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票据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办综[2013]5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3.08.30【实施日期】2013.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综〔2013〕52号)有关在京中央医疗机构:为适应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全面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2012年9月和2013年3月,财政部、原卫生部先后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和《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统一了全国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式样和规格,明确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具体要求。
根据财综〔2012〕73号要求,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向财政部申领并使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
为做好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启用工作按照财综〔2012〕73号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医疗票据的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到财政部申领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向其提供医疗收费票据。
为防止浪费,在京中央医疗机构现有的各类医疗收费票据可延续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自2014年1月1日起,应停止使用现行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
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在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前,应主动联系医保部门,完成医保系统改造,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验收。
自2013年9月1日起,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可根据现行医疗收费票据使用及库存情况、系统改造进度,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现行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的缴销手续和《北京市财政票据领购证》注销手续。
同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医疗收费票据的领用事宜。
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财综〔2012〕73号文件要求,申领、使用、保管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并积极推动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管理,将医疗收费票据的领用、保管、分发、使用等信息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提高医疗收费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是医疗机构在为病患提供诊疗服务后所提供的一种收费凭证。
它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一种约定,用于记录患者的花费和医疗项目等信息,以维护双方的权益。
首先,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应该包括一些基本的信息,如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电话等。
这些信息可以方便患者日后查询或与医疗机构进行联系。
此外,还应包括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等基本个人信息,以便与医疗记录进行对照。
接下来,门诊收费专用收据还应包括医疗项目的详细信息。
这些信息应该包括项目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内容。
项目名称应当明确,以便患者理解所接受的具体医疗服务。
每个项目的数量和单价则可以直观地反映出患者的花费情况。
最后,金额栏应计算出每个项目的总金额,并列出总费用。
这样患者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己所需支付的具体费用。
此外,门诊收费专用收据还应包括收款人和交款人的签字栏。
收款人应是医疗机构的授权人员,而交款人则是患者或其家属等支付费用的人员。
签字栏可以用于确认患者已经接受了所列项目,并同意支付相应费用。
患者在签字时,也可以对任何疑问或不满意之处提出询问或意见。
最后,门诊收费专用收据应当有一个凭证编码或流水号。
这个编码可以用于日后查询或退费时的唯一标识。
患者可以通过凭证编码和医疗机构进行沟通,以解决任何争议或问题。
总之,门诊收费专用收据是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维护关系的重要工具。
通过详细记录和条目,患者可以清楚地了解自己所接受的医疗服务和所需支付的费用。
同时,凭借凭证编码和签字栏等信息,也可以维护双方的权益,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关于医保门诊结算收据的相关释义
关于医保门诊结算收据的相关释义内部编号:(YUUT-TBBY-MMUT-URRUY-UOOY-DBUYI-0128)关于北京医保门诊结算收据的相关释义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用后,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了计算机打印的收费票据。
票据内容不仅有定制内容,还打印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结果。
首先,收据中“¥:”显示的内容是参保人员本次结算医疗费用的总额,等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与个人自付、自费金额之和。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指按政策规定,本次医疗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支付的费用总额。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指本次费用中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总额,包括医疗保险范围外金额和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金额不足时,再由参保人员现金补足;目前我市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金额仍按月划入参保人员在北京银行的医保专用存折中,个人账户资金仍可在银行自主支取,因此,现阶段“个人账户支付金额”和“个人账户余额”均为零,“个人自付、自费金额”即为“个人现金支付金额”。
备注:1、“自付一”指医疗保险范围内由门诊大额和其他补充险支付后,个人需要自付的金额。
2、“起付金额”指本次费用中起付线以下的医保范围内金额。
3、“超大额封顶金额”指本次费用结算过程中年度累计支付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已满2万元,而不再予以报销的医保范围内金额。
4、“自付二”指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有自付类的药品、检查治疗和材料,其中需个人先行负担的部分。
此部分费用不计入医保范围内。
5、“自费”指医疗保险范围外金额,即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全自付类的药品、检查治疗和材料的收费金额。
6、“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指本次费用中能够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
7、“累计医保范围内金额”指截止当次费用结算,本年度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累计总额。
8、“年度门诊大额基金累计支付”指截止当次费用结算,本年度内医疗保险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为参保人员已累计支付的总额。
医院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医院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
业务流水号: 姓名: 性别: 项目/规格 报销类别
数量
金额
医院类型: 自费自理 其中:医保政策范围外自费
合计(大写):
医保统筹支付: 收款单位 (章):
个人账户支付:
其他医保支付:
年 月日
NO:
项目/规格 报销类别 数量 金额 自费自理 其中:医保政策范围外自费
盖 章 有 效
遗 不 补
11
¥: 自费:
其中,医保政策范围外自费:
收款人(签章):
第第 第 一二 三 联联 联
收记 存 据账 根 联联 联
盖 章 有 效
遗 失 不 补
门诊收费票据(手工)式样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
业务流水号:
医院类型:
姓名
性别
医保类型
项目
金额(元)
项目
金额(元)
项目
诊察费
检查费
化验费
卫生材料费
西药费
中草药费
一般诊疗费
合计(大写)
医保统筹支付: 收款单位 (章):
个人账户支付:
其他医保支付:
年 金额(元)
月日 医保付费方式
项目 治疗费 中成药费
金额(元)
社会保障号码 项目 手术费
药事服务费
¥
自费:
其中,医保政策范围外自费:
收款人(签章):
第第 第 一二 三
NO.0000000000 联 联 联
金额(元)
收记 存 据账 根 联联 联
医院诊所门诊医疗费用收据参考格式
○○○醫院(診所)門診醫療費用收據(參考格式)病患姓名:○○○身分證號:○○○○○○○○○○出生日期:○○○/○○/○○
性別:○就診日期:○○○/○○/○○就醫身分別:○○○○
健保卡就醫序號:○○○○部分負擔代號:○○○就醫科別:○○○
診別:○○醫師姓名:○○○病歷號碼:○○○○○
第○聯收據編號:○○○○○備註:行政院衛生署96年8月3日衛署醫字第0960203653號函附
○○○醫院住院醫療費用收據(參考格式)
病患姓名:○○○身分證號:○○○○○○○○○○出生日期:○○○/○○/○○
性別:○入、出院日期:○○○/○○/○○~ ○○○/○○/○○就醫身分別:○○○○
健保卡就醫序號:○○○○部分負擔代號:○○○住院科別:○○○
病房號:○○○主治醫師姓名:○○○病歷號碼:○○○○○
第○聯收據編號:○○○○○
*:指陶瓷人工髖關節、樹脂石膏、塗藥血管支架、人工心律調節器、義肢等五項由病患自付部分
備註:行政院衛生署96年8月3日衛署醫字第0960203653號函附。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综[2013]52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综〔2013〕52号)有关在京中央医疗机构:为适应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全面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2012年9月和2013年3月,财政部、原卫生部先后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和《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统一了全国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式样和规格,明确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具体要求。
根据财综〔2012〕73号要求,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向财政部申领并使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
为做好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启用工作按照财综〔2012〕73号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医疗票据的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到财政部申领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向其提供医疗收费票据。
为防止浪费,在京中央医疗机构现有的各类医疗收费票据可延续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自2014年1月1日起,应停止使用现行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
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在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前,应主动联系医保部门,完成医保系统改造,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验收。
自2013年9月1日起,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可根据现行医疗收费票据使用及库存情况、系统改造进度,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现行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的缴销手续和《北京市财政票据领购证》注销手续。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24•【字号】京医保发[2010]7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0号)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单位:为了贯彻落实《关于北京市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全市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98号),进一步方便离休干部就医,经研究决定,将北京市离休统筹人员纳入社会保障卡就医管理,现将就医及医疗费用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持北京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就医离休统筹人员需持社保卡到本人选定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中医、专科、A类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除外)。
离休统筹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必须持社保卡和北京市卫生局规定使用的《北京地区医疗机构门急诊病历手册》(以下简称《病历手册》),并主动出示。
(一)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门(急)诊就医,按以下要求办理:1、离休统筹人员应持社保卡挂号,诊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挂号费由个人负担。
定点医疗机构为离休统筹人员提供挂号费专用票据。
2、离休统筹人员就医时,要主动出示社保卡,定点医疗机构医师要查看并按卫生行政管理规定书写《病历手册》,进行处置。
3、离休统筹人员持社保卡结算医疗费用时,定点医疗机构应为离休统筹人员出具结算单据,垫付应由离休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其余费用由离休统筹人员交纳。
4、定点医疗机构应设专人负责数据上传及入库复核工作,要在完成结算后48小时内,通过网络或报盘方式将结算数据上传到医疗保险信息系统。
5、对于入库成功的数据,定点医疗机构可打印离休人员门(急)诊医疗费用申报表,并向定点医疗机构所属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区县经办机构)进行费用申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12.30•【字号】京医保发[2010]74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医保发〔2010〕74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街道(镇)社会保障事务所: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0〕287号)精神,保障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就医和费用及时结算,现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及审核结算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参保人员(一)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并主动出示。
参保人员就医及结算时的有关问题参照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社会保障卡实施过程中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09]37号)执行。
(二)患“特殊病种”的参保人员须持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特殊病种”诊断证明,到本人申请的“特殊病种”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办公室领取《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审批单”);办理了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障事务所(以下简称“社保所”)领取。
参保人员按要求填写“审批单”后,持社保卡到户籍所在地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特殊病种”审批手续。
(三)需办理异地就医登记的城镇老年人、学生儿童应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社保所填写《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申报审批单》(见附件2)后,持社保卡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北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
二级医院 87% 92% 97%
二级医院 92.2% 95.2% 98.2%
一级医院 90% 95% 97%
一级医院 94% 97% 98.2%
封顶线 10万元
报销比 例
在职 85%
退休 90% (含补 充)
封顶线 备注
单次住院
费用超7
20万元
万并进入 大额支付
社保卡 病历手册 医保手册
诊疗费按2元
定额纳入报
销范围。
病历 手册
社保卡
入库成功数据
:打印《申报
结算结 果写卡
表》门 费诊单收据
\
挂 向定就点医医疗机费构用结算
号 卡挂失、卡报 所属区县经办机
修、急诊、单 位欠费、异地
构处进行方 费4用8及小垫申个付时报人:基内账金户通过其患余者费现用金 网络支或付部报分盘方式交纳
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门诊诊疗费用
定额支付2元
京人社办发【2009】13号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未参加生育保 险的 !)
支付标准按照生育保险标准执行。 门诊全额现金垫付。 住院费用医院结算(2019.5.1)。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 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以上费用的申报需要以下 单据: 门诊: 1、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底方 2、收据 3、检查、治疗费用明细单 4、诊断证明 5、单位计生证明 住院: 1、住院费用结算单 2、“北京市住院收费专用收据”或“中国人民解放军 医疗单位专 用收费票据”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医疗单位专用收费票据” 3、出院诊断证明
北京住院票据格式
北京住院票据格式
北京住院票据的格式如下:
1.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票据上方有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文及人、北京市医(电子)、厦号码等信息。
中间部分有事项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并附有小写金额和大写金额。
下方有收款单位章和开票人签字。
2.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票据上方有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文及人、北京市医(电子)、厦号码等信息。
中间部分有患者信息、入院日期、出院日期、结算类型、医保类型、结算信息等。
下方有收款单位章和开票人签字。
3. 医疗收费明细(电子):明细表上方有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等信息。
中间部分有日期、科室、医生、项目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等信息,并附有小写金额和大写金额。
下方有收款单位章和开票人签字。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医院可能会有不同的票据格式,但大致内容是相同的。
如果需要了解具体的格式,可以向所在医院财务部门咨询。
关于北京医保门诊结算收据的相关释义
关于北京医保门诊结算收据的相关释义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结算医疗费用后,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了计算机打印的收费票据。
票据内容不仅有定制内容,还打印了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结算结果。
首先,收据中“¥:”显示的内容是参保人员本次结算医疗费用的总额,等于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与个人自付、自费金额之和。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指按政策规定,本次医疗由医疗保险基金给予支付的费用总额。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指本次费用中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总额,包括医疗保险范围外金额和范围内个人自付金额。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先由“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金额不足时,再由参保人员现金补足;目前我市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金额仍按月划入参保人员在北京银行的医保专用存折中,个人账户资金仍可在银行自主支取,因此,现阶段“个人账户支付金额”和“个人账户余额”均为零,“个人自付、自费金额”即为“个人现金支付金额”。
备注:1、“自付一”指医疗保险范围内由门诊大额和其他补充险支付后,个人需要自付的金额。
2、“起付金额”指本次费用中起付线以下的医保范围内金额。
3、“超大额封顶金额”指本次费用结算过程中年度累计支付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已满2万元,而不再予以报销的医保范围内金额。
4、“自付二”指医疗保险范围内的有自付类的药品、检查治疗和材料,其中需个人先行负担的部分。
此部分费用不计入医保范围内。
5、“自费”指医疗保险范围外金额,即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全自付类的药品、检查治疗和材料的收费金额。
6、“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指本次费用中能够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总额。
7、“累计医保范围内金额”指截止当次费用结算,本年度内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累计总额。
8、“年度门诊大额基金累计支付”指截止当次费用结算,本年度内医疗保险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为参保人员已累计支付的总额。
9、“年度门诊大额余额”指截止当次费用结算后,本年度内医疗保险门诊大额医疗互助资金还能够为参保人员支付的金额。
一文读懂门诊收费票据
一文读懂门诊收费票据就医、报销都离不开门诊发票,最近,很多朋友跟小编反映,每次去看病开的各种收费票据,上面写的密密麻麻各项费用,具体交了什么钱?医保报销了多少?既看不明白,也问不清楚。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好好算算门诊收费票据上的各项费用究竟是怎么来的。
图为北京市城镇职工门诊收费票据样例首先,让我们来熟悉一下门诊收费票据。
上图是一张北京市城镇职工的医保实时结算单,票据的主要信息分布在项目明细栏、金额合计栏和其他信息栏。
我们需要了解单据每一栏项目的含义,才能更好地知道自己的医疗费用究竟是怎么结算的哦~项目明细——备注我们先来看看项目明细这部分,这里的备注栏标注的是本次门诊诊疗费、材料费和医药费等收费项目的报销等级,分为三类:(1)无自付:指医保基金按比例全额报销的费用。
(2)有自付:指个人先行负担一部分费用,剩余部分医保基金按比例报销的费用。
(3)全自付:指完全自费的部分,医保不予报销的费用。
其他信息其次,我们来看看其他信息栏,其他信息栏主要由基本信息、基金或资金支付、个人支付和累计4部分组成,小编这就为大家一一梳理每部分的含义。
基本信息部分01(1)医保类型:分为城镇职工、城乡居民等。
(2)医保编号:参保人在医保系统中的唯一标识。
基金或资金支付部分02(1)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金额。
(2)其他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门诊大额、退休补充、残军补助、单位补充[原公疗]等基金或资金支付的金额。
(3)门诊大额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医保大额基金支付的金额。
(4)退休补充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退休补充基金支付的金额。
(5)残军补助支付: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残军补助资金支付的金额。
(6)单位补充[原公疗]:患者本次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由单位补充[原公疗]基金支付的金额。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的通知
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1997.10.20•【字号】京卫财字[1997]15号•【施行日期】1998.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统一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的通知(1997年10月20日京卫财字〔1997〕15号京财综〔1997〕2105号)各区县卫生局、各区县财政局、各医疗单位:为了规范医疗收费票据的种类和式样,进一步加强北京地区医疗机构收费票据的管理,杜绝现行收费票据由于规格不统一、式样不一致,所带来的种种弊端,根据北京市票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北京地区的各类医疗机构的收费票据进行统一管理,要求在京的各类医疗机构自1998年1月1日起统一使用由北京市财政局监制的医疗收费收据。
此次统一的医疗收据包括:“门诊专用收费收据”、“专科医院门诊专用收费收据”、“住院收费专用收据”、“门诊挂号费专用收据”、“门诊诊疗费专用收据”、“社区卫生服务收费专用收据”和“北京市用血加价收据”(现已开始实行)共七种,统一后的门诊、住院收费收据分成手工填写和计算机填写两种,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自行选择。
为加强公费医疗收费票据管理工作,对北京地区医疗机构的公费医疗收费票据统一票据颜色加印“公费医疗”字样,格式内容不变。
医疗机构对公费医疗有关票据要单独存放,以便于监督和管理。
此次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实行分级管理,各区县卫生局凭“收费票据购领证”到区县财政局购领“医疗费专用票据”,然后向所辖医院发放。
中央驻京各医院凭“收费票据购领证”到所在地财政局直接购领。
医疗收费专用票据实行年检制度。
由财政、物价、卫生局三家联合年检。
统一医疗收费票据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北京市财政局综合计划处联系。
d19202--010712x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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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诊收费专用收据
(普通门急诊)
实时结算:★
上传No :
(医保已报销)
个人(单位):
手册号:
财16139-02-01
No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西药 中成药 中草药 化验 放射 B 超 CT 核磁 检查费 治疗费 材料费 手术费 输氧费 输血费 正畸费 镶牙费 司法鉴定
其他
人民币(大写) ¥:
收费员
NO.
日期
个人现金支付金额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金额
个人自付、自费金额
个人账户支付金额 其 中
门诊大额支付
其 中
自付一 个人账户余额 退休补充险支付 其中 起付金额
医疗保险范围内金额
残疾军人补助支付 超大额封顶金额 累计医保范围内金额 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
自付二 年度门诊大额累计支付
年度门诊大额余额
自费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收费等级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收费等级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收费等级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收费等级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收费等级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收费等级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收费等级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收费等级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收费等级 药品名称 规格 单位 单价 数量 金额 收费等级
医保已报销
20070101234567
01234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