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
人民调解的历史沿革与现状

人民调解的历史沿革与现状作者:赵莹雪李楠侯登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摘要调解是我国即古老传统而又常新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民间纠纷,在我国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和坚实的现实根基。
本文即从人民调解的历史沿革出发,采用历史分析方法以及数据图像分析方法等,通过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近些年的变化及对人民调解纠纷数量与法院一审受理民事纠纷数量的对比,对人民调解的现状进行分析。
关键词人民调解历史沿革司法确认作者简介:赵莹雪,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2013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李楠,北京科技大学机械学院2013级动力工程研究生;侯登华,北京科技大学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109-02自古代,我国就有了“息讼止诉”的文化思想,在此思想的影响下,为了达到息事宁人的目的,人们便理所当然的在遇到纠纷或是矛盾时寻求调和。
孔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孟子曰“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墨子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先贤们以“和”为基调下的“无讼”思想下,调解便成为了民间乃至官府解化解民间纠纷、缓和矛盾以及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的一项重要制度。
例如,在西周官府中设置了专门调解纠纷和维护社会持续的“调人”之职。
此后,经过秦朝、汉朝、晋朝、唐朝、明朝、清朝等朝代发展,调解逐渐成为了缓解社会内部矛盾,维护封建阶级统治的重要手段。
一、人民调解的历史沿革现代的人民调解萌芽于上世纪20年代的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其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一些反对封建土地制度的农会和地区设立,以调解民间纠纷。
同时,在部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区,成立了“裁判委员会”,专门负责民事案件的办理,群众纠纷的解决等。
抗日战争时期,人民调解得到进一步发展,“人民调解委员会”这一名称也就从那时起开始沿用至今。
新中国成立后,人民调解逐步发展成为一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制度,成为了我国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解析
我国古代调解制度源远流长,早在商朝时期就已经形成。
调解是指通过协商、调和、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是一种非诉讼的民间纠纷解决方式,具有快捷、灵活、节省成本等优点。
在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运行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由官员负责调解,二是由社会组织进行调解。
官员负责调解的方式主要是在各级政府机构中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通常由县令、州刺史、巡抚等官员担任调解员。
他们可以通过传统文化、道德准则等方式,以及行政手段对纠纷进行调解,既有法律的支持,又有行政权力的支持,能够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
社会组织进行调解的方式则是由民间组织、宗教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来进行调解。
这些组织通常由权威人士、长者等担任调解员,他们凭借自身的社会地位、人脉关系等优势,在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调解作用。
这种方式具有灵活、通情达理、符合民众需求等特点,可以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
总的来说,我国古代调解制度在各个历史时期都有不同程度的发展与完善,为社会稳定与和谐做出了重要贡献。
随着时代的发展,我国的调解制度也逐渐走向了现代化,不断推进司法改革,为建设和谐社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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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及其存在的现实依据

四 调 解 制度 在 我 国存在 的现 实可 能 性
【 文章 摘 要 】 纠 纷解 决 方 式有 许 多种 ,除 通过 诉 讼 程序 由法 院依 法 裁 决 外解 决 以外 , 第 三 方 的居 中调 解和 当事 人 双 方之 间的 和 解 也 是 重 要 的 解 决 问题 的方 式。调 解 在 纠纷 解 决 中所起 的作 用越 来越 受到各 国
1调 解 制度在 我 国具有 心理 基础 。 . 几千 使 故事 来源就 是 民问争议 双方 自行解 决纠纷 的 年 的文 化传统 , 中 国国 民在遇 到纠纷 时 往 往不 愿意 在公 众场 合进 行争论 , 利益 的争 对 典 型案 例 。 执 更是不 愿在 大众 面前 理论 。 常的做 法 是 通 寻求私了,只有在双方协商 二 近 现 代世 界上 一 些典 型 国家 的 先与对方和解 , 不成 , 没有其他解决办法逼不得 已之时才会 纠纷 解 决机 制 二 到 近 现代 , 会 的文 明程度 、 社 法治 化 走 』法 庭 。不 管 是 走上 法 庭 的 原告 还是 被 都 在 程度 逐渐 提高 , 法律 日益完 善 。在英 美等 资 告 , 会 不 自觉 地 产生一 种耻 辱 感 , 民众 本 主 义最 早 产 生 的 国 家 ,法 治 化 程 度 比 较 心 日中打 官司 是很 丢人 的事 。另 外 ,由于我 在 高,人们的维权意识较强。在发生争议时, 国长 久 以来缺 乏法 治传统 , 人 民心 中打官 司劳 民伤 财 ,弄不 好得 不偿 失 , 也使 他 们 这 人 们首 先想到 的是 拿起 法律 的 武器 , 将对 方 这 告上法 庭 ,以维护 自己的合 法权 益 。发生 r 害怕将 纠纷交 给法 院解 决 , 样一 种根 深蒂 厌讼 ” 息讼 ”心里 ,为调 解制 度的 、“ 许 多在 我 们中 国人看来 本是鸡毛 蒜 皮不应 当 同 的 “ 根据 民众 的这 } 庭 ,却在法 庭上 匕 了的故 事 。 些 在 存在铺 就 深 厚 的心理 基础 。 : 法 演 ’ 这 法 我 们看 来荒唐 可 笑的 , 但在 他们特 殊 的国度 种心理 ,对案 件进 行调解 , 院法 官不 过多 里确 有其 存在 的历 史基 础 。即便 如此 , 美 的干涉 案件 的解决 正是顺 应了 民众的这 种心 英 等普通 法 系国家和 德 日 火陆法 系国家等 二 理 ,有 利于 纠纷 的解 决 。 等 J 2调 解制 度是 减轻 法 院负担 , . 节约 诉讼 法 发达 的国 家 , 民事 纠纷 的解 决也 不是 采 对 提 取单 一 的法官 裁断 方 式 , 会对 案件进 行调 资源 , 高办 案效率 的需 要 。我 国法 院承担 也 刑 解 。据有 关资 料显 示 ,美国 约 9%的 民事 案 着全 国 的民事 、 事 、行政 、经济 等各 类案 5 件的审 理 工作 , 尤其 是基 层法 院任 务更 是繁 件, 是经过法院内附设的和解等代替诉讼解 我 决纠纷 程 序得 到解 决; 国法 院 的和解 结 案 重 。由于担 任法 官 的条件 较 高 , 国法 官的 英 有 率 相 当高 , 占民事 诉讼 的 8%以上 ;日本 数 量 明显 不足 , 限的法 官难 以及 时有 效处 约 0 案 居 在 审理 中和解 的 案件约 占 3%; 国 由于对 理 如此 众 多的 案件 , 件审理 效率 “ 低不 5 德 。 意 其 法官 耳权 义的强 倜, j I 诉讼 实 务 中和解 率是 下” 对 一部 分 案件 进行调 解 , 义重大 。 可 以大大 提 高结 案 的效 率 ,住 渊解 中, 比较 低 的 , 但也 有 近 2% 的 民事 纠纷 是 通过 5 主要协 议 由双方 当事人提 供 , 法官 只起 说服 诉 讼调 解 完 成救 济 的 。 劝说 居 中调停 的作 片 ,审理 负 担减 轻不 小 。 J 其一‘ _ ,调解 结 案能避 免调 查取 证 等活动 , 也 三 、我 国调解 制 度的 立 法现状 对 于 有 着悠 久调 解历 史的 中国 ,在 当 可 以省 去 传唤证 人 、开庭 、质 汪 、辩论 等案 代更 加强 调调 解在 解决 纠纷 中的作 用 , 闸 件审理 环 节 ,对 人 力 、物 力都 是一 种节 约 , 法 法实 践 中火 力提倡 调解 , 能不判 的 案件 则 这 样 町以使法 院 、 官把 精 力用在 更大 更复 对 不判 , 能调 解 的则调 解 。我 国关于 调解 的立 杂 的案件 。 调 解 是 人类 在 长 期 的 r 过 程 中形 成 交往 法越 来越 详尽 。19 年 4月 9日第七届 全 国 91 处理 人与 人之 间 纠纷 的特别 方 式 , 是 人 民代表 大会 第 四次会议 通过 的 《 中华 人 民 的一 中 人类 的文 明成 果之 . ,与诉讼 的 目的一样 都 共 和 国 民事诉 讼法 中规 定 了人 民法 院审理 了解纠纷解决机制的 民事 案件 应 当进 周 ; 20 年 , 高 人 具有定纷止争的作用, 解 在 04 最 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 次会议上通过了 历 史演 变 ,考察 各 国调解 制度 的现 状 ,把握 31 生,叮以为进一步完善 “ 最高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调解工作的若下规 调解制度存在的合理 J 定 详 细规 定 了诉讼 调解 的程 序 和方 式 , , 有 我国 调调解制度提供依据。 圃 力地 指 导了我 国 民事调 解 工作 的进行 。 07 20 【 考文献】 参 年1月2 0 8日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第 十届 全 国 1 、江容眉、 浅析 民事调解制度 的作 用与 人 民代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第三 十 次会 议 匕重 j 重塑 【、 J 宁德 师 专 学报 ,0 6 第 1 . 】 20 年 期 过 的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 务委 员会 关于 修 2 江 伟 、 荣新 . 、 杨 民事诉 讼 机 制 的 变革 改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民事 诉讼 法 > 的决 定》 将 于20 年 4 1 08 月 日起施 行 , 修改 后 的 “ 在 民 [】人 民法 院 出版 社 ,9 8年 版 M、 19 事诉讼法》第九条明确规定 “ 人民法院审理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制度,其出现的时间可以追溯到中国古代商代时期。
文献中指出,“调,谓调和也。
和而不同,同则毕矣。
和同而刑罚不必至,是为调和……”这就表明古代中国就有了调解制度。
本文将从古代民事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制度内容和特点等方面加以浅析。
一、历史沿革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最早起源于商代时期。
此时,商代社会处于腐败的阶段,法治尚未完备,而调解制度则成为了一个包容性很强的制度。
到了西周时期,调解制度逐渐成为国家正式法律制度的一部分,并在秦汉时期进一步发展完善。
到了唐宋时期,调解制度遇到了困境,比如许多调解权利集中于官府,滥用权力成为常态。
到了元明清时期,因为法制逐渐完备,调解制度也逐渐没落。
二、制度内容1、调解人制度调解人是调解制度的核心内容。
在古代,调解人一般采取双方自行协商的方式,让双方当事人在取得公正和解的前提下,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人并没有正式的法定地位,只是个人自愿担任的角色。
2、调解流程在古代,调解流程大多是由民间传统、习俗和典章规定的。
例如,调解人必须有“三百六十行礼”,即请对方发出通知,接受对方的邀请,及时出席,遵守规定的礼节等。
3、调解原则调解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公开、宽容、灵活、便民等。
调解时要公正公开,保证调解工作在双方的知情、同意和自愿的前提下进行;调解时要灵活机动,加强调解工作效率;调解时要采用宽容态度,以达成和谐稳定的结果。
三、特点1、宽容性古代民事调解制度的最大特点就是它的宽容性。
在古代,调解制度摆脱了官法条文的束缚,注重人情、情理和道义的调整。
调解过程中,调解人会从各种方面考虑,综合双方意愿,达成更加合理的解决方案。
2、制度灵活性古代民事调解制度的另一个特点是制度灵活性。
调解制度采取人情、情理、道义等多种因素考虑,融于客观情况和社会实践,灵活性比官方司法更高。
3、普遍性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是普适性的,涉及的范围广泛,从儿童争吵、邻居间纠纷、婚姻家庭纷争、财产争夺等诸多领域都可以适用调解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指法院通过调解程序,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和解决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为解决当事人的纠纷提供了便利和有效的途径。
本文将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背景、特点、优势及发展前景等方面进行详细探讨。
一、背景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与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密切相关。
在改革开放初期,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各类纠纷逐渐增多,而传统的诉讼方式难以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开始尝试推行法院调解制度,以期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减轻法院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此后,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加便利、高效的法律服务。
二、特点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的特点:1. 法定程序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在法律框架下实施的,相关程序和规定均由法律予以明确。
这就意味着法院调解的过程和结果具有法定效力,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障,能够为当事人解决争议提供法律依据。
2. 自愿参与法院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法院不会强制当事人接受调解,而是通过争议型和非争议型等不同方式,鼓励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协议。
3. 程序灵活法院调解的程序相对灵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争议的性质,采取不同的调解方式和形式,以最大程度地满足当事人的需求。
4. 结果约束法院调解的结果一经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达成的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
法院也会对调解协议的执行进行监督和跟踪,确保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三、优势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在解决纠纷方面具有诸多优势,主要包括:1. 保护当事人权益通过法院调解,当事人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可以达成双方认可的协议,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减少矛盾和冲突。
2. 提高诉讼效率法院调解能够有效减轻法院的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缩短纠纷解决的时间和成本,有利于法院更好地处理其他案件和提高司法效率。
浅析我国调解制度的演变及现代“大调解”机制的产生

关键词:调解制度 ;演 变;大调解 ;建构 中图分类号 :D 1.4 9 51 文献标 识码 :A 文章编号:1 7 - 4 6 (0 10 —0 2 一O 6 3 5 42 1)1 03 3
调解作为一种行之而有 效地纠纷解决手段 , 其源于古代社会 ,直至今 日已发生 了较大变化 。
第2 卷 5
第 1期
廷边教 育学院学报
J u l f n inI si t f u ain o mio Ya ba tueo Ed ct n t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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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我 国调解制度 的 演变及现代 “ 大调解"机制 的产 生
2 0 年 9月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审 理 涉 及 人 民调 02 最
府的重视,无 论是财力还是人力方面 ,人 民调解 组织都难 以得 到以往那样的支持 ,因此机构迅速
萎缩 ,职 能不 断弱化 ,至二 0 0年左右 ,许多地 0
解放初 ,我国在镇 、社 区、村均 设人 民调解 委员会 ,人数较 多的国营企业也设有人 民调解委 员会 ,人 民调解委 员会负责人一般 由同级别 的行 政一把手或村委会 主任 、居委会主任担任 ,并大 量吸收公道正派 、 口碑 好的党员干部 、群众担任 人 民调解员。 民调解制度在化 解人 民内部矛盾 , 人 维系社会正常运转 ,团结人 民群众 同心 同德建设 社会主义方面发挥 了难 以替 代的重要作用 。与此 同时,在人 民法院 内部 ,发 端于抗 日根据地、解 放 区的 马锡五 审判方式 得 到继承 。 马锡五审 判 方式 实质就是深入群众 ,依靠群 众,提倡发
国 家 意 志 , 于 是 政 策 的 支 持 逐 渐 消 退 。首 先 , 这
一
时期。基层 人民调解很大程度上失去 了地方政
浅析我国传统调解制度

浅析我国传统调解制度浅析我国传统调解制度浅析我国传统调解制度浅析我国传统调解制度一、传统调解制度概述调解的雏形出现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之间的争端由部族首领按照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通过协商予以解决。
到了奴隶社会,调解在性质和内容上已经发生了变化,并具有了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的划分。
比如周代专门设有“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的“调人”之职。
进入封建社会后,统治阶级为了推行礼治和道德教化,更加注重发挥调解的息事省讼功能。
《汉书.百官卿表》“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缴。
”啬夫主要职责就是调解争讼。
唐代乡里讼事,则先由里正、村正、坊正调解。
到了宋代,调解制度正式得到法律确认并被引入司法程序。
综合传统调解制度的演变过程,主要总结为三种调解类型,分别是民间调解、官批民调和官府诉讼调解。
所谓民间调解,它指的是采取协商、说服教育的方式,解决一定范围内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社会基层管理方式。
包括邻里调解和宗教调解。
邻里调解是指是指纠纷发生以后,由至亲好友、乡里邻居、当地有名望的、有威望的人等出面劝说、讲和的方式来调解。
而宗教调解是指宗族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 族长依照家法、族规、村约所进行的调解和决断。
所谓官批民调,也称半官半民调解,是指官府接到诉状后认为,情节轻微或事关亲族伦理关系及当地风俗习惯,不便公开传讯,将诉状交与由政府部门所认定的相关人员进行解决的一种调解制度,是纠纷处理中的第三领域。
与民间调解存在相似之处,但最大也是根本的区别是,此种类型的调解是属于官府批准下由专人解决纠纷。
所谓官府诉讼调解,又称司法调解和诉讼内调解,是指对大多数的财产纠纷、家庭继承等民事案件或个别的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的调解由官府来主持调解。
在各种方式中,官方调解最具有权威性,但是由于程序相对复杂,且耗费时间过长,最重要的是当时社会习俗中认为上官府打官司是一件丑事,甚至有不祥之兆之说,由此导致当事人普遍不会选择此类调解。
二、传统调解制度的特征对“和谐”‘大同’和“和合文化”思想的理想有着高度追求的传统调解制度作为我国古代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对民间纠纷的解决,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作用。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

浅析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中国古代民事调解制度是指在古代中国社会中,对民间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种制度。
古代中国的民事纠纷主要包括土地纠纷、债务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等,这些纠纷需要得到有效处理,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人民的合法权益。
古代中国制定了一系列民事调解制度,以解决民间纠纷。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当时的国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民间纠纷较多,因此出现了对纠纷进行调解的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制度得到了不断完善和发展。
对于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其主要特点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地域性和民间性。
在古代中国,各地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制度都有所不同,因此民事调解制度也呈现出地域性。
民事调解制度主要由地方官员和乡绅士大夫等社会精英来履行,这也使得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民间性。
这种地域性和民间性的特点,使得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更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能够更好地适应当地的社会实际情况。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多样性。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地域,民事调解制度的形式和程序都有所不同。
有的地方采取仲裁制度,由有经验的长者或村民代表进行调解;有的地方则采取审理制度,由地方官员来调解。
而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民事调解的程序和标准也在不断改变和完善。
这种多样性使得民事调解制度更具有包容性和适应性。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灵活性。
在古代中国,由于国家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民事调解制度往往需要在法律和道德之间进行权衡。
民事调解制度的程序和结果都比较灵活,能够更好地满足当事人的实际需求。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在历史发展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使得社会稳定和民众安居乐业。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体现了当时社会的法治精神和人情关怀,是一种兼具效率和温情的调解方式。
虽然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已经逐渐完善和健全,但是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仍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为当代社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古代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可以为当代社会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
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

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可以追溯至古代社会。
古代社会的人民群众在解决纠纷争议时,常常依靠长者、有经验和权威的人进行调解。
这种通过调解来解决矛盾的方式,可以视为我国调解制度的萌芽。
然而,由于当时法律制度不健全,调解往往较为随意,权力容易滥用,且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程序,因此在效果和公平性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
随着历史的演进,我国的调解制度得到了逐步的完善。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发展,为调解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基础。
例如,在封建社会的清朝时期,设置了专门的调解机构,如都察院、地方的市、县调解府等,用于解决民间纠纷。
调解员由专门经过选拔培训的官员担任,具有一定的调解经验和知识。
这种机构的建立,为调解制度的正式化和制度化奠定了基础。
此外,清朝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典和律例,明确了调解的程序和原则,确保了调解的公平性和规范性。
近代以来,我国的调解制度在政治、社会制度的变革中也发生了重要的演变。
特别是在1949年新中国的建立后,我国的调解制度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和推广。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政府设立了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统一调解管理和组织调解工作。
这些委员会由专业的调解员组成,负责调解各类矛盾和争议,包括劳动纠纷、民间纠纷、家庭矛盾等。
调解机构在调解过程中,注重发挥调解员的专业性和中立性,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引导双方自愿协商解决纠纷。
调解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
总之,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可以追溯至古代社会,经过多个历史时期的发展和演变,如今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社会需求的不断变化,我国调解制度也在不断地向着更加规范、专业化和人性化的方向发展,为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
人民调解的历史发展

人民调解的历史发展孔子说:“礼之用,和为贵。
”孟子也主张和谐,他说:“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
”这种讲和谐的价值取向及思维定势,使人们遇到纠纷或争端,自然而然甚至条件反射地寻求调和,这就为调解的运用提供了适宜的气候和土壤。
我国自古以来就追求“和为贵”、“内睦者家道昌,外睦者人事济”的良好社会和谐风尚。
现在的人民内部矛盾,涉及干群关系和经济利益的纷争所占比例较大,成因非常复杂,涉及方方面面,通过对大量民间纠纷的调解,使纠纷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化解矛盾、消除隔阂,防止矛盾激化,有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秩序、生活秩序和工作秩序,促进安定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多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下,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及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人民调解已成为解决基层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成为维护全县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纠纷,矛盾纠纷的主体、内容日益多样化、复杂化。
许多纠纷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犯罪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很有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
民间调解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反抗封建地主统治、翻身求解放的土地革命时创立,经过抗日战争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几十年来,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深受广大人民欢迎。
一、民间调解自西周奴隶社会至今已有几千年的文明史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
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
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胥吏”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
《人民调解法》解读

《人民调解法》解读一、人民调解发展史采取说服疏导的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方式。
称人民调解,素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之称。
中国历史上素有由年高有威信的乡官里正调解民间纠纷的习俗。
劳动人民之间发生纠纷,常由当事人的亲友、四邻出面调停。
宋代后多由保长、族长充当调解人。
辛亥革命后出现民间调解组织息讼会。
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制度始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
1931年制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及犯罪行为的各种争执,并设立了负责解决群众纠纷问题的裁判委员。
抗日战争时期,有些地区抗日民主政府制订了区域性的调解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承担了大量的调解民间纠纷的工作。
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任务是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
1989年国务院发布《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规范,并同时废止《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进一步促进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
1991年4月9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调解工作列入“基本原则”一章。
公安、司法机关都有调解民间纠纷的职权,这种调解是公安、司法工作的补充。
200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依法确认调解协议将于民事合同性质并依法确认其效力。
2002年9月26日司法部出台《人民调解若干规定》,对人民调解工作作出具体规定。
2007年12月19日安徽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出台《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省人大以立法形式制定人民调解工作法规;2010年8月28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全面确定了国家调解制度。
《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一件大事,人民调解涉及千家万户,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对今后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都产生重大和深远的影响。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是指在诉讼程序中,法院通过调解方式,协助当事人解决争议。
这是一种灵活的纠纷解决方式,可以在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方面起到积极作用。
以下是关于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详细介绍。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政策支持和法律基础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我国自1999年开始实行“从严从快审理、从宽从轻惩处”政策,这将司法机关在解决纠纷和保护当事人权益方面赋予了更大的灵活性。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人民调解法》等一系列法律文件也为法院调解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规范。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在司法改革中得到了进一步推进。
在过去,我国的法院主要依靠裁判方式来解决纠纷。
但随着司法改革的推进,法院调解制度逐渐成为司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方面,法院调解既可以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又可以减轻法院的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法院通过调解可以依法、公正、公平地解决纠纷,增加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特点是注重调解的自愿性和独立性。
调解程序通常由法院和调解员共同组成,但调解的决定权在于当事人。
法院只是提供调解的平台和法律指导,真正的决策权在于当事人。
这样不仅尊重了当事人的权益和自主性,也使得调解结果更具可执行性。
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存在也带来了一些争议和挑战。
一方面,由于调解结果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存在一定的随意性,这可能导致一些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调解结果。
法院调解的效果和质量也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需要进一步加强调解员的专业培训和监督。
我国的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和意义。
它既与我国传统文化相契合,又能够在司法改革中发挥重要作用。
我们也应该认识到法院调解制度的局限性和挑战,不断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和监督,进一步完善法院调解制度,提高调解的效果和质量。
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

法院调解制度的发展一、我国调解制度的发展及现状(一)中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1、中国古代的“调解利益诉讼”调解制度在中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在原始社会,纠纷基本上是通过民间调解解决的。
在阶级社会,调解被官员和普通人所接受。
调解制度之所以在中国古代如此盛行,是因为它深受儒家“居于中、居于中”、“与文化和谐”思想的影响。
作为一种“礼仪之邦”,中国儒家伦理已经深入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规范和社会行为的价值标准。
这种文化传统使调解的作用经久不衰。
同时,也正是因为调解的盛行,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体系,为西方xx将调解作为“东方经验”借鉴提供了依据。
当然,这一制度能够明辨是非、解决纠纷,确实对维护人与人之间的和谐状态、社会生活秩序的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调解明显落后,因为它以自然经济和宗法制度为基础,旨在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和秩序,忽视个人权利。
它要求双方之间的争端通过妥协和和解来解决,并追求保持和平的效果。
这不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发展,因而也不利于法治的形成,这显然与实体市场经济所追求的法定权利要求背道而驰。
2.xx民主时期及建国后的调解制度xx民主革命时期,调解也相当流行。
在抗战时期颁布的30多种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民事案件尽量采用调解,并肯定这种方式是解决纠纷、减少诉讼、改进司法工作的最佳方式。
此时,调解与诉讼相结合的尝试已经开始,调解被直接提升为行使司法权的方式,被视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以至于后X诉讼法将其作为正式的诉讼制度。
当时,调解强调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说服教育团结广大人民,维护革命战线的团结和巩固。
这与当时的需要有关,但也与千百年来留下的深厚的调解文化沉淀有关。
刚刚从几千年封建帝国统治下解放出来的中国人,仍然受到这个烙印的影响,但这一时期的调解已经抛弃了一些过时的封建伦理,取而代之的是xx共产主义伦理。
xx中国成立后,“调查研究、调解就地解决”成为中国民事审判工作的基本方针。
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

略论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及演变【内容提要】我国的调解制度有着深远的历史背景,诉讼调解在我国的发展轨迹体现了不同时期我国的法治发展水平,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具有不同的实践意义。
诉讼调解经历了一波三折,再度复兴有着其深刻的社会原因。
【关键词】诉讼调解历史渊源演变原因美籍学者黄宗智曾评论说道:“如果不融合民间的协商制度去考量,官方的中国法制就是无法认知的。
也许传统中国和现代西方在司法制度上的最为明显的区别就是前者对民间协商制度的很大倚赖。
”[①]他这段话阐明了一个道理“一切现实的存有都存有它历史的缘由”,尽管其他国家和地区也存有相似我国诉讼协商的制度(比如庭外和解制度),但相比较而言,我国对协商更为注重。
如果不融合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人们很难认知为什么中国对协商这么热衷。
一、我国调解制度的历史渊源上溯苍凉的历史,可以辨认出虽然在相同时期、相同阶段,我国对协商的注重程度可能会有所差异,但它就是始终植根于在我们的司法制度和民众的思想意识之中的,始终在处置社会纠纷的实践中发挥作用。
这一传统由于切合了中国人特有的心理和犯罪行为方式,从而沿袭下来,并被稀释入司法制度中,沦为中国司法化解争议的一种关键方法和手段。
(一)传统调解制度的形式在古代统治者认为,如果无法并使老百姓不打官司,不如力劝他们平息诉讼,想要办法展开协商。
所以,无论是在民间还是在官府,协商息讼均被视作基本原则,并构成了一套相辅相成的调解机制。
依协商主持者的身份区别,可以把我国的传统协商分成民间自行协商、宗族协商、乡治协商和州县官府协商四种形式。
民间自行调解是指纠纷双方当事人各自邀请乡邻、亲友、长辈或在当地民众中有威望者出面说和、劝导、调停,从而消除纷争的活动。
民事纠纷因多发生在邻里亲友之间,所以由民间有威望的人或亲友中公道正直之人出面调解,具有很好的社会效果。
它既没有固定的程序,也没有差役的勒索,方法简单灵活,因而在民间很受欢迎。
宗族协商就是指宗族成员间出现纠纷时,族长依照家法族规展开的协商。
调解原则的发展历程

调解原则的发展历程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长河中,有着悠久的历史和丰富的内容。
调解原则的发展也是与社会发展的进程紧密相连的。
下面就调解原则的发展历程进行简要梳理。
1. 古代原始社会:在原始社会中,人们的生存与繁衍主要依赖于亲戚关系、部落和氏族的相互援助。
纠纷解决通常通过家族或氏族的长老或领袖进行调解,以维护集体的利益和和谐。
2. 古代国家的形成:随着古代国家的形成,人们逐渐形成了一个统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调解逐渐从个体之间的自发行为演变为由国家机构或官员进行的纠纷解决方式。
例如,中国古代的北方有吐谷浑等地的包办制度,南方有朱姓的纠纷仲裁制度等。
3. 中世纪欧洲:在中世纪欧洲,教会在社会生活中担任重要角色。
教会将调解作为一种崇高的实践,并建立起一套调解原则和方法。
教会法院成为纠纷解决的主要渠道,凭借其独立性和公正性赢得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4. 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调解开始固化为一种法律程序,并与司法审判相辅相成。
调解原则的发展也随之取得了一系列进展,例如,纠纷当事人的自愿原则、公正与公平原则、保密原则、中立性原则等,都被纳入到调解的基本原则之中。
5. 现代调解理论的演进:在现代社会中,调解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们的认可和推崇,调解原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和完善。
调解不再仅仅局限于法律领域,而是逐渐应用于各个领域,如劳动纠纷、家庭纠纷、社区纠纷等等。
调解原则也包括了双赢原则、自主解决原则、多元化原则等。
总之,调解原则的发展是一个与人类社会发展紧密相关的过程。
从古代原始社会的私人调解到现代法律制度下的公共调解,调解原则经历了千百年的演变和完善。
调解原则的核心是自愿、公正和公平,而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对和谐社会的追求,调解原则也必将不断发展和完善,为社会纠纷解决提供更加高效和有效的途径。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变迁及特点

新中国成立前我国民事调解制度的变迁及特点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民事调解制度是一个非常复杂和多样的制度。
在历史的长河中,这个制度经历了许多重要的变化,包括政治、法律和社会等各个方面。
这篇文章将探讨这些变化以及中国民事调解制度的一些特征。
在中国古代,人们希望通过讨价还价来解决纠纷。
这种做法导致许多争端和争执,这些争端和争执最终会导致战争和各种疾病的爆发。
在历史的漫长过程中,中国不断探索发展出了许多消除纷争的良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民事调解制度。
民事调解制度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宋代。
在宋朝时期,人们采用多种方法化解争端,包括家庭协调、社区协商和官方调解。
这些调解方式都采用逐次升级的方式,以便尽快解决纠纷。
在当时,调解还是通过孔老夫子讲授的理论和方法来进行的。
明清时期,这种调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明朝时期,当局规定内地的司法裁判必须采用法律规定的和解办法,而不是直接判决案件。
在清朝时期,调解成了一项具有预防性的行动。
当时,许多地方官员认为,调解不仅可以化解纷争,还可以帮助矛盾双方重新加强联系和密切关系。
这些调解方式通常是通过和平调解、家庭协调和官方调解等方式进行。
近现代时期,由于种种原因,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发生了重大变化。
在中国的传统政治和法律环境下,感情纠纷或物质争端都是以私下方式处理的。
因此,政府和法院调解往往被视为外来干涉。
然而,在新中国成立之后,集中国力对调解进行积极的推广已成为一种普遍共识。
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中国的选民开始更加积极地寻求和平解决争端的方法。
此外,中国的民事调解制度也在逐步改革中,以适应新形势和需要。
目前,在中国,人们可以通过多种方式逐步解决众多的纠纷问题。
这些调解方式包括从提供无偏见调解与咨询服务到依据最新国际标准的仲裁申请。
中国还建立了多种调解机构,包括妇女mediation和服务中心、劳资关系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内部mediation等机构。
在中国民事调解制度中,各级政府负责指导和协调调解工作,而调解机构负责为矛盾当事人提供调解服务。
浅析我国古代调解制度

浅析我国古代调解制度作者:许东伟来源:《商业文化》2011年第05期摘要:笔者首先介绍了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历史发展,接着论述了它存在的基础,然后对调解制度进行了评价,并提出应从其作为统治策略的一面来评判。
最后笔者认为,古代调解制度值得我们借鉴整合。
关键词:中国古代调解制度;发展;基础;评价;借鉴中图分类号:DF714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083-02一、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演变与发展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的原始社会。
原始社会中,没有阶级,也没有国家和法律,矛盾和纠纷的解决方法只有武力与调和。
然而运用武力会对本就不发达的社会生产力产生破坏,因此调和成了主要手段。
矛盾与纠纷由当事人所在的氏族与部落内部或相互之间依据道德和习惯协商解决。
据《史记·五帝本纪》记载,舜在登基之前,因“历山之农者侵畔,河滨之渔者争坻”,于是舜亲自来到历山和雷泽,经言传身教,使“历山之人皆让畔”,“雷泽之人皆让居”。
舜也因此获得了尧的信任。
进入奴隶社会之后,调解制度有了阶级的烙印,成为了统治手段。
我国最早的关于调解制度的确切记载可于西周的铜器铭文上找到。
据《周礼·地官》记载,西周设有“调人”这一官职,其职能是“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专门负责调解事务。
春秋时期,持“无讼观”孔子可谓古代调解理念的创始人。
他主张:“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荀子·宥坐》中有关于孔子用拖延诉讼的方式促使一起父告子的案件撤诉的记载。
封建社会,随着儒家思想逐渐深入人心,调解制度作为统治者推行礼治与德化的工具而不断地发展。
秦朝时期,县以下的基层组织有乡,乡设有秩、啬夫和“三老”,即农老、工老、商老,掌管封建道德“教化”,调解民间争讼。
汉代司法调解程序比较复杂,先由受理诉讼的司法机关依据原告诉状写成爰书,将爰书发往被告所在地的县廷或者戍所候官,再由县廷或者戍所候官将爰书交由乡啬夫或者期限层候长负责验问,调解以息讼。
司法调解的发展历程

司法调解的发展历程司法调解是一种司法解纷方式,通过第三方的调解、协商和磋商等手段,帮助当事人达成和解或达成一致意见。
司法调解能够提供高效、灵活、节约成本的解决方案,被广泛应用于民事、商事、家庭等各个领域。
本文将对司法调解的发展历程进行探讨。
一、古代司法调解的形成古代司法调解起源于人类的社会生活。
早在古代,由于司法资源有限,人们经常通过血缘关系、族群关系等方式解决争端。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个时期的统治者也开始意识到司法调解的重要性,并逐渐形成了一些司法调解制度。
例如,在中国古代,秦制中设有官吏专门负责调解纠纷,这可以视为当时司法调解的一种形式。
二、现代司法调解的诞生现代司法调解的概念和模式主要是在19世纪后期形成的。
当时,欧美国家普遍面临司法资源不足的问题,法院审判速度缓慢,许多纠纷难以得到妥善解决。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一些国家开始尝试引入司法调解,以提高解决争端的效率和质量。
随后,司法调解逐渐在欧美各国得到推广,并成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
三、司法调解的发展演变20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律制度的完善,司法调解得到了更多国家的重视和推动。
各国相继建立了专门的司法调解机构,明确司法调解的法律地位和职责。
同时,司法调解的范围也得到了扩大,涵盖了更多领域和纠纷类型,如劳动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此外,调解的方式也得到了创新和改进,例如引入第三方专业调解人员、采用多元化解决方案等。
四、司法调解的优势和挑战司法调解相比传统的诉讼方式具有许多优势。
首先,司法调解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隐私权,避免诉讼过程中的公开曝光。
其次,调解可以帮助当事人实现自主解决,并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利益。
此外,司法调解还能够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减轻法院的负担,节约社会资源。
然而,司法调解也面临一些挑战。
首先,调解结果是否能够被当事人自愿接受存在不确定性。
其次,调解人员的素质和专业能力对调解结果的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最后,由于司法调解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解决方式,当事人可能会利用诉讼程序牟取私利,导致调解效果不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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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
摘要:法院调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我国民事审判中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法院调解从近代到现代发展的历史沿革,让我们了解法院调解在历史的长河中是如何发挥它平息纠纷的作用,也通过这一分析,以便发现法院调解制度中的不足。
关键词:法院调解历史演变侧重调解轻调解科学调解
一、法院调解的概述
(一)法院调解的含义
在我国,民事调解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内调解。
诉讼外调解有许多种,包括人民调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程序中德调解等;诉讼内调解是指法院调解,也称司法调解。
对于”法院调解”这一名词的解释,历来学者们的定义都大同小异。
例如,”法院调解,是指在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发生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自愿进行协商,以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诉讼活动。
”
①”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就民事争议通过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的活动和结案方式。
”②”法院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组织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协商,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终结诉讼程序的活动。
”③由此可以看出,法院调解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1)法院调解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这过程中的诉讼活动受到法律约束;(2)法院调解是在法院审判人员主持下进行的,在一定程
度上受到审判人员的指导和监督。
(3)法院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后,产生同判决一样的法律效力。
(二)法院调解的特点
法院调解特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官作为中立的第三人居中调解,对参与调解的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二是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结果,不存在一方强迫另一方的情况,完全基于平等双方的意思表示;三是当事人具有相当的自由,即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
二、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
调解被发展成为民事审判方式的一种重要制度,可谓”东方经验”。
法院调解制度在我国有一个历史演变的过程,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侧重调解阶段,从边区革命根据地时至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第二阶段为轻调解阶段,从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至21世纪初期;第三阶段为科学调解阶段,从进入21世纪至今。
(一)侧重调解阶段
如学者所说”法庭调解几乎完全是现当代时期的发明”④,真正意义上的我国法院调解是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时期开始的。
在日本入侵中国,中国人民面临及其严峻的形势下,中国共产党为了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保证革命战线的统一和稳固,在陕甘宁边区,主张以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对人民进行
说服教育以化解矛盾。
”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的。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点是,法官深入群众,调查案件事实,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主要采取调解手段,在田间地头开庭等。
马锡五审判方法贴近群众,反映群众的意愿,因此受到人们广泛欢迎;同时,马锡五审判方式也符合了中国共产党争取民心,巩固其政治地位的目的。
因而,马锡五审判方式很快在根据地推广。
新中国成立后,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进一步的倡导和推行,并发展成了以调解为主的民事审判模式。
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了”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十二字审判方针。
1964年时,这”十二字方针”进一步发展为”依靠群众,调查研究,调解为主,就地解决”的十六字方针⑤。
最高人民法院在1979年《人民法院审判民事案件程序制度的规定(试行)》中进一步肯定了这”十六字方针”。
1982年,我国第一部民事诉讼法颁布试行,当中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着重进行调解。
”这标志着将调解确定为民事诉讼的正式制度,即法院调解制度。
着重调解原则虽然在用语上避开了”调解为主”,但在审判实践中仍保持着调解为主、调解优先,马锡五审判方式得到加强,法院调解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占据核心地位,据统计,至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法院调解结案率高达80%⑥。
由上可以看出,法院调解从诞生到成形,国家力量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也因此法院调解既承担着社会功能又承担着重要的政
治功能。
司法调解冲出了纯粹的法律领域,发展到了更广阔的社会治理中,承担起宣传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群众和保持社会稳定的职责,法院也被当作维护社会治安的工具。
在司法实践中,调解结案率被视为衡量法官工作能力和工作业绩的重要指标之一。
(二)轻调解阶段
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法院调解面临挑战。
”一方面是诉讼案件激增,传统的调解型审判方式因周期长、占用的司法资源较多而显得效率低下;另一方面调解的无程序特征为审判权滥用提供了空间。
”⑦面对社会压力,法院调解实行了改革。
199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即将此前的”着重调解”原则改为”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
90年代以后,以”程序公正与效率”为主题的司法改革浪潮袭来,法院调解开始走下坡路。
80年代法院调解结案率达到70%以上,有的法院达到80%甚至更高。
90年代以来,法院调解结案率逐年下降,到90年代末下降到40%左右,2002年下滑到31.9%⑧。
法院不再以调解结案率作为考评法官业绩的主要指标,而是以当庭宣判率和裁判文书的质量来评价法官的工作业绩。
(三)科学调解阶段
进入21世纪后,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提出,司法调解又再一度被重视起来,有学者称此为法院调解的”复兴”。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进一步发挥诉讼调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
随后的第18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提出,全国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人民法院要努力提高调解水平,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指导,建立和完善与人民调解相衔接的诉讼程序。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提出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的工作方针,进一步推动法院调解工作的开展。
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又确立了”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使法院调解工作不断与时俱进,不断适应新形势。
法院调解制度重新回归,许多法院重新提出调解结案率的要求,有的法院再次把调解结案率定位考评法官工作业绩的标准。
从以上的演变过程来看,法院调解本身也已经成为一种政治活动,而不单纯是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诉讼体制中法院调解和审判的关系朝着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方向发展。
尽管这样,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运作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需要作进一步的调整和改革。
参考文献:
①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28页.
②常怡主编:《民事诉讼法学》(修订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01页.
③柴发邦主编:《民事诉讼法学新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246页.
④[美] 黄宗智、尤陈俊:《调解与中国法律的现代性》,《中国法律》2009年第3期.
⑤唐德华:《民事诉讼法立法与适用》,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2年,第65页.
⑥江伟主编,《民事诉讼法专论》,中国人民人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4页.
⑦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105页.
⑧吴英姿,《法官角色与司法行为》,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8年5月第1版,10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