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
上海装修工程施工规定最新
最新上海装修工程施工规定为了加强上海市装修工程的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制定了《上海市装修工程施工规定》。
一、施工许可1.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特定地区管委会申请领取装修工程施工许可证。
2.申请施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1)装修工程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和相关技术资料;(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3)施工合同;(4)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措施;(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二、施工管理1.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许可证确定的工程内容、范围、施工时间和要求进行施工。
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3.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4.施工单位应遵守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和市容市貌管理规定,做好施工现场的清洁、绿化和污染防治工作。
5.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施工时间1.装修工程施工时间一般为工作日的上午7时至晚上10时,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得施工。
2.因特殊情况需在非规定时间施工的,施工单位应提前向建设单位和相邻居民进行告知,并采取降噪措施,减少对居民生活的影响。
四、施工费用1.装修工程施工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施工企业管理费、安全生产费、质量检测费等。
2.施工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支付凭证应真实、合法。
3.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施工费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五、监督管理1.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装修工程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3.鼓励社会力量对装修工程施工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举报。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市住宅室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本市住宅室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住宅室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围,负责所辖区域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行业行为;(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励创新)本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从事室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
自行装修的,由装修人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
上海装修工程施工规定要求
上海装修工程施工规定要求一、总则1.1 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范围内各类建筑物的装修工程施工,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翻新的装修工程。
1.2 装修工程施工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保障施工质量、安全和环保。
1.3 装修工程施工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施工条件,制定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二、施工许可和资质要求2.1 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并提交相关资料。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施工。
2.2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范围内从事装修工程施工。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技能和知识。
三、施工质量和安全要求3.1 装修工程施工应按照设计文件、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
3.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质量控制,对施工材料、构件和设备进行检验,确保质量合格。
3.3 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施工人员安全和工程安全。
3.4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3.5 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保卫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整洁。
四、施工材料和设备要求4.1 装修材料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和环保要求。
4.2 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要求选用装修材料和设备,并对其进行检验,确保材料和设备质量合格。
4.3 施工单位应妥善保管装修材料和设备,防止损坏和浪费。
五、施工合同和工程验收5.1 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施工内容、质量、进度、费用等。
5.2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施工义务,确保工程按期完成。
5.3 工程验收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5.4 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业主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和保修卡。
六、违约责任6.1 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要求、标准和规范施工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的意见(沪建交〔2011〕1032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11〕1号),加强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确保本市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现就建设工程施工工期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施工工期是指工程自开工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内容、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验收条件、提交施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止的全部施工日历天数。
二、建设单位应当依据现行的工期指导标准(或工期定额,下同)计算施工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工期要求。
如果无工期指导标准的,应当组织专家对施工工期进行单独评估,并出具专家评审认可的合理施工工期评估报告。
如确需压缩施工工期的,且压缩幅度超过15%(含15%),应当再次组织论证。
施工工期评估报告作为招标文件备案的内容。
三、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应当响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施工工期,并在投标文件中列出相对应的施工进度安排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组织设计。
四、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工期的响应性、施工进度安排以及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措施进行评审。
五、建设单位与中标的施工单位应按照其投标工期签订合同。
合同中不得有“工期提前奖励”等变相压缩施工工期的条款。
六、因重大设计变更、不可抗力或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确认,可顺延工期,并应办理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七、合同履行过程中,施工单位在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前提下提出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经建设单位认可、同意,双方应签订工期调整和相关费用补充合同,并应办理缩短工期合同变更备案手续。
沪建交联〔2010〕869号_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载体类型纸质发布机构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编号沪建交联〔2010〕869号记录形式文本公开类别主动公开关键词内容描述沪建交联〔2010〕869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精神,加强本市新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房和公共租赁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管理,保证工程质量,结合本市保障性住宅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意见如下:一、明确各方责任(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工程质量保修等法定职责。
建设单位要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
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合理工期,确保住宅工程质量。
(二)勘察单位对工程勘察质量负责。
勘察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勘察,保证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规划条件和勘察成果文件依法精心设计,对容易产生质量通病的部位和环节,实施优化及细化设计,并应配备足够数量和符合资格的设计人员做好工程设计和现场服务工作。
(四)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质量责任制,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并对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程要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五)监理单位对工程监理负责。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法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责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严格按照监理规划和规定的监理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确保监理工作质量。
(六)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应保证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七)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审图质量负责。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管理制度,配备合格、专业配套的审查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认定范围进行审查,不得降低标准或虚假审查,并要按规定将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报告。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
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机构)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制度)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
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 (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
第六条(鼓励创新)本市鼓励发展和采用住宅装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以及节能措施;鼓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创新,促进住宅装修水平的提高。
第七条(从业人员培训)从事室内装修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从业人员,应当经过教育培训。
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八条(住宅装修方式)住宅产权人或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可以委托装饰装修企业(以下简称装修企业)进行装饰装修,也可以自行进行住宅装修。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4]21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的通知(沪建管〔2014〕210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发﹝2010﹞46号】的规定,现对设计文件审查部分事项进行相应的调整,具体要求通知如下:一、调整相关管理部门的送审资料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送审资料目录》(附件1)的要求,向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管理事务中心或区(县)相应机构(以下统称审查部门)提交审查资料。
二、按相关管理部门市区职责分工,送达设计文件审查资料为简化设计文件审查征询工作环节,市、区(县)设计文件审查部门受理设计文件审查资料后,按《相关管理部门设计文件审查市、区(县)职责分工》(附件2)向各相关管理部门送达资料。
三、调整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的专项评审(一)设计文件审查阶段的专项评审范围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阶段专项评审项目范围》(附件3)执行。
(二)以下专项评审可在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征询环节完成后进行:1、特定项目雷击风险评估。
该评估的申请应在设计文件审查送审前完成,该评估应在防雷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2、建筑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论证和建筑玻璃幕墙环境评价论证。
该两项论证应在建筑玻璃幕墙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3、节水设施设计方案评估。
该评估应在施工图审查之前完成。
4、地下公共工程建设项目防汛影响评估。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沪建交〔2011〕66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3号),我委组织了对2010年6月1日以前发布的委(包括原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现已清理完毕。
经市建设交通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等10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等75件予以废止,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附件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二○一一年七月四日附件1: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继续有效文件109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1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167号上海市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设施管理规定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6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处罚实施细则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856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道路路政管理行政许可相关事项施行方案》的通知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71号上海市超过城市桥梁限载标准车辆通过桥梁管理规定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03号上海市城市桥梁桥孔使用管理规定6市建委沪建研(2004)764号上海市高架道路管理暂行规定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040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工程接管暂行规定8沪市政计(2003)40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信息管线租用越江设施管理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628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安全保护区域管理暂行规定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815号上海市黄浦江越江设施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2号上海市城市桥梁养护维修管理若干规定1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8)4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管理暂行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7)807号上海市乡(镇)村公路管理规定1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505号上海市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管理规定1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95号上海市挖掘公路管理规定1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65号上海市临时占用公路管理规定1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528号上海市高速公路招商项目监管暂行规定18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630号关于对挂外省市牌照车辆进入本市道路实行发放缴费标识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19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4)504号关于对部分车辆办理养路费、通行费事项所需资料的意见2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907号上海市贷款道路建设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细则2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914号关于适用《上海市贷款建设道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若干规定22市建交委市市政局沪建交联(2006)54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管线保护的若干意见2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750号上海市道路地下管线保护若干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5)693号关于对散落架空线及废弃电杆处理意见的通知2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66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线外损事故等级划分暂行规定2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6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暂时保留审核管理暂行规定2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10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临时架空线架设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8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3)184号关于本市城市道路管线工程中推行非开挖技术施工的若干意见29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914号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和杆架设置管理暂行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道监(2002)353号关于本市建设工程道路管线安全监察推行告知承诺制度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1007号关于城市建设中必须同步实施城市道路架空线入地的通知32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1)837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道路管线非开挖工程保护地下管线工作的通知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827号关于加强对水泥稳定粒料备案管理的通知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道路机动施工机具及操作人员安全管理的通知3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99号关于颁发《快速道路养护维修作业安全检查评分表》的通知3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456号关于施行上海市市政道路收费窗口规范化服务标准的通知3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259号关于统一规范上海城市快速路养护安全作业的通知3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7号上海市城市道路人行道养护作业管理规定(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8)480号上海市市政监察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4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6)696号上海市燃气事故调查暂行规定4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5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气瓶标记和充装管理规定42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474号上海市燃气安全检查和送气服务规定43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511号上海市燃气器具产品销售备案程序实施暂行规定44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61号上海市燃气生产调度监测管理暂行规定45市市政局沪市政战(2000)644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国防交通战备钢桥管理若干规定46市交战办沪交战〔1999〕17号上海市国防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47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1940号上海市交通节能减排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48市建委沪建建(2003)702号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49市重大办沪重建﹝2010﹞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考核办法(试行)50市建交委市房地局市环保局沪建交联(2008)511号关于减少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对周边环境影响的试行规定51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信息工作的通知5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3号关于加强上海市重大工程统计月报工作的通知53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8号关于开展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继续教育的通知5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201号关于印发《关于在本市建筑工地创建农民工业务学校的意见》的通知55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796号上海市重大基础设施采购自主创新成果的试行办法56市建交委市房管局沪建交联(2009)319号关于开展旧区改造事前征询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57市建委沪建研[2004]799号上海市涉外建设项目建立安保设施的若干规定58市建交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沪建交联(2009)257号关于A12公路(沪嘉高速公路)实行客车弹性收费的通知59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6)120号关于对A30(郊环)集装箱车辆实行弹性收费的通知60市建委、市物价局沪建计联(2005)834号沪价费(2005)056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服务和工程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5)306号上海市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授权和监督管理程序62市市政局市物价局沪市政计(2004)840号关于降低本市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63市建交委沪建计(2004)156号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配套商品房供应的实施意见和操作办法(试行)》补充规定的通知64市建交委沪建研[2005]471号上海市公共交通卡管理办法65市建委沪建建(2002)8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材质量监督管理若干规定66市建委沪建建(2003)89号上海市文明工地(场站)管理规定67市建委沪建建(2003)101号关于做好建筑民工工资清欠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68市建委沪建建(2003)57号关于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69市建委沪建建(2003)286号关于开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公正度评价的通知70市建委沪建建(2003)532号关于改进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投标报价、评标定标的试行办法71市建委沪建建(2003)605号关于实行建设工程安全监理制度的通知72市建委沪建建(2003)617号关于公布《上海市禁止或者限制生产和使用的用于建设工程的材料目录》(第二批)的通知73市建委沪建建(2004)319号上海市在沪建筑业企业诚信手册使用办法74市建委沪建建(2004)34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75市建委沪建研(2004)41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规定76市建委沪建建(2004)564号《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77市建委沪建建(2004)620号上海市建设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若干规定78市建委沪建建(2005)43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意见79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12号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民用建筑工程项目建筑节能管理若干意见80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249号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若干规定81市建交委沪建建(2005)649号实施《上海市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说明82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5号上海市深基坑工程管理规定8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84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314号关于维护上海市建筑业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若干意见8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04号上海市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8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55号关于加强本市建、构筑物拆除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8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1号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8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6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89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159号关于加强本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90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436号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9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307号关于推进建设工程风险管理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92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7)294号上海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实施办法93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5号上海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办法(试行)94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4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95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77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管理规定》的通知96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888号关于加强本市大型居住社区工程建设服务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9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995号关于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共衡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若干意见的通知》98市建交委沪建交(2009)1081号关于加强本市企业开展境外工程承包业务管理的通知99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355号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10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577号关于明确电梯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10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57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实施细则10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156号上海市重大市政工程风险管理暂行规定10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751号关于颁发《关于提高本市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0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846号关于实施市政、公路、燃气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10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47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潜水作业安全管理的通知10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62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10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74号上海市旧沥青混合料热再生利用管理规定10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320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市场管理规定(试行)109市市政局沪市政保(1998)402号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防火规范附件2:市建设交通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表(废止文件75件)序号发文单位文号规定名称1市建委沪建建(2003)68号关于公布《第二批建设工程材料准用管理目录》的通知2市建委沪建建(2003)255号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材料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3市建委沪建建(2003)541号关于贯彻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4市建委沪建建(2003)504号上海市建设工地施工扬尘控制的若干规定5市建委沪建建(2003)641号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和招标代理服务暂行收费标准》的通知6市建委沪建建(2005)1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工作7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9)1461号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世博园区建设工地安全保卫管理的通知》的通知8市建交委沪建交(2010)218号关于印发《关于保世博加强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634号关于加强经营性高速公路管理的若干意见1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407号关于适用《上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管理条例》代为清除程序暂行规定1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1999)708号上海市利用城市道路桥梁设施设置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暂行)1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302号上海道路与管线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1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260号关于印发《上海市文明工地(市政工程)检查评分表》的通知1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50号关于加强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1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656号关于道路与管线工程实行“文明施工告示”制度的通知1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769号关于本市部分路用材料实行准用管理的通知1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514号上海市市政设施养护维修企业诚信度评比办法(试行)18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930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推行代建制试行规定1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48号上海市公用事业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施行)2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397号上海市公路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资质管理暂行规定2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4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2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1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3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1000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管理暂行规定24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782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工程师资质管理实施细则25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439号上海市公路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6市市政局沪市政技(1998)346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技术标准管理办法27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624号上海市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28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6)357号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细则2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4)446号关于燃气销售企业处理燃气用户欠缴燃气费的若干规定30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3)146号关于在本市管道燃气企业实施特许经营管理的通知31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1012号关于《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有关条款具体应用问题的说明3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883号上海市燃气管线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3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768号燃气生产、经营企业重大危险源实施分级安全监控的办法3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583号关于地下燃气管线、设备监护职责规定35市市政局沪市政计(2001)3号燃气管线工程施工招投标暂行规定36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5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资质证书办理程序暂行规定37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0)903号上海市燃气器具安装单位、维修单位等级资质管理规定38市市政局沪市政办(2008)260号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及响应制度(试行)39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1)795号上海市城市道路、公路和燃气应急处置管理暂行规定40市建交委沪建交联(2006)810号上海市公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41市建交委沪建交(2006)277号城市公共交通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暂行规定42市重大办沪重建(2005)4号上海市重大工程建设办公室关于上海市重大工程开展“文明工程”创建活动的通知43市重大办沪重建(2004)09号上海市重大工程文明工地实施细则44市市政局沪市政技(2001)2号上海市市政工程学科中心暂行管理实施细则45市市政局沪市政法(2002)40号上海市液化石油气小区集中供气管理规定46市建委沪建建(2003)114号关于开展本市主要建材产品统计工作的通知47市建交委沪建交(2008)919号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本市重点产业项目加快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4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7号关于印发《市政公路工程质量安全重要事件上报规定(试行)》的通知4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8)31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制度(试行)》和《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行业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5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545号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政工程安全监控人员岗位制度(暂行)》的通知5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6号关于起重机易地安装使用前实施检测的通知5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315号关于上海市市政、公路竣工工程实行安全竣工核验制度的通知5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7)219号关于加强市政、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原则管理工作的通知5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653号关于加强市政道路与管线工程夜间施工噪声管理的通知5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6)528号关于颁发《上海市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5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5)570号上海市公路养护工程质量管理办法5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558号关于加强本市道路管线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备案的通知5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4)131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监理工作质量检查评定办法59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829号关于本市市政(公路)工程配套混凝土制品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60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779号关于建立市政、公路、燃气工程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监控备案制度的通知61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559号关于加强大桥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62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3)159号关于颁发《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令》和《市政、公路工程起重安全吊装动态控制表》的通知63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2)217号关于颁发燃气管道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64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072号关于颁发顶管、桥梁、盾构施工安全评分标准的通知65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402号上海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备案及质量监督实施意见(试行)66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372号关于对市政、燃气行业建设单位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落实责任加强管理的通知67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223号关于执行市政、公路、燃气工程强制性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68市市政局沪市政建(2001)135号关于实行市政、燃气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通知69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9)584号关于颁发道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的通知70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969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71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86号上海市市政、公路施工机具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全作业管理规定72市市政局沪市政施(1998)837号上海市市政、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管理暂行办法73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45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防撞墙施工临边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4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325号上海市市政工程上盖梁施工支架操作平台防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75市市政局沪市政劳(1996)199号上海市市政工程立柱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暂行规定——结束——。
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操作细则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文件沪建建管〔2020〕446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操作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操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二O二O年八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操作细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上海市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管理实施办法》(沪住建规范〔2020〕3 号)制订本操作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装修工程:(一)涉及主体结构整体和部分承重结构构件变动的;(二)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三)涉及房屋立面改动的;(四)涉及功能调整的(市、区政府书面认定);(五)《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51号令)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涉及消防设计变动的。
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及签章要求(一)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行业、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可承接所有装饰装修工程设计项目,设计文件应加盖设计单位及设计项目负责人、相应执业注册人员签章。
涉及建筑主体结构整体和部分承重结构构件变动,以及功能调整的设计业务必须由具备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行业、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接。
(二)具备单一专项资质的设计企业仅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相应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项目,并按要求签章:1.仅涉及消防设施变动的设计业务,可由具备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设计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注册执业人员签章。
在消防设施变动中,不影响消防系统整体运行功能,仅涉及自动灭火系统喷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包括手动报警按钮、声光报警器、楼层显示器、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等)、室内消火栓箱、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具、机械排烟口或正压送风口的局部移位或少量数量增减,且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部51号令第十四条所列特殊建设工程范围内的装修工程的,在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承诺“未改动消防设施系统,且未破坏原有消防设计原则”的前提下,可由具备装饰装修专项设计资质的企业和设计负责人签章。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范小区装修行为,保障居民正常生活和社区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小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小区、办公小区等。
第三条小区装修应遵循“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安全文明、环境友好”的原则,提倡节约资源、环保节能、健康安全的装修方式。
第二章装修申报和审批第四条小区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在进行装修前,应向所在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提出装修申请,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以下材料:1. 装修申请表格;2. 装修承诺书;3. 装修设计图纸和方案;4.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5. 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6. 有关环评等相关审批文件(如需要)。
第五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在收到装修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装修申请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批意见。
第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在审查装修申请时应注重以下方面的审核:1. 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划要求的情况;2. 是否符合小区装修管理规定的要求;3. 施工单位的资质和信誉情况。
第七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装修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对装修申请予以批准或驳回,并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装修施工前,装修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应缴纳一定的装修保证金,作为确保施工质量、安全以及保洁的保证。
第三章装修施工管理第九条装修施工单位应按照批准的装修方案进行施工,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 施工场地应进行封闭处理,确保施工安全;2. 严禁使用劣质材料,保证装修质量;3. 防尘、防噪,减少对邻居正常生活的影响;4. 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范,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施工期间,装修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段进行施工,不得超时作业,不得影响其他住户的正常居住。
第十一条装修施工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清理,保持施工区域的卫生,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第十二条装修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工艺、工人等进行安全培训,并切实落实施工安全措施。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0.28•【字号】沪建交[2011]1034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建交〔2011〕1034号)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上海市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市场的管理,规范建设工程报建流程,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承发包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下列建设工程纳入报建范围,包括:(一)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二)装饰装修工程;(三)城市基础设施维修工程。
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3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修缮工程纳入报建范围。
第四条(管理部门和分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设交通委)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综合监督管理,上海市建设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报建的具体监督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建设工程报建工作的规范标准。
(二)具体负责国家和本市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文物及优秀历史建筑工程、保密工程、跨区域工程的报建。
实行委托管理的市级管委会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市绿化市容局负责行业范围内园林绿化项目报建管理和报建手续办理。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报建的管理和协调,具体实施所属区(县)立项或批准的建设工程,以及市或区(县)立项或批准的所辖行政区域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工程的报建手续办理。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
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一、装修前期准备1. 所有装修业主须提前向小区物业管理处申请装修,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2. 装修前需与邻居进行沟通,避免施工期间对邻居造成干扰和困扰。
3. 装修施工前必须进行水、电、气等相关设施的验收,确保安全隐患得到消除。
二、装修材料选择与使用1. 装修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过期、伪劣、环境污染物质等损害居民健康的材料。
2. 禁止使用易燃、易爆材料进行装修,确保小区的消防安全。
3. 安装水、电、气等设施必须遵循相关规范,并验收合格。
三、施工期间管理1. 施工人员应佩戴工作牌,并遵守小区的相关管理制度,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和秩序。
2. 施工期间应加强安全防护,设立标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确保居民安全。
3. 禁止在公共区域堆放杂物,妥善处理废弃材料和垃圾,保持环境清洁。
四、装修验收和保修责任1. 装修完工后,装修业主需提供相关材料,经由物业管理处进行验收。
2. 验收合格后装修业主方可入住,验收不合格的,需进行整改后重新验收。
3. 在保修期内,装修业主对装修质量负责,修缮项目需及时完成,确保小区环境的良好秩序。
五、装修违规处罚1. 发现装修业主在装修过程中违反规定的,将按照具体情况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警告、罚款等。
2. 对于严重违规的装修业主,物业管理处有权取消其装修资格,并要求其重新申请装修。
六、装修管理改进1. 学习借鉴其他地区的装修管理先进经验,不断完善小区装修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2. 加强与业主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装修过程中的问题,确保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
七、装修相关费用1. 装修业主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装修管理费用,用于相关管理工作和环境维护。
2. 物业管理处需对装修费用使用进行公开透明,并接受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总结:上海市小区装修管理规定是为了保障小区居民的权益和安全,确保装修工程的顺利进行。
装修业主应遵守相关规定,选择合格的装修材料,并将施工期间的安全和环境保持在良好状态。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室内装修的暂行意见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本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室内装修的暂行意见沪建交联[2011]398号2011年4月29日关于本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实施室内装修的暂行意见各有关单位:为加快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规范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装修行为,保障装修实施质量,体现安全、经济、耐用、环保和节能的装修原则,满足承租人基本的居住需求,现就对本市新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提出如下意见:一、室内装修标准和指导价格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应结合供应对象、住房租金和物业服务水平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室内装修的配置和价格。
(一)配置标准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公共租赁住房的室内装修应当满足《上海市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篇)设计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设计导则》)规定的基本功能配置和装修标准。
固定家具(橱柜、壁柜等)和固定设备(燃气灶或电磁灶、脱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或电热水器等)应配置到位。
卧室应当配置分体式空调,起居室、餐厅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床、沙发、储藏柜、桌椅等活动家具以及电视机、微波炉、冰箱、洗衣机等活动家用电器作为选配内容(选配家具必须达到国家环保有关规定)。
非成套宿舍型公共租赁住房参照《设计导则》并根据厨房、卫生间等功能空间设置情况确定基本配置标准。
(二)装修指导价格成套小户型住宅和成套单人型宿舍的室内装修工程平均造价原则上控制在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0-800元(包含空调器等固定设备和固定家具);非成套宿舍的装修价格控制在每平方米600元以内;对于供应对象为引进人才等特殊的公共租赁住房,装修造价可适当放宽,但宜控制在每平方米1000元以内。
二、实施要求1、对于建设立项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应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全装修住宅建设管理程序的通知》(沪建交联[2010]169号)规定实施。
建筑和装修应作为整体进行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投标、报建、报监、竣工验收备案和交付使用;对于由其他类型住房转化的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应按照规定完成相关招投标、报监、竣工验收备案等手续。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沪房规范〔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正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本市优秀历史建筑管理的通知各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立最严格的保护制度”的重要指示,按照《上海市历史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保护条例》)和本市工程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市、区两级管理部门在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上的分工和责任,强化日常保护管理,并结合优秀历史建筑行政审批事权下放情况,现就加强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相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职责分工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保护条例》规定,明确分工,上下配合,共同做好保护管理工作。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政策制定、综合协调、业务指导以及《保护条例》规定的相关事项。
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优秀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以及受市局委托的优秀历史建筑修缮(装修)设计方案受理工作和项目监管。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使用功能调整、消防设施变动、房屋立面改动等需办理施工图审查的非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装修)工程的建设管理。
各区住宅修缮管理部门负责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无需办理施工图审查的非居住类优秀历史建筑的修缮(装修)工程的建设管理。
各街镇城市网格化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优秀历史建筑的日常巡查及网格化管理。
二、日常管理(一)建立信息联系网络各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落实具体管理部门和专人,与优秀历史建筑所有人、使用人以及物业管理单位建立信息联系,及时沟通有关保护管理方面的信息,做好优秀历史建筑保护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并通过《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要求告知书》(附件1)明确告知其应当承担的保护责任与义务。
上海装修工程施工规定
上海装修工程施工规定一、总则为了加强上海市装修工程的管理,保障装修工程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装修工程的施工活动。
三、施工许可1. 装修工程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施工许可。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施工。
2. 申请施工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装修工程的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副本;(3)施工合同;(4)施工人员名单及其身份证、职称、职业资格证书;(5)施工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6)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
四、施工质量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装修工程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3.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定要求。
4.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用的材料、设备进行检验,确保其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施工安全1.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安全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和设施完好。
2.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
3. 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防盗、防爆、防尘、防毒、防辐射等工作。
4.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六、施工环境保护1.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环境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2. 施工单位应当合理利用资源,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废弃物产生。
3.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绿化、遮挡等美化处理,改善施工环境。
七、施工监管1.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装修工程施工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装修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严格执行许可制度。
3. 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装修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的监管,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要求。
八、法律责任1. 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
沪建交〔2008〕828号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设备专业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建委、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指导和规范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加快提高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设计质量,结合《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技术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06〕765号)的贯彻执行,我委配套制定了民用建筑设备专业(暖通和电气)的节能设计技术管理要求,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暖通空调专业(一)施工图设计说明要求暖通空调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应当编制节能设计专篇,其内容包括:1、建筑物总冷(热)负荷计算值和单位建筑面积冷(热)负荷指标。
2、采暖空调室内外设计参数,冷(热)源形式及其设备配置(规格、数量),冷(热)媒参数。
(当本条在设计说明的其他章节中已有表述的,应当说明其所在章节)3、主要冷(热)源设备,包括冷(温)水机组、热泵机组、锅炉、单元式空调机等的能效比(EER)、性能系数(COP)和热效率等。
4、集中热水采暖系统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EHR)和空调水系统循环水泵的输送能效比(ER)。
5、对采用集中采暖或者空调的每栋民用建筑、冷热源站房、需要独立计费的使用单元等,应当说明其用水、电、燃气、燃油和其他能源消耗的分系统、分项计量措施。
6、室温控制与显示、系统监控等自动控制节能设计措施。
7、水管和风管绝热层材料的热工参数,如导热系数、厚度和热阻等。
8、能量回收、再利用和能源梯级利用等措施。
9、可再生能源(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利用的装机容量和技术措施。
10、其他有利于节能运行管理的技术措施。
(二)施工图阶段采暖空调冷(热)负荷计算要求1、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的详细计算。
2、负荷计算应当采用国家正式出版刊物中的计算方法,并在计算书中说明其来源、出版日期等。
3、计算采用的建筑围护结构热工参数,应当依据建筑专业设计的实际参数取值。
4、负荷计算的打印文件中应当包括:原始输入数据(围护结构热工参数、人员密度、人均新风量、照明、用电设备指标等)、每个房间的热负荷和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结果及汇总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1]795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的通知(沪建交〔2011〕795号)各区县建设交通委,各有关单位: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工作中,发生了多起安全事故,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现场临建房屋使用安全和拆除工程安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相关企业和单位应高度重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的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并通过排查和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建房屋安全防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分解任务、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二、临建房屋安装、使用和拆除管理要求(一)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各单位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建设工程临建房屋应用技术标准》(DB11/693-2009)、《临时性建(构)筑物应用技术规程》(DG08-114-2005)及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临建房屋设计、制作、安装、验收、使用和拆除的安全管理,严防临时性建(构)筑物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要对建筑施工现场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负总责,项目部对临建房屋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的临建房屋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组织落实。
(三)产品化的临建房的安装,实施“谁生产、谁安装、”的原则,生产企业负责临时建房的安装工作。
上海市全装修住宅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月日修改版
外部通风开口。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室内
4.5.5 卫生间不应布置在下层住户厨房、卧室、起居室和餐厅的上
装修
层。当布置在本套内其他房间的上层时,应采取防水、隔声和便于检
图纸
A4
修的措施。
审查 卫生间布置必须与建筑平面布置图一致。防水、隔声、检修做法必须 要点 与建筑做法一致,并符合强制要求。
室内 《住宅设计标准》DGJ08-20-2007 装修 4.7.2 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 1.05m,中 图纸 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或栏板的净高不应低于 1.10m。
A5 1.阳台栏杆、栏板的净高应从阳台楼、地面或可踏面装修完成面算
审查 起。在地面布置图中用标高注明,并符合规定的限值。
于 45dB。
6.1.3 住宅建筑居住空间的外窗,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 30dB。 6.1.4 面临走道的户门,其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应大于等于 25dB。 6.1.5 电梯井道不应紧邻卧室和起居室。紧邻其他居住空间时,应采 取隔声措施。 《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7.1.3 空气声计权隔声量,楼板不应小于 40dB(分隔住宅和非居住用 室内
室内装修专业
3
序号 项 目
审查内容
设计说明基本内容
室内装修所选用的建筑材料和装修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规范中的强制性
条文:
1.《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5-2001
2.《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0-2001
3.《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水性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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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
修工程设计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0.31
•【字号】沪建交联[2012]1189号
•【施行日期】2012.12.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勘察设计
正文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加强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
设计管理的通知
(沪建交联[2012]118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和落实《关于加强本市住宅全装修建设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09]1355号)精神,进一步完善本市全装修住宅工程设计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装修住宅是指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住宅整体工程办理相关工程建设管理手续,交付使用前,套内所有功能空间的固定面和管线全部铺装并粉刷完成,厨房和卫生间的基本设施全部安装到位的新建住宅。
应在预(销)售合同中明确全装修住宅的交付标准。
开发企业在预(销)售合同中明确约定毛坯房交房后再予以装修服务的项目,不属于本通知所指的全装修住宅范畴。
二、全装修住宅项目,建筑、装修设计应一体化。
总体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中,应注明实施全装修的幢号;若装修设计和主体建筑设计不是同一单位的,
总体设计文件或初步设计文件总说明中应明确装修设计单位;主体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在征询装修设计单位的意见后,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标明建筑室内强弱电、给水排水等相关专业的点位和管线位置。
三、建设单位不得将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的设计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并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不得超资质或无资质承揽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业务,不得将其承接的设计业务转包给他人,或者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担设计任务。
五、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有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校对人和审核人签字。
施工前,装修设计人员应当向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必要时,应到现场协调、指导,提供设计服务。
六、全装修住宅装修工程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方面的规定。
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对使用的装饰装修材料注明产品规格、型号、色泽、性能和质量标准。
装修设计深度应符合《上海市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七、在装修设计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的承重结构、主要使用功能以及防火设施。
涉及到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变动的、因使用功能改变而引起荷载变化的、防火设施有较大改动的等可能影响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出具设计修改图,并报送原审图机构审查,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施工。
八、对超越设计资质从事设计、出卖或转让设计资质证书、或发生严重设计
质量事故的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