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装箱堆场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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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

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29•【字号】沪交行规〔2022〕2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港口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交行规〔2022〕2 号各有关单位:《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22年1月29日第3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止。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上海港口经营管理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章经营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港口经营行为,维护港口经营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升上海国际航运中心能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上海港口条例》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上海港口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港从事港口经营及相关活动。

港口经营业务主要包括下列各项:(一)为船舶提供码头、过驳锚地、浮筒等设施;(二)为旅客提供候船和上下船舶设施和服务;(三)从事货物装卸(含过驳)、仓储、港区内驳运;(四)为船舶进出港、靠离码头、移泊提供顶推、拖带等服务。

第三条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负责上海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执法、管理机构根据职能具体负责本市海港港区和市管内河港区的港口经营日常监督管理,并对各区的港口经营日常监督管理予以指导。

各有关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经授权的相关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河港区的港口经营行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执法、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港口经营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四条在上海港口范围内从事港口经营业务,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港口经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经营条件,并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

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

附件一:上海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收费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以下简称港外堆场)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统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按照《上海市定价目录》的规定,特制订本收费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境内从事国际集装箱堆场业务(除上海港港区外)的收费,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除另有规定外,港外堆场作业服务的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经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在规定的收费标准内实行下浮。

第四条计费单位和办法(一)集装箱以箱为计费单位。

(二)货物的计费吨分重量吨(W)和体积吨(M)。

重量吨为货物毛重,以1000千克为1计费吨;体积吨为货物“满尺丈量”的体积,以1立方米为1计费吨。

计费单位为“W/M”的货物,按货物的重量吨和体积吨择大计算。

(三)每一提单或装货单每项货物的重量或体积,起码以1计费吨计算,超过1计费吨的尾数按0.01计费吨进整。

同一等级的货物相加进整。

(四)以日为计费单位的,除另有规定外,按日历日计,不满一日按一日计;以小时为计费单位的,不满一小时按一小时计。

(五)每一计费单的尾数不足1.00元的进整至元,起码收费额为10元。

(六)货方应准确提供笨重、危险、超限货物的明细资料。

无明细资料的,作业服务均按该提单或装货单货物中最高费率计收费用。

凡提单、装货单未列明集装箱内货物重量或体积的,在计收相关费用时按20英尺集装箱折算25立方米、40英尺集装箱折算55立方米、45英尺集装箱折算62立方米计算。

第五条集装箱拆、装箱作业收费实行包干。

除另有规定外,拆、装箱作业应实行委托,并由委托方支付拆、装箱包干费用。

(一)拆、装箱包干作业包括:1、拆箱:拆除箱内货物的一般加固,将货物从箱内取出归垛,然后送到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码货堆垛),编制单证及对空箱进行一般清扫。

拆箱货物进入库场后再装车,可另行计收货物出仓费用。

2、装箱:将货物从货方汽车上(不包括汽车上的拆垛)卸到仓库归垛,然后装箱并对箱内货物进行一般加固并编制单证。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评价及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评价及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评价及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3.21•【字号】•【施行日期】2020.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评价及防治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上海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执法总队,各区交通管理部门,各有关码头堆场企业:为加强本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码头堆场实际,现将《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评价及防治技术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一日上海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评价及防治技术指南(试行)一、编制目的为加强本市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码头堆场实际,编制本指南。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指导本市易扬尘码头堆场规范开展扬尘污染防治改造措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管理等工作。

码头堆场的扬尘污染防治除执行本指南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本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

三、码头堆场管理制度要求(一)码头堆场经营企业应建立码头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及公示制度,每季度开展一次码头堆场扬尘防治情况自查,在出入口将码头堆场概况、扬尘污染防治措施、非道路移动机械清单、码头堆场各方责任单位名称及现场负责人姓名、本企业所在地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投诉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

(二)码头堆场经营企业应结合码头堆场特点和作业环境要求,编制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明确扬尘控制目标、防治部位、防治措施。

(三)码头堆场经营企业应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台账,对码头装卸点喷淋(喷雾)、散货堆场定期喷淋(喷雾)、车辆口出冲洗等作业进行记录。

【物流运输】集装箱堆存保管标准

【物流运输】集装箱堆存保管标准

1 目的1.1 为了规范集装箱码头的集装箱堆存保管操作,保证集装箱在堆场的堆存安全。

同时通过利用计算机操作系统对堆场实行有效地管理,从而进一步提高码头堆场的利用率和装卸船效率,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2.1 本标准规定了集装箱堆存、保管和有关技术文件处理所依据的标准。

2.2 本标准适用于中国港口协会集装箱分会的全体成员3 集装箱码头堆场应具备的条件3.1 集装箱码头堆场的地面必须平整和能承受所堆空箱或重箱的压力,有良好的排水条件、必要的消防设施、足够的照明设施和通道,并具备必要监控及通迅设备。

3.2 外贸集装箱码头应符合码头保安计划监管要求。

3.3 集装箱码头堆场应有足够的集装箱专用机械设备。

3.4 集装箱码头堆场应有足够的专业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

3.5 集装箱码头堆场应有相配套的计算机操作管理系统。

3.6 集装箱码头堆场应有专门堆存特种箱的场地。

4 码头堆场管理的主要职责4.1 码头堆场管理的主要职责:堆场作业计划的安排和管理、进口卸船场地管理、出口装船场地管理、移箱管理、空箱管理和码头堆场内集装箱的有关箱务管理等等。

5 堆场的堆存保管标准及要求5.1 堆场基础知识5.1.1 堆场位置标识5.1.1.1 箱区:又称段位,在集装箱堆场上,按照集装箱相应的标准尺度画成有规则的用以指示堆放集装箱的格状位置,并在箱贝位上编写号码。

5.1.1.2 贝位:又称间位,集装箱在专用堆场上的纵列位置。

由堆场的东面至西面(或由西面至东面),单号为:01、03、05……,双号:02、04、06……。

5.1.1.3 列位:又称行位,集装箱在专用堆场上的横排位置。

编号的标准方法是从堆场的南面至北面依此标明:01、02、03……。

5.1.1.4 层位:集装箱在专用堆场上的横排位置。

编号的标准方法是从堆场的下层至上层依此标明:01、02、03……。

5.1.2 当前箱位标识5.1.2.1 标准箱位:数字(字母)+字母(数字) 数字数字;如:4A 02 01 01;5.1.2.2 箱区(段位):数字+字母或字母+数字;如:2A、5B或C5;5.1.2.3 箱贝位(间位):数字;连续自然数表示20’;连续偶数表示40’;如:28、33;5.1.2.4 列位(行位):数字;如:01 ,02 、03;5.1.2.5 层位:数字;如:01 、02、03;5.1.2.6 层高:使用不同机械作业的场地其堆存的层高限制不同,堆高机场地限高8层以内;龙门吊场地限高6层以内;正面吊场地限高4层以内。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及其他机构•【公布日期】2013.08.20•【字号】宝府办[2013]110号•【施行日期】2013.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经委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实施方案的通知(宝府办〔2013〕110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委、办、局:区经委制订的《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2013年8月20日关于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上海规划产业区块外产业结构调整转型的指导意见》(沪府办发〔2011〕51号)和市规划国土管理局《关于增设研发总部类用地相关工作的试点意见》(沪规土资地〔2013〕153号)文件精神,按照区第六次党代会提出的“两区一体化”总目标和“五个好”总体要求,积极落实2012年12月10日区委中心组(扩大)学习会提出的“加快集装箱及各类堆场调整转型”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加快轨道交通沿线服务业发展,切实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建设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的现代化滨江新城,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集装箱及各类堆场现状2006年以来,按照市委、市政府“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总体要求,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成效明显。

通过开展“五老”改造、高能耗、高污染企业关停、危化企业调整等重点领域调整,调整淘汰“三高一低”行业企业近500家,腾出土地约8000亩,建成和在建的现代服务业载体建筑面积约300万平方米,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明显改善,产城融合发展趋势显现。

虽然近几年的产业结构调整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但是我区产业结构调整的任务依然繁重,特别是区域内存在着量大面广的集装箱及各类堆场。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等关于推进上海口岸出口集装箱电子装箱单运作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等关于推进上海口岸出口集装箱电子装箱单运作的通知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等关于推进上海口岸出口集装箱电子装箱单运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口岸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公布日期】2004.12.15•【字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口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关于推进上海口岸出口集装箱电子装箱单运作的通知上海口岸各出口集装箱装箱单使用单位:出口集装箱装箱单是记载出口货物信息的重要单证之一,其填制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上海出口集装箱电子装箱单的运作和外贸出口货物进港、装船、运输的效率。

为进一步推进电子装箱单在上海口岸的运作,实施上海口岸“大通关工程”,自2005年3月1日起,上海口岸将实施出口重箱装箱单由原来以纸质数据为准改为以电子数据为准的运作模式。

为此,提出以下实施意见:1、成立以上海市港口管理局为组长单位,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口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上海国际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航运交易所、上海亿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为成员单位的上海港航EDI推进联席会议,具体负责协调、推进上海港航EDI工作。

2、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将印发《出口重箱纸质装箱单填制规范》,于2005年1月1日执行。

3、上海港航EDI推进联席会议将对货代、堆场、陆上运输公司等单位用电子发送的信息质量实施绩效考核,从源头上控制数据的准确性。

《电子装箱单发送方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公布。

4、上海港航EDI推进联席会议将对船代发送的船舶信息质量实施绩效考核,确保出口船舶信息的质量。

《船代发送船舶信息质量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公布。

5、为确保出口集装箱纸质装箱单正确填制和电子装箱单的顺利运作:(1)上海口岸各单位应当按规定正确使用、填制纸质装箱单。

(2)从事电子传送装箱单的货主、货代、堆场、陆上运输公司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发送数据的质量。

洋山四期自动化码头外集卡预约进港优化措施

洋山四期自动化码头外集卡预约进港优化措施
船舶和货物到港时间分布不均是造成码头拥 堵的主要原因,但这并不代表码头对此无能为力。 实践证明,科学、高效的生产管理和调度能够有效 缓解码头拥堵,提高码头作业效率。为了满足货主 和船公司对货物高效集疏港的要求,洋山四期自动 化码头一直在探索提高外集卡进提箱作业效率的 新模式和新办法。在传统的集装箱码头闸口作业模 式下,由于码头对进提箱作业时间没有约束 ,加之 码头与港外堆场和集卡车队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容 易出现高峰时段外集卡集中进港作业的现象,导致 码头拥堵和设备使用不均衡。针对传统集装箱码头 闸口作业模式存在的问题,洋山四期自动化码头实 施外集卡预约进港作业模式,根据堆场作业资源配 置情况、进出口箱区位置等为集卡提供相应的预约 时段。以外集卡预约进港提箱为例:预约时段长度 为1 h,其前后30 min为弹性时段,均属于有效预约 时段;在有效预约时段内作业箱区有可作业车道的
2.3优化码头生产组织
(1 )加强对外集卡司机的业务培训,培训内容 包括港区安全作业、预约系统操作等,在缓冲区停 车场实行“一对一”讲解,确保外集卡司机熟知相关 操作流程和方法。
(2)提前发布预约系统优化信息,提醒外集卡 司机错峰进港。
(3 )对外集卡未预约进港及停工事件实行100% 回访。
(4) 根据外集卡预约进港的相关信息 ,提前了 解外集卡进提箱作业分布情况,对进提箱作业较多 的箱区轨道吊予以重点关注 ,及时消除轨道吊故障, 以免影响进提箱作业。
(2) 优化预翻箱逻辑。在外集卡预约进港的情 况下,码头能够在堆场作业空闲阶段对已列入提箱 计划的进口箱实施预翻箱和归并作业,并根据轨道 吊的实时作业状态,选择合适的翻箱目的位置,避 免后续作业重复翻箱,从而确保外集卡作业不因受
2.2全面推行集装箱设备交接单电子化

关于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有关收费行为的意见

关于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有关收费行为的意见

关于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有关收费行为的意见发布时间:[2011-04-23] 来源: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沪建交联〔2011〕366号各有关单位:集装箱道路运输是货运物流的重要环节,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和现代物流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集装箱道路运输业发展,缓解物价和费用上涨对运输企业经营的压力,经报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有关收费行为、清理各类不合理收费提出以下意见:一、清理取消集装箱堆场自设的收费项目(一)燃油附加费。

(二)夜间操作费。

二、降低收费标准的项目(一)港区调箱门费(按船方或货方要求搬移箱作业),由50元/箱次降低为20元/箱次。

(二)S2高速公路全程通行费,40英尺集装箱卡车降低为50元/车次,其他规格的集装箱卡车的通行费相应下调。

三、严格执行核定收费标准的项目汽车装卸搬移费和施封费,应按相关收费标准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涨价。

四、推荐收费标准的项目打单费(集装箱发放/设备交接单),暂按10元/单执行。

五、收费项目应当按规定明码标价,并按照“谁获取服务谁支付费用”的原则操作,不得将打单费、施封费等收费项目向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转移。

六、对未经核准同意的各类收费和强制转嫁付费义务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七、统筹考虑全市各方面的情况,在已下调出租汽车贷款道路通行费的基础上,提前实施其他减免贷款道路通行费的措施。

具体方案近期另行公布。

八、对集装箱堆场企业出现的经营困难和问题,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帮助妥善处理,并制定落实相关扶持政策和措施。

上述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有关单位应严格遵照执行。

市、区(县)价格管理部门会同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并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行为。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上海市コンテナ輸送サービス関係の費用徴収の標準について」> 滬建交聯(2011)366号>> 関係単位;> コンテナの道路輸送は物流の要であり、上海国際航運センター建設及び現代物流の> 発展に重要な影響を及ぼしている。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沪价公[2008]023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重新公布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沪价公(2008)023号)上海国际港务(集团)公司、各国际集装箱货运站、中转站、各查验服务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港口收费管理,降低通关成本,经研究,决定对原暂行的上海港国际集装箱查验作业服务收费标准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具体如下:一、作业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件)经H986透视机查验后,如再需进行掏箱查验,按附件规定计收掏箱费。

二、对转关集装箱进行加封作业,按以下标准计收加封费:落地加封20英尺100元/箱;40英尺150元/箱(含集装箱上、下车费)。

不落地加封10元/箱(不分箱型)。

三、集装箱称重作业:应海关要求对集装箱进行称重的,计收称重费,每箱次15元(不分箱型)。

不得对已经H986透视机查验或海关未指定且未经货主(或其代理人)委托称重的集装箱收取称重费。

四、集装箱开门后如需重新施封,施封费每箱次10元。

五、凡遇有海关查验与检验检疫查验在同一查验点内同时进行的,在集装箱箱门未关的情况下只可收取一次查验作业费。

六、45英尺、48 英尺、53英尺集装箱的查验作业收费标准,在40英尺集装箱基础上分别加价,加价幅度不得超过25%、35%、50%。

七、查验服务单位对被查验的集装箱在查验期间免收堆存费;查验完毕后自次日起按规定计收堆存费。

八、查验服务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在以上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实行下浮。

九、查验服务单位应按实际提供的作业服务项目和标准计收费用,并请做好收费的明码标价和相关服务质量公示工作。

集装箱堆场的安全规定

集装箱堆场的安全规定

集装箱堆场的安全规定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堆放规定:集装箱堆放应符合安全稳定原则,禁止堆放不符合规格、破损、变形、失稳的集装箱;堆放高度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堆放应保持一定的间隔,便于设备操作和消防通道的设置。

2. 集装箱标志:堆场内的集装箱应按照国际标准进行标识和标志,包括集装箱号码、尺寸、负荷等级以及堆场编号等。

3. 火灾预防:集装箱堆场应设置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囊、消防栓、灭火器等。

同时,应定期进行消防器材的检查和维护,并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4. 安全防护:堆场内应设置围栏和门禁系统,限制非堆场人员的进入,并且堆场内应设有监控摄像头,及时监控堆场内的情况。

5. 进出口规定:进出堆场的车辆和人员应进行登记和验证,确保进出堆场的安全和有效管理。

6. 废弃物管理:堆场内的废弃物应进行专门的储存和处置,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禁止将废弃物随意丢弃或排放。

7. 应急措施:堆场应制定应急预案,指导堆场内发生火灾、泄漏等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措施,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应急事务,并配备相应的应急设备和物资。

8. 安全教育:堆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接受相应的集装箱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以上为一般的集装箱堆场安全规定,具体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定制。

港口集装箱堆场管理

港口集装箱堆场管理

港口集装箱堆场管理港口集装箱堆场作为重要的物流枢纽,承担着大量的货物装卸、存储和转运任务。

有效的堆场管理对于提高港口运营效率和服务质量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堆场布局、堆存管理和安全保障等方面,探讨港口集装箱堆场的管理方法和运营要点。

一、堆场布局合理的堆场布局是高效管理的基础。

在确定堆场布局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1 堆存空间的规划根据港口集装箱装卸量和存储需求,合理规划堆场面积和容量。

确保堆场能够满足日常运营需求,并留出一定的空间用于容纳突发情况下的装卸任务。

1.2 道路和交通流线设计合理的道路和交通流线,确保堆场内货物的快速流转。

合理规划的交通流线可以有效减少货物堆积和滞留时间,提高运输效率。

1.3 设施设备布置合理布置吊机、起重机和堆高机等设施设备,确保其能够高效地服务于堆场作业。

设施设备的合理安排可以大幅提高装卸效率,减少作业时间。

二、堆存管理堆存管理是港口集装箱堆场管理的核心环节,有效的堆存管理可以使货物安全、有序地存放在堆场内,并确保快速、准确的装卸作业。

2.1 货物分区管理根据货物种类、属性和存放需求,对堆场进行合理分区。

例如,可以按照货物类型(危险品、普通货物等)、货物去向(进口货物、出口货物等)进行分区。

分区管理便于货物分类存放和快速查找。

2.2 货物标识管理对每个集装箱进行标识,并建立集装箱与标识的对应关系。

标识可以包括集装箱号码、尺寸、重量等信息,便于员工快速识别和查找货物。

2.3 货物清点和盘点定期进行货物清点和盘点工作,确保货物数量和信息的准确性。

定期盘点可以及时发现问题,避免货物丢失或错放。

2.4 空箱管理对于空箱,及时整理和归位,避免空箱堆积过多。

空箱管理的良好与否直接关系到堆场的堆存能力和效率。

三、安全保障安全保障是保障港口运营顺利进行的重要方面。

港口集装箱堆场作为货物的集散地,涉及到大量的物资和资金,需要严格的安全措施。

3.1 安全巡查定期进行堆场的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危险和隐患。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沪港安[2006]179号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沪港安[2006]179号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正文:
---------------------------------------------------------------------------------------------------------------------------------------------------- 上海市港口管理局关于加强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监管的紧急通知
(沪港安〔2006〕17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上海合作组织峰会期间港航公共安全,2006年6月13日8时至6月16日16时期间上海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作如下规定:
一、上海港禁止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包装、集装箱装拆箱作业。

二、吴淞口至吴泾水域,以及其他限制危险品船舶通航水域禁止危险货物港口作业。

三、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受理在上述时段进行国家标准GB12268《危险货物品名表》规定的易燃易爆和有毒危险货物申报作业,以及在规定水域内限制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企业进行危险货物作业申报。

四、港区危险货物堆场、储罐应尽量减少危险货物堆放和储存量,并根据现存危险货物存储数量和品种采取针对性的安全措施。

五、不在限制作业区域内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必须配备指挥和处置突发事件力量,并有专人担任值班负责人。

六、确因生产需要不能停止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企业,须专题报市港口局,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各港口危险货物作业企业要严格值班制度,完善应急处置预案,遇到突发事故,应按规定立即上报。

二○○六年六月九日
——结束——。

集装箱堆场管理工作计划

集装箱堆场管理工作计划

一、前言随着全球贸易的快速发展,集装箱运输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方式。

为了提高集装箱运输效率,降低物流成本,保障货物安全,确保港口的正常运营,特制定本集装箱堆场管理工作计划。

二、工作目标1. 提高集装箱堆场的管理水平,确保货物安全、快捷、高效地装卸、存储和运输。

2. 优化堆场布局,提高堆场利用率,降低物流成本。

3. 加强与相关方的沟通与协作,提高堆场服务质量,满足客户需求。

4. 保障堆场环境整洁、安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

三、工作内容1. 组织架构与人员配置(1)设立堆场管理部,负责堆场日常管理工作。

(2)根据业务需求,合理配置管理人员、装卸工、叉车司机等岗位人员。

2. 堆场规划与布局(1)根据货物种类、数量、运输方式等因素,科学规划堆场布局。

(2)确保堆场通道畅通,便于货物装卸和运输。

3. 货物装卸与存储管理(1)制定货物装卸操作规程,规范操作流程,确保货物安全。

(2)根据货物特性,合理划分存储区域,提高堆场利用率。

(3)实施货物信息化管理,实现货物跟踪、查询等功能。

4. 设备管理与维护(1)定期对堆场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加强对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设备使用效率。

5. 安全生产管理(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3)加强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6. 环境保护与节能减排(1)严格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减少堆场污染。

(2)推广节能减排技术,降低能源消耗。

7. 客户服务与投诉处理(1)设立客户服务热线,及时解答客户疑问。

(2)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客户问题。

四、工作措施1. 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各部门职责,确保工作计划顺利实施。

2. 完善管理制度,制定相关操作规程,提高管理效率。

3.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员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4. 定期开展堆场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5. 加强与相关方的沟通与协作,共同提高堆场管理水平。

集装箱堆场安全管理制度

集装箱堆场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集装箱堆场的安全管理,保障堆场内工作人员、货物和设备的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堆场运营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集装箱堆场及其相关作业活动。

三、安全责任1. 堆场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制度,对堆场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和检查。

2. 堆场管理人员负责堆场内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对堆场安全负有直接责任。

3. 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认真履行安全职责,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四、安全管理制度1. 堆场布局与规划(1)堆场应合理规划,确保货物堆放整齐,通道畅通,消防设施齐全。

(2)堆场内不得堆放与集装箱无关的物品,避免影响堆场安全。

2. 作业安全(1)作业人员应穿戴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如安全帽、劳保护品等。

(2)非作业人员不得进入装卸区,特殊情况需进入时,需经主管审批。

(3)作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装卸作业安全。

3. 集装箱管理(1)集装箱应保持完好,不得有破损、变形等情况。

(2)堆场内集装箱堆放应整齐,不得超高、超宽、超长。

(3)危险品集装箱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标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 消防安全(1)堆场内应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如灭火器、消防栓等。

(2)定期检查消防设施,确保其完好有效。

(3)作业人员应掌握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5. 应急处理(1)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明确事故报告、应急响应、现场处置等流程。

(2)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五、监督检查1. 堆场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堆场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堆场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通过以上集装箱堆场安全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堆场内各项工作安全、有序进行,为我国集装箱运输事业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集装箱堆场规章制度

集装箱堆场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集装箱堆场的管理,保障堆场操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集装箱堆场内各项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装箱堆场的管理属于物流供应链的一部分,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堆场的安全运营。

第四条集装箱堆场的管理应该遵循规范和信息化的原则。

第五条集装箱堆场内应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堆场的管理和运营。

第六条集装箱堆场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技术知识。

第七条集装箱堆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八条集装箱堆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二章:堆场布局第九条集装箱堆场应根据货物种类和数量合理确定堆放区域和堆场布局。

第十条堆场布局应考虑货物堆放的安全和便捷性,避免交叉混杂,确保货物的畅通流畅。

第十一条堆场内应设置明显的标识牌,标明堆场的各项信息,便于管理和查询。

第十二条堆场内应设置完善的设施和设备,确保货物的装卸和存储能够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堆场内应设置专门的安全防护设施,保障堆场的安全运营。

第十四条堆场应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和设备的故障。

第三章:货物操作第十五条货物的装卸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避免出现错误或损坏。

第十六条货物的装卸应由专业的操作人员进行,保障操作的准确性和效率性。

第十七条货物的装卸应注意安全措施,避免发生事故或伤害。

第十八条货物的装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数量进行,避免延误或过量。

第十九条货物的存储应按照规定的方法和位置进行,避免货物的污染或损坏。

第二十条货物的存储应注意货物种类和特性,避免交叉混杂或混乱。

第二十一条货物的进出口手续应依法办理,避免出现问题或纠纷。

第二十二条货物的进出口手续应及时办理,并保留完整的资料和记录。

第二十三条货物的进出口手续须由专业的工作人员负责,避免出现错误或遗漏。

第二十四条货物的进出口手续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保障货物的顺利进出。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11.27•【字号】沪交港[2013]780号•【施行日期】2013.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运正文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交港〔2013〕780号)各相关单位:根据交通运输部《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沪水发〔2013〕422号)的要求,结合上海港实际,特制定《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二○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保障被引船舶进出上海港的安全,提升上海港引航的整体服务水平,维护上海港港口形象,更好地服务于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服务于港航业和长三角区域经济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推进阳光引航提升服务水平工作方案》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艘数应当根据被引船舶的船型大小(船舶长度、吃水等),按照《上海港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标准》确定,确保拖轮的配备能够满足船舶安全操纵的需要。

二、海事部门对特殊船舶引航作业辅助拖轮配备有特别规定的,引航站从其规定。

三、具体拖轮由船舶代理或船公司在申请引航时指定,引航站在指派拖轮时按照规定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拖轮公司的经营资质、经营范围、拖轮的数量、功率及时间安排等。

四、协助靠离码头或系离浮筒的拖轮必须是全回转拖轮。

五、因气象条件、潮流或船舶的操纵性能等因素,现场引航员可向引航站申请增加协助拖轮或改配大马力拖轮,引航站应视情况予以安排,并告知原经办的船舶代理或船公司。

船舶操纵性能较差或开反潮水的船舶,引航站可以依据实情配备大马力拖轮。

六、引航员根据现场情况(风力、流速、泊位有效长度和船舶状况)可以要求配备大马力拖轮,引航站应酌情予以安排。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集装箱货运站(堆场)名录》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集装箱货运站(堆场)名录》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集装箱货运站(堆场)名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2.11.19
•【字号】沪交货[2012]654号
•【施行日期】2012.1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发布《上海市集装箱货运
站(堆场)名录》的通知
(沪交货〔2012〕654号)
各班轮船公司:
为规范集装箱货运站(堆场)经营行为,促进集装箱道路运输行业健康发展,现将经交通部门批准、具有集装箱货运站经营资质的企业名录(截至2012年10月31日)予以发布。

请各有关单位与具有经营资质的企业签订集装箱堆存协议,以规范经营,避免风险。

附件:上海市集装箱货运站(堆场)名录
二○一二年十一月十九日附件:。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整顿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整顿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整顿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开展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整顿的通知浦东新区建设交通委,宝山区建设交通委,奉贤区建设交通委,市运输管理处,市交通执法总队,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为规范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经营行为,保障经营者合法权益,平衡市场供需,促进集装箱堆场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市领导8月29日专题会议要求,自2011年12月1日起开展为期一年的集装箱堆场行业市场整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了解基础信息,建立举报渠道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组织相关区运输管理所(署)排查本区集装箱堆场情况,包括堆场分布、经营许可情况、业务结构和数量、公司性质、用地情况。

结合货运热线,鼓励合法堆场企业及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举报无证堆场。

二、纳入行业管理,规范市场经营根据修订后的《上海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开业技术条件》,市、区运管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动员符合条件的集装箱空箱堆场在2011年12月15日前进行经营许可的申报,使其纳入行业管理。

对不符合条件仍在经营的堆场,定期汇总通报市交通港口局、区交通主管部门以及交通行政执法部门。

市交通港口局将具备资质堆场名录进行公告,并函告各船公司下一年度空箱堆存应在具备资质的堆场。

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组织集装箱堆场委员会会员企业开展行业自律行动,组织会员企业开办的无证堆场主动申办行业许可,不符合条件的堆场主动退出经营。

三、规范土地使用,整顿无证堆场区政府加强领导,由区交通主管部门、区规划国土部门、相关街镇共同梳理未纳入行业管理的堆场土地使用情况,违反相关管理规定的,予以清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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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装箱
堆场服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7.28
•【字号】沪交航[2011]394号
•【施行日期】2011.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装箱堆场服
务的通知
(沪交航〔2011〕394号)
各班轮运输企业、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收费行为的意见》(沪建交联〔2011〕366号)文件下发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总体已经趋向稳定,但在集装箱堆场服务局部环节中,依然发现部分班轮运输企业因各种原因委托无证堆场企业提供服务,给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带来了不稳定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依法经营的集装箱堆场企业、班轮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有关班轮运输企业因不熟悉有关法规委托无证堆场提供服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现将集装箱堆场服务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必须与取得经营资质的合法集装箱堆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

各班轮运输
企业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企业在与集装箱堆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前应当审慎查验堆场企业是否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等相关经营资质证书(相关经营许可证书样本附后)。

二、认真开展自查和复核工作。

各班轮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企业应当尽快对已签订服务协议的集装箱堆场企业的经营资质情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终止服务协议。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集装箱堆场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无证经营堆场业务的打击力度,对继续与无证堆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班轮运输企业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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