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关于企业税收的政策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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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达加斯加税收体系和制度

马达加斯加实行属人税制,即对所有法人、自然人进行征税。

在马达加斯加投资的企业,所应承担的税费和所享有的待遇在普通税法中都有规定,并按照税务总则执行(免税区企业不包括在内)。

在马达加斯加投资所执行的税收制度包括:《普通税法》和《免税区及免税企业法》。

【普通税法(Droit commun)】:该税法适用于在马达加斯加从事各种经济活动的投资者。

【海关法】对于进口的设备和零配件,海关税则将进口税率限制在10%。海关法中还对临时进口、退税等一些特殊程序作了明确规定。

【免税区及免税企业法(Loi sur les Zones et Entreprises franches à Madagascar)】:凡从事出口生产和加工活动的企业均可享受该制度规定的优惠。其主要内容包括:

(1)免税区企业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利润税,最低征收标准为5‰。免税区及企业在其正式投产的前五年,享受免交企业利润税及最低征收税。免税区及免税企业实施的进口将免交增值税。

(2)实行宽松的金融制度,企业可自由支配外汇并可自由转汇到国外。

(3)在免税企业工作的外籍员工的工资收入税的征收标准为不超过基本征税标准的30%。

主要赋税和税率

马达加斯加税种大致分为两大类,即国家税和地方税。国家税由所得税、注册登记税、间接税和增值税构成;地方税则由土地税、地产税、酒精及其产品的许可证税、自动设备年税等构成。

【公司利润税(IBS Imp?t sur les bénéfices des sociétés)】:

在马达加斯加投资的公司企业不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免税区企业例外)。马现行公司利润税为25%。

【关税和进口税】税务总则不再确定进口税和设备、建厂所需建材的增值税的免纳税事项。有关进口税的税率则被列入海关税率表项下。

【其他税费】其他各种税费均在普通税法中有所规定,如地产税、建筑税等,但企业真正应该关注的是高达20%的增值税和25%的公司利润税。

【承包工程预付税款】从事承包工程的企业必须预缴纳占合同总额5‰的税款。所有企业在任何情况下,都必须缴纳占营业额5‰的公司利润税。

【工资税】月工资收入超过18万阿里亚里应缴纳25%工资收入税,18万阿里亚里(含及以下者),每月仅缴纳4000-200阿里亚里。

【雇员劳动福利保险费】除正常工资外,雇主每月还应为雇员缴纳占其工资总额14%的社会福利保险费(其中1%由雇员自己承担)和6%的医疗保险费(其中1%由雇员自己承担)。这两项费用占工资总额的20%, 往往都由雇主一起缴纳。

2008年初开始,马达加斯加税务系统对延续多年的国家税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将增值税从18%增加到20%。

马达加斯加的税法每年都有一些变更,《2000年财政法》对该法又作了翻新并列为附件正式生效。新税法分国税、地税和两税共同条款三大部分,其条目众多内容繁杂,为便于我了解马国税制和经营者纳税,现将现行通常的基本税种和税率及有关变化归纳介绍如下。

一,公司税制

凡是年税前营业额在2.5亿马法郎以上的或工资总额超过2亿的企业称之为大企业,其税收管理由企业税务中心大企业办执行。除了赋有国际、双边或多边的协议外,公司必须缴纳下列税收:

(一)股金税(DR-Droit d’Apport)

公司在成立期间或延长经营期时,应该按如下递减的税率分档缴纳股金税。当用储备或利润并入的办法增加公司资本,或者采用注入新股金方法增加公司资本时,下述分档税率同样作准。

1.资本不超过5000万马法郎阶段:2%

2.资本在5000万至5亿马法郎之间时;1%

3.资本高于5亿马法郎阶段:0.50%

(二)储备并入税(TIR-Taxe d´Incorporation de Réserves):8%

(三)职业税(TP-Taxe Professionnelle)

该都属于地税范畴,分为:

1.固定税:1500马法郎至240000马法郎

2.比例税:设施租价的1/5至1/30

(四)公司税(IBS-Impots sur Bénéficess des Sociétés)

目前实施的公司税税率固定在35%。无获利目的的机构包括享受免税的宗教团体、教堂、文化协会、公益性协会和促进中小企业联合会等,对于其出租不动产收入和其各笔存款利息也要缴纳10%的税收。对于实现投资的企业,可以给予减税,最低征税为:

1.从事农业、手工业、工业、矿产、旅店业、旅游和运输投资活动的企业:200000马法郎+5%未结算经营额

2.从事其它投资活动的企业:800000+5%未结算经营额

如果在之前经营活动中出现亏损,可在三年期内结转。

(五)烃类产品专项费和直接税(Redevances et IDH-Impot Direct sur les Hydrocarbures)

该专项费和直接税只适用于从事与烃类产品相关经营活动的公司。根据原油和天然气生产的数量,烃类产品专项费费率分别为:8%到20%和5%到10%。对于生产重油和生产沥青的经营活动,其专项费费率己在它们的合同或契约中得到确定。从事上述生产活动的公司除了缴纳烃类产品专项费外,还须缴纳烃类产品直接税,该税税率固定为:35%。

(六)流动资本所得税(IRCM-Impots sur les Revenus des Capitaux Mobiles)

从2000年2月9日起,流动资本所得税列入所得税税组中,不再属于注册税和印花税范畴。其税率一般在25%。但自然人为30%,在这种情况下,流动资本所得税应从自然人应缴纳的非工资所得税(IRNS)和工资所得税(IRSA)中扣除。2000年财政法规定,流动资本所得税对于银行贷款的利息免除不计。

(七)转移税(TFT-Taxe Forfaitaire sur les Transfers)

基准税率:转移毛额的15%。按照2000年财政法新条款,用于投资的来自国外财政机构的借贷利息免征转移税。

(八)增值税(TVA-Taxe sur la Valeur Ajouté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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