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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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本)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6月2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18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2018物业管理条例

2018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6月26日经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7月26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全面、准确地贯彻《条例》,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市、区房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修订《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新时代对物业管理法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明确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的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提出了“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奋斗目标。

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现实需要,《条例》修订和实施,正是践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

新修订《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以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方略,以《物权法》为根本遵循,将近年来我市物业管理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体现了很强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条例》的施行是我市加快物业管理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加强党对物业管理领域的领导,提升全市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改善人居工作环境,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助力城乡社会治理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市、区房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学习、宣传和培训方案,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层次的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第五条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等活动中履行相关职责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城乡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城市管理、价格、环境保护、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49号

湖北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49号

湖北省物业管理办法2018,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以规范和促进武汉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业主的物权、居住条件和正常生活秩序,维护物业的正常管理和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法律和合同精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规,推行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一节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事宜,制定物业管理规约。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不少于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出席,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方可开展业主大会议事程序。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业主大会主席(或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其他负责人)主持,由物业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业主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重大事项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二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应具备高度责任感和良好道德品质,能够代表业主的利益,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

协助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评审物业管理经费预算和年度收支情况等。

第三节物业管理机构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是物业管理的具体承办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管理物业项目。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和标准,履行管理职责,维护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营和良好秩序。

第三章物业权利和义务第一节业主权利第十六条业主享有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的权利,并以相应的专有部分享有和共同使用整体共有部分的权利。

第十七条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行使相应的决策权。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6月23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6月26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018年7月26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18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18年7月26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市物业管理条例》,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是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的,为的是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而制定的法律条例。

由国务院于2007年8月26日发布,自200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共7章70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已经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2016年3月1日施行。

根据决定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删去《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于2018年3月19日通过,并于2018年4月4日公布实施。

《决定》附件1第九条对《物业管理条例》的修改内容主要为取消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增加了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的有关内容。

本次修改涉及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四节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的使用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第三节物业的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6月2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18日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18年7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由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业主、租户和业主委员会等权益,促进物业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物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国家法律法规认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遵守本条例、《物权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业主、租户和业主委员会等提供公正、专业、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以保障建筑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秩序为前提,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保障业主、租户和业主委员会等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的管理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证件、执照,确保具备提供物业服务的资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业主委员会的要求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社区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物业服务计划,合理安排人员、物资、资金的使用,确保物业服务的及时性、准确性和高效性。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物业服务的质量。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建立业主投诉与意见反馈机制,及时处理投诉和反馈的意见,通过业主意见和反馈改进物业服务。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真实、全面地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示物业服务有关事项,对业主进行信息统计,接受业主信息查询并依法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下列物业服务:(一)对公共区域和设施设备进行日常清洁和维护管理;(二)定期对公共区域进行消毒;(三)对物业公共设施、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和维护;(四)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修、保养、更换;(五)公共区域的照明和绿化管理;(六)为业主公共部分提供安全管理和监控服务;(七)其他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且合法的物业服务。

第四章物业费用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用。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任务本条例为确保物业管理的科学、有序、公正、便民、高效,维护物业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保障居民生活质量而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及其他经物业管理组织进行管理和服务的不动产。

第三条物业管理组织的职责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执行以下职责:1、维护小区的基本秩序,确保公共区域的安全及干净卫生;2、维护小区的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营,及时处理小区内的维修事宜;3、建立房屋、车辆、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小区的安全;4、协调居民之间的纠纷,促进社区的和谐发展;5、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内容及方式第四条物业管理的内容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公共区域及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2、房屋租赁管理;3、停车位管理;4、安全防范及维修事宜;5、环境卫生管理;6、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7、居民服务和社区活动组织等。

第五条物业管理的方式物业管理可以采取自管、委托、合作等方式进行,具体方式由物业管理组织和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第三章物业费及管理服务费第六条物业费居民应当按照物业费计费标准及时缴纳物业费,物业费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维护、管理等费用。

第七条管理服务费物业管理组织可以按照实际提供的管理服务费用,向居民收取管理服务费。

管理服务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费、安保费、绿化费等。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第八条违反管理规定的责任物业管理组织和物业业主违反管理规定,未履行相关职责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条严重违反管理规定的责任物业管理组织和物业业主严重违反管理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第十条物业管理纠纷的解决物业管理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解决。

附件:1、《物业费计费标准》2、《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法律名词及注释:1、物业管理:指对小区内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管理和居民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2018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公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以及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3月19日俢正版)转载排版

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3月19日俢正版)转载排版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正版)(2003年6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9号发布根据2007年8月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8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2018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时间:2018-03-15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对《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做如下修改:(一)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对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五项修改为:“依法筹集、管理、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三)将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组织、监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从事物业服务业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

”(五)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物业服务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物业服务投诉电话”。

(六)删去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七)将第六十七条第三项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六十条,在物业保修期内未按照规定履行保修责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确定有法定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处所需维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区域的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完善激励政策和措施,促进物业服务发展与和谐社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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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市物业管理条例(2010年6月23日某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某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18年6月26日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2018年7月26日某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某市物业管理条例》,已经某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某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18日某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某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决议(2018年7月26日某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某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批准《某市物业管理条例》,由某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X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某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某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第五条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等活动中履行相关职责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城乡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城市管理、价格、环境保护、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物业管理应当纳入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内容。

第七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屋、公安、民政、城市管理、司法行政等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房屋、公安、民政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物业管理信息。

第八条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联动机制。

第九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制定物业服务规X和等级标准,推进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自律制度,开展物业管理示X 项目考评和从业人员培训,调解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纠纷,协助房屋主管部门做好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前,根据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X围,结合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一)物业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应当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且其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独立使用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且相对集中的项目,可以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统筹考虑项目分期、配套设施设备设置对物业使用和管理的影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的详细分布图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建设标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予以公示,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

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不得擅自调整;需要调整的,依照《某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配置的物业服务用房,应当相对集中,便于实施物业管理,建筑面积不得低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得少于一百平方米。

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从物业服务用房中安排,其建筑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通水、通电、通信、采光、通风等基本使用功能和办公条件,配置独立、合格的水、电等计量装置,并具备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对物业服务用房的设计进行审查,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并在附图中注明其具体位置。

房屋主管部门实施房屋销售许可,应当对物业服务用房进行核查。

第十三条新建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技术规X,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应当通知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单位参加,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未通知专业经营单位参加竣工验收的,专业经营单位有权拒绝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维护管理,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第十四条住宅物业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业主、业主大会首次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应当按照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建筑物总面积不超过三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房屋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前,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物业交付业主之日的前期物业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之后的前期物业费用,由业主承担。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书面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第十八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由建设单位参照市房屋主管部门拟订的示X文本制定;建设单位对示X文本作出修改的,不得减损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物业交付十五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完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承接查验,移交承接查验资料,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承接查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资料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二)临时管理规约;(三)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四)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五)查验、交接记录;(六)其他有关承接查验资料。

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或者征收补偿等法律事实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认定为物业管理中的业主。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没有登记的,以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业主依照《中华人民某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享有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不足二十人且全体业主一致同意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首次交付房屋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三)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和业主人数依照《某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二十三条符合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房屋主管部门;业主也可以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区房屋主管部门提出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书面报告。

区房屋主管部门收到书面报告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或者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某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业主大会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通过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成立,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的职责同时终止。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就业主大会成立事项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并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业主大会印章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业主委员会印章经半数以上委员签字同意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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