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沪建交[2013]1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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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技术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施工技术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新建全装修住宅建 设管理的通知》沪建建材[2016]688号
2017年1月1日 外环线内100%50%;奉贤、金山、崇明30%;公租房100%
上海建工 二建集团
1.1 政策形势 政策介绍——上海市
奖励政策
执行日期
主要内容
规划奖励: 《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 见的通知》沪府办[2013]52号
预制装配式结构概述与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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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建工 二建集团
1.1 政策形势
装配式建筑政策介绍
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建设交通委等《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 关于《上海市绿色建筑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沪府办〔2014〕32号) 《关于进一步强化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力度提升建筑性能的若干规定》沪府管联[2015]417号 《关于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实施装配式建设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建建材[2016]1号 关于《上海市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和装配率计算细则(试行)的通知》沪建建材[2016]601号
2013年8月15日 (有效期至:2016 年12月31日)
主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住宅项目,预制外墙或 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 装配式住宅±0.00以上计容建筑面积的3%
规划奖励: 《关于推进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沪建管联[2014]901号
2015年1月1日
外墙采用夹心保温墙体的,其预制夹心保温墙体面 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其建筑面积不应超过总建筑 面积的3%
预制剪力墙螺栓连接技术具有连接质量可靠、操作便捷、成本低廉等优点;该连 接技术在连接部位形成柔性节点,经第三方实验验证,柔性节点的建筑物具有较刚性 节点的建筑物更优的抗震性能。

沪建交[2013]1243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沪建交[2013]1243号--《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初,各区(县)结合所辖区域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以及重点发展区域推进情况等,编制本区(县)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并提供给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结合各区(县)的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政府。

第二条(土地供应意见征询)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房管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保障房住房比例、配建保障房方式、配套条件等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业、办公等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建设管理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要求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房,由房管部门在项目认定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房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由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认定)对于采用除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外的其他结构体系的装配式住宅项目以及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的认定,需经过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

建筑产业化(装配式建筑)简介.

建筑产业化(装配式建筑)简介.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七部门关于“十二五”期间
本市加快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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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沪建交联[2011]286号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鼓励装配整体式住宅项目建设的暂《上海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的通知》
一、概述产业升级目的:品质提高转变农民工为产业工人,易管理高质量构件,高精度装配,提高整体品质转变城市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低资源消耗有效降低水、木材、水泥、电及辅助材料消耗低环境影响极大减少粉尘、噪音、污水、有害气体及建筑垃圾等4
一、概述建筑产业化体系建筑产业化的核心是建筑生产工业化◆建筑设计标准化◆构件生产工厂化◆现场施工装配化◆部品部件系列化◆土建装修一体化◆组织管理信息化目前建筑产业化可狭义理解为装配式建筑5当前实施重点
20沈阳市人民政府
21江苏新城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2中南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3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
24上海城建(集团公司
25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6大连花园口经济区
27威海丰荟集团有限公司
28江苏龙信建设集团
29合肥鹏远住宅工业有限公司
30济南市人民政府
31博洛尼旗舰装饰装修工程(北京有限公司
第五条:“……对未明确实施而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的,……项目预制外墙或叠合
外墙的预制部分可不计入建筑面积,但不超过装配式住宅±0.00以上地面计容建筑面积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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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沪建交联〔2013〕1243号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七构建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装配式住宅项目预售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装配式住宅项目预售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装配式住宅项目预售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装配式住宅项目预售许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浦东新区住宅发展和保障中心、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建设和环境保护办公室、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力度提升建筑性能的若干规定》(沪建管联〔2015〕417号)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装配式住宅发展,现将有关装配式住宅核发预售许可证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装配式商品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装配式住宅单体上部结构开工、预制构件开始施工安装后,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出具实施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见附件1、2),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建设项目报建表;(二)施工图审查备案证书;(三)规划总平面图(并标记申请装配式住宅证明的楼幢)。

以上材料无法确定装配式住宅范围的,还应提交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该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的确认意见。

二、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对,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核查,对申请项目的预制构件施工安装情况进行拍照取证。

经核实,新建商品住房项目确已实施装配式建筑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单》(见附件3)。

三、各区县房屋测绘部门凭项目出让合同、施工许可证、《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单》等材料,对装配式住宅项目形象进度出具鉴证报告。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装配式商品住房预售前,应当持《装配式住宅项目证明单》先向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网上用户认证。

上海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关于印发《<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各区(县)规划国土资源局,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区(县)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特制订《<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初,各区(县)结合所辖区域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以及重点发展区域推进情况等,编制本区(县)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并提供给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结合各区(县)的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政府。

第二条(土地供应意见征询)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房管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保障房住房比例、配建保障房方式、配套条件等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业、办公等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建设管理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要求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京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22〕1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提升建造水平和建筑品质,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推动装配式建筑向绿色化、低碳化、智能化方向迈进,切实提高以装配式建筑为代表的新型建筑工业化水平,加快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实现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5%,基本建成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为主要特征的现代建筑产业体系;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设计、施工、部品部件生产企业提升创新发展水平,培育一批具有智能建造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以及与之相适应的专业化高水平技能队伍。

(三)实施范围1.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地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其中单体地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建筑。

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和安置房,下同)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2.通过招拍挂文件等方式设定相关要求,商品房开发项目、新建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项目、工业用地上的新建厂房和仓库应采用装配式建筑。

上海推进_装配式_建筑发展

上海推进_装配式_建筑发展

2013年第11期10月15日,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院)举办了简单而隆重的第一原创工作室、第二原创工作室和城市文化建筑设计研究中心揭牌仪式。

上海市建筑学会理事长吴之光、上海市勘察设计行业协会秘书长邢国伟、现代设计集团董事长秦云、总裁张桦、中国工程院院士魏敦山等出席了揭牌仪式。

“建筑创作、技术进步、设计质量”是上海院一直以来坚持的立院之本。

唐玉恩大师也曾说过,“建筑创作不论大小,关键要出精品”。

这是上海院老一代建筑师们始终坚持和秉承的创作理念和文化,在这种理念和文化的引领下,上海院一代代建筑师在过去60年的发展历程中创作了许多精美的建筑作品,从早期的上海博物馆、上海图书馆、上海体育场、上海虹口足球场,到近期的上海光源工程、上海市公共卫生中心,再到近年的常州现代传媒中心、山西省图书馆、沈阳文化艺术中心,等等。

在新的发展时期,如何继往开来,出更多的精品,在建筑原创上取得更好成绩,上海院在搭建创作平台、完善创作机制、营造创作氛围上不断进取。

为此,在现有方案创作所的基础上,上海院决定成立致力于价值链前端、高端的原创工作室,与方案创作所共同组成公司层面创作中心,形成高端方案创作平台。

原创工作室由全院精选出的具有创作精神和实力的团队组成,并由院级副总师领衔。

随着十八大报告关于“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目标”的提出,以及国家城市化建设进程的加快,城市历史街区改造、历史建筑保护、文化设施建设等都将得到快速发展。

在此背景下,上海院结合自身专业特长和团队专业优势,成立以唐玉恩大师为团队技术核心(下转第79页)上海院组建原创工作室和城市文化建筑设计中心行业信息▲2013年第11期总第201期“装配式建筑”是指采用预制构件或部件,在施工现场装配而成的居住建筑和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

本市装配式住宅鼓励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其建筑单体预制装配率应不低于装配式住宅预制装配率,建筑外墙、梁柱、楼板等混凝土主要构件宜采用预制方式。

上海装配式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要点解析

上海装配式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要点解析

上海装配式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要点解析来源:上海住建委(沪建建材〔2016〕1 号)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进本市保障性住房实施装配式建设若干事项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市政府相关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做好本市保障性住房装配式建设工作,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本市保障性住房应积极推进装配式建设,落实《关于进一步强化绿色建筑发展推进力度提升建筑性能的若干规定》(沪建管联〔2015〕417 号)等文件要求,并根据项目特点,采用符合地方规范、适用性强的成熟装配式住宅技术体系。

2、2016 年起结合当年度保障性住房新开工项目建设计划,确定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项目实施装配式建设。

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市政府相关管委会应会同规划土地部门在土地供应环节建立保障性住房实施装配式建设的项目落实机制,明确具体实施要求。

3、实施装配式建设的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装配式保障性住房),应符合《本市装配式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要点》(见附件),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在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和工程建设过程管理中的监管,确保装配式保障性住房建设质量。

4、本市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项目应合理控制建设成本。

对因实施装配式住宅而增加的建设成本,依据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2015 年上半年本市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高层)造价指标,预制率30%至40%(不含40%)的,计入成本为200元/㎡(采用夹心保温的,计入成本为300元/㎡);预制率 40%及以上的,计入成本为 250 元/㎡(采用夹心保温的,计入成本为 350 元/㎡),以上面积均为建筑面积。

今后,上述补贴成本将依据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关于本市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造价指标等动态情况,做相应调整。

5、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推进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提供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预制构件进行质量抽查,形成质量好、信誉高的装配式保障性住房预制构件生产企业名单,严把装配式保障性住房构件质量关。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9.07•【字号】洪府发〔2021〕17号•【施行日期】2021.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湾里管理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金融办,市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房管局,市工信局,市城管局,市人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统计局,市大数据局,市投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重点办,市公安局交管局,南昌市政公用投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南昌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南昌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2021年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9月7日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动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为推动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促进传统建造方式向现代工业化建造方式转变,大力推行绿色、智能、装配式建造,根据《住建部等9部委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若干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和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全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大装配式建筑产业支持力度,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链长制为抓手,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加快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带动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在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中彰显省会担当,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南昌智造”品牌,为全市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初,各区(县)结合所辖区域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以及重点发展区域推进情况等,编制本区(县)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并提供给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结合各区(县)的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政府。

第二条(土地供应意见征询)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房管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保障房住房比例、配建保障房方式、配套条件等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业、办公等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建设管理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要求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房,由房管部门在项目认定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房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由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认定)对于采用除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外的其他结构体系的装配式住宅项目以及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的认定,需经过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

答疑纪要-上海土地场

答疑纪要-上海土地场

答疑纪要地块名称:杨浦区平凉街道18街坊地块地块公告号:201405801问题解答:第一部分:关于出让人方面的问题解答答疑人及单位:上海市杨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问题一:请提供通北路以东及霍山路以北已有详规的地块的用地性质、规划指标及拟出让时间。

解答:该地块为规划保留地块,不出让。

问题二:请提供惠民路以南、辽阳路以西未出详规的地块规划意向。

解答:根据《杨浦区平凉社区(C090101、C090102、C090103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沪府规[2013]194号),13街坊开发地块规划情况如下:商业办公用地面积9164平方米,容积率3.0,高度80米。

三类住宅组团用地面积23756平方米,容积率2.3,高度60米。

问题三:地块周边道路拓宽改造(包括通北路)由谁负责实施并承担相关费用?何时能拓宽建成?解答:该地块周边市政道路目前没有拓宽计划。

问题四:地块西侧通北路(惠民路以南段)与控规不符,未来是否按照控规进行建设?解答:未来将按照《杨浦区平凉社区(C090101、C090102、C090103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沪府规[2013]194号)规划红线实施道路。

问题五:东侧通北路界线和宽度不明确,能否提供四至规划道路的宽度和边界?解答:规划红线宽度:霍山路15.2米;辽阳路16米;惠民路15.2米;通北路24米。

边界详见出让文件所附《杨浦区平凉社区(C090101、C090102、C090103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01A3、01A6、01B1、01B2、01B3、01B4街坊)》图则。

问题六:周边道路是否有拓宽计划?解答:同问题三。

问题七:地铁南面正在拆迁的居民未来规划为何种性质用地?何时推出市场挂牌交易?解答:沿长阳路轨交12号线南面的22、23街坊地块已拆平并出让。

问题八:地块原来为厂房,是否有地下基础?是否由政府移除?解答:地下部分以受让人实际勘察为准,若有,按出让须知第三条第10款的规定执行。

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

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

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X发(20XX)X号)和《住房城乡建设等十二部门关于大力推广装配式建筑促进我区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指导意见》(X建管(20XX)X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X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以下简称“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包括试点城市、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O试点城市是指在装配式建筑发展过程中,具有较好的产业基础,并在装配式建筑发展目标、支持政策、技术标准、项目实施、发展机制等方面能够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的城市。

示范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技术体系成熟先进,研发创新能力较强,能够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

示范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规定,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施工技术先进,具有一定规模或普遍性推广价值,能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第三条示范基地分为集成应用、部品部件生产和装配式低层房屋生产三大类。

(一)集成应用类。

以研究开发、推广应用符合装配式建筑建造理念的建筑结构体系、部品部件体系及先进技术、成果为主要业务的科研院所、设计、开发、施工、项目管理、技术咨询、数字建设、智能设备研发等单位。

(二)部品部件生产类。

以生产预制混凝土部件、钢结构部件、建筑部品部件以及成型钢筋加工配送等为主要业务,具有较强的生产能力、较大的供应规模,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产品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生产企业。

(三)装配式低层房屋生产类。

以推广应用成熟的装配式低层房屋成套体系为主要业务,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设计能力、生产能力和丰富的安装经验,具有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装配式低层房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企业。

“搭积木”式预制装配方法将成新宠 脚手架将被淘汰

“搭积木”式预制装配方法将成新宠 脚手架将被淘汰

预制装配式超高层2013年8月,上海市政府出台《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区县政府应在本区域住宅供地面积总量中不少于20%的装配式住宅,2014年不少于25%,2015年不少于30%。

2015年,上海进一步提高要求,各区县政府在本区域住宅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的装配式建筑的面积比例,2015年提高到50%,2016年外环线以内符合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

根据2015年12月出版的《上海市建筑业行业发展报告》,预计当年上海全市预制装配建筑落实量将达到500万至600万平方米。

2012年8月6日,上海浦江镇,浦江PC保障房项目建设工地,工人正在吊装PC结构房屋预制板。

减少PM2.5浦东周康航预制装配高层建筑项目,总建筑面积达5.9万平方米,由6栋高层住宅楼、1栋社区服务用房及1个独立地下汽车库组成。

3栋为18层住宅楼、1栋为17层住宅楼、1栋为14层住宅楼和1栋为13层住宅楼。

在施工现场,与以往常见的建筑工地最明显的不同是,6栋高层外没有密密麻麻麻的脚手架围护,工地内几乎都是水泥地,墙体、楼板、楼梯等各种建筑构件码放整齐,即便一阵风刮过,也不见尘土飞扬。

就在当日中午,上海空气质量指数一度达到了230的重度污染级别,其中首要污染物PM2.5最高时达到了180微克/立方米,从卢浦大桥往远处眺望,浦江两岸笼罩在一片灰霾中,上海也再次启动今冬空气污染临时管控措施:在外环线以内等区域暂停建筑构件破拆、房屋拆除、土石方工程、道路开挖、路面铣刨加罩等作业,暂停夜间施工许可审批,暂停渣土运输;相关工业企业启动临时减排计划。

工地扬尘是造成空气污染的源头之一,徐征表示,现场做变成了工厂做,工地的噪音、粉尘大量减少,“这对于减少PM2.5也是个重大贡献。

而更重要的是,传统建筑行业是劳动密集型的,实施预制装配后,现在劳务工减少了,产业工人增加了,农民工转型为产业工人,这对建筑业的变化和能级提升来说非常重要。

了解全国各地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保障衡宇平安质量

了解全国各地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保障衡宇平安质量

了解全国各地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保障衡宇平安质量目前全国已有30 多个省市出台了装配式建筑专门的指导意见和相关配套方法,很多地址更是对装配式建筑的进展提出了明确要求。

越多越多的市场主体开始加入到装配式建筑的建设大军中。

在各方一起推动下,2021 年全国新动工的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3500 万平方米—4500 万平方米,近3 年新建预制构件厂数量达到100 个左右。

上海市装配式保障房推行总承包招标: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治理总站和上海市住宅建设进展中心联合下发通知,要求上海市装配式保障房项目宜采纳设计(勘探)、施工、构件采购工程总承包招标。

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 万:对总建筑面积达到3 万平方米以上,且预制装配率达到45%及以上的装配式住宅项目,每平方米补助100 元,单个项目最高补助1000 万元;对志愿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给予不超过3%的容积率奖励;装配式建筑外墙采纳预制夹心保温墙体的,给予不超过3%的容积率奖励。

以土地源头实行“两个强制比率”:2021 年在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很多于50%;2016年外环线之内符合条件的新建民用建筑全数采纳装配式建筑,外环线之外超过50%;2017年起外环之外在50%基础上逐年增加。

2021 年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30%,2016 年起不低于40%。

浙江省目前,浙江全省已有杭州、宁波、绍兴、金华、舟山、台州、丽水等地制定出台了相应政策文件。

“1010 工程”示范基地:绍兴市被住房城乡建设部列为“全国建筑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和“国家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城市”。

大力推动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创建,目前已有7 个基地获批国家住宅产业化基地。

住宅全装修:2016 年5 月1 日起,《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将正式实施。

到2020年末,浙江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将大体实现全装修,也确实是说毛坯房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宁波装配式建筑占比将达30%:从2021 年开始,宁波市接踵出台了《关于加速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假设干意见》和《关于加速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项目建设的实施意见(试行)》,打算到2020 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将达30%。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6.08•【字号】大政办发〔2018〕72号•【施行日期】2018.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办发〔2018〕72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建科〔2017〕7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7〕93号),加快推进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对标上海、推进东北新一轮振兴为契机,以推进建筑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为抓手,奋力开拓大连“两先区”建设新征程。

(二)基本原则。

——市场主导、政府推动。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规划推进和政策支持作用,形成有利的体制机制和市场环境,促进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协同配合,有序发展装配式建筑。

——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坚持全区域推进,根据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产业技术条件,装配式建筑按照核心区、重点区、积极发展区三个区域推进。

核心区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高新区;重点区为旅顺口区、金普新区;积极发展区为普兰店区、长兴岛经济区、花园口经济区、瓦房店市、庄河市、长海县。

——加强监管、保证质量。

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全过程监管,加强对预制构件生产环节涉及的建筑原材料、建筑构配件、成品构件和装配式建筑施工安装质量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14•【字号】岳政办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岳政办发〔2017〕2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有关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主要目标(一)扩大装配式建筑覆盖面。

加快推进装配式混凝土(PC)结构、钢结构、现代木结构建筑的应用,到2020年,市主城区(含岳阳楼区、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下同)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其他县市区达到15%以上。

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单体建筑,其装配率不低于30%。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二)扩大装配式建筑应用范围。

市主城区下列项目应当采用装配式建筑:政府投资建设的新建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科研、养老院、办公、酒店、综合楼、工业厂房等建筑;社会资本投资的适合采用装配式建筑的工程项目;适合于工厂预制的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广场、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的辅助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工程。

(责任单位:相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三)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到2018年底,全市实现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储运、施工、装修、验收全过程的信息化动态监控,建立装配式建筑安全质量跟踪追溯体系。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4.04.09•【字号】闵府办发[2014]23号•【施行日期】2014.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闵府办发[2014]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建设交通委等六部门制定的《关于本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4年4月9日关于本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切实转变城市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根据《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完善工作机制成立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建设交通委、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行政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土地局、区公共服务局等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建设交通委,负责编制区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落实;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部署任务、总结工作,切实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二、明晰工作目标在本区域住宅供地面积总量中,2014年落实建筑面积不少于25%的装配式住宅,2015年不少于30%。

上述住宅供地面积,暂不包括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区属动迁安置房建设用地。

商业、办公供地面积总量中,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公共建筑的面积落实比例,参照装配式住宅执行。

三、明确职责分工(一)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初,由区规划土地局编制供地计划经区政府同意后,将商品房和商办地块出让计划分别抄送区建设交通委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上海推广装配式建筑 最高项目补贴1000万元

上海推广装配式建筑 最高项目补贴1000万元

上海推广装配式建筑最高项目补贴1000万元【360建筑网行业资讯】装配式建筑是指用预制的构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

这种建筑的优点是建造速度快,受气候条件制约小,节约劳动力并可提高建筑质量。

如今,在上海正在大力推广这种新型建筑方式,360建筑网带大家了解一下上海是如何在政策上支持装配式建造技术的。

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据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消息,2014年该市装配式建筑落实量达到312万平方米,较2013年翻了一番;2015年落实装配式建筑达610万平方米,全市累计落实装配式建筑总量已超过1000万平方米。

从今年起,在上海市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新建建筑项目,原则上全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

装配式项目成倍增长近年来,上海以科技创新为动力,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副主任裴晓介绍说,2010年之前是试点探索期,万科新里程成为较早的装配式住宅项目;2011年至2013年是试点推进期,技术积累取得突破,住宅产业化水平稳步提高;2014年到2015年进入面上推广期,覆盖范围由住宅建筑普及至公共建筑领域,装配式项目成倍增长。

在上海建工投资建设的该市最大规模拼装房项目浦东新区周康航大型居住社区,其13层高的三号楼日前已率先封顶,预制装配率达30%以上。

该项目共有六栋住宅楼,最高的有18层,总建筑面积近6万平方米;建筑的公共区域、电梯厅、走道及户内阳台、厨房、卫生间区域均采用预制叠合结构,楼梯段采用全预制结构,尤其是将外墙保温材料与预制板合二为一,有效提高了外墙面的防水、防潮、保温和装饰功效。

政策补贴激发市场热情奖励补贴激发市场热情在坚持政策引导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引和逼结合,着力抓好项目落地,打开了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新局面。

2014年,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五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推进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两个强制比率的发展目标:2015年在供地面积总量中落实装配式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不少于50%,单体预制装配率不低于30%,2016年起不低于40%。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24•【字号】沪建建材〔2018〕217号•【施行日期】201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工作的通知沪建建材〔2018〕21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发挥上海市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作用,做好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培育,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上海市装配式建筑2016-2020年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市开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示范工作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本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的综合管理工作。

上海市建设协会(以下简称市建设协会)负责本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培育、受理、评审、日常管理等实施工作。

二、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应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申报单位为基地的建设和运营单位。

(一)申报条件1、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

产业基地基础条件良好;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综合实力强;相关业绩行业领先;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明确合理;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具有一定的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近三年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及各类质量事故;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专项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专项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专项大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工程质量监督【发文字号】沪建质安[2017]68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7.26【实施日期】2017.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专项大检查的通知(沪建质安〔2017〕683号)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 号)文件规定,规范装配式建筑施工管理,现定于7月下旬至8月中旬,开展全市装配式建筑施工安全质量专项大检查,具体工作安排如下:一、检查目标通过检查,督促企业落实装配式建筑安全质量管理规定,提升装配式建筑质量,消除安全隐患,推进本市装配式建筑健康有序发展。

二、检查内容重点检查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施工质量和安全、预制构件生产质量等内容。

(一)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重点检查内容。

1、装配式建筑单体预制率、装配率落实情况;2、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法律法规;3、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深度要求;4、重大设计变更是否送审。

(二)施工质量和安全重点检查内容(详见附表1)。

(三)预制构件质量重点检查内容。

1、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备案证、预制构件质量保证书(出厂合格证);2、灌浆套筒进厂(场)外观质量、标识、尺寸偏差检验报告;3、钢筋套筒灌浆连接接头工艺、型检、抗拉强度检验报告等质量控制资料;4、其它检查内容(详见附表2)。

三、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装配式建筑设计质量检查工作,由市设计文件审查中心负责实施;预制构件生产质量检查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负责实施。

施工质量和安全检查方式采取区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普查、市级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抽查的方式,具体分为两个阶段进行:(一)区级普查阶段:8月上旬到8月下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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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
沪建交[2013]1243号
为贯彻实施《关于本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意见》(沪府办[2013]52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每年年初,各区(县)结合所辖区域当年土地供应计划的编制、面积落实比例要求以及重点发展区域推进情况等,编制本区(县)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并提供给市建设交通委和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结合各区(县)的装配式建筑年度实施计划方案编制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同意后下达给各区(县)政府。

第二条(土地供应意见征询)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品住宅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房管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保障房住房比例、配建保障房方式、配套条件等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商业、办公等项目在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由规划土地部门组织前期出让征询,建设管理部门在反馈征询意见时,除原有的要求内容外,还应将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反馈规划土
地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在编制出让文件时应当注明,并在土地出让合同的特别约定中增设这一内容,明确由受让人按照执行。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共有产权房、公共租赁房,由房管部门在项目认定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房管部门的认定文件。

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由发展改革部门在立项文件中明确是否实施装配式建筑的意见,用地单位在向规划土地部门申请办理划拨用地批文时,必须提交发展改革部门的立项文件。

第三条(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认定)对于采用除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外的其他结构体系的装配式住宅项目以及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的认定,需经过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

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需经过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评审。

第四条(规划方案审批)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房管部门应根据本市建筑工业化专家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出具审核意见,规划土地部门在审批项目规划方案、核定建筑面积时,应依据上述审核意见,核定的建筑面积应扣除按规定可不计入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表示为在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
×××平方米)”字样。

第五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设计文件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或超规范的结构体系等,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和本市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市建设交通委科技委组织专家评审,出具评审意见,审查机构依据评审意见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审查机构核定的建筑面积应扣除按规定可不计入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并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表示为在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平方米)”字样。

第六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鼓励具有实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或联合体参与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

本市的装配式建筑项目,可采用设计、施工、采购一体化(EPC)总承包模式等多种一体化招标模式。

采用一体化招标模式的,可参照本市相关规定予以执行。

装配式建筑项目总体设计文件征询通过或初步设计批复后,建设单位可开展施工和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编制、公告等招标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对土地出让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实施装配式建筑,但项目建设单位采用装配整体式混凝土结构体系建造且申请享受建筑面积奖励政策的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中应按幢注明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预
制部分的面积,规划国土部门参照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核定的建筑面积,应扣除按规定可不计入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并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

表示为在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平方米)”字样。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所附项目表中的装配整体式住宅按幢对不计入的面积予以备注说明,在按幢核定的建筑面积后加上“(不包含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预制外墙或叠合外墙的预制部分面积×××平方米)”字样。

第八条(预制构件管理)预制构件生产单位应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技术标准、图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生产,并提供构件质量证明文件。

预制构件应具有生产企业名称、制作日期、品种、规格、编号等信息的出厂标识。

出厂标识应设置在便于现场识别的部位。

第九条(主要参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涉及预制装配率变化的,需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图。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政府批文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计文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的结构体系、预制装配率、预制构件品种和规格、主要结构构件的连接方式、质量和安全的保障措施等,做好现场服务,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形成设计专篇。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的特点,制定专项施工方案,按照经审查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经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做
好有关质量安全培训工作。

施工单位结合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的深化设计,需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后方可用于施工。

监理单位应当结合装配式建筑的特点,编制有针对性的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加强对预制构件的检查,在监理合同中明确实施驻厂监理的内容,并按照规定做好装配式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工作。

在装配式建筑项目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格式参照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中,设计单位应当注明工程预制装配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单位应当注明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要求,监理单位应当注明装配式结构子分部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

第十条(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装配式建筑项目的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督方案,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监督人员应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形成书面的监督记录。

第十一条(预售和交付管理)加强装配式建筑涉及住宅项目的预售和交付管理。

装配式建筑涉及的住宅项目,开发企业应在住宅销售方案中明确装配式住宅内容。

区(县)房管部门应当在住宅预售许可和销售方案审核时加强监管。

装配式建筑涉及的住宅项目在交付使用前,区(县)房管部门应加强监督和检查。

第十二条(规划验收和土地核验)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规划验收
和土地核验时,应当向规划土地部门提供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表。

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实施预制外墙的,对按规定不计入建筑面积的部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其补缴该部分土地出让金。

第十三条(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申请)符合本市建筑节能项目专项扶持办法有关规定的装配式建筑,可申请建筑节能专项扶持资金。

符合要求的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优先纳入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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