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

修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0.31

•【字号】沪建交联[2012]1189号

•【施行日期】201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

设计管理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2]11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和落实《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135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设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装修住宅是指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住宅整体工程办理相关工程建设管理手续,交付使用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并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的新建住宅。应在预(销)售合同中明确全装修住宅的交付标准。

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毛坯房交房后再予以装修服务的项目,不属于本通知所指的全装修住宅范畴。

二、全装修住宅项目,建筑、装修设计应一体化。总体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实施全装修的幢号;若装修设计和主体建筑设计不是同一单位的,

总体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总说明中应明确装修设计单位;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在征询装修设计单位的意见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建筑室内强弱电、给水排水等相关专业的点位和管线位置。

三、建设单位不得将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不得超资质或无资质承揽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业务,不得将其承接的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设计任务。

五、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校对人和审核人签字。施工前,装修设计人员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必要时,应到现场协调、指导,提供设计服务。

六、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规定。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对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注明产品规格、型号、色泽、性能和质量标准。装修设计深度应符合《上海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七、在装修设计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的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以及防火设施。涉及到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因使用功能改变而引起荷载变化的、防火设施有较大改动的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出具设计修改图,并报送原审图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施工。

八、对超越设计资质从事设计、出卖或转让设计资质证书、或发生严重设计

质量事故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