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旧区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沪府办[2014]100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14.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建设管理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旧区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4〕10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建设管理委、市财政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上海市旧区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11月28日上海市旧区改造专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36号)中关于“进一步发挥开发性金融作用,重点支持棚户区改造及城市基础设施等相关工程建设”的要求,为顺利推进上海市旧区改造工作,确保上海市旧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资金的专款专用,按时偿还专项贷款本息,结合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贷款,是指市政府指定的相关市级平台公司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有关银行申请的旧区改造项目专项贷款。
第三条专项贷款的支持范围限于本市纳入全国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
第二章组织机制与职责第四条市政府在现有市旧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基础上,确定由市建设管理委牵头,成立市旧区改造专项贷款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市工作小组”),市建设管理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上海银监局、相关区政府和市政府指定的相关市级平台公司为成员单位,开展本市旧区改造专项贷款工作,包括承担相关贷款项目认定,指导和协调相关项目实施、资金监管等。
必要时,可请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参与。
第五条市工作小组成员单位职责为:(一)市建设管理委负责市工作小组总体协调和沟通工作;牵头对申请纳入旧区改造专项贷款范围的项目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意见,出具书面文件;牵头研究涉及旧区改造专项贷款项目的有关政策;根据市政府授权,代表市政府与市级平台公司签订《委托实施框架协议》,代表市政府就具体项目与相关区政府和市级平台公司签订《委托实施协议》。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补齐本市市政市容管理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补齐本市市政市容管理短板全面提升本市市容市貌环境整体水平三年行动计划”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共场所与环境卫生城市交通运输【发布部门】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8.26【实施日期】2016.08.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交通委“补齐本市市政市容管理短板全面提升本市市容市貌环境整体水平三年行动计划”工作任务分解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补好城市管理短板、进一步提升城市水平的总体要求,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补齐本市市政市容管理短板、全面提升市容市貌环境整体水平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沪府办〔2016〕65号)(附件)精神,制定了《上海市交通委“补齐本市市政市容管理短板全面提升本市市容市貌环境整体水平三年行动计划”工作任务分解表》(以下简称《任务分解表》)。
现将《任务分解表》下发给你们,请按照下列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落实责任目前,社会上对“路难行、车难停、坏境差”等问题反映强烈,也是我们交通设施管理上的短板。
认真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以及市委、市政府“综合交通管理补短板”会议精神,治理“五乱”(乱设摊、乱占道、乱设广告、乱张贴、乱抛物)工作是我委今年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根据《任务分解表》的分工,细化节点目标,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确保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二、突出重点,突破顽症,凸显实效“五乱”行为是城市管理中的顽症,我们在整治中,要突出重点。
通过对现有道路周边非机动车停放点进行梳理,挖掘潜力,增加非机动车停放区域,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机动车停放;以城市快速路、主次干路、干线公路为重点,积极开展非法道路指示牌整治,确保2016年中心城区道路指示牌乱设现象得到初步遏制,并不断完善整治措施,形成工作机制,为2017年全面整治创造条件。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的通知-沪建交[2013]1388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的通知(沪建交〔2013〕1388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各外省市驻沪办建管处、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交通委等五部门关于认真解决城市管理领涉及群众利益若干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维护群众利益,营造和谐社会良好氛围,现决定近期开展切实降低施工噪声,减少施工扰民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各司其职(一)隶属市或区重大工程的施工噪声由市重大办或区重大办负责监督治理,相关的安质监受监部门协助治理。
(二)建筑、装饰、安装及其它属市立项和受监工程的施工噪声,由市安质监总站负责监督治理;区立项和受监工程由区安质监站负责监督治理。
(三)城市道路、公路、桥梁及管线工程施工噪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路政局或区市政署负责监督治理,市相关专业安质监站协助治理。
(四)拆房工程施工噪声按照管理权限,由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拆房办或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拆房办负责监督治理。
(五)管委会管辖的工程施工噪声,由管委会负责监督治理。
(六)水利、绿化、港口等专业性工程施工噪声,由各对应委办局及专业安质监站负责监督治理。
(七)工程所在地行政区域内,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监督部门对非区管工程文明施工(含噪声控制)具有直接监管权、责令整改权以及行政处罚书面建议移交权,市级各相关管辖部门应当配合监督执行以及履行行政处罚。
二、严格控制、强化治理各施工工地必须认真执行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文明施工规范》(DGJ08-2102-2112),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凡距离敏感建筑物小于5m或施工作业点距离敏感建筑物小于15m,未采取增高围挡或加设隔声屏障等降音措施的,禁止实施夜间施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旧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旧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旧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的有关要求,为加强旧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旧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旧改补助资金补助范围是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旧区改造地块。
二、旧改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政府主导的旧区改造,包括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以及相关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等开支。
三、旧改补助资金分配综合考虑各区旧区改造计划、上年度计划完成,以及市、区政府需要重点推进项目等情况,经市财政、旧改部门综合平衡后,确定分配额度,拨付各区财政部门用于旧区改造项目支出。
四、各区财政部门应当对旧改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截留、挤占、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五、市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各区旧改补助资金,区财政部门收到旧改补助资金后,应及时拨付到旧区改造项目。
六、市财政局、市旧改办应加强旧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中央补助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七、本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旧改办负责解释。
二○一一年八月六日附件:1.旧区改造中央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流程图(略)2.2011年上海旧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区级分配结果表附件2:2011年上海旧区改造(城市棚户区改造)中央补助资金区级分配结果表序号区补助资金(万元)1杨浦区35402闸北区31603黄浦区30304普陀区27045徐汇区13476静安区11687长宁区584总计15533——结束——。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1.02.09•【字号】沪建城[2001]第0068号•【施行日期】200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建城[2001]第0068号)各区政府:为积极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进一步提高市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现将经市政府同意的《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一年二月九日关于鼓励动迁居民回搬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的试行办法九十年代以来,本市结合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商业设施改造,开展了大规模的旧区改造,取得了很大成绩,市民的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得到了很大改善,但市区范围内仍有大量的旧住房尚待改造。
根据市七届七次党代会提出的加速旧房成片改造,保护和修缮有历史文化价值建筑和街坊的要求,为探索鼓励动迁居民回搬的新机制,推进新一轮旧区改造,提出如下试行办法:一、新一轮旧区改造是完善城市综合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要求,充分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运用市场机制,进一步提高市民的居住水平和居住环境,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新一轮旧区改造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做到旧区改造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绿化建设、生态环境建设有机结合,通过改造,创造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
新一轮旧区改造要在机制探索、体制创新上,实现以政府、企业为主向政府扶持、企业运作、市民参与转变;在动迁安置上,实现以异地实物安置为主向鼓励原地原区域有偿回搬和多种安置方式并存转变。
二、新一轮旧区改造要坚持拆、改、留并举的方法。
拆除改造的重点是中心城区旧式里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70%的区域,特别是房屋结构和居住环境差的二级旧里以下地区。
探索城市旧区改造模式提升政府服务管理效能——上海市浦东新区旧区改造征询制试点及启示
上 海 市 浦东 新 区 旧 区改造 征 询 制 试 点及 启 示
武 伟 潘秀红 居 向明
我 国正处 在城市 化加 速 发展 的新 阶段 ,
“ 事前 征询制 ”来破 解该难 题 ,变 “ 政府 要
居 许多 大城市 存在着 旧城 人 口拥 挤 、城 中村集 动 迁 ” 为 “ 民要 动迁 、居 民实 际 全 程 参
聚 、弱势群 体居住 困难 、交通 拥堵 等问题 。 与 、居 民实 质性 监 督 ”,居 民 的合法 权益 得
例 如 ,上海 浦东新 区 “ 塘一塘 二 ”地块包 括 到有效保 障 。 南 泉和胡木两个居 委会 ,占地 3 万平方米 , . 2
一
是 “ 动迁 改造 愿意 ”征询 。主要 通过
容
方案 草案并 公开 征求意见 。根据 居 民意见进
长 期 以来 ,被 拆 迁 人 参 与 不 足及 缺 乏 行修 改完善 并再 次公示 ,获得 居 民原 则 同意
对 被拆迁 人利 益 的保 护机制 是动 迁矛盾产 生 后 ,向政府 部 门 申领拆 迁许可证 。通 过与 动 的一个 主要原 因 。为此 ,浦 东新 区政府 在对 迁 居 民签 订附生 效条件 的补偿 安置协议 的办 补偿安 置方案 ” 的意 “ 塘一塘 二 ”地 块进 行动迁 改造 中 ,探 索 了 法 实质性 征询居 民对 “ 以 “ 征 询 一 收 购 一 召 回 ” 为 核 心 内容 的 见 。附加生效 条件 约定 ,若 在3 月 内签约率 两 个
有产权 证居 民17 户 、5 0 余人 、企业 5 。 书面方 式逐 户征求 居 民是否愿意进 行动 迁改 29 40 家 该 区域 住房 为 15 年代 末建造 的薄板 简易结 造 的意愿 ,将 是否进 行 旧区改造 动迁 的决 定 90 构房 ,基础 设施 陈 旧 ,人 口居住密 度高 ,小 权 交给住 地居 民 ,既体现 了法律对 居 民私人 区环 境差 ,安 全隐患多 ,该地 区居 民 曾多 次 财产所 有权 的保护 ,又使 居 民改造 意愿 与政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施工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提交施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现行的工期指导标准(或工期定额,下同)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工期要求。
如果无工期指导标准的,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单独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合理施工工期评估报告。
如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且压缩幅度超过15%(含15%),应当再次组织论证。
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招标文件备案的内容。
三、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施工工期,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相对应的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工期的响应性、施工进度安排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进行评审。
五、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其投标工期签订合同。
合同中不得有“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施工工期的条款。
六、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确认,可顺延工期,并应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提出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意,双方应签订工期调整和相关费用补充合同,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
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试点工作的意见-88号文(征求意见稿)为了进一步探索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新机制,完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加快推进本市旧区改造,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号)的有关规定,现就调整完善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政策的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适用范围与项目确定适用范围为本市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新启动的旧区改造项目。
中心城区(含浦东新区)的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提出试点申请,由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研究确定。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和标准试点项目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入、房屋承租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款后,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就近安置和异地安置。
试点区应积极筹措安置房源(包括就近安置房源),供被拆迁居民选择。
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如下:(一)拆迁私有居住房屋,拆迁人对被拆迁入给予补偿安置,其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居住房屋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私有出租居住房屋,拆迁人给予房屋承租人补偿安置,其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居住房屋价值补偿=评估价格×80%+套型面积补贴+价格补贴评估价格=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如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评估均价的,按评估均价计算。
评估均价标准,由评估公司将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除房屋的评估总价除以总建筑面积后得出,由区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在拆迁范围内公布。
套型面积补贴=评估均价×补贴面积被拆除房屋属于旧式里弄房屋、简屋以及其他非成套独用居住房屋的,适用套型面积补贴。
套型面积补贴按照满足被拆除房屋基本使用功能的原则,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4]21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4〕2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46号】的规定,现对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整相关管理部门的送审资料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资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或区(县)相应机构(以下统称审查部门)提交审查资料。
二、按相关管理部门市区职责分工,送达设计文件审查资料为简化设计文件审查征询工作环节,市、区(县)设计文件审查部门受理设计文件审查资料后,按《相关管理部门设计文件审查市、区(县)职责分工》(附件2)向各相关管理部门送达资料。
三、调整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的专项评审(一)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的专项评审范围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阶段专项评审项目范围》(附件3)执行。
(二)以下专项评审可在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征询环节完成后进行:1、特定项目雷击风险评估。
该评估的申请应在设计文件审查送审前完成,该评估应在防雷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2、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和建筑玻璃幕墙环境评价论证。
该两项论证应在建筑玻璃幕墙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3、节水设施设计方案评估。
该评估应在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4、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防汛影响评估。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1.07.04
•【字号】沪建交[2011]660号
•【施行日期】2011.07.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沪建交〔2011〕66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
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附件1: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附件2:
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5〕7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5〕7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自《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46号)颁布实施以来,市、区两级和特定地区管委会设计文件审查部门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各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共同落实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
但在推进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中,存在部分管理部门征询意见回复时间长、受理条件不透明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总体设计文件征询阶段的办事效率和质量;同时,部分熟悉建设程序的企业提出可以自主完成审批流程,不需要总体设计文件征询环节。
根据市政实施意见》,为进一步优化管理流程、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行政效率和加强政府服务,经报市政府同意,调整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将总体设计文件征询环节调整为管理服务平台(一)建设单位在通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设计方案审批后,可以直接向投资、规划国土、卫生、交通、交警、消防、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等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自行完成相关审批手续。
此阶段审批工作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结果书面告知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或者区(县)、特定地区管委会相应机构(以下简称审查部门),并将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如实提交给抽取选定的审查机构,由审查机构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予以落实。
审查部门应当在施工图审查备案阶段进行程序性审查。
(二)建设单位也可以向审查部门提出总体设计文件征询并联服务申请。
上海旧区改造的历史演进、模式探索及成效
上海旧区改造 的历 史 滨进 \模式探索及成 效
~……ຫໍສະໝຸດ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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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上海 旧区改造的历史演进 上海 解放 时 .全市 住宅 总面 积 中棚户 、简屋 占 13.7% ,旧式 里 弄 占52.6%,因长 期 失 修 ,有 不 少 已成危 房 ,旧 区改 造 的压力很 大 。 解 放后 至1980年 ,由于 国家财 力 有 限 .旧 区改 造难 以大 规模推 进 , “零 星拆 建 ”成 为 主 要 形式 ,旧 区 总体 面 貌改 变 不 大 。32年 问 ,年 均 拆 除旧住 房才8.7万 平方 米 。直 到“六 五 ”和 “七 五 ”期 间 的“23片 地 区改 建规 划”启 动实施 .旧区改 造才初 具规模 。此 阶段 .改 造对 象 大 多 数是 棚 户 简屋集 中地 段 , 采 取 的方 式 基本是 推倒 重建 。 自上世 纪90年 代 以来 ,上 海 开 始大 规模 推进 旧区改 造 ,主要 经历 三个 阶段 : 第 一 阶段 :90年代 “365”危 棚 简屋改造 。90年代初 ,上 海市 民 居 住矛 盾突 出 ,有 数十 万户家 庭 人 均居住 面积 低于4平方 米 .其 中 3万 多户人 均 居住 面 积不 足2.5平 方 米 。1992年召开 的市 第六次 党 代 会要求 ,抓 住深化 改革 、扩大 开 放 的机 遇 ,把 旧 区改造 、改善居 住 的起 点 ,落在 结构简 陋 、环境最 差 的危棚简 屋上 ,提 出“到本 世纪 末 完 成 市 区365万 平 方 米 危 棚 简 屋 改 造 ”(俗 称 “365”),拉 开 了大 规 模 旧改 序幕 。在 推 进 过程 中 ,市 政 府 出 台了一 系 列 相关 文 件 ,通 过 减免 土地 出让金 、有关 税费 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管理委等十一部门《关于本市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管理委等十一部门《关于本市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6•【字号】沪府[2014]24号•【施行日期】201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管理委等十一部门《关于本市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2014〕24号)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市政府同意市建设管理委等十一部门《关于本市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6日关于本市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试点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3〕3号),积极推进本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强城镇社会和人口管理,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现就本市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城中村”改造的范围“城中村”地块,是指在城镇建成区或城镇规划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被全部或大部分征用,原农村居民全部或大部分转为城镇户口,被城镇建成区包围或基本包围的自然村。
近期本市“城中村”地块改造对象主要是:区域位置分布在外环周边、老城镇地区,处在城市化包围之中;土地性质以集体建设用地为主,现状为村民宅基地和其它建设用地犬牙交错,相互交织;人口结构为原农村居民大部分或全部转为城镇户口,本地人与外来人口数量比例严重倒挂;环境“脏乱差”,违章搭建现象突出,存在大量社会管理和安全隐患,与周边形态和环境形成反差;相关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超负荷运行使用。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统筹城乡发展、优化人居环境、节约集约土地、保障村民权益为目标,采取多种方式,通过政府引导、村民自愿、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等形式,积极开展“城中村”地块改造,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合理调整空间布局,改善居住生态环境,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城乡一体化发展。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09〕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二月四日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的若干意见住房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
旧区改造是提高市民居住质量、改善城区居住环境的重要途径,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上海历届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旧区改造工作。
上世纪90年代“365”危棚简屋改造,本世纪初新一轮旧区改造,以及“十一五”中心城区二级旧里以下房屋改造,全市共拆除危旧房7000多万平方米,约120万户家庭改善了居住条件。
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上海旧区改造任务仍然非常艰巨。
为进一步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现提出如下若干意见:一、明确旧区改造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一)明确总体要求。
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推进“四个率先”、加快建设“四个中心”和筹办2010年上海世博会为契机,在总结历年旧区改造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从实际出发,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实事求是,尽力而为,积极探索适合特大型城市发展规律的旧区改造新机制,全力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
(二)确定工作原则。
具体为:坚持创新机制、完善政策。
建立与尊重民意、住房保障、多渠道安置相结合的旧区改造方式,并注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操作性。
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进一步突出旧区改造公益性的特征,努力形成居民主动参与、操作规范有序、社会广泛支持的良好局面。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0.02.11•【字号】沪房规范〔2020〕2号•【施行日期】2020.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关于印发《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规划资源局,各相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3月15日起施行。
2020年2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改造程序第三章有关技术规定第四章其他规定上海市旧住房综合改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推进本市旧住房综合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旧住房综合改造,是指对城市规划予以保留、建筑结构较好、但建筑标准较低的住房进行综合改造并完善配套设施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镇旧住房综合改造及其管理。
本市优秀历史建筑和依法确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及其保护范围、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改造,按照相关法规执行。
对拆除重建、已经成套住房加层的旧住房改造,另行制定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改造原则)旧住房综合改造应当遵循“业主(公房承租人)自愿、政府扶持、因地制宜、分类改造”的原则。
第五条(改造内容)旧住房综合改造内容包括:(一)将厨卫不独用的旧住房,通过改造使其能够独用成套的成套率改造;(二)涉及面积及部分承重结构变动的成套旧住房改造。
旧住房综合改造实施中,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规划技术要求,增加居住小区停车场(库)、物业管理用房、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等内容。
第六条(管理机构)市房屋管理局是本市实施旧住房综合改造的管理部门。
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旧住房综合改造项目实施的具体管理。
上海市旧区改造项目实施流程
上海市旧区改造项目实施流程一、旧区改造项目的背景与目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上海市中心城区的范围不断扩大,但同时也带来了旧区改造的问题。
旧区是指建筑陈旧、设施老化、环境较差的居住区,多位于城市核心区域,人口密度高,房屋建筑老化,配套设施不完善,环境质量差,影响了居民的生活品质和城市的形象。
因此,旧区改造项目的实施,旨在改善旧区居民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品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项目立项与前期调研阶段在旧区改造项目实施之前,需要进行深入的前期调研和立项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1. 调研旧区的现状:包括建筑质量、居住环境、配套设施、居民需求等方面的调研,为改造方案的设计提供依据。
2. 评估改造的必要性:基于调研结果,评估旧区改造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确定改造的范围和重点。
3. 确定改造的目标和原则:根据调研结果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改造的目标和原则,如改善居住环境、完善配套设施、保护历史风貌等。
4. 编制项目建议书:基于以上工作,编制旧区改造项目的建议书,明确改造的范围、目标、原则、计划等内容。
三、改造方案设计与规划编制在项目建议书获得批准后,进入改造方案设计与规划编制阶段。
主要内容包括:1. 方案设计:根据项目建议书的要求,进行改造方案的设计,包括建筑结构、环境景观、配套设施等方面的设计,以满足居民的需求和提高居住品质。
2. 规划编制:根据方案设计的结果,进行规划编制,包括土地利用规划、道路交通规划、绿地规划等方面的编制,以实现改造的目标和原则。
3. 方案公示与公众参与:将改造方案进行公示,征求居民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和建议,进行方案的优化和完善。
4. 规划审批与备案:将编制完成的规划报请相关部门审批,并进行备案,确保改造方案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业主征集与评选过程在方案设计与规划编制完成后,需要进行业主的征集与评选工作。
主要内容包括:1. 发布征集公告:通过各种渠道发布业主征集公告,明确征集的对象、条件、程序等内容。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轨交站点垃圾继续开展属地化收运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轨交站点垃圾继续开展属地化收运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1.10•【字号】沪建交联[2011]1149号•【施行日期】2011.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轨交站点垃圾继续开展属地化收运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11〕1149号)各有关单位:目前本市已有11条轨交运营线路,420余公里运营里程,282座运营车站,涉及13个行政区,各站点产生的垃圾主要由申通集团自行收运,小部分站点由所在区实施属地化收运。
随着本市轨道交通网络继续拓展,轨交站点和线路日益增多,结合各区深入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工作的要求,本市轨交站点垃圾实施属地化收运势在必行。
在充分总结迎博办博期间部分区试点实施轨交站点垃圾属地化收运工作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具体如下:一、关于实施范围和时间。
在前阶段部分区试点工作基础上,试点范围扩大到本市所有轨交站点,试点时间为三年(2011-2013年)。
二、关于计费规则。
结合本市轨交运营特点,站点垃圾收运按“一线一站、年度包干”的计费规则实施,具体按内环内轨交站点每站每年1.5万元、内环外每站每年1万元的标准,由申通集团每年定期向各区县环卫部门支付轨交站点垃圾收运服务费。
三、关于分工配合。
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市绿化市容局负责对轨交站点垃圾属地化收运管理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各区县环卫部门积极承担做好轨交站点垃圾属地化收运管理试点工作,优化收运作业衔接,确保轨交站点环境卫生有序管理;申通集团负责与区环卫部门分别签订收运委托协议,完善轨交站点内的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对站点范围外所在区县设置收集设施确有困难的,会同区县环卫部门妥善协商落实收集设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12•【字号】沪建交联[2013]340号•【施行日期】201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的通知(沪建交联〔2013〕340号)有关区(县)建设交通委、民政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去年以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要求全国各地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切实改善农村居民居住条件,并列入国家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范围。
最近,经市政府同意,市建设交通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等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本市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沪建交联【2013】293号)。
为做好2013年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民政局根据2012年农村低收入家庭危旧房改造调查资料,编制2013年度改造计划。
经区(县)政府同意后,在5月10日前,请区(县)建设交通委将改造计划报送市建设交通委城镇建设处,编制全市年度计划,安排补贴资金。
二、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民政局等应当按照《关于开展本市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沪建交联【2013】293号)的要求,抓紧启动和推进今年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工作。
三、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民政局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管理,按照一户一档要求,建立和完善档案信息管理,及时、全面、真实、完整、准确地将每户危旧房改造信息存档。
四、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填报每月进度报表(见附件),并于当月底前将纸质报表和电子版报市建设交通委城镇建设处。
另外,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2013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调整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沪民救发【2013】13号),按照新出台的农村低收入标准,继续做好农村低收入户危旧房改造统计工作,为编制2014年改造计划做好准备工作。
浦东新区实施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试点的做法与启示
浦东新区实施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试点的做法与启示
韩乃林
【期刊名称】《上海土地》
【年(卷),期】2009(000)004
【摘要】伴随着十八年开发开放的伟大历史进程,浦东新区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先后经历了“365万”危棚简屋改造、“三个基本完成”(基本完成南浦与杨浦大桥之间11个危棚简屋地块、基本完成两桥之间10个严重积水地块、基本完成内环线内12个“城中村”地块共计33个地块的改造)和世博大动迁等几轮大的旧区改造行动。
【总页数】4页(P22-25)
【作者】韩乃林
【作者单位】浦东新区土地资源储备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0.5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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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探索城市旧区改造模式提升政府服务管理效能——上海市浦东新区旧区改造征询制试点及启示 [J], 武伟;潘秀红;居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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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03.19
•【字号】沪建交联[2009]319号
•【施行日期】2009.03.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市建设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建交联〔2009〕319号)
各有关区旧改管理部门:
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为积极推进本市旧区改造工作,探索旧区改造新机制,现将《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执行中碰到的困难与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旧区改造房屋拆迁管理,充分尊重市民旧区改造意愿,现就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试点项目
试点项目应选择中心城区拟采取土地储备方式实施改造的二级旧里以下房屋地
块。
二、管理部门
各区旧区改造管理部门为本行政区域内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管理部门。
市建设交通委、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对试点工作给予指导。
三、工作机构
在试点项目实施中,成立征询工作小组和征询评议小组。
征询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由土地储备机构牵头,街道办事处配合,旧区改造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导,拆迁实施单位参加。
主要负责宣传动员、调查摸底、制定方案、组织签约、公示结果等工作。
征询评议小组(以下简称“评议小组”):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居委干部、社会公信人士参加。
主要负责咨询、监督、统计等工作,对居民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调查核实。
四、征询对象
征询对象为试点地块范围内以房地产权证、租用公房凭证计户的每户家庭。
五、工作程序
(一)征询旧区改造意愿;
(二)办理试点项目立项、规划审批等手续;
(三)征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四)办理试点项目用地、房屋拆迁许可等手续;
(五)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六、征询内容
(一)征询旧区改造意愿
由试点项目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地块范围内张贴征询公告,逐户发放征询意见书(包括拟改造方式、国家和本市房屋拆迁政策等),并公示征询改造意愿结果。
愿意改造居民户数超过规定比例的(由各区政府确定比例,原则上不低于90%),土地储备机构凭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愿意改造居民户数比例证明和相关申请材料,办理项目立项、规划等手续。
愿意改造居民户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暂停改造。
(二)征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土地储备机构在取得试点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开展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征询工作。
1.公告。
旧区改造管理部门在试点地块范围内,公告改造范围、土地储备机构名称、房屋拆迁征询方式和时限、工作小组和评议小组组成人员及联系方式等。
2.宣传动员。
工作小组组织召开试点项目改造动员大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调查摸底。
工作小组组织调查试点地块内房屋情况和居民家庭情况。
房屋情况包括: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使用状况、违章搭建等。
居民家庭情况包括:人口数量、人员结构、补偿安置意向、特殊情况等。
4.制定方案。
工作小组根据国家、本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规定,结合调查摸底情况,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主要内容包括: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法律依据;
(2)房屋拆迁项目性质、土地储备机构名称、房屋拆迁实施单位名称、房屋拆迁范围;
(3)被拆除房屋类型和建筑面积的认定标准和方法;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标准和计算方法;
(5)安置房源基本情况和选购方法;
(6)房屋拆迁评估机构选定方法和候选名单;
(7)搬迁期限和奖励标准;
(8)特殊困难家庭认定办法和补助标准(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受理、操作);
(9)附生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方法、签约期限、附加期限;
(10)实施和停止改造的条件和要求;
(1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公开的说明;
(12)其他规定。
5.公示。
工作小组应公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为15天。
在公示期内,居民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书面反馈至评议小组。
6.优化方案。
工作小组、评议小组根据居民的意见,优化完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示。
7.办理手续。
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优化并公示后,土地储备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试点项目用地、房屋拆迁许可等手续。
(三)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土地储备机构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根据《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与居民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在协议中附加生效条件,即“在签约期内,签约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由各区政府确定,原则上不得低于居民总户数的三分之二),本协议生效”。
工作小组会同评议小组统计并公示签约结果,并公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结果。
在签约期限内(由各区政府确定,一般为2个月),签约户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可进入签约附加期(1个月)。
在签约附加期内,未签约居民仍可与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工作小组会同评议小组统计并公示居民签约结果和比例。
(四)协议生效及履行
签约期满(包括签约附加期)后,签约户数达到规定比例的,拆迁双方当事人履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房屋拆迁;如果签约户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暂停改造工作,拆迁人将征询结果报相关部门备案。
七、其他
本意见实施前,已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尚未启动改造的旧改地块,可参照本意见开展征询工作,如果愿意改造户数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期限不再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