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武价房字[2004]136号各区物价局、房产局:为了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联合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九月十三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含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代收代缴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武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武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一、总则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武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日趋重要。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改善居民居住环境,特制定本《武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二、物业服务内容根据市区不同区域的特点和需求,物业管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公共设施维护:对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和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洁,确保其正常运行和良好状态。
2. 保安巡逻:组织保安人员定期巡逻,维护小区安全秩序,做到24小时不间断保障。
3. 环境卫生:定期清理垃圾,管理小区绿化带和花坛,维护小区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4. 停车管理:制定停车位分配方案,确保居民车辆有序停放,解决小区停车难题。
5. 突发事件处理:面对突发事件,及时组织人员处置,保障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物业管理机构及职责1. 物业管理机构:由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或有经营物业管理资质的服务机构担任。
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组织居民参与小区事务管理,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 负责小区内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保障正常使用;- 定期组织保安巡逻,保障小区安全;- 协调解决居民之间的纠纷和矛盾;- 负责编制小区年度计划及工作报告,向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2. 物业工作人员:物业管理机构应配备一支经过专业培训的工作人员队伍,其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监督小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和保洁;- 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增进社区居民的凝聚力;- 协助解决业主之间的纠纷和投诉;- 收集业主的建议和意见,及时进行反馈。
四、居民权益保障为保障居民权益,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监督,采取以下措施:1. 业主大会:定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2. 可投诉环节:设置物业管理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接收居民的投诉举报,并及时处理。
3. 业主委员会:组建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决策。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旨在规范和促进武汉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
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服务管理第一节物业服务内容及质量要求根据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服务提供以下内容:保洁、保安、绿化及环境卫生管理、维修及设备管理、收费管理、客户服务等。
物业服务提供方应确保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居民的合理期望。
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1. 物业服务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居民能够享受到合理的物业管理服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服务周期、服务费用等方面的详细规定。
2. 物业服务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合同一旦签订,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一节物业管理费的征收与使用1. 物业管理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征收,居民应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2. 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经过业主委员会或居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用于维护、改善小区的公共设施设备,提升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第二节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1.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提供方提出,经社区居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2. 物业管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公示,并告知所有居民。
第四章物业纠纷处理第一节物业纠纷的调解1. 居民对物业服务存在异议时,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或物业服务提供方提出投诉,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有关行政部门或居民权益保护组织申请调解。
第二节物业纠纷的仲裁和诉讼1. 物业纠纷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2. 对于涉及较大金额或复杂的物业纠纷,居民可以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1.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物业服务提供方可能会面临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居民,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如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住宅区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区安全有序的居住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辖区内的各类住宅区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履行物业管理职责,提供优质的服务,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和良好环境。
第二章: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和管理第四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经市物业管理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应设立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制定并执行相关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
第六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应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服务水平和专业素质。
第三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第七条:住宅区物业管理企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维护住宅区公共设施、公共绿地和公共场所的正常使用和安全管理。
(二)管理住宅区内的停车场、道路、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三)维护住宅区的公共秩序,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四)组织住宅区内的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保持住宅区的整洁。
(五)解决住宅区业主和居民的投诉和纠纷,维护住宅区的和谐稳定。
(六)组织开展住宅区内的文化、体育、社交等活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
(七)负责住宅区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应对各类安全事件。
第四章:住宅区业主和居民的权益保障第八条:住宅区业主和居民享有以下权益:(一)依法参与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和监督。
(二)依法享有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的正常使用权。
(三)依法享有住宅区居住环境的良好状态。
(四)依法参与住宅区内的公共事务管理。
(五)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章: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收费和监督第九条:住宅区物业管理费的收取应按照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并接受业主和居民的监督。
第十条:住宅区物业管理费的使用应科学合理,用于维护住宅区的公共设施和提供相关服务。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1年1月1日施行)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四节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的使用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第三节物业的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武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
欢迎共阅武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新浪城市联盟--宁波7月26日9: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目的)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标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下列标准划分:(一)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住宅项目红线图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分期建设项目或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住宅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
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第五条有关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
业主投票权以记名投票的形式行使。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权限及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大会除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撤销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全体业主参加会议,也可以以栋、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会议,或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
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最新版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我收集的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含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代收代缴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类型物业服务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综合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根据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物业管理区域的设施设备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格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作发颁执 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 者: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发布文号: 【武价房字[2004]136号】颁布日期: 2004-09-13执行日期: 2004-10-01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含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代收代缴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类型、收费性质的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的综合管理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类型物业服务项目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住宅区内车辆停泊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档
2020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档Document Writing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档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全文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资质认定的物业管理企业对各类物业实施管理提供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市物价局会同市房产局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停泊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
综合管理服务费含清扫保洁及清运;绿化养护;秩序维护;公共照明、通风、供电、给排水、电梯等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小修、养护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车辆停泊服务费:是指在指定的停车场地(含室内车库)内,为维护保养场地设备设施、相关道路及管理所发生的人工、原辅材料费用等。
特约服务费:指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的户内维修、家政服务、代收代缴服务等收取的费用。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订版)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以基层党组织建设推进物业管理,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第五条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选举等活动中履行相关职责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城乡规划、国土、建设、公安、城市管理、价格、环境保护、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民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四节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的使用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第三节物业的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武汉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4、物业管理区域绿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用于该项目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可按月、按季度或按年度计收,但不得一次性预收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的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物业服务费用或者服务资金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未办证的,暂以房产测绘部门实测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
第十五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第二十二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武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市物价局、市房地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物价局、房地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物业产权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将《武汉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
物业管理服务考核评分表、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指导价格、普通住宅小区车辆管理服务费指导价格将另行下发。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物业产权人及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取得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对住宅及其他房屋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市价格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主管机关,负责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审核监督与管理。
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产权人(使用人,下同)及其代表组成的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住宅及非住宅的房屋建筑及其公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修、养护,绿化养护、清扫保洁,车辆进出和停放管理,安全防范以及提供其它服务等所收取的服务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综合管理服务费、车辆管理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应按照合理、公开、质价相符、优质优价及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确定。
综合管理服务费和车辆管理服务费的指导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经听证程序后制定。
特约服务费由业主、使用人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一)综合管理服务费。
武汉物业管理方案
武汉物业管理方案一、引言武汉作为一座国家中心城市,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迅速,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的物业,提高城市的品质和居民的生活质量,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物业管理方案。
本文旨在针对武汉市的实际情况,提出一套可行的物业管理方案,以期提高城市的管理水平和居民的满意度。
二、武汉市的物业管理现状武汉市作为一座大都市,其物业管理现状呈现出以下特点:1. 物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武汉市的发展速度较快,一些地区的物业管理水平较低,管理不规范,存在一些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
2. 社区管理有待提高。
武汉市各区的社区管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如垃圾分类不到位、绿化不够美观等。
3. 居民投诉较多。
由于物业管理水平不一,加上部分物业公司的服务意识不强,导致居民的投诉也比较多。
三、武汉市的物业管理需求分析根据武汉市的物业管理现状,可以对其物业管理需求做出以下分析:1. 提高管理水平。
需要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提高其服务水平和管理水平,维护居民的权益。
2. 加强社区管理。
需要提高对社区环境的管理水平,美化社区环境,提高居民的生活品质。
3. 解决居民投诉。
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维护社区秩序。
四、武汉市的物业管理方案基于对武汉市物业管理现状和需求的分析,我们提出以下物业管理方案:1. 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管。
建立一个严格的物业管理公司准入制度,对质量和管理水平较低的物业管理公司及时予以整改或淘汰。
2. 完善社区管理机制。
建立由社区居民和物业公司共同组成的社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对社区环境进行管理,引导居民参与社区管理,并对优秀的社区管理进行奖励。
3. 建立投诉处理机制。
建立一个便捷的投诉渠道,设立专门的投诉处理部门,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并对处理效果进行跟踪和评估。
五、武汉市的物业管理方案实施步骤为了更好地实施武汉市的物业管理方案,我们可以按照以下步骤来进行:1. 确定管理目标。
明确物业管理的总体目标,包括提高管理水平、加强社区管理和解决居民投诉。
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制定了《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该规定规定了以下内容:
1. 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范围包括保洁、绿化、供水、供电、供暖、照明、道路维护、安全防范、消防设施维护等。
2. 物业费用: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共有部分的面积比例共同支付,用于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等。
3. 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方应当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共设施的良好状态,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或建议。
4. 物业管理协议:物业管理方与业主委员会或住户应当签订物业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5. 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共同选举产生,负责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方的关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
6. 违规行为处罚: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业主或住户,可以给予警告、罚款、限制使用公共设施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物业服务合同。
7. 物业服务监督:业主委员会、住户和相关部门可以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并有权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简要概述,具体的物业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请参阅相关法规和规定以获取准确信息。
[2022年武汉物业管理办法]2022年物业管理条例
[2022年武汉物业管理办法]2022年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武汉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目的)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有关定义)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证载明或其他法定文件确定的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除业主以外的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主管部门)武汉市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的管理机构根据市房产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开发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业主和业主大会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标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下列标准划分:(一)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住宅项目红线图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分期建设项目或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住宅区,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新建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要求。
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第五条有关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
第七条(首次业主大会的成立)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会议,组织成立业主大会。
符合前款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区房产管理部门,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部位、出售面积及交付使用时间等资料。
区房产管理部门接到建设单位的书面报告后,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业主推荐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成员。
筹备组由业主代表组成,其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
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也可以在区房产管理部门指导下,自行组织产生筹备组,按照本条有关规定,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八条(业主人数较少可以不成立业主大会)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不足10人、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首次业主大会的投票权)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按照业主拥有的合法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计一票。
业主投票权以记名投票的形式行使。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业主小组的设立、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权限及委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十条(业主大会的职责)业主大会除履行《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职责外,还可以撤销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小组不适当的决定。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的会议形式)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集体讨论形式的,可以全体业主参加会议,也可以以栋、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若干名业主代表参加会议,或由业主决定以其他方式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会议。
业主大会会议以业主代表参加的形式召开的,到会业主代表应当能够代表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
业主大会会议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在征求意见前15日通知全体业主,并告知会议议题和议程。
征求意见的结果应当及时公开并告知业主。
以书面形式征求意见的,经业主签名的意见方为有效。
第十二条(召开业主大会的告知)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事先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通知所在地区房产管理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邀请其派代表参加,并认真听取其意见或建议。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条件、职责)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与物业管理有关的职责。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业主委员会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一)业主大会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业主公约;(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基本情况。
区房产管理部门对依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出具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备案证明和印章刻制证明。
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刻制和使用印章。
业主委员会备案的有关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的任期)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三年到五年。
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前,应当书面报告区房产管理部门。
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指导成立换届改选小组,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财物移交给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六条(业主小组)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栋以上房屋的,可以以栋、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
业主小组由该栋、单元、楼层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小组履行下列职责:(一)讨论业主大会拟讨论的事项;(二)推选业主代表出席业主大会会议,表达本小组业主的意愿。
业主小组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
第十七条(对少数业主利益的补偿)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使少数业主利益受到损害的,其他业主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房产管理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委员会、居( 村) 民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派员参加。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召开。
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十九条(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的选择)住宅物业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手续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政府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与之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一)投标人少于3人;(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5万平方米,或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3万平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4万平方米。
第二十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其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约定期限;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业主大会未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但认为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严重违反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有关约定的,经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可以终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费用)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承担;房屋销售合同未约定的,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二条(业主临时公约)建设单位订立物业管理区域内首份房屋销售合同前,应当制定业主临时公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业主临时公约应当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作出规定,但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侵害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报区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房屋销售合同中关于前期物业服务的约定)建设单位与买受人订立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属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该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2‰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办公用房;房屋总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按照不少于60平方米配置。
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应当具备房屋产权认定的条件。
业主大会成立后,建设单位应当无偿移交给业主大会,再由业主大会委托业主委员会提供给物业管理企业使用。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交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的座落、房号、面积等相关资料。
房屋预售许可部门和登记部门应当在核发房屋预售许可证和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注明物业管理办公用房的座落、房号、面积等。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五条(共有共用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配套设施设备属全体业主所有:(一)物业管理办公用房;(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三)物业管理区域内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四)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公共绿化、道路、场地;(五)建设单位以房屋销售合同或者其他书面形式承诺属全体业主所有的物业;(六)其他依法属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出前款规定的配套设施用房的登记申请,由房产登记部门予以登记备案,但不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合同草案的公示)物业服务合同订立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物业服务合同草案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公示期不少于10天。
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下列服务事项:(一)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二)公共绿化的维护;(三)公共区域的保洁;(四)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五)车辆的停放管理;(六)物业使用中对禁止性行为的管理措施;(七)物业维修、更新、改造和养护费用的帐务管理;(八)物业档案资料的保管;(九)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托的其他物业服务事项。
第二十七条(物业服务规范)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技术标准、规范;(二) 及时向业主、使用人告知安全合理使用物业的注意事项;(三)定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改进和完善服务;(四)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做好社区管理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