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煤价格联动机制
关于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几点思考
要 ]煤 电价 格 作 为我 国价 格体 系 中最 重要 、最 复杂 的 问
题 之一 ,一直 是 政 府 宏 观 调控 的 重 点 ,也是 社 会 各 方 面关 注 的 焦
目前煤 电价 格 的突 出矛 盾 .但 是具 体操 作 起来 仍然 存在 着问题 。一 是 煤价 与 电价信 息难 以统 计监 测 。 目前 ,我国 煤炭 市场 的价格体 系
实 施过 两 次 煤 电价 格 联 动 ,在 一 定 程 度 上缓 解 了 煤价 上 涨 与 相 对
三 .煤 电价 格 联 动 机 制 的 进 一 步 思 考 笔 者 认 为 煤 电价 格 联 动 机 制 作 为 次优 选 择 ,总体 上 看 还 是符
合现 实 情 况 的 .对 于 缓 解 因 目前 能 源 供应 紧缺 而造 成 的 煤 电企 业 间 矛盾 有 一 定 的作 用 。 但 从 整体 的 煤 电企 业 改 革 来 看 ,其 毕 竟只
是 一个 分煤 种 、分地 区 分经 销 商 、分 用 户的 复杂 系统 ,而且 几乎
点 。本 文 着重 分析 了现 行 的 煤 电价 格 联 动机 制 存 在 的 问题 ,并 提
出 了进 一 步调 整 的 方 向 。
[ 关键 词 ]煤 电价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格
一
价 格联 动机 制 市 场 化
没 有有 效 的价 格 统计 监测 体 系。 同时 .电价 体 系也是 如此 .区域间 的电价 水平 不一 样 .不 同用户 、不 同时 间段的 电价也 有正 常 电价与
二 、煤 电 价格 联 动 机 制存 在 的 问 题 计 ,其重 要 政 策 意 图一 方 面 是 解 决 电 力企 业 生 产 经营 问题 ,更 重
煤炭长协调价机制
煤炭长协调价机制煤炭长协调价机制是指在煤炭供需双方签订长期合同的基础上,通过协商确定一定的价格水平,并在一定期限内不变或逐步调整的一种定价方式。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介绍煤炭长协调价机制。
一、煤炭长协调价机制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能源需求量不断增加,其中以煤为主要能源来源。
然而,在过去的几年中,由于市场供求关系失衡、价格波动较大等原因,我国煤炭行业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出了长协调价机制。
二、煤炭长协调价机制的实施步骤1. 签订合同:供需双方首先需要签订长期合同,约定供应量、质量标准和交货方式等内容。
2. 协商价格:在签订合同时,双方需要进行价格谈判,并确定一个相对稳定的价格水平。
这个价格水平可以是固定不变的,也可以是逐年递增或递减的。
3. 评估履约情况:合同签订后,需要对供需双方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估。
如果供方无法按照合同规定供货,或者需求方无法按照合同规定接收货物,将会影响价格协商。
4. 调整价格:如果出现了供需关系发生变化的情况,双方可以通过协商重新确定价格水平。
这个过程需要考虑市场变化、成本变化等因素。
三、煤炭长协调价机制的优点1. 稳定市场:长协调价机制可以有效稳定市场价格,降低市场波动性。
2. 保障供应:长期合同可以有效保障煤炭供应,避免出现突然断供的情况。
3. 降低成本:长期合同可以促进资源整合和生产计划安排,从而降低生产成本。
4.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长协调价机制可以促进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稳定合作关系,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四、煤炭长协调价机制的局限性1. 受市场影响大:长协调价机制虽然能够稳定市场价格,但是受到市场变化影响较大,价格水平可能无法适应市场变化。
2. 需要高度信任:长协调价机制需要供需双方之间建立起高度信任的关系,否则可能出现合同履行问题。
3. 限制市场竞争:长期合同可能会限制市场竞争,对于一些新进入市场的企业来说,不利于其发展。
五、结语煤炭长协调价机制是一种有效的定价方式,可以稳定市场价格、保障供应、降低成本、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重磅]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
[重磅]国家发改委印发[关于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北极星火力发电网讯:导读:北极星电力网从发改委网站获悉,为了公开透明实施煤电价格联动,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近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完善后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相关阅读:中央明确要求重构煤电联动机制:“计划电”变更为“市场电”《通知》明确,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电价调整的依据是中国电煤价格指数,联动机制以一个年度为周期,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统一部署启动,以省(区、市)为单位组织实施。
按联动机制调整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实施时间为每年1月1日。
2019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测中心、秦皇岛煤炭交易市场等机构已经建立并按月公布了中国电煤价格指数。
中国电煤价格指数以各省监测的发电企业电煤到厂价为主,并吸收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等影响力较大的市场监测数据形成,代表规格品为5000大卡电煤。
《通知》规定,2019年平均电煤价格为基准煤价,原则上以与2019年电煤价格对应的上网电价为基准电价。
今后,每次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电煤价格和上网电价分别与基准煤价、基准电价相比较计算。
《通知》规定,煤电价格实行区间联动,周期内电煤价格与基准煤价相比波动每吨30元为启动点,每吨150元为熔断点。
当煤价波动不超过每吨30元,成本变化由发电企业自行消纳,不启动联动机制;煤价波动超过每吨150元的部分也不联动。
煤价波动在每吨30元至150元之间的部分,实施分档累退联动,即煤炭价格波动幅度越大,联动的比例系数越小。
《通知》向社会公布了联动机制计算公式。
上网电价调整后,按公式测算相应调整销售电价。
其中,工商业用电价格相应调整,调整水平按燃煤机组上网电量、其他电源上网电量、外送外购电量情况以及节能环保电价等因素确定。
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保持相对稳定。
《通知》同时强调,在完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同时,要坚持推进电价市场化改革,加快电力市场建设,逐步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
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实施方案
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精神,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方案〉和〈煤炭生产成本调查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煤炭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初级产品,我区作为全国重要的煤炭供应保障基地,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引导煤炭(动力煤,下同)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蒙西地区5500千卡热值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260-460元/吨,蒙东地区3500千卡热值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200-300元/吨)。
通过市场化方式有效传导煤、电价格,推动煤、电行业协调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煤炭作为基础能源的兜底保障作用,推动煤炭和新能源优化组合,更好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任务(一)提升煤炭市场供需调节能力1.保障煤炭产能合理充裕。
统筹增产保供和安全环保,保障煤炭产能合理充裕;加强能源市场运行监测分析与监管,坚持日调度、日报告,精细化、精准化做好能源保障;引导地方和煤炭企业加大对安全生产投入,大力提升煤矿机械化、智能化水平,持续增强煤矿安全保障能力;引导企业科学制定生产计划,完善应急保供预案,提高煤炭应急供应保障能力。
(自治区能源局,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
2.强化实物储备与产能储备能力。
落实《自治区煤炭工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继续加快推进地方煤炭储备设施建设,强化煤炭储备管理,对储备数量和轮储进出等实行动态监测,建立最低库存机制和储备调用机制,进一步发挥煤炭储备在能源安全供应中的作用。
(自治区能源局,各有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3.完善煤炭中长期合同制度。
持续推进煤炭中长期合同全覆盖,全面梳理调度全区在产煤矿、发电供热企业年度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情况,对签订比例未达到国家要求的地区和企业进行重点监管,适时开展煤炭中长期合同签订情况核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实施煤电价格联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工业品价格管理【发文字号】鲁价格发[2005]72号【发布部门】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05.04.28【实施日期】2005.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格发[2005]72号)各市发改委、物价局,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和《关于华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66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我省决定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疏导突出的电价矛盾,适当调整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超发电价政策,调整上网电价水平。
为缓解煤炭价格上涨影响,取消超发电价,电厂在省(网)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定价水平。
同时,根据我省发电企业实际情况,适当调整我省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水平,具体见附表。
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燃料价格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调整销售电价水平。
我省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后,销售电价水平作相应调整:大工业用电、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72分,其中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项目中,采用离子膜法工艺的氯碱生产用电和年产10万吨以上的电解铝生产用电电价每千瓦时提高1.3分;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分;农业生产、中小化肥生产用电价格暂不调整。
销售电价调整后,电网与趸售供电企业的结算电价适当提高,其中:非工业、普通工业用电、非居民照明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2.45分,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每千瓦时提高1.8分。
三、严格控制农村电价水平。
各地农村到户电价均在原各类电价基础上加上这次省统一上调的部分,不得另外加价。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12.15•【文号】发改价格[2004]第2909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12月15日发布发改价格[2004]第2909号)去年以来,我国经济运行中资源约束矛盾加剧,煤炭、电力供应紧张,价格矛盾突出。
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现将《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电煤价格监测工作及时、准确地掌握煤价变化情况是顺利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的关键。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发电用煤价格的监测,尤其是对地方国有煤矿、乡镇煤矿煤炭价格的监测;煤炭运销协会和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要分别对国有重点煤矿出矿价(车板价)和发电企业到厂煤价进行监测。
有关部门煤炭、电力企业要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煤炭价格资料。
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煤炭运销协会、中能电力工业燃料公司每月要向我委报告汇总的煤价监测数据。
二、稳妥实施煤电价格联动煤电价格联动由我委组织各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电力、煤炭企业实施。
首次煤电价格联动以2004年5月底煤炭企业销售电煤车板价为基础,根据6-11月电煤车板价格的平均涨幅,按照文本所附属煤电价格联动公式测算和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和电网经营企业对用户的销售电价。
电价调整将尽量以区域电网为单位进行.区域电网内煤价涨幅差距较大的,分省(区、市)调整电价。
为保证首次煤电价格联动的顺利实施,调整电价时电网经营企业输配电价标准维持现行实际水平不变,居民、农业、中小化肥电价暂不作调整。
三、适当调控电煤价格为保持国民经济的平稳、协调发展,决定2005年在全国范围内对电煤价格进行适当调控。
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实施的必要性及障碍闫阳
然而我国煤电联动机制的实施并不顺利。一方面是政府监管措
被受到追捧。
施的审慎性,另一方面是煤电联动机制的设计缺乏自我实施性,政
从今年 3 月开始,国内浙江、湖南、重庆和贵州等省市就出现电 策执行过程中遭遇了反复和障碍。使这一方案没有得到两大行业以
力供应紧张、电煤储备下滑的问题。4 月以来,多地出现较严重的电力 及社会的普遍认同。
制,将电价分为统一电价和浮动电价,浮动电价以原料煤价格变动 家确定。致使煤电价格之间严重脱节,从而形成了煤和电之间的“价
为依据,由政府核定。依据煤炭价格上涨,以煤炭为原料的电力价格 格剪刀差”。
相应上涨,但煤价上涨成本的一定比例必须由电力企业自行消化。
截至 2010 年底,全国发电设备容量 96219 万千瓦,其中,水电
according to data analysis. This paper also elaborates the difficulty in the actual implementations.
关键词: 煤电联动;电价;煤价
Key words: coal electricity price linkage;electricity price;coal price
摘 要 :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推出与实施过程在我国屡遭困境。本文结合近期国内部分地区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通过数据分析论述了煤电
联动的必要性,同时对于实际实施中的困难进行了论述。
Abstract: The extrusion and implementation process of coal electricity price linkage mechanism suffers the difficult position repeatedly in our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0.25•【文号】发改价格[2005]2200号•【施行日期】2005.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为了理顺煤炭、热力价格关系,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现将《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并妥善处理好执行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热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城乡居民冬季供热采暖。
附件:《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附件: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一、为逐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热力行业协调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二、热价分为热力出厂价格、管网输送价格和销售价格。
其中,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热力的价格;管网输送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输送热力的价格;热力销售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向终端用户销售热力的价格。
三、兼营生产业务和输送业务的热力输送企业应将热力生产业务和管道输送业务在财务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
四、独立的热源生产企业热力出厂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热源生产企业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并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核定。
其中,热源生产企业的成本为同类热源生产企业(分为热电联产和供热锅炉两类)的平均成本。
热电联产企业应按照电热比对生产成本进行合理分摊。
五、热力输送企业所属热源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应通过热力输送企业对用户的销售价格回收。
六、热力管网输送价格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合理成本、收支平衡、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
关于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几点思考
关于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几点思考煤电价格作为我国价格体系中最重要、最复杂的问题之一,一直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点,也是社会各方面关注的焦点。
本文着重分析了现行的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调整的方向。
标签:煤电价格价格联动机制市场化一、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概述长期以来由于煤炭供求关系偏紧,煤、电双方在电煤价格上的分歧较大,煤炭价格的市场化改革居前,而电力价格改革滞后,使得“市场煤”与“计划电”之间的矛盾难以调和,发电企业饱受着电价刚性与煤价上浮所造成的生存空间狭小之苦。
为理顺煤电价格关系,促进煤炭、电力行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出台了煤电价格联动机制。
自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以来,国家发改委分别于2005年5月1日和2006年6月30日实施过两次煤电价格联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煤价上涨与相对稳定的电价造成的生产压力和矛盾。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煤电联动的计算方法,2005年以来,曾多次满足了联动条件,却并未有所动作,原因是多方面的。
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存在的问题煤电价格联动机制作为缓解电力企业成本压力的一种制度设计,其重要政策意图一方面是解决电力企业生产经营问题,更重要的则是提高近年来经济趋热情况下的宏观经济的可控性。
然而,不管政府干预的程度如何,市场才是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政府对电力企业定价的规制只能使竞争手段由价格转为其他难以预见的形式而已。
现在看来,尽管煤电价格联动方案是一种公正报酬率的定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电煤成本上涨的压力,但其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下述问题:1.价格信号失真。
电力行业作为传统的自然垄断行业之一,政府对其实行价格和质量规制,要求电力企业按照既定的价格实行普遍服务,这意味着电力企业制定产品价格时无法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定价机制并实现利润最大化。
实行了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后,政府规定了电煤价格平均上涨5%便启动煤电联动的触发标准。
一方面,其激发煤炭企业加速推动煤价上涨;另一方面,电力企业则可能为了节约与煤炭企业讨价还价的交易成本,转而以更少的游说成本来获准提高电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供热实行煤热价格联动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供热实行煤热价格联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0.18•【字号】哈政综[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供热实行煤热价格联动的通知(哈政综〔2008〕54号)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今年以来,由于受煤炭价格上涨因素影响,供热企业成本大幅增加。
为认真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国家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冬季供热采暖工作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241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热煤价格上涨保证全省城市供热的意见》(黑政发〔2008〕65号)等文件精神,切实缓解供热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确保城市供热正常有序进行,使居民都能住上暖屋子,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市政府决定,对我市供热实行煤热价格联动。
现将2008至2009年度供热期供热价格联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由市政府财政对居民住宅供热按照煤炭成本增长因素15%补贴给供热企业,即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补贴1.34元。
二、由供热企业承担煤炭成本增长因素20%,即每平方米使用面积承担1.78元。
三、在市政府财政补贴和供热企业承担部分上涨因素的基础上,凡在我市城区(不含呼兰区和阿城区)以煤炭为燃料,采用锅炉供热和使用热电联产热网供热的用户,其煤热联动价格按每平方米使用面积计算,居民住宅上浮5.8元,即由现行的34.55元调至40.35元;非居民住宅上浮7.14元,即由现行的37.35元调至44.49元。
四、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等“七种人”,因煤热价格联动而增加的部分支出,仍按《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08至2009年度热费交缴和供热保障工作的通知》(哈政办发〔2008〕12号)规定执行。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煤热价格联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煤热价格联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10.01.11•【字号】苏价工字[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1.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区煤热价格联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价工字〔2010〕13号)苏州热电有限公司、华能苏州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为适应市场煤炭价格波动,建立蒸汽销售价格与煤炭价格对应调整机制,维护供用汽双方利益,现将《苏州市区煤热价格联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苏州市区煤热价格联动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物价局二○一○年一月十一日苏州市区煤热价格联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使蒸汽销售价格既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又科学合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兼顾供用汽双方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公交票制和煤热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批复》(苏价工〔2008〕2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热电联产企业生产供应的蒸汽销售价格与市场煤炭价格实行联动机制。
(以下简称“煤热联动”)第三条煤热价格联动,按照执行上级政策规定为基础、有利于经济发展为前提、紧密结合现实、参照历史形成价格和当前价格、煤热成本、同时兼顾供用双方利益、采取煤热价格变化额按比例负担、煤热价格变化量和同步调整等原则确定。
第四条煤热价格联动,1吨煤炭生产5.5吨蒸汽;按照省明确的煤炭价格变动额的75%通过调整蒸汽价格解决,25%由热电企业自行消化。
第五条煤热价格联动的基准价格。
以煤炭(煤炭价格指实物煤到厂价格,下同)每吨680元时的价格作为基准价格,与此对应的蒸汽基准价格为每吨188元。
第六条煤热联动原则上以一个季度为限,当每季度煤炭平均价格变化达到或超过50元后,相应调整蒸汽销售价格。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24•【字号】豫发改价管〔2023〕664号•【施行日期】2023.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23〕664号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各燃煤发电企业(控股公司)、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机组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我省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具体机组名单见附件。
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机组名单实施动态调整,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机组,在实施节能、灵活性等改造后,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提交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资料,自认定后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机制;新建煤电机组应在投运前,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提交纳规、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资料,经认定后自商运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机制。
应急备用煤电机组的认定标准另行明确。
二、明确容量电价标准2024—2025年,我省煤电容量电价年度标准为165元/千瓦,月度标准为13.75元/千瓦;2026年及以后,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应急备用煤电机组的容量电价,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另行确定。
三、规范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省内发电企业结合机组检修计划、供热需求等因素,每月20日前申报下一月每日煤电机组最大出力,新建煤电机组在商运当月起可申报次月每日出力。
煤电机组月度最大出力按当月每日最大出力平均值认定。
煤电联动机制
煤电联动机制煤电联动机制是指煤炭和电力等相关产业之间的互动机制,以保障国家能源需求和经济发展的稳定性。
其核心目的在于煤与电之间的生产和消费关系的协调与平衡,通过煤炭市场和电力市场联动,统筹考虑供应和需求,调控煤炭和电力价格,使两者之间的利益能够协调,实现互利共赢。
煤电联动机制的建立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发展任务。
随着经济不断发展,能源需求日益增长,煤炭与电力市场的发展也进一步扩大,因此,煤电联动机制作为稳定能源供应和市场需求的关键机制备受关注。
其重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能源安全。
煤电联动机制的建立有助于优化煤炭和电力市场,调节供需关系,减少因供需失衡导致的紧张局势,从而确保国家的能源安全和经济发展。
2. 实现合理的价格。
煤电联动机制可以通过调价机制使煤炭和电力市场的价格相对平稳,避免价格过高或者过低造成的不利影响,最终达到供给和需求的均衡。
3. 促进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煤电联动机制支持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行业,通过电力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减少煤炭使用量,有利于建立可持续的能源发展模式,以应对未来的能源压力。
4. 推动产业的发展。
煤电联动机制有助于促进煤炭和电力产业的发展和调整,使其处于一个健康平稳的状态,同时有效避免产业“过热”局面,确保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实现煤电联动的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
以下是一些主要的措施:1.建立煤炭和电力市场的联动机制。
将煤炭和电力市场联系起来,建立煤电联动的机制,确保供应与需求的匹配,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建立煤炭价格稳定机制。
优化煤炭价格形成机制,建立长期的煤炭供应合同,保障煤炭市场稳定。
3.建立电力价格稳定机制。
优化国家电力市场化改革政策,提高市场公平性和透明度,降低电价关税和税费,遏制电价上涨,保障电力市场稳定。
4.建立大型煤炭企业合作机制。
增强大型煤炭企业的合作性,提升其市场竞争力,发挥产业集中优势,从而保障国家煤炭需求。
总之,煤电联动机制对于能源产业发展和经济稳定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2.05.27•【字号】黔发改监调〔2022〕391号•【施行日期】2022.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贵州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关于落实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监调〔2022〕391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局)、能源局,各有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2022年第4号公告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导电煤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我省煤炭供应与外调煤炭到燃煤发电企业价格相近的原则,确定我省电煤出矿环节中长期合同交易价格合理区间为每吨350-500元(5000千卡,含税),其他热值按其热值比相应折算;明确电煤现货交易价格合理上限(见附件:《贵州省电煤现货交易价格合理上限明细表》)。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能源局,根据煤炭生产成本和市场形势变化,适时对合理区间进行调整完善。
二、省内煤炭生产企业和燃煤发电企业要落实国家煤炭中长期合同全覆盖要求,确保在电煤价格合理区间内签足签实签长中长期合同,并严格履约,切实保障煤炭和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能源部门要加强电煤中长期合同履约监管。
三、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能源部门,做好我省电煤市场价格监测和煤炭成本调查工作,及时搜集生产、需求、库存等情况,准确掌握煤炭生产成本,为开展电煤价格调控、评估完善电煤价格合理区间提供支撑。
相关企业要切实做好数据的报送工作,确保真实性、准确性、时效性。
四、发展改革部门、能源部门要密切关注煤、电价格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及时查处市场主体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囤积居奇、哄抬价格、价格串通等价格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2.24•【文号】发改价格〔2022〕303号•【施行日期】2022.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2〕3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根据《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思路煤炭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初级产品,电力供应和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要立足以煤为主的基本国情,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综合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引导煤炭(动力煤,下同)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完善煤、电价格传导机制,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推动煤、电上下游协调高质量发展。
二、引导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煤炭价格由市场形成。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综合采取供需衔接、储备吞吐、进出口调节、运输协调等措施,促进煤炭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
当煤炭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时,将根据《价格法》第三十条等规定,按程序及时启动价格干预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回归合理区间;当煤炭价格出现过度下跌时,综合采取适当措施,引导煤炭价格合理回升。
从多年市场运行情况看,近期阶段秦皇岛港下水煤(5500千卡)中长期交易价格每吨570~770元(含税)较为合理(晋陕蒙相应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价格合理区间见附件),煤炭生产、流通、消费能够保持基本平稳,煤、电上下游产业能够实现较好协同发展。
适时对合理区间进行评估完善。
三、完善煤、电价格传导机制引导煤、电价格主要通过中长期交易形成。
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在合理区间内运行时,燃煤发电企业可在现行机制下通过市场化方式充分传导燃料成本变化,鼓励在电力中长期交易合同中合理设置上网电价与煤炭中长期交易价格挂钩的条款,有效实现煤、电价格传导。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工字[2005]25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全省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价工字[2005]25号)各设区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华北电网有限公司,省电力公司,省建设投资公司,有关发电企业(集团):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煤电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09号)精神,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发改价格[2005]66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华北电网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我省实施煤电价格联动有关问题做出了规定。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煤电价格联动,规范和取消超发电价,适当调整上网电价(一)为解决2004年6月以来电煤价格的上涨以及规范和取消超发电价对电价的影响,国家决定适当提高电网统调机组上网电价,具体提价幅度为:燃煤机组(含热电联产机组,下同)上网电价(含税,下同):河北北网每千瓦时2.4分钱,河北南网1.85分钱;水电机组(小水电、抽水蓄能机组除外):河北北网1.4分钱,河北南网1分钱。
同时为解决从电网分离出来的电厂和部分低电价电厂经营困难,适当提高其上网电价。
各电厂具体标准见附表1、2。
(二)河北北网取消超发电价,电厂在省(网)内销售的所有上网电量均执行政府定价;河北南网仍保留超发电价,将超发电价提高至每千瓦时0.25元。
(三)电价调整后,发电企业要加强管理,挖潜降耗,努力消化燃料上涨等成本增支因素。
二、适当提高销售电价水平。
河北北网、河北南网平均上调标准每千瓦时分别为:2.98分钱、2.97分钱。
各类用户具体提高标准为:(一)农业、中小化肥生产用电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不作调整。
《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政策解读一、为什么要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在我省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是疏导煤热价格矛盾、规范热力价格行为的迫切需要;是热力出厂价格管理权限下放到地市的必要条件;是推动热力市场化进程的重要步骤;是落实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内在要求;是促进我省热力产业发展,减少大气污染,保障人民冬季供暖提高生活质量的有效手段。
以往煤热价格管理脱节,省管热力出厂价格,各地管热力销售价格。
当煤炭价格下降时,不能及时下调终端热力价格,群众意见很大;当煤炭价格上涨时,不能及时调整热力出厂价格,企业亏损,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是为了促进企业和用户降低能耗和公平负担;是落实煤热价格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具体体现。
二、怎样实施煤热价格联动?根据我省冬季供热的实际情况,设定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为联动周期。
联动周期内当地热电联产热源和锅炉热源剔税后的综合入厂标煤单价加权平均值与上一周期综合入厂标煤单价加权平均值相比变动达到或超过10%,应启动煤热价格联动,适时调整热力出厂价格和热力销售价格;如果本联动周期内综合煤价变动未达到10%,则下一周期累计计算,直到累计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10%,启动煤热价格联动。
三、为何要核定煤热联动的基期价格?基期价格的核定,是煤热价格联动的基础,是理顺煤热价格的前提,是热力生产企业、热力销售企业、热力消费者的平衡点。
是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重要监管手段。
四、主要指标是如何考虑确定的?(一)供热标准煤耗和厂用电折合煤耗指标的确定供热成本中煤炭的消耗量,是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生产成本的一个重要指标。
近期,我局对省内四大发电集团近三年来采暖年度的供热量、供热标煤量、厂用电量、供热煤耗等生产经营指标进行了调查统计,汇总后计算出了全省热电联产企业供热消耗的燃煤成本中,煤耗平均定额为40.72公斤/吉焦;厂用电折合标煤平均煤耗定额为2.49公斤/吉焦。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市区各热电有限公司:为进一步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减少煤炭价格频繁变动对热电联产企业带来的影响,维持热力生产正常运营,经广泛征求意见,并报请市政府批准,特制定《徐州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凡涉及市区煤热价格联动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徐州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二○○八年六月六日徐州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为科学制定热(蒸汽,下同)价,建立以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热价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及《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省物价局苏价工[2004]1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联动原则1、随煤价的上升或下降,而相应提高或降低热价。
2、热价调整,应兼顾供用双方利益。
因煤价上升而导致生产成本的增加,由供用双方按比例共同承担。
3、保持热价的相对稳定,价格调整要有一定的时间间隔。
二、联动方法1、以2008年6月1日执行的热力销售价格及相应的煤炭价格为基价实施联动。
即:煤炭(5000大卡原煤,下同)平均含税进厂价635元/吨;热价(8公斤压力)居民生活用汽155元/吨、工业生产用汽165元/吨、其他用汽180元/吨。
2、当煤炭价格每上下变动30元/吨时,热力销售价格同幅度上下调整5.4元/吨。
3、每次热力销售价格调整后,相对稳定三个月。
三、联动制度1、建立煤炭价格变动监审制度。
为真实反映煤价变化,对煤炭价格实行定期监审,即:热电生产企业于次月10日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上月煤炭价格、购煤量(以结算发票为准)等资料;价格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数据实行不定期监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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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规范城市采暖供热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冬季采暖供热是北方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
科学合理地制定采暖供热价格是维护热生产、输送企业和热用户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在保证供热质量前提下,促进企业和用户降低能耗,降低费用的重要手段。
为逐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使采暖供热价格能够及时反映燃煤价格的变化情况,发挥市场对价格的导向作用,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增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透明度。
现就实施煤热价格联动、完善采暖供热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建立合理的热价形成机制,及时反映供热成本中煤炭价格的变化情况;加强对管网输送价格(费用)的监管,完善定价机制,规范定价行为。
逐步建立在保持供热管网输送价格(费用)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到厂煤炭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热力销售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和供热燃煤价格联动机制。
二、全面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20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反映燃煤市场价格变化,科学合理的制定和调整采暖供热价格,全面实施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一)热力出厂价格的构成及联动1.热电联产热源出厂价格的构成热力出厂价格是指热源生产企业向热力输送企业销售的热力价格,通常以热量单位计量。
热电联产热源的出厂价格考虑到热、电合理分摊成本和热资源的有效利用,采用变动成本补偿法,主要由供热消耗的燃煤、水、分摊的厂用电和环保成本构成。
生产热力消耗的燃煤按全省平均每吉焦消耗标煤定额为40公斤和分摊的厂用电(厂用电折合成发电煤耗)消耗定额折标煤为3公斤,以及具体供热企业平均到厂标煤价格进行核定。
用水按实际发生的用水费用计入成本。
环保成本比照省内发电企业燃煤火电机组纯凝工况下,平均供电煤耗对应的国家环保电价加价标准(包括脱硫、脱硝、除尘及超低排放)核定,具体核定时应考虑机组环保设施运行实际情况,分项纳入成本。
2.热电联产企业煤热价格联动标准及周期根据中国电煤价格指数,以现行价格核定时对应的煤炭价格为基期,当热电联产企业购入的实际燃煤平均价格在供热周期内(到厂价)变化超过10%(含10%、下同)或煤价与现行出厂热价对应的煤价水平相比累计变化超过10%时,热电联产企业可按热力出厂价格核定办法自行调整出厂热价;周期内煤价变化未超过10%,滚动至下一周期累积计算。
出厂热价联动以不少于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原则上以上年5月至当年4月采暖年度的全年平均到厂标煤价格做为联动依据。
同一城市有多个热电联产企业的,执行统一的出厂热价政策,具体按该城市全部热电联产企业加权平均计算的煤价涨跌幅度作为实施联动的依据。
只有一个热电联产企业的,在不高于当地锅炉燃煤价格前提下,据实计算。
热电联产企业,应在当期采暖供热结束后将实际平均煤价报当地物价部门和省物价局备案。
拟实施联动方案的,需在6月30日前将价格联动意见及依据报当地物价部门和省物价局。
物价部门在接到要求价格联动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实施价格联动无不同意见的,热源企业即可调整出厂热价;当地物价部门对实施联动有不同意见的,需由省物价局审定。
3、燃煤锅炉热源的联动方式由热力输送企业经营燃煤锅炉热源的,应将热力生产业务和管道输送业务在财务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
原则上锅炉生产热量,每吉焦耗煤应小于50.2公斤标准煤,具体煤热价格联动的煤价依据,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施联动的煤价确定后要保持连续性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当平均燃煤价格变化达到或累积达到10%以上时,可由当地物价部门按照上述热电联产煤热价格联动办法实施联动。
(二)热力销售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联动热力出厂价格(含燃煤锅炉热源)实行煤热价格联动后,销售热价与出厂热价一并实行联动。
在热力管网输送价格(费用)按本指导意见规范并与联动机制一并通过听证后,热力管网输送价格(费用)在一定周期(一般不少于三年)内应保持相对稳定。
出厂热价及煤价变动后,经当地物价部门认定,热力输送企业可本着收支平衡、公平负担的原则核加或核减上游热源价格变动影响的成本差额,相应调整热力销售价格,或由当地政府采取其它疏导措施,同时向社会公布。
当需要实施向下联动时,为及时启动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各级物价部门要负责监督实施,省物价局负责监督热电联产企业出厂热价联动的实施,当地物价部门负责监督燃煤锅炉热源和终端销售热价联动的实施,确保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顺利进行,将煤价下降空间及时向下传导,惠及广大热用户,切实维护群众的利益。
供热价格调整,除特殊情况外,应在采暖期结束后,每年的5-8月份进行。
三、规范热力管网输送价格(费用)热力管网输送价格(费用)是指热力输送企业通过管网将热力从热源输送至用户的价格(费用)。
既包括独立运行的热力管网输送价格,也包括扣除燃料成本后的锅炉供热网源合一的成本费用及税金和利润。
根据我省集中供热管网以及供热设施资产的形成情况,在核定热力输送价格(费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折旧额的核定。
按财政部颁布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中档或高档年限进行折旧。
(二)超前建设投资及运行费用不计入核价的成本及费用。
设计能力或已投产能力高于实际需要热量120%以上的部分,其固定资产折旧和增加的运行费用均不计入核定价格的成本及费用,随着负荷的增加逐步消化。
(三)定员及人员工资的核定。
职工定员以当地(本市、县)供热企业人均管理供热面积为控制指标,低于控制指标的按实际职工人数核定、高于控制指标的按平均水平核定。
当地独家经营的,以全省同规模城市人均管理供热面积为控制指标。
人员工资按当地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并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相应核定相关费用。
(四)维修费用的核定。
维修费用平均水平的核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少于三年实际发生维修费用的平均水平。
(五)利润的核定。
按不超过净资产利润率6%或成本利润率3%掌握,在核定净资产利润率时,应将国家投资和按政策收取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形成的资产扣除。
其中没有单独列账的供热管网建设费,可按批准收取日期后新增供热面积乘收费标准计算并扣除。
(六)单位热消耗的核定。
要合理核定供采暖用热单位热消耗量,特别要注意实施“暖房子工程”和节能建筑改造后,对单位热消耗的影响。
原则上采暖供热平均每平方米消耗热量应不高于0.55吉焦(极端高寒地区除外);实施暖房子改造及新建节能房屋热量消耗每平方米不应高于0.45吉焦。
四、热力销售价格的核定热力销售价格是指热力输送企业向终端用户销售的热力价格。
由热力出厂价格(或锅炉燃煤成本)加热力管网输送价格(费用)构成。
(一)按面积计算销售价格单一制热价的计算:单位面积热价(元/平方米)=(购热或燃煤总成本+输送热力总费用)÷开栓供热总面积或(购热或燃煤总成本+输送热力总费用)÷[(1-未开栓率)×供热总面积] 两部制热价的计算:单位面积热价(元/平方米)=(购热或燃煤成本+输送热力总费用-未开栓户承担的基本热费总额)÷开栓供热总面积在现阶段对分户控制供热的用户实行两部制热价的基本热价水平应控制在热价总水平的20%以内;是否采用两部制计价方法,需通过听证会选择。
(二)热表计量热价具体暂按《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吉省价格联[2010]197号)执行。
(三)合理制定供热差价具体分类供热价格要根据不同用热户的承受能力及用热特点和相应的税收政策核定,各类供热价格要适当拉开差价,居民采暖供热要从低安排价格;服务类行业采暖用热与其它工业企业采暖用热要执行同价;社会养老服务业要执行居民采暖供热价格。
具体供热分类及比价关系由当地政府确定。
调整居民热价,对低收入居民要采取相应的救助措施。
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促进公平竞争为深化价格改革和促进供热体制改革,遏制垄断,促进公平竞争,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热电联产热源输送主干管线经营企业(含调峰供热)向支线或配热管网经营企业销售热量的机制,并在终端销售价格不变前提下,相应建立趸售价格或由两个经营环节协商定价机制,对热负荷超过热源设计的正常生产能力,而对热源的成本产生影响时,该部分出厂热价可在不超过锅炉供热燃煤成本前提下,由热源生产和热网企业协商议定出厂热价。
协商议定出厂热价是否实施煤热价格联动,由协议双方自行决定,以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更好地促进节能减排,加快改造、撤并小锅炉、降低转换热源成本。
六、建立煤炭价格及供热成本监测机制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供热价格的成本监审,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煤热价格联动的同时,建立供热用煤价格、供热成本统计指标体系,选择本地区具有代表性的主要供热企业和煤炭供应企业为监测对象,建立定期的煤价报送制度和供热成本(区分生产、输送、供应不同环节)报送制度,供暖期结束后,将当期供热用煤平均价格、不同热源的供热煤耗以及单位耗热量等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布,作为煤热价格联动的计算依据,加强社会监督,增加煤热价格联动和供热价格管理的透明度。
各热力企业、煤炭销售企业应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七、加强供热价格监管各地应制定供热质量监督管理、室温检测及不达标退费等具体管理规定。
对供热期内供热质量不达标、群众反映大的供热企业,除按有关规定退费外,价格检查部门对其供热区域的单位面积、热耗量或煤耗量以及燃煤热值可进行补充检查。
凡热耗量或煤耗量以及燃煤热值未达到定价时规定标准的,均做为违纪处理。
对弄虚作假实施联动涨价或在煤价下降后不及时联动降价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供热价格关系民生和社会稳定,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全省煤热价格联动机制和规范城市供热价格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同时要加强对供热价格监管力度,严格执行供热价格政策,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将不定期地对各地供热价格制定、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对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2016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