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4e2c1e3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8f.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促进我国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中国保监会决定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新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见《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指引》(附件一)。
同时,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的通知》(保监发[2000]1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费率〉的通知》(保监发[1999]32号)中的车险条款费率将不再在全国和深圳市统一执行。
二、2002年9月1日起,中国保监会开始受理保险公司申报的车险条款、费率。
保险公司选择继续使用中国保监会印发的车险条款费率的,应以各自公司名义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三、保险公司应按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报送《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季报表》(附件二)和《机动车辆保险监管年报表》(附件三)。
《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主要指标月报表》(保监发[2002]26号)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统计表》(保监统S2-02-01表)同时废止。
四、各保险公司应指定一名业务管理人员专门负责改革的技术工作,并于9月1日前将人员姓名和联系方式报告中国保监会。
五、请各保险公司尽快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在制订车险条款、费率时应考虑与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衔接问题。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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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保监发[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12〕15号)各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全国保险监管工作会关于“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要求和《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和改进财产保险理赔服务质量的意见》(保监发〔2012〕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原则精神,规范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行为,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险公司应高度重视车险理赔管理工作,强化基础管理,提升理赔服务能力(一)加强车险理赔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理赔资源配置力度,夯实理赔服务基础。
1.公司应建立完整统一的车险理赔组织管理、赔案管理、数据管理、运行保障等制度,加强理赔运行管理、资源配置、流程管控、服务标准及服务体系建设。
2.公司应根据理赔管理、客户服务和业务发展需要,制定理赔资源配置方案及理赔服务方案,明确理赔资源和其他业务资源配比,确保理赔资源配备充足。
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应暂缓业务发展速度,控制业务规模。
鼓励中小公司创新服务模式。
3.公司应制定覆盖车险理赔全流程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对接报案、调度、查勘、立案、定损(估损)、人身伤亡跟踪(调查)、报核价、核损等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操作办法进行统一规范,逐步实现理赔管理和客户服务规范化和标准化。
(二)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
1.公司应按照车险理赔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实现全国或区域接报案集中,以及对核损、核价、医疗审核、核赔等理赔流程关键环节的总公司集中管控。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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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3.03•【文号】保监发[1999]36号•【施行日期】1999.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加强对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的管理,防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风险,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有关保险的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以下简称“监制单证”)是指机动车辆保险单、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机动车辆是车暂保单、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
第三条监制单证的内容及格式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统一设计、修订及监制。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各保险公司”)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监制单证的内容及格式规范第五条监制单证界定如下:机动车辆保险单是指对依法取得正式号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书。
机动车辆保险批单是指保险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或保险条款规定变更保险合同内容时使用的法律文书。
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是指对依法购买但尚未取得正式号牌号码的机动车辆具有保险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书。
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是指摩托车或拖拉机第三者责任险及有关附加险的定值保险合同的法律文书。
第六条监制单证一律为280毫米×210毫米竖式幅面,左上角必须印有“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字样,右上角必须印发“限在某某省(市、自治区)销售”字样,并加印保监会指定的防伪标识。
第七条机动车辆保险单为一式四联,其中:第一、二联为副本,第三、四联为正本,第三联背面和第四联正面及背面必须印有经保监会制订的保险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批单为一式三联,其中:第一、二联为副本,第三联为正本;机动车辆提车暂保单和摩托车/拖拉机定额保险单均为一式三联,其中:第一、二联为副本,第三联为正本,第三联背面必须印有经保监会制订的保险条款;监制单证第一联为业务留存联,第二联为财务留存联,第三联及机动车辆保险单第四联为被保险人留存联。
保监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
![保监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https://img.taocdn.com/s3/m/f5f8939e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fb.png)
保监发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2000)[失效]【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字号】保监发[2000]102号【批准部门】【批准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保险业务【唯一标志】41320【全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2月24日实施日期:2005年2月24日)废止,仅供参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的通知(保监发[2000]102号2000年6月15日)(相关资料:裁判文书3篇)北京、上海、广州保监办,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亚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香港民安保险有限公司海口分公司:为配合执行新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保监发[2000]16号),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
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0年7月1日起遵照执行。
我会印发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规章解释》(保监发[1999]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解释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本部分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总则,适用于基本险和附加险。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23f85bda1116c175f0e7cd184254b35effd1a44.png)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2•【文号】银保监发〔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9.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41号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动车险高质量发展,银保监会研究制定了《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自2020年9月19日起开始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9月2日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车险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密切。
我国车险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一些长期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高定价、高手续费、经营粗放、竞争失序、数据失真等问题比较突出,离高质量发展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高质量发展要求,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维护消费者权益,实现车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现就实施车险综合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人民导向、市场导向、发展导向、渐进方式实施车险综合改革,健全市场化条款费率形成机制,激发市场活力,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服务水平,有效强化监管,促进车险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一是市场决定,监管引导。
充分发挥市场在车险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监管对车险微观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https://img.taocdn.com/s3/m/dcbf65c251e2524de518964bcf84b9d528ea2ceb.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正文:----------------------------------------------------------------------------------------------------------------------------------------------------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三)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四)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3]1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3]1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71dd504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e60e455.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有关问题的批复
正文: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8月22日保监办复[2003]151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第一款有关解释的请示》(太保产[2003]67号)收悉。
经研究,批复如下:
保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2000]16号)明确规定,车辆损失险的保险标的是在使用过程中的机动车辆。
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解释》(保监发[2000]102号),使用保险车辆过程是指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包括行驶和停放。
因此,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后,作为货物被运输的机动车辆不符合我会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所规定的保险标的。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61540a5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00.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通知各财产保险省级分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宁夏保险行业协会:2008年以来,我区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逐月增长。
截止5月底,全区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同比增长85.53%,其中应收保费主要来源于机动车辆保险业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机动车辆保险(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机动车保险,以下简称车险)管理工作,切实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
根据《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宁夏保监局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在全区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实施车险见费出单制度的重要意义在全区实施“见费出单”制度是解决目前我区财产保险市场尤其是车险市场存在的应收保费率过高、虚挂应收保费及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改进监管、规范化解风险、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见费出单制度的实施,将有利于降低我区产险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为此,各财产保险公司要站在讲政治、顾大局、促发展的高度,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从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创新保险服务能力和提升行业形象的要求出发,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做好见费出单制度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宁夏见费出单制度的操作标准(一)见费出单定义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核心业务系统根据全额保费入账收费信息,实时确认并自动生成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正式保单(包括批改增加保费)。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b1ecb8e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29.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公布日期】2008.05.28•【字号】辽保监发[2008]48号•【施行日期】200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辽宁监管局关于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通知(辽保监发[2008]48号)各产险公司省分公司(筹备组)、中国大地产险公司大连分公司、省及各市保险行业协会(筹备组):为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切实保障被保险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根据《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经辽宁保监局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不含大连地区,下同)实施机动车辆保险(含交强险和商业机动车辆保险,下同)“见费出单”管理制度。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领会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的重要意义实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管理制度对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保险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有利于提高各产险机构经营数据的真实性,有助于解决目前困扰车险市场多年的“虚挂应收保费”、“违规支付手续费”等违法违规问题。
二是有利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监会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做好全省代收代缴车船税工作,确保代收税款的安全,切实履行车船税代收代缴义务。
三是有利于降低各产险机构经营风险,推动其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各产险机构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抓紧抓好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各项工作。
二、明确目标、把握重点,稳步推进机动车辆保险“见费出单”各项工作(一)相关概念。
“见费出单”是指保险公司财务系统或者核心业务系统对车险全额保费的收费入账信息进行即时确认成功并自动发出唯一有效指令后,业务系统方可生成并打印正式保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4c0b7a2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518d04d.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4.24•【文号】保监发[2001]100号•【施行日期】2001.04.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00号2001年4月24日)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监办、保监办筹备组:为规范机动车辆保险经营行为,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中国保监会决定对全国机动车辆保险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整顿。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顿工作重点(一)经营管理方面1.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2.内控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
(二)保险代理管理方面1.有关保险代理政策法规的执行情况;2.建立、健全和执行保险代理管理内控制制度的情况。
(三)车险服务管理车险承保、理赔、纠纷处理等服务状况、客户对其服务质量的评价。
二、整顿内容和具体要求对车险市场的整顿以2001年1月至4月业务为主,凡涉及重大问题可上溯。
具体整顿内容包括:(一)车险业务经营管理情况1.监制单证管理规定执行情况,主要包括:(1)是否按规定使用中国保监会统一制定的车险监制单证;(2)单证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到人;(3)对监制单证的存放管理是否合规;(4)是否按规定建立了监制单证领用登记簿,项目是否齐全,登记是否规范;(5)检查保单业务留存联的装订、存档是否符合规定;(6)监制单证是否有遗失,处理是否符合规定;(7)是否采用一单一车;(8)保单要素填写是否齐全,各项金额间关系是否正确,条款费率使用是否得当;(9)是否采用电脑系统出单等。
2.检查违规退费、安返等情况:(1)是否违规退费、安返;(2)无赔款优待是否合规,减收保费操作是否规范;3.检查保费、应收保费入账情况。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3be3bd09cd7931b765ce0508763231126edb77e3.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2月1日保监发[2002]6号)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适应机动车辆保险改革的需要,我会制定了《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备案问题《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办法》第七条涉及两项备案内容(简称“样本备案”)和第十条涉及两项备案(简称“编号备案”),具体备案程序如下:(一)样本备案样本备案分为变更样本备案和使用样本备案。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收到相关单位的备案材料后,经审核同意或不同意受理备案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否则视为同意受理。
变更样本备案应由各保险公司总公司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打印版样本;2.本次变更的具体内容及理由;3.本次变更后的监制单证的使用范围及方法;4.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
使用样本备案应由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申请备案,原则上以分公司为单位向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申请备案,备案材料包括:1.印刷版样本;2.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变更样本备案的全部材料;3.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需要的其他内容。
(二)编号备案保险公司在第一次使用前或变更印刷流水号及使用编号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中国保监会后使用。
二、关于向社会公布保单格式的问题各保险公司应将公司使用的监制单证格式向社会公布,并在营业场所以招贴画的形式张贴。
三、我会《关于印发<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6号)、《关于印发<深圳市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规定>的通知》(保监发[1999]37号)和《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管理和印制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0]53号)于2002年4月1日起作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d0c3b18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16.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7.16•【文号】保监发[2001]134号•【施行日期】2001.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整顿与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01]134号2001年7月16日)各保监办: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圆满完成对各保险公司自查自纠情况的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抽查重点各保监办应对辖区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省会城市分公司和1-2个中心城市分支机构进行重点抽查,同时根据辖区内各公司的自查自纠情况,确定其他公司的抽查对象,对于重点公司要加大检查力度。
二、抽查内容抽查内容按照《关于整顿和规范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秩序的通知》(保监发[2001]100号)执行,重点检查:(一)各保险公司是否按照保监会的要求认真进行自查自纠,2001年1至4月的违规行为是否在自查自纠报告中真实反映,整改措施是否落实,市场整顿开始以后是否仍然存在违规行为等。
(二)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在自查自纠工作中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如修改、补做业务台账,调换业务、财务单证等。
(三)对于重点抽查的公司,除检查车险外,还应对企业财产险、住房按揭保险、货运险进行抽查,检查内容主要为内控制度、单证管理、保费入账、手续费支付、违规退费、虚假赔案等。
三、各保监办在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1.凡是已在公司自查自纠报告中如实反映并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或从轻处理;2.未在自查自纠报告中反映的,以及在市场整顿开始后仍违规经营业务的,应按照《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四、各保监办应认真填写《车险市场整顿情况统计表》和《重点抽查情况统计表》,检查内容扩大到企业财产险、住房按揭保险和货运险的,应按照不同险种分别填写《重点抽查情况统计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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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3.05•【文号】保监发[2010]26号•【施行日期】2010.03.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0〕26号)各保险公司、各保监局、机关各部门:《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09〕1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09年10月1日施行。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切实加强对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管,促进保险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分支机构整改的具体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保险公司现有分支机构整改(一)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关于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要求,对营销服务部在内的所有分支机构进行全面自查。
自查重点主要包括:1、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否是与保险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2、分支机构是否具有规范和稳定的营业场所,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和办公设备;3、分支机构是否将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原件放置于营业场所显著位置;4、营业部、营销服务部是否管理其他分支机构等。
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2011年10月1日前完成整改。
(二)保险公司总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分支机构的整改工作,尽快制定统一的整改计划,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和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整改事宜,并于2010年5月1日前将整改计划和指定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名单报中国保监会。
(三)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应当制定辖区内整改计划,并于2010年6月1日前报当地保监局;保险公司根据《规定》第四条第三款指定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的,应当由该机构将计划单列市整改计划报计划单列市保监局。
(四)保险公司总公司、省级分公司和计划单列市分支机构应当于2010年12月1日前分别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保监局提交中期整改报告;于2011年11月1日前提交整改完成的总报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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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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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
(保监厅函〔2009〕9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
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
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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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20〕16号)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治理的通知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车险)市场秩序,完善商业车险监管制度,遵循爱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财产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治理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加强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治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拟订的原则(一)保险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保险公司应当对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拟订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应当报保监会批准。
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二)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合理、诚实信用、通俗易明白原则。
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应当遵循充足原则和公平原则,应当与保险责任相匹配,能够补偿风险转移的成本,不得危及公司财务稳健和偿付能力,不得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组织专业人才力量,研究拟订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协会条款”)、机动车辆参考折旧系数和车型数据库,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缺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将拟订的商业车险协会条款和行业参考纯缺失率向保监会报告。
(四)保险公司能够参考或使用协会条款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缺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
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低于100%的保险公司,在按照行业参考纯缺失率拟订本公司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时,能够在协会条款基础上适当增加商业车险条款的保险责任。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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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管理
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产保险
【发文字号】保监发[2002]136号
【失效依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发布部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2.27
【实施日期】2002.12.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2年12月27日保监发[2002]136号)
各财产保险公司:
为保证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有效实施,提高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水平,促进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条款费率问题
各财产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保监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通知》(保监发[2002]87号)、《关于印发
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监制单证技术问题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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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正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相关问题的复函(保监厅函〔2007〕270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2007〕宁民二终字第510号咨询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定值保险合同在现行保险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的界定。
从保险理论与保险实务经营看,判定保险合同是否为定值保险合同,主要看保险条款对赔偿处理的约定,即是否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价值或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保险单上是否约定并载明保险价值并非认定定值保险合同的充分条件。
来函所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保监发〔1999〕27号)第七条虽然规定了保险价值的确定方式,但根据该条,保险价值仅是进一步确定保险金额的三种基准之一。
同时,条款第十二条的规定表明,无论对全部损失还是对部分损失,其规定的赔偿计算方式均与定值保险不同,因此,来函所涉保险合同应认定为非定值保险合同。
二、投保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应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计算,合同未作约定的,应根据国家关于机动车使用、折旧的相关规定或当地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你院可据此认定实际价值的具体数额。
三、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部分无效。
在本案中,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是相同的,均按照新车购置价予以确定,因此,保险金额并未超过保险价值,不应认为构成超额保险。
以上意见,供参考。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结束——。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https://img.taocdn.com/s3/m/b57a21ce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89.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各保监局,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将于2006年7月1日正式实施,为加强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交强险的重要意义(一)交强险是一项全新的保险制度。
交强险制度的实施不仅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关系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
交强险制度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获得及时的经济赔付和医疗救治;有利于减轻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经济负担,化解经济赔偿纠纷;有利于促进驾驶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的保障功能,维护社会稳定。
财产保险业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好交强险的各项工作,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交强险有利于普及保险知识,增强全民保险意识,是保险业发展的重要历史机遇。
保险公司要通过管理创新、经营创新、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为社会提供全面丰富的保险保障和保险服务,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实现又快又好地发展。
(三)实施交强险制度是促进财产保险业诚信规范经营的有利契机。
保险公司要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交强险的经营管理,通过转变增长方式,转换经营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财产保险业规范管理和诚信经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26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2]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a202db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2c.png)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改革机动车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3月4日保监发[2002]26号)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促进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车险”)业务的发展,加强对车险市场的监管,保监会在总结广东地区车险费率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拟从条款、费率、监制单证、精算和监管等五个方面改革现行的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并适时在全国范围内实施。
现就改革中的有关原则和具体实施办法通知如下:一、实行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改革后,保监会不再制订统一的车险条款费率,各保险公司自主制订、修改和调整车险条款费率,经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使用。
二、保险公司制订、修改车险条款(基本险和附加险)应由总公司统一负责。
保险公司及经总公司直接授权的分支机构(以下合称“保险机构”)可以制订、调整车险费率。
总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制订、调整车险费率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保险公司制订、修改车险条款或制订、调整车险费率应向中国保监会备案;经总公司直接授权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制订、调整车险费率应向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四、保险公司应于每年12月将下年度总公司直接授权的分支机构名单报中国保监会备案;经总公司直接授权的分支机构应在每年第一次申请备案时将其总公司授权书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备案。
五、保险公司报备其制订或修改的车险条款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函;(二)车险条款备案表(附件一)一式两份;(三)制订或修改的车险条款文本一式两份;(四)车险条款制订或修改说明;(五)法律责任书(附件二);(六)保险监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https://img.taocdn.com/s3/m/87371069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fe.png)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车险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7号各银保监局,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业协会,中国保信:为进一步加强车险业务监管,整治市场乱象,维护车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下一步商业车险改革营造公平、规范、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财产保险公司使用车险条款、费率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严禁以下行为:(一)未经批准,擅自修改或变相修改条款、费率水平;(二)通过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变相突破报批费率水平;(三)通过虚列其他费用套取手续费变相突破报批手续费率水平;(四)新车业务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费率。
二、各财产保险公司应加强业务财务数据真实性管理,确保各项经营成本费用真实并及时入账,严禁以下行为:(一)以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等方式套取手续费;(二)以虚列业务及管理费等方式套取费用;(三)通过违规计提责任准备金调整经营结果;(四)通过人为延迟费用入账调整经营结果。
三、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依法对辖区内财产保险公司车险经营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一)各派出机构可在银保监会内网“部室导航-财险部-商业车险条款费率”专栏查询各财产保险公司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相关材料。
(二)各派出机构查实财产保险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车险条款、费率的行为后,按照授权对相关财产保险公司采取责令停止使用车险条款和费率、限期修改等监管措施,依法对相关财产保险公司及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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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保监发〔2003〕69号
【发布日期】2003-05-20
【生效日期】2003-05-2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情况的通报
(保监发〔2003〕69号)
各保监办,各财产保险公司、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车险改革”)自200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市场发展平稳,社会舆论和投保人反映较好,改革工作进展顺利,初见成效。
2003年1季度,全国财产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219.03亿元,同比增长13.11%,其中,机动车辆保险保费收入130.28亿元,同比增长9.6%,增长幅度较上年同期回落1.49个百分点。
承保车辆总计564万辆,同比增长13.1%,车险赔款支出78.95亿元,赔付率60%,同比上升近10个百分点。
承保利润13.92亿元。
车险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59.48%,比上年同期下降1.9个百分点。
为确保车险改革继续深入进行,建立以市场形成为主的费率机制,现将一季度车险市场情况及加强车险市场管理的要求通报如下:
一、车险改革取得的成效
车险改革经过保监会系统、保险公司、行业协会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车险市场运行平稳,实现了改革的基本目标。
一季度车险市场经营结果表明,各公司车险保费收入增加,增幅与去年同期接近,没有出现大范围的恶性竞争。
保险公司根据车辆风险和管理水平制定车险条款费率,相对客观地反映了市场供求关系,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进展顺利。
(二)车险改革促进了产险市场险种结构的调整。
车险改革不仅促使了车险市场的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而且推动了产险市场的险种结构调整,保险公司开始重视非车险业务的发展。
今年一季度,车险保费收入占整个财产险保费收入的比重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9个百分点。
在市场竞争比较激烈的地区,如广东省,非车险业务发展速度加快,保费收入已占财产保险
保费收入的44%。
(三)车险承保面扩大,投保人得到实惠。
车险改革后,各公司的车均保费都有不同程度的
下降,投保人在支付相同保费的情况下获得更多的保险保障。
(四)车险产品多样化、个性化,技术含量增加,满足了不同消费者的需要。
新的条款费率
引入了从车从人因素,能够较科学、公平地制定费率;多数保险公司将非寿险精算技术引入
车险产品的设计开发中,有效地提高了车险产品的技术含量;保险责任的细分,满足不同消
费群体对车险的需求;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提高,促进了社会形象好转。
(五)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有所提高,管控能力有所增强。
一些公司通过加强业务人员
的培训,正确理解新的车险产品的保障功能,防止出现误导行为。
有的公司从核保、核赔以
及风险控制入手,开发系统管理软件,实行在线核保、核赔,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六)保险公司自律意识增强。
车险改革后,各公司签定了行业自律公约,自觉维护车险市
场秩序。
二、车险市场存在的问题
虽然车险改革开局良好,但是一些保险公司在经营思想、经营管理方面仍然存在问题,特别
是少数保险公司在经营中继续采取各种违规方法展业,放松对代理人和业务人员的管理,对
车险改革带来负面影响。
(一)不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
部分保险公司不严格执行经保监会批准的条款
费率,利用无赔款优待和风险系数违规退费,少数业务人员不向投保人解释条款费率,而是
利用无赔款优待和风险系数随意调整费率水平,进行恶性竞争。
(二)应收保费过高。
据统计,一季度各财产保险公司车险应收保费率平均高达20%。
应收保费过高的原因:一是部分保险公司采用挂应收保费的办法违规支付手续费或返还,进行恶
性竞争。
二是保险公司对代理人管理薄弱,部分代理人尤其是汽车销售商不及时划转保险费,产生大量的应收保费。
(三)违规参与政府采购和集团招标。
据调查反映,部分保险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采用各
种违规方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例如费率打折、滥用优惠条件等,严重扰乱了车险市场秩序,对车险的稳定经营带来了不利的影响。
三、加强车险市场管理的要求
车险改革是促进财产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是推动财产保险业创新产品,优化
险种结构,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车险改革的成效直接关系到保险行业的稳定与发展,关系到广大保险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各保险公司必须高度重视,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搞好车险
改革。
(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
各公司要从思想上认识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大对分支机构、营业网点的管控力度,正确处理好改革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合规经营,积极开拓业务,保证车险市场健康发展。
(二)各公司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不得将“无赔款优待”政策作为违规退费、擅自调整费率的手段,严禁以违规方式参与政府采购和集团招标活动。
(三)各公司应按照要求,在营业场所公布经保监会批准的条款费率,公示经备案的无赔款优待计算标准和方法,不得欺骗、误导投保人。
(四)各公司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要求真实记录、反映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及时报送各项监管报表,特别是要加强对应收保费的管理和催收,降低应收保费率。
各公司要注意车险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创造条件建立信息共享的车险数据库。
(五)各公司应按照《保险法》的要求,认真履行对代理人的管理职责,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支付代理手续费,自觉抵制代理人的不规范代理行为。
(六)各公司应对车险改革和经营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于6月15日前,将本公司今年1至5月车险经营结果、全年经营结果的预测、存在问题及改进意见报告保监会。
(七)各保监办应加强对辖区内车险市场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的保险公司和代理人要严肃查处。
各地保险行业协(公)会应充分发挥自身在行业自律中的协调作用,适时组织检查行业自律公约执行情况,切实维护市场秩序。
二OO三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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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
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