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和规范,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业主的合

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确保

居民对物业管理的满意度。

第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和指导,及

时解决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第六条尽可能建立物业行业协会或组织,促进行业自律和规范

发展。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和登记

第七条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应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并在设立后二十日内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合法经营许可。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应当依法履行相关税务、工商、质检、消防等登记和备案手续。

第三章物业服务人员的管理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培训。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保守业主的隐私,不得泄露业主的个人信息。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员应有礼貌待人敬业,妥善处理业主反映的问题和投诉。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索要、收受业主财物,不得与业主发生经济纠纷。

第四章物业费和收费管理

第十四条物业费的征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

第十五条物业费收费项目应明确,不得将非物业服务项目纳入物业费范围。

第十六条物业费的征收和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停止或限制向业主提供服务,不得无理由拒绝听取业主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业主委员会的设立与职责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小区内积极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以代表业主维护业主权益。

第十九条业主委员会应依法选举产生,履行协商、监督、管理等职责。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绩效进行评价和监督,及时向行政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和建议。

第六章物业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物业纠纷应首先由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主管部门或物业行业协会等介入调解。

第二十二条物业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应依法进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将依法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业主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行为违法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附表:本文档涉及附件。

法律名词及注释:

1. 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保障个人和组织对不动产和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物权的法律规范。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年) (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6月25日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开发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与义务,保障住宅区物业合理使用,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区包括住宅小区、住宅组团、中高层住宅楼、高层住宅楼。 第三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实行业主自治管理与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专业管理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住宅区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依照本条例规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区物业和业主的共同事务进行管理和服务。 开发建设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辖区物业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管理监督。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和促进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与移交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新建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所进行的物业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新建住宅区在规划、设计时,应当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或修订_条例_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或修订 规范社区物业管理,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也是社区治理现代体系重要内容。昨日下午,武汉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对社区物业管理进行专题询问。 湖北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阮成发参加专题询问。 副市长王立、相关部门负责人、各区政府负责人参加应询。在2个多小时的专题询问中,10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位市人大代表现场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提问。8分钟脱稿应询,副市长和10个部门、2个单位、1个区的负责人现场作答。在专题询问过程中,多次出现提问者再三追问的情形。2位社区居民分别在江岸区百步亭社区和武昌区南湖街宁松社区两个收看点,通过视频进行提问,视频观看答询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将归纳整理专题询问意见和市人大常委会中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形成审议意见,再交市政府研究处理,限期回告。 据介绍,政府专项还建议明年修订已经实施四年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市房管局、市法制办已成立工作专班,完成调研,起草了立法调研报告,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透露,或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列入明年立法计划。 昨日上午,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20xx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关于加强社区卫生服务能力工作情况的报告、市政府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市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检察工作情况的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胡绪鹍,副主任彭志敏、黄克强、于建海、潘汉生、胡洪春,秘书长袁堃参加会议。副市长张光清、市检察院检察长孙应征、市政府秘书长彭浩列席会议。

2023年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2023年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1. 前言 在2023年的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将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以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和居住体验。本文将对2023年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进行重点解读。 2. 物业管理机构 2.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册并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2.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向所有业主提供充分的信息公开和参与权利,并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及时解决业主的诉求和问题。 3. 物业服务内容 3.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绿化养护、楼宇维修等工作。 3.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置合理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意见反馈。 4. 物业费用管理 4.1 物业费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由业主按照约定支付。 4.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透明地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用的使用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4.3 物业管理机构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共同监督物业费用的使用,确保其合理、公正地使用在维护和改善小区环境上。 5. 业主权益保障 5.1 业主有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主动提供相关信息,并保证业主的合法权益。 5.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公正地处理业主的投诉和纠纷。 5.3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小区安全的管理,完善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和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6. 社区自治 6.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支持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并与其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 6.2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鼓励和支持业主参与社区自治,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提高小区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7. 备案和监督 7.1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并按时报送相关资料和信息。 7.2 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业主的权益。 8. 处罚措施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和目标 责任机制,促进物业服务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和维护物业电子信息平台;

(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 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 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服务活动中 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物业区域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物业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区域划分的意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区域。 同一建设项目其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不便于管理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1月1日施行)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 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节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 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三节业主大会 第四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一节物业的使用 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 第三节物业的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0年6月23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6月26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8年7月26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五号 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18日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8年7月26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市物业管理条例》,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第五条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等活动中履行相关职责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城乡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城市管理、价格、环境保护、水务、工商行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6月2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五号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1月18日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 (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第五条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等活动中履行相关职责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城乡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城市管理、价格、环境保护、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维护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开展,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一)公共区域的管护和维修。 (二)环境卫生的清洁和保洁。 (三)绿化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四)停车场的管理和维护。 (五)安全设施和管理的运行。 (六)其他与物业相关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间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及时响应业主的需求和投诉,提供满意的服务解决方案。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保护业主的个人信息,严禁向他人泄露。 第三章物业费用 第九条物业费用是指物业管理组织向业主收取的维护和管理物业的费用。 第十条物业费用应当合理、公开,并且按照业主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收取。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明确的物业费用收取和使用制度,并向业主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专项使用,并按照物业管理需要合理分配。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进行公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保证小区内的环境卫生整洁,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制定环境卫生清洁计划,定期进行清扫和保洁。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物业管理组织的环境卫生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应当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小区入口、出口的管理,禁止非法人员进入小区。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消防设施,确保小区内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条业主应当自觉遵守小区的安全管理规定,不得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

2020年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20年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武汉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

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

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三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二〇〇号)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7月28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区域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8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时间:2018-03-15 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对《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依法筹集、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从事物业服务业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五)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六)删去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七)将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维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物业区域的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 第五章物业服务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

物业管理启动费用的依据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办法(2000年7月6日起施行)武政{2000}70号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办法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年七月六日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维护业主《使用人》、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住宅区建设工程的公共设备、设施配套齐全,并符合规划、设计及有关规范的要求。 (二)住宅区经市房地产开发管理部门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且验收资料齐全; (三)有符合规定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启动资金、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四)住宅区共用设备、设施运行正常、完好,并经有关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五)建筑渣土、施工机具和各类临时建筑等全部清理完毕。住宅区依据规划分期建设,部分建成并具备使用功能移交物业管理的,在建成部分与建部分之间已采取安全隔离措施。

第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的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一)住宅区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备、设施(包括用于物业管理的设备、设施),并有移交清册; (二)按照住宅区总规模建安造价1.5%(配置有电梯的住宅楼,按照建安造价的2.5%)的比例移交的物业管理启动资金。 (三)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无偿提供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 (四)按照住宅区总建筑面积3‰的比例按照综合成本价提供的物业管理经营用房; (五)住宅区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市政设施、绿化设施、环卫设施、供电供水设施、供气设施、安全防范设施、各类管线等相关配套设施; (六)《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工程建设档案资料; (七)业主(使用人)入住清册和业主(使用人)基本情况; (八)按照规定应移交的基他内容。 第六条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宅区所在地的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物业管理移交的相关资料,并填写物业管理移交申报表; (二)由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发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住宅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其他有关单位,对移交内容进行审核,符合移交条件的,签署意见,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三)由区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委员会正式办理住宅区物业管理移交,签署协议书,并报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责任,自移交之日起,由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聘请的物业管理企业按照协议的规定承担。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的保修责任,仍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第八条住宅区符合物业管理移交条件,开发建设单位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日起30日内,未按规定移交工程建设档案资料、物业管理启动资金、物业管理用

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最新版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和 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含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

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 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代收代缴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物业服务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综合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物业管理区域的设施设备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根据《湖北省经营性

“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节能减排的要求

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节能减排的要求 1. 背景介绍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住宅区的建设在各个城市中变得 日益重要。然而,住宅区的能源消耗量也随之增加,给环境带来了不 可忽视的压力。为了减少住宅区的能源消耗和减少污染排放,武汉市 制定了《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其中包括了一系列关于节能减 排的要求。 2. 节能减排要求概述 2.1 强制配备垃圾分类设施 根据条例规定,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应当配备垃圾分类设施,并组 织业主居民进行垃圾分类。这一措施的目的是减少垃圾的总量和减少 垃圾对环境的污染。同时,通过垃圾分类,可实现垃圾资源的再利用,进一步节约资源的消耗。 2.2 推广使用清洁能源 为了减少住宅区的能源消耗和环境污染,条例要求物业管理方推 广使用清洁能源。这可以包括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利用,以 及使用更加节能的设备和技术。通过推广清洁能源的使用,可以减少

对传统能源的依赖,降低能源消耗,从而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物的排放。 2.3 定期开展能源消耗评估与改进 为了更好地掌握住宅区的能源消耗情况,并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 改进,条例要求物业管理方定期开展能源消耗评估。通过评估结果, 可以找出能源消耗较高的环节和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这样 可以不断提高住宅区的能效水平,降低能源消耗和排放。 2.4 鼓励居民采取节能减排措施 条例还鼓励住宅区的居民采取节能减排措施。物业管理方可以组 织开展节能减排宣传活动,引导居民推行节约用水、节约用电等行为。同时,可以给予节能减排行为的经济奖励或政策支持,激励居民积极 参与到节能减排工作中。 3. 节能减排要求的意义 《武汉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节能减排的要求对于促进可 持续发展和保护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通过强制配备垃圾分类设施和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可以减 少废弃物的总量和对环境的污染,降低住宅区的环境压力。

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方法》制定本细则。 其次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供应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依据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修理、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允、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激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值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停岸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含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车辆停岸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托付供应的户内修理、家政服务、代收代缴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依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状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整价。 一般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类型物业服务项目均实行市场调整价。 住宅区内车辆停岸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整价。 第九条综合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依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物业管理区域的设施设备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详细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依据规定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整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 (2016年7月28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对物业服务企业组织开展信用评价; (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四)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进行监督管理; (五)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七)建立、维护物业服务和管理电子信息平台; (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领导和民政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物业服务和管理应当纳入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第七条物业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制定物业服务规范和等级标准,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自律制度,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物业区域的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物业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规划优先、功能完善、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原则。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区域划分的意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分物业区域. 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区域不 便于管理或者已经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区,且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物业区域。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或者现房销售前,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分物业区域的备案申请。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等单位的意见,自受理备案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核定并予以答复。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 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节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 第一节业主 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 第三节业主大会 第四节业主委员会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一节物业的使用 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 第三节物业的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老旧城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 第七条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确的座落、房号,并且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新建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新建物业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最低比例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定; 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 第十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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