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基础精讲-第28讲_保险合同的特征及形式、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考点4】保险合同的特征及形式(★)(2013年单选题、2014年单选题、2016年判断题、2018年单选题)【解释】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射幸合同(碰运气的机会性合同)、诺成合同、格式合同、最大诚信合同。
1.诺成合同投保人提出投保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提示1】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提示2】保险人接受了投保人提交的投保单并收取了保险费,尚未作出是否承保的意思表示,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符合承保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不符合承保条件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人主张不符合承保条件的,应承担举证责任。
【考题1·单选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下列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3年)A.投保人支付保险费时,保险合同成立B.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时,保险合同成立C.保险代理人签发暂保单时,保险合同成立D.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保险人同意承保时,保险合同成立【答案】D【解析】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考题2·判断题】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周某向刘某推介一款保险产品,刘某认为不错,于是双方约定了签订合同的时间。
订立保险合同时,刘某无法亲自到场签字,就由周某代为签字。
后刘某缴纳了保险费。
此时,应视为刘某对周某代签字行为的追认。
()(2016年)【答案】√【解析】投保人或者投保人的代理人订立保险合同时没有亲自签字或者盖章,而由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签字或者盖章的,对投保人不生效。
但投保人已经交纳保险费的,视为其对代签字或者盖章行为的追认。
2.格式合同提醒义务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格式条款无效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争议条款处理①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②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考题1·单选题】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未作提示或者未明确说明的,该免责条款()。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保险合同.doc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保险合同2018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高频考点:保险合同保险合同的特征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保险合同的内容或主要条款或保险单一般是由保险人一方根据相关规定拟订和提供的,投保人在投保时,通常只能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人制定的保险条款,一般没有拟定、磋商或更改保险合同条款的自由。
(一)保险合同的分类保险合同依据不同标准,可作如下分类:1.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是否先予确定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已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的保险合同。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的保险合同。
由于人身保险不存在保险价值问题,这种分类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1)足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即以保险标的的全部价值投保所签订的保险合同。
如果保险标的遭受全部损失,保险人即按保险金额赔偿;如为部分损失,则按实际损失赔偿。
(2)不足额保险合同,又称低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小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即以保险标的的部分投保。
这意味着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根据我国《保险法》。
第55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3)超额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即超额保险。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55条第3款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保险法律制度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解析:保险法律制度保险法律制度是在保险行业中对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范,对于保险市场的稳定和保险人的盈利能力具有重要作用。
下面将对保险法律制度进行详细分析:一、保险法律基础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是由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其中,最高层次的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依据。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也与保险行业息息相关。
此外,保险监管机构颁布的规则,如《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试点监管办法》、《保险公司注销办法》等规章也是保险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
二、保险法律原则1. 诚信原则诚信是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
保险合同的成立依赖于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任关系。
在一定程度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会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而诚信原则则是保障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利益均衡的基础。
2. 互惠原则互惠原则是衡量保险合同成立的标准,在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用的同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保险合同的平等性、相互性,保证了保险合同的公正性。
3. 公平原则保险交易具有公平和公正的特点,同时也需要严格的监管和保护措施。
在保险法律制度中,公平原则是保证合同双方在保险交易中各方面的权利和利益的基础。
4. 风险分散原则风险分散原则是保险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则之一。
保险公司通过合理的溢价率和风险管理,实现保险公司本身的风险控制。
在保单的交易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差异化的风险特征使得风险得到了有效的分散。
三、保险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1. 保险监管保险公司的经营需要遵循一系列规范制度,保监会是中国政府机构的监管机构。
保险监管包括:合格制和注册制。
2.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合法协议或协议组成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关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具备明确的条款和合同条件,并应当保证合同的公正和公正性。
3. 保险赔偿保险赔偿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所承担的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的赔偿标准和程序对投保人进行赔偿的行为。
【保险学必背】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学必背】第三章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的,确立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它是一种法律关系,通过合同可以明确规定保险人在出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
2. 保险合同的要素2.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是指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则是指投保人选定的享受保险保障的对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2 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事物,可以是财产、人身等。
保险金额则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3 保险责任和免赔额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
2.4 保险期限和缴费方式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期限,即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
缴费方式则是指被保险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3. 保险合同的形式3.1 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保险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需要通过书面形式来订立,各方需签字盖章。
口头合同则是通过口头协议达成,可能会带来一些证据上的困难。
3.2 标准合同和非标准合同标准合同是指按照保险行业或者政府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合同格式。
非标准合同则是根据投保人的个性化需求进行协商订立的合同。
3.3 出具合同和投保单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人的申请后,会根据约定向投保人出具正式的保险合同。
投保单是投保人提供给保险公司的申请材料,其中包括了投保人的基本信息和保险合同的请求。
4.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修改4.1 合同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上遵循按照合同条款的明确表述进行解释。
如有争议,可以参考保险行业的惯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解释。
4.2 合同修改保险合同在生效后,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随意修改的。
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修改。
2014经济法基础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总结
一、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六、集体合同与劳务派遣 七、劳动争议的解决 八、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
一、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的情况 (P51,13种;P52,3种)
提前通知解除(无过失)
提前30日通知,额外 支付1个月工资。
随时解除(有过失)
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无经济补偿。
经济性裁员
需支付经济补偿。
P51页10-13点:经济性裁员
裁员20人以上或小于20人但大于总职工人数10%的, 提前30天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并听取意见。 裁员不足20人且不足10%的,无需上述程序 裁员时优先留用的人员:P52 6个月内重新招聘的,应通知被裁人员,同等条件优 先录用; 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因劳动者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单位可 要求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 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当月工资的20%,且
剩余部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必备条款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 9、其他事项
(二)约定条款
试用期 服务期 保守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
劳动者解除合同不违反服务期的情况
①劳动保护、劳动条件 ②劳动报酬 ③社会保险费 ④单位规章制度违法 ⑤单位欺诈、胁迫取得的合同 ⑥单位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 劳动者权利的 ⑦单位违法 ⑧其他
保守商业秘密和,也称竞业禁止:合同终止后,限制劳动 者的择业权; 对负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可约定竞业限制,并约定 在劳动合同终止后的竞业限制期内给予经济补偿, 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竞业限制条款无效; 适用范围:负有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者:高级管理 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余人员不适用); 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2年
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专业精讲:保险概述
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专业精讲:保险概述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备考开始啦,网校经济师频道特别整理了中级经济师考试商业专业教材的重点考点,提前掌握吧,以备迎接2014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祝您在网校学习愉快!保险概述(新增)(一)保险的概念与分类1.保险的含义“保险”一词是从英文“Insurance” 和“Assurance” 翻译而来的,其英文的原意是以缴纳一定费用为代价来换取遭受危险损失时的补偿。
我国《保险法》第2条对保险所下的定义是“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从社会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社会互助性的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制度。
它以概率论和大数法则为科学依据计算和收取保险费,集中有同一危险的多数单位和个人的资金,建立起保险基金,采用“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办法,对少数参加者,即被保险人由于特定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害或责任进行经济补偿,或对人身伤亡给付保险金,以达到互助共济的目的。
从法律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与经济补偿或保险金给付有关的契约行为。
一方面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提供一定的对价(即保险费),另一方面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将来可能遭受的某些损失或意外事故负赔偿责任或给付保险金。
2.保险的分类两种常见的重要分类。
(1)按保险的性质分类,可以将保险分为商业保险、社会保险和政策保险三类。
(2)按保障的范围分类,保险大体可以分为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和人身保险4类。
按照其他的不同标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或定值保险和不定值保险,或原保险和再保险等。
①财产保险是狭义的财产保险,专指以各种物质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②责任保险主要有公众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和产品责任保险。
③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保险经纪人考试知识点保险合同
保险经纪人考试知识点保险合同保险经纪人考试知识点:保险合同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经纪人工作中的核心内容之一,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知识点对于保险经纪人的工作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要素以及合同解释等知识点进行详细介绍。
二、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互相权益和义务的约定的法律文件。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定的合同形式,具有明确的合同标的、条款和合同期限等要素。
三、保险合同的要素1. 合同标的:保险合同的标的是指被保险人的利益所在的财产或利益。
保险标的在合同中要明确描述,以确保合同有效性。
2.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发生的风险所承担的赔偿责任。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的范围、金额等需要明确约定。
3. 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以求获得保险人承担风险的保障。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金额和期限等需要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4.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在保险合同中,合同期限应明确约定,以确保双方权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合同大多以书面形式存在,以保证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和证明力。
保险合同应当包含以下内容:1. 合同名称:明确合同的名称,如“保险合同”。
2. 合同当事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3. 合同标的:保险合同的标的物或利益所在,需要明确描述。
4. 保险责任:明确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具体保障范围和赔偿责任。
5. 保险费:明确保险费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等。
6. 合同期限:明确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7. 解决争议方式: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等。
五、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是确保合同内容正确理解和执行的重要环节。
解释包括字面解释和合理解释两种方式。
1. 字面解释:即保险合同的表面含义,以保持合同文字的直接意义。
保险合同必备知识解读
保险合同必备知识解读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合约,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件,不仅对保障权益有着关键影响,同时也涉及投保过程中的许多细节问题。
了解保险合同的必备知识,有助于消费者在投保时更为明智,充分保障自身及家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将从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重要条款、常见问题以及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详细解读。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1. 什么是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此协议规定了双方在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关系。
通常,投保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保费),而保险公司在发生约定的风险时,会给予投保人或受益人相应的保险金。
2. 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定型合同,具有如下特点: - 对价性: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存在价值对等关系,投保人支付保费,保险公司承担风险。
- 合意性:双方需自愿达成一致,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 风险性:由于保险合同涉及未来不确定事件,因此其履行充满不确定性。
3. 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多个类型: - 按照保障对象分类: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
- 按照险种分类:寿险、健康险、汽车险等。
- 按照性质分类:一般险和特殊险。
二、保险合同的重要条款1. 投保人信息在任何一份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的基本信息都是不可或缺的,包括姓名、性别、国家或地区、联系方式等。
这些信息关系到后续在索赔及沟通中是否顺利,因此需保证其准确无误。
2. 被保险人信息被保险人是指在约定风险发生时,将获赔的人。
在人身险中,被保险人与投保人可能是同一人,但也可以是其他家庭成员或朋友。
明晰被保险人的信息,有助于避免后续理赔上的争议。
3. 保额和保费保额是指当被保险事件发生时,保险公司需要支付的最高金额。
保费则是投保人为获得保障所支付的钱。
设定合理的保额和保费,是保障权益与控制成本的重要平衡。
4. 免赔额和赔付比例免赔额是指在理赔时,须由投保人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而超出部分才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保险法第1讲:保险合同概述(2014)
【2009】 第十三条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 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 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应当 载明当 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 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 条件或者附期限。
《保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 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指: (1)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义务和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权 利; (2)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和被保险人、受益人领取保险 金的权利。
《合同法》第 47 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 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 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 保险凭证 保险凭证是简化的保险单。由于保险条款的内容和文字是相对固定的、公开的,一些常 用的条款已被投保人所了解,或在某些情况下为了简化保险单证格式、节省时间及印刷费用, 保险人也可以不签发保险单而只签发保险凭证。 在保险凭证上一般并不印刷保险条款,但要载明采用或依据何种保险条款;载明投保人、 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项目。 保险凭证与保险单的法律效力相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应当按有关保险条款执行。
保险合同知识点
保险合同知识点保险合同作为保险交易的法律依据和重要文书,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经济意义。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诺在一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进行保障,以保障被保险人在意外事故、风险事件等发生时的经济利益。
保险合同是保险交易的基础和保障,是保险业务中最重要的法律文件之一。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约定保险的标的、保险的险别、保险的限额、保险的期限等条款。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书,其内容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不能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其内容应当明确约定保险的责任免除、保险的索赔处理、保险的解释和争议的处理等条款。
保险合同的条款应当能够清晰表达保险责任的范围和保险人的义务,并且不能出现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费的计算方式、保险费的退还方式等条款。
保险合同知识点涵盖了多个重要方面,其中包括保险的基本概念、合同的要素、条款解析以及争议解决等内容。
作为保险行业的从业者或专家,理解和掌握这些知识点对于正确理解和有效执行保险合同至关重要。
保险合同的基本概念是理解保险业务的起点。
保险是指保险人通过合同承诺,在被保险人支付一定保险费的基础上,承担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由于意外事故或风险事件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这里涉及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保险交易的基本法律框架。
保险合同的要素包括标的物、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间、免赔额等。
这些要素在保险合同中起到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界定保险责任和责任范围的作用。
例如,标的物是保险合同中需要明确的对象,保险金额则是保险责任的限额,保险费率则决定了被保险人需要支付的保险费用。
保险合同的条款解析是保险业务中的重要环节。
条款解析涉及到对保险合同各条款的理解和解释,特别是对于保险责任的约定、责任免除、保险金的计算方法等内容的解释。
中级经济法第八章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第八章知识点嘿,朋友们!咱们今天来聊聊中级经济法第八章的那些事儿。
先来说说合同法律制度。
这就好比是我们生活中的“游戏规则”。
你想想,要是没有这些规则,那签合同不就跟玩过家家似的,乱套啦!比如合同的订立,就像两个人商量着一起搭积木,得你情我愿,条件都谈妥了,这积木才能搭得稳当。
再讲讲合同的履行。
这就好像是在送快递,得按照约定的路线和时间,把“货物”准确无误地送到目的地。
要是不遵守,那可就出大乱子了。
还有合同的担保,这就像是给合同上了一把“保险锁”。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每一种担保方式都有自己的特点和作用。
比如说抵押,就像是把房子押给银行,要是还不上钱,银行可就要收房子啦!再说说违约责任。
这就好比是你答应了朋友一起出去玩,结果放了鸽子,不得给人家一个交代嘛!违约了就得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可不能耍赖。
接着是买卖合同。
这在我们的生活中可太常见了,买个手机、买件衣服,都离不开买卖合同。
这里面的学问可多了,质量、价款、交付方式等等,都得搞清楚,不然容易吃亏上当。
然后是借款合同。
这不就像你跟朋友借钱一样嘛,得说清楚啥时候还,利息怎么算。
要是稀里糊涂的,友谊的小船可能说翻就翻。
还有租赁合同。
租房子、租车,都得按这个来。
就像你租了个房子,房东不能随便涨房租,你也不能把房子弄得乱七八糟。
最后是融资租赁合同。
这有点复杂,就像是你想要个大机器,自己买不起,找个专门的公司帮你买,然后你再租过来用。
这里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得理清楚。
总之,中级经济法第八章的知识点就像是我们生活中的各种“规矩”,把这些规矩搞明白了,咱们在经济活动中才能游刃有余,不犯错,不吃亏。
朋友们,加油学起来吧!。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学习笔记:保险合同的履行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学习笔记:保险合同的履行
导语:经济师,是我国职称之一。
要取得“经济师”职称,需要参加“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由人事部统一发放合格证书。
下面和小编来看看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学习笔记:保险合同的履行。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履行
原则:在保险人所在地履行,对于财产保险合同,可以以诉讼方式;对于人身保险合同不能。
(二)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1.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义务的履行;
2.违反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标的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履行;
我国《保险法》规定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合同;
产生的法律后果:
1、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2、增加的危险,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履行;
(五)投保人对施救义务的履行;
(六)提供单证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人对签发保险单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对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履行;
1.索赔索赔权人:
义务:时效,财产保险2年,人寿保险5年;
2.保险理赔:10日内履行,60日内不能确定的先行支付;
(三)保险人对支付有关费用义务的履行;
(四)保险人对附随义务的履行;
1.通知的义务;
2.保密的义务;。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笔记(第3章)
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知识点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的价值,是确定保险金额的基础。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效力知识点一: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保险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又称投保和承保。
(一)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确定的、明确的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
即提出保险要求。
可以由投保人提出,也可以由投保人的代理人提出。
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投保要约自到达保险人时生效。
(二)承保是保险人完全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约的行为。
承保为保险人的单方面法律行为,构成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
保险人在承诺要约时,附加条件构成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的,不发生承诺效力,构成反要约。
知识点二: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与保险责任开始(一)保险合同成立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
承诺生效时保险合同成立,承诺生效的地点为保险合同成立的地点,一般为保险公司营业地。
双方当事人对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通过要约、承诺的方式达成一致,保险合同成立。
(二)保险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保险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约束力。
1、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主体必须合格✧内容必须合法✧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代理订立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时候追认✧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即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2、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保险合同具备上述要件时,一般自成立时生效。
附条件的保险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附生效期限的保险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保险合同,自期限届满时生效。
(三)保险责任开始✧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
该时间可以与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一致,而是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承保责任。
✧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可以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一般应迟于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一般以投保人缴纳保费为前提。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知识点一:保险合同内容概述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主要通过保险条款加以固定。
【保险学必背】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学必背】第三章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险责任和条件,以及保险费的支付方式等内容的法律文件。
保险合同是保险交易的基础,保险公司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
2.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被保险人所拥有的经济利益。
•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期限,包括起期和止期。
•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责任。
保险责任应当明确具体,避免模糊和不清晰的表述。
•保险费: 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费用。
•免赔额: 保险合同中规定的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自行承担的部分。
3. 保险合同的形成第一步:投保申请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包括填写投保单、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等。
第二步:保险公司核保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核保审查。
核保包括对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保险标的的价值等进行评估。
第三步: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根据核保结果,决定是否承保,并向被保险人发出保险合同。
如果保险公司决定承保,被保险人需要支付保险费。
第四步:保险合同生效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后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保险公司的保险保障。
4. 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互相协商解除: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终止: 在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退保: 被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期限内退还保险合同并解除保险合同。
5. 保险合同的变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合同可以由双方协商一致进行变更。
变更通常需要书面协议,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6. 保险合同的解释•合同字面解释原则: 重视合同的字面表述,按照合同的字面语义解释。
•意思自治原则: 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来解释合同的含义。
•若干解释原则: 当合同的条款有多种解释时,应当选择对被保险人最有利的解释。
7. 保险合同的纠纷解决方式•协商解决: 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
中级《经济法》第二单元 保险法律制度
第二单元保险法律制度【考点1】保险法的基本原则1.最大诚信原则(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解释】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仅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
当事人对询问的范围及内容有争议的,保险人负举证责任。
保险人以投保人违反了对投保单询问表中所列概括性条款(兜底条款)的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概括性条款具有具体内容的除外。
(2)对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费。
(3)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解释】(1)故意不告知:不赔不退;(2)重大过失:不赔但退还保险费。
(4)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解释】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仍然收取保险费,又依照《保险法》的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保险利益原则(2014年多选题)(1)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2)人身保险合同“订立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但投保人主张保险人退还扣减相应手续费后的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人身保险合同“订立后”,因投保人丧失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当事人主张保险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①本人;②配偶、子女、父母;③上述人员以外的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保险合同基本学习资料
保险合同基本学习资料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一种合法协议,约定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发生意外或风险情况时,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提供一定的经济保障。
本文将介绍保险合同的定义、要素、类型以及常见的保险合同条款等基本知识。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业务的法律依据,是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保险人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提供必要的经济赔偿或保险金。
保险合同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合法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一般包括以下要素:1.合同当事人:合同中需明确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和联系方式。
2.合同标的:合同中需明确被保险财产、责任或利益的范围和内容。
3.合同费用:合同中需明确保险费的金额、支付方式和期限。
4.保险责任:合同中需明确保险人在被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的保险责任。
5.合同期限:合同中需明确保险合同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
6.投保声明:合同中需明确被保险人对被保险事项的真实陈述和声明。
7.其他条款:合同中还可包括其他特定的条款和约定,如免赔额、免责条款、续保条款等。
三、保险合同的类型根据被保险的对象和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合同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下面是常见的几种保险合同类型:1.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财产发生的意外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火灾保险、汽车保险等。
2.人身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的身体伤害或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如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
3.责任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自己的行为或事故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交通责任险、雇主责任险等。
4.信用保险合同: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借款担保或信用担保等原因导致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信用保险、贷款担保险等。
四、保险合同常见条款1.免赔额:表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不承担的赔偿金额。
当保险赔偿金额小于免赔额时,保险人不予赔偿。
2.免责条款:表示在特定情况下,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如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控制的风险因素。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中级经济师保险专业: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导语:关于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主要是什么?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通过保险条款加以固定;分为: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
一、保险合同内容概述
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主要通过保险条款加以固定;分为:必要条款和非必要条款。
特约条款;
保险合同应当包括如下事项:
①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保险标的
③保险标的
④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⑥保险金额。
⑦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⑧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⑨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⑩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二、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含义:
(一)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保险标的;
(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明示的,不允许默示;
(四)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人实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的时间可能不在保险期限以内;
(五)保险价值;
(六)保险金额;财产保险、人身保险;
(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订立合同的日期;
三、保险合同的形式
(一)投保单;
(二)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不构成合同成立的要件,而是义务;
(三)暂保单,具有同等效力;
(四)其他书面协议。
2014保险经纪人考试保险法基础知识2
2014保险经纪人考试:保险法基础知识2(一)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1. 保险合同是有名合同保险合同是法律直接赋予名称的合同,属于有名合同。
2.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承担,合同当事双方享有一定权利而必须偿付一定的对价,故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3.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相互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是双务合同。
4.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一定的形式,是要式合同。
*5.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与信用有更高的要求。
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
因此,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并履行对保险标的过去的情况、未来的事项与保险人约定的保证。
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6.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在订立时,仅投保人一方交付保险费,对于未来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无法确定,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的义务,取决于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
因此,我们称之为射幸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分类根据保险合同的各种特征,从不同角度出发,保险合同可以有以下不同的分类:1. 以保险合同标的为划分标准,可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
2. 以保险合同标的的保险价值,在合同订立时是否定值为标准划分,可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3. 以保险人的人数为标准划分,保险合同可分为专一保险合同与重复保险合同。
4. 以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是否直接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为标准,保险合同又可分为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法律要点阐述
保险合同法律要点阐述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其目的是通过交付保险费来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
保险合同具有其独特的法律要点,包括合同的成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本文将针对保险合同的法律要点展开阐述。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提供双方的意思表示,并满足法定的成立条件。
首先,投保人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申请中应当清楚标明投保的保险种类、范围和期限等关键信息。
保险公司在对投保申请进行核实和审查后作出承保决定,并向投保人发出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投保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成为合同的一方,享有保险公司的赔偿权,而保险公司则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
二、保险合同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分别具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公司的主要义务是在事故发生后依法履行赔偿责任,同时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
被保险人有义务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积极履行通知保险公司和提供证明的义务。
受益人是保险金的受益人,有权收取保险公司支付的赔偿金,但需要在保险合同中被明确指定。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保险合同在生效之后,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需要进行变更或解除。
保险合同的变更应当是双方自愿,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在书面形式下进行。
变更包括调整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种类等。
保险合同的解除分为保险公司解除和被保险人解除。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需要提前通知被保险人,并且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解除合同需要提前通知保险公司,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保险合同法律要点的正确理解和应用对于保险合同各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应当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持相互的沟通和信任。
同时,在保险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应当经过合法、公正和透明的程序,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总结起来,保险合同法律要点主要包括合同的成立、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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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
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保险合同的订立也是如此,通常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经与保险人协商,保险人同意承保而成立保险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就是要约人,保险人即是承诺人。
下面就来详细学习2014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概念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特征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三、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与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有要约与承诺两个程序。
具体到保险合同中,就是投保人投保与保险人承保的过程。
(1)投保。
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的意思表示。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一般是统一的和公开的,故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就意味着投保人已确认保险人事先制定好的保险合同条款。
(2)承保。
承保是指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亦即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提出的全部条件,同意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时承担保险责任。
由于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保险人同意承保就意味着承诺,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2.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四、保险合同的条款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标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时,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
责任免除条款一般采用列举式加以规定,免赔额条款则是规定一定数额内的损失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期间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按年、月、日计算,如财产保险合同多为一年,从起保日0时始至终保日24时止。
二是按特定事项的存续期确定,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以运输期作为保险责任期间。
6.保险金额
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关系密切,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险价值,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此外,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五、保险合同的形式
1.保险单。
保险单是保险人签发的关于保险合同的正式的书面凭证。
保险单具有以下作用:(1)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并非保险合同本身;(2)是双方当事人履约的依据;(3)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单具有有价证券的效用。
2.保险凭证。
俗称“小保单”,是一种内容简化了的保险单,一般不列明具体的保险条款,只记载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主要内容,但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对于保险凭证未列明的内容,以相应的保险单的记载为准,当保险凭证记载的内容与相应的保险单列明的内容相抵触或保险凭证另有特约条款时,以保险凭证的记载为准。
3.暂保单。
暂保单的有限期限较短,可由保险人具体规定,一般15日至30日不等。
若保险人出具正式保险单或暂保单的有效期限届满,暂保单的法律效力自动终止。
4.投保单。
投保单是保险人事先制定的供投保人提出保险要约时使用的格式文件。
投保单本身不是保险合同,但投保单经投保人填具后,如果其内容被保险人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时,就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补充保险单的不清或遗漏。
5.其他书面形式。
六、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在合同有限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5)积极施救义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2.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包括:①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如施救费用等。
②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必要的费用。
③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费用及其他合理、必要的费用。
3.索赔
(1)索赔的时效。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索赔的程序。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有义务保护现场,接受保险人的检验与勘查,进而提出索赔请求,提供索赔证据,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4.理赔
理赔是指保险人接受索赔权利人的索赔要求后所进行的检验损失、调查原因、搜集证据、确定责任范围直至赔偿、给付的全部工作和过程。
七、保险合同的变更
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又称为保险合同的转让,是指保险人、保险标的和保险内容均不改变,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发生变更的行为。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因投保人未按照第36条规定支付保费而导致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八、保险合同的解除
1.投保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2.保险人单方解除合同权。
保险法规定的保险人具有解除合同权利的情形有: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发生保险事故,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3)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被保险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的或者保险人要求增加保险费被拒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6)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恢复合同效力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此外,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自保险人赔偿之日起30日内,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也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合同解除的,保险人应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之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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