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相关业务近三年授信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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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授信政策指引

银行授信政策指引

ⅩⅩ银行授信政策指引目录第一部分总体要求 (2)第二部分行业信贷政策 (4)第三部分区域信贷政策 (62)第四部分客户信贷政策 (65)第五部分产品政策 (69)第一部分总体要求ⅩⅩ年,我行将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背景下,结合“十二五”规划要求,按照“有扶有控、有保有压”的原则,制定并实施“有收有放”的差异化信贷政策,科学把握信贷节奏,通过市场改善和优化信贷结构,用好增量,盘活存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重点向园区金融、社区金融和小微金融倾斜,向优势行业和优质客户倾斜,向“风险基本可控、资源消耗较少、综合贡献较高”的客户群体倾斜。

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坚守风险底线,做到“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防风险”,实现不良贷款双降和信贷质量提升。

准确把握创新和产业转型的特点,按照“一体两翼两中心”的战略构想努力抢占未来发展战略制高点。

准确把握小微企业、“三农”、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绿色环保和消费金融等领域的脉动。

确保“小微企业贷款及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当年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水平”目标完成。

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为此,总行制定了ⅩⅩ年授信政策指引,要求如下:一、实施行业分类,执行差异信贷政策本授信政策指引将行业分为积极支持类、适度支持类、维持类、谨慎进入类和禁止介入类等五类行业。

各分支行(各部门)对积极支持类行业要加大优质市场营销和开拓力度,努力扩大同业占比、增加综合收益,促进行业贷款较快增长;对适度支持类行业要在稳固市场份额的同时不断优化行业内部贷款结构,加大对行业内优质客户和未来有较大发展潜力客户的市场开拓力度,争取行业贷款增速高于同期全行贷款平均增幅;对维持类行业要适度控制贷款增速,重点拓展风险小、收益高、资本占用低的信贷业务,原则上整体贷款增速不高于同期全行贷款平均增幅;对谨慎进入类行业要优选行业内有竞争力的客户,抓紧退出行业内处于竞争劣势的客户,严格控制贷款增速;对禁止介入类行业原则上要严禁新增,压缩存量。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内建房〔2024〕69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约束,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实际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将适时进行调整。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4年3月2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信用信息的组成第三章信用信息的归集第四章信用等级的评价第五章信用信息的应用第六章信用信息的披露第七章信息主体的权益第八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信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强化信用约束,优化营商环境,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房地产市场监管体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信用体系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房地产企业授信业务品种-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房地产企业授信业务品种-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房地产企业授信业务品种-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房地产企业授信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公司等相关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业务。

在中国,房地产行业一直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领域,房地产企业授信业务也是银行业的重要业务之一。

通过对房地产企业提供授信服务,不仅可以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还能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推动经济的增长。

然而,由于房地产市场的特殊性和波动性,房地产企业授信业务也面临着一定的风险挑战。

因此,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合理把握房地产企业授信业务的品种和风险控制是十分关键的。

在接下来的文章中,我们将对房地产企业授信业务的概况、品种和风险控制进行详细探讨。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论。

在引言部分,首先对房地产企业授信业务进行了概述,介绍了文章的结构和目的。

在正文部分,将详细探讨房地产企业授信业务的概述、品种和风险控制措施。

最后在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展望未来发展趋势并提出相关建议。

通过这种结构的安排,读者可以清晰地了解本文主要内容,深入探讨房地产企业授信业务的各个方面。

1.3 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房地产企业授信业务品种,从不同角度分析各种授信业务类型的特点、优劣势以及应用范围。

通过对房地产企业授信业务的深入了解,可以帮助金融机构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授信业务的风险控制要点,提高风险识别能力,为企业决策提供更客观的参考依据。

同时,通过本文的研究,也能为房地产企业在申请授信时提供更具参考价值的信息,帮助企业更好地选择适合自身发展需求的授信产品,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正文2.1 房地产企业授信业务概述房地产企业授信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向房地产企业提供的贷款和融资服务。

在房地产行业中,由于资金需求大、周期性强,房地产企业往往需要借助金融机构的资金支持来开展房地产开发、投资和运营等业务活动。

房地产企业授信业务包括各类贷款、信用额度、担保业务等。

贷款是金融机构向房地产企业发放的一定金额的资金,通常用于项目开发、购地、建设等资金需求。

房地产相关业务近三年授信政策

房地产相关业务近三年授信政策

房地产相关业务近三年授信政策————————————————————————————————作者:————————————————————————————————日期:2017年房地产业务授信政策二十九、房地产行业(一)政策范围本政策所称“房地产行业”是指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行业代码K7010)。

(二)总体原则和目标在信贷放松、税收减免、土地供应减少等“去库存”的系列政策作用下,部分三四线城市去库存压力还尚未缓解,而一些热点城市供求形势迅速反转,房价出现超预期上涨,“地王”频现。

楼市热度由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扩散。

2016年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达15.7亿平方米,绝对量创历史新高,累计同比增长22.5%。

全国住宅均价持续上涨,2016年70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指数同比上涨10.8%,较2015年增速上行达10.5个百分点。

2016年9月以来,多城市密集发布楼市调控政策。

新一轮调控从需求、供应两个环节同时发力,需求端主要采取限购、限贷以抑制部分需求入市,供应端则从市场销售、土地供给角度出发,采取直接限制新房入市价格的手段。

加上融资端全面收紧,多管齐下。

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近半篇幅涉及房地产,释放出多个调控信号。

当前,楼市的主要矛盾由前期局部区域库存泡沫转化为局部城市出现价格泡沫和三四线城市库存泡沫依旧的局面。

但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在国家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情况下,对于具备产业支撑、潜在需求强且供需平衡的区域,仍具备一定发展空间。

近年来,本行顺应房地产市场分化趋势,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及监管要求,全行房地产业务有序、合规、健康发展。

在新形势下,2017年对房地产行业总体仍执行审慎支持的政策,按照“总量控制,均衡投放;突出差异,结构优化;优选客户,提升效益”的原则,对房产业务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管理,把握合规底线,防范实质风险。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栺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改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市场研究,增强市场适应能力。

房地产业是我国新的发展阶段的一个重要支柱产业。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科学发展观对确保房地产业及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入分析房地产市场发展与信贷增长的相互关系,关注房地产业发展周期及房地产市场、客户出现的新变化,建立与政府觃划、土地、建设、人民银行、统计等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对房地产行业政策调整及市场变化作出反应。

二、坚持科学发展观,制定稳健经营战略。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研究制定稳健的房地产信贷政策和发展战略,科学把握房地产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变化,防止盲目跟进和授信过度集中。

要根据房地产市场形势,及时分析房地产贷款风险状况,调整房地产贷款结构及投放策略,健全资本约束和稳健经营机制,确保房地产信贷审慎投放和稳健运行。

三、完善内控措施,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04〕57号)及有关觃定,对房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不同类型贷款的审批标准、操作程序、风险控制、贷后管理等作出明确觃定。

完善各类房地产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建立动态的风险拨备机制。

改进房地产贷款客户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建立各类房地产贷款分类统计及风险敞口的月度监测与分析制度,健全房地产贷款风险评估和预警指标体系。

四、严栺执行有关信贷管理觃定,觃范开发贷款行为。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扎实做好房地产贷款“三查”,全过程监控开发商项目资本金水平及其变化,严禁向项目资本金比例达不到35%(不含经济适用房)、“四证”不齐等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贷款。

4.2房地产开发贷款授信业务参考流程

4.2房地产开发贷款授信业务参考流程

授信业务发起——授信报告(借款人评估)
2、借款人存款账户情况 • • • • 借款人存款账户的开户行、账号、存款余额、结算情况; 尚未在中国银行开户的,能否转中国银行开户; 借款人是否中国银行总行重点、目标客户或集团授信客户。 借款人在中国银行存款总额占其银行存款总余额的百分比及在中国 银行结算量占其在银行总结算量的百分比,是否与其在中国银行的 贷款余额占其银行贷款总余额的百分比相匹配。
项目位置及市场定位
项目定位 项目配套 容积率 绿化率
项目的成本销售判断
1. 2. 3.
判断项目土地成本是否过高; 计算项目总投,与销售价格相比,判断盈 利可形性; 项目已销售情况及周边楼盘销售情况
对开发商初步判断
开发资质、以往开发经历、主管工 程、财务、销售负责人资历水平
及时与条线内及 风险管理部门沟 通要点
盈亏平衡 分析
利润为零时 项目的成本、 销售价格、销 售率
敏感性分析
确定经济评 价指标对各 类因素的敏 感程度,以 预测项目的 抗风险能力
总成本=销售 经营收入=项 成本+销售税 目销售面积× 金及附加+销 售费用+管理 销售均价 费用+财务费 用四、授信方案 (一)贷款金额、用途、期限和用款的确定
款收益测算公式进行计算。
中间业务收益:测算实际中可能产生的结算、保函等产品的业务量,按照我行实
际收费标准计算。
授信业务发起——授信报告
国家对房地产行业采取
的调控措施及影响;
政策风险
•分析同业竞争企业的经 营措施,对该项目公司 可能带来的竞争压力。
•分析近期行业发 展情况,预测未 来走势及对该项 目的影响

贷款收益:
人民币贷款收益=[贷款余额×相应期限贷款利率×(1-营业税率)-贷款余额× 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效益系数 外汇贷款收益=[贷款余额×相应期限贷款利率×(1-营业税率)-贷款余额×一 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效益系数

房地产开发授信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授信管理办法

房地产开发授信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房地产开发是一个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经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才能进行开发项目。

然而,由于房地产市场的波动性较大,开发商的信用风险也相对较高。

因此,为了有效管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授信,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各国都相继出台了房地产开发授信管理办法。

二、目的和原则房地产开发授信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授信行为,降低授信风险,保护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

其原则包括1. 风险识别和评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确保金融机构了解项目的风险程度,并能够采取相应的授信策略。

2. 系统化管理建立完善的授信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授信程序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3. 公正和透明确保授信过程的公正和透明,保护金融机构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

同时,应及时向相关方披露授信信息,增加透明度。

4. 风险分散和控制通过分散授信和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

三、授信审批程序1. 授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提出授信申请,提交项目相关材料和资料。

2. 资质审查金融机构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进行审查,包括企业注册资本、经营历史、经营状况等。

3. 项目评估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全面的评估,包括项目规划、市场需求、竞争情况、风险预警等。

4. 风险评估基于项目评估结果,金融机构对项目的风险进行评估,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等。

5. 授信决策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金融机构决定是否授信以及授信额度、期限等。

6. 合同签订双方达成授信意向后,签订授信合同,明确各方权责和约定。

四、授信管理要求房地产开发授信管理办法规定了一系列授信管理要求,包括1. 风险监测和控制通过建立风险监测和控制机制,对授信项目进行实时监测和风险控制,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2. 备案和报备金融机构应将授信项目及相关信息进行备案和报备,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3. 定期报告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约定的周期向金融机构提交项目进展情况、财务状况等定期报告。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行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步加强房地产⾏业授信风险管理的通知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股份制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近年来,伴随着房地产市场快速发展,商业银⾏的房地产贷款业务发展迅速。

与此同时,也产⽣了许多问题,⼀是由于近年来房市景⽓,个⼈住房贷款需求旺盛,⼀些商业银⾏产⽣了盲⽬乐观的思想,放松了对借款⼈资信审查标准,甚⾄认为只要有房产作抵押就不会有风险,只看房⼦不看借款⼈,降低了借款⼈的准⼊门槛。

⼆是房地产价格经过⼏年快速攀升后存在回调压⼒,部分前期房价上涨较快的城市已出现房价下跌超过借款⼈⾸付款的现象;少数商业银⾏房贷客户还款能⼒下降,违约事件有所上升。

三是⼀些资质较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虚构售房合同、伪造借款⼈签名等⼿段办理“假按揭”,骗取银⾏贷款;或为解决资⾦短缺问题,利⽤预售环节以分期⾸付或为购房者垫付款等⼿段违规为借款⼈办理“假⾸付”,将风险转嫁给银⾏;或通过虚⾼房价更多地套取银⾏贷款,以及通过虚假合同、虚增交易量粉饰销售情况,误导银⾏判断并套取银⾏贷款等问题。

四是个别银⾏以混淆个⼈购房和法⼈购房、销售⼤套房并搭配⼩套房,以及加按揭、综合物业贷款、住房抵押经营贷款等⽅式逃避⼆套房贷政策约束;有的以征信系统未联⽹、异地购房难调查为由放弃⼆套房贷政策约束;有的外资银⾏⾄今尚未执⾏⼆套房贷政策,甚⾄以此为⼿段抢拉客户。

为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房地产贷款风险,促进房地产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关注房地产⾏业⾛势,建⽴与风险承受能⼒和管控能⼒相适应的授信管理体制各⾏董事会应要求商业银⾏加强宏观经济运⾏的分析,关注房价⾛势和房地产⾏业发展趋势,关注经济周期波动可能给房地产信贷业务带来的风险。

要根据GDP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社会消费品零售增长率、CPI增幅等多种宏观经济情景,分别测算本⾏在多种情况下的客户违约率、预期损失以及不良贷款率的变化情况。

要根据单项业务或产品的风险管理需要,开展房地产贷款专项压⼒测试,重点就房价、利率波动、居民可⽀配收⼊可能对个⼈住房贷款质量的影响进⾏压⼒测试。

房地产企业贷款政策解读

房地产企业贷款政策解读

房地产企业贷款政策解读随着房地产业的发展,政府为了支持企业的发展和投资,实施了一系列的房地产贷款政策。

房地产项目的贷款可以分为国家贷款和商业贷款两个基本类别,它们以不同的方式对房地产企业产生影响。

本文针对政府在房地产贷款政策方面采取的一系列措施进行解读,从而为企业客户提供指导。

一、国家贷款政策1、房地产年度投资贷款为了支持房地产业的发展,政府向房地产企业提供投资贷款资金,用于支付房地产项目的建设、装修、维修等费用。

贷款的期限通常为1至3年,贷款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贷款利率一般不超过基准利率的30%。

2、住房贷款政策政府实施的住房贷款政策支持居民购买住房,政策最高贷款额度为200万元,贷款期限可达30年,利率低至3.25%。

此外,政府还实施了房改贷款政策,主要面向贫困家庭及转租房改造家庭,抵押物可以是转租房产、临时房屋等。

二、商业贷款政策1、中央银行政策性贷款中央银行政策性贷款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很大,其期限要求较短,最高可达5年,最高贷款金额可达1000万元,贷款利率一般低于国内同期定期存款利率。

2、商业贷款银行对房地产企业提供商业贷款,贷款期限通常设定为1~5年,贷款利率通常高于中央银行政策性贷款。

同时,由于抵押物的不稳定性,商业贷款的风险较高。

三、其他贷款政策1、投资引导贷款政府统筹开展投资引导贷款,主要根据重点产业发展规划,鼓励投资者参与新兴产业投资、环保投资等项目,以期激发经济增长,改善生活质量。

投资引导贷款的贷款期限可达5年,最高贷款金额可达100万元,利率低于基准利率3%。

2、债务重组贷款债务重组贷款是政府实施的重大政策,旨在为房地产企业提供贷款,以重组房地产企业的债务,重整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以改善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状况,缓解房地产企业的财务压力。

此外,债务重组贷款的贷款期限长达5年,贷款利率低于基准利率2%。

综上所述,政府实施的房地产贷款政策为企业客户提供极大的帮助,有助于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和投资,从而改善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带动经济增长。

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

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
银监发【2009】84号
1.明确项目资本金要求;
2.要求审查项目资本金到位情况;
3.禁止债务性集合信托资金用于补充项目资本金。
2009.9.1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54号
1.强化房地产信托贷款监管,提出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
2.禁止土地储备贷款。
2.严禁向房地产企业发放流资贷款。
2008.10.28
《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信托公司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发【2009】25号
1.本文件在金融危机背景下出台,适当调整了对房地产信托业务从严限制的政策,这些调整已不适用;
2.禁止以商品房预售回购的方式变相发放房地产贷款。
2009.2.25
《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托公司开展项目融资业务涉及项目资本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
文件名称
文件编号
内容概要
发文日期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信托公司房地产、证券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8】265号
1.提出房地产信托贷款在四证、二级资质、项目资本金三个方面的监管要求,明确了投资附加回购承诺、商品房预售回购等方式属于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应符合直接发放房地产贷款的监管条件;
3.贷款成数控制;4.住房销售回笼资金封闭管理。
2010.5.14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343号
1.信托公司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合规性风险自查;
2.银监局加强对房地产信托业务进行逐笔核查。
2010.11【2011】244号
逐笔监测房地产信托项目运行情况,对抵押物价值、预期销售情况逐月评价,填报《房地产信托业务风险监测表》。

中国房地产三条红线内容详解

中国房地产三条红线内容详解

中国房地产三条红线内容详解中国房地产三条红线是指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贷款限制政策,其目的是通过严格控制企业的债务水平,规范房地产市场,促进房地产行业健康发展。

三条红线政策的出台是中国政府针对房地产市场过热和风险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整个房地产行业以及相关金融市场都有着重要的影响。

下面将从三条红线的具体内容、政策的背景和影响等方面详细介绍。

一、三条红线具体内容1.总债务与净资产比第一条红线是指企业总债务与净资产的比例,要求企业的总债务与净资产比不得高于70%。

这意味着企业的债务负担不得过重,确保企业有足够的净资产支撑其债务,防止企业陷入财务困境。

2.净负债率第二条红线是指企业的净负债率,要求企业的净负债率不得高于100%,即企业的净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00%。

这条红线主要是强调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防止企业过度举债,确保企业财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3.经营性现金流与债务比第三条红线是指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与债务的比例,要求企业的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与利息支出的比例不得低于 1.2倍。

通过这条红线,政策规定了企业的偿债能力,确保企业有足够的经营性现金流来支付利息支出,防止企业因偿债困难而出现财务问题。

以上三条红线是中国银监会在2017年提出的,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债务管理指标,旨在控制企业的债务水平,降低金融风险,促进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政策背景中国房地产三条红线政策的出台是在当前经济形势下的经济政策调整和房地产市场风险防范的需要。

具体背景如下:1.房地产市场泡沫风险近年来,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火爆,房价居高不下,产生了泡沫风险。

房地产市场泡沫不仅影响了居民的生活质量,还可能引发金融风险,危及整个经济体系的稳定。

因此,政府需要通过一系列政策手段来引导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其中包括控制房地产企业的债务水平。

2.防范金融风险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金融体系中出现了一些隐性金融风险,其中包括了部分地方政府举债行为,大量的隐性债务,以及房地产业高负债风险等。

商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客户准入标准

商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客户准入标准

ⅩⅩ市商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客户准入标准(试行)为加强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范授信业务营销发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授信业务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标准。

公司授信业务客户准入标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

一、严格准入对象1、投向效益高、发展前景好的辖区骨干企业、优秀的上市公司等;2、投向效益好、风险低、资产质量高、市场潜力大的重点客户;3、投向信用评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4、投向列入政府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5、投向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二、严格准入条件从客户机构设置的合法性、经营的独立性、自有资本的足够性、经营的盈利性及授信的安全性等方面来确定贷款准入条件。

(一)授信基本条件:1、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并在工商或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手续;2、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开立一般结算账户达一年以上,结算业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3、信用等级在BB级(含)以上;4、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流动比率不低于100%;5、企业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6、或有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7、近两年没有出现经营亏损;8、客户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9、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10、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有效担保;11、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且年检有效;12、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除以上基本条件外,根据授信业务类型的不同,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1、流动资金贷款(1)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2)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无不良履约记录;(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4)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履行告知义务;(5)能准确提供财务报告等资料;(6)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单位信用等级应在BBB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不含关联企业保证);2、固定资产贷款除应具备上述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拟使用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我行信贷资金投向;(2)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3)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4)借款人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项目竣工投产后的配套流动资金基本落实。

【政策法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政策法规】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及《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对项目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达不到35%或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商业银行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对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查实具有囤积土地、囤积房源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对其发放贷款;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

商业银行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科目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或其他贷款科目发放。

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

对确需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已落实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前应向监管部门报备。

二、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交土地出让金的贷款。

对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应以抵押贷款方式发放,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住房消费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首套中小户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且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商业银行应提请借款人按诚实守信原则,在住房贷款合同中如实填写所贷款项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相关信息。

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对购买首套自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40%,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的1.1倍,而且贷款首付款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数增加而大幅度提高,具体提高幅度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相关原则自主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房地产企业授信业务品种

房地产企业授信业务品种

房地产企业授信业务品种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房地产行业也成为了一个蓬勃发展的行业。

在房地产行业发展的过程中,房地产企业作为行业的主要参与者,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在房地产企业运营过程中,往往需要进行大额资金的筹措,这就需要借助于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的授信业务。

授信业务是银行向客户提供融资的主要方式之一,企业可以通过向银行申请授信,获得一定额度的信贷资金,用于解决资金周转问题以及支持企业的日常运营和发展。

在房地产企业授信业务品种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房地产开发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是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一种贷款业务。

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需要资金用于购买土地、建设房屋等开发项目,而资金量通常较大,需要较长的时间来实现回报。

银行会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和开发企业的信用状况,向企业提供开发贷款。

开发贷款通常用于项目前期的土地购买、规划设计、施工等费用支出。

三、房地产抵押贷款房地产抵押贷款是银行向房地产企业提供的一种贷款业务。

房地产企业可以将已经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的额度通常会根据抵押物价值来确定,企业可以将抵押贷款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提高资金周转等用途。

银行会根据抵押贷款的贷款额度和借款人的信用情况来确认贷款。

四、房地产保函房地产保函是银行向房地产企业提供的一种担保业务。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方或卖方往往需要一定的保证,以确保双方能够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义务。

银行可以为房地产企业提供保函,作为企业信用的担保。

保函可以分为履约保函、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等,为企业提供了更多的融资方式。

以上就是关于房地产企业授信业务品种的一些介绍。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项目特点选择合适的授信业务品种,以实现资金的有效运作和项目的顺利发展。

企业在申请授信业务时应充分了解各项贷款条件、利率、担保方式等信息,遵守相关法规政策,规范运作,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利用。

XX银行房地产开发授信业务封闭管理办法

XX银行房地产开发授信业务封闭管理办法

XX银行房地产开发授信业务封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授信业务管理,实现对房地产开发资金的有效监控,保障本行授信资金安全,根据监管部门相关政策法规及《XX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封闭管理系指对房地产开发授信资金的使用和销售回款的全过程监控,以及通过在建工程抵押、解押,实现项目资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实现房地产授信资金安全回收的过程管理。

第三条封闭管理的过程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期授信资金的专款专用、销售期监控资金的及时回笼、项目建设期在建工程抵押管理、项目销售期在建工程解押管理及销售资金逐步结清本行用信。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授信业务封闭管理应遵循“专人负责、专户支用、押品监管、比例偿还”的原则。

(一)专人负责,“专人”系指本行房地产开发授信业务封闭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经办行应成立项目管理小组专人对接,由小组长担任项目经理。

(二)专户支用,“专户支用”系指借款人要在本行开立项目资金监管账户、还款保证金账户;本行对两个账户中的资金实行审批管理,借款人在支用前应报经办行审批同意,方能支用。

(三)押品监管,系指经办机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的抵押确保本行为预售商品房销售资金的监管银行,通过在建工程的解押确保控制借款人的销售资金归还和还款进度。

(四)比例偿还,系指经办机构应当根据房屋销售进度及资金回笼情况,按约定比例偿还本行信贷资金,当项目销售率达到70%时收回全额本息。

第二章专人负责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业务授信后管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经办行应成立项目管理小组专人对接,项目管理小组由支行经办客户经理及行长、分行风险管理部贷后管理人员、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分行行领导等构成。

第六条项目管理小组长一般由分行公司业务部负责人任项目管理小组组长,经办支行(经营团队)负责人任副组长。

授信金额30000万元(含)以上或涉及期限重置的房地产开发授信项目,原则上应由分管公司业务的分行领导任项目管理小组组长,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人、经办支行(经营团队)负责人任副组长,如出现较大风险隐患的债务重组项目,原则上要求分行行长担任项目管理小组组长。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事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事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事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10.25•【字号】烟政字〔2022〕53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事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烟政字〔2024〕5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工作部署,用好“因城施策”自主调控工具,进一步调整、取消住房限制性措施,着力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促进房地产“止跌回稳”,推动房地产事业平稳健康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重大变化新形势,以“稳市场、防风险、促转型”为主线,以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为重点,按照“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要求,建立健全“市场+保障”双轨制住房体系,持续拓宽工作思路,强化工作措施,集中力量调结构、抓项目、促消费、优服务、强监管,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努力让人民群众住上满意的好房子。

二、工作措施(一)建立人房地钱要素联动和供需匹配机制。

坚持“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原则,从要素资源科学配置入手,以人定房、以房定地、以房定钱,推动市场供需平衡、结构合理,防止出现大起大落。

1.建立房地产年度“白皮书”制度。

聘请专业机构对烟台市房地产市场进行深入细致分析,全面摸清保障性住房和商品房需求,每年形成房地产发展分析报告“白皮书”。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政府、管委。

综合保税区、昆嵛山保护区管委除外,下同)2.科学编制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根据市场摸底分析情况,编制年度住房发展计划和2026—2030年住房发展规划。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市政府、管委)3.科学编制用地收储、出让年度计划。

授信业务准入标准等

授信业务准入标准等

张家口市商业银行公司授信业务客户准入标准(试行)为加强公司授信业务管理,规范授信业务营销发起,增强风险防范意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授信业务经营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标准。

公司授信业务客户准入标准包括准入对象、准入条件、准入过程和准入权限。

一、严格准入对象1、投向效益高、发展前景好的辖区骨干企业、优秀的上市公司等;2、投向效益好、风险低、资产质量高、市场潜力大的重点客户;3、投向信用评级高、偿债能力强、无不良记录、综合效益佳的中小客户;4、投向列入政府发展规划的重点项目;5、投向具有垄断优势的系统行业、具有比较优势的支柱产业和具有后发优势的高新技术产业等。

二、严格准入条件从客户机构设置的合法性、经营的独立性、自有资本的足够性、经营的盈利性及授信的安全性等方面来确定贷款准入条件。

(一)授信基本条件:1、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并在工商或相关部门办理年检手续;2、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开立一般结算账户达一年以上,结算业务百分之五十(含)以上通过我行办理;3、信用等级在BB级(含)以上;4、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流动比率不低于100%;5、企业经营性现金净流量为正值;6、或有负债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7、近两年没有出现经营亏损;8、客户机构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无不良信用记录;9、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承诺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10、借款人信用状况好、偿债能力强,能提供符合要求的有效担保;11、须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且年检有效;12、我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二)除以上基本条件外,根据授信业务类型的不同,还须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

1、流动资金贷款(1)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2)按期清偿贷款本息,无不良履约记录;(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股东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4)发生经营、财务和人事等方面的重大变动,能及时履行告知义务;(5)能准确提供财务报告等资料;(6)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单位信用等级应在BBB级(含)以上的企业法人(不含关联企业保证);2、固定资产贷款除应具备上述流动资金贷款条件外,拟使用贷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我行信贷资金投向;(2)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3)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批准文件;(4)借款人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5)项目竣工投产后的配套流动资金基本落实。

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相关业务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银监办便函[2016]184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2016年11年11日一、检查目的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房地产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相关指示精神,合理控制业务增速,有效缓释行业集中度偏高的风险,并强化合规性管理,银监会通过对房价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宏观调控政策落实不力、审慎规制要求执行不到位等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二、总体工作安排(一)检查范围一是机构范围。

16个房地产价格上涨过快热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厦门、合肥、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天津、福州、武汉、郑州、济南、成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点名16个城市,重点调控和检查对象。

实际从央行和住建部的房地产新政来看,远不止这16个城市。

比如惠州、南宁、珠海、东莞、佛山、南昌、芜湖不在此次检查范围。

二是业务范围。

被查机构截至2016年9月末与房地产有关业务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追溯或延伸。

检查业务量由各银监局根据被查机构业务经营情况及风险特点,结合“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监管检查合理确定,务求实效。

(二)实施方式相关银监局可将本次房地产专项检查与目前正在开展的“两个加强、两个遏制”回头看监管检查统筹实施,也可结合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单独立项实施。

(三)报告时限与要求各银监局应于2016年12月5日前将专项检查报告报送银监会。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检查开展的基本情况与总体评价;二是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三是已采取和拟采取的审慎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及问责措施;四是相关政策建议,报告应同时附相关表格及至少1个典型案例。

三、检查要点(一)房地产贷款业务规制要求和调控政策的执行情况一是个人住房贷款方面。

是否按照“因城施策”的原则,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政策;是否严格执行最低首付比例要求;是否认真履行首付资金真实性与贷款申请人偿债能力评估与检查;是否认真执行限贷政策要求。

房地产融资年度总结(3篇)

房地产融资年度总结(3篇)

第1篇2023年,我国房地产市场经历了复杂多变的环境,融资环境虽然困难重重,但边际改善趋势明显。

以下是对2023年房地产融资的年度总结。

一、融资环境边际改善1. 融资数据:时隔两年重现净融资。

在房地产金融政策的帮助下,2023年行业实现净融资31亿元,终止了连续两年的净偿还。

其中,开发贷、境内债、股权融资均实现净融资,境外债净偿还,房地产信托净偿还显著收窄。

2. 融资政策:五大主线助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2023年,房地产金融政策围绕房企融资、保交楼、三大工程、不动产证券化、住房租赁五大主线持续推进,有效缓解了行业融资困境。

二、政策支持力度加大1. 白名单制为房企融资开闸。

2023年,多家房企被纳入白名单,享受政策支持,融资环境得到改善。

2. 存量资产盘活新突破。

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发布,允许基金投资存量住宅及市场化租赁住房项目。

基础设施REITs项目申报推荐工作通知发布,支持消费基础设施发行基础设施REITs。

三、行业风险化解1. 债务重组加速推进。

多家房企完成债务重组,有效化解了行业风险。

2. 信用风险扩散得到缓解。

监管部门加强了对房企信用风险的监控,有效防范了行业系统性风险。

四、展望2024年1. 行业整体到期压力有望明显减小。

随着政策支持力度的加大,房企融资环境将得到进一步改善,行业整体到期压力有望明显减小。

2. 出险房企债务重组有望取得更多进展。

在政策支持下,出险房企债务重组有望取得更多进展,行业风险得到有效化解。

3. 地产金融政策的有力落地。

期待地产金融政策的有力落地,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总之,2023年房地产融资环境虽困难重重,但边际改善趋势明显。

在政策支持和行业努力下,2024年房地产市场有望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第2篇一、融资环境边际改善1. 融资数据方面:2023年,我国房地产行业实现净融资31亿元,终止了连续两年的净偿还。

其中,开发贷净融资4800亿元,境内债净融资184亿元,股权融资344亿元,房地产信托净偿还2028亿元。

房地产融资新规解读

房地产融资新规解读

房地产融资新规解读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发展,相关融资活动也越来越频繁。

为规范房地产融资行为,保护市场稳定,国家对房地产融资出台了一系列新规。

首先,新规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70%,这是为了防止企业过度融资,导致财务风险和市场波动。

其次,新规也对房地产企业的贷款利率进行了限制。

在一定程度上,这也是为了避免企业财务风险和市场波动。

根据新规,房地产企业的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1倍。

此外,新规还对房地产企业进行了贷款期限的限制。

长期贷款不得超过5年,短期贷款不得超过1年。

这一限制也是为了避免企业过度融资,导致市场波动。

总的来说,房地产融资新规是为了保护市场稳定和防范风险,对于房地产企业和投资者来说,需要按照新规进行规范和管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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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房地产业务授信政策二十九、房地产行业(一)政策范围本政策所称“房地产行业”是指按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行业代码K7010)。

(二)总体原则和目标在信贷放松、税收减免、土地供应减少等“去库存”的系列政策作用下,部分三四线城市去库存压力还尚未缓解,而一些热点城市供求形势迅速反转,房价出现超预期上涨,“地王”频现。

楼市热度由一线城市向二三线城市扩散。

2016年全年商品房销售面积达15.7亿平方米,绝对量创历史新高,累计同比增长22.5%。

全国住宅均价持续上涨,2016年70大中城市新建商品住宅价格指数同比上涨10.8%,较2015年增速上行达10.5个百分点。

2016年9月以来,多城市密集发布楼市调控政策。

新一轮调控从需求、供应两个环节同时发力,需求端主要采取限购、限贷以抑制部分需求入市,供应端则从市场销售、土地供给角度出发,采取直接限制新房入市价格的手段。

加上融资端全面收紧,多管齐下。

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以近半篇幅涉及房地产,释放出多个调控信号。

当前,楼市的主要矛盾由前期局部区域库存泡沫转化为局部城市出现价格泡沫和三四线城市库存泡沫依旧的局面。

但房地产作为国民经济重要支柱产业,在国家大力推进新型城镇化进程的情况下,对于具备产业支撑、潜在需求强且供需平衡的区域,仍具备一定发展空间。

近年来,本行顺应房地产市场分化趋势,严格落实国家政策及监管要求,全行房地产业务有序、合规、健康发展。

在新形势下,2017年对房地产行业总体仍执行审慎支持的政策,按照“总量控制,均衡投放;突出差异,结构优化;优选客户,提升效益”的原则,对房产业务实施差异化、精准化管理,把握合规底线,防范实质风险。

(三)客户准入:1、客户内部评级为B5级(含)以上;2、选择白名单一、二层级客户中资金实力强、开发经验丰富、经营规范、资金链顺畅、综合效益良好的全国和区域性龙头房企进行合作。

开展“总对总”业务合作的需在总行发布的可采用“总对总”合作模式的客户名单内。

3、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三级(含)以上开发资质(对于房地产信托业务,借款人或借款人控股股东应具有二级(含)以上开发资质)、借款人或借款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属企业历史开发面积累计不少于30万平米;商用房开发融资要求借款人或借款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相关产品开发经验。

4、借款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过往开发项目无历史遗留问题,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股东背景发生变化、经营情况发生实质性好转的借款主体除外);5、主体的选择上应重视开发企业资质、行业地位、业绩、信用度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及整体资金面状况。

房地产开发贷款严格按照白名单准入制度进行管理。

6、根据制度要求需纳入房地产白名单管理的客户,项目报批前须纳入房地产白名单。

(四)项目及区域准入1、商品住宅在综合考虑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人口数量和流向、市场供求关系(去化周期)等因素的情况下,优先支持一线城市,适度支持经济发达的二线城市,其他城市整体仍持审慎态度。

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绿色建筑1项目。

围绕区域差别化分类,对主要城市实施差别化的客户层级和项目区位准入方案,具体方案如下:1绿色建筑是指经住建部认可的获得绿色建筑设计标识或绿色建筑运营标识的绿色建筑项目,下同。

考虑到三、四线城市整体数量大,区域发展不平衡,房地产市场分化特征明显,将其分为以下三类:①需求外溢型:此类城市位于一线或经济发达二线城市周边,集中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受益于区域中心城市高房价以及限购、限贷政策挤出效应,承接外溢需求,市场需求旺盛。

对于京郊地区,应充分做好市场调研,研究北京需求外溢的特点以及区域购房人群结构和习惯,选择北京市周边配套成熟、交通便利、人口聚集的区域,可审慎介入第一、二层级房地产白名单客2参照计划单列市。

户开发的普通商品住宅。

对于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应重点研究中心城市人口流向,筛选主要承接外溢需求的城市,可审慎介入第一、二层级房地产白名单客户开发的,位于主城区配套成熟区域的普通商品住宅。

此类业务第二层级客户需满足以下条件:A、总A客户下属房地产企业、省属、市属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全国房地产企业综合实力排名前50(或上年度销售金额前50强);B、其他客户要求借款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具有二级(含)以上开发资质;已从事房地产开发十年以上;历史开发面积累计不少于100万平米。

②自身需求型:此类城市大都位于中、东部发达省份,由于经济相对发达,对周边有一定辐射能力。

应符合以下指标:GDP不低于3500亿元;去化周期不超过12个月;近两年人口为净流入。

可审慎介入第一层级房地产白名单客户开发的,位于主城区配套成熟区域的普通商品住宅。

③其他地级市:随着中国新型城镇化稳步推进,部分农民存在就近地级市购房需求,但考虑到此类城市经济发展水平相对较弱,整体去化压力大,若确需介入,应审慎选择第一层级房地产白名单客户开发的住宅项目,并由集团本部或核心子公司担保(不应低于同业要求)。

(3)相关要求:对于高端住宅项目,须全面了解和评估股东实力、品牌知名度,要求项目位于一线城市、经济发达二线城市,具有稀缺资源优势,并审慎全面评估当地市场对此类业态的承接能力,深入分析项目的销售前景。

对于有差异化诉求的部分重点分行,应制定具体沙盘,实行名单制管理,在确保风险可控、严守外规底线的基础上向总行提出契合区域市场优势的政策诉求,报总行批复后执行。

2、商业地产商业地产总体应持审慎态度,主要选择一、二线城市中心商务区或中心繁华地块、商业模式合理、租售前景良好、业态符合当地市场需求的商业地产项目,要求开发商具有丰富商业地产开发运作经验,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绿色建筑项目。

原则上不得介入三、四线城市商业地产项目(分行差异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商业综合体核心竞争力主要在于整体运营能力,目前商业综合体整体共计过剩,普遍存在同质化竞争。

若整体销售,总价高;若分割销售,后期运营难度大,因此自持运营成为主流。

当前酒店行业整体低迷,入住率不理想,且酒店的商业运作模式更特殊,基本无法分割销售。

商业地产作为长期收益工具的特点在商业综合体和酒店上显得尤为突出,因此在商业地产开发方面重点选择优质写字楼。

在写字楼项目选择上,应充分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公司数量及聚集情况、整体空置率和租金水平,评估区域经济发展对项目的承载能力;掌握区域市场整体供求关系、近期土地供应、在建和拟建项目情况以及整体潜在供应量;结合项目区位优势、整体定位、区域写字楼竞争态势等因素,综合评估项目前景。

一线城市,选择本行第一层级房地产白名单客户、总A或国有控股的总B客户开发的,位于成熟商务中心的优质写字楼。

部分经济发达的二线城市,选择第一层级房地产白名单客户、总A客户开发的,位于传统主城区成熟商务中心的甲级写字楼。

城市应满足以下条件:①上年GDP超过1万亿元;②甲级写字楼整体空置率不超过20%。

3、工业厂房总体审慎,仅介入由政府主导的、国有背景开发商开发、位于直辖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成熟国家级工业园区项目。

(五)禁止介入1、信贷资金用于缴纳土地款;2、项目资本金比例不足、资本金不实、有不良信用余额的房地产开发企业;3、项目实际控制权(开发商或开发商股权)发生过3次(含)以上变更的项目,但地理位置良好且目前实际控制人为全国龙头开发商(排名前三十)的项目除外;4、2015年7月以来取得的“单价地王”项目;5、有土地闲置、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拖延开竣工时间、捂盘惜售等违法违规记录的房地产企业;纳入政府公布的存在囤积房源、拖欠土地出让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6、以信托计划、理财产品募集的资金,附股权回购安排的股权性资金,或其他债务性资金充当项目资本金的房地产开发融资,本行通过夹层融资等方式已介入的房地产项目除外;7、列入国家《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版)的项目;8、本行未设立分支机构的异地业务;除经总行审批,可采取“全国业务一地办”的总对总合作客户外,禁止跨行政区域发放异地房地产项目开发融资。

9、未落地当地分行存续期管理的异地房地产融资新兴业务,有金融机构进行合格信用增级的新兴业务除外。

(六)相关管理要求1、新增项目开发贷款均应在开发主体取得开发资质,且对应项目土地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出、土地出让金交清后上报。

2、对应项目以立项、环评、“四证”齐全、有效,资本金(所有者权益)比例不低于国家政策规定,并在贷款发放前投入项目建设,土地拆迁已完成、土地费用交清为放款前提,发放的贷款原则上不得超过在建工程的五成(分行差异化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除“总对总”合作客户外,原则上不得办理保证或信用的房地产开发融资以及无对应项目抵押的房地产开发融资。

积极落实按揭配套资源,项目按揭配套应在50%以上。

3、对于大型房企集团,要以集团为单位,以名单为基础,实行集团并表管理,集团及各成员企业贷款总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在建工程的五成3。

4、总对总合作客户综合授信业务,应侧重主体的风险防范,应根据不同房企集团的资金管理及融资模式特点,以及他行融资模式及报表对融资模式的印证,确定采用集团统贷统还或下属项目公司自身承贷,担保条件原则上不低于该客户的其他合作银行。

以集团公司统一作为借款主体的,原则上实行全国业务一地办;以项目公司作为借款主体,实行全国业务全国办。

统筹额度应根据日后具体项目需求单报单批。

“总对总”合作客户原则上仍应以属地原则办理,确需采取“全国业务一地办”的,应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介入:①融资项目应处于一、二线城市,配套成熟、有明确开发和销售前景;②项目公3 ①项目送审时应同时提供以房地产为主业(参考《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以房地产为主业指房地产销售收入占合并报表营业收入的50%及以上)的集团(申请人所属房企集团)的即期合并报表。

②“贷款总额”指上述合并报表中体现的房地产板块融资总额。

③“在建工程”指上述合并报表中的房地产板块存货科目。

④不超过五成,即②/③≤50%司所在地本行有机构,所在地分行能负责协助贷后管理、配套50%以上比例的按揭(按揭配套要求适用于开发类业务),项目资金能切实做到封闭运作,综合效益高。

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应加强与监管部门沟通协调,涉及异地贷款,应按监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办理统贷统还模式业务,原则上应向当地监管部门备案,或取得当地监管部门其他形式的认可。

5、房地产开发贷款的信用方案安排上,应充分考虑项目销售周期和总投资需求,不宜依赖销售返投,不接受用施工垫资作为拼盘。

原则上资金拼盘中销售返投比例不超过10%,自有资金比例不低于40%(对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的优质房地产项目,自有资金比例可按照外规规定的资本金比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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