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局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贯彻落实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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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武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日趋重要。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特制定本《武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物业服务内容根据市区不同区域的特点和需求,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公共设施维护: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和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洁,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2. 保安巡逻:组织保安人员定期巡逻,维护小区安全秩序,做到24小时不间断保障。

3. 环境卫生:定期清理垃圾,管理小区绿化带和花坛,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4. 停车管理:制定停车位分配方案,确保居民车辆有序停放,解决小区停车难题。

5. 突发事件处理:面对突发事件,及时组织人员处置,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物业管理机构及职责1. 物业管理机构:由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有经营物业管理资质的服务机构担任。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居民参与小区事务管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负责小区内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正常使用;- 定期组织保安巡逻,保障小区安全;- 协调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 负责编制小区年度计划及工作报告,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 物业工作人员:物业管理机构应配备一支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队伍,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监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洁;-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增进社区居民的凝聚力;- 协助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和投诉;- 收集业主的建议和意见,及时进行反馈。

四、居民权益保障为保障居民权益,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采取以下措施:1. 业主大会:定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2. 可投诉环节:设置物业管理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收居民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

3. 业主委员会:组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决策。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宅区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区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辖区内的各类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环境。

第二章: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制定并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

第六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三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维护住宅区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和公共场所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管理。

(二)管理住宅区内的停车场、道路、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组织住宅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保持住宅区的整洁。

(五)解决住宅区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和纠纷,维护住宅区的和谐稳定。

(六)组织开展住宅区内的文化、体育、社交等活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七)负责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件。

第四章:住宅区业主和居民的权益保障第八条:住宅区业主和居民享有以下权益:(一)依法参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二)依法享有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权。

(三)依法享有住宅区居住环境的良好状态。

(四)依法参与住宅区内的公共事务管理。

(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收费和监督第九条:住宅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并接受业主和居民的监督。

第十条:住宅区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科学合理,用于维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提供相关服务。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上述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一节物业的使用
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
第三节物业的维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二十四条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九十日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自业主大会依法成立之日起,筹备组职责自行终止。

贯彻 物业管理条例方案

贯彻 物业管理条例方案

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方案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人口密集度的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成为新时代城市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为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在这一背景下,本方案旨在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完善我国物业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一、加强组织领导1.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及社区居民代表组成,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物业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加大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服务意识,加强队伍建设,确保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加强物业管理服务1.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评估机制,定期进行满意度调查,了解居民对服务的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改进。

2.加强对房屋装修、扩建、改建等工程施工的监督,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施工质量,避免对社区造成不良影响。

3.加强社区环境整治和治安巡逻工作,保障社区居民的生活安宁和居住环境的整洁美观。

4.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投诉,妥善解决矛盾纠纷,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三、加强物业管理信息化建设1.建立社区物业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物业管理数据的全面记录、汇总和分析,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

2.推广物业管理APP应用,方便居民随时随地了解物业管理服务信息,便于居民与物业管理企业互动交流。

3.加强物业管理网络安全建设,保障居民个人信息不被泄露,维护社区信息安全。

四、加强物业管理法制建设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2.加强物业管理纠纷的调解机制,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物业管理纠纷的及时化、和谐化解决。

3.加强对物业管理合同的封闭管理,规范合同签订流程和内容,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合同履行到位。

五、加强物业经营管理1.推动物业经营规范化建设,引导物业管理企业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竞争力,打造有影响力和美誉度的物业管理品牌。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区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区居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保障社区安全与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行使物业权益,严格履行管理职责,保护住宅区居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遵循自愿、平等、互利、规范的原则,推动住宅区居民自治,促进社会和谐。

第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应当优先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维护住宅区的环境卫生和治安秩序。

第六条住宅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内容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并向社区居民公告。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卫生、照明、绿化等方面的服务。

第八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的服务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第九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置24小时值班电话,提供及时的应急服务。

第十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居民满意度调查,认真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工作。

第三章物业费管理第十一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向住宅区居民收取物业费,并按照规定用于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二条住宅区物业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向社区居民公告。

第十三条住宅区物业费的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社区居民公示,接受居民监督。

第十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不得擅自调整物业费的金额或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费收费台账,做好相关凭证和账目的保管工作。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六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物业区域的安全管理,确保住宅区的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十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住宅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进出人员的管控,做好消防设施的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住宅区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篇一: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

该《条例》分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84条,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2010年6月23日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9.29•【字号】鄂建办〔2016〕312号•【施行日期】2016.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湖北省物业服务与管理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6〕312号各市、直管市、神农架林区房管局,恩施州住建委:《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施行。

为贯彻实施好《条例》,规范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为,提升依法行政、依法管理水平。

现就切实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搞好宣贯培训《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规范物业服务和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条例》的贯彻实施作为今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一)开展行业宣贯培训。

各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要带头学习《条例》,制订切实可行的宣贯方案,重点组织各级物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专业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业主等单位和人员,深入学习《条例》,充分理解、全面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

宣贯培训要实现四个“全覆盖”,即政府部门全覆盖、街道(乡镇)和社区全覆盖、物业服务企业全覆盖、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全覆盖,确保《条例》得到及时、准确、有效地贯彻落实。

(二)广泛开展社会宣传。

各地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张贴标语、悬挂横幅、发放资料、举办讲座、开展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开展《条例》学习宣传活动。

各地宣传工作要进社区、进小区、进企业、进家庭,形成浓厚的社会宣传氛围,努力做到家喻户晓、应知尽知,促进政府部门、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努力营造有利于《条例》实施和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物业管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修改情况的汇报——2010年4月12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六十六次主任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程一方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2009年11月17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对《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进行了审议。

审议意见认为,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反映了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的意见和有关方面的修改建议,同时提出了进一步修改的意见。

会上,共有1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34条次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同有关方面认真研究了审议意见,对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作了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修改三稿)。

4月7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修改情况的汇报,并作了进一步修改。

现将修改思路和主要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关于修改工作的基本原则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经过常委会二次会议审议,一审后,法制委员会和法规工作室先后召开了一次专家论证会、七次座谈会,分别听取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街道、社区居委会以及专家学者对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意见,常委会就条例(草案)涉及的7个方面的问题举行了立法听证会。

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来看,有些意见分歧较大,如房屋交付后入住前,物业服务费是由业主全交还是减交,减交服务费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还是规定一个比例,意见分歧较大;又如对房屋主管部门、街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指导、监督作用有不同看法,等等。

这些意见难以取舍,利益难以平衡。

法制委员会认为,物业管理条例属民事法规的范畴,涉及各方切身利益,应慎重妥善处理。

在修改过程中应把握以下原则,一是要充分体现物业管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以合同约定为主,行政干预为辅;二是要严格遵守法制统一原则,对上位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且实际中又需要明确的内容,尽可能作出细化、补充。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各区房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6月26日经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18年7月26日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全面、准确地贯彻《条例》,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是市、区房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条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修订《条例》贯彻实施的重要意义新时代对物业管理法制建设提出了新要求,党的十九大明确了“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的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提出了“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的奋斗目标。

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现实需要,《条例》修订和实施,正是践行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

新修订《条例》结合我市实际,以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目标,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方略,以《物权法》为根本遵循,将近年来我市物业管理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体现了很强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

《条例》的施行是我市加快物业管理法制化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对于进一步加强党对物业管理领域的领导,提升全市物业服务整体水平,改善人居工作环境,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和助力城乡社会治理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市、区房管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学习、宣传和培训方案,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分层次的开展《条例》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出炉 房屋空置只需交70%物业费

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出炉 房屋空置只需交70%物业费

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出炉房屋空置只需交70%物业费【范本1】【引言】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出炉,为了进一步规范武汉地区物业管理工作,保障物业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地区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区良好秩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地区的住宅、商业等各类不动产的物业管理,包括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绿化管理、安全防范等。

【第二章、物业权益保护】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为业主提供各项物业管理服务,并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变相涨价或收取未约定费用。

业主有权拒绝支付违约金或增加费用。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物业费用,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如有特殊情况,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

第六条 对于房屋空置的业主,只需支付物业费用的70%,可减轻空置房屋持有者的经济负担。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服务制度,配备专业人员,提供高质量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积极响应业主的合理需求,并及时解决物业管理问题。

【第五章、违法违规行为处理】第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并可吊销相关许可证:(一)擅自停止或减少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二)拒绝接受、处理业主投诉;(三)乱收费或收取额外费用;(四)其他损害业主利益的行为。

【附件】本文档涉及附件:1. 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保护公民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和物权。

【范本2】【引言】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出炉,本条例旨在规范武汉地区的物业管理工作,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满足业主的需求,保护业主的权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武汉地区物业管理的规范和发展,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施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以规范和促进武汉市物业管理工作的发展。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所有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保障业主的物权、居住条件和正常生活秩序,维护物业的正常管理和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法律和合同精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合规,推行规范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一节业主大会第六条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决定物业共有部分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事宜,制定物业管理规约。

第七条业主大会应不少于全体业主的三分之二出席,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业主的同意,方可开展业主大会议事程序。

第八条业主大会应由业主大会主席(或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的其他负责人)主持,由物业管理机构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九条业主大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重大事项可根据需要及时召开。

第二节物业管理委员会第十条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依法行使相关职权。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成员应具备高度责任感和良好道德品质,能够代表业主的利益,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

协助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

评审物业管理经费预算和年度收支情况等。

第三节物业管理机构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是物业管理的具体承办机构,负责执行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决策,管理物业项目。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内容和标准,履行管理职责,维护物业项目的正常运营和良好秩序。

第三章物业权利和义务第一节业主权利第十六条业主享有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的权利,并以相应的专有部分享有和共同使用整体共有部分的权利。

第十七条业主有权参加业主大会,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行使相应的决策权。

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其他机关•【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上武汉市国土房产局局长周玉珍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提请本次常务委员会审议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一、制定新的《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必要性我市第一部物业管理地方性法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1999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以来,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全社会对物业管理的认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领域逐步扩大,行业发展初具规模,物业管理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的轨道,物业管理在整个城市建设和管理中正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物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与这些要求相比,由于受当时立法水平的局限,原《条例》有些方面相对滞后和欠缺。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以下简称国家《条例》)相继颁布施行,与此相比,原《条例》在适用范围、管理模式、调整各有关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等方面不尽符合上位法的精神和规定,因此需重新立法,以适应当前物业管理发展的需要。

(一)从适用范围看,国家《条例》涵盖了住宅和非住宅所有物业管理活动,而原《条例》规定的只是城市规划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对于写字楼、商场、工业区等其他非住宅物业的物业管理活动,只是参照执行,这不利于物业管理在我市的全面推行和发展,也不利于发挥物业管理制度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因此,有必要对原《条例》适用范围进行延伸和补充,以全面规范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二)原《条例》有些规定与国家《条例》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如有关首次业主大会的召开时间、业主大会决定事项的投票权比例、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办法等方面不尽一致。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doc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doc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doc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和提升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水平,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条自愿原则物业管理工作均应以自愿为原则,业主有权选择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物业管理。

第四条公平公正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中应公平、公正对待业主,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歧视或不公平对待。

第五条合理收费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依法合理收取物业管理费用,并按规定用于物业管理和维修维护工作。

第六条公开透明原则物业服务企业应公开物业管理信息,接受业主监督,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工作情况。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的权益和义务第七条选聘程序和条件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时,应明确选聘程序和条件,并公开遴选结果。

第八条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合同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九条维修维护和安全保障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维修维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确保住宅区的安全使用。

第十条公共卫生和环境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进行住宅区的公共卫生、环境管理工作,保持住宅区的整洁、安全和舒适。

第四章业主的权益和义务第十一条缴纳物业管理费业主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催缴欠费,并有权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处理拖欠物业管理费的业主。

第十二条监督权利业主有权利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业主的监督并及时解决问题。

第十三条用户会议业主有权参加住宅区的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议,行使对物业管理工作的民主监督和决策权。

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监督机构武汉市设立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受理相关投诉和纠纷的处理。

第十五条处罚措施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应依法接受相应的处罚措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意见-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的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市城市综合管理和法制建设史上的一件大事,为认真贯彻实施《条例》,切实提高我市城市综合管理水平,经研究,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性。

《条例》作为国内首部城市综合管理地方性法规,确立了新的城市综合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对于创新管理理念,突破体制机制障碍,破解城市管理难题,发动社会广泛参与城市综合管理,依法治理城市秩序和城市环境,建设“美丽江城”,全面提升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化工区管委会,下同)、各城市综合管理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以实施《条例》为契机,通过知识竞赛、文艺节目演出等多种形式,开展送法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活动;要强化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宣传《条例》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做到准确理解、自觉遵守、正确执行;要借助新闻媒体,面向社会、面向群众,广泛宣传《条例》,并对有关内容进行认真解读,营造人人参与城市综合管理、人人维护城市环境的社会氛围,增强城市综合管理工作合力。

二、创新城市综合管理体制。

按照建设全国重要中心城市的战略目标要求,构建职能有机统一、运转高效的大城管体制。

整合扩展职能,理顺部门关系,科学设置机构,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整体功能,形成职能相对综合、指挥有力、执行顺畅、监督有效的城市综合管理新格局。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四节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的使用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第三节物业的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规范,维护物业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开展,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服务:(一)公共区域的管护和维修。

(二)环境卫生的清洁和保洁。

(三)绿化景观的养护和管理。

(四)停车场的管理和维护。

(五)安全设施和管理的运行。

(六)其他与物业相关的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时间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及时响应业主的需求和投诉,提供满意的服务解决方案。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保护业主的个人信息,严禁向他人泄露。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九条物业费用是指物业管理组织向业主收取的维护和管理物业的费用。

第十条物业费用应当合理、公开,并且按照业主的实际使用情况进行收取。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明确的物业费用收取和使用制度,并向业主公示。

第十二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专款专用、专项使用,并按照物业管理需要合理分配。

第十三条物业费用使用情况应当向业主进行公示,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环境卫生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当保证小区内的环境卫生整洁,提供舒适的生活环境。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制定环境卫生清洁计划,定期进行清扫和保洁。

第十六条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物业管理组织的环境卫生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五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应当保障小区内的安全,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加强对小区入口、出口的管理,禁止非法人员进入小区。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消防设施,确保小区内的消防安全。

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11月17日在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上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田传平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09年7月22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说明和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的审议报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

审议意见认为,随着我市物业管理领域的逐步扩大和物业管理行业的规模发展,为保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物业管理条例非常必要。

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上共有18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64条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审议意见的报告提出了6条修改意见,该委员会部分委员提出了9条具体意见,共计79条意见和建议。

审议意见以原则性意见居多。

会后,法制委员会及常委会法规工作室认真研究了审议意见,先后组织召开了六次座谈会,分别听取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及相关部门,街道、社区对物业管理的意见,并就如何建立物业纠纷调解机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如何保管和方便业主使用,供水专业经营单位向最终用户收取费用,老住宅区物业管理全覆盖等问题专程赴北京、成都、杭州等地进行了学习考察。

8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八次主任会议听取了法制委员会关于条例(草案)修改工作情况的汇报,决定将条例(草案修改稿)公开征求市民意见。

10月23日,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了条例(草案修改一稿)立法听证会,就七个方面的问题听取了20名听证陈述人的意见。

关于报请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报请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说明

关于报请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2.25•【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报请批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说明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武汉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自1999年10月30日公布施行以来,我市物业管理工作得到了长足发展,社会各方面对物业管理的认识有了一定的提高,物业管理领域逐步扩大,行业发展初具规模,物业管理基本上步入了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物业管理在整个城市建设和管理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对物业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条例》有些规定显得相对滞后。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相继颁布实施,原《条例》在调整对象、管理模式、调整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对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等方面与上位法的精神和规定不尽相符,需要重新立法,以适应我市物业管理发展的需要。

二、制定《条例》的经过市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将制定《条例》列入立法调研计划,后因物权法进入审议阶段调研工作暂时停止。

2008年,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将制定《条例》列入调研计划,经过大量的调研工作,认为条件成熟,便将制定《条例》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

市人民政府在自2003年以来开展立法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条例》(草案稿),在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市民意见,组织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和专家学者座谈、论证,并就有关问题进行协调后,形成了《条例》(草案)。

2009年7月,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鉴于《条例》(草案)内容多,牵涉面广,涉及百姓切身利益,为了调整好物业管理各方权利义务关系,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会同有关方面分别听取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建设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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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夏区房管局贯彻落实《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工作方案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武汉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0年6月23日通过,经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10年7月30日批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全面准确地贯彻《条例》,依法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我区物业管理的整体水平,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按照党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注重以人为本,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人民生活的幸福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严格履行职责,推进依法行政,学习贯彻落实好《条例》,把《条例》的各项制度、要求和措施落到实处,积极解决物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整顿物业市场不良环境,规范物业行为,探索物业小区、业主、物业使用人间的新型关系。

二、主要目标
各科室、各业主委员会、各物业服务企业要把宣传贯彻《条例》工作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真正做到宣传、
学习到位,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打好基础;利用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宣传《条例》,使《条例》规定深入每一个小区;认真领悟《条例》实质内容和内涵,准确理解《条例》精神,明确《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

使物业服务市场监督人员做到正确执法和依法行政,所有物业服务、房地产开发和有关人员做到真正知法、自觉守法和依法办事;借《条例》宣传之际,转变行政理念,建立明确的物业纠纷解决机制,使得业主与物业服务者的纠纷妥善得以处理,构建可持续发展的和谐大环境。

三、工作内容
(一)完善区物业管理地方性规章建设。

依据国家《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9号)、《条例》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通知》要求及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结合本区物业管理实际情况,通过调研,同时借鉴国内先进城市取得的成功经验,尽快配合区政府颁布实施《江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依法加强本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二)加大对物业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一是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环境,促进物业管理的专业化、市场化和社会化。

依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办法》以及《条例》和
《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实行招投标制度,多层建筑少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面积少于四万平方米的新建住宅区,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同时,鼓励业主大会采用招投标的方式依法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并且,及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对于新建住宅小区要在商品房销售前必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

二是严格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

在我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管理企业,要按照国家《物业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取得《物业企业资质证书》,并遵照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同时,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评定,出现违规违诺等行为的要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物业管理资质。

三是强化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及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物业管理水平。

按照《条例》的规定,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信用档案和准入、退出机制,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和从业人员以及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情况,对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管理项目经理,实行实名诚信考评制度,如物业管理企业或物业项目经理出现
违法、违规、违诺现象,依据情节的严重程度,扣除相应的分数,年终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定级评优的要件。

督促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同时,加强对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与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联合,继续对我区物业管理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达到从业人员要持证上岗。

特别是要对物业管理企业经理以及项目经理(物业管理处主任)进行培训,在取得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经理岗位证书》的基础上,参与武汉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全国物业管理师考试培训工作,使各物业服务企业至少有一名项目经理持有《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

四是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积极引导业主正确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以及《条例》等有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积极组织人员配合街道、社区,依据《条例》指导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使这项关系到群众利益、社区稳定的工作,更具规范性、操作性。

(三)配合街道、社区建立职责明确责任体系。

对于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要明确由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争取年底前新建物业管理小区物业化率达到
100%;对于尚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区,要确定管理单位,实行专项服务,待具备条件后,推行物业管理。

逐步形成以街道、社区为主,专业管理和业主自治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体制。

(四)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制定具体的宣传方案,分阶段、有步骤、深入细致宣传《条例》及相关配套文件,引起社会各界物业管理的重视,让广大业主不断了解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引导全区居民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促进社会的和谐。

四、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加强领导。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我市物业管理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学习,要成立专门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开展宣贯活动。

(二)落实责任。

切实抓好《条例》宣贯工作责任落实,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区域宣贯工作,做到思想认识、组织领导、工作措施“三到位”,确保时间、人员、内容、效果“四落实”。

我局将把宣贯情况列入年度考核目标,对各部门宣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组织得力,成效显著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工作不力,宣传贯彻工作不到位的进行通报。

(三)务求实效。

各部门要紧密联系实际,对照《条例》
查找问题,做到边宣贯、边整改、边落实。

要坚决把宣贯工作的重点下移到业主,形成上下呼应、相互联动的格局,把宣贯《条例》作为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常抓不懈,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要结合宣贯《条例》,积极探索并建立加强物业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集中宣传。

确定2011年4月份为《条例》宣传月,各部门要根据《2011江夏区开展物业管理条例宣传月活动方案》组织开展大规模的《条例》宣贯活动。

一是在宣传月期间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等媒体对《条例》主要内容及要点集中进行一次宣传;二是在全区范围内进行《条例》宣传活动,物业服务企业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悬挂横幅、现场咨询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扩大《条例》的影响力,提高全社会对《条例》的认知度。

三是组织我区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多层次的培训、讲座、座谈等形式学习,深刻领会《条例》条文含义,增强守法意识。

四是组织我局领导、物业科、法制科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在体育馆参加《条例》宣传月活动,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面,切实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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