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领购、核发、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第四条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医疗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卫生部门(以下简称卫生部门)是医疗机构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指导和监督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疗收费票据。
各医疗机构的财务部门是单位内部医疗收费票据管理的职能部门,统一负责本单位医疗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使用与缴销等工作,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票据管理.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领购)、保管、使用、核销、销毁、稽查及收费信息等纳入财政票据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程跟踪监管,全面提高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医疗票据样式
(章):
(章):
收款单位(章):
收款人(签章):
记账联存根联收款单位(章):
收款人(签章):
附4: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式样
安徽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
业务流水号: 医院类型:
年 月 日
NO.0000000000存根联记账联第第二联第
三
联 附3: 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补
第二联第
三
联
安徽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
记账联第二联第一联收款人(签章):
附1: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安徽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
存
根联
第 附2: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式样
第一第二联第
三
联
安徽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
第三联记账联存根联。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务工作票据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财办综[2013]52号【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日期】2013.08.30【实施日期】2013.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综〔2013〕52号)有关在京中央医疗机构:为适应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全面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2012年9月和2013年3月,财政部、原卫生部先后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和《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统一了全国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式样和规格,明确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具体要求。
根据财综〔2012〕73号要求,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向财政部申领并使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
为做好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启用工作按照财综〔2012〕73号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医疗票据的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到财政部申领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向其提供医疗收费票据。
为防止浪费,在京中央医疗机构现有的各类医疗收费票据可延续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自2014年1月1日起,应停止使用现行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
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在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前,应主动联系医保部门,完成医保系统改造,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验收。
自2013年9月1日起,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可根据现行医疗收费票据使用及库存情况、系统改造进度,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现行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的缴销手续和《北京市财政票据领购证》注销手续。
同时,到财政部财政票据监管中心办理医疗收费票据的领用事宜。
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财综〔2012〕73号文件要求,申领、使用、保管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并积极推动医疗收费票据电子化管理,将医疗收费票据的领用、保管、分发、使用等信息纳入财政票据电子化管理系统,全面提高医疗收费票据信息电子化管理水平。
辽宁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3]737号
辽宁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财政厅、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13〕737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规范医疗收费行为,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根据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规定,现就我省医疗收费票据换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医疗收费票据样式规格自2014年1月1日起,我省医疗收费票据执行国家统一的规格、式样。
新版医疗收费票据包括“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和“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2种。
新版医疗收费票据使用专用防伪纸张,设置全国统一的防伪标识,套印全国统一样式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规格式样如下:1.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210mm,纵长127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2.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滚筒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100mm,纵长203.2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3.辽宁省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规格大小为:横宽200mm,纵长101.6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4.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规格大小为:横宽210mm,纵长101.6 mm,误差不超过0.1 mm 。
5.辽宁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手工)规格大小为:横宽200mm,纵长101.6mm,误差不超过0.1 mm 。
财综〔2019〕29号-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决定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按照财综〔2018〕62号要求,各地区应在充分总结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运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一)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4)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5),其编码按照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附件3),配合电子票据使用。
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0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二)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保障工作,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做到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落实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工作,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
各地区医保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等信息反馈财政部门,并利用医保网络通道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传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工作。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2•【文号】财综〔2019〕29号•【施行日期】2019.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决定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wcm/app/editor/editor/images/spacer.gif一、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按照财综〔2018〕62号要求,各地区应在充分总结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运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一)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4)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5),其编码按照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附件3),配合电子票据使用。
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0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二)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保障工作,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做到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发票样本
医疗机构 姓名:张三 项目/规格 阿莫西林 头孢拉定 注射用水 注射器5# 青霉素 氯化钠 甘草 桔梗 桃仁 红花 合计(大写):叁拾叁元整 医保统筹支付: 个人账户余额: 个人账户支付: 起付标准累计: ***卫生院 类型 性别: 男 数量 1.00 1.00 1.00 1.00 1.00 1.00 5.00 6.00 5.00 3.00 金额 3.00 5.00 1.00 1.00 3.00 4.00 3.00 5.00 5.00 3.00 综合医院 医保类型 支付类型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 33.00 个人自付: 统筹累计支付: 个人自费: 科室 内科 流水号 000000001 NO: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项目/规格 1 2 3 4 5 6 7 8 9 10 超过20行清单另附 遗 失 不 补 收 据 联 盖 章 有 效 社会保障号码:010100001101 数量 金额 支付类型 第 一 联
¥ 33.00 10.00 退费金额 个人自付:
收款单位(章):
收款人:***
年 09 月 29日
备注:1、门诊项目超过20行门诊发票不显示明细,明细另附。
河北省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医疗机构 ***卫生院 类型 住院时间: 性别: 男 金额 10.00 9.00 8.00 2.00 2.00 1.00 1.00 综合医院 科室 内科 流水号:000000001 住院天数:10天 No:****** 社会保障号码:010100001101 金额 支付类型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7.00 医院垫支: 个人自费: 第 一 联 收 据 联 盖 章 有 效 遗 失 不 补 2013年 09 月 29日 住院号:123456 姓名:张三 收费项目 西药费 中草药费 中成药费 床位费 诊疗费 手术费 护理费 放射费 合计(大写):叁拾叁元整 预缴金额: 医保统筹支付: 个人账户余额: 收款单位(章): 30.00 补缴金额: 个人账户支付: 统筹累计支付: 收款人:*** 2013年06月05日到2013年06月14日 医保类型 支付类型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农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收费项目 化验费 输血费 输氧费 接生费 婴儿 空调/取暖 家属床位 其他
医院医疗门诊收费票据
医院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
业务流水号: 姓名: 性别: 项目/规格 报销类别
数量
金额
医院类型: 自费自理 其中:医保政策范围外自费
合计(大写):
医保统筹支付: 收款单位 (章):
个人账户支付:
其他医保支付:
年 月日
NO:
项目/规格 报销类别 数量 金额 自费自理 其中:医保政策范围外自费
盖 章 有 效
遗 不 补
11
¥: 自费:
其中,医保政策范围外自费:
收款人(签章):
第第 第 一二 三 联联 联
收记 存 据账 根 联联 联
盖 章 有 效
遗 失 不 补
门诊收费票据(手工)式样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
业务流水号:
医院类型:
姓名
性别
医保类型
项目
金额(元)
项目
金额(元)
项目
诊察费
检查费
化验费
卫生材料费
西药费
中草药费
一般诊疗费
合计(大写)
医保统筹支付: 收款单位 (章):
个人账户支付:
其他医保支付:
年 金额(元)
月日 医保付费方式
项目 治疗费 中成药费
金额(元)
社会保障号码 项目 手术费
药事服务费
¥
自费:
其中,医保政策范围外自费:
收款人(签章):
第第 第 一二 三
NO.0000000000 联 联 联
金额(元)
收记 存 据账 根 联联 联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综[2013]52号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办综〔2013〕52号)有关在京中央医疗机构:为适应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全面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2012年9月和2013年3月,财政部、原卫生部先后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和《关于实施<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40号),统一了全国医疗收费票据种类、式样和规格,明确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具体要求。
根据财综〔2012〕73号要求,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向财政部申领并使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
为做好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做好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启用工作按照财综〔2012〕73号医疗机构向同级财政部门领用医疗票据的要求,自2013年9月1日起,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应到财政部申领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北京市各级财政部门不再向其提供医疗收费票据。
为防止浪费,在京中央医疗机构现有的各类医疗收费票据可延续使用至2013年12月31日,自2014年1月1日起,应停止使用现行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
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在启用中央医疗收费票据前,应主动联系医保部门,完成医保系统改造,并通过医保信息系统验收。
自2013年9月1日起,在京中央医疗机构可根据现行医疗收费票据使用及库存情况、系统改造进度,到北京市财政局办理现行北京市医疗收费票据的缴销手续和《北京市财政票据领购证》注销手续。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
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73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卫生局:为了适应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需要,加强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强化医疗收入监督检查,有效防治虚假医疗票据,规范医疗收费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及国家有关医疗卫生机构财务、会计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销毁、稽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
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第四条医疗收费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卫生、社保、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
医疗收费票据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医疗费用报销的有效凭证。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是医疗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和管理权限负责医疗收费票据的印制、核发、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门诊收费业务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门诊收费业务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门诊收费业务,保障医疗门诊收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提高医疗门诊服务质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门诊部门的收费业务和票据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门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门诊收费业务和票据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效率。
第四条医疗门诊部门负责对门诊收费业务和票据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章门诊收费业务管理第五条医疗门诊部门应当制定收费标准,公布在显著位置,向患者明确收费内容,不得擅自修改收费标准。
第六条医疗门诊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收费窗口,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保障收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条医疗门诊部门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收费人员,保证收费窗口的正常运作。
第八条收费人员应当熟悉收费标准,正确填写门诊收费票据,如门诊收费员在收费过程中发现医药品、耗材、检查费等价格异常,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报告处理。
第九条收费人员应当做好服务意识和保密工作,对患者提出的问题要及时回答,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
第十条医疗门诊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门诊收费核查制度,加强收费数据的审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医疗门诊部门应当加强对患者就诊卡的管理,确保患者就诊卡与患者本人一致。
第十二条医疗门诊部门应当建立门诊预约挂号体系,引导患者提前预约挂号,减少排队等候时间。
第十三条医疗门诊部门应当建立门诊收费退费制度,对因医院原因造成的收费错误应当及时退费。
第三章票据管理第十四条医疗门诊部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规范的门诊收费票据,不得私自印制或使用非正规的门诊收费票据。
第十五条收费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填写门诊收费票据,确保票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医疗门诊部门应当建立门诊收费票据的编号管理制度,对每一张票据进行编号登记,并定期进行盘点。
第十七条医疗门诊部门应当加强对门诊收费票据的保管工作,确保票据不丢失、不被盗用。
第十八条医疗门诊部门应当建立门诊收费票据的使用记录,及时清点、核对票据的使用情况。
医院电子票据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院电子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保障医疗收费的准确性和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医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的申请、开具、保管、查询、核对、核销等环节。
第三条医院电子票据是指医院通过电子方式开具,用于记录和证明医疗服务的费用收取的电子凭证。
第二章电子票据的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四条医院电子票据分为以下几种:(一)行政事业性电子票据: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电子票据和往来款电子收据等。
(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包括挂号收据、门诊、住院收款收据等。
第五条医院电子票据的使用范围:(一)用于记录和证明医疗服务费用收取。
(二)作为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
(三)作为患者就医缴费后办理医疗费用报销的法定凭证。
第三章电子票据的申请与开具第六条医院电子票据的申请由收费部门负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收费部门根据实际收费情况,填写《医院电子票据申请单》。
(二)经收费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提交财务部门。
(三)财务部门对申请单进行审核,无误后办理电子票据开具手续。
第七条医院电子票据的开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票据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二)票据开具及时,确保患者能够及时获得电子票据。
(三)票据格式规范,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电子票据的保管与查询第八条医院电子票据的保管由财务部门负责,应当做到:(一)建立电子票据档案,确保电子票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二)定期对电子票据进行备份,防止数据丢失。
(三)确保电子票据的存储环境安全、可靠。
第九条患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查询电子票据:(一)通过医院官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查询。
(二)在医院收费窗口或自助查询机查询。
第五章电子票据的核对与核销第十条医院电子票据的核对由收费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应当做到:(一)收费部门核对收费金额、收费项目等信息。
医院收据(发票)使用管理规定【医院财务管理制度】
医院收据(发票)使用管理规定1、我院目前使用的收据、发票(以下简称票据)种类及其使用范围(1)按规定从财政部门申购的收据及其使用范围①《XX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查费定额收据》(2元票面),是根据XX省发展计划委员会,XX省卫生厅文件的规定,用于收取门诊(含急诊)诊查费定额收据。
②《XX省医疗单位门诊收费收据》(含微机使用发票和手工使用发票两种);是根据XX省发展计划委员会、XX省卫生厅文件的规定,用于收取门诊患者医疗费用的发票。
③《XX省医疗单位住院医疗费用收据》(含微机使用发票和手工使用发票两种),是根据XX省发展计划委员会、XX省卫生厅文件规定,用于收取住院患者的医疗费用的发票。
④《XX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专门用于财政和医保拨款使用的收款收据。
(2)按规定从税务部门申购的发票①《XX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收款收据》是用于收取来我院进修学习、参加各种学术培训班人员学费或培训费用收款收据。
②《XX省停车专用定额发票》是用于收取停车费用的定额发票。
2、收据或发票的申购、领、用和保管要求(1)医院使用的各类收据、发票一律由财务科统一管理。
并设置票据管理人员对发票的申购、保管、发放、使用、回收、核销、缴验管理工作,实行专人负责,按月编报《票据申购、领用、结存情况表》。
(2)收据和发票的申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购手续。
根据我院各类收据、发票的使用情况,及时申购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保证供应。
(3)各类收据、发票在使用前,需由票据管理员进行严格的核对和校验,避免将不合格的票据投放使用。
(4)使用收据、发票需经严格的程序。
票据管理员需对所发出的票据进行严格的登记管理,并填制领用登记表。
(5)财务人员业务考核合格,准予上岗时可领取相应的收据或发票。
所领票据必须在指定地点存放保管。
领票人员要对所领票据的安全负责,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报告票据管理员,并现场核对登记上报处理。
(6)票据使用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具各类票据,不得超越规定的范围使用据票,不得自行变更或者扩大票据的使用范围。
医院票据机打票据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票据管理工作,确保医院票据的合法、合规使用,加强医院财务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内部所有使用机打票据的部门,包括门诊、住院、药房、检验、检查等科室。
三、票据种类及使用范围1. 医院机打票据分为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医院自行印制的专用票据。
2. 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包括医疗收费票据、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等,适用于医院医疗业务活动对外收费。
3. 医院自行印制的专用票据,包括门诊挂号收据、住院收款收据、检验检查收款收据等,适用于医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经济往来。
四、票据管理职责1. 财务部门负责票据的采购、验收、保管、核销等工作。
2. 各科室负责使用机打票据,确保票据的合法、合规使用。
3. 票据保管员负责票据的日常管理,包括票据的入库、出库、清点、核对等工作。
五、票据购置、领用、核销流程1. 票据购置(1)财务部门根据医院实际需求,向财政部门申请购置票据。
(2)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指定专人凭《票据准购证》向区财政局综合科票据管理中心购买。
2. 票据领用(1)各科室根据实际需求,向财务部门提出票据领用申请。
(2)财务部门审核通过后,由票据保管员按照申请数量发放票据。
3. 票据核销(1)各科室使用票据后,应及时将票据存根交回财务部门。
(2)财务部门对票据存根进行核对、整理,并定期与票据保管员进行核对。
(3)票据保管员对核销后的票据进行整理、归档。
六、票据保管1. 票据保管员应妥善保管票据,确保票据的完整、安全。
2. 票据保管员不得擅自挪用、借用、转借、出租、出售或损毁票据。
3. 票据保管员应定期对票据进行盘点,确保票据数量与实际使用相符。
七、违规处理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转让票据。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财综〔2019〕29号-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有关中央预算单位,有关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个人所得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相关工作,防范虚假医疗收费票据,根据《财政部关于全面推开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8〕62号)、《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决定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按照财综〔2018〕62号要求,各地区应在充分总结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运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一)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4)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5),其编码按照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附件3),配合电子票据使用。
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0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二)做好信息系统改造和对接各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保障工作,实现本地区系统与财政部系统对接,做到全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一站式查询、真伪查验和报销入账。
各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督促本地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落实信息系统改造、业务流程调整工作,按规定使用全国统一式样的医疗收费票据。
各地区医保部门要按照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建设要求,实现与财政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及时将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入账报销等信息反馈财政部门,并利用医保网络通道实现与医疗机构信息传输,做好医疗收费电子票据应用工作。
附1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
业务流水号: 姓名: 项目/规格 性别: 报销类别 数量 金额 医院类型: 医保类型: 自费自理 医保付费方式: 项目/规格 报销类别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号码: 数量 金额 自费自理 其中:医保政策范围外自费
NO.0000000000 一 二 三
业务流水号: 姓 项 名 目 金额(元) 医院类型: 性 项 别 目 金额(元) 医保类型 项 目 化验费 中草药费 金额(元) 年 月 日 社会保障号码 金额(元) 项 目 金额(元) 第 第 第 一 二 三 联 联 联 收 记 存 据 账 根 联 联 联 盖 章 有 效 遗 失 不 补
NO.0000000000
联 联 联 收 记 存 据 账 根 联 联 联 盖 章 有 效
第 第 第
其中:医保政策范围外自费
合计(大写): 医保统筹支付: 收款单位(章): 个人账户支付: 其他医保支付: 自费:
¥: 其中,医保政策范围外自费: 收款人(签章):
遗 工)式样
XX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手工)
医保付费方式 项 目 治疗费 中成药费
诊察费 卫生材料费 一般诊疗费 合计(大写) 医保统筹支付: 收款单位(章):
检查费 西药费
手术费 药事服务费
¥ 个人账户支付: 其他医保支付: 自费: 其中,医保政策范围外自费:
收款人(签章):
11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
附件1:
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
说明
1.票面要素。
包括:财政票据名称、财政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单位或个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项目名称、数量/单位、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2.字体字号。
标题为汉仪中楷,20.04像素(px),居中;正文字体为汉仪楷体,10像素(px)。
3.规格大小。
票据尺寸:718×480像素(px),每英寸96像素(px)。
换算成打印尺寸为:190mm×127mm。
4.颜色、套章等要求。
文字和表格颜色:棕色;在标题正中位置套财政票据
监制章(正红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