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海某公司“621”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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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6 6 21 ”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2 年 6 月 21 日 15 时 5 分左右,位于江北新区 NJJBd1 地块一区一标段工程 A 区施工现场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 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 16 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分局、江北新区党群工作部、江北新区纪工委监察工委、江北新区建设与交通局、江北新区中央商务区建设管理办公室等部门组成了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调查需要,调查组邀请相关专家成立技术鉴定专家组,分析事故发生的技术原因。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有关资料,结合专家组出具的技术分析报告,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现将事故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根据事故现场勘验、询问有关当事人、查阅相关资料,结合专家组出具的技术分析报告,分析事故发生原因如下

(一)事故发生原因直接原因

混凝土支撑梁垫层块受扰动后,突然发生掉落,将正在下方进行清淤作业的工人砸中,是造成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1)劳务单位在进行土方开挖作业时,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作业现场事故隐患,未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要求是造成这起事故的主要原因。

(2)相关单位及人员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不到位,对项目现场施工作业落实施工方案安全措施情况审核不到位,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二)事故性质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这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处理意见鉴于对以上事故原因的分析,经过事故调查组认真研究,对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如下

(一)杨某,劳务公司工人,忽视现场风险因素,在混凝土支撑梁底部混凝土垫层被扰动的情况下,违反“土方开挖过程中,需将水平支撑侧边夹土、底部垫层进行清除”的安全管理规定进入支撑梁底部进行清淤作业,忽视安全提醒,被掉落的混凝土垫层砸至背部受伤并最终死亡,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予责任追究。

(二)李某,劳务公司生产经理,违反安全技术交底中“支撑位置开挖后立即将垫层清理干净,避免底部垫层未清理、掉落至基坑

内”、“每日或雨后必须检查土壁及支撑稳定情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继续工作”的安全管理规定,安排工人进行作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三)劳务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四)总包公司,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对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落实情况审查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移送南京市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依据《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宁建规字﹝214﹞2 号)对该公司进行处理。

(五)监理单位,对项目施工现场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审核不到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也负有一定管理责任,建议由江北新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移送南京市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依据《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不良行为红、黄牌警示实施细则》(宁建规字﹝214﹞2 号)对该公司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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