所】吉林敦宜律师事务所吉林吉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林省安然劳务有限公司【被告】张庆复【本院观点】关于本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张庆复工伤事故发生后,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了工伤认定,亦于2016年7月2日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证人证言证明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是否超过仲裁时效问题,张庆复工伤事故发生后,通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了工伤认定,亦于2016年7月2日进行了伤残等级鉴定。
此后,张庆复积极主张权利,通过证人证言以及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证明张庆复在此后亦积极追索工伤保险赔偿,故张庆复的仲裁申请并未超过仲裁时效。
张庆复发生工伤事故,经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长人社德工认字(2015)58号工伤认定决定认定张庆复属工伤,用人单位为安然公司。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瞒报谎报煤矿事故的通报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瞒报谎报煤矿事故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04•【文号】安委办函[2014]44号•【施行日期】2014.08.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两起瞒报谎报煤矿事故的通报(安委办函〔2014〕4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2014年7月份以来,连续发现2起瞒报谎报较大煤矿事故,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7月5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成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造成8人死亡。
矿主隐瞒,经群众举报,于7月20日被查实。
鉴于黑龙江省近年来多次发生瞒报煤矿事故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该起事故查处进行挂牌督办,并责成黑龙江煤矿安监局依法吊销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及相关负责人矿长安全资格证,提请地方政府对事故矿井及非法开采区域依法予以关闭,会同黑龙江省有关部门成立事故调查组依法提级开展事故调查。
7月11日,江西鸣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国有重点煤矿)发生一起瓦斯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
该矿自行救援结束后,随即对事故采区进行了封闭,并谎报该矿发生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死亡2人。
该起事故经群众举报后,于7月16日被查实。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决定对该起事故查处进行跟踪督办,并责成驻地煤矿安监机构会同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组织调查。
以上两起瞒报谎报事故性质恶劣、影响极坏,黑龙江、江西两省要将瞒报事故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
为进一步规范事故举报信息核查工作,严肃查处、严厉打击瞒报、谎报事故行为,特提出如下要求:一、认真组织事故举报信息核查工作。
接报生产安全事故举报信息的部门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由当地政府组织公安、纪检监察、工会和有关安全监管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核查,核查结果要及时向上级安委会报告。
对核查难度大、本级难以推进的,要及时向上一级地方政府汇报并提请组织核查。
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瞒报事故调查报告日期: [日期]封号: [编号]调查小组成员:1. [姓名]2. [姓名]3. [姓名]4. [姓名]5. [姓名]调查目的:本次调查的目的是针对经过初步了解的一起疑似瞒报事故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并确保相关的事故信息得到及时准确的报告和处理。
调查过程:1. 调查组对事故相关的文件、记录进行了梳理和查阅,并收集了事故相关的证据和证言。
2. 调查组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对事故原因进行推理和分析。
3. 调查组对涉事人员进行了询问和采集口供,以获取更多相关信息。
4. 调查组对涉事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进行了审查,以确定是否存在管理不到位或不规范的情况。
5. 调查组对相关部门进行了联络和协调,以获取更多相关信息和了解相关政策法规。
调查结果:经过调查,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 确实存在瞒报事故的行为。
涉事人员在事故发生后未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而是试图掩盖事故的真实情况。
2. 事故原因主要是人为因素导致,但具体原因还需要进一步分析和调查。
调查建议:基于以上调查结果,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 对瞒报事故的涉事人员进行相应处理,依法追究其责任。
2. 加强安全管理制度和流程的监督和落实,确保事故的及时上报和处理。
3. 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培养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知识。
4. 完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提高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效率。
备注:本次调查报告仅供参考,并建议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行动和处理。
调查小组组长签名:[签名]日期:[日期]。
特别重大较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33份已打包)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压缩包)文件目录1上海市长宁区昭化路148号1幢厂房“5·16”坍塌重大事故调查报告2上海赛科石油化工公司“11·26”中毒和窒息死亡事故调查报告3中铁隧道集团二处南吕梁山隧道“12·25”爆炸事故调查报告4临沂金誉石化有限公司“6·5”罐车泄漏重大爆炸着火事故调查报告5保山市隆阳区“3·18”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6冀中能源张矿集团怀来艾家沟矿业公司“2·28”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7内蒙古“2·23”井下车辆伤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8内蒙古伊东集团东兴化工公司“4·24”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9内蒙古某供电局“6·12”人身触电伤亡事故调查报告10内蒙古银漫矿业“2·23”重大事故调查报告11华容明珠三期工程项目“1·23”较大塔式起重机坍塌事故调查报告12博兴县诚力供气有限公司“10·8”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13吉林省宝源丰禽业“6·3”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报告14吉林老金厂金矿股份有限公司“1·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15大连石化分公司三苯罐区“6·2”较大爆炸火灾事故调查报告16天津“10·28”仓库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报告17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公司“8·11”重大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调查报告18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溪香岸工程“8·31”模板坍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19方大特钢二号高炉“5·29”煤气上升管爆裂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20昆明市东盟联丰农产品商贸中心“3·04”酒精燃爆重大事故调查报告21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2江苏德桥仓储有限公司“4·22”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3江苏昆山中荣金属制品公司“8·2”粉尘爆炸事故调查报告24河北张家口盛华化工“11·28”重大爆燃事故调查报告25泰兴市扬子医药化工有限公司“5·3”闪爆事故调查报告26济南齐鲁天和惠世制药“4·15”重大着火中毒事故调查报告27深圳市体育中心改造提升拆除工程“7·8”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28深圳市宝安区航城街道“2·23”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29聊城市茌平县“3·16”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报告30襄阳市“4·14”重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31锦溪镇昆山新鸿企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1·24”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32长金大厦工程“11·19”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33集贤县旺鑫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6·26”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以下是压缩包(可直接点开,或右键复制/粘贴进行保存):。
[2022年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5篇]
[2022 年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5 篇]2022 年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5 篇 2022 年安全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一)201 某年 7 月 11 日 12 时 48 分摆布,在朝阳区金盏乡黎各庄村原某某京运铸造厂旧礼堂装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坍塌事故,造成作业人员 3 人死亡, 2 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以及朝阳区政府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参预,对事故全面开展调查处理,并经市政府批复结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国发〔2022〕23 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一、事故基本情况原京运铸造厂礼堂建造于 1988 年,建造时无设计单位和设计图纸。
礼堂呈东西走向,为二层混合结构,长 43.2 米、宽 12 米。
一层、二层均设有钢筋混凝土圈梁,二层楼板为混凝土预制空心楼板架设于人字形钢结构横梁上。
建造屋架为人字形结构。
201 某年 6 月中旬,任力国在朝东鑫旺公司未按法律要求办理任何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礼堂进行装修施工。
事故发生前完成为了对礼堂一、二层吊顶的装修,一层窗户的更换,在一层窗户上方加固了一道钢筋混凝土横梁。
201 某年 7 月 11 日 12 时 48 分摆布,作业人员在对楼面实施找平作业时,礼堂东侧整体蓦地坍塌(坍塌部份长约 28.8 米、宽约 12 米),将礼堂二层施工的 5 名工人埋压。
事故共造成3 人死亡、 2 人受伤。
二、事故原因及性质(一)直接原因礼堂装修时由于未进行专业设计,没有对原有房屋结构进行检测,未能及时发现原有房屋结构设计缺陷。
施工时在二层浇筑 80 多吨混凝土增加了楼面载荷,导致一层钢屋架约有1/6 杆件应力大于极限强度(370MPa),礼堂东侧整体蓦地坍塌。
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摘要
本次调查报告主要针对某公司瞒报事故的情况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高层对瞒报事故存在重大责任,并对事故后迟迟不报、未及时处理、不配合调查等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此基础上,我们提出了相应的整改建议。
一、事故起因
初步调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线没有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且在清理生产现场时存在操作不规范的情况。
加之员工对安全常识的缺失,导致了一起近似于火灾的事故。
二、事故后处理
一旦发生事故,公司应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处理,且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调查。
但该公司在事故后迟迟未报,以致情况恶化,后期处理更加麻烦。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该公司不配
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甚至干扰调查,无疑增加了整个事故处理
的难度和风险。
三、责任分析
从调查结果来看,该公司高层因瞒报事故而导致严重后果,对
员工教育和安全检查等重要事项没有做到落实,负有直接责任。
此外,相关管理人员在事故后处理和调查过程中表现不佳,也应
承担一定的责任。
四、整改建议
1.严格落实安全制度,定期检查生产线设施和员工安全措施。
2.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和培训,普及安全素养。
3.加强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处理能力。
4.建立完整的事故报告和处理程序,严防发生瞒报事故的情况。
5.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上报和配合调查。
综上所述,瞒报事故对企业的影响极为严重,对员工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失,因此,我们应加强对事故的防范,处理事故时应快速、专业和周密。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员工的安全,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12”瞒报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If you do not do more than others, your value will not be higher than others.模板参考(页眉可删)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12”瞒报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4月12日12时30分左右,在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森漫桦林二标段项目工地,工人在用塔吊吊运方砖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群众举报后核实,企业瞒报,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依据《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决定对该事故提级调查处理。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2015年10月26日,成立了由长春市安监局、长春市监察局、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建委、长春市总工会、南关区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12瞒报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长春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专家认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以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工程项目及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一)工程项目概况工程名称:吉森漫桦林(二标段:7号楼、8号楼、9号楼、14号楼、15号楼、16号楼、17号楼、18号楼);工程地点:长春市南关区(东至丙六十七路、西至丙六十六路、南至丙五十路、北至金宇大街);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长发改审批字〔2014〕101号;资金来源:自筹;工程内容:建筑安装工程(含土建、装饰、水暖、电气工程)。
工程总建筑面积为42908.9平方米,合同造价7600.9825万元。
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工程已办理施工许可证。
该项目总承包单位是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部门备案的劳务分包单位是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单位属于出借资质未参加实际施工活动;实际劳务分包单位是吉林龙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是吉林建院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19”瞒报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19”瞒报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2015年6月19日23时左右,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南关区北阳新第一标段一号楼进行室内装修备料施工活动中,发生一起起重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群众举报后,经市、区两级安监部门初查核实,该事故存在且涉嫌瞒报。
依据《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决定对该事故提级调查处理。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2015年11月26日,成立了由长春市安监局、长春市监察局、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建委、长春市总工会、南关区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6.19”瞒报起重伤害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长春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专家认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以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事故瞒报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装修项目、相关单位及事故升降机情况(一)装修项目情况1.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北阳新第一号楼装修项目(含空调及弱电);项目地点: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自由大路交汇处;项目承包范围:北阳新第一号楼室内装饰、装饰电气、装饰给排水、通风及空调、楼宇智能化(弱电);项目总造价:约8435万元。
2.项目来源北阳新第一标段一号楼主体工程由吉林省北阳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由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施工。
在该楼主体建成后,由吉林省北阳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向发售给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长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与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约定: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拥有该楼部分房屋使用权,并由其出资对楼房内部进行整体装修。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作为该楼内装修项目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将装修项目整体发包给吉林省五一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5月14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经过对公司最近一起事故的调查,我们发现了一些令人震惊的事实。
在此次事
故中,公司的管理层存在严重的瞒报行为,对事故的严重性进行了掩盖和隐瞒。
以下是我们对此次事故的调查报告。
首先,我们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详细的勘查和调查。
经过现场勘查和证据搜集,
我们发现事故的严重性远远超出了公司最初的报告。
事故现场的损坏程度和影响范围远远超出了公司最初的估计,这种瞒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其次,我们对事故的原因进行了深入分析。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事故的发生与
公司的安全管理和监管存在严重问题有关。
管理层的疏忽和忽视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而对事故的瞒报行为更是雪上加霜。
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司的员工和客户的安全。
最后,我们对公司的应对措施进行了评估。
我们认为,公司应该立即采取有效
的措施,对管理层进行严肃处理,并对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检讨和改进。
同时,公司应该公开事故的真实情况,向员工和客户道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赔偿。
综上所述,公司在此次事故中存在严重的瞒报行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
的形象和信誉,也严重影响了员工和客户的安全。
我们强烈要求公司对此次事故进行彻底的反思和整改,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向公众公开事故的真实情况,以重树公司的形象和信誉。
同时,我们也希望公司能够从此次事故中吸取教训,加强安全管理,保障员工和客户的安全。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吉林森工集团和长白山森工集团2014年森林资源清查主要结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吉林森工集团和长白山森工集团2014年森林资源清查主要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1.11•【文号】林资发〔2015〕145号•【施行日期】2015.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公布吉林森工集团和长白山森工集团2014年森林资源清查主要结果的通知林资发〔2015〕1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按照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的总体部署,我局于2014年组织完成了吉林森工集团和长白山森工集团的森林资源清查工作,清查成果已经通过审定,现予以公布,森林资源清查成果可在本单位林业工作中使用。
附件:吉林森工集团和长白山森工集团2014年森林资源清查主要结果国家林业局2015年11月11日附件吉林森工集团和长白山森工集团2014年森林资源清查主要结果按照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的总体部署,国家林业局于2014年组织完成了吉林森工集团和长白山森工集团的森林资源清查工作,主要结果如下:吉林森工集团:森林面积121万公顷,森林覆盖率85.46%。
活立木总蓄积20819万立方米,森林蓄积19874万立方米。
天然林面积105万公顷,天然林蓄积18233万立方米;人工林面积16万公顷,人工林蓄积1641万立方米。
长白山森工集团:森林面积194万公顷,森林覆盖率86.46%。
活立木总蓄积32495万立方米,森林蓄积31390万立方米。
天然林面积183万公顷,天然林蓄积30383万立方米;人工林面积11万公顷,人工林蓄积1007万立方米。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4.06”物体打击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4.06”物体打击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7.25•【字号】吉建安〔2019〕37号•【施行日期】2019.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4.06”物体打击事故处理情况的通报吉建安〔2019〕37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019年4月6日13时许,四平市中央公园小区四期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物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依据《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四平市中央公园“4.06”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四政函〔2019〕96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现将处罚决定通报如下: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做出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吉)JZ安许证字[2005]000948)30日,(暂扣日期: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23日)的处罚。
二、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资质资格事中事后监督管理规定》的规定:暂扣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商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吉建安A(2013)0000069)30日,(暂扣日期: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8月23日);暂扣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王广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吉建安B(2013)0002270)3个月,(暂扣日期:2019年7月25日至2019年10月24日);暂扣吉林省东大建筑有限公司专职安全员褚英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编号:吉建安C(2019)0000211)6个月,(暂扣日期:2019年7月25日至2020年1月24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12.12•【字号】黑政办发〔2015〕7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严肃查处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的通知黑政办发〔2015〕78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今年以来,我省相继发生七台河市昌峰煤矿“4·5”较大水害、鹤岗市旭祥矿业有限公司“7·20”较大水害、龙煤集团鸡西矿业公司杏花煤矿“11·20”重大火灾、鸡西市鸡东县福源煤矿“11·28”较大瓦斯燃烧4起瞒报迟报事故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性质十分恶劣,在全国造成极坏影响。
为深刻吸取教训,切实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坚决遏制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依规报告事故信息是各级政府和企业的法定义务。
及时、准确、如实报告事故信息,对全面掌握事故情况,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最大程度降低事故损失和不良影响,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理念,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进一步提高对事故信息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配强政务信息带班值班力量,严格落实事故信息报告职责,规范事故报告工作,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事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完整。
二、切实提高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时效性。
事故发生地政府是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瞒报事故调查报告
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瞒报事故调查报告近年来,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的现象在社会上屡见不鲜。
瞒报事故调查报告,顾名思义,就是在发生事故后,相关部门或个人故意隐瞒或篡改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公信力和透明度的原则,更严重地损害了社会的利益和人民的生命安全。
本文将从事故调查的重要性、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的危害以及解决瞒报问题的对策等方面进行探讨。
事故调查是一个国家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也是维护人民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的重要手段。
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事故原因,可以及时发现和纠正生产过程中的隐患,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事故调查报告是事故调查的结果,它不仅是对事故发生原因的总结和分析,更是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和惩处的依据。
只有真实、客观、全面地呈现事故调查报告,才能为后续的事故防范和管理提供有力的参考和依据。
然而,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的行为却给这一过程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和风险。
首先,瞒报事故调查报告会导致事故原因无法得到真实的揭示,从而难以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其次,瞒报事故调查报告会让相关责任人逃避法律的制裁,无法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削弱了法律的威慑力和社会的公正性。
此外,瞒报事故调查报告还会损害社会公信力,降低人民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信任度,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针对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的问题,我们应该采取一系列的对策来加以解决。
首先,应加强对事故调查报告的监督和审查,确保其真实、客观、全面。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严格审核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确保不会出现瞒报和篡改的情况。
其次,应加大对瞒报行为的打击力度,对于故意瞒报事故调查报告的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以儆效尤。
同时,还应对瞒报行为进行舆论曝光,提高社会舆论的监督力度,形成对瞒报行为的舆论压力。
最后,要加强事故预防和管理工作,提高事故调查的科学性和专业性,从根本上减少事故的发生,避免瞒报行为的发生。
总之,瞒报事故调查报告是一种严重违背公信力和透明度原则的行为,对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
木材加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木材加工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一、事故概况据事故现场调查,该木材加工厂主要生产木材家具,占地面积约20000平方米。
事发当天,一名工人在进行木材的切割加工时操作失误,导致木屑堆积处产生火花并迅速蔓延开来。
由于火灾发生时工厂内部大部分设备和原材料都是木材和木屑,火势蔓延迅速,瞬间席卷整个生产车间。
据初步统计,火灾事故造成了3名工人死亡,5人受伤,部分设备和原材料被焚毁,经济损失达数百万元。
二、火灾原因分析1. 人为操作失误经过调查发现,当天事发时,切割木材的工人由于操作失误,导致木屑堆积处产生火花,引发火灾。
在木材加工行业,由于木材的易燃性和工艺的特殊性,工人的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是至关重要的。
而该工人在操作时并未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2. 消防设施不完善经现场勘察发现,该木材加工厂的消防设施并不完善,消防器材老化损坏,灭火系统不够完备,一旦发生火灾很难及时有效地进行控制。
而且事发当天,由于工厂空气流通不畅,火势得以迅速蔓延,造成了严重后果。
3. 管理混乱在事故调查中,发现该木材加工厂的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
生产车间内原材料摆放混乱,安全通道被占据,一旦发生火灾,人员疏散和救援将受到阻碍。
该加工厂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一定的漏洞,管理人员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管理也亟待加强。
三、火灾事故对策基于火灾原因的分析,我们对该木材加工厂提出了以下对策建议:1. 提升工人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识加强对工人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健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将安全意识融入到员工的日常生产操作中,提高员工对火灾和安全生产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2. 完善消防设施全面检查并维护整个厂区的消防设施,更新老化损坏的消防器材和灭火系统,确保一旦发生火灾,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控制和灭火。
3. 加强管理和运营规范规范原材料和成品的摆放和储存,确保生产车间内通道畅通,设置明确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时清理生产车间内的垃圾和防止火源的产生,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生产车间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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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12”瞒报物体打击事故调查
报告
2015年4月12日12时30分左右,在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森·漫桦林二标段项目工地,工人在用塔吊吊运方砖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经群众举报后核实,企业瞒报,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依据《长春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决定对该事故提级调查处理。
经市政府批准同意,2015年10月26日,成立了由长春市安监局、长春市监察局、长春市公安局、长春市建委、长春市总工会、南关区政府等部门相关人员组成的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12”瞒报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长春市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专家认定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应急处置以及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工程项目及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工程名称:吉森·漫桦林(二标段:7号楼、8号楼、9号楼、14号楼、15号楼、16号楼、17号楼、18号楼);工程地点:长春市南关区(东至丙六十七路、西至丙六十六路、南至丙五十路、北至金宇大街);工程立项批准文号:长发改审批字〔2014〕101号;资金来源:自筹;工程内容:建筑安装工程(含土建、装饰、水暖、电气工程)。
工程总建筑面积为42908.9平方米,合同造价7600.9825万元。
安全生产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工程已办理施工许可证。
该项目总承包单位是吉林森工集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部门备案的劳务分包单位是吉林省川渝泓龙劳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该单位属于出借资质未参加实际施工活动;实际劳务分包单位是吉林龙翔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监理单位是吉林建院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项目建设相关单位
1. 项目建设单位
吉林省吉森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3年8月15日。
注册地址: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仙台大街146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