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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福利政策 - 年度旅游补贴
每年提供⼀次国内游补贴,额度为⽉薪的5%
提升⾄每年⼀次国际游补贴,额度提升⾄⽉薪的10%
为了更好地激励员⼯,提⾼员⼯满意度和忠诚度
产品规格 - 尺⼨参数
⻓度:100cm ,宽度:50cm
⻓度:110cm ,宽度:55cm
根据市场反馈和使⽤体验优化产品⼤⼩以增强⽤户体验
安全规程 - 紧急疏散流程
发⽣紧急情况时按照标识指示⾃⾏疏散
增设定期应急演练,并在发⽣紧急情况时由安全员指导疏散
提⾼紧急状况下的应对效率和⼈员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新旧条文对照表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其他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的机构是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支持和保障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上级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国务院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发布行政复议指导性案例。

第五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

行第六条国家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在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公司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改动部分以黑体标注
1993公司法原条文
2005修订后公司法条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第八条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
第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公司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

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修订前后对照表

2021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条文修订前后对照表条文中绿色黑体字部分为修订或删除内容,红色黑体字部分为修改或者新增的内容2014版2021版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融 机 构 或 贷款 政 府 对 项 目榴 抓 与采购 有要 求 的 , 从 贷 款 嘲 政 府 对 项 目招 标 与 采 购 有 不 间 规 定 的 , 可 以 适 用其 规 其规定。 定 ,但 不 得 损害 国家 利益 和 社 会公 共 利益 。 第 四条 本 办法 所 称 搦标 代 理 业务 ,包 括 受 招 标 第 四 条 本 办 法所 称 招 标代 理 业 务 ,是 搬 受招 标 人委 托 , 人 委 托 , 从 事项 聪业 主 招 标 、 专 业化 硕 曝镑 理 麓位 招 从 枣 中 央 投 资 项 目的 项 目业主 招 标 、 专 业化 项 隧管 理 单位 招
行 资 格认 定 采 用 委托 招 标 方式 的中 央投 资 项 嚣, 委 托 具备 相 玻 资格 应 的 中央 投 资项 目招 标代 理 机 构办 理 楣 关招 标 事 宣 。 第 三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中 央 投 资项 鞫,是 搔 全 部 或 部分 使用 中央 预 箨 内投 资 资金 ( 阔偾 ) 禽 、专项 建 设基 第 三 条 本办 法 所称 中央投 资 项 I,怒指 使 羽 了 中央 预 算 ] I 金 、 阁家 主权 外债 资 金 和 其 他 中 央财 政 性 投 瓷 资 金 的 内投 资 、专 项 建设 基 金 、统 借 国 际 金融 维织 和 外 国政 府 货 款 以 麟 定资 产投 资 项 目。 及 其他 中央 财政 住 投 资 的固 定 资产 投 资项 目。 使 用 国家 主 权 外 债 资 金 的 巾 央投 资项 目 , 翻际 众 使 用 嘲 家主 权 外债 资金 的 中央 投 资项 翻,潮际金 融 机 构或


闷 兰E 糯 一i
( 续表 ) 修订前 修 订看
( )足依法设立的社会【 介组织 ,舆有独 立仓 格 : … f I 业法 人资格; (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I 鬻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 ) 与行 政 机 关 和 其 他 家机 关 没 宙 行 政 隶 属 利 益 关 系 ; 二 关系或其他和荔关系; j ( 兰)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舆备开展巾央投资项 目招标代 ( 三 1 的营业场所和开展中央投 资项 强招 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 三 )囱 }定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附录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1.2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报告书中转化体应当是由同种受体植物(品种或品系不超过5个)、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转化体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
1.3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两个省,每省不超过3个点,试验总面积不超过4亩(多年生植物视具体情况而定)。试验地点应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2.2试验转基因微生物菌株数量:一份申报书中菌株应当是由同一受体菌株、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所获得的,而且每个转基因菌株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并与中间试验的相对应。
2.3试验地点和规模:不超过2个省,每省不超过5个点,总面积为4~30亩。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3.3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批准过环境释放的省(市、自治区)进行,不超过2个省,每省不超过2个点。总规模(上限)为大动物(马、牛)1000头;中小动物(猪、羊等)10000头(只);禽类(鸡、鸭等)20000羽(只);鱼10万~30万尾等。试验地点应当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
1.3试验地点和规模:应在法人单位的试验基地进行,每个试验点面积不超过4亩(多年生植物视具体情况而定)。试验地点应明确试验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县(市)、乡、村和坐标。
1.5.6中间试验的操作规程(包括转基因植物的贮存、转移、销毁、收获、采后期监控、意外释放的处理措施以及试验点的管理等)。
2.2试验转基因植物材料数量:一份申报书中不超过转化体5个。这些转化体应当是由同一品种或品系的受体植物、相同的目的基因、相同的基因操作方法所获得的,每个转化体都应有明确的名称或编号,并与中间试验阶段的相对应。
4.2一份申报书只能申请转基因植物一个品系(或品种),其名称应与前期试验阶段的名称或编号相对应。

保密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保密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续表
国家秘密 范围
第九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
第八条 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
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 定的下列秘密事项�
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
第十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
国家秘 密具体 范围规 定权限
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全和其他中央有 关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中央军事 委员会规定。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
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分别会同外交、公安、国家安 全和其他中央有关机关规定。
项�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 定。
解密 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对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
国家秘密事项在保密期限内不需要继续保
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保密期限。提前解密或者 密的�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机关、单位或者
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 其上级机关应当及时解密。
密级 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 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 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 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损害。
遭受严重的损害� “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
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一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
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 密的办法�由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会同中央有关机关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条文前后对照表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修订条文前后对照表
第四十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经省级文化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外演出在批准的时间内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级文化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文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五)卫生批准文件。
第十三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在内地依法登记的独资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除提交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删除,内容合并至第八条
(四)其他依法需要提交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演出经纪机构的董事长或者联合员会的主任应当由中方代表担任,并且中方代表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联合委员会中居多数。
删除,内容合并至第八条
第十一条依法登记的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演出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全国性演出行业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演员、演出经纪人员等演出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工作。
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演出行业协会开展有关工作,并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对全国演出经纪人员的资格认定、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各级文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演出经纪人员的从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演出行业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演出经纪人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修订条文前后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条文中黑体字为修改内容或增加内容)
第八条依法登记的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安全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安全法修订前后对照表
第十二条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平安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效劳,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平安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平安生产提供技术效劳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那么,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平安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效劳。
第十三条依法设立的为平安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效劳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那么,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平安生产工作提供技术、管理效劳。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平安工程师从事平安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平安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方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平安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平安生产规章制度和平安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未经平安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国务院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平安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平安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一条为了加强平安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平安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平安,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开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安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平安和道路交通平安、铁路交通平安、水上交通平安、民用航空平安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保密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保密法新旧条文对照表

—1—保密法新旧条文对照表比较点修订后的条文修订前的条文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立法目的第一条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一条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国家秘密的含义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二条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抟欢ǚ段У娜嗽敝 さ氖孪睢?保密义务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三条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保密方针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简称保密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的方针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2—续表比较点修订后的条文修订前的条文保密工作主管部门第五条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五条国家保密工作部门主管全国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本行政区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主管或者指导本系统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

涉密机关、单位保密职权范围第六条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人员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保守国家秘密的日常工作。

保密工作责任制第七条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

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

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修改条文对照表表格说明本表格对比列出了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的修改条文,旨在对比和梳理新旧解释之间的差异和变动,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最新解释的具体内容和影响。

表格内容条文编号。

| 修改前条文。

| 修改后条文。

|第一条。

| 对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做出了明确界定。

| 规定了行政机关的权力和职责的具体范围和限制。

|第二条。

| 无修改。

| 无修改。

|第三条。

| 删除了部分过时条款和规定。

| 对全文进行了修订,增加了新的内容和规定。

|第四条。

| 修改了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力范围。

| 对行政机关的处罚权力进行了细化和限制。

|第五条。

| 增加了行政裁量权的运用条件。

| 调整了行政裁量权的运用条件和限制。

|第六条。

| 删除了部分与行政审批流程相关的内容。

| 对行政审批流程的规定进行了调整和简化。

|第七条。

| 新增了司法补偿机制的规定。

| 修改了司法补偿机制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 调整了行政撤销程序和违规操作的后果规定。

| 对行政撤销程序和违规操作的后果规定做了一些修改。

|第九条。

| 修改了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申请条件。

| 对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申请条件进行了调整和明确。

|第十条。

| 增加了适用法律条文的解释规定。

| 新增了对适用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范围的规定。

|结论和建议从对比表格中可以看出,2023年新旧行政法司法解释在一些重要条文上进行了修改和调整。

这些修改主要涉及行政权力的范围、行政处罚和裁量权的运用条件、行政审批流程的简化、司法补偿机制、行政撤销程序和违规操作的后果、行政复议的程序和申请条件以及适用法律条文的解释等方面。

对于相关从业人员和研究者而言,需要仔细研读和理解新的解释内容,并及时调整工作流程和业务操作。

为了更好地适应新解释的要求,建议相关行政机关和法院加强对解释内容的培训和宣传,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素养和解释适用能力。

此外,还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交流,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以便更好地反映社会实际和法律需求,进一步完善解释的内容和执行效果。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旧条文对照表(与生产经营单位相关) 2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修旧条文对照表(与生产经营单位相关) 2

持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 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本单 位安全生产综合管理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各自职责范围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应当履 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指挥、强令或者放任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 (二)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生产强度或者生产定员组织 生产; (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 规定组织作业;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新旧条文对照表(与集团公司密切相关)
2 共七章八十条。
共七章七十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
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 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
序号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16年修订)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2022年修订)
备注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
、人员的保障力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5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 全生产的负责人具体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工作;其他负责人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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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工區內安衛措施嚴禁拆除,並與工班及相關施工人員宣導「隨手作安衛」之觀念。
5.各工種施工時,須有安衛主管或專人在旁管理及注意安衛,避免不安全之行為發生。
6.電桿作業需有防止電擊裝置方可作業。
7.承商應加強其所屬施工安全人員及施工區域之危害告知,並確實與以適當之安衛宣導、訓練。
8.承商應確實巡察工區之安衛,並將缺失確實回報,以利安衛管理維護及確保施工人員生命、身體、財產之安全。
(九)爆炸
□1.乙炔、氧氣鋼瓶應豎立直放,並加予固定。
□2.高壓氣體容器與空容器應分區放置。可然性氣體及氧氣鋼瓶應分開儲存。
□3.工地開挖,如不慎挖破瓦斯管路致洩氣時,應即電請瓦斯公司派員處理,並設置警戒,嚴禁一切煙火。
(十)缺氧
□1.承攬人雇用勞工於缺氧作業場所作業時,應依勞動部頒布之「缺氧症預防規則」之規定辦理。
□2.各承攬人應嚴格督促所僱勞工進入工作區應配戴安全帽,並扣好顎帶。
□3.承攬人於高處作業有物體墜落之虞時,應設置擋版、斜離或防護網。
□4.承攬人於高處作業時,應嚴禁由上方往下方丟擲物件。
□5.承攬人應告誡所僱勞工,不可從吊舉物下方通過。
□6.起重機之吊鉤,應裝設舌片,以防吊物脫落。
(五)跌倒
□1.承攬人於每日工作前,應先整頓工作環境。
□2.施工用建材堆置,應排放整齊,不可佔用通道及妨害勞工動作。
□3.工作場所地面應盡量平坦,避免有鼓起或凸出物件,如無法避免,應加防護或警告標示。
□4.樓梯間、地下室等昏暗工作場所,應裝設適當之照明設備。
(六)衝撞、被撞
□1.起重機作業手吊舉物件時,應警慎操作避免搖晃,置撞擊人員或物品。
□2.抬舉重物下坡時,應放慢腳步,不可以跑步,避免撞傷他人。
□3.模板支撐、斜撐、水平繫條、墊木等應依規定構築牢固,避免澆置混凝土時,發生崩塌事故。
□4.施工架與結構體間應以壁連座連接牢固,以防倒塌。
□5.模板、施工架、鋼架上不可放置過重物品,以防倒塌。
□6.施工架應固定於穩固之地面(活動施工架除外),工作台踏板應舖滿,四周應設置欄杆。
(四)物料掉落
□1.承攬人於高處作業時,應先整頓工作環境,避免物件掉落,擊傷下方人員。
(七)夾、捲、切、割、擦傷
□1.圓鋸機,研磨機使用時,禁止取下護罩。
□2.工地使用之機械,如有傳動帶、傳動輪、齒輪、轉輪等有使勞工被捲、夾、擦傷者,應設護照或護欄。
(八)火災
□1.嚴禁勞工於倉庫及易燃物品堆放處或有「禁火」場所吸煙及使用明火。
□2.焊接作業時,下方如有易燃物品,應予移開獲鋪蓋防火毯。
□2.承攬人雇用勞工從事缺氧作業前,應先測定各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含量,低於百分之十八時應禁勞工進入。
□3.勞工進入涵洞、人孔、管道、隧道等缺氧危險場所作業前,應先行通風換氣。
(十一)交通事故
□1.營建車輛進入工區時,應謹慎駕駛,必要時並應設置指揮工。
□2.營建車輛於工區內應按規定時速行駛。
□3.勞工於工區行走時,應避免跑步,並注意行駛中之車輛。
□4.勞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承攬人不得使其從事高架作業。
A.酒醉或有酒醉之虞者。
B.身體虛弱,經醫生診斷認為身體狀況不良者。
C.情緒不穩定,有安全顧慮者。
D.勞工自覺不適從事該項工作者。
E.其他經主管人員認定者。
(二)感電
□1.各承攬人使用之電工具設備、電線等,於使用前應詳加檢查,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十二)中毒
□1.承攬人於僱用勞工於有可能發生有機溶劑中毒、鉛中毒、四烷基鉛中毒及特定化學物質之工作場所作業時,應依勞動部頒布之「有基溶劑中毒預防規則」、「鉛中毒預防規則」、「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及「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處理。
□2.勞工於上述工作場所作業時,應佩帶合適之防毒口罩。
□3.勞工於上述工作場所作業時,應實施局部排氣或整體換氣措施。
4、危害防止措施:
(一)墜落、滾落
□1.承攬人雇用勞工從事高架作業時,應依勞動部頒布之「高架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辦理。
□2.二公尺以上地面或牆面開口部分應設置護欄或護蓋;構台、工作台四週應設置護欄;樓梯、階梯側邊應設置扶手。
□3.勞工於未設置工作平台、護欄等處從事高架作業時,應嚴格監督佩帶安全帶,必要時,其下方並設置安全網。
3、可能之危害:
□1.墜落、滾落□8.火災□15.粉塵危害
□2.感電□9.爆炸□16.踩踏
□3.崩(倒)塌□10.缺氧□17.異常氣壓
□4.物料掉落□11.交通事故□18.與高低溫之接觸
□5.跌倒□12.中毒□19.與有害物之接觸
□6.衝撞、被撞□13.溺水□20.其他
□7.夾、捲、切、割、擦傷□14.物體破裂
□6.電焊機外殼應接地並標示,電焊人員應穿戴絕緣手套、絕緣鞋、防護面罩等防護具,作業地點二公尺內應放置滅火器,無法淨空時應於易燃物品上鋪設防火毯。
(三)崩(倒)塌
□1.深度1.5公尺以上之露天開挖有崩塌之虞者,應設置擋土支撐,挖出之土方不得堆置於臨時開挖面之上方。
□2.模板支撐應依模板形狀,預期之荷重及混凝土澆置之方法等妥為設計,支撐材料有明顯損傷、變形或腐蝕者,不得使用。
危害因素告知單
承攬廠商:
合約負責人:
進場日期:
施工地點:
承攬工項:
施工人數:
1、基本遵守事項:
1.進入工區戴安全帽並佩掛識別證,非施工人員嚴禁進入工區。
2.外架作業繫安全帶,嚴禁於架上置料及拆除相關安衛措施(鷹架、長條型防墜網、中欄杆)。
3.工區內臨時用電掛名牌,電線一律高架,尤其地坪潮濕區域,電源限接二次,並需使用標準插頭及電纜線。
□2.本工地電源開關(包含分路開關)所設置之漏電斷路器,不得任意拆卸、破壞其用電設備之電路,必須經過漏電斷路器。
□3.本工區附近如有高壓電線,除應向電力公司申請裝設絕緣套管外,各承攬人於吊舉物件,或搬運長物時,應特別小心,避免碰觸。
□4.承攬人自行拉設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電線,應予架高,並加掛標示。
□5.於二公尺以上鋼架從事作業所用之交流電焊機,應使用自動電擊防止裝置。
2、作業項目:
□1.高架作業□8.氣體□15.預拌混凝土輸送
□2.組模、拆模□9.土方開挖□16.混凝土澆置作業
□3.木料切割□10.吊裝、搬運□17.電梯安裝
□4.施工架組立、拆卸□11.電器安裝□18.其他
□5.鋼筋組配□12.油漆、粉刷
□6.氣體切割□13.打樁作業
□7.電焊□14.擋土支撐架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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