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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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登记表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部
四、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一)工业产品生产监管
(二)检验机构监管
(三)对认证活动的监管
(四)特种设备安全监管
(五)食品相关产品生产企业日常巡查事项监管(六)案件查办制度
(七)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一)工业产品生产监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事后监管是质监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切实改变“重许可、轻监管”局面,制定如下监管措施。
一、监督检查对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的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针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开展日常执法检查;
(二)针对消费者关注度高、质量隐患大的产品组织专项检查;
(三)抽取部分获证企业开展现场检查;
(四)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质监局对获证企业实施日常检查,日常检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巡查、回访。
质监部门对辖区内获证企业的巡查频次每年不少于2次。
质监部门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场、检验产品等方式,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证件,对监督检查的情况予以记录,其中《获证企业巡查、回访记录》由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获证企业应当指定有关人员配合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问询,协助检查工作和抽取样品。
(二)质监部门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三)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质监部门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
质监部门根据企业的自查报告情况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质监部门不定期进行获证企业后续监管,加强许可证产品生产企业事后监管。
(二)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条例规定定期提交自查报告的,基层质监部门应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质监部门对获证企业在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符合撤回、撤销、吊销与注销情形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二)检验机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辖区内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获证检验机构监管主要内容
1.计量认证等资质证书是否有效;
2.新增检验服务项目或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事项有无申请计量认证;
3.有无超越检验服务项目范围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4.是否经整改合格后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5.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后是否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6.有无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7.是否按照有关标准、程序和技术方法从事检验服务活动;
8.有无伪造、变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检验报告有无重大失误;
9.出具的检验报告是否经授权签字人签署;
10.是否按照规定程序和技术方法更改检验报告,更改后是否作出相应的标识或说明;
11.有无未经委托人同意将检验服务转委托给其他检验机构;
12.是否按规定建立检验服务档案;
13.有无未经委托人同意,擅自公开检验报告或者数据;
14.有无向社会推荐或者参与推荐产品,有无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15.实施监督检验的抽样人员、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6.检验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关键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一)对辖区内检验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专项检查;
(二)对检查中有问题的检验机构开展复查;
(三)根据投诉举报开展执法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检验机构监管程序
1.对本辖区内向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检验机构纳入监管的范围,建立“检验机构基本档案”(以下简称基本档案);
2. 按照省质监局公布的“河北省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对“基本档案”进行核对,划分为“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和“未通过资质认定检验机构名单”,并进行动态调整;
3. 对获证检验机构按照计划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对发现开展检验服务活动未取得资质的检验机构及时进行查处。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对资格处罚(撤消、吊销、暂停)的建议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上报省质监局;
4. 根据执法监督结果,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检验机构建立“重点监管检验机构名单”,并加大检查频次。
(二)专项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管范围;
2.制定检查工作方案;
3.组织实施检查;
4.后处理。
(三)不定期监督检查程序
根据对检验服务活动举报,质监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检查结果,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对资格处罚(撤销、吊销、暂停)的建议逐级上报,由省质监局实施。
(三)对认证活动的监管
为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认证活动,加强对企业取得认证证书后的监督检查,制订以下监管制度:
在辖区范围内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认证机构,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愿性认证、有机产品认证等相关认证的企业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认证机构和通过认证的企业(个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规定。重点为:
(一)认证机构
1、未经依法批准从事的认证活动,所从事认证活动超出批准范围;
2、认证过程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
3、对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未实施有效的跟踪调查,或者发现其认证的产品、服务、管理体系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未暂停其使用或者撤销认证证书并予公布的;
4、聘用未经认可机构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
5、指定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实验室超出指定的业务范围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以及与认证有关的检查、检测活动。
(二)取得认证的企业或个人
1、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
2、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3、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或者暂停期间,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4、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冒用、买卖或者转让认证证书;
5、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变更或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定期检查。建立辖区内认证企业或个人信息数据库,制订年度检查计划,并开展认证监督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认证机构开展认证活动的信息,对认证活动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