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
最新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荐读】
最新版《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荐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
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
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最新法规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最新法规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旨在加强湖北省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小区的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加强湖北省物业管理,维护住宅小区的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湖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社会监督和政府指导的原则,确保住宅小区的安全、整洁、舒适和高效运行。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管理、社会监督和政府指导的原则,确保住宅小区的安全、整洁、舒适和高效运行。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四条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等职权。
业主大会是住宅小区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决定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选举和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等职权。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业主大会的决议,协调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召开、决议方式和程序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执行。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召开、决议方式和程序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管理条例》执行。
第三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湖北省2020年度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
湖北省2020年度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湖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是指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和公共事务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工作。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经营许可证,并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义务,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
...
第二章物业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提供维修养护、安全管理、公共事务管理等服务。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
第三章共用部位
第十一条共用部位的使用和维护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
第十二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不得损坏或占用共用部位。
...
第四章费用管理
第十七条物业费用的征收、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
第十八条物业费用的征收应当公开透明,合理合法,不得强制搭售其他商品或服务。
...
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其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条例由湖北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湖北省2020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新解读
湖北省2020年物业管理条例全新解读简介湖北省于2020年颁布了新的物业管理条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解读这部条例,本文将对其中的主要内容进行全新解读。
1. 物业管理的定义和范围根据湖北省2020年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指的是对建筑物、场所和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以确保物业的安全、卫生、环境和秩序。
条例还规定了物业管理的范围包括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等各类物业。
2. 物业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根据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应包括以下内容:安全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设备设施维护、公共区域管理、绿化管理、停车管理等。
物业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业主提供高质量的服务,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营和居住环境的舒适。
3. 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条例明确规定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
业主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和监督。
同时,业主也有义务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用,遵守物业管理规定,保持物业的安全和卫生。
4. 物业管理的监督和投诉处理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条例设立了物业管理监督机构,负责对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物业服务提供者的违法行为和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业主可以向监督机构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服务提供者进行整改。
5. 处罚和纠纷解决条例明确了对于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同时,对于物业管理引发的纠纷,条例也规定了解决纠纷的途径和程序,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纠纷。
结论湖北省2020年物业管理条例对物业管理进行了全面规范和界定,明确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加强了对物业服务提供者的监督,为物业管理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各方应积极配合条例的实施,共同营造良好的物业管理环境。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业主自治和政府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物业管理机制,持续推进“红色物业”建设,促进物业管理融入城市基层社会治理。
第五条房屋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
民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组建、换届选举等活动中履行相关职责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规划、土地、建设、公安、城管、价格、环保、水务、工商、园林和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党工委、乡镇党委和社区党组织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推进物业管理领域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全覆盖,实现党对物业管理的思想引领、组织引领、工作引领,把物业管理队伍建设成为党的工作队,发挥物业管理功能和政治引领作用。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民政、房屋主管部门指导监督下,依法组织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的关系,调解物业管理纠纷,并将在物业管理中收集的相关信息与民政、房屋主管部门进行共享。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促进物业服务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和维护物业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服务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2020年最新湖北省物业管理法规详解
2020年最新湖北省物业管理法规详解引言近年来,湖北省物业管理行业发展迅速,为了规范该行业的运作,湖北省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
本文将详细解析2020年最新的湖北省物业管理法规,以帮助业内人士更好地了解相关的法律要求。
法规一: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湖北省政府颁布的最新物业管理法规,于2020年正式实施。
该条例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和目标;2. 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要求和管理规定;3. 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4. 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5. 业主委员会的设立和职责;6. 物业纠纷处理机制;7. 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
该条例的颁布对于规范湖北省物业管理行业的运作,保护物业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规二:湖北省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湖北省物业服务质量评价办法是为了提高湖北省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权益而制定的。
根据该办法,物业服务质量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价:1. 日常维修和保洁服务;2. 安全管理和消防设施维护;3. 绿化养护和环境卫生;4. 业主投诉处理和服务态度;5. 物业费用使用情况等。
该办法将物业服务质量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通过评价结果对物业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并对不合格的物业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法规三:湖北省物业费用收费管理办法湖北省物业费用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而制定的。
根据该办法,物业费用的收取应符合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物业企业应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用收费标准及使用情况;2. 合理合法:物业费用应合理、合法,并且用于物业管理服务的需要;3. 公平公正:物业费用应根据业主的使用情况进行差别化收费;4. 提前通知:物业企业应提前通知业主物业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时间。
该办法还对物业费用的违规收取和使用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处罚规定,以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结论湖北省物业管理法规的出台和实施,对于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2020年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规章制度.doc
2020年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全文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四节新建物业的交付使用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的使用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第三节物业的维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最新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包括总则、业主及业主大会、前期物业管理、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和附则,共七章七十八条。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的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了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的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进行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是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要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来选择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来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2、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且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
议;3、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4、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以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5、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享受选举和被选举权利;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行使监督权;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9、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武汉市新物业管理制度
武汉市新物业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2.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保障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
3.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的决策和执行。
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选举、职责、工作程序等应遵循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三、物业管理公司1. 物业管理公司应依法成立,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2. 物业管理公司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管理服务的实施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物业服务内容与标准1. 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公共区域的清洁、安全、绿化、维修等。
2. 物业管理公司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并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服务标准。
3. 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物业服务费用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
2. 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3. 物业服务费用的使用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六、物业维护与修缮1.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物业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需要进行大修、更新、改建的,应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和相关程序执行。
3. 紧急情况下的维修工作,物业管理公司应及时处理,并事后向业主委员会报告。
七、违约责任1. 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2020年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文档2篇
2020年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文档2篇Wuhan property management regulations in 2020编订:JinTai College2020年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文档2篇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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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1、篇章1:2020年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文档2、篇章2: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文档篇章1:2020年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文档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武汉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范本1: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武汉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等场所的物业管理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维护业主共同利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依法履行以下职责:1. 维护物业共有部位的安全、卫生,修缮维护公共设施;2. 组织、管理物业共有设施的建设和维修;3. 监督业主遵守公共秩序,禁止违法行为的发生;4. 组织居民委员会及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及时解决问题;5.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
第二章业主权利与义务第五条业主享有以下权利:1. 使用并维护其专属部分;2. 使用并共同维护物业共有部分;3. 拥有物业共有设施的使用权;4. 参加业主大会,并享有表决权;5. 其他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
第六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1.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和公共秩序;3. 维护物业共有部分的安全、卫生;4. 参与物业管理及维修。
第三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合法注册的营业执照;2. 有较强的管理和服务能力;3. 有充足的人员和设施;4. 具备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所需的资金。
第四章物业管理费用第九条物业管理费用由业主按照合理的比例缴纳,具体由业主大会决定。
物业管理费用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物业维修费用;2. 公共设施维护费用;3.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应公开透明,接受业主监督。
第五章纠纷处理第十一条物业管理纠纷应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或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纠纷的处理程序和责任划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进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武汉市制定了《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该规定规定了以下内容:
1. 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范围包括保洁、绿化、供水、供电、供暖、照明、道路维护、安全防范、消防设施维护等。
2. 物业费用: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共有部分的面积比例共同支付,用于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费等。
3. 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方应当维护小区的正常秩序,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保持公共设施的良好状态,并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或建议。
4. 物业管理协议:物业管理方与业主委员会或住户应当签订物业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5. 业主委员会:住宅小区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共同选举产生,负责协调业主与物业管理方的关系,参与物业管理事务的决策。
6. 违规行为处罚:对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业主或住户,可以给予警告、罚款、限制使用公共设施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物业服务合同。
7. 物业服务监督:业主委员会、住户和相关部门可以对物业服务进行监督,并有权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为简要概述,具体的物业管理规定可能会有所差异,请参阅相关法规和规定以获取准确信息。
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范文(4篇)
武汉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保障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坚持居民自治、政府引导、物业经营的原则,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
第五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当尊重居民的民主权利,保障居民的生活权益和安全,促进居民自治。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信的原则,不得歧视居民,不得违法违规收取费用。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党的领导,密切与居民之间的联系,发挥党组织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合法经营资格。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物业管理组织结构,并明确人员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障居民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保证提供优质的管理服务,提升居民满意度。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客观、公正地对居民的投诉和建议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提供保洁、绿化、安保、维修等基本服务。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维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设备,确保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应当对小区内的绿化环境进行维护和管理,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应当加强物业安全管理,确保居民生活安全。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做好小区内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确保交通安全。
第四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应当合理确定物业费用标准,公示物业费用项目。
第二十条物业费用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收取,并提供合理、明细的物业费用清单。
第二十一条物业费用使用应当公开透明,不得违规挪用。
第二十二条物业费用余额应当退还给业主或用于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管理。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规定全文最新版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规定全文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湖北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写字楼、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四条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环境卫生的维护和清洁;2.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基础设施的运行和维护;3. 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4. 安全管理和保卫工作;5. 绿化景观的建设和维护;6. 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五条物业服务的收费应当合理、透明,明确收费标准并向业主公示。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管理有权监督,物业管理方应当及时回应业主的合理要求和意见。
第七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权益的重要方式,物业管理方应当定期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并做出必要的决策。
第八条物业管理方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限制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变更物业管理范围。
第四章物业管理责任第九条物业管理方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条物业管理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对物业进行合理维护和保养,确保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方应当及时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紧急事件和突发情况,保障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方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措施。
第十三条业主因物业管理方的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物业管理方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2020年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和监督管理活动,营造安全、舒适、文明、和谐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是指业主自行或者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等形式,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规划和社会治理体系,建立物业服务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促进物业服务的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三)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的使用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五)对物业承接查验、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六)对物业保修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和维护物业电子信息平台;(八)处理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投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和指导本辖区内的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协调物业服务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居(村)民委员会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物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召集,房产、公安、民政、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等各方代表参加,具体解决物业服务活动中需要协调的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选择和聘用房地产服务企业,业主和房地产服务企业按照房地产服务合同进行维修、维护和管理活动。
物业管理区内维护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房屋、辅助设施、设备及相关场所。
第三条国家鼓励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房地产服务企业。
国家第四条鼓励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依靠技术进步提高财产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所有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1)接受房地产服务企业按照房地产服务合同的规定提供的服务;(2)建议召开业主会议,就物业管理相关事项提出建议;(3)关于制定和修订业主会议管理程序和议事规则的建议;(4)参加业主会议,行使表决权;(5)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享有选举权;(6)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7)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8)有权了解和监督公共部件、设施、设备及有关场所的使用;(9)监督公共设施公共部件和专用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业主会议管理规定和议事规则;(2)遵守物业管理区公共设施使用、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等规定;(3)执行业主会议的决定和业主会议授权的业主委员会的决定;(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5)按时缴纳物业服务费;(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房地产管理区所有人应当组成业主会议。
业主代表大会代表和保护业主在物业管理领域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武汉市物业条例p
第一节业主第二节业主大会筹备组第三节业主大会第四节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JJTY[选取日期]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物业服务合同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一节物业的使用第二节车位的使用管理第三节物业的维护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下列标准执行:(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报送区动用房。
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确的坐落、房号,并且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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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规章制度
2020年武汉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发布时间:2020-04-05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武汉物业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物业管理区域第五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老旧城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节附属设施设备的配置第七条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
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确的座落、房号,并且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新建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
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新建物业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最低比例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定。
第三节前期物业管理第十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一)投标人少于三人;(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四万平方米。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第十三条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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