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操作实务:进项税额、期末留抵税额、混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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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实务理解

财税实务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实务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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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实务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实务理解
政策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政策来源
对一项交易行为即涉及应税服务又涉及销售货物的,引入原混合销售政策,根据纳税人主体判断增值税适用税率。

专家解析
1.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其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再如物业公司在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中,向用户收取的水费、电费等,属于混合销售行为,一并按物业管理服务征收增值税;同时必须是一个纳税人提供,如施工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和下属物资公司提供建筑材料销售,就不属于混合销售,则属于两项销售行为。

2.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如对于既从事钢结构等的生产销售,又提供安装、工程等建筑服务的企业,如果施工合同中分别注明钢构价款和设计、施工价款的,分别按照适用税率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12.13施行日期2013.01.0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主题类别增值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2月13日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编号:XXX县(市、区)国税资产重组留抵通知XX号)原纳税人名称原纳税人工商执照登记号原纳税人识别号原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年月新纳税人名称新纳税人工商执照登记号新纳税人识别号新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间年月原纳税人最后一次增值税纳税申报所属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批准注销税务登记时间年月日尚未抵扣的留抵进项税额经审核,该纳税人在我局注销时,有尚未抵扣的进项留抵税额合计(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

营改增后固定资产用途改变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随着我国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固定资产用途改变引发的增值税进项如何处理成为一个热点问题。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供读者参考。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一个概念,即增值税进项。

增值税进项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购买的物资、办公用品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的增值税。

对于改变用途的固定资产,原本用于代销的资产转为自用,或原本用于生产经营的资产改为用于非经营性活动,这些资产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该如何处理?根据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资产用途发生改变后,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增值税进项:第一,对于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如果企业购买固定资产时享受了增值税进项抵扣的优惠政策,那么在资产用途发生改变后,企业需要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金额予以调整。

具体而言,企业需要按照改变资产用途时的实际情况进行重新计算,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金额进行追缴或补缴。

第二,对于固定资产改为非经营性活动使用的情况,如企业将固定资产转为员工福利或个人住房等非经营性用途,这些资产不再产生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增值税进项。

因此,企业在资产用途改变之后,不再享受与该资产相关的增值税进项抵扣政策。

第三,对于代销类固定资产转为自用的情况,这一情况相对复杂。

根据相关税务部门的规定,企业需要根据资产转用情况重新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

具体操作时,企业应将原先抵扣的增值税发票予以追缴或补缴,并对固定资产重新进行计提和抵扣。

尽管存在这些规则和原则,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面临一些困难。

首先是资产用途改变的界定问题。

且不论资产用途改变算发生在何时,展开具体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会令企业头痛。

其次是增值税的抵扣计算问题。

企业可能需要支付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重新计算,以确定应该追缴或补缴的增值税额度。

此外,税务部门也需要加强对企业的诚信宣传和培训,以确保企业能够正确理解和遵守税收政策。

面对这些困难和挑战,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来应对:首先,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及时了解固定资产用途变更的情况,并与税务部门进行沟通,明确资产用途变更的界定。

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涉税政策汇总总结

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涉税政策汇总总结

营改增下的混合销售、混业经营和兼营行为涉税政策汇总总结新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办法首次引入了“混业经营”的概念,而现行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制度中,还存在“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

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存在一定的交叉。

实践中,纳税人经常混淆这三个概念之间的区别及税务处理的不同,并引发相应的涉税风险。

本文主要分析了这三个概念的区别及税务处理的不同。

一、混合销售及其税务处理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包括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和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除有特殊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货物的销售额和收取的服务费一并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统一交纳营业税。

实践中,通常以纳税人登记的主营业务来区分“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和“其他纳税人”。

如以设备生产为主业的纳税人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就属于交纳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而作为营业税应税服务领域的邮政局,提供邮政服务的同时销售集邮商品(如邮票),则属于交纳营业税的混合销售。

其他行业销售集邮商品的行为,则属于纯粹的货物销售行为,应交纳增值税。

邮局非在提供邮寄服务过程中销售集邮商品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兼营行为”,但法律特别规定这种“兼营行为”也只交纳营业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之后,原来交纳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为交纳增值税。

相应的,原来的某些“混合销售”行为,可能不再符合“混合销售”的概念,而更像是营改增试点制度中的“混业经营”。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一1、营改增后“应交税费”明细科目的设置2、营改增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二3、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4、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5、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6、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营改增后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详解三7、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8、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9、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10、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11、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12、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下: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预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内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专栏;其中:1.“进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而支付或负担的、准予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2.“销项税额抵减”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因扣减销售额而减少的销项税额;3.“已交税金”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当月已交纳的应交增值税额;4.“转出未交增值税”和“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分别记录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转出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额;5.“减免税款”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减免的增值税额;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专栏,记录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7.“销项税额”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收取的增值税额;8.“出口退税”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按规定退回的增值税额;9.“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二“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月度终了从“应交增值税”或“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当月应交未交、多交或预缴的增值税额,以及当月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额;三“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四“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税务机关认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以后期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尚未交叉稽核比对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额;五“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由于未经税务机关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一般纳税人已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尚未经税务机关认证的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已申请稽核但尚未取得稽核相符结果的海关缴款书进项税额;六“待转销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已确认相关收入或利得但尚未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而需于以后期间确认为销项税额的增值税额;七“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核算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八“简易计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发生的增值税计提、扣减、预缴、缴纳等业务;九“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增值税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发生的增值税额;十“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纳税人购进在境内未设经营机构的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的应税行为代扣代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需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不需要设置上述专栏及除“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外的明细科目;二、账务处理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2.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进项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认证后,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3.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当按取得成本,借记“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科目,按当期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以后期间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并未付款的,应在月末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不需要将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暂估入账;下月初,用红字冲销原暂估入账金额,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5.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6.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进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实际缴纳代扣代缴增值税时,按代扣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按规定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售后租回应将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认收入或利得时,应按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税法上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制度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3.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此后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的账务处理;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前已确认收入,但因未产生营业税纳税义务而未计提营业税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企业应在确认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冲减当期收入;已经计提营业税且未缴纳的,在达到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应交税费——应交教育费附加”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并根据调整后的收入计算确定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的金额,同时冲减收入;全面试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该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利润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项目;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为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设置“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该科目借方反映销售出口货物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贷方反映实际收到的出口货物应退回的增值税、消费税等;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退税额;1.未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按规定退税的,按规定计算的应收出口退税额,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收到出口退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2.实行“免、抵、退”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出口货物,在货物出口销售后结转产品销售成本时,按规定计算的退税额低于购进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当期出口货物的进项税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在规定期限内,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不足以抵减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不足部分按有关税法规定给予退税的,应在实际收到退税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待认证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计提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对于结转以后期间的进项税额,应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在预缴增值税后,应直至纳税义务发生时方可从“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结转至“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4.减免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对于当期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损益类相关科目;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十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损益;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待抵扣进项税额”、“待认证进项税额”、“增值税留抵税额”等明细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或“其他非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根据情况,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负债”或“其他非流动负债”项目列示;“应交税费”科目下的“未交增值税”、“简易计税”、“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代扣代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四、附则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中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应按本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至本规定施行之间发生的交易由于本规定而影响资产、负债等金额的,应按本规定调整;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及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3〕24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解析

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解析

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解析[摘要]自2013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

营改增的主要内容是什么,营改增对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指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的进项抵扣带来哪些影响,笔者对此进行了梳理,旨在让原一般纳税人尽快适应营改增有关新政策。

[关键词]营改增;新政策;解析一、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一)试点行业根据《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试点行业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管道运输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

(二)试点税率根据《试点实施办法》,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为17%,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税率为11%,提供现代服务业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除外)的税率为6%,国际运输服务、对外提供研发服务和设计服务,税率为零,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

二、营改增试点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抵扣新政策(一)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3年8月1日起,全国施行“营改增”试点后,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其中,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服务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据此,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如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均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取得服务提供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注明的税额为17%或6%;取得服务提供方开具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注明的税额为11%。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应税服务,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企业“混搭”业务的财税处理

“营改增”后企业“混搭”业务的财税处理

试 点纳税 人兼 有不同税率 或者征 收率 国 增值 税暂 行条 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将其
一 项销 售行 为如 果既涉 及货 物又 提 供 加工 修 理 修 配 劳 务 或者 定 义 为“ 征收 原则, “ 受 伤” 的总是纳 税 人。 鉴 于 此, 我 的销 售 货 物、 应 当分 别核算 适用不同税 率 或 涉 及非增值 税应税 劳务 , 为混合 销售行 为” , 们对 这 些 “ 混搭 ” 业务进行梳理, 结 合 现 行 应税 服务 的, 财 税 政 策给 出财 税 处理 的建 议 , 以期 对 相 者 征 收率 的销售 额 , 未 分别 核 算 销售 额 的, 即企 业 的业 务 涉及 增值 税 的同时又 涉及 增 关企 业有所 指导 或帮助。 按照以下方 法适 用税 率 或者 征收率 : 值 税 以外的其 他 税 种 , 就 属于 混 合 销 售行
形动产经营租赁业务,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 % 的各 项业 务适用不同增值税 税率 的, 都属于
的增值 税征收率; 一般纳税人则视“ 设备的新 混业经营 。
旧” 而承担不同的税负—— 新设备即“ 营改增”
成 立 不 同的公司, 包 括 小 对 于混 业经 营的适 用税 率 , 关于将 铁 些业 务进 行分 拆,
税率 , 而技术 服务 则适用6 %的增值 税 税 率 , 要表 现形式为: 由此 形 成 增 值 税 同一 税 种不 同税 率 的“ 混 搭” 业 务。 这 种“ 混搭” 业务 称为混 业经营。 ( 1 ) 销售技 术产品并同时提 供 技术服 务, 技术 产品适 用1 7 %的增值 税 税率 , 而技 术服
比如 销售技术 设 备 并同时提 供 技术 服 值 税 税率 的业 务, 即为混 业经营。 务的企 业 , 销售技术 设 备适 用1 7 %的增值 税

营改增后纳税与退税的处理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与退税的处理规定

营改增后纳税与退税的处理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与退税的处理规定在营改增全面推进过程中,不少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税务机关咨询涉税事宜。

前不久,一家企业询问:该企业今年4月收到预售房款1000万元,按照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5月纳税申报期延长,在5月申报期内,该企业因业主原因退回100万元购房款。

按照营改增相关文件规定,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已缴纳营业税的,在营改增后因发生退款,应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企业能否在5月申报缴纳4月的营业税时,直接按冲抵5月退款后的余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为了准确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弄清相关税收规定并对照处理:首先,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业税税种、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法定的。

该企业4月收到的1000万元预售房款,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其当期的纳税义务已发生,企业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履行税款缴纳义务,不能因为营改增税制的调整而改变法律规定的营业税计税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申报方式和申报办法。

因此,企业不能将4月取得的预售房款与5月的退款合并进行纳税处理,申报缴纳营业税,而必须按照企业当月实际取得的预售房款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

其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营业税的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月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同时,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税款。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申报纳税期限是法定的。

营改增前的相关涉税处理必须按照营业税的规定执行,纳税人不能擅自改变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而减少当期应纳税款,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足额申报缴纳,若企业为了一时方便,将4月的预售收入抵减5月的退房款后申报缴纳4月的营业税,虽然国家税收最终未受影响,但在将来的税务检查或税务稽查时,将承担“加收滞纳金”潜在的法律责任风险。

【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甲供材”的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三)

【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甲供材”的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三)

【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甲供材”的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三)基于前两篇文章【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税务处理(一)和【每日一税】营改增“前后”,建筑服务税务处理与纳税申报(二)的知识铺垫,小伙伴们了解了建筑业存在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简易计税方式又分为【普通甲供等】的“可选择”和【特定甲供】的“必选择”,同时也了解了建筑服务税率的演变和发票的开具形式。

今天小编带领小伙伴们正式进入建筑服务的税务处理和纳税申报,希望给小伙伴们的实务工作有所帮助。

下面进入今天的文章~【建筑企业“甲供材”营改增前后不同税务处理规定】一、建筑企业“甲供材”——营改增“前”的税务处理先抛出结论:营改增前,“甲供材”需区分为【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和【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

1、【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可以直接在发包方或建设单位业主甲方单独开票并核算,设备等供应商需将设备发票直接开给甲方进行账务处理,此处与营改增后的【普通/特定甲供材】是一样的。

2、【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需要在承包方或施工单位乙方开具发票并核算,材料供应商需将将材料发票直接开给乙方进行账务处理,乙方再将【含材料款的营业额】开具营业税发票给到甲方。

——此处可能涉及重复纳税的问题,这也是营改增之后最大的不同之处。

综上所述,营改增前,【设备和装修材料的甲供材】不计入乙方的营业额,这是与营改增后的甲供工程一样的;但【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需要计入乙方的营业额中。

所以,营业税下签订建筑合同时,如果涉及甲供材,由于甲供材货款都是需要进工程造价的,签合同就要按照【包含甲供材的工程造价】进行发包,即合同总额应当包括甲供材货款;同时合同应当有约定【除设备和装修材料之外的甲供材】的提供条款,而且要列明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并附上货物清单明细表。

——注意:此处讲的是营业税下的一般操作,营改增后已不再适用,增值税下见下文。

营改增实操方案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全国篇)

营改增实操方案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全国篇)

营改增实操方案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全国篇)浏览(106)2016-07-23 作者: 北京华政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加入收藏分享到营改增实操方案之混合销售和兼营行为全国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知识库问答13.什么是混合销售?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实务中政策解答第四个问题,关于兼营和混合销售划分的问题。

关于这一问题,各地上报了许多具体事例来反映这一问题。

比如住宿业的酒店在房间里有售卖食品饮料的,如何确定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还有酒店为客人无偿赠送的饮料和早餐是按兼营还是混合销售?要不要视同销售征税?再比如,定制服装时,有设计费,也有制作费,还有衣料费,该按照混合销售还是按照兼营?这些问题,我想统一的处理原则应当是,既不能强制的把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拆分为两项行为征税,也不能把纳税人的不同业务合并为一项行为征税。

从根本意义上说,营改增后将原来用来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和兼营的概念加以沿用,是为了区别不同税目和税率。

“营改增”混合销售行为发生运费如何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营改增”混合销售行为发生运费如何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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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开具的发票,抬头为客户,且要送达客户手中。根据增值税法规 定,此笔运费可不列入销售额,不征收增值税。
例 7,接例 5,若例 5 中甲企业向丙运输公司支付的 1110元运费属于 代垫运费性质.丙运输企业向乙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送达乙 手中,其余条件不变。
使用自有运输工具完成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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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自备运输工具的企业,在向客户销售货物的同时,为客户提供所售 货物的运输劳务。根据增值税法规定,其运费应与货物销售额一起征收 增值税。
例 1,甲生产企业向乙工业企业销售一批货物并负责运输,货物适用增 值税税率为 17%,甲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货物价款 100000元,甲向乙 提供所售货物运输劳务同时收取运费 1110元,以上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 结算,甲向乙分别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 118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 银行存款 1110。 乙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固定资产)10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17110[100000×17%+1110÷(1+11%)×11%] 贷:银行存款 118110。 丙会计处理: 借:银行存款 111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营改增后, 混合销售增值税处理可否这样办[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营改增后, 混合销售增值税处理可否这样办[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

会计实务类价值文档首发!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增值税处理可否这样办[纳税筹划实务精品文档]混合销售税务处理,在营改增试点前即常成为税企争执的焦点。

今年3月,随着全面营改增政策出台,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论急剧升温。

本文结合实例,借鉴国外经验,试图为解决这一征管难题寻找一种思路。

混合销售税务处理面临困惑为便于讨论,我们不妨从具体案例谈起。

甲公司从事电脑批发零售,也从事软件开发业务。

甲公司与乙公司经协商达成一致:由甲公司向乙公司销售一批专用电脑设备,价款100万元,甲公司另外要向乙公司提供与该批电脑设备有关的软件开发服务,价款也是100万元。

甲公司销售电脑设备,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提供软件开发服务,适用增值税税率为6%。

问题来了。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合同,既约定电脑设备销售事宜,又约定软件开发服务事宜,甲公司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是分别计税,还是必须将两个应税项目合并成一项交易,按混合销售计税,统一适用17%税率?如果双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电脑设备销售事项,另一份合同约定软件开发服务,甲公司又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按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甲公司的销项税额是34万元(200×17%)。

如果允许分别计税,甲公司的销售税额是23万元(100×17%+100×6%)。

前者比后者多出11万元。

看有关税收政策如何规定甲公司究竟应该按哪种方式计税?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梳理一下我国有关混合销售的税法规定。

营改增前的政策规定: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营业税条例实。

会计经验:混合销售模式下增值税应分别核算区分税率处理

会计经验:混合销售模式下增值税应分别核算区分税率处理
第三个需要厘清的思路:
原本对于购买方处于强势的情况下,要求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按照本规定变成了不能了,貌似销售方占据了有利地位,但是无论按照哪个税率征收、购买方抵扣多少,最后的话语权还是在强势一方。因此,看似对销售方有利的政策,其实在实务中未必,给你价格一调整,能有什么用?大家都是会计算的人。
由此可见,对于这一政策,其实就是又是采用了政策平移的思路,贯彻的是减税降税负精神。
对照前后规定之后,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因此,对于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即自产货物+建筑、安装服务模式在整体定性范围上没有改变销售模式,符合并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此次只是明确在增值税的处理上,不属于36号文中一并合计征收增值税的情形,明确作为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
二、关于电梯安装情形
1.公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于这一条的理解中,作为特殊情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除涉及不动产的几种情形外,基本统一为3%,因此没有必要区分。它与第一条的区别在于不仅仅包括自产的电梯,还包括经销的电梯,即生产电梯企业与经销电梯企业均可以将安装服务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和计税方法。
混合销售模式下增值税应分别核算区分税率处理
全面推开营改增(2016年5月1日)之后,由于取消了营业税,对混合销售行为进行了重新定义。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服务的,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这一政策一经出台即引起热议,回想起来,关键在于对原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时期,混合销售模式中对部分货物销售+建筑服务,分别核算、分别纳税,作为特殊情形,营改增后是否属于混合销售一并计算增值税、还是分别核算分别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的争议,各地的税务处理也不尽相同。

营改增后以前的留抵可否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以前的留抵可否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营改增后以前的留抵可否继续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是指在中国税制中,将原有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一项税制改革措施。

根据这项改革,企业可以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按照增值税税率向消费者收取增值税,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以减少税负。

然而,在营改增实施前,很多企业已经在交纳营业税时积累了一定的留抵税额,即留存未抵扣的税金。

那么,营改增后以前的留抵是否可继续抵扣进项税额呢?本文将详细解答这个问题。

首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营改增后以前的留抵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税务总局明确提出,企业在营改增后继续征收和缴纳增值税时,可以按照以下方式抵扣以前的留抵税额:1. 一次性抵扣法:企业可以将以前的留抵税额一次性抵扣到税款中。

在营改增初期,这是一种简化办法,可以快速完成税款结算。

2. 分期抵扣法:企业可以将以前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比例分期抵扣到税款中。

具体抵扣比例由地方税务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政策规定确定。

这两种抵扣方式的选择取决于企业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盈利状况和现金流状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抵扣方式。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选择一次性抵扣还是分期抵扣,企业都必须按照税务总局的规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抵扣过程。

一旦超过规定的时间限制,以前的留抵税额将不再有效,企业将无法继续抵扣。

此外,还需要了解的是,企业在抵扣以前的留抵税额时,需要遵守相关规定并提供相应的材料。

企业应及时与当地税务局联系,了解具体的抵扣流程和所需材料准备,以确保抵扣过程的顺利进行。

总结起来,营改增后,企业可以继续抵扣以前的留抵税额,以减少其增值税税负。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抵扣过程,并遵守相关规定和提供所需的材料。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顺利享受留抵税额的抵扣政策。

营改增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一步,它为企业减轻了税负,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在这个过程中,以前的留抵税额的抵扣政策,使企业能够充分利用以前的留抵税额,减少税款支付。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计税说明【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

营改增后混合销售计税说明【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

的标准是以一项销售行为是否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尺度的,混合销售行为
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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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 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 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 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 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 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三、混合销售如何计税 混合销售如何计税不妨举例说明:甲公司为货物生产单位,属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在账务处理上,已分别确认销 售货物收入和建筑安装收入,是否可以分别按照销售货物和建筑服务相应税率 计算缴纳增值税? 来看一下营改增后个别省份的具体指引: 河北省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 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一)该销售行 为必须是一项行为,这是与兼营行为相区别的标志。(二)按企业经营的主业 确定。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三)企业不能分别 核算的,按如下原则: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 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 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湖北省关于混合销售界定的问题: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 物,为混合销售。对于混合销售,按以下方法确定如何计税:(1)该销售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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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基本概念和实务基础

增值税基本概念和实务基础

增值税基本概念和实务基础
课程介绍:
作为中国结构性减税政策的重头戏,“营改增”自试点启动至今一直是各方关注的热点话题。

而根据国家的计划,“营改增”最快有望在“十二五”期间,即2015年底完成,此后增值税将完全取代营业税。

那么对于尚且不在增值税范围内企业的财税经理人和初步接触财税工作的人员,全面了解增值税的运用将是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铂略财务培训在本次的课程中,将为企业系统介绍增值税的基本概念及常见的实务问题,理论结合实战,帮助尚不太了解增值税的企业财税人员打好坚实的基础。

流程:
课程开始
增值税基本概念及实务基础
增值税基础知识
“营改增”后增值税适用范围
税率、征税率和发票
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区别待遇
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
进项增值税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
不同采购项目的进项税抵扣区别
不予抵扣和进项转出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
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纳税时点的区别增值税的特殊征税
-视同销售/视同提供应税服务
-混合销售行为
-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增值税管理的红线
-认证时间
-三流合一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来源:/events.asp。

营改增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营改增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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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会计处理: 开始试点当月月初,企业应按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 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 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1.挂账留抵时 借: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10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00000 2.通过货物和劳务销项税额占比计算,允许抵扣 80000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80000 贷: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 80000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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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原增值税纳税人操作实务:进项税额、期末留抵税额、
混合销售
原增值税纳税人——进项税额1、问:2016年5月1日营改增政策实施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如何抵扣?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
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
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
二年抵扣比例为40%。

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
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2、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如何抵扣?答: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自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问: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哪些情形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答:原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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