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装箱堆场服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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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装箱
堆场服务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07.28
•【字号】沪交航[2011]394号
•【施行日期】2011.07.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集装箱堆场服
务的通知
(沪交航〔2011〕394号)
各班轮运输企业、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
市建设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交通港口局《关于规范本市集装箱运输服务收费行为的意见》(沪建交联〔2011〕366号)文件下发以来,在各方共同努力下,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总体已经趋向稳定,但在集装箱堆场服务局部环节中,依然发现部分班轮运输企业因各种原因委托无证堆场企业提供服务,给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带来了不稳定隐患。
为进一步规范集装箱运输服务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依法经营的集装箱堆场企业、班轮运输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有关班轮运输企业因不熟悉有关法规委托无证堆场提供服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现将集装箱堆场服务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必须与取得经营资质的合法集装箱堆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各班轮运输
企业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企业在与集装箱堆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前应当审慎查验堆场企业是否具备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等相关经营资质证书(相关经营许可证书样本附后)。
二、认真开展自查和复核工作。各班轮运输企业或其委托的船舶代理企业应当尽快对已签订服务协议的集装箱堆场企业的经营资质情况进行复核,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妥善终止服务协议。
我局将进一步加强集装箱堆场企业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无证经营堆场业务的打击力度,对继续与无证堆场企业签订服务协议的班轮运输企业和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将依法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