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婴儿床安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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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床欧美法规对比

婴儿床欧美法规对比

20 非完全尺寸
洞.开口 间隙 : 开口.间隙 开口 手指夹陷 肢体夹陷 头.颈及躯体夹陷
此零件不能放入小零件筒内或者用下 列测试方法不能使其脱落即可: 1、4LBF的扭力不能使其脱落 2、15LBF的拉力不能使其脱落
4
尖锐点、边、面
不能存在尖锐点、边、面
序号
项目
欧洲法规EN12227 欧洲法规 内容
美国法规F406 美国法规 内容 5LBF拉力下,绳索和绳圈总长不大 于7.4’’
备注5Βιβλιοθήκη 绳索和绳圈25N拉力下,绳索和绳圈总长不大于 220N
6
抓咬测试
无此测试 用咬合测试仪咬住床内沿表面材质,用 50N的水平力,保持10S。若在测试过程 中表面材质被牙咬穿且有下层泡棉露出时, 要重复直到泡沫填充物可被接触或不接触。 从床垫算起,1300mm以下的区域,都要 从床垫算起,21’’以下的区域,都要 用链球测试治具测试,检测是否有凸起物、 用链球测试治具测试,检测是否有凸 缝隙或开口会挂住链子 起物、缝隙或开口会挂住链子
14
框架和坚固强度 (疲劳测试)
将床固定在地上,所有脚步固定,床底中 心放20KG重物。在其A、B、C、D四个 依次施加100N(从0S~1S内,其力也从 0~100~0)四个角为一个循环,共4000个 循环,功能不失效。
序号
项目
欧洲法规EN12227 欧洲法规 内容
美国法规F406 美国法规 内容 开口测试: 正常使用状态,用¢0.25’’ 的探棒施5LBS的力,纲不能让探棒 通过; 将床打开并固定,在六角纲上放置一 6’’*3’’木块,在其上施加20LBF保持 10S重复10次,纲不破裂。(测试三 个位置:侧边几何中心,靠近侧边扶 手中部,靠近侧边底管中部) 在离六角纲与布类连接线1’’处,用治 具施30LBS的力,连接车缝不可脱开 无此测试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儿童产品安全)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儿童产品安全)
黑色或深色聚合物材料 > 浅色聚合物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扬州进出口玩具检验所
PAHs 相关的法令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扬州进出口玩具检验所
PAHs 相关的法令法规

德国GS (Geprufte Sicherheit): 德国安全认证 • 表明产品符合《德国产品安全法》规定 • 与CE认证不同,GS认证并非强制性的法 规,但由于它确实能最大化地降低产品质 量方面的风险,因此在欧洲甚至世界范围 内得到了消费者和企业广泛的认可,具有 巨大的市场竞争力

条款要求:
一、标准 1、安全标准:SPSC将对现行的标准进行审核和评估。第二 步将采取更为严格的自愿性标准。 2、在CPSIA颁布后一年内的每6个月至少颁布2种婴幼儿耐 用品和儿童学步车的标准。 二、注册 1、随产品一起为消费者提供一份已付邮资的消费者登记表 2、制造商应保存产品持有人的登记表,包括持有人的姓 名、地址、电子邮箱及其它联系信息,以提高产品召回的 效率 3、在婴幼儿耐用品和儿童学步车上永久标注制造商的名 称和联系方式、产品名称及数量、生产日期等信息 4、制造商应保存登记表至少6年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 (儿童产品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扬州进出口玩具检验所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的背 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扬州进出口玩具检验所
《美国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的主要 内容



在全美建立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进一步规范含铅玩具 玩具上加贴可追溯性标签。 将自愿性标准ASTM F963转化为强制性标 准。 对某些儿童产品实行强制性第三检测 对玩具中的6种邻苯二甲酸盐实施控制


介绍
多环芳烃(Polycyclic Aromatic Hydrocarbons PAHs) 指两个及两个以上苯环连在一起的化合物,如萘、蒽等 是煤,石油及其制品,木材,烟草,塑料等不完全燃烧或连续高温处 理时产生的

CPSC通过婴幼儿产品新规

CPSC通过婴幼儿产品新规

CPSC通过婴幼儿产品新规近年来,随着人们对婴幼儿产品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对于儿童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保障婴幼儿的安全与健康,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近日通过了一系列新的婴幼儿产品规定。

本文将探讨这些新规定的背景、内容以及对消费者和厂商的影响。

背景婴幼儿产品市场在过去几年中蓬勃发展,种类繁多,包括婴儿床、婴儿推车、婴儿玩具等。

然而,由于市场监管不力和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婴幼儿产品安全问题频发,儿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受到了严重威胁。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CPSC对婴幼儿产品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和完善,旨在加强产品安全监管,提高产品质量和安全标准。

这些规定不仅涵盖了产品制造、设计、材料和标识等方面,还重点关注了儿童的需求和安全。

新规内容1. 加强对危险物质的限制:新规要求婴幼儿产品中不得含有致癌物质、重金属和其他对儿童健康有害的物质。

生产商必须对原材料进行严格筛查,确保产品无毒无害。

2. 增加产品标识要求:新规要求婴幼儿产品必须清晰明确地标注相关信息,如年龄段、产品用途、安全警示等。

这样可以帮助消费者正确选择合适的产品,并提高产品使用的安全性。

3. 强化产品结构设计:新规要求婴幼儿产品的结构设计必须符合儿童安全原则。

例如,床款和推车必须具备稳定性,防止婴儿跌倒或者被夹伤等事故。

此外,产品的边角必须圆滑,以免刮伤婴幼儿的敏感皮肤。

4. 引入安全测试要求:新规强调了婴幼儿产品的安全测试要求。

制造商必须进行严格的实验室测试,确保产品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只有通过测试并取得认证,产品才能投放市场。

影响及建议这一新规对消费者和厂商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

对于消费者而言,他们将能够更加放心地购买婴幼儿产品,因为这些产品经过了严格的测试和检验,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同时,消费者也需要更加关注产品的使用说明书和安全警示,合理使用和保养产品,确保婴幼儿的安全。

对于厂商来说,新规的实施将对其产品设计和制造流程提出更高要求。

他们需要投入更多的人力和物力来进行产品开发和测试,以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美国出台婴儿换洗产品强制性安全标准 新标准将于2019年6月26日生效

美国出台婴儿换洗产品强制性安全标准 新标准将于2019年6月26日生效

美国出台婴儿换洗产品强制性安全标准新标准将于2019年6月26日生效作者:方晔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8年第8期近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就婴儿换洗产品制定了强制性安全标准,把目前自愿性遵守的《家用婴儿换洗产品安全规范》(A ST M F 2388-18),在没有任何修订的情况下,以引用方式纳入新的规则内。

此外,委员会还修订了有关第三方合规评估机构的规例,以便把婴儿换洗产品的安全标准列入规定通知清单。

新标准将于2019年6月26日生效。

按照AST M F 2388-18的定义,“换洗产品”是指换洗台、换洗台配件、附加换洗组件或弧形换洗垫。

安全标准规范界定“换洗台”是指“一种升高的独立结构,专门用于支撑和盛载重达30磅(即13.6公斤)的婴儿在平卧的姿势下,让照顾者更换尿布”。

换洗台可以变为其它家具的组件,或从其它家具的组件变成换洗台(例如梳妆桌、桌子、厨柜、书架或游戏围栏),也有拉出或拉下的换洗表面,并可能有储存尿片及其它尿布用品的地方。

换洗台配件的定义是“一种附加在婴儿床或游戏围栏上的配件,专门用于把产品变成换洗台,一般有刚硬的框架,备有柔软织物,或网边或底部,或两者兼具”。

附加的换洗组件是“刚硬的附加品,或独立产品,可与其它家具组件一并使用,提供隔栏作用,保护婴儿在更换尿布时不会摔下去”。

弧形换洗垫是指“设有隔栏的换洗垫,防止婴儿在升高的表面更换尿布时摔下去”。

在公众地方如公共洗手间使用的换洗台,是属于《商用尿布换洗台安全规范》(AST M F2285)管制范围之内,因此不受A S T M F 2 3 8 8 -18安全标准规范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的最终规则规管。

大多数换洗台及附加换洗组件以木材制成,而弧形换洗垫则普遍使用以合成物料覆盖的泡沫材料制造,边缘是弧形的。

附加在婴儿床或游戏围栏上的换洗台配件,一般用塑胶或裹上泡沫材料的木材制成。

换洗台的设计款式繁多,某些换洗台更设有抽屉、储物柜或可伸缩楼梯,协助小孩子走上去。

F406-2015非标准尺寸童床的标准消费品安全规范培训教材

F406-2015非标准尺寸童床的标准消费品安全规范培训教材

2016/7/9
美国标准要求相同点
•5.1油漆铅含量——产品上的油漆表面涂层应符合 16 CFR 1303。 •5.2 危险锐边和尖端——按本消费品安全规范测试前后,产品都不得有 16 CFR 1500.48 和 16 CFR •1500.49 描述的危险锐边和尖端。 •5.3 小零件——测试前或按本规范测试后不得有 16 CFR 1501 描述的小 零件。 •5.4 木质部件——任何暴露的木质部件在测试前都应该是光滑的且不得有 尖片。 •5.5 剪断、剪切或挤夹——当产品处于厂商建议的使用位置,部件或组件 围绕公共轴或紧固点旋转、滑动、转动、折叠或做其它相对运动时,其设 计和结构必须防止产品对使用者产生剪切和挤夹的伤害。当任何刚性部件 的边缘允许直径大于 0.210-in. (5.33-mm)且小于 0.375-in. (9.53-mm)的探 棒在这些部件的移动范围内的任何易触及的点进入时,不允许存在会引起 伤害的剪切和挤夹点。
- 校准和标准化
• 除非有不同测试说明,否则所有测试都应该在混凝土地 板上实施,混凝土地板上可以覆盖一层厚1/8-in. (3-mm) 的乙烯基板; •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产品必须按厂商说明完全装配; • 产品制造完成的48 小时内不得做任何测试; • 产品必须置于温度为73±9℉(23±5℃)的房间至少1 小 时方可做测试。测试也需要在这个温度范围内进行; • 本规范要求的所有测试必须在同一产品上实施;
2016/7/9
图1童床角柱延伸要求示例
测试要求及方法-夹入、剪切、
挤夹
• 当产品处于制造商规定的使用状态时,产品的设计或 结构应该能预防由夹入、剪切、挤夹引起的伤害,此 类夹入、剪切、挤夹源于各构件或零部件绕公共轴或 固定点的转动、滑动、摆动、折叠或其它零部件的相 对运动,在此类零部件的运动范围内的任一可触及点, 当其刚性零部件的边缘间可塞入一个直径在0.210in (5.30mm)~0.375in(9.50mm)之间的塞规时,夹 入、剪切、挤夹的危害便存在。

美国关于家具的规定概要

美国关于家具的规定概要

美国关于家具的规定概要2012-04-17 09:21:36最常见的家具安全违规涉及下列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规定:«联邦法规»第16卷第1219部分全尺寸婴儿床 (自2011年6月起生效)«联邦法规»第16卷第1220部分非全尺寸婴儿床(自2011年6月起生效)«联邦法规»第16卷第1217部分幼儿床(自2011年11月起生效)«联邦法规»第16卷第1213、1500和1513部分双层床«联邦法规»第16卷第1303部分某些家具物件的油漆含铅量«联邦法规»第16卷第1303部分儿童产品(金属、塑料等)的含铅量**此外,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工作人员正在拟订«联邦法规»第16卷第1634部分—家用软垫家具阻燃性标准。

**一、婴儿床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自2011年6月起颁布实施了关于所有尺寸婴儿床的新的强制性规定。

以下是强制性规定的部分内容:具体尺寸Q •内部尺寸Q •护栏高度Q •婴儿床板条婴儿床组件的间距Q •婴儿床板条的间距硬件Q •足够的强度Q •必须防止机械风险Q •要求具备固定/附属硬件锁闭装置构造和美化处理Q •有/无外力作用下的木制组件强度Q •防止跌落危险Q •油漆和涂层规定Q •更高强度的床垫支撑物组装说明Q •完整易懂确认标注、警示说明和法规遵守声明Q •标明生产商、进口商、经销商和/或销售商Q •警示语言记录保存第三方测试二、幼儿床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自2011年10月起颁布实施了关于幼儿床的新的强制性规定。

新规定参考国际标准组织(ASTM)F1821-09有关幼儿床的标准消费者安全规格,并作出了一些重要修改:Q •护栏高度的规定Q •针对护栏结构问题Q •新性能测试对于护栏、边栏及床头床尾的立柱/板条强度的新性能规定Q •分别对卡夹和缠绕窒息危险修改了警示标识。

CFR第16篇第1633床垫部分

CFR第16篇第1633床垫部分

美国联邦法规第16篇第1633部分床垫和床架的易燃性(明火)标准[编者按] 2005年1月18日,美国通过WTO秘书处发出G/TBT/N/USA/95通报,提出了床垫和床架的可燃性(明火)标准。

该标准基于国家标准技术研究院(NIST)进行的研究而制定,出发点是通过减少床垫和床架的热释放率,在一段时间内控制住火灾的规模,减少火灾引起的死亡和伤害,并据此提出了判定床垫和床架合格的明火易燃性标准:(1)峰值热释放率,在30分钟的测试中任何时候都不得超过200Kw;(2)在测试的前10分钟里热释放总量不得超过15MJ。

§ 1633.1目的、范围和适用性(a)目的 1633部分的易燃性要求要所有的床垫和床底架在销售和进入商业运作前必须要达到要求。

该标准的目的是通过限制在三十分钟测试内床垫或床垫和床底架火势来减少它们带来的伤亡。

(b)范围(1)(在该标准生效日期后)生产或进口的任何尺寸的所有床床底架,如在§ 1633.2(a)和§ 1633.2(b)规定那样,适用于该标准的要求。

(2)根据§ 1633.13(c)规定,独一无二的床垫和床底架可以免除该标准下的测试。

(c)适用性1633部分的要求适用于制造用于商业销售的床垫和/或床垫和床底架的每个“厂商”(如§ 1633.2(i)所规定)§ 1633.2定义除了在修改的《易燃织物法》第二部分给出的定义外(15 U.S.C. 1191) ,下面的定义适用于1633部分的目的。

(a)床垫指的是把一种有弹性的材料或它们的混合物套在被套料内(可以单独使用或和其他产品混合),人可以在上面睡觉的东西。

(1).这个术语包括,但不限于成年人床垫、年轻人床垫、婴儿床垫(包括轻便的婴儿床垫)、双层床垫、蒲团、没有固定靠背或扶手的翻椅、睡椅和水床或气床垫,如果它们在床垫芯和被套料之间装有软垫材料的话。

在软垫家具中使用或作为其一个部分的床垫也包括;例如,活动沙发床的床垫、拐角组合床垫、户外坐卧两用长椅垫、折叠床床垫、活动床和母子床床垫。

CPSC美国玩具安全标准与规定

CPSC美国玩具安全标准与规定
供18个月以下的儿童使用的玩具(不包括拖拉玩具)上含有或系有绳或橡皮筋,在松弛状态和承受51B的重荷时测量,其最大长度必须小于12英寸。如果绳/橡皮筋盘或多段绳/橡皮筋或缠结或形成环状而与玩具的任何部位连接,包括在绳/橡皮筋末端的珠子或其它附着件,在51B的重力作用下,环的周长必须小于14英寸。本标准适用于滥用试验前后。
警告:
窒息危险——玩具含有小球
不适用于3岁以下儿童使用
(4)弹子
*)三岁或以上儿童使用的弹子,标识应写明:
警告:
窒息危险——此玩具是弹子,不适用于三岁以下儿童使用。
**)至少三岁但小于8岁儿童使用并含有弹子的玩具或游戏机,标识应写明:
警告:
窒息危险——玩具含有弹子
不适用于3岁以下儿童使用
(c)以上标签要用英语写而且要清晰易读在以下地方:
5、脉冲
在距玩具表面25厘米的任何位置测量时,玩具不能产生瞬间声级超过138分贝的脉冲噪音。
电池驱动玩具的基本要求
在ASTM F963-96a中总共有十一条来说明使用电池驱动玩具时潜在的危险如遇热过度,渗漏和爆炸等。
1、包装
电池盖或电池盖附近要标有永久性清晰易懂的电池极性和电压标志。
2、最高可允许额定电压
童车
16CFRPart 1512
电动玩具
16CFRPart 1505
没有通过测试的产品严禁出售,在美国销售此类产品属于违法行为。如禁售产品在装运准备入关,则CPSC美国海关扣压货物或禁止该货物入关。如果进品商仍在销售以前的没有通过测试的产品,则要求进口商停止销售。如果玩具具有严重的造成意外事故的危险,或经CPSC判定为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玩具,则要求进口商从零售商和顾客中收回这些玩具。
—在产品包装的主要展示面;

美国拟订安全标准

美国拟订安全标准

美国拟订安全标准作者:暂无来源:《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16年第1期文/晓琪近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有意为婴儿弹椅、儿童折椅和折凳订立安全标准,并计划研究一些现有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废除、修改、加强、补充或更新,现正征询公众意见。

根据《2008年消费品安全改进法》第104条规定,消费品安全委员会需为多种婴幼儿耐用品制定消费品安全标准。

这些标准必须与自愿标准大致相同,假如委员会认为更严格的要求能进一步减少与产品有关的风险,则可制定更严格的标准。

据悉,截至2015年10月31日,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已经颁布多种婴幼儿用品的安全标准,例如婴儿摇床及摇篮、浴椅、便携床栏、床边婴儿床、足尺寸婴儿床、非足尺寸婴儿床、婴儿秋千、婴儿学步车、游戏围栏、婴儿车、幼儿床及手提婴儿篮等。

婴儿弹椅安全标准草案采用美国测试和材料协会的自愿标准ASTM F2167-15,将作为强制性标准,并加强该标准的警告标签与说明书规定。

同时,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建议加入以下两项内容:在关于使用系带的警告中,加入“即使婴儿正在睡觉”的字句;加入发育指引,说明何时应停用产品,以避免窒息及跌倒风险。

此外,关于跌倒风险的警告标签必须符合某些格式要求,以及放在产品前方靠近婴儿头部的位置,让看护者更易察觉并遵从建议。

按照ASTM F2167-15的定义,婴儿弹椅是一种可以在看护者或其他方式辅助下,支撑斜躺在椅里的婴儿弹动的产品。

使用者是大约零至6个月大,尚未能在无协助的状态下坐直的婴儿。

关于儿童折椅和折凳安全标准的草案建议采用ASTM F2613-14,并加入若干修订使标准更加严格。

委员会建议修订第5.13条(稳定性),规定按照稳定性检测方法测试产品时,所有产品一概不得往后或两侧倾倒,并规定倾倒的意思应包括产品越过均衡点并开始倾倒。

此外,草案建议修订第6.8条(稳定性检测方法),纳入两侧稳定性检测及后方稳定性检测;建议加入第6.8.1条,说明对检测设备、检测准备、检测表面面积、检测圆筒及测度产品坐椅表面高度的要求。

美国婴儿床检验标准

美国婴儿床检验标准

(美国)婴儿床检测标准联邦法规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代号:16 CFR 1508标准尺寸童床规范Requirements for Full-Size Baby CribsPART 1508 –标准尺寸童床规范§ 1508.1 定义:(a)“标准尺寸童床”指的是具有下列特征的童床:(1)为婴儿睡觉设计的一种床,(2)设定在室内使用,和(3)内部长宽尺寸在§ 1508.3规定的标准尺寸童床的± 5.1cm(± 2in.)范围内。

§ 1508.2 本部分的范围本部分阐述了标准尺寸童床(如§ 1508.1(a)的定义)的要求,根据该要求,标准尺寸童床不被本章节§ 1508.18(a)(13)列为禁止的产品。

§ 1508.3 尺寸标准尺寸童床应该具有下列尺寸:(a)内部尺寸。

从童床侧面最内表面量得的宽度应该为71±1.6cm(28±5/8in.),从端面上的板、板条、圆棒或栏杆最内表面量得的长度应该为133±1.6cm(52 3/8±5/8in.)。

长宽测量应该在床垫支撑弹簧处于各调节位置时的平面上进行,测量位置距离童床角柱或者距离第一根栏杆至童床另一端第一根栏杆的相应点不超过5cm(2in.)。

如果童床在侧面和/或端面具有曲线形或装饰性栏杆,应该从处于各调节位置的床垫支撑弹簧之上的10cm(4in.)范围内的第一根弯曲栏杆最大直径至童床对面第一根栏杆相应点或最内表面进行测量。

(b)围栏高度。

围栏应该具有下列高度:(1)从处于最低位置的围栏或面板顶部至处于最高位置的床垫顶部之间的围栏和端面板高度至少应为22.8cm(9in.)。

(2)从处于最高位置的围栏或面板顶部至处于最低位置的床垫顶部之间的围栏和端面板高度至少应为66cm(26in.)。

§ 1508.4 童床部件的间距(a)部件(如板条、栏杆、圆棒和角柱)在任何点之间的距离都不得超过6cm(2 3/8in.)。

ASTM F406-19 非全尺寸婴儿床和游戏围栏的修订标准

ASTM F406-19 非全尺寸婴儿床和游戏围栏的修订标准
ASTM F406-19 非全尺寸婴儿床和游戏围栏的修订标准
在美国,非全尺寸婴儿床(NFS婴儿床)和游戏围栏受16 CFR 1220和1221管控。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规定非全尺寸婴儿床和游戏围栏的现行强制性标准为ASTM F406 2017版本。该标准包含了这两种产品的安全和标签要求。
最近ASTM委员会发布了最新版本的ASTM F406-19。修订要点汇总见表1。
预计消费品安全委员会将把非全尺寸婴儿床和游戏围栏的强制性标准更新为ASTM F406-19。
表1.ASTM F406-19的修订面”定义。这一术语是指支撑床垫或床垫组装的游戏围栏内表面。
6. 硬质侧面产品性能要求
修订了第6.6部分“结构和装饰”中的非全尺寸婴儿床端部和侧面的措辞方式和要求。
7. 网格/织物产品性能要求
增加了一条注释,并给出了第7.9部分“床垫垂直位移”的原理。该原理解释了选测量值为5.25英寸(133mm)的原因。
8. 测试方法
修改了第8.28部分“床垫垂直位移测试”中的测试方法,并添加了第二种方法,以更适当地测试直接放在地上且没有管状木板支撑结构的产品设计。原理也经过了修改,说明增加第二种测试方法的必要性。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简要

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简要

Brief Summaries of the CPSIA legislation - Chinese VersionView this document in English《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简要第101条. 含铅儿童产品;含铅油漆法规第102条. 对某些儿童产品实行强制性第三方测试第103条. 儿童产品的追踪标识第104条. 耐用型育婴产品的标准与消费者注册第105条. 玩具和游戏机广告的标识要求第213条:禁止储存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规范范围内的产品第215条. 检查私营实验室;确认供应链第232条. 关于全地形越野车的标准第101条. 含铅儿童产品;含铅油漆法规将我们的任何规章翻译到除英语以外的语言, 纯粹是为了方便不能阅读英语的公众, 但是规章应以英语文本为准。

我们设法为读者提供忠于英语原文的翻译, 由于翻译中存在的困难, 可能会有一些差别。

翻译文件中有指明在英语原文在何处的附注。

Translation of any of our regulations into a language other than English is intended solely as a convenience to the non-English-reading public and the English version of our regulations remains the authoritative text. We have attempted to provide an accurate translation of the original material in English, but due to the difficulties of translation slight differences may exist. References identifying the original document in English are available in our translated document.基本综述: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降低儿童产品中所允许的含铅量. 第101条对儿童产品的含铅量和这类产品使用的油漆的含铅量作了新的限制规定.含铅量限制规定对儿童产品中含铅量的限制将在三年之内逐步完成。

婴儿床出口美国检测认证的标准是什么

婴儿床出口美国检测认证的标准是什么

婴儿床出口美国检测认证的标准是什么?
现在的婴儿床款式丰富多样,婴儿床在使用中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

婴儿床办理检测认证的目的是为了检测产品的设计和结构是否达到相关要求。

如果婴儿床出口美国需要办理什么检测认证呢?
ASTM F1169是美国关于婴儿床的检测标准,2009年的修订版本代替了2007版本。

目前,ASTM F1169为工业中自愿通用标准。

按照计划,本标准将于2011 年2 月成为《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 第104 条中的强制性标准。

ASTM F1169适用范围:
ASTM F1169该标准适用于在家里使用的设计供婴儿睡觉的全尺寸童床。

包括摇篮、可更换桌子(需要同时满足F2388)或类似的婴儿床附件。

该标准不包括充气产品。

婴儿床不同国家的检测标准:
中国:3C
美国:ASTM F1169
欧洲:EN 16890
澳大利亚新西兰:AS/NZS 2172
办理ASTM F1169检测流程:
第一步:客户提供产品图片及BOM表(物料清单)及申请表;
第二步:世通实验室根据提供资料进行报价;
第三步:客户确认报价后,签订立案申请表及服务协议并支付全额项目费,并准备好测试样品;
第四步:客户安排邮寄样品到实验室测试;
第五步:测试通过,出具报告。

婴儿床出口美国办理什么检测?不同国家检测标准是什么?

婴儿床出口美国办理什么检测?不同国家检测标准是什么?

婴儿床出口美国办理什么检测?不同国家检测标准是什么?
婴儿床作为婴儿休息的地方,在使用中也存在一些安全隐患,产品办理检测认证的目的是为了可以更好的监管产品的质量,帮助消费者排除隐患,让消费者的安全可以得到保障。

ASTM F1169是美国关于婴儿床的检测标准,2009年的修订版本代替了2007版本。

目前,ASTM F1169为工业中自愿通用标准。

按照计划,本标准将于2011 年2 月成为《2008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CPSIA) 第104 条中的强制性标准。

美国婴儿床标准ASTM F1169适用范围:
ASTM F1169该标准适用于在家里使用的设计供婴儿睡觉的全尺寸童床。

包括摇篮、可更换桌子(需要同时满足F2388)或类似的婴儿床附件。

该标准不包括充气产品。

美国非全尺寸童床婴儿床标准ASTM F1169测试流程:
第一步:客户提供产品图片及申请表;
第二步:世通实验室根据提供资料进行报价;
第三步:客户确认报价后,签订立案申请表及服务协议并支付全额项目费,并准备好测试样品;
第四步:客户安排邮寄样品到实验室测试;
第五步:测试通过,出具报告。

婴儿床不同国家的检测标准:
中国:3C
美国:ASTM F1169
欧洲:EN 16890
澳大利亚新西兰:AS/NZS 2172。

ASTMF1917-20婴儿床上用品及相关配件的标准消费者安全性能规范的主要变化点

ASTMF1917-20婴儿床上用品及相关配件的标准消费者安全性能规范的主要变化点

ASTMF1917-20婴儿床上用品及相关配件的标准消费者安全性能规范的主要变化点美国材料试验协会(ASTM)于2020年5月发布了最新的ASTMF1917-20“婴儿床上用品及相关配件的标准消费者安全性能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性能要求、试验方法和标签要求,以尽量减少婴儿床上用品和相关配件对儿童的危害。

旧版ASTM F1917-12相应被取代。

以下是几个主要变更:1.新增定义3.1.3婴儿床软垫/衬垫,名词-任何靠着婴儿床内圆周部分放置的产品,减少或消除婴儿接触婴儿床板条或主轴和/或这些部件之间的间隙。

2.新增定义3.1.7网眼布,名词-一种经纱和纬纱交织的机织物,一种纬纱和相邻纱线圈套而成的针织物,或可在其中形成开口的任何其他类型的织物。

3.新增定义3.1.8非纸质标签,名词-任何标签材料,如塑料或金属,在没有工具帮助的情况下不会撕裂,或撕裂留下清晰的边缘,或由织物制成的标签。

4.新增定义3.1.9纸质标签,名词-任何不用工具就能撕开并留下纤维状边缘的标签材料(织物除外)。

5.新增标签要求5.5标签警告标签(无论是纸质还是非纸质)在按照7.5进行测试时应是永久性的。

5.5.1.根据7.6进行试验时,通过热冲压、热转印、印刷、木材燃烧等方式直接应用于产品表面的警告声明应是永久性的。

5.5.2.当按照7.6进行试验时,非纸质标签不应产生小部件。

5.5.3.当产品处于制造商建议的所有使用位置时,当按照7.5.3进行试验时,贴在带接缝的婴儿床软垫/衬垫织物上的警告标签应与标签周围的织物保持接触。

6.新增测试5.6产品必须符合消费品安全改进法案的适用要求。

7. 新增测试6.4婴儿床软垫紧实度–为安装厚度为0.59英寸(15毫米)或者更大的婴儿床软垫,当按照7.7进行试验时,软垫的任何部分不得接触紧实度测试装置的接触片。

新的美国玩具安全标准f963

新的美国玩具安全标准f963

新的美国玩具安全标准ASTM F.美国玩具安全标准F963-03新的修订本于2003年12月定版,取替以前的ASTM F963-96A版本。

除了编辑上的改动,新标准还为某些类型的玩具组合了新的要求,以适应新设计出来的玩具的需要。

新标准的测试方法还参考了欧洲玩具标准EN71-1和EN50088,尤其是声音测量和电动玩具测试。

在技术方面新版标准比起旧版也作了很多改动。

以下仅选取了部分新标准:发声玩具 (4.5条款)发声玩具新的方法和要求编排如下:适用玩具的种类*声压水平(距玩具25厘米远)手握的,桌面的,地板上的以及婴儿床的玩具持续声压水平LAeq £90dB*近耳朵的玩具持续声压水平LAeq £70dB所有发出冲击型噪声的玩具冲击型最高声压水平LCpk £120dB所有发出爆破型噪声的玩具(雷管除外)爆破型最高声压水平LCpk £138dB雷管遵照16CFR 1500.47和1500.86,瞬间声压水平£138dB*以上发声玩具不包括嘴含玩具,磁带/CD播放器或类似的电子玩具;与外界设备相连接或有接触,声压水平取决于外界设备的玩具;挤压玩具;耳塞/耳机;有轮子接触到地面而发出声音的玩具等等。

绳索和橡皮筋 (4.14.1条款)为18个月以下年龄的孩童而设,本身带有或连接到绳索和橡皮筋的玩具(牵拉玩具除外),在自然状态下负重5磅(2.25千克),绳子应不超过12英寸(300毫米)长。

如果绳索/橡皮筋(包括绳索末端的珠子或其它连结物)乱成一团或与玩具的任何部分打结连接,打成的结不允许通过一个头型的测试模块。

供36个月以下年龄的孩童使用的牵拉玩具,绳索和橡皮筋长于12英寸(300毫米)的,不能带有珠子或其它的会形成打结的连结物。

电池驱动玩具 (4.25条款)电池驱动玩具的电池槽上或在*近电池槽的地方必须带有永久性的电极标记,并且在玩具或指示语上带有正确的电池型号和电压。

美国婴儿床安规文件

美国婴儿床安规文件

美国婴儿床安规文件1全尺寸婴儿床标准规范本标准采用固定文件名F 116发布;紧随此名称后的数字表示最初通过的年份或修订版的最新修订年份。

圆括号里的数字表示最后一次重新审定年份。

上标字符Ε(希腊语字母之第五字)表示最新修订版或最后一次重新审定后进行了编辑变更。

简介本消费品安全规范是针对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所确定的婴儿床事故。

CPSC接收到有婴儿床角柱延伸件勒颈事故,以及因婴儿床五金构件和其他结构组件故障导致的死亡事故的报告。

针对CPSC所收集的事故资料,本消费品安全规范的目的是尽可能减少因下列因素造成的伤害或死亡危险:床垫支撑构件故障;胶连接或螺栓连接松脱;滑动侧锁扣失灵,以及牙形栏杆移位。

本安全规范还针对相关的维护不当造成的事故,以及按照婴儿床所附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组装时的相关事故。

1. 范围1.1 本消费品安全规范规定了婴儿床的性能要求及测试程序,以确定其结构的完整性。

另外还包括针对婴儿床角柱延伸件交络结提出的设计要求,以及对警示标记和指示性材料的要求。

1.2 所有从本消费品安全规范生效之日以后制造的婴儿床未满足本规范中的所有要求不能贴标签或采用其他方式标明是符合本规范的。

1.3 以下有关安全隐患方面为避免误解的说明只适用于本规范第七节的测试方法部分:本标准并非旨在处理有关其使用方面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

本标准用户的责任是在使用前建立适当的安全和卫生规范并确定规定性限制条件的适用性。

2. 参考文件1本规范属ASTM组织F15消费品委员会的权限范围,由F 15.18分会(婴儿床、幼儿床、游乐场、摇篮车、摇篮和可调桌)直接负责。

当前版本于2003年8月10日通过,2003年8月发行。

最初审定日期为1988年。

1999年审批通过之前版本号为F 1169-99。

2.1 联邦标准16 CFR 1303 含铅油漆与特定含铅油漆消费品禁令16 CFR 1500.50–.52 模拟使用测试方法以及玩具和其它专为儿童使用物品的滥用16 CFR 1501 测定方法—因含有微粒材料对具有潜在窒息、吸入或摄食危害的专用于三岁以下儿童设计的玩具和其它物品16 CFR 1508 全尺寸婴儿床要求23. 术语3.1 滑动侧/滑动门,名词:为更容易接近占用者而特意设计的,在产品按制造商建议的使用位置使用时在框架上滑动的一侧。

对美国婴儿床检测ASTM F1169标准介绍

对美国婴儿床检测ASTM F1169标准介绍

对美国婴儿床检测ASTM F1169标准介绍对美国婴儿床检测ASTM F1169标准介绍,ASTM F1169首次发表于1988年,以16 CFR 1508为参考。

但是ASTMF1169中新增一些要求,包括角柱延长的尺寸,床垫支架体系的要求和婴儿栏杆的性能要求等16 CFR 1508中没有涉及的方面。

ASTM F1169标准适用于在家里使用的设计供婴儿睡觉的全尺寸童床。

ASTMF1169安全规范制定了性能要求和测试步骤,以确定美国全尺寸婴儿床的结构完整性、解决角柱延长的设计要求以及警示标签和指示材料的要求。

ASTM F1169标准测试项目:1、木材上的毛刺和木屑2、小零件3、角柱4、板条结构5、床侧边配置6、全尺寸婴儿床-尺寸7、床部件之间间隙8、脚趾踏板9、五金件和紧固件10、玩具11、记录保存12、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13、开口14、剪切15、标识16、绳索长度17、为储存或运输的可折叠童床18、塑料出牙扶手测试要求19、童床侧边锁定测试要求20、床垫支撑系统垂直冲击测试要求21、床垫支撑系统测试要求22、床侧板测试要求23、板条强度测试24、切口25、附件诱入26、床垫支撑系统开口27、标识和标贴28、说明资料办理婴儿床检测流程:1、项目申请——向检测机构监管递交申请。

2、资料准备——根据要求,企业准备好相关的认证文件。

3、产品测试——企业将待测样品寄到实验室进行测试。

4、编制报告——认证工程师根据合格的检测数据,编写报告。

5、递交审核——工程师将完整的报告进行审核。

6、签发证书——报告审核无误后,颁发报告。

ASTM F1169中文 全尺寸婴儿床标准.

ASTM F1169中文 全尺寸婴儿床标准.

美国全尺寸婴儿床标准1、范围结构完整性测试、警告标识和指导性材料。

包括摇篮、可更换桌子(需要同时满足F2388)或类似的婴儿床附件。

该标准不包括充气产品。

5、一般要求5.1 首先所有木质部件都应该光滑且没有毛刺。

5.1.1 所有木质部件不得破裂或脱落导致结构破坏。

5.2 表面涂层——产品表面涂层要符合16 CFR 1303.5.3小零件——测试前和测试后不能出现16 CFR 1501定义的小零件。

5.4 角杆5.4.1从角柱或转角(见图1)的最外轮廓线3英寸(76mm)以内的床头板或侧板上缘的最低点进行测量,任何角柱组件均不能伸出床头板或侧板上缘0.06英寸(1.5mm)以上(以较高者为准)。

5.4.1.1 此项要求在滑动侧/滑动门处于较高或较低位置时均适用。

5.4.2 5.4.1条的限制不适用于伸出侧栏最高位置时的外表面16英寸(400mm)以上的角柱组件。

5.4.3 用于连接两部分或多部分(如顶盖柱延伸件)组成的可拆卸式垂直延伸件的角柱,不能与单个部件连接在一起,否则连接在一起的垂直延伸尺寸将与5.4节的尺寸要求不符。

5.5 板条结构——板条不能包含任何侧面/横向连接处,如指装连接点,不允许有其它连接木片两端的部位。

5.6 婴儿床侧面构造5.6.1 侧面有可移动部件的婴儿床:为方便儿童进入而带有可移动部件的婴儿床,侧面必须牢固地固定于婴儿床末端,且在其最低可调节位置上,活动部分超过垫子顶端部分不得少于20in (51cm)。

5.6.2 只有不可移动的侧面的婴儿床应遵循以下标准:在其可调节最高位置,从垫子上表面以上部分开始,所有顶部水平围栏的最高面高度不得低于15in (38cm)。

5.6.3 所有具有板条或轴的相邻侧面,它们顶部围栏的高度差大于6in,且其中一个顶部围栏高度小于40in(102cm)(从处于最低位置的垫子支撑顶部到侧面顶部),则较高的侧面不能有脚支撑(5.9中定义的)位于侧面顶部以下超过6in (15cm)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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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尺寸婴儿床标准规范1本标准采用固定文件名F 116发布;紧随此名称后的数字表示最初通过的年份或修订版的最新修订年份。

圆括号里的数字表示最后一次重新审定年份。

上标字符Ε(希腊语字母之第五字)表示最新修订版或最后一次重新审定后进行了编辑变更。

简介本消费品安全规范是针对美国消费品安全委员会(CPSC)所确定的婴儿床事故。

CPSC接收到有婴儿床角柱延伸件勒颈事故,以及因婴儿床五金构件和其他结构组件故障导致的死亡事故的报告。

针对CPSC所收集的事故资料,本消费品安全规范的目的是尽可能减少因下列因素造成的伤害或死亡危险:床垫支撑构件故障;胶连接或螺栓连接松脱;滑动侧锁扣失灵,以及牙形栏杆移位。

本安全规范还针对相关的维护不当造成的事故,以及按照婴儿床所附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组装时的相关事故。

1. 范围1.1 本消费品安全规范规定了婴儿床的性能要求及测试程序,以确定其结构的完整性。

另外还包括针对婴儿床角柱延伸件交络结提出的设计要求,以及对警示标记和指示性材料的要求。

1.2 所有从本消费品安全规范生效之日以后制造的婴儿床未满足本规范中的所有要求不能贴标签或采用其他方式标明是符合本规范的。

1.3 以下有关安全隐患方面为避免误解的说明只适用于本规范第七节的测试方法部分:本标准并非旨在处理有关其使用方面所有可能的安全问题。

本标准用户的责任是在使用前建立适当的安全和卫生规范并确定规定性限制条件的适用性。

2. 参考文件1本规范属ASTM组织F15消费品委员会的权限范围,由F 15.18分会(婴儿床、幼儿床、游乐场、摇篮车、摇篮和可调桌)直接负责。

当前版本于2003年8月10日通过,2003年8月发行。

最初审定日期为1988年。

1999年审批通过之前版本号为F 1169-99。

2.1 联邦标准16 CFR 1303 含铅油漆与特定含铅油漆消费品禁令16 CFR 1500.50–.52 模拟使用测试方法以及玩具和其它专为儿童使用物品的滥用16 CFR 1501 测定方法—因含有微粒材料对具有潜在窒息、吸入或摄食危害的专用于三岁以下儿童设计的玩具和其它物品16 CFR 1508 全尺寸婴儿床要求23. 术语3.1 滑动侧/滑动门,名词:为更容易接近占用者而特意设计的,在产品按制造商建议的使用位置使用时在框架上滑动的一侧。

3.2 动负载,名词:自由下落体施加的冲击力。

3.3 折叠侧,名词:为更容易接近占用者而特意设计的,在产品按制造商建议的使用位置使用时框架上可折叠的某一侧,或该侧可折叠的部分。

3.4 全尺寸婴儿床,名词:为婴儿睡眠专门设计的床,内空尺寸为28±5/8英寸(710±16 mm)宽,523⁄8 ±5⁄8英寸(1330±16 mm) 长。

3.5 占用者,名词:产品按制造商要求的使用位置方式之一进行安设时,处于产品中的某个人。

3.6 静负载,名词:标准测力器或自重所施加的垂直向下力。

3.7 固定侧,名词:在产品按制造商建议的使用位置使用时框架上不能折叠、滑动或移动的一侧或床头板。

3.8 结构损坏,名词:导致部件或组件部分分离(间隔超过原配置0.040英寸(1.00 mm)或整体分离的部件或组件损坏。

4. 检定和标准化4.1 所有测试须在混凝土地面上进行,混凝土地面上可覆盖1⁄8英寸(3mm)厚的乙烯地板覆盖材料。

4.2 除非另行说明,婴儿床应按制造商指示完成组装。

2从可华盛顿特区消费品安全委员会(20207)获得。

4.3 婴儿床粘合48小时内不能进行任何测试。

4.4 进行测试前,欲测试的婴儿床应置于室温为73.4 ±9°F (23 ± 5°C)的室内至少24小时。

然后在此温度范围内进行测试。

5. 一般要求5.1 进行本规范所述任何测试之前,婴儿床的所有木质部件都应是光滑的且无裂口。

5.2 表面涂层—产品油漆或表面涂层应执行16 CFR 1303。

5.3 微粒—按本规范测试后的测试或检定前不允许含有16 CFR 1501所定义的微粒。

5.4 角柱:5.4.1 从角柱或转角(见图1)的最外轮廓线3英寸(76mm)以内的床头板或侧板上缘的最低点进行测量,任何角柱组件均不能伸出床头板或侧板上缘0.06英寸(1.50mm)以上(以较高者为准)。

5.4.1.1 此项要求在滑动侧/滑动门处于较高或较低位置时均适用。

5.4.2 5.4.1条的限制不适用于伸出侧栏最高位置时的外表面16英寸(400mm)以上的角柱组件。

5.4.3 用于连接两部分或多部分(如顶盖柱延伸件)组成的可拆卸式垂直延伸件的角柱,不能与单个部件连接在一起,否则连接在一起的垂直延伸尺寸将与5.4节的尺寸要求不符。

6. 性能要求6.1 床垫支撑系统垂直冲击测试要求:6.1.1 按照第7.1条所述步骤测试后,婴儿床应符合16 CFR的第1508节要求。

由螺钉连接的部件在测试完成后分离间隔不应超过0.04英寸(1.00mm)。

6.2 婴儿床侧板测试要求:6.2.1 在完成滑动侧或固定侧测试的适当的循环和静力测试后,婴儿床应符合16 CFR的第1508节要求,并且其板轴或板条均不与顶栏杆或底栏杆完全分离。

是否完全分离的确定方式是:使用适当的三棱柱型楔子(见16 CFR第1508节的图1)塞入到与被分离的扶手相邻的两条板轴或板条之间,对楔子施加20-1bf(1英尺磅力)(90牛顿)垂直于婴儿床侧板平面的拉力。

如侧轴或板条从其先前所固定的栏杆孔中脱落,就表示完全分离。

图1 婴儿床角柱延伸件要求示意图6.2.2 测试完成后,由螺钉连接的部件分离间隔不应超过0.04英寸(1mm)。

6.2.3 将板轴或板条转到最大可逆位置时,所有在力矩测试中可转动的侧轴或板条应符合16 CFR中第1508.4节所规定的婴儿床组件间的间距要求。

6.2.4 测试过程中,除接头以外的婴儿床其他位置的木质侧面部件的断裂不构成缺陷。

但如果将有此类断裂发生,则须对其它侧面进行测试。

注释1:接头处的木材破坏不构成测试缺陷。

6.3 床垫支撑系统测试要求:6.3.1 按7.3节所述步骤进行测试时,床垫支撑系统不应同婴儿床的任何连接点分离,并且7.3.3.6条中规定施加的力不能持续10秒钟。

6.4 婴儿床侧板锁扣测试要求:6.4.1 当婴儿床侧板处于正常使用位置时,用于紧固滑动测或折叠侧的锁扣装置应自动啮合。

6.4.2 按照第7.4.4或7.4.5条(以适当者为准)所述步骤进行测试过程中,锁扣装置不能脱离,并在测试完成后应继续发挥其预期功能。

6.5 塑料牙形栏杆测试要求:第7.5.2.1条中所述测隙规不能插入塑料牙形栏杆因受到50-1bf(222N)垂直向下力而产生的偏移或/和变形所形成的空隙。

7. 测试方法7.1 床垫支撑系统垂直冲击测试7.1.1 概述:本测试包括反复将规定重量投落到由婴儿床垫支撑系统支撑的泡沫垫上。

本测试有助于评估婴儿床组件的结构完整性。

粘合接头和其他紧固件应能承受肆意施加的荷载和应力。

7.1.2 垂直冲击测试装置:7.1.2.1 测试架(参见图2)。

7.1.2.2 本项测试所用的砝码应有面积1平方英尺(930 cm2)(直径为13.5 英寸,即343mm)的扁平圆环形接触面,扁平圆环形接触面表面与垂直柱面之间有半径为0.125英寸(3mm)的过渡边。

7.1.2.3 砝码总重量应为45磅(20.4kg)。

7.1.2.4 该砝码应能在枢轴上自由转动。

7.1.2.5 应使用一个4英寸(100mm)厚,密度为1磅/立方英尺(16 kg / m3)并覆盖有5至15个隔距的乙烯物(褥套)的开孔聚氨酯泡沫垫做床垫。

7.1.3 全尺寸婴儿床垂直冲击测试程序:7.1.3.1 婴儿床不应安装脚轮(参见图3)。

7.1.3.2 应防止婴儿床滑动时无法控制床结构可能出现的角度变化(参见图3)。

7.1.3.3 所有实验应在床垫支撑处于最低位置时进行。

7.1.3.4 在以下循环数里,让砝码以4±1秒/循环的速度从6英寸(150毫米)高度自由下落至泡沫垫表面上:图2 标准测试架图3 婴儿床角柱标准定位块7.1.3.5 床垫区域几何中心的1⁄4英寸(6.4 mm)以内的500次。

7.1.3.6 从婴儿床侧边9英寸(230mm)处为中心形成角,在两个对角上的各100次。

7.2 婴儿床侧板测试7.2.1 概述:本测试包括反复用规定重量冲击婴儿床侧面底部栏。

完成该循环实验后,向侧面组件施加静拉力以测试婴儿床结构的完整性,随后进行每个各板轴或板条的力矩测试。

7.2.2 婴儿床侧板循环测试装置—循环测试装置(参见图4)如下:7.2.2.1 一个重量为30磅(13.6kg)的砝码。

7.2.2.2 足够覆盖冲击区的30 A型且厚度为0.375英寸(9mm)的硬度计橡胶垫。

7.2.2.3 仅用于滑动侧测试的三个支撑槽(参见图5)。

注2:测试金属婴儿床时,若需防止其变形,在顶部栏杆中心应使用附加支撑槽。

7.2.2.4 仅用于滑动侧的两块垂直止动件(参见图6)。

7.2.2.5 宽度为1英寸(25mm)且长度足以穿过底部栏杆全部宽度的冲击器7.2.3 婴儿床侧板静力测试装置:7.2.3.1 一个重量为100磅(45.4kg)的砝码7.2.3.2 仅用于滑动侧的一个刚性架(参见图7)。

7.2.4 滑动侧板循环测试步骤:7.2.4.1 从婴儿床组件上拆下侧板。

7.2.4.2 将侧板装到刚性试验夹具上以便安装婴儿床时它能垂直地悬挂。

7.2.4.3 在槽形支撑夹具内安设顶部栏杆,以便在顶部栏杆各端点2英寸(50mm)内支撑侧板(参见图5)。

图4 组装式侧板测试典型夹具图5 标准支撑槽7.2.4.4 在测试过程中,为了防止侧板“钟摆式摆动”,可把侧面底栏杆宽松地限制在两块垂直止动件之间(参见图6)。

7.2.4.5 让30磅(13.6kg)的砝码以4±1秒/循环的速度从3英寸(76mm)高自由下落250次,以便尽可能接近栏杆中心地直接冲击两板轴或板条之间的底部栏杆顶面上厚度为0.375英寸(9mm)的橡胶垫上。

图6 侧板测试标准垂直止动件详图图7 标准测试架7.2.5 滑动侧板静力测试:7.2.5.1 完成该循环测试后,在冲击测试点施加100磅(45.4kg)的静载荷,与此同时上栏杆在与施加载荷点成直线的垂直点上支撑侧板。

(参见图7)7.2.5.2 承受负载和反作用力的接触面应与之前定义的冲击区域相同。

7.2.5.3 在5秒内逐渐施加此负载,并额外保持30秒。

7.2.6 固定侧板循环测试:7.2.6.1 按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书将固定侧装配到婴儿床。

7.2.6.2 固定好婴儿床的底部以避免在基底上水平移动。

7.2.6.3 让30磅(13.6kg)的砝码以4±1秒/循环的速度从3英寸(76mm)高自由下落250次,以便尽可能接近栏杆中心地直接冲击两板轴或板条之间的底部栏杆顶面上厚度为0.375英寸(9mm)的橡胶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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