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处理意见
7.关于联合行文的用印。行政机关联合向上行文,为简化手续和提高效率,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即可。
8.关于保密期限的标注问题。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如有具体保密期限应当明确标注,否则按照《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第九条执行,即“凡未标明或者未通知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其保密期限按照绝密级事项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涉及的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
(2001年1月1日)
1.关于“意见”文种的使用,“意见”可以用于上行文、下行文和平行文。作为上行文,应按请示性公文的程序和要求办理。所提意见如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决定。上级机关应当对下级机关报送的“意见”做出处理或给予答复。作为下行文,文中对贯彻执行有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应遵照执行;无明确要求的,下级机关可参照执行。作为平行文,提出的意见供对方参考。
5.关于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的排列顺序和发文字号。行政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行政机关与同级或相应的党的机关、军队机关、人民团体联合行文,按照党、政、军、群的顺序列。
行政机关之间联合行文,标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与其他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使用排列在前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的含义是:部门内设机构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办发〔2020〕1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2月11日成都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27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63号)等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市和区(市)县司法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本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编制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以及本级政府机构改革情况予以动态调整。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成办函〔2016〕173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成办函〔2016〕17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的通知》(成办发〔2010〕55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30日成都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市政府令第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关(构)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公文,是指行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包括决议、决定、命令(令)、公报、公告、通告、意见、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议案、函、纪要。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机关公文类信息公开及审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工作原则)公文类信息公开工作应当遵循“谁起草谁负责”“谁审查谁负责”原则,依法、及时、高效开展,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
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种。
第五条(工作机构)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审核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文件公开属性。
行政机关办公室(秘书处、综合处)或指定的办文机构(以下统称:办文机构)负责管理、协调本单位公文类信息公开属性确定、审核工作。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修正版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修正版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最新修正版第一章绪论1.1 编制目的本细则旨在规范公文处理的程序和规则,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保障公文工作的有序进行。
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及其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办公文书的处理中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公文的分类和定义2.1 公文的分类2.1.1 决策公文:用于领导决策的重要文件。
2.1.2 通知公文:用于传达重要事项、安排工作等的文件。
2.1.3 报告公文:用于向上级报告工作情况、提出建议等的文件。
2.1.4 反馈公文:用于向下级传达决策、通知、指示等的文件。
2.2 公文的定义公文是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内部或与外部单位之间,为了交流信息、协调行动、决策执行等目的而发出的书面文件。
第三章公文的起草3.1 起草原则3.1.1 准确性:公文应准确表达内容,避免歧义和模糊性。
3.1.2 简明扼要:公文应简明扼要,避免冗长和繁复。
3.1.3 规范性:公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
3.1.4 美观整洁:公文应具有良好的外观,排版清晰,格式规范。
3.2 起草步骤3.2.1 制定草稿:根据事项的特点和内容,制定公文的初稿。
3.2.2 审阅修改:将草稿交给上级或相关人员审阅修改,完善公文内容和表达。
3.2.3 定稿和签署:根据审阅结果,修改草稿并定稿,由相关人员签署名字和日期。
第四章公文的审批与批复4.1.1 逐级审批:公文从起草单位开始,逐级上报审批,直至最高级别审批。
4.1.2 并行审批:某些公文可以同时由多个部门或单位进行审批。
4.2 审批要点4.2.1 审核内容:审批过程中要对公文的内容、格式、事项等进行仔细审核。
4.2.2 审批意见:审批人员要对公文提出合理、明确的审批意见。
4.2.3 审查归档:审批后的公文要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安全和便捷的查阅。
第五章公文的登记和分发5.1 登记程序5.1.1 登记要点:对于重要公文,应采用编号登记的方式进行归档管理。
四川省公文处理相关规定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地运用公文,力戒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减少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安全。
全省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行政机关必须按《办法》规定的原则设立文秘部门,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上级机关交办文件的办理、衔接、督查和落实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五条我省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省和成都市人民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公布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公告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四)通告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七)议案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四川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试行办法(修改本)-
四川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试行办法(修改本)正文:---------------------------------------------------------------------------------------------------------------------------------------------------- 四川省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试行办法(修改本)(1981年8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是传达、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令,请示和答复问题,指示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一种重要工具。
正确运用这种工具,对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条公文应力求精减,注意实效。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应经常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发扬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作风。
反对脱离实际,脱离群众,凡事依赖公文,依赖行政命令办事的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作风。
第三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简化手续,减少层次,提高处理公文的质量和效率。
第四条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确保党和国家的机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定期进行保密检查,保证不失密、不泄密。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常用的公文主要有以下几种:一、命令、指令:依照法律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地方性法规,规定重大的强制性行政、经济措施,任免、嘉奖、惩戒有关人员,用“命令”、“指令”。
发布经济科研等方面的指示性和规定性相结合的措施或要求,用“指令”。
二、指示:对下级机关布置的重要任务,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用“指示”。
三、批复:回答下级机关的请示,用“批复”。
四、通知:印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纪要,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传达领导指示和要求下级机关执行或知道的事项,用“通知”。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公文是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为了处理行政事务、传达信息、制定规章制度等目的而书写的正式文件。
为了规范公文的处理流程和格式,提高公文的质量和效率,制定本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二、公文处理的目的和原则1. 目的:确保公文的准确、及时、规范处理,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传递的质量。
2. 原则:a. 法律依据原则:公文处理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b. 规范性原则:公文处理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格式一致。
c. 及时性原则:公文处理应尽量保证及时完成,避免延误工作。
d. 保密性原则:公文处理过程中应严格保护涉密信息,确保信息安全。
三、公文的分类和处理流程1. 公文分类:a. 公文按用途可分为:通知、公告、批复、决定、命令、函、报告等。
b. 公文按性质可分为:行政公文、党政公文、内部公文等。
c. 公文按紧急程度可分为:特急、加急、平急等。
2. 公文处理流程:a. 公文起草:根据事务性质和要求,起草人撰写公文正文。
b. 公文审核:相关部门对公文进行内容、格式、法律合规等方面的审核。
c. 公文签发:主管领导对公文进行签发,并在公文上注明签发日期和签发人。
d. 公文印发:将签发后的公文印刷、复印,并分发给相关人员。
e. 公文归档:对已处理完毕的公文进行归档保存,方便查阅和管理。
四、公文处理的具体要求和规范1. 公文格式:a. 公文纸张规格为A4纸,字体为宋体,字号为小四。
b. 公文正文分为标题、正文、落款三部份,标题居中,正文左对齐,落款右对齐。
c. 公文标题要简明扼要,能准确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d. 公文正文要清晰明了,逻辑严密,语言简炼,避免使用口语化表达。
e. 公文落款要包括签发人姓名、职务、签发日期等信息。
2. 公文处理要求:a. 公文起草人应对相关事务有充分了解,确保公文内容准确无误。
b. 公文审核人应对公文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内容合规、格式规范。
c. 公文签发人应对公文进行子细审阅,确保无误后进行签发。
公文格式、类别、规则、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编辑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提高公文质量和公文处理效率,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公文是公司范围内具有特定效力、强制作用及规范体式的文书,是贯彻执行公司领导意图、落实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进行日常管理的重要工具。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三条公文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二)严格遵守公司保密有关规定,确保公司秘密的安全。
第四条行政部是公司公司公文处理的主管部门,指导、督促各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各单位的负责人应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单位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检查和督促。
第二章公文行文规则第五条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六条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行文。
第七条向上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各子公司的下属职能部门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应当经所在子公司同意或者授权;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直接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二)受理下级单位的请示事项后,如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转报,应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不得原文转报。
(三)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四)除上级单位负责人直接交办事项外,不得以本单位名义向上级单位负责人报送公文;不得以本单位负责人名义向上级单位报送公文。
(五)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向一个上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另一个上级单位。
第八条向下级单位行文,应当遵循以下规则:(一)向下级单位的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单位的直接上级单位。
(二)各单位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可以向下级单位的相关部门行文。
(三)涉及多个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部门之间未协商一致的,不得向下行文。
(四)上级单位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单位行文,必要时抄送该下级单位的另一个上级单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我国行政机关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重要法规,对于提高行政效能、增强行政透明度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进行探讨。
首先,公文处理的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效能。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强调要注重行政便民,简化公文的流转和审批程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手续。
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高行政效率,缩短办事时间,给民众提供更高效的服务。
另一方面,简化公文处理流程也可以减轻行政机关的负担,使其能够更加专注于制定政策和解决实际问题,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其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倡导公文处理要依法依规。
公文处理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环节,因此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公文的内容要符合实际情况,不能虚假编造;公文的形式要符合规定标准,不能随意改变;公文的流转和审批要按照程序进行,不能违反法定程序。
只有依法依规进行公文处理,才能保证公文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维护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第三,《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强调公文的规范化和信息化。
规范化是指公文的格式、内容、用语等方面要符合一定的标准和规定。
这样可以提高公文的统一性、规范性和可读性,方便公文的传递和理解。
信息化是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公文处理,提高办事效率和减少纸质文书的使用。
通过推行电子公文、电子签章等方式,不仅可以节约资源,还可以提高公文处理的速度和精度,降低错误率。
除此之外,《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还规定了公文的保密问题。
保密是行政机关处理公文时必须重视的问题,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敏感信息的公文必须加强保护。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要求行政机关在公文传递中要加强加密措施,并规定了相关的保密责任和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
这样可以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安全。
总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于提高行政效能、规范公文处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范文(3篇)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范文《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增强工作质量,保障行政工作的正常运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机关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是指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各类公文进行登记、分发、会签、处理、归档等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是依法、依规、高效、规范、环保。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注重保密,保障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二章公文的处理流程第六条公文处理流程包括登记、分发、会签、处理、归档五个环节。
第七条公文的登记是指行政机关对收到的公文进行登记备案。
登记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登记流程快捷、准确。
第八条公文的分发是指行政机关将收到的公文发送给相关部门或个人。
分发应当及时、准确,保证公文的及时性和公正性。
第九条公文的会签是指行政机关对某一公文进行审核、批示的过程。
会签应当按照履行职责的需要进行。
第十条公文的处理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文内容进行答复、处理、实施、办理等。
处理应当及时、公正,确保公文内容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一条公文的归档是指行政机关将处理完成的公文进行整理、分类、归档。
归档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证公文的安全存储和查找。
第三章公文的标准化要求第十二条公文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的字体、字号、格式要求。
第十三条公文的标题应当简明扼要,能够准确概括公文内容。
第十四条公文的正文应当以简洁、准确、条理清晰的语言表达,不得出现模糊、含糊、歧义的表达。
第十五条公文的格式应当规范,包括页眉、页脚、编号、密级等。
公文的格式应当统一,以减少误解和混乱。
第四章公文处理的工作要求第十六条公文处理工作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完善的公文处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流程和标准。
第十七条公文处理工作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公文各环节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公文处理流程的顺畅和公文质量的高效。
第十八条公文处理工作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注重团队合作,加强内部沟通和协调,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国 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文,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实施管理的重要工具,其处理必须遵循严格的规范和标准。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为公文的处理提供了全面、细致且权威的规定,确保了行政工作的高效、准确和规范。
首先,公文的种类有着明确的划分。
包括命令(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议案、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
每种公文都有其特定的适用范围和功能。
例如,命令(令)通常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等;决定则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在公文格式方面,有着严格的要求。
公文一般由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发文机关标识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签发人姓名平行排列于发文字号右侧。
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公文的行文规则也是重中之重。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一般不得越级行文,特殊情况需要越级行文的,应当同时抄送被越过的机关。
向上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规则,如原则上主送一个上级机关,根据需要同时抄送相关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不抄送下级机关。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
向下级机关行文,应当遵循规则,如主送受理机关,根据需要抄送相关机关,重要行文应当同时抄送发文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
在公文的起草过程中,要求内容简洁,主题突出,观点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文字精炼。
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
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
使用数字应当准确规范,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国家行政公文规范_行政公文
国家行政公文规范最新国家行政公文规范是如何制定的呢?只有了解清楚了才可以更好的完成。
下文是最新国家行政公文规范,欢迎阅读!最新国家行政公文规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四条公文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本办法并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1 / 12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九条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依照有关法律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嘉奖有关单位及人员。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 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四)通告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五)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任免人员。
(六)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2 / 12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是一个庞大的系统,为了保证行政事务的有序进行,必须建立一套公文处理办法规定。
公文处理是国家行政机关日常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涉及到信息传递、决策执行等,直接影响着政府的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
一、公文的分类与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的主要分类有公告、通知、通报、指示、请示、报告、意见等。
每种公文形式都有其特定的格式和要求,如在标题、正文格式、签署、印章使用等方面都有详细的要求。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公文的统一性、规范性和权威性。
二、公文处理的流程与程序公文处理流程的规定是为了确保工作的高效性和严谨性。
一般来说,公文的处理流程包括起草、审批、印发等环节。
在起草环节,要求相关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明确主题、清晰表达,保证内容的专业性、准确性和简洁性。
审批环节是重要的监督环节,需要确保公文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核。
最后,印发环节涉及公文的传递与记录,要求组织有序、流程清晰,并保留有完整的备份。
三、公文的保密与归档在处理公文过程中,保密工作是不可忽视的。
公文涉及到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重要信息,必须严密保密,避免泄露。
这就需要制定相应的保密措施,确保公文传递和存储的安全性。
公文的归档则是为了方便信息的检索和使用,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编号和存储,形成完整的档案系统。
四、公文处理软件与信息化建设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也逐渐向信息化方向发展。
公文处理软件的应用可以有效提高公文的处理效率和准确性,减少人为操作中的错误和耗时。
此外,还可以方便公文的电子归档、检索和交流,提高工作的协同性和透明度。
总之,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对于当前行政工作的规范与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流程、标准的要求、有效的保密措施和信息化建设,都可以为行政机关的高效运作和服务提供支持。
因此,行政机关应该充分认识到公文处理的重要性,不断优化相关制度和流程,以提升行政效能和满足人民对公务处理的期望。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全文)
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全文)第一章总则一、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公文处理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加强行政管理,特制定本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行政机关在办理公文过程中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文的形式一、行政机关公文包括公告、通知、命令、决定、报告、请示、批复等,其形式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进行选择。
二、公文的格式应当规范统一,包括文件标题、正文、署名、日期等要素,确保公文的真实、准确和有效。
三、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的公文,但电子公文应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文书的规定。
第三章公文的拟制一、公文的拟制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工作人员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二、公文的拟制应当注重语言的简明易懂,避免使用歧义、模糊或复杂的措辞,以保证公文的清晰度和可读性。
三、公文的拟制应当充分考虑行政机关的工作职能和实际需要,确保公文内容的完整、恰当和可操作性。
第四章公文的审批一、公文的审批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行政机关内部权力的合法行使和相互制衡。
二、公文的审批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行政职权和责任意识,确保公文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公文的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履行审批职责。
第五章公文的颁发一、公文的颁发应当人性化、便捷高效,采用适当的传递方式确保公文的及时送达。
二、公文的颁发应当注明有效期限和执行要求,确保公文的及时执行和落实。
三、公文的颁发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或者损害他人利益。
第六章公文的归档一、公文的归档工作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公文的安全保存和可追溯。
二、公文的归档应当分类整理,便于检索和利用,避免信息的重复和混乱。
三、公文的归档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泄露或滥用机关的权力。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遵循公开、便捷、高效的原则,注重信息化手段的运用,保障公文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由专人负责,明确工作流程,建立相应的制度和规范,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四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包括行政机关之间的公文、向社会公开的公文、向个人的公文等,其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标准。
第五条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应统筹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确保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二章公文的起草与审批第一节公文的起草第六条公文的起草人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行政机关业务知识,详细了解公文的要求和规范。
第七条公文的起草应准确表达行政机关的意图和要求,内容应准确、简明扼要,避免使用含糊、含糊的词语。
第八条公文的起草应注意结构的合理性和条理性,确保行文层次清晰,重点突出。
第九条公文的起草应注意格式的规范,包括公文的标题、发文机关、正文、附件等,格式应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标准。
第十条公文的起草应注重技术手段的运用,提高起草效率和准确性,鼓励使用电子编辑工具。
第二节公文的审批第十一条公文的审批应严格按照行政机关内部的审批流程进行,确保行文程序合法、规范。
第十二条公文的审批应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进行,审批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和行政机关业务知识,并详细核对公文的内容和格式。
第十三条公文的审批人员应及时审批,严格按照法定时限进行,不得迟延。
第三章公文的签发与送达第一节公文的签发第十四条公文的签发应由行文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员进行,签发人员应详细核对公文的内容和格式。
第十五条公文的签发应在公文上注明签发人员的姓名、职务和签发日期,确保签发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十六条公文的签发应及时进行,不得迟延,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加急处理的方式。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公文处理是指对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内部或与外界之间的各种公文进行处理、传递和保存的工作。
为了规范公文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制定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详细阐述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一、公文分类与编号1.1 公文分类:根据公文的性质和用途,将公文分为行政公文、内部公文、对外公文等。
行政公文用于处理行政事务,内部公文用于内部沟通,对外公文用于与外界交流。
1.2 公文编号:每份公文都应有唯一的编号,编号应包含发文单位、年份、序号等信息,以便于存档和查询。
1.3 公文分类与编号的意义:通过分类和编号,可以方便地管理和检索公文,提高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二、公文的起草与审批2.1 公文起草:公文起草应遵循一定的格式和规范,包括标题、正文、署名、日期等要素。
起草人应准确表达意思,语言简练明确,避免使用模糊或歧义的词汇。
2.2 公文审批:公文应按照一定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确保公文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审批人应仔细审核公文内容,对于不合规或存在问题的地方,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或予以否决。
2.3 公文起草与审批的重要性:规范的起草和审批流程可以保证公文的质量和规范性,减少错误和纠纷的发生。
三、公文的传递与归档3.1 公文传递:公文传递可以采用纸质传递或电子传递的方式,传递过程中应注意保密性和及时性。
对于重要的公文,可以采用专人传递或加密传输方式。
3.2 公文归档:公文归档是指将处理完毕的公文按照一定的顺序和分类进行保存,以备后续查询和使用。
归档时应标注好公文的分类、编号和归档日期等信息。
3.3 公文传递与归档的意义:合理的传递和归档可以确保公文的传递和保存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方便后续的查阅和使用。
四、公文处理的监督与评估4.1 公文处理的监督:对公文处理流程进行监督是保证公文处理规范性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可以通过内部审计、专项检查等方式对公文处理情况进行监督。
4.2 公文处理的评估:定期对公文处理工作进行评估,了解公文处理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
细则》的通知
无
【期刊名称】《四川政报》
【年(卷),期】2001(000)019
【摘要】现印发《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2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的《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总页数】5页(P15-19)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1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J], ;
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办发[2020]5号 [J],
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
知(川办发[2020]78号) [J],
5.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四川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教〔2021〕55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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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公文处理是公务员工作中的重要环节,对于保证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和高效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公文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各级政府机关纷纷制定了公文处理实施细则。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详细阐述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内容。
正文内容:1. 公文的分类和编号1.1 公文的分类:根据内容和用途,公文可以分为行政公文、党政公文、党内公文等。
1.2 公文的编号:公文编号是公文管理的重要环节,根据机关的层级和具体要求,制定公文编号规则,并在公文中进行统一标注。
2. 公文的起草和审核2.1 公文的起草:公文的起草需要遵循一定的格式和规范,包括标题、正文、署名等要素,并且要确保语言简练明确,内容准确完整。
2.2 公文的审核:公文的审核是确保公文内容的准确性和合法性的环节,需要由相关部门或领导对公文进行审核,包括审查内容的合规性、用词的准确性等。
3. 公文的传输和储存3.1 公文的传输:公文的传输可以采用电子邮件、公文传输系统等方式进行,确保公文的及时传达和安全性。
3.2 公文的储存:公文的储存需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包括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的储存和管理,确保公文的长期保存和查阅。
4. 公文的签发和归档4.1 公文的签发:公文的签发需要由相关领导或机关负责人进行,确保公文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4.2 公文的归档:公文的归档是对已经处理完毕的公文进行整理和归档,确保公文的有序存档和查阅。
5. 公文处理的时效和效率5.1 公文处理的时效:公文处理需要遵循一定的时限要求,根据公文的紧急程度和重要性制定处理时限,并且要确保按时完成。
5.2 公文处理的效率:公文处理的效率是提高工作效率的关键,可以通过合理分工、流程优化等方式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
总结: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是规范公文处理流程、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工具。
通过对公文的分类和编号、起草和审核、传输和储存、签发和归档以及时效和效率的详细阐述,可以有效提高公文处理的规范性和效率,确保政府机关的正常运转和高效决策。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川府发[2001]19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二00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川府发〔2001〕1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现印发《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1994年2月4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施行的《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我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依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全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严肃、认真、准确地运用公文,力戒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减少公文数量,提高公文质量。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安全。
全省县级(含县级,下同)以上行政机关必须按《办法》规定的原则设立文秘部门,各级行政机关都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负责上级机关交办文件的办理、衔接、督查和落实工作。
各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模范遵守《办法》及本细则的规定,加强对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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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1.01•【字号】成办发[1994]1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成都市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1994年1月1日成办发〔1994〕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公文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四川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施行行政措施,请示和答复问题,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是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机关并负责指导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四条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办公厅(室)应当设立文秘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文秘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正派,具备有关专业知识。
第五条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要发扬深入实际、联系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和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和文牍主义,逐步改善办公手段,努力提高公文处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行文要少而精、注重效用。
第六条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七条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第八条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九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所属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
第二章公文主要种类第十条我市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命令(令)适用于成都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的规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二)议案适用于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三)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做出安排。
(四)指示适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原则。
(五)公告、通告“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六)通知适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七)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指示精神或情况。
(八)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一)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相互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二)会议纪要适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十一条公文一般由文头、正文、文尾三部分组成。
第十二条国家行政机关正式公文的文头一般有文件名称、发文字号、签发人、秘密等级、紧急程度、份号等组成。
占文件首页的三分之一到五分之二,用横线与正文分开。
(一)文件名称由发文机关名称加上“文件”二字组成(函只署发文机关名称),置于首页的顶端、发文字号之上,用庄重、醒目的字体套红印刷。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也可只用主办机关的名称。
发文机关应当写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
(二)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标于括号内的年号、顺序号组成,位于文件名称之下、横隔线之上正中,函的发文字号标注在标题的右上方。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三)上报的文件,在发文字号的同一行右端标明签发人姓名。
(四)文件份号、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应视文件内容需要从上依次标注在文件名称的左上角。
秘密等级分为“秘密”、“机密”、“绝密”三种,紧急程度分为“急件”、“特急”(紧急电报分为“平急”、“加急”、“特急”)。
“机密”、“绝密”公文应当标明份数序号。
(五)政府令的文头由套红印刷的:“×××人民政府令”和编号组成。
政府令文的编号为“第×号”,标注在文头之下、正文之上正中位置。
第十三条公文的正文部分一般包括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落款、附注等。
(一)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
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内容提要和文种名称组成,位于主送机关之上、横隔线之下居中位置。
不能以引用文件字号代替内容提要。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二)除“公告”、“通告”以外,其他正式公文一般都要标明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一般在标题之下、正文之上左端顶格位置书写。
“决定”、“命令(令)”、“会议纪要”等文种,主送机关可置于文尾主题词之下,抄送栏内抄送机关的上方,标明“主送:...”或“分送:...”。
也可与抄送栏一起标明“送:...”。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用抄送形式。
(三)正文部分是对公文内容的表述。
需要使用序数符号标明层次时,一般排列顺序是:第一层用“一、”第二层用“(一)”,第三层用“1、”,第四层用“(1)”。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行政规章视需要按章、节、条、款、项、目标明层次。
(四)公文如有附件,附件名称注在正文之后、文件落款之前,如有两个以上附件应注明附件的顺序。
附件与主件订在一起发送,如不能订在一起,应在附件首页左上角注明主件的发文字号和附件的顺序号。
(五)文件落款是指正文之后、附件之下所署发文机关名称、印章和成文时间。
成文时间以领导人签发日期为准。
两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以最后一个机关签发的日期为准。
经会议批准的文件,以通过的日期为准。
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文件落款所在页无正文时,应在该页左上角标注“(此页无正文)”。
(六)公文除会议纪要外,应当加盖印章。
联合上报的非法规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
印章加盖在发文机关名称、成文日期处,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
加盖发文机关印章的文件,且标题中署明了发文机关。
落款处可不再署发文机关名称。
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其通过的日期注于标题之下,印章可盖在正文末尾中间偏右空间处。
(六)公文如需注明发至范围、可否登报等,应加括号注在落款的左下侧、主题词之上位置。
第十四条文尾部分包括主题词、抄送栏、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共印份数等项。
政府令、函、会议纪要等可以不标明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
(一)文件应当标明主题词。
主题词标于文尾部分抄送栏之上。
上报的文件从上级机关制发的主题词表中选词标注,其他文件可以从本机关制定的主题词表中选词标注。
标注主题词一般选三个至五个单一词组,以先内容、后形式的顺序依次排列。
(二)抄送栏位于主题词之下、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之上。
抄送范围如涉及各方面机关,一般按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人武部)、下级行政机关、政府部门的顺序排列。
抄送机关的名称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
(三)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置于抄送栏之下,左端标注印发机关名称,右端标注印发日期。
翻印文件,此栏标注翻印机关名称和翻印日期。
(四)文件印制份数标注在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之下右侧,标注为“(共印××份)”。
主题词、抄送栏、印发机关与印发日期栏、共印份数栏之间分别加横线分开,一般置于文件末页底部。
第十五条公文从左至右横写横排。
公文纸一般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以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
左侧装订。
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四章行文规则第十六条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文关系,应当根据各自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第十七条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报送上一级、本级政府的请示,可由上一级、本级政府批复,也可根据上一级、本级政府的授权由其办公厅(室)或主管部门答复。
政府各部门报请本级政府批转各地、各部门执行的报告,由本级政府批转,也可根据本级政府授权由其办公厅(室)转发或冠以“经××政府同意”以部门名义行文。
第十八条凡属政府各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行文的,一律以部门名义直接行文。
下级政府需要解决的问题。
属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权限范围内的,直接向上一级政府职能部门行文。
各地之间、同级政府各职能部门之间需要商洽解决的问题,可以互相行文。
政府各部门可以向上一级或下一级政府有关业务部门行文,也可根据本级政府的授权向下一级人民政府直接行文。
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收到上述公文后,应认真负责办理,在收到文件之日起十五日(或文件所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并向报文机关作出明确答复;因情况特殊,十五日内难以办结的,亦应向报文机关说明情况,不得推诿或压误。
第十九条同级政府、同级政府的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及其部门与同级党委、军队机关及其部门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联合行文由主办机关与协办机关共同签发,由主办机关编号印发。
确有必要时,方可联合行文,单位不宜太多。
第二十条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中涉及其他机关、部门职权范围的问题,未经协商一致或未经上级机关批准、裁决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
如擅自行文,上级机关有权责令纠正或撤销。
第二十一条“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如需同时送其他机关,应当用抄送形式。
但不得同时抄送同级和下级机关。
第二十二条全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不得越级请示。
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的,应抄送被越过的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三条“请示”一律送交报送机关的办公厅(室)统一办理。
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请示”不得直接送领导个人。
第二十四条“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二十五条受双重领导的机关向上级机关请示,应当写明主送机关和抄送机关,由主送机关负责答复。
上级机关向受双重领导的下级机关行文,必要时应当抄送该下级机关的另一上级机关。
第二十六条全市国家行政机关的公文,不得向党委作指示、交任务。
如涉及党的工作,应当与同级党委联合行文。
第二十七条对下级机关的重要行文应抄送直接上级机关。
第二十八条上级行政机关来的非秘密公文,如无具体贯彻意见,经下一级机关负责人或者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批准,可原文翻印下发,也可以以收文的形式印发,不另重复行文。
上级行政机关的秘密公文,除“绝密”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经下一级机关负责人或者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批准,也可以翻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