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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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浙府法发[2013]30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日期】2013.12.18【实施日期】2013.12.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指导意见(浙府法发〔2013〕3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省级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2〕100号),现就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标准根据《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需要把握的要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具备行政性、外部性、规范性的特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一)关于“行政性”,宜从文件的制定主体是否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要求、文件的内容是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及是否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等方面把握。

(二)关于“外部性”,宜从文件调整对象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方面把握。

调整对象不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的对象,而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

(三)关于“规范性”,宜从“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普遍约束力”、“涉及权利义务”等方面把握。

“一定时期”包括几天、几个月或者几年;“反复适用性”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的一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可多次适用;“普遍约束力”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20•【字号】浙财资产[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1〕19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经研究,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合理配置国有资产,防止铺张浪费,降低行政成本,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级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明确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土地、房屋及构筑物;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配置是指各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责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建设或者调剂等方式为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五条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依法合规、保障需要、科学合理、调剂优先、节俭使用、共享共用、严格标准、预算约束的原则。

第六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各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综合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或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制定省级各单位的资产配置标准,审批资产配置事项。

浙江省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浙江省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浙江省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体资产管理,规范集体资产处置行为,确保集体资产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维护群众集体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范围内所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第三条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市区乡人民政府主管本市区乡范围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区经管站、街乡财政所(经管站)具体承办日常工作。

第四条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资产处置的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止其处置集体资产。

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或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村,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其职能。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处置集体资产需成立资产处置小组(由村两委会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组成),负责集体资产处置活动的组织和实施。

村民主理财小组全程监督集体资产处置过程。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是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其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使用的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行为。

第七条集体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承包、租赁、变卖、入股等。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处置主要包括:(一)闲置资产;(二)已达到报废期限的资产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三)经营亏损的企业资产;(四)需要处置的其它资产。

第九条集体资产处置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条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一)一次性处置原值5万元以下的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街乡财政所(经管站)审核,报乡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原值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经街乡财政所(经管站)初审,报区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三)所有的房屋、建筑物的处置,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经区财政所(经管站)初审,报市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四)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国家所有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资源,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3•【字号】浙政办发[2009]147号•【施行日期】2009.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4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8号),设立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主管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导总体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2根据国家投资核准目录的修订调减,相应提高核准项目的规模(限额)标准,缩小投资审核范围,下放投资审核权限。

3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市县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4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

(二)划出的职责。

将能源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三)增加的职责。

1负责发展循环经济的职责。

2负责应对气候变化的职责。

3承担“长三角”地区合作的职责。

4负责与央企对接的牵头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组织编制和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规划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发展规划体系;负责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审核、调整、评估等综合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审核、审批区域规划和重点专项规划;衔接平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域规划与专项规划之间的关系;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并负责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2.13施行日期2013.12.13文号主题类别国有资产监管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秘书行政处负责办机关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和日常管理、维护,各处室负责使用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责(一)秘书行政处职责。

1负责起草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资产采购管理流程(附表7);2负责办机关固定资产新增、变更和注销的审核和报批;3负责办机关废旧、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核和监管;4负责各处室固定资产协管人员的培训;5负责制定日常管理规范,落实管理人员;6负责固定资产电子卡片数据的收集整理以及采购、入库、发放、维修和登记等。

(二)各处室职责。

1每项固定资产须确定管护负责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总责;2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日常管护,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全完整和合理使用;3指定固定资产协管人员,负责本处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登记、报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好和合理使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及其直属单位、事业单位、公共机构和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固定资产的保护、调配、使用和处置,促进行政机关资产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第四条固定资产应当全面管理,包括土地、建筑、设备、机器、交通工具和其他能够使用三年以上、有自主产权的物品。

第五条行政机关应当根据需要适量增加固定资产,确保其能正常履行职责和任务。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登记和鉴定第六条行政机关必须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对每一笔资产及其变动都应当登记,做到数量、规格、性能等基本情况及时、准确、完整。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有问题及时予以调整,及时清理无用或不能使用的资产,避免浪费和占地。

第八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鉴定制度,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验鉴定,及时发现和查处损坏、贬值的资产,同时,对新购置的资产要进行验收,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予以返还或替换。

第三章固定资产的保护和维修第九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保护制度,对资产实行安全防范措施,防止盗窃、损坏和火灾等事件的发生,对发生的异常情况应该及时报告。

第十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固定资产维修制度,及时维修、保养固定资产,长期无法使用的资产应及时进行处置。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使用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当制定固定资产使用方案,合理安排固定资产的使用和调配。

第十二条对那些需要使用大量固定资产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公共机构,应当对这些资产进行专门管理和统一规划,确保有序使用。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固定资产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保障行政机关的资产得以合理使用并发挥最大效益。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规范固定资产调配工作,对闲置或过度配备的资产要及时调配或作出处置处理。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05•【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72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8年12月5日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清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备案审查的部门(以下简称备案审查部门)可以与党委、人大、司法机关的有关工作机构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衔接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 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烟花美文xxxx小编分享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参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合理配备并节约有效使用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保障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第四条各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坚持统一政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

第五条xx财政所负责对各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对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固定资产进行统一购置。

各单位要成立由一把手负总责的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配备清查变动处置,以及资产使用维护过程中的监督任务。

第六条各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的配置登记统计维护保管等,并对所管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责任。

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分类与计价第七条符合下列标准的列为固定资产(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一般设备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的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不足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学校的课桌椅图书等,均要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各单位认定的需要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的其它物资或耐用品。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分类,固定资产分为六大类:第一类土地房屋和建筑物1土地:指单位具有使用权的土地(含陆地和水面)。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37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签订行为,确保合同全面履行,对于避免法律和经济风险、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优化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党政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2〕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规范行政机关合同签订(一)依法签订合同内容。

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有超越职权范围的承诺或者义务性规定,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者参与经商办企业,不得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约定。

合同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应就有关保密条款做出约定,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

在民事合同的争议处理条款中应当合理选择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其中涉外合同应当优先约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选择我国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明确约定中文合同文本的法律效力。

(二)严格规范合同形式。

各级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所达成的协议,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行政机关订立的合同,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员签订,并加盖行政机关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

国家已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应按照格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国家未印制格式合同文本的,省级有关部门要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推行格式合同文本。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网上投诉咨询等事项的工作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网上投诉咨询等事项的工作规定-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网上投诉咨询等事项的工作规定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办理网上投诉咨询等事项的工作规定(2011年10月22日)第一条为做好网上投诉咨询的办理答复工作,结合本办工作规则、网站责任落实分工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网上投诉咨询的办理工作,实行“集中受理、分工办理、统一监管”的原则。

第三条网上投诉咨询件的办理,由秘书行政处负责牵头、协调,各职能处室共同承担。

各相关处室根据职能分工,按照办文规则承担办件的具体办理工作。

第四条省长信箱、主任信箱、行政复议咨询、监督投诉、规范性文件审查等栏目有关投诉、咨询和提出异议的接收、流转工作,由秘书行政处负责。

第五条投诉咨询等来件的办理程序:(一)秘书行政处确定专人收件,每天查看网上来件信息并及时打印来件“处理单”,按照职能分工在“处理单”交办意见一栏中提出建议承办处室的意见;在来件信箱“办理处室”一栏录入建议承办处室。

(二)来件“处理单”送秘书行政处负责人审核后报办领导审批。

(三)承办处室在收到办件的30日内研究处理、草拟答复意见,并报办领导审批;所涉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办结的,须报办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时间可延长至60日。

同时,承办处室应当将办分管领导同意延长办理件复印送秘书行政处。

第六条经办领导签批后的答复意见,由秘书行政处收件人在1个工作日内加载到网站信箱后台,完成来件的回复工作。

第七条主任信箱和监督投诉收信中部分无有效署名、联系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的信函,由秘书行政处收件人及时在网上向投诉人提出补正署名和添加联系方式等要求。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的,按照《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查期限为60日;情况复杂的,经过办领导批准,可延长30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1997]1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1997]1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政办[1997]1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已经秘书长、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做好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办文质量,促进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行文规定(一)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公文,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发布省政府行政规章和行政措施,请示答复问题,指导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行文要少而精、讲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文牍主义。

(二)各市、县人民政府,丽水地区行政公署,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向省政府的请示,应贯彻“党政分开”的原则。

凡同时主送省委、省政府的请示,省政府办公厅需待省委办公厅批办后才予办理。

如涉及党的工作,由省委、省政府或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行文。

(三)行文关系应按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省政府办公厅一般不受理越级的请示或报告。

(四)请示应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

请示解决的问题涉及有关地区和部门的,应用抄送形式,并先行协商。

请示不要直接送领导个人,也不能同时抄送下级机关。

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五)主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包括附件)一般报送15份。

内容单一的请示件可报送5份。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司[2012]160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浙司[2012]160号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正文:
---------------------------------------------------------------------------------------------------------------------------------------------------- 浙江省司法厅关于下放部分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浙司〔2012〕160号)
各市、县(市、区)司法局,市律师协会: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省级行政审批和管理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12〕73号)要求,经研究,现将下列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事项以委托或直接交办的方式下放给你们:
一、将司法鉴定机构地址变更、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变更和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变更等3项行政许可权限,委托各设区的市司法局行使。

二、将律师助理证申领等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下放至各设区的市律师协会及县(市、区)司法局办理。

三、对取得内地法律执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本区域内执业的监督(不包括行政处罚),下放至各设区的市司法局和义乌市司法局行使。

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要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认真履行审批管理职责,依法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切实提高审批效率。

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厅相关业务部门和法制工作部门报告,确保本次下放行政许可(审批)和管理权工作平稳顺利完成。

浙江省司法厅
2012年11月21日
——结束——。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公文处理细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公文处理细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公文处理细则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机关公文处理细则(2013年5月14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公文处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文质量和效率,根据《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办工作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拟制、办理、管理、整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公文处理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各处(室)负责人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遵守本细则并加强对本处(室)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

第五条秘书行政处是本办公文处理的管理机构,主管本办公文处理工作。

第六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七条本办使用的公文种类主要包括:(一)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二)公告。

适用于向社会发布需要让公众周知的重要事项和法定事项。

(三)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四)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五)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六)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七)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八)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九)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31•【字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5年8月31日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机关事务管理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提高机关事务管理法治化水平,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机关事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政府机关事务实行统一管理,统筹配置资源。

政府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的机关事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执行机关事务管理制度和标准。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机关事务管理体制,明确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对机关事务管理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指导下级政府的机关事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外事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级机关事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关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经费、资产和服务管理等信息平台,促进信息和资源共享。

第二章经费管理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机关运行经费管理和监督,规范资金使用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机关运行经费公开。

机关运行实物定额、服务标准以及相应的经费预算支出定额标准和有关开支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并及时调整。

第八条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执行和调整机关运行经费预算,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不得超预算或者无预算支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或者因公出国(境)等。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46号《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省长2016年6月21日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能力,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国家有关部门对本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法律、法规、规章,针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给付等影响其权益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编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成立的下列单位:(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二)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三)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本机关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

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款第二、三项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其行政执法证件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由其主管部门或者委托其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统一负责。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浙政办发〔2016〕82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26日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工作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保障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包括由省政府发XXX经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订过程中的征求意见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负责起草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单位(以下简称起草单位)应在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发文立项后、提请省政府审定前,按照本规定要求做好征求意见以及意见汇总、反馈工作。

第四条起草单位应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本单位网站以及新闻媒体等途径,将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直接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

第五条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一般为经研究、论证和修改后形成的相对成熟的修改稿。

征求意见稿应经起草单位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公开征求意见。

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应公布省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全文及简要的起草说明,并根据需要附征求意见重点内容提纲。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11.17•【字号】浙财资产〔2022〕154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154号省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建立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系,规范资产使用行为,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我厅研究制定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2022年11月17日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和“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快推进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盘活利用,更好地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运转和高效履职,实现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效管理,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和《浙江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办法主要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将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含暂未办理房产权证但权属事实清晰的房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产(主要指以自有产权房产与其他单位置换使用权使用的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

(二)房产出租是指单位在保证履行行政职能和完成事业任务的前提下,经批准将房产包括土地、场地、构筑物以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等(以下简称“房产”)出租给承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行为。

单位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应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单位将存量住房出租给本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使用,为其提供基本住所、解决住房困难的,按照实际情况,比照公租房、周转房等相关政策执行;对人才引进、干部异地交流等涉及住房保障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高校公益性食堂、5G基站建设等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促进国有资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障行政事业单位高效履职,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高质量发展中推进共同富裕先行和省域现代化先行,根据《彳亍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管理范围和原则(一)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以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O(二)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他依法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二、建立分级分层分类的管理体制(四)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分级分层分类管理"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行使所有权;同级政府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所属单位根据规定职责和权限分层次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具有行业特性或需要重点管理的资产专设分类进行管理。

(五)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监管,负责制定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建立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绩效指标和标准,指导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

(六)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根据职责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有行业特性或需要重点管理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岗位廉政风险及防控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岗位廉政风险及防控措施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岗位廉政风险及防控措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岗位廉政风险及防控措施一、工作职权(一)审核省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及省政府规章的解释工作;(二)组织指导和督促省政府依法保障公民权益行动计划的实施;(三)受理并审理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全省行政复议工作;(四)受理并审理省政府的行政赔偿案件;(五)对各市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评议考核;(六)全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和行政执法证件管理;(七)市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方案的审核、报批,指导和监督全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八)组织全省行政处罚案件和行政许可案件的检查评议;(九)省政府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市政府和省政府有关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十)本办职权范围内的人事任免、财务管理、物品采购和管理使用等事项。

二、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一)坚持行政首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实行民主决策,按规定程序决定和实施;(二)加强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学习教育,注重机关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三)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推荐、选拔任用干部,坚持民主、客观、公正地实施公务员考核和奖惩;(四)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和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权、程序和责任,加强对涉及人、财、物及有关审核、监督、考核评议、执法办案等工作职权行使的监督和制约;(五)制定有关工作规程,形成工作流程图,增强工作透明度,加强对职权行使过程的监督;(六)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和预警,严格落实《廉政准则》等廉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做到警钟长鸣,防范于未然;(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一旦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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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3.12.13
【实施日期】2013.12.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2013年1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促进资产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17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10〕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办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秘书行
政处负责办机关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和日常管理、维护,各处室负责使用管理。

第三条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一)秘书行政处职责。

负责起草办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制定资产采购管理流程(附表7);
负责办机关固定资产新增、变更和注销的审核和报批;
负责办机关废旧、闲置固定资产处置的审核和监管;
负责各处室固定资产协管人员的培训;
负责制定日常管理规范,落实管理人员;
负责固定资产电子卡片数据的收集整理以及采购、入库、发放、维修和登记等。

(二)各处室职责。

每项固定资产须确定管护负责人,各处室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总责;
负责本处室固定资产的日常管护,保证固定资产的完全完整和合理使用;
指定固定资产协管人员,负责本处室使用的固定资产的登记、报修、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协管人员变动时须及时通知秘书行政处并办理交接手续;
配合秘书行政处做好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定资产的范围及分类
第四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一般设备为500元,专用设备为8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其实物形态的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大批同类资产(如办公桌、椅;铁皮柜、移动硬
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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