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省级预算执行管理规定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6.01•【字号】皖财库〔2023〕571号•【施行日期】2023.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库〔2023〕571号省直各部门、单位,省级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库〔2020〕3号),我们制定了《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2023年6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控内容第三章监控方式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五章监控结果运用第六章监控职责第七章附则安徽省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和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安徽省财政监督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参照财政部《中央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财库〔2020〕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预算执行动态监控(以下简称动态监控),是指省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动态监控省级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清算信息,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提醒并纠正处理,以规范预算执行、防范财政资金支付使用风险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对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部门和单位,以及代理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
第四条省财政厅是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的主管部门。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9.25•【字号】川财库〔2017〕34号•【施行日期】2017.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财库〔2017〕34号省级各预算单位、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为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要求,参照《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厅制定了《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2017年9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控内容第三章监控方式第四章违规处理第五章管理职责第六章附则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财政预算执行管理与监督,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财政国库管理有关制度规定,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地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财库〔2015〕73号)要求,参照《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预算执行动态监控,是指财政厅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相关财政财务管理规定,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实时监控财政资金支付清算过程,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以防范资金支付使用风险、强化预算支出执行监管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财政部门相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相关机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的财政资金支付业务。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过“紧日子”和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支出结构,严格压缩一般性支出。
省直各部门要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坚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严禁铺张浪费和大手大脚花钱,不该开支或不必开支的事项一律不得开支。
下大气力优化部门支出结构,大力压减一般性支出,2019年年初预算各部门已按不低于5%的幅度压减一般性支出,下一步要加大非刚性、非重点项目支出的压减力度,节省出资金用于重大战略、重大改革和重点领域。
二、硬化预算约束,规范预算执行管理。
部门预算批复后,各部门要严格预算约束,硬化预算执行,不得挤占挪用和随意调剂。
年度预算执行中,新增的临时性、应急性等支出,原则上由部门通过调整支出结构、动用部门机动经费等现有预算解决,省财政一般不追加安排部门正常运行经费。
积极采取措施提高预算执行效率、均衡部门预算支出进度,第一、二、三季度年初部门预算项目支出执行进度应分别达到20%、60%和80%,对未达到预算执行率要求的部门相应收回进度滞后的项目资金;全年执行进度低于90%的部门,按5%的比例扣减下年度预算。
加快下达省级专项资金以及其他财政代编预算,对截至9月30日仍未下达完毕的,全额收回预算。
三、严格审核把关,加强“三公”经费管理。
加强对“三公”经费支出事项必要性、合理性的审核,不得安排无实质内容的公务活动,严格控制赴有关“热门”国家和热点旅游城市访问团组,严格规范不计批次团组审批和管理;认真落实公车改革和管理规定,严格保留车辆管理,在规定范围内加大保留车辆统筹使用力度,不得放宽租用条件变相增加保留车辆,不得超标准租赁各类高档豪华车辆;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除另有规定外,国内公务接待不得报销各类烟酒费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预算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豫政办[2014]54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预算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省级预算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的通知(豫政办[2014]54号)省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增强财政支出安排的科学性,加强预算约束,规范预算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级预算管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预算编制工作,增强预算科学性(一)编制中期财政规划。
2014年启动编制2015-2017年中期财政规划,将预算安排期限从1年扩展到3年,增强预算的前瞻性和支出预算安排的科学性,提升政府统筹调控能力,保障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实。
(二)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设定纳入预算准入条件,按年度预计支付额编列年度支出预算,逾期未支付的统一收回,确需再安排的,经审核后纳入以后年度财政规划;已纳入中期财政规划且计划第二年实施的项目支出,要提前半年细化到“项”级预算科目和执行责任单位。
从2015年起,省直部门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支出90%以上要细化到项目和执行责任单位。
规范政府性基金、专项收入等非税收入的支出编制管理,加大综合预算统筹力度,减少预算代编和预留项目,增强预算可执行性。
(三)加强绩效预算管理。
突出绩效导向,将项目支出安排与预期经济社会绩效目标相结合,与预算执行进度、监督检查结果、实施效果等挂钩;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编制相衔接的运行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和配置效能。
二、加快预算执行,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一)加快预算资金下达。
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
辽宁省本级预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本级预算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辽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省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省本级预算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收支平衡的原则。
省本级年度预算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国家和省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跨年度预算平衡的需要,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收支预测进行编制。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
支出预算编制应坚持量入为出、有保有压、厉行节约,优先保障工资、运转和重点民生支出,不得在上述支出留有缺口的情况下安排其他方面支出。
(三)完整细化的原则。
省级政府的全部收入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中央财政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应当编入省本级预算。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照功能分类应编列到项;按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编制到款。
一般性转移支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的基本标准和计算方法进行编制。
专项转移支付应分地区、分项目编制。
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编列到项。
(四)严格预算约束的原则。
省本级预算严格执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要求,严禁超预算和无预算安排支出,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五)讲求绩效的原则。
各部门、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对预算支出开展绩效目标管理和绩效评价。
年度预算编制应参考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
(六)公开透明的原则。
省政府应当依法及时公开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涉密信息除外),省直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公开本部门和单位预算(涉密信息除外)。
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四条省政府负责编制本级预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1.02•【字号】闽发改投资〔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闽发改投资〔2020〕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有关单位:《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按此施行。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2020年1月2日福建省省级预算内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预算内投资(指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管理的部分,下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内投资要坚持新发展理念,紧扣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紧扣高质量发展,突出补短板、强弱项,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主要包括:(一)公共基础设施、社会事业和社会管理;(二)乡村振兴;(三)生态文明建设;(四)创新能力建设、产业园区公共平台建设、高技术产业化和数字福建建设;(五)重大建设任务规划研究编制、项目咨询论证评估,以及与推进重大建设任务相关的其他前期工作和项目管理工作;(六)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方面投资。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改委)要根据发展实际对省级预算内投资范围适时进行评估调整,不断优化省级预算内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三条省级预算内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应当符合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有关要求,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苏财规[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0〕15号)省各委、办、厅、局,本厅各处室、单位: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我厅研究制定了《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二○一○年六月十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财政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省级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更好更快地落实各项财政政策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财政部、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财政支出预算(以下简称“支出预算”)是指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审查和批准的一般预算支出的年度调整预算,包括年初预算(即当年财力安排的支出预算),以及中央专款补助、上年结余结转、超收财力、地方政府债券和调入资金安排等。
经省人大批准的支出预算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条支出预算执行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按预算办事,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二)按程序办理,不得越权执行预算。
(三)按进度拨款,不得超期拨付资金。
在实际支出过程中,省级各部门、单位和省财政厅负责支出预算管理的各相关处室(以下简称“厅相关处室”)必须厉行节约、讲求效率,努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支出预算执行的主体是省级各部门、单位。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11.26•【字号】湘财预[2007]17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预〔2007〕178号)省直各部门: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湖南省财政厅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湖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转的资金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与相关财政支出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由省直各部门的基本支出预算组成。
本办法所称“省直部门”,是指与省财政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省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省直部门的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行政运行经费和事业单位的事业运行(或机构运行等)经费等基本支出的预算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基本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省直部门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第五条省直部门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作为项目支出预算管理。
第六条编制基本支出预算的基本原则(一)综合预算的原则。
对省直部门当年财政拨款和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财政拨款(补助)和非税收入统筹考虑、合理安排。
(二)量力而行的原则。
既要结合财力可能,又要充分考虑部门合理需要和实际开支水平。
(二)优先保障的原则。
预算安排首先应当保障省直部门基本支出的合理需要,保证其日常工作的正常开展。
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预算改革,促进部门预算编制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切实提高部门预算编制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省级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部门预算的所有省级各主管部门和预算单位。
第三条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围绕富民强省、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总目标,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框架和依法理财的要求,做到制度创新、编制创新、管理创新。
实事求是地编制收入预算,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
按照先保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和机构正常运转经费,后保重点支出的要求,进一步加大部门预算改革力度,完善部门预算编制方法,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逐步将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进一步完善具有江苏特色的部门预算管理模式。
第四条预算编制原则(一)“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
严格支出预算安排顺序,确保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性支出和党政机构正常运转资金的需要;确保省委、省政府已定的事关富民强省、实现“两个率先”重大项目的资金需要。
(二)综合预算原则。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编制、统一管理、统筹安排各单位预算内、外资金和其他各项收支。
(三)零基预算原则。
预算安排不受往年基数影响,在核实省级各单位人员、资产等情况的基础上,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各单位人员支出;按定员定额标准,核定各单位公用支出;在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核定项目支出。
(四)收支平衡原则。
预算编制按照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方针,既体现实际需要,又考虑财力可能,综合平衡,不编赤字预算。
(五)统筹兼顾和保证重点原则。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减少、压缩对竞争性和经营性领域的财政投入,逐步减少对非公益性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保证公共支出的需要。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8.23•【字号】赣财预[2010]173号•【施行日期】2010.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江西省财政厅关于下发《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预[2010]173号)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的管理,强化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江西省财政厅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附件:江西省省级部门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部门预算的管理,强化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江西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监督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部门预算是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及其行使职能的需要,由基层预算单位编制,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立法机关依法批准的涵盖部门各项收支的综合财政计划。
省级部门预算由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实行一个部门一本预算。
第四条省级部门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省财政厅负责组织编制部门预算,批复部门预算,监督部门预算的执行,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部门预算编制、执行情况。
省直部门负责编报本部门预算草案,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执行,定期向省财政厅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信息。
所属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预算编制、执行等工作,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章部门预算编制第五条部门预算编制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部门预算编制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体现国家和我省有关方针政策。
(二)真实性原则。
部门预算收支数据要真实准确,不得隐瞒收入和虚列支出。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财预〔2019〕27号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项目库管理,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2019年8月5日山东省省级预算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资金管理,充分发挥项目库对预算的约束和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省级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鲁政发〔2019〕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是指为促进预算科学精准编制和规范高效执行,对预算项目的研究谋划、评审论证、入库储备、排序优选等工作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
第三条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安排以及拟纳入部门预算批复的非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政策任务、具体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对维持部门基本运转的基本支出,不需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条项目库按管理主体分设为省级财政储备项目库(以下简称财政项目库)和省级部门储备项目库(以下简称部门项目库),分别由省财政部门和省业务主管部门管理;按资金类型分为业务类项目库和专项资金项目库。
第五条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规划,分工负责。
项目库建设和维护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牵头负责,省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自主负责具体项目审批和入库管理工作。
(二)提前储备,常态开放。
项目库全年常态开放,省业务主管部门围绕中央和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自身职能,提前做好项目的研究论证,及时完成入库储备工作。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
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90号)《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5月14日省人民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宋宝瑞1997年6月3日四川省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财政收支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省级财政预算管理。
凡与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省级国家机关、政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级财政预算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预算的编报第四条省级预算按照复式预算编制,具体编制依据、办法和实施步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省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
第六条省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省级财政预算收入占全省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应逐年有所增长,达到适当比例。
第七条省级预算支出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
第八条省级财政应设置预算周转金。
预算周转金的额度应当逐步达到省级预算支出额的4%。
第九条省级财政应设置省级财政预备费,其额度为省级预算支出额的1--3%。
省级财政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
第十条省级预算编制的程序:(一)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的指示,向省级单位部署编制预算草案的具体事项、报表格式、编制方法,提出预算收支建议数,并汇总编制省级财政预算草案;(二)省级单位根据省人民政府的指示和省财政部门的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向所属各机构、单位部署编制预算草案,并负责本单位所属各机构、单位预算草案的审核,汇总编制本单位的预算草案;(三)省级财政预算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当年预算草案编列口径及具体方案。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8.20•【字号】鲁政办字〔2023〕115号•【施行日期】202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23〕11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8月20日山东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优化国有资本配置,增强政府预算调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省政府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作出支出安排的收支预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财政厅、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国资预算单位)和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企业(以下简称国资预算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决算、绩效管理、监督等事项。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单位,是指代表省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级部门、单位。
本办法所称国资预算企业,是指各类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及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
第四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坚持全面覆盖、独立完整、收支平衡、讲求绩效原则,并加强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加大向一般公共预算调出力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国资预算单位和国资预算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
第六条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一)制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相关制度;(二)组织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三)拟定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方向和重点;(四)审核汇总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编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五)批复国资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六)组织和指导国资预算单位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七)对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6.11.30•【字号】冀财预〔2016〕153号•【施行日期】2016.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省直各部门: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1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76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2016年11月30日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结构第三章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第四章项目支出预算执行第五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121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绩效预算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14〕76号)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所有部门及单位。
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或单位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政策要求,为完成特定的行政管理工作任务或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目标,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由本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组成。
第四条项目支出预算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专户核拨资金以及部门其他收入等安排的项目支出。
各部门、各单位应将中央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资金、省本级收入预算安排的所有项目纳入预算管理。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5.10•【字号】财预〔2018〕439号•【施行日期】2018.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各市、县(区)财政局,厅相关处室、单位: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的通知》(财预〔2018〕6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加快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快预算执行进度1.加快下达转移支付预算。
各级财政部门收到上级转移支付后,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或下级财政。
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转移支付,可以分期下达预算,或者先预付后结算。
采用分期下达预算方式的,最后一期下达时间不得迟于预算执行当年的9月30日;采用先预付后结算方式的,应当按照预计数全部下达,预算年度终了时及时办理结算。
2.加快细化年初待分配预算。
对年初未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本级代编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抓紧落实到具体单位,加快资金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严格控制代编预算,本级代编的预算要在当年6月30日前下达,逾期未下达的,收回统筹使用。
3.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
各级财政部门要督促部门、单位做好项目预算执行前期准备,根据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进度等编制分月用款计划,及时提出支付申请。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拨付资金,按时将“保工资、保运转、保基本民生”资金拨付到位,尤其是扶贫、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涉及重大民生领域资金,要按照应拨尽拨要求,尽快拨付到位。
二、加强预算执行分析考核4.健全财政收支考核制度。
省财政厅建立健全考核机制,对市县财政收支按月通报,纳入财政管理工作绩效考核与激励,对排名持续靠后的市县财政部门,视情进行约谈;对省直部门预算执行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以后年度预算安排挂钩,对考核分值较低的进行约谈,督促及时整改。
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
江苏省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部门财政专项资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专项资金是指省级部门为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或实现某一事业发展目标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用于省本级和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专项资金来源包括预算资金、非税资金、转移性收入、单位其他资金以及债务资金.第三条本办法仅指省级部门预算中用预算资金安排的用于省本级和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四条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是指省政府为保证全省社会经济协调发展,对下级政府按照省级要求负责实施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省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编入省级各部门预算,但不计入省本级支出.对于省级主管部门通过统一采购方式实施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资金和通过省级专户直接拨付的对市县的专项转移补助资金列入省级财政支出预算,列作省本级支出。
第五条专项资金分为资本性专项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不含统筹基建专项资金)。
(一)资本性专项资金:指符合固定资产管理标准的专项资金,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基础设施购建、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二)其他专项资金:指各单位除适用于资本性专项资金之外的所有专项资金,包括会议项目、培训项目、转移性支出项目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管理要求(一)体现公共支出需求.为使资金更好地发挥效益,项目资金的安排要重点满足政府公共管理和服务方面的需要,严格财政供给范围,取消部门预算中不属于公共财政范围的支出项目.(二)整合优化专项资金。
在对省级承担的预算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各项政策以及省本级财力和部门收入状况,“打包”整合同类专项资金,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已经确定的项目、有法定增长比例要求以及部门事业发展急需的项目。
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
山东省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省级预算绩效管理,强化预算绩效责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省级部门单位管理的所有财政性资金,涵盖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以及涉及一般公共预算等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债务项目等。
第三条省级部门单位预算绩效管理按管理对象可分为部门整体绩效管理、政策和项目绩效管理。
按管理环节可分为事前绩效评估管理、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管理、绩效评价管理和绩效结果应用管理等环节。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省业务主管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细则、工作规程、工作计划等。
(二)实施本部门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所属单位和项目实施单位落实预算绩效管理职责任务,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组织开展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事前绩效评估;设置部门整体绩效目标、政策和项目绩效目标。
(四)组织开展政策和项目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双监控”。
(五)组织开展部门绩效自评,建立评价结果与改进项目资金管理挂钩机制。
(六)建立本部门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预算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七)按要求向人大报告、向社会公开本部门预算绩效信息。
第六条省财政部门职责。
(一)研究制定省级预算绩效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工作规划等。
(二)组织指导部门单位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实施情况进行督导考核。
(三)研究制定共性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组织部门单位建立分行业、分领域、分层次的核心业务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
(四)对部分新出台重大政策和项目组织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审核绩效目标,抽查复核部门绩效自评结果,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重大政策和项目及部门整体绩效评价。
河北省省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
河北省省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河北省省级预算执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预算执行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执行是实现预算收入支出平衡和监督过程的总称,包括预算收入执行、预算支出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分析与监督。
第三条预算执行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按预算执行。
要切实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按预算执行,认真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二)依法组织收入。
要依照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缴各项预算收入,切实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征收过头税和乱收乱罚,确保收入预算的完成。
(三)合理调度预算支出。
严格按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执行进度,及时合理地拨付资金。
(四)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要努力增收节支,及时分析财政经济发展形势,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五)强化预算执行监督。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体系,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严肃财经纪律,及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二章预算执行职责第四条省政府是省级预算执行的组织领导机关,负责组织省级预算的执行。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省级预算执行,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落实财税政策的措施,统一负责组织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三)督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及月份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办理预算划转手续;(五)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六)监督检查省级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七)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审批部门预算调整和追加(减)等事项;(八)组织和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按照规定实施财政集中收付;(九)按月编报、汇总预算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和财政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十)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整理精品范本】
浙江省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级各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行政工作任务完成,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省级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与省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第三条项目支出预算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一)统筹财力,综合预算。
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
省财政厅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根据部门向财政申请的预算拨款数、投入项目的预算外资金和项目的其他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审核确定安排部门的项目支出预算。
(二)量力而行,合理排序。
在对部门申请安排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国家政治、经济政策,省级财力及部门收入状况,优先安排省委、省政府己经确定的项目以及本部门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
省财政厅和省级主管部门对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从立项、执行、完成全过程进行审查监督。
在立项阶段,要对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效益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督促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开展决算审查和绩效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项目分类第五条项目按照其支出性质分为专项公用类项目和发展建设类项目。
第六条专项公用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履行职能,完成工作任务,而发生用于商品和服务支出、人员类支出的特定项目。
具体包括:(一)大型会议、培训类项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围绕中心任务和业务工作召开全省性的工作会议等项目。
(二)重大宣传、活动类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宣传、活动项目。
(三)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类项目:是指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课题调研、规划等项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7.03•【字号】皖政办[1998]26号•【施行日期】1998.07.0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政办〔1998〕26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七月三日安徽省省级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省级预算管理,强化省级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级预算由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组成。
第三条省级预算的编制,应当贯彻厉行节约、勤俭建国的方针,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并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高效的要求。
第四条省级预算采用零基预算的办法编制,各项预算支出按照下列办法核定:(一)正常经费按照定员定额的办法核定;(二)专项经费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和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一事一定,一年一定。
财政厅在审核汇总省级预算草案时,应当将专项经费编制方案和意见及时反馈给省直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第五条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即具有法律效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六条财政厅应当在省级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45日内,将省级预算支出按照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分科目、分项目一次批复到省直各部门、各单位,并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地拨付省级预算支出资金。
第七条省级预算收入中的亏损退库和所得税退税,应当按照规定和预算安排的退库、退税指标执行。
省级预算支出中的正常经费和专项经费,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条省直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在预算执行中不得提出追加支出的要求,在制发的文件中不得有减税、免税和退税等影响财政收支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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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省级预算执行管理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执行职责第三章收入预算的执行第四章支出预算执行第五章预留资金的预算执行第六章预算变更第七章预算执行分析第八章预算执行监督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预算执行管理,硬化预算约束,推进依法理财、科学理财和民主理财,根据《河北省省级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执行是实现预算收入支出平衡和监督过程的总称,包括预算收入执行、预算支出执行、预算调整和预算执行分析与监督。
第三条预算执行坚持以下原则:(一)严格按预算执行。
要切实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按预算执行,认真贯彻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
(二)依法组织收入。
要依照国家税法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缴各项预算收入,切实做到应收尽收,不得征收过头税和乱收乱罚,确保收入预算的完成。
(三)合理调度预算支出。
严格按预算安排和项目实际执行进度,及时合理地拨付资金。
(四)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要努力增收节支,及时分析财政经济发展形势,采取有力措施,确保财政收支平衡。
(五)强化预算执行监督。
建立健全预算执行监控体系,定期分析预算执行情况,严肃财经纪律,及时解决预算执行中的问题,确保预算顺利执行。
第二章预算执行职责第四条省政府是省级预算执行的组织领导机关,负责组织省级预算的执行。
第五条省财政厅是具体组织预算执行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省级预算执行,主要任务是:(一)研究落实财税政策的措施,统一负责组织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二)制定组织预算收入和管理预算支出的制度和办法;(三)督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预算缴款单位完成预算收入任务;(四)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季度及月份用款计划,合理调度、拨付预算资金,办理预算划转手续;(五)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六)监督检查省级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七)编制政府预算调整方案,审批部门预算调整和追加(减)等事项;(八)组织和监督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按照规定实施财政集中收付;(九)按月编报、汇总预算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和财政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增收节支的建议;(十)协调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国库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六条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省财政厅批复的收入预算,及时落实到所属的基层征管单位;(二)积极组织预算收入,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将预算收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三)按照规定的标准依法征收各项预算收入,不得随意多征、减征、缓征和免征;(四)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加强对基层收入征收单位的考核和监督;(五)提出收入预算变更的建议和方案;(六)建立健全收入征收基础数据库,提高收入预算预测的准确性和收入征收的效率;(七)按月编报、汇总预算收入预算执行数字,分析预算收入执行情况,定期向省政府和省财政厅报告预算执行情况,并提出加强收入征管的建议。
第七条省级预算部门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本部门预算执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法》,确保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和监督所属单位预算执行;(二)加强预算支出管理,严格执行预算和财政制度,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三)严格按照预算规定的支出用途使用资金,监督所属各单位资金的使用,确保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四)根据预算安排,提出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并开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书;(五)执行财经法纪,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核算体系和内控制度,按照标准考核、监督,防止财经违法违纪行为;(六)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单位需要调整、追加(减)预算事项的申请;(七)负责审核或提出本部门所属单位各种预算资金拨付申请;(八)按照省财政厅要求,分析、报送部门预算收支执行情况和各项财政性资金帐户的结余情况。
第八条省财政厅内部各单位执行职责分工如下:预算处:提出省级预算调整方案、预备费动用方案和预算平衡意见;办理省级部门预算调整、追加(减)的审核批复;对拨付非省级预算部门(单位)和财政专户的资金预算审核批复;对省级财政资产负债情况提出审核意见;配合有关处室对中央专款和省对下专款提出使用意见;负责上下级往来资金的调度,办理上下级结算事项;管理财政预算总指标;负责对减收增支政策提出审核意见;预算收入退库的审核办理;负责分管部门的预算执行;配合有关处做好省级收入预算执行工作。
国库处:负责省级预算执行的协调和各种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拨付与核算;负责省级收入预算的执行,协调有关部门完成省级收入预算;审批部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专项拨款申请;管理财政性资金帐户,审批部门和单位开立财务帐户;监测和分析部门和单位财政性资金帐户余额的变动情况;负责总预算会计帐务处理;编制财政收支旬月报,分析预算执行情况;负责推行财政集中支付制度。
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管理和监督分管部门预算执行,对部门预算执行进行分析和评价,对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负责监管部门财务管理情况;监督部门财政性资金使用、财经纪律执行情况;审核部门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按计划和预算审核部门提交的拨款申请;商预算处提出中央专款和下达市补助专款的使用意见,商预算部门提出按规范办法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具体方案,并发文下达补助市专款;商预算处提出预留与中央专款配套资金使用意见,提出具体项目及使用意见;对分管部门执行中出现新增事项提出审核意见。
收费管理局:负责组织和监督政府基金、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预算外收入的收缴、入库和核算等预算执行工作;负责票款分离、罚缴分离等财政集中收缴工作;负责罚没物资处理及其资金入库工作;分析上述财政性资金收入征缴情况。
监督处:负责拟定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协调重大和专项财政监督检查活动;开展对财政支持的重点项目、大额资金效益情况的监督检查;监督预算执行过程中财政法规、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监督财政资金运行和管理过程中帐目管理、指标下达、资金拨付、资金追加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监督财政厅内各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政府采购办公室:组织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负责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受理政府采购中的投诉事项;其他与政府采购执行相关的工作。
预算编审中心:配合预算处做好预算执行过程中部门(单位)个人经费、正常公用经费预算调整的审核;负责工资发放银行化单位新增人员和新增工资项目的审核;省级财政支付中心: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银行化发放、审核及支付工作,审核办理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业务,审核支付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专项资金等。
第三章收入预算的执行第九条各收入征管机构要按照税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各种税收和其他财政性收入。
第十条各种收入要按规定及时征缴。
各种税收的交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体制规定的省级分成比例就地缴入省级国库。
各种纳入省级预算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和专项收入、政府基金必须依照相关制度依法征收,及时足额按照规定缴入省级国库。
各种预算外收入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省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标准征收和提取,并及时足额缴入由财政部门统一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
按规定设立收入过渡帐户的,要及时缴入收入过渡帐户,并按规定及时汇缴财政专户。
部门预算其他收入按规定依法组织,积极征收,真实反映收支完成情况,完成收入预算。
第十一条省级预算收入的退库,由省财政厅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
中央与省级共享收入由财政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省级与市县共享收入的退库,由省财政厅或其授权机构批准。
具体退库程序按有关规定办理。
办理预算收入退库,应当直接退给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用途使用。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退库款项。
第十二条省级预算收入组织征收部门或单位应当每月按照省财政厅规定的期限和要求,向省财政厅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预算收入计划执行情况,并附说明材料。
第十三条省国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编报预算内收入入库、解库及库款拨付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其他预算收入帐户的经办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财政厅编报预算外收入、基金等其他预算收入缴入、拨付和结存情况的日报、旬报、月报和年报。
第十四条省财政厅、预算收入组织征收部门和省国库及经办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相互之间的预算收入对帐制度,在预算执行中按月核对预算收入的收纳及资金拨付情况,保证预算收入的征收入库(专户)和库存金额准确无误。
第四章支出预算执行第十五条省级预算支出拨款遵循下列原则:(一)按照预算拨款,即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不得办理无预算、无项目、无用款计划、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不得擅自改变支出用途;(二)按照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款,即根据用款单位的申请,按照用款单位的预算级次和审定的用款计划,按期核拨,不得越级办理预算拨款;(三)按照进度拨款,即根据各用款单位的实际用款进度和国库库款及专户资金情况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预算年度开始后,省级当年预算草案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省财政厅可以参照待批的省级支出预算拨付部门正常运转必需的人员经费、正常公用经费等资金。
对于急需的专项支出,可以通过预拨程序拨付资金。
预算经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七条预算拨款审核。
预算拨款审核是指在拨款过程中对每笔拨款的时间、内容、金额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的审核。
省财政厅内部机构对财政性资金拨款审核的分工如下:国库处负责省本级所有财政性资金拨款的审核;部门预算主管处负责省级预算中已确定具体项目的专项资金拨款的审核;财政支付中心负责集中支付部分财政性资金拨付的审核;监督处负责对这些审核过程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拨付方式。
省级财政性资金拨付方式有以下几种:人员工资拨付方式分为两类:实行工资发放银行化的部门,直接拨付承办银行,由承办银行划拨到个人工资帐户;未实行工资发放银行化的部门,直接拨付到部门,由部门按照预算分解落实到所属单位。
正常公用经费。
授权支付部分拨付到各部门,由部门按照预算分解落实到所属单位。
财政直接支付部分由支付中心直接拨付给商品或劳务供应者。
公用专项经费和经济建设及事业发展专项支出的拨款方式分为两类:财政集中支付(包括政府采购项目拨款);未列入政府采购和集中支付范围的直接拨付部门,授权部门、单位具体支付。
第十九条拨款程序。
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拨款程序如下:个人和正常公用经费,由省财政厅国库处根据部门预算按月均衡拨款。
预算内资金安排的,于每月25日前拨付下月经费;由基金、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根据入库(专户)情况,于每月初拨付当月经费。
实行工资发放银行化的单位,人员工资(包括离退休费)由省财政厅通过代发银行将工资直接划拨到个人工资储蓄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