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证券法》中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界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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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证明标准与不构成内幕交易罪的要点解析(上)近几年,内幕交易一直是证监会重点打击的证券违法行为,每年都有大批内幕交易案件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对涉案行为人处以行政处罚,也有不少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又被移送公安机关。

2020年1月18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指出,将严厉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犯罪。

[1]2020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证券法》扩大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细化了内幕信息的认定,大幅提升了对内幕交易的惩处力度。

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后且交易或获利金额达到刑事追诉标准一定会被移送公安机关吗?被移送后一定会被认定构成内幕交易罪吗?五年前,有学者研究指出,很多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甚至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内幕交易案件,在行政处罚后并未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但自2018年下半年以来,上述情势似乎发生了重大变化。

根据笔者在办理内幕交易案件时的观察和研究,近两年来,行为人因内幕交易被行政处罚后,凡是符合刑事追诉标准的,通常都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认定内幕交易罪要达到什么样的证据证明标准?内幕交易行政违法行为与内幕交易罪的边界在哪里?行为人因涉嫌内幕交易罪被移送刑事后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无罪抗辩?本文将结合我们办理内幕交易行政处罚案件和内幕交易犯罪案件的实务经验,谈谈我们对上述问题的看法和心得。

鉴于篇幅较长,文章将分为上下两篇。

本文系上篇,将结合新《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追诉和量刑标准做一梳理。

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内幕交易罪、泄露内幕信息罪的主体是内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刑法》第180条第3款规定,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因此,本次《证券法》修订涉及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部分,将对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适用带来一定影响。

浅议内幕人范围的界定

浅议内幕人范围的界定

中的公正、 公平理念变得苍白无力; 因此我们有必要吸收国外先进的立法, 更好的规制内幕交易行为。 关键 词 内幕 交易 内幕 人 信 息 窃取 理论
中图分 类号 : 9 0 D 2. 5
案 例 介 绍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号 : 0 90 9 (0 90 -3 -2 1 0 .5 22 0 ) 3 20 5
( ) 国 二 德


香港的前华润万众执行董事梁家安及其丈夫王勤竞, 涉嫌在美国 股 市进 行 内幕 交 易 , 美 刚 证 券 交 易委 员 会 民事 起 诉 。 们被 指 在 传 遭 他 媒大亨梅铎的新闻集 团提出收购美 国道琼斯 公司前, 获得内幕消息, 斥 资逾 亿 港 元大 手 吸 纳 道 琼斯 股 票 , 利 约 6 3 获 3 4万 港 元 。现 二 人 有 关资产 已被冻结, 若罪名成立, 高罚款为获利金额的三倍 , 最 即逾 1 . 9 亿港元, 以及 没收 有 关 利 润 , 至 入 狱 。 甚
从 此 案பைடு நூலகம் 我 们 引 出 内幕 交 易 问题 , 这 证 券 市 场 的不 断 发展 , 对 内
幕交易愈米愈成为各国证券法所规制的主要 内容。它不仅是为了规 制 证券 市 场 的秩 序 , 更是 为 了保 护 广 大投 资者 能够有 一 个 公平 的投 资 环境。 二、 内幕 交 易 概 述 内幕交易 ( s e  ̄ dn ) i i r a i 指的是凭借持有一般投资大众所无法 nd g 取得的重大非公开信息所进行的证券交易行为, 而所谓重大非公开信 息( 一般 也 称 作 内 幕信 息) 指 足 以影 响 股 价 变动 和 投 资 人交 易 决 策 是 的信息 。 内幕交易通常被认定为一种不当的证券交易行为, 各国证券 监管 当局都予以立法禁止, 日常监管过程中由监管当局重点监控 。 在 美 国是最早对内幕交易行为实施 监管立法的国家 。针对 当时 内幕交 易和 股 价操 纵 充 斥证 券 市场 的状 况 , 国 国会 于 13 年 出 台 了《 美 94 证券 交 易法 》 ,对 内幕 交 易 行 为进 行严 格 的 法 律 界 定和 规 定 。 18 9 4年 和 18 又 分 别通 过 了 《 9 8年 内幕 交 易 制 裁法 案 》 《 和 内幕 交 易和 证 券欺 诈 执行法案》 加大对 内幕交易的惩罚力度 。 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 , , 我 但 监管 当 局对 内幕 交 易 也 予以高 度 关注 。 19 9 9年颁 布 实 施 的 《 券 证 法》 6 、 86 第 7 6 、9和 7 O条就分别对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内幕信息、 内 幕交易行为做 出了明确规定 。 内幕 交 易是 股 票 交易 中最 为 严 重 的欺 诈行 为之 一 , 因此 历来 在 世 界荇国受到证券法规 的明令禁止 和执法部门的严厉打击 。 一般来说, 内幕交易的危害性体现在三大方面: 首先, 内幕交易侵犯了广大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i 其次, 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 ; 第三, 内 幕交 易也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投资者对其应有的信心。既 然 叫内幕交易, 就必然会涉及 内幕人 向有关人 士披露有关 内部信息; 当然 , 在某种情况下 , 内幕交易也应当涉及有关人士在偶然问获得有 关 内幕信息( 比如听见内幕人的交谈)在 明知这种信息的价值后所进 , 行的投机 活动 。 一般的 内幕交 易尚且难以侦破 , 特殊情况的 内幕交 易 更 难 侦破 。 因此 , 侦 破 内幕 交 易 , 要 基本 上 是 依 赖 了完 善 的 市场 机 制 来及 时发 现 和 处 罚 这 种违 法 行 为 。 三 、 国 对 内幕 人 交 易的 规 制 各 ( ) 国 一 美 美 国对 内幕人交 易的规制主要经历了以下几种理论: 1“ .信息占有理 沦” 在普通法 的规制理论下, 内幕交易的规制范 围只局限于传统意义上的内幕人即公司的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因而 导致规制范围过于狭隘。而依据此“ 信息占有理论”知情者在牺 , 牲那些无法接近 内幕信息的投资家的基础上获取利益的行为是要被 禁止的, 也就足说 , 此理 论的规制范围涵盖了所有知情者 。由于证券 交 易 法 的基 本 理 念 是 为 了确 保 证 券 市 场 的 自由与 公 开 以及 保 护投 资 者,所以法律规定的核心应 当是追求投资报酬及信 息的平等化。因 此. 在该判 例理论下, 内幕交 易规制的根据是交易本身将造成内在性 的 不 公正 而 并 非 由 于 内幕 人 对 公 司或 股 东 负 有诚 信 义 务 的缘 故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公平对于维护经济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利益至关重要。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违反公平交易原则的行为,在证券法中受到严厉禁止和处罚。

本文将围绕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展开论述,从内幕交易的定义、禁止事项、违法后果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76条的规定,内幕信息是指尚未公开而与发行人的证券或者依法形成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

而内幕交易则是指持有内幕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获取非公平交易收益的行为。

二、内幕交易的禁止事项1. 内幕信息获取: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信息应当由特定人员在特定时间和特定场合下掌握,一般包括公司高管、内部人士、财务顾问等。

一般投资者并无法通过正常途径获得内幕信息。

然而,利用权力或职务之便获取内幕信息并进行交易,属于违法行为。

2. 内幕信息利用:持有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将其用于证券交易,包括买入、卖出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证券价格的行为。

此举旨在保护其他投资者的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透明。

3. 泄露内幕信息:持有内幕信息的人不得泄露给他人,无论是以获取利益还是一般传播。

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可能导致市场的不正常波动,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三、违法后果内幕交易是严重违反证券交易纪律的行为,一旦被发现将受到法律严厉制裁。

1. 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202条的规定,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内幕交易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

2. 刑事责任:涉及情节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构成犯罪,将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内幕交易数额巨大或者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者将面临刑事处罚,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等。

3. 民事赔偿:内幕交易导致投资者利益损失的,受害者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获得经济赔偿。

四、加强内幕交易法律监管的措施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内幕交易的监管和打击,相关部门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谈《证券法》中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界定问题

谈《证券法》中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界定问题
律 并 无 明 文 规 定 ,这 也 给 实 践 中 正 确 执 法 带来困难。 ( )对 法 定 知 情 人 的界 定 范 围 不 尽 二
全 面
利用亲属名义变相从事 内幕交 易;没有 明
确相关机 构本身是否属于知情人范畴。从 语言学角度看 , 人 员” “ 一词所包涵 的意思 仅为个人 (自然人 ) ,并不包括法人 、其他 经济组织等非 自然人主体 。从禁止 内幕交
《 证券 法》7 4条第 六项 规定将 “ 保荐
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证券交易所 、证券 登记 结算 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 员” 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本条规定存在 以下 问题 :未将上述人 员的配偶 、父母子女等 近亲属列为知情人 ,不利于防范上述人 员
通下内幕 交易可能会更加严重。 为此完善
内 容摘 要 :我 国 《 券 法 》 第 7 证 4条 对
证 券 内幕 交 易的 行 为 主 体 进 行 了规 定 。
2 02 0 12)
票的情况 。 当发行人买卖 自己的证券时 , 没 有理 由不被视 为 “ 内幕信息 知情人 ” 。 《 证券法 》 4 7 条第一 、 、 二 三项规定将

《 证券 法 》7 4条 第一项规定 将发行人
人相比 ,证券公司等机构通常拥有 非常 明
的董事 、监事 、高级 管理人 员列 为内幕信
息知情人 ,但却遗 漏发 行人本身。尽管在
般 情 况 下 公 司不 得 买 卖 自身 股 票 ,但 这
显的信息优势与资金优势 ,因此其从事 内
幕交易的危害性也会大大超过个人 的内幕
《 券法 》7 证 4条有 关 内幕 交易 行 为 主 体 的 规 定
我 国《 证券法 》 没有直接使 用内幕人概 念, 而代 之以 “ 证券交易 内幕信息知情人”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内幕信息界定

试论证券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之内幕信息界定

社会公众查 阅。根据该条规定 , 义务人如果没有指定
媒体或没有指定地点公布信息 , 即使公布了信息 , 该
信 息仍属 于未 公开信 息 , 属于 内幕信 息 。 实质 意义 上 的公 开 。有 关 信 息按 照 上 述 法定 方 式 公开后 , 属于 内幕信 息 吗?持 实质 意义 的公 开 观 就 点 的人认 为 , 信息按 照形 式 意 义公 开 时 , 资 人 还 没 投 有 足够 的时 间来消 化 吸收这些 信息 , 这些 信息 只有被 被 投资者 消化 吸收 时 , 算是 有效公 开 , 才 真正 的公开 。 否 则就仍 然 属于 内幕信 息 。 笔 者认 为 , 目前 的 中国证券业 实施 实质 标准 的 在
以下两个 条 件 : 1 消 息持 有 人 所 知 悉 的消 息 , () 尚未 被 市场其 他 投 资 人 获 悉 ; 2 这 项 消 息 本 身 相 当 重 () 要 , 以使 得相 关公 司 的股 票价 格 在 消 息 公 开 之后 , 足
受 到该项 消息 的影 响而产 生波 动 。
目的 。

如果 仅仅 依据 定 义 我们 还 是 很 难 准确 地 去 认 定
某一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 , 只有深入研究内幕信息
的构成要 件 , 能更 好地对 现 实 中哪些信 息属 于 内幕 才
信 息加 以认 定 。
关 于 内幕信 息 的构成 特征 , 国学界存 在 不 同的 我
学说。
形式意义上的公开。信息公开的方式必须依法
进行 , 如无 法定 方式 , 应 以普 通 投 资者 最 容 易 获得 则
或虚假 陈述 的证 券 欺诈 罪 区别 开 来 。三 必 须是 与 可
大 的不 确定 性 , 于此 , 国 采 取 的 是 形 式 公 开 的 ③基 我 标 准 。《 证券 法 》 7 第 0条 规 定 : 依 法 必 须 披 露 的信 “ 息 , 当在 国务 院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指 定 的 媒 体 发 应 布, 同时将其 置备 于公 司 的住 所 、 券交 易所 、 证 供社 会

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

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

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法律风险防范心得体会在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和透明性。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措施来防范内幕交易。

本文将就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防范内幕交易。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和法律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利用非公开信息进行买卖交易的行为。

这些非公开信息可能会对股价或者市场产生重大影响。

各国针对内幕交易都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和规范,比如美国的《证券交易法》、欧洲的《市场滥用条例》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内幕交易的行为界定、处罚措施以及监管机构的职责等。

二、内幕交易的法律风险1. 违法风险:内幕交易被视为违法行为,相关的参与者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刑事处罚以及市场禁入等法律制裁措施。

2. 市场秩序风险:内幕交易破坏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会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导致市场的混乱和不稳定。

3. 投资者权益风险:内幕交易可能使得普通投资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地位,他们无法获得同等的交易机会和信息,最终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

三、内幕交易风险防范心得体会为了防范内幕交易风险,我们应该采取以下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国家应出台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惩治内幕交易者,对于违法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同时提高内幕交易的暴露度,增加监管部门的查处难度。

2. 强化监管力度:相关的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提高对内幕交易的识别和调查能力。

监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部门负责内幕交易的监管,加强对市场交易信息的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内幕交易行为。

3. 加强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全面地披露内幕信息,同时保密期限到期后要及时公开重要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在信息获取上的平等。

4. 加强投资者教育:对于投资者来说,了解内幕交易的风险和防范措施至关重要。

市场应加强对投资者的教育,提高他们对内幕交易的认识和防范意识。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一、引言在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是一种严重违法的行为,它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为了规范证券市场的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制定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以明确内幕交易的定义、特征和认定标准,为相关主体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二、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是指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期货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管机构等工作人员,在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过程中,利用其职务之便,违法违规地买卖证券、期货合约或者泄露、传播未公开信息给他人,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其中,未公开信息是指具有重大价值、并且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一旦披露,可能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三、内幕交易的特征根据《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内幕交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 未公开信息:内幕交易是建立在未公开信息的基础上的,这些信息可能来自于公司内部、监管部门或其他渠道,而且具有一定的重大价值。

2. 利用职务之便:内幕交易者是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获取未公开信息并进行交易,以获取非法利益。

3. 违法违规操作:内幕交易是一种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其操作违反了《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为了便于证券监管机构对内幕交易行为进行认定,指引中明确了内幕交易的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信息的重大性:信息的重大性是内幕交易认定的第一要素,只有具有重大价值的信息才会构成内幕交易。

而信息的重大性通常体现在其能够对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2. 信息的来源:内幕交易认定还需要考虑信息的来源,如果信息是合法获取的,则不构成内幕交易,反之则需要进一步考虑其是否属于内幕信息。

3. 交易行为的时机:内幕交易认定还需要考虑交易行为的时机,一般要求内幕交易者在持有未公开信息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以获取非法利益。

4. 交易人的身份:内幕交易认定还需要考虑交易人的身份,主要是是否具有相关未公开信息的获取渠道和能力。

内幕交易犯罪情节认定疑难问题研究——“两高”最新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刑法解析

内幕交易犯罪情节认定疑难问题研究——“两高”最新证券期货犯罪司法解释相关条款刑法解析

1 — 7
《 于公安 机 关管 辖 的刑 事案 件立 案追 诉 标准 的规 定 上已经脱 离了资本市场实践操作的基本现实 。 关 ( )》 ( 二 以下简称 《 经济犯 罪追诉标准 ( )》 )第 二 同时 ,三 次 交易 、其 他情 节严 重等 空 洞 、兜 底 的 3 条 的规 定 , 《 5 内幕交 易犯 罪解释 》仅将 《 济犯 罪追 规定在实践 中根本无法执行 。以 《 经 内幕交易犯罪解释 》 诉 标准 ( )》中的 “ 次 ”内幕 交易 行 为具 体化 为 规定的 “ 二 多 三次交易 ”为例 ,基 于证据获取与证 明责任上
“ 三次 ” ,并 没有对 内幕交 易犯罪 “ 情节严重 ”的各 项 的现实难度 ,证券期货犯 罪司法 实践 中证 明涉案人员针 指标进行实质性优化。 对 特定的证券或者期货交 易品种 实施一次 内幕交易行 为
笔 者认 为 ,上 述 内幕交 易 犯罪 “ 节严 重 ” 司法 已经异常 困难 ,证 明三次 内幕交 易行为近乎不可能 。再 情 解 释标 准无 法 实现 刑法 规 范对 资本 市场 金 融产 品交 易 以 “ 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为例 ,证券期 货犯罪 司法解释
D :03 6 /i n1 0 — 7 02 1 . . 3 oI .9 9j s .0 8 5 5 .0 0 0 1 . s 2 4 0


内幕 交 易 犯 罪 最 新 司 法 解 释 有 关 犯 罪 这一 内幕交 易犯罪情节 中的核 心难题作 出了规定 。
应 当看 到 , 由于我 国证 券期 货 犯罪 司法 实 践长期 以来 对 内幕交易犯 罪 “ 情节严重 ”标 准设置不甚合理 ,
2 1年 8 02 月
上海公 安高等专 科 学校 学报

浅议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

浅议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

经济与法浅议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符尔加(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摘要内幕交易罪是一种典型的证券犯罪。

但是由于其行为隐蔽,再加上证券行业的专业特性,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内部交易罪的认定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本文从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行为情节这四个方面来进行对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进行探讨。

关键词内幕交易内幕信息交易主体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0-048-02内幕交易是指掌握未公开而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或使他人实施证券交易的行为。

内幕交易从性质上讲既是一种市场投机,又是一种市场欺诈,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还是一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在我国证券、期货市场的起步阶段,内幕交易的现象就已经存在了,1997年修订的《刑法》第180条规定了内幕交易罪,但仅限于证券内幕交易。

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第4条对内幕交易罪进行了补充规定,即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情节严重的,也构成内幕交易罪。

笔者认为,对内幕交易罪的司法认定,应当从内幕交易主体、内幕信息、内幕交易行为、行为情节这四个方面进行。

一、内幕交易主体的认定内幕交易罪的主体是内幕人员或者其他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尤以内幕人员为普遍。

因此.准确地界定内幕人员的范围是认定内幕交易罪成立与否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我国,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的规定,内幕人员是指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具体包括:(1)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秘书、打字员.以及其他可通过展行职务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职员;(2)发行人聘请的律师、会计师、资产评估人员、投资顾问等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以及其他因其业务可能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买卖证券的行为。

内幕交易的存在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损害了一般投资者的利益,因此,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来禁止和打击内幕交易行为。

本文将探讨中国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规定,并分析其对内幕交易行为的防范和打击效果。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与构成要件根据中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在未公开的信息范围内进行证券买卖行为,且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要构成内幕交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要件:1.持有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是指未公开的与证券价格有关的信息,可以对证券市场产生重大影响,而且该信息尚未公布或尚未为一般投资者所知悉。

2.进行证券买卖行为:内幕交易是指在持有内幕信息的情况下,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的买入、卖出、订立交易或者给予他人买卖指示等行为。

3.利益追求:内幕交易行为必须以谋取自己或他人利益为目的,具有投机性和非法性。

二、内幕交易的禁止与刑事责任中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作出了严格的禁止,并规定了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未公开重要信息范围内买卖、订立交易或者给予他人买卖指示,盗取或者泄露未公开重要信息,均构成内幕交易犯罪。

内幕交易犯罪的主要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三个方面。

在打击内幕交易犯罪方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加大法律、监管和执法的力度,不断强化市场监管和处罚力度,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内幕交易规定的实施与问题分析尽管中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仍存在一些实施上的问题。

首先,内幕信息的界定存在模糊性,容易导致不同解释和执行的困难。

其次,取证难度大,特别是对于证据不足或者举证困难的情况下,侦破和打击内幕交易犯罪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刑事制裁存在一定的限制性,相对较轻的刑罚难以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

为了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需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密切合作,加大对内幕交易犯罪的打击力度。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

证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在证券交易中,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的交易活动。

它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小股东的利益,也损害了整个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为了保护投资者权益,证券法中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的禁止和打击措施。

一、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依据证券法第七十三条对内幕交易做了明确的禁止规定。

根据该条规定,任何人在未公开的信息范围内,直接或间接利用该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都被视为内幕交易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一规定使内幕交易行为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为执法机关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二、内幕交易的特点和危害内幕交易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信息不对称:内幕交易所利用的未公开信息通常只有少数人知道,使市场参与者之间存在较大的信息差异,使得少数人能够借此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2. 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行为通过利用未公开信息,操纵证券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导致正常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3. 不公平交易:内幕交易行为打破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使得交易市场的秩序失去了靠谱性和公正性。

内幕交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 伤害投资者利益:内幕交易使得普通投资者在交易中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其投资利益受到严重侵害。

2. 破坏市场公正:内幕交易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原则,扰乱了市场秩序,使得市场失去了正常的运行机制。

3. 侵蚀公众信心:内幕交易的存在,将会使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产生不信任感,不信任投资机构,降低对市场的参与和投资,从而阻碍经济的发展。

三、内幕交易的打击手段和措施为了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和正常运行,证券法提供了一系列的打击措施,包括:1. 监管机构的监督: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等相关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制度和程序,加强对内幕交易行为的监测和打击。

2. 刑事处罚:内幕交易是违法行为,可以构成犯罪。

一旦查实,相关人员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和处罚,包括拘留、罚款甚至刑事处罚。

【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

【关键字】证券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追究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行为是证券市场三大公害,也是世界各国证券立法大力打击的对象。

1934年的美国《证券交易法》首次以立法的方式禁止包括内幕交易在内的各种证券欺诈行为。

我国修订后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的主体、内幕信息、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

所谓内幕交易,又称知情交易、内部人交易,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该信息的知情人或非法获得该信息的人利用该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以获得不当利益或避免应受损失的行为。

内幕交易因其通常在幕后进行,具有欺骗性和隐蔽性,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及法律责任的认定仍然较为困难,理论上也有不少争议,故有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必要。

二、内幕交易法律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一)、内幕交易严重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交易基本原则“公开”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必须将证券发行与交易信息依法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平”是指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机会均等,竞争与获利的前提是平等的;“公正”则侧重于对“公开”和“公平”的价值判断,而且要求主体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对公正的规范。

内幕交易者凭借其获得的内幕信息,非法获利或避损,损害合法投资者的利益,违背了三公原则。

(二)、内幕交易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

欧美证券法中的“信用义务”理论认为,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及其职员等内部人员基于雇佣关系等信用关系,对股东和公司负有诚实信用之义务。

根据该理论,在公司内部人员得到尚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而有意买卖该证券时,他必须遵守“禁止或公开信息”的义务,即要么不从事与该公司有关的交易,要么在交易市场上公布该信息后进行交易。

内幕交易中,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牟取私利,违背了对公司的信用义务,将自身利益建立在合法投资者受损害的基础上,背离了诚实信用原则。

内幕交易若干问题浅析

内幕交易若干问题浅析



我 国对 内幕交 易 主体 的规 定 及存 在的 问题
价格 的信 息 。某 人在 自己的社会 分工 领域 获知 了他 人不 知道 的

( 一) 内幕 交 易主体 的规 定 我 国在 《 证券 法》 第七 十三 条和 《 刑 法》 第 一百 八十 条中 关于
些 非 内幕 信 息也很 正 常 。
自 己的专 业技 能 、 数 据分析 以及 自己敏 锐的判 断力 得出某 公司股 票 值得 买 , 从 而购 入 该公 司的股 票 。 上 述服 务 员和 经理 的行 为是 否 构成 内幕 交 易呢 ? 这两 个例 子是要 说 明: 对 于不属 于上述 两类 人员 的人利 用 内 二、 我 国对 内幕信 息 的规定 及存在 问题 ( 一) 内幕信 息范 围及 特征 我 国《 证券 法》 第七 十五 条 明确 给出 了内幕信 息的定 义 , 同时
关于 内幕 交易主 体的规定 , 一方 面我 国应该 在立法 上进 一步 息 的特征 。
( 二) 内幕信 息应具 有准 确性 的个人 看 法
内幕 信息 的准 确性 , 既指 内幕信 息应 当是 真 实的 , 不 是虚假
细化 , 为 司法 实 践作 出明确 的指 引 ; 另 一方 面 , 考 虑到证 券具有 很 的; 又指 内幕信息 的 内容和作用 对象必 须是具 体 的、 确定 的, 而 非
特殊情况下要看交易主体对市场确性特征预期判断的主要依据是什么由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法律所涉及的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关系在许多情况下是相当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对其行为所带来的市场影响具有较高的确复杂的其含义是依靠语言来表达的而语言的准确含义本身往信度且该类人员往往是在重大事件计划方案政策往就需要进一步阐释所以任何法律在实际运用中都面临推理和和决定形成时间之前就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所以其动议解释的问题

《论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范文

《论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范文

《论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篇一一、引言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日益繁荣和深化,证券市场已经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

然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现象时有发生,对市场公平、公正及投资者的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害。

为此,我国在证券市场立法方面做出了诸多努力,以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及其现状与挑战。

二、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现状为防止和打击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我国已构建了以《证券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

这些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证券交易法》、《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为打击内幕交易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在具体法律条文上,我国《证券法》等法律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的定义、性质和处罚措施。

这些法律条文明确指出,禁止任何人利用未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交易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

此外,相关法规还详细列举了可能涉及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所涉及的情形,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涉及重大资产重组、财务状况变化等关键信息的知情人员。

三、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成效与挑战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取得了显著成效。

一方面,随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和不断完善,为执法部门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另一方面,也使市场参与者的法律意识逐渐提高,有助于减少内幕交易的发生。

同时,相关执法机关在处理内幕交易案件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对涉案人员依法进行处罚,有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

然而,尽管我国在打击内幕交易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随着科技的发展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内幕交易的隐蔽性和复杂性不断增加,使得执法难度加大。

其次,部分投资者缺乏对内幕交易的防范意识,容易被误导或利用。

此外,监管机构在执行相关法律时仍需提高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四、完善我国对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继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市场发展和打击内幕交易的需要。

资本市场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

资本市场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

资本市场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利用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资本市场中被视为一种违法行为,被许多国家的法律法规所禁止。

内幕交易的禁止规定在资本市场法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旨在维护市场的公平性、透明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就资本市场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展开讨论,并分析其意义和实施情况。

一、内幕交易禁止规定的法律基础和目的内幕交易禁止规定的法律基础主要源自于证券法和公司法。

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其法律规定和具体实施细则可能有所不同,但其根本目的是相同的,即保护市场公平和维护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法一般会明确规定内幕交易的行为和范围,以及相应的处罚措施。

禁止内幕交易的目的在于防止市场信息的不对称,避免内幕交易者通过非公开信息获利,从而保障市场公平和投资者的信心。

同时,禁止内幕交易也有助于减轻大股东和高管等内幕人士对公司的操控,提高公司治理水平。

二、内幕交易禁止规定的内容内幕交易禁止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定义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行为一般指基于未公开信息进行证券买卖的行为。

未公开信息是指尚未对投资者普遍公开的与证券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机构有关的重大事项等。

2. 内幕信息的范围:内幕信息的范围较为广泛,包括公司内部决策、财务状况、业务前景等方面的信息。

一旦掌握了这些未公开信息,非内幕人士不得将其用于证券交易。

3. 内幕交易禁止的主体:内幕交易禁止规定一般适用于公司内部人员、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与公司有特定关系的人员。

这些人员由于其职位和权限的特殊性,可能更容易接触到未公开信息并进行交易。

4. 内幕交易的处罚措施: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一般会采取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停权、刑事责任追究等。

这些处罚措施旨在加大对内幕交易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其违法成本。

三、内幕交易禁止规定的意义内幕交易禁止规定在资本市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内幕交易禁止规定维护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试论内幕交易中“内幕信息”的界定

试论内幕交易中“内幕信息”的界定

界定 内幕信息标准的意义 根 据 我 国现 行 《 刑 法》 、 《 证券法》 中 有 关 内幕 交 易 的 规 定 , 一般 法律规 定重在实施 , 如何实实在在运用 是关键 。在我 国《 证券 认为 , 内幕 信 息 、 知 情 人 员 和 内 幕 交 易行 为 是构 成 内 幕 交 易 的 三 个 法》 等法律法规对 内幕信息进行 界定的 同时 , 相关 的司法解释 、 实 主要 构成要件 , 其 中, 相关信息 是否属于 内幕信息 , 在判 断内幕交 施细则却未相应 的制 定和 出台, 这就给法律 的实施带来困难 。 如在 易 的过 程 中起 着 基 础 性 和 前 提性 的作 用 。 因此 ,我 们 有 必 要 在 立 《 证 券 法》 第 六十 七条 和 第 七 十 五 条 列 举 的事 项 中 , 多 次 提 到“ 重 大 法、 司法、 执 法 的 层 面 上 为 内幕 信 息 的 界 定提 供 一个 可靠 、 完整 、 科 变化 ” 、 “ 重大决策 ” 、 “ 重要 合同” 、 “ 重大亏损 ” , 如何衡量和界 定“ 重 学 的标 准 ,这 对 于 理 论 研 究 的 深 入 和 实 务 领 域 的 实 践 都 将 产 生 指 大 ” , 显然标准不一, 这一点上 , 日本 的“ 量化 ” 立法 模 式 确 实 值 得 参 导性 的影 响 。 考 。又如在认定 内幕信 息的基本特质过程 中, 谁是认定主体 、 认 定 ( 一) 便 于 准 确 认 定 内幕 交 易 行 为 规范如何 、 认 定结果如何做 出, 这些问题 也是直接关系到 内幕信 息
券 市场 秩 序 。
【 关键词 】 内幕交 易 内幕信 息 界定 标准
不难发现 , 我国的《 证 券 法》 等 法 律 法 规 对 于 内幕 信 息 的 界 定 , 不 约 而 同地 采 用 了列 举 式 , 即立 法 者 针 对 证 券 交 易过 程 中 , 可 能 影 响证 券 交 易 价 格 的信 息 做 一 预 判 规 定 , 具体地列 出该些事项 , 这 就 存 在 两 方 面 的不 合 理 之 处 : 首先 , 列 举 的 方 式 难 以涵 盖 实 际证 券 交 易中出现 的所有 内幕信息的形式, 尤其是现今证券 交易规模大 , 涉 及 的信 息量 也很 大 ,很 难 预 知 某 种 信 息 可 能 成 为 “ 内幕 信 息 ” ; 其 次, 列 举 式 的 立 法 模 式往 往伴 随着 “ 兜底条款 ” , 其 本 意 是 为 了 弥 补 不周延性 , 但“ 兜底条款 ” 的 模 糊 性 与 不 确 定 性 又 可 能 导 致 执 法 者 滥用裁量权 , 滋生执法、 司法腐败 问题 。 ( 二) 相 关配套实施细则不完善

公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法规解读与处罚规定

公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法规解读与处罚规定

公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法规解读与处罚规定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

这种行为通常会破坏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冲击。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稳定,国家法律对内幕交易进行了明确的禁止并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

本文将对公司法中的内幕交易禁止法规进行解读,并介绍其相应的处罚规定。

一、内幕交易的定义及禁止原则根据我国《公司法》,内幕交易是指公司内部人员在取得未公开信息后,利用这些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向他人泄露这些信息,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内幕交易严重干扰了市场的公平竞争,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利益。

因此,我国的《公司法》明确规定内幕交易是被禁止的,并确立了内幕交易的禁止原则。

内幕交易的禁止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1. 禁止内幕消息的获取和利用:公司内部人员不得利用其所掌握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不得泄露内幕消息给他人。

2. 禁止非法获利:公司内部人员不得通过内幕交易获取不正当的利益,包括直接或间接的交易利益。

3. 禁止内幕消息的泄露:公司内部人员在取得未公开信息后,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

二、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公司法》,内幕交易的违法行为会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属于非法利用信息罪,可以被判处刑事处罚,最高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内幕交易,还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等相关罪名。

2. 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内幕交易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内幕交易的处罚规定我国的《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有着明确的处罚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监管部门对违反内幕交易禁止规定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财产处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根据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的价值十倍以上确定。

从黄光裕案件分析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有关问题

从黄光裕案件分析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有关问题

从黄光裕案件分析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的有关问题摘要:内幕交易是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出现而产生的,也是证券市场中最普遍的违法行为,是证券市场主要违法形态之一,是证券市场的毒瘤。

为保障证券市场的稳定、健康的发展,各国和地区普遍使用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手段来打击和规范内幕交易行为。

尽管如此,证券市场中的内幕交易行为依然屡禁不止。

本文试图从黄光裕的案件入手,分析证券市场中有关的内幕交易问题。

一、黄光裕案件1、具体案情黄光裕,上市公司中关村建设的董事和鹏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据司法认定,黄光裕的内幕交易行为分为两次。

2007年4月,作为上市公司的中关村建设开展了与鹏泰公司的资产置换交易,在此过程中,黄光裕作为决策者,全程参加了此项资产运作。

黄光裕在上市公司对该项交易信息公开披露之前,使用借来的龙某等6人的身份证开立股票账户。

2007年4月至6月期间,黄光裕使用前述开立好的股票账户买进976万股中关村股票,近9310万元。

6月28日,中关村将资产置换的消息予以公告,此时,黄光裕上述股票账户获利348万元。

在2007年7月到8月期间,上市公司中关村开展重组工作,准备对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予以收购。

黄光裕在该重组信息披露之前,使用杜鹃等79人的身份证开立股票账户,并由杜鹃管理。

同年8月13日至9月28日,杜鹃在黄光裕的指令下使用上述账户购买1.04亿中关村股票,近13.22亿元,以及许钟民等30账户购买近4.14亿元中关村股票。

2008年5月7日,重组信息被予以公告,此时股票账户已获利3亿余元。

2、判罚决定2010年4月22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黄光裕因内幕交易罪获刑9年,判处罚金6亿元,其妻杜鹃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并处罚金2亿元。

3、案件涉及的部分民事赔偿黄光裕内幕交易罪被法院认定后,股民李岩认为黄光裕的行为使其股票受损,将黄光裕起诉至法院,索赔损失。

这是首位向黄光裕提起民事索赔的股民。

证券法视角下的内幕交易规制法律思考

证券法视角下的内幕交易规制法律思考
【 关键 词】 内幕 交 易; 值 ; 制 价 规
李军伟
50 2 ) 1 3 0
触, 而是通过各 自经纪商在集 中的竞 价机 制中撮合成交 的 。[ ] 3 侵 权行 为 的发 生不 同于违 约及缔 约过 失 , 不需要 当事 人之 间存在任 何 的特定关 系 , 只要 内幕交 易者所实施 的违反法律 的行为侵 害了 无辜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属于侵权 行为。 就
( ) 护 投 资 者 利 益 的 需要 一 保
前 言
“ 内幕交易是投资 制胜 的唯一法宝” 这一 美丽的谎言不断地腐 蚀着“ 公平 的信息与可靠 的信 用” 并 且在我 国证 券市场 中频繁再 , 现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统计 ,0 0 1 l 月 , 监会共受 理 内幕交 21 年 一 0 证 易线索 14 , 1 件 立案调查 内幕交 易案件 4 , 内幕交 易对 1 名 2起 因 6 个人 、 家机构做 出行政 处罚 , 1 起涉嫌 内幕交易犯罪 案件 移送 2 将 5 公安机关 , 证监会对 内幕交 易的执法力度达到 了前所未有 的高度 。 20 年 以来 , 08 证监会 共 向公 安部 移送 涉 嫌 内幕 交 易犯 罪案 件 ( 线 索 )9 , 2 件 包括黄光裕 案 、 春案、 中山公用 案 、 海祖 龙案 、 上 宏 普实业 案、 管亚伟 案 、 高 。 ≤ 一批 内幕交 易大 要案 和典 型案 。等 件 。[ ] 1本文根 据我国现1 一关规制 内幕交易规则所 呈现 的问题 , 提 出从 内幕 信息的产生 、 流通 、 进入市场 以及一旦 出现内幕交易事 实如何 进行处 理等一 系列问题进 行完善 的建 议, 力求 以更 完善 的 机制制止 内幕交 易并 创造更公平 、 正 、 公 公开 的投 资环境 。 内幕 交 易 及 实 质 ( ) - 内幕 交 易含 义 内幕交 易 , 英美 国家又称 内部人 交易 , 是指 内幕人 员或 其他非 法获取 内幕信息 的人 员 , 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 失为 目的 , 自己或建 议他人 、 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 息进 行证券交 易的 活动 。 正如美 国作家马歇尔 在揭 露华 尔街 内幕 的《 尔街黑 幕 》 华 中写道 : “ 内幕交易 ) ( 每天 、 每小时 、 每分钟都发生 , 时甚至连星期 天都不 有 休 息.[] ” 2 ( ) 二 内幕 交 易 实质 分 析 关 于 内幕 交 易 的实 质 , 术 界 众 说 纷 纭 。有 学 者 指 出 内幕 交 学 易具有 广泛性和多样性 , 实质具体 包括 违约 、 其 侵权 和缔约 过失 。 有 学者 认为完全将属于《 合同法》 中的违 约行 为归人《 证券 法》 不 并 适当, 而缔约过失在《 证券法 》 中也缺乏理论依据 , 所以《 证券 法 》 中 的内幕交 易仅仅 是侵权行 为之 一 。我们 认为 , 学术上 的差 异在 于 学者看 问题 的视角不 同, 内幕交易的行为性质仅为侵权 , 并不存 在 违约和缔约过失 , 因在 于 :1《 原 ( )证券法 》 中虽存 在大量 的合 同 , 如 证券上市合 同 、 证券 承销合 同、 证券委托合 同、 证券买卖合 同 、 券 证 服务合 同和上市 公司收购合 同等 , 但对于投资者而言 , 其证 券交 易 是在二级市场 上进 行 的 , 一般 不跟 上市 公 司直 接发 生合 同关 系 。

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若干争议问题辩析

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若干争议问题辩析

采 用 内幕 交 易 的情 形 下 , 可 能会 使 投 资 者 出现 营 也
利 与亏 损 的两种 结局 。投 资者 通 常 的交易 依据 于其 本人 对证 券 市场 的估 量或 判 断 ,并 不是 因内幕 者 的 “ 引诱 或者 其他 手 段 而做 出 的意 思决 定 。所 以 , 法 从 律 意 义上 讲 , 张 内幕 者 侵 害 了一 般 投 资 者 的经 济 主 利 益 的 观点 并非 完 全 正 确 ” ( ) 投 资 者 的合 法 权 。 2“ 益” 能否 作 为 内幕交 易罪 的客 体构 成 内容 的关键 , 就
方向为刑法。
2 1 年 01
孟庆华 : 内幕 交 易 罪 构 成 要 件 若 干 争 议 问 题 辩 析
2 1
1“ 资 者 的合 法权 益 ” 宜作 为 内幕 交 易罪 客 . 投 不
泛 传 播 . 反而 不 利 于行 为人 利 用 “ 这 内幕信 息 ” 交 来
易获 利 。
体 的理 由是 :1 内幕 交 易与 “ 资 者 的合法 权益 ” () 投 受
收 稿 日期 :0 10 — 9 2 1- 6 1
融 管 理秩 序 ” 可 以作 为 内幕 交易 罪 的客体 构 成 内 则
容 . 应 当表 述 为 “ 券 、 货 市 场 的 正 常 管 理 秩 但 证 期 序 ” 比较 完整 。具体 理 由分述 如下 : 才
作者 简 介 : 庆 华 (99 ) 男 , 东济 南 人 , 孟 15 一 , 山 河北 大 学政 法 学 院教 授 、 学 博 士 , 士 生 导 师 , 国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博 士 后 , 究 法 硕 中 研
到损 害 没有必 然 的 因果联 系 。行 为人采 用 内幕交 易 并非 一定 损 害 “ 资者 的 合 法权 益 ” 即 使在 行 为 人 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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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证券法》中证券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界定问题
我国《证券法》第74条对证券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进行了规定。

但其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分类不当、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范围过窄等问题,不能充分适应遏制内幕交易、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现实需要,因此应对《证券法》74条加以完善。

关键词:《证券法》74条内幕交易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
证券内幕交易是危害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一大“毒瘤”,现代市场经济国家自美国首开禁止内幕交易的先河以来,普遍制定了禁止内幕交易的法律。

我国《证券法》及《刑法》也对内幕交易予以明确禁止。

2007年后我国证券市场将迎来全流通时代,而有学者认为全流通下内幕交易可能会更加严重。

为此完善相关法律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仅就《证券法》第74条展开探讨,以期对有关方面有所帮助。

《证券法》74条有关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规定
我国《证券法》没有直接使用内幕人概念,而代之以“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根据《证券法》第74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证券法》74条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分类不当
我国《证券法》将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分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非
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两类,笔者认为这一分类存在不当之处,理由在于:首先,这一分类具有不周延性,因为它没有考虑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这两类人以外的其他行为主体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况。

从《证券法》“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出发,从内幕交易“禁止利用非公开信息牟利”的原理出发,无论获取信息的手段是否合法,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都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私利,因此将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仅仅限定为“知情人”及“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显然不够全面。

其次,对于何谓“非法获取内幕信息”,法律并无明文规定,这也给实践中正确执法带来困难。

(二)对法定知情人的界定范围不尽全面
《证券法》74条第一项规定将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但却遗漏发行人本身。

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公司不得买卖自身股票,但这不是绝对的。

我国《公司法》允许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等情况下合法收购本公司股份,更何况还存在着上市公司非法买卖自身股票的情况。

当发行人买卖自己的证券时,没有理由不被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证券法》74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将有关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但却遗漏了这些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

这样一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只要将公司内幕信息透露给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再以他们的名义从事证券交易,就可以逃脱法律对其从事内幕交易的限制,法律对上述内幕人员的约束因此就流于形式,其打击内幕交易的实际效果自然也就大打折扣。

《证券法》74条第六项规定将“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本条规定存在以下问题:未将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列为知情人,不利于防范上述人员利用亲属名义变相从事内幕交易;没有明确相关机构本身是否属于知情人范畴。

从语言学角度看,“人员”一词所包涵的意思仅为个人(自然人),并不包括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非自然人主体。

从禁止内幕交易的立法本意来说,无论是个人还是机构组织(单位),凡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活动均应受到制止和制裁,而且与个人相比,证券公司等机构通常拥有非常明显的信息优势与资金优势,因此其从事内幕交易的危害性也会大大超过个人的内幕交易行为。

未将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及其有关人员列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基金公司不属于《证券法》74条第六项规定的机构范围,但基金的内幕交易问题却是无法回避的。

一方面,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的代表,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地位及影响不断上升,因此如果基金从事内幕交易,其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危害会非常巨大,所以《证券法》没有理由忽视基金的内幕交易问题。

另一方面,基金公司及其有关人员掌握证券内幕信息的可能性也非常大。

现在基金普遍重视现场调研,所谓现场调研,就是基金投资经理、研究员会到上市公司进行调查,与上市公司高管进行交流而获得信息。

这些信息可能涉及到公司的股东变化,重大项目乃至收购重组,从而可能对股价发生重大影响,因而这些信息在未公开前应属内幕信息,基
金公司及其有关人员因此当属“内幕信息知情人”。

上市公司只是基金获取证券内幕信息的渠道之一。

此外,随着投资银行在上市公司股改、重组、增发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投资银行也成为内幕信息重要的来源,因此有投资银行背景的基金在获取上市公司信息上有着天然的优势。

在这种情况下,《证券法》未明确将基金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不能不说是《证券法》的一个疏漏。

从法律衔接的角度来看,《证券法》也应将基金公司明确规定为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并规定了基金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从事上述活动时的法律责任。

所以从法律衔接的角度来看,《证券法》也应对基金的内幕交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对完善《证券法》74条的相关建议
将内幕交易的行为主体分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知悉内幕信息的其他人”两类,即将现行《证券法》中规定的“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中的“非法”两字删去。

如前所述,不论行为人获悉内幕信息的手段与途径是否合法,只要其利用内幕信息牟取私利就会对证券市场及其他投资者造成危害,而且对于何谓“非法获取”,实践中也难以认定。

因此,应将任何知悉证券内幕信息并以此牟利的行为人均作为内幕交易的规制对象。

但考虑到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其他人从事内幕交易的可能性及其行为的危害性不同,对两类主体的举证责任应有不同规定。

内幕信息法定知情人在涉嫌内幕交易时应承担证明自身清白的义务,而对于法定知情人以外的其他人,则应由指控其构成内幕交易的单位或个人来承担举证责任。

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定知情人范围的规定,具体包括:将“发行人”增加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证券法》74条第一项可修改为:“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确将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机构规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74条第六项规定可修改为“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投资基金及其有关人员”;将法定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74条可增加一项规定:本条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及其父母子女等近亲属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鉴于朋友关系并非法律关系,且朋友关系难以查证,因此笔者认为不宜将法定知情人的朋友作为法定知情人对待。

参考文献:
1.张宗新,杨怀杰.内幕交易监管的国际比较及其对中国的启示[J].当代经济研究,2006
2.程林.内幕交易无处不在,牛市中基金投资行走在危险边缘[N].证券时报,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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