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体和部分哲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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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和部分哲学知识

世界的联系和发展是通过一系列的基本环节而得以实现的,对于这些基本环节的逻辑反映即是辩证法学说的基本范畴。作为客观辩证法,世界联系和发展的各个基本环节之间是无所谓先后顺序的;而作为主观辩证法,从辩证法学说理论体系的逻辑构成来说,各个基本范畴的排列则应有一个大体符合人类认识史的顺序,但这种排列的合理性也是相对的。

整体与部分,亦称全局与局部,是一对极其古老、使用极其广泛的辩证法范畴。整体在量上是一,部分在量上是多,因而历史上某些哲学家又往往把整体与部分看成一与多。还有一些概念与这对范畴有关,如统一性与多样性、整合与分解、综合与分析等。现代系统论中的系统与要素的关系也包含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一)整体与部分的含义

整体与部分或哲学史上的一与多,历来被看作是一对既互相对立又互相依存的辩证法范畴。我国古代的老子有时把一等同于道,他说:“昔之得一者,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贞。”有时又把一看成是具体事物:“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

(《道德经》)前一个“一”相当于今天所说的一般规律,后一个“一”则相当于西方哲学所说的单一或单位,但不管在哪一个意义上,它都是与“多”并列的。

古希腊唯物主义哲学家探索世界的始基,也就是在寻找多中之一,即世界的最后的统一的东西,如将其归结为水、气、火等。毕达哥拉斯第一次明确把一与多作为一对范畴提出来,并说“万物的本原是一”。当巴门尼德说存在“是个连续的一”时,一就是整体了,这个整体实际就是世界,但他夸大了一,把多看成

是虚幻的。古希腊探索世界始基的最高成就是德谟克利特的原子论,认为原子是最小的单一,多的世界是由原子的多种构成方式形成的。

亚里士多德已经有整体大于各个部分的总和的思想,指出离开了身体的手只是名义上的手。康德的知性范畴中一、多、全为一组,他说:“全体或整体正是作为一的多。”他很确切地指明了三者的区别和联系:许多单一构成整体,即许多部分构成整体。

黑格尔在《逻辑学》中有专门的一节讨论整体与部分这对范畴,他认为整体和部分都有自己的独立性,整体具有反思的独立性,部分具有直接的独立性,但它们也“是互为条件的”,“整体是从部分组成的;以致没有部分,它便什么也不是”。反过来,“这个整体构成它们的关系;没有整体,便没有部分”。

毛主席在研究战略学、战役学和战术学的关系时对整体与部分(他称之为全局和局部)的辩证关系有专门论述,指出“全局是由它的一切局部构成的”,而且认为有的局部又会对全局起决定作用。

可见,整体与部分或一与多在哲学史上是很重要的一对范畴。哲学家们对于一的理解有所不同,或将一看成世界的始基,或将一看成世界的一般规律,或将一看成整体,但除个别哲学家以外,都不同程度地揭示了整体与部分或一与多之间既互相对立又互相依存的关系。在现代哲学中,已不再把一理解为世界的始基或世界的一般规律,而是把它理解为单一或整体,并进一步探索了一与多之间的辩证关系。

(二)整体与部分的辩证关系

整体与部分、一与多之间的辩证关系,就在于它们双方的互相对立和互相依存。互相对立也就是互相排斥。整体不是部分,部分不是整体,一不是多,多不

是一,某物不是整体就是部分,不是一就是多,反之亦然。互相依存也就是互为存在的条件。

整体以部分为存在条件,一以多为存在条件,反之亦然。整体是部分合成的整体,部分是整体分成的部分,整体与部分逻辑上是互相蕴涵的,因此,只能以整体来界定部分,以部分来界定整体。一与多也如此。具体地说,对于整体和部分的辩证关系,主要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整体与部分的互相包含。整体包含部分是没有疑义的。部分包含整体的含义除了上面所说部分蕴涵整体而外,还指部分包含整体的基本因素,部分是一具体而微的整体。所谓宇宙全息说认为任何一粒微尘都包含了宇宙的全部信息,是否真正如此有待研究,但认为部分包含整体的因素以至可以代表整体的见解在原则上是正确的。

从一管海水可以知道一定范围内海水的成分和性质,从一撮泥土可以知道一定范围内土壤的状况,这就说明部分包含了整体的因素。这两个简单的实例中所说的整体不过是部分的堆积,没有复杂的结构。有的整体是由若干部分按照一定的内在联系构成的,具有复杂的结构。在这一类整体中,其核心部分也可以代表整体,如原子中的原子核:太阳系中的太阳等。

至于在有机体和人类社会中,可以说任何一个部分都包含了整体的基本因素。现代分子生物学发现细胞核的染色体上载有这个生物体的全部遗传基因,从理论上讲,生物体的任何一个细胞都可以发育成长为该种生物体,现在就已经有少量植物品种做到了这一点。

我国的经络学说认为,人体的某一部分如耳轮、脚底能反映整个人体的状况。任何个人都是他生活于其中的社会的缩影,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物

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状况,都能从他的生活中反映出来。一个家庭、一个团体、一个机构、一个组织也能反映出它们所在的整个社会的面貌。

第二,整体与部分的互相转化。最简单的转化是地位的转化,即一个整体对包含着它的更大的整体来说就是部分,一个部分对它的组成部分来说则是整体。如地球对太阳系来说是部分,对四大洋、七大洲来说是整体。

这里,整体和部分本身都没有发生变化,所谓整体和部分的相互转化实际上只是讲的整体和部分区分的相对性。整体与部分之间的真实的互相转化是一个部分变成与它的整体并列的另一整体,一个整体变成与它的部分并列的另一部分。

例如,胎儿本是母亲的一部分,一朝分娩便成为与自己的母亲同样的个人。各种分解、分化、分裂、解体中都有部分转化为整体的过程,各种融合、兼并、整合、整体化都包含整体转化为部分的过程,其情况都是复杂的。在多数情况下,整体变部分与部分变整体,都是分别发生的。二者同时发生,即在部分转化为整体的同时,原整体变成为它的部分的部分,是罕见的。

第三,整体不一定等于部分之和。整体与部分之和是否相等,视具体的情况而定。有的整体等于部分之和,如果整体是部分的堆积,或指整体的简单数量。如一筐水果是筐内水果之和,一群人的重量是每个人的体重之和。但对于由各部分按其内在联系构成的复杂整体来说,它的某些方面如功能、力量、性状等等,则不等于部分之和。现代系统论的整体性原理往往被表述为整体大于部分之和,这主要是指功能而言的,说明部分之间的结构产生了新的功能。

如果从哲学上加以全面概括,这里实际上有三种情况:(1)整体具有部分根本没有的功能,不是功能大小问题。水由氢与氧化合而成,氢与氧都没有水的功能。钟表由各种零部件组装而成,任何一个零部件都不具有钟表的功能。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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