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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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

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强省战略,积极推进简政放权、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推动博士后事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

第三条博士后工作以解决制约博士后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为导向,以提升博士后人员培养质量为核心,改革设站和招收方式,创新管理制度,加强培养考核,促进国际交流,使博士后制度成为我省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的一项重要制度。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 XX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是XX省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

XX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博管委),由省直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和协调全省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XX省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博管办)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的日常管理及具体业务。

第五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博士后工作宏观管理,明确全省各级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的管理权限和职责,形成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管理规范、服务周到的分级管理运行机制。

省财政厅负责合理安排博士后专项资金预算,指导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审核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送的事前绩效评估报告、绩效监控报告、绩效自评报告,适时开展财政重点项目绩效评价。

省博管办负责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管理规定,开展进出站管理、经费资助、评估考核、中原青年博士后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博新人才”)选拔、博士后学术交流、科技服务基层等工作。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负责检查指导本辖区博士后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多方投入,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

流动站、工作站、基地单位(以下统称设站单位)负责本单位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培养、管理、考核、服务等具体工作。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一、博士后管理人员的职责1. 协助指导教师或实验室负责人完成科研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和总结工作;2. 参与科研项目的方案制定、数据收集、实验操作、结果分析等工作;3. 参与科研项目的相关文献阅读和综述撰写工作;4. 与其他同事共同研究项目,开展学术讨论并提交研究成果;5. 参与科研项目的成果发表和专利申请工作;6. 协助指导教师或实验室负责人组织相关学术会议、研讨会等活动;7. 按照博士后管理工作要求进行学术交流和合作。

二、博士后研究项目的管理1. 博士后在申请阶段应制定详细可行的研究计划,并向单位上报;2. 博士后在开展研究项目过程中,应按计划组织实施,并保证结果真实可靠;3. 博士后应按时提交研究进展报告,对自己的科研工作进行总结与反思,为后续工作提供参考;4. 博士后应密切关注相关学术动态,及时记录并撰写综述。

三、学术交流和成果发表1. 博士后应积极参加专业学术会议、研讨会等,并提交论文或报告;2. 博士后在学术交流中应尊重他人意见,保持学术诚信,不得进行抄袭、篡改他人研究成果等违规行为;3. 博士后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刊物和期刊投稿,确保研究成果的广泛传播;4. 博士后在发表研究论文时,应明确指出项目的资助单位和科研人员的贡献。

四、博士后在实验室管理中的责任1. 博士后应遵守实验室的相关规章制度,维护实验室的安全和秩序;2. 博士后应认真执行实验道德规范,保障实验操作的正确和可靠;3. 博士后应合理利用实验设备和资源,做到勤俭节约;4. 博士后在实验室管理中应帮助指导教师或实验室负责人对实验室设施、设备等进行维护和管理。

五、博士后的工作评价和奖励1. 博士后在项目期满前,应完成相关科研任务,并提交详细的研究报告;2. 博士后在研究期间表现出色、取得突出科研成果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3. 博士后在科研项目中存在违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一、总则。

为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保障博士后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管理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所有博士后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

1. 严格遵守国家和单位的相关规定,保障博士后的合法权益。

2. 加强对博士后的指导和管理,促进其科研工作的顺利开展。

3. 建立健全的考核机制,激励博士后积极参与科研活动。

四、管理要求。

1. 博士后须严格遵守科研诚信,不得有抄袭、剽窃等行为。

2. 博士后需按时完成科研任务,不得擅自延期或放弃。

3. 博士后需认真参加科研讨论和学术交流活动,积极发表学术论文。

4. 博士后应当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实验室的安全和秩序。

五、管理措施。

1. 对于违反管理规定的博士后,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并报告单位主管部门。

2. 对于表现突出的博士后,将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3. 建立健全的博士后管理档案,及时记录博士后的科研成果和表现。

4. 加强对博士后的日常指导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六、附则。

1. 本管理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2. 本管理规定解释权归我单位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希望各位博士后能够严格遵守,共同促进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上海理工大学人员引进与管理办法

上海理工大学人员引进与管理办法

上海理工大学人员引进与管理办法上海理工大学人员引进与管理办法为落实人才强校战略,优化学校人力资源配置,实现学校“十三五”及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1. 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建设一支与学校人才培养、未来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2. 科学设岗,公开招聘,严格程序,择优聘用,建立规范的人才引进机制。

二、人员引进基本要求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

3. 具有系统的学术背景和较强学术发展潜力或具备岗位所需的学历、专业、资格和技能;有良好的团队合作能力和国际学术背景者优先考虑。

4. 身心健康,满足教学、科研、管理等岗位工作需要。

三、教师录用条件(一)沪江领军人才沪江领军人才的引进条件及有关政策参照学校“沪江领军人才”引进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二)骨干教师正副教授或相当职务且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紧缺专业除外),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各项条件:1. 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上任职三年以上,具有在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中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经历。

2. 近三年以第一作者(独立、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高水平论文五篇以上,其中被SCI(SSCI、A&HCI)收录三篇以上(文科或艺术类酌情降低标准,下同)。

3. 曾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教学成果奖(或同类相当奖项)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一等奖前四位,二等奖前三位,三等奖前二位)。

4. 能够熟练运用外语进行学术交流及讲授专业课程。

5. 专业及研究方向符合学校学科建设的发展需要,能很好地融入学科团队。

(三)普通教师1. 社会招聘具有博士学历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近三年取得以下学术、技术成果之一:(1)以第一作者(独立、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五篇以上。

(2)以第一作者(独立、通讯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三篇以上;并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位)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一项以上,或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际或国家发明专利一项以上。

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

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

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
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是指上海的高等学府(包括大学、研究机构等)为提高教师水平和加强科研能力,引进博士研究生及优秀人才到校进行科研工作的一项制度。

该制度旨在培养和选拔博士后人才,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

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引进博士研究生作为师资博士后进行科研工作;提供一定的薪酬和福利待遇;为师资博士后提供科研平台和资源支持;为师资博士后提供职业发展和晋升机会等。

此外,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也鼓励国际交流和合作,引进海外博士研究生和高层次人才,推动学术交流和国际化发展。

通过实施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可以加强高校科研实力,提高教师队伍的学术水平,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对于推动上海高等教育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

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

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3)关于印发企业博士后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实施人才战略的方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人事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有关地区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人事(干部)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第八条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科研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科研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沪科合[2001]第01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
【发布日期】2001.09.27
【实施日期】2001.09.27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上海市科委、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01年9月27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
法》的通知
(沪科合[2001]第019号)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经修订,现予印发,自即日起执行,原《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沪科合(94)第004号]作废。

附件:《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人事局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件
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本市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特长和聪明才智,支持博士后研究人员顺利开展科研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上海市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和企业工作站进站半年以上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三条设立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旨在鼓励和支持本市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科研潜力和突出才能的年轻优秀人员,以项目资助扶持的方式,为他们提供比较优越的科研条件,以便顺利地开展科研工作,鼓励他们。

上海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海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上理工〔2015〕123号校内各部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2015年6月23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本校按不同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均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授权。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由25人左右组成,任期2~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一般由校长担任,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的主要负责人、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和学术地位较高的专家。

委员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组成由学校确定,报上海市教委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学位办公室。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职责:(一)审定学校学位条例。

(二)审定学位授予标准和其它学位授予方面的重大事项。

(三)审核批准或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四)审议学校学位授权点的相关事宜。

(五)受理其它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根据工作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一般由7~15人组成,任期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分委员会设立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分委员会主席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委员会成员在研究生指导教师中遴选,教授人数应超过半数,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由各学院提名,校学位办备案。

分委员会设秘书1人。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职责:(一)审议申请学位人员材料,并作出授予硕士学位申请人名单和授予博士学位的建议名单。

(二)审定本分委员会所属学科、专业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培养方案。

(三)审查本分委员会所属有关学科的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申请。

(四)审查申报博士生、硕士生指导教师的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五)对研究生指导教师作出停止招生或撤销导师资格的建议。

2023修正版博士后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博士后管理办法

博士后管理办法博士后管理办法一、引言博士后是指在取得博士学位后,继续加强自己的学术研究能力和创新能力,在科学研究单位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博士后的工作,提高科研工作流程效率,本文档制定了博士后管理办法。

二、管理目标本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对博士后的管理,培养他们的科研能力,提高科研产出质量,促进科研成果转化。

同时,也需要保障博士后的合法权益,促进他们的个人发展。

三、管理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博士后的录用、管理和评价等工作。

四、录用程序4.1 博士后招聘科研单位根据需要和研究方向,通过公开招聘、推荐、合作导师引荐等方式进行博士后的招聘。

招聘程序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

4.2 录用条件博士后的录用应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或已经提交博士论文,并能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答辩;- 有较好的科研背景和潜力;- 具备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

4.3 录用程序博士后的录用程序如下:- 填写招聘申请表;- 提交学历学位证明和相关科研成果;- 经过初步筛选后,进行面试或学术报告;- 综合考虑面试、报告、科研成果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录用名单。

五、合同签订和管理5.1 合同签订录用的博士后和科研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5.2 合同管理科研单位应按照合同的要求,严格落实合同中的各项内容,确保博士后的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博士后也应当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积极完成科研任务。

六、管理与评价6.1 指导与培养科研单位应当为博士后配备导师或工作指导人员,提供科研指导,帮助其开展高水平的科学研究。

同时,还应提供相应的培训机会,提升博士后的专业技能和科研能力。

6.2 评价与考核科研单位应当根据博士后的工作表现和科研成果,定期进行评价与考核。

评价与考核结果应当公正、客观,并及时反馈给博士后。

七、知识产权7.1 依法享有知识产权博士后在科研工作中取得的成果,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7.2 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单位应当鼓励博士后将科研成果转化为实际应用,促进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和转化。

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3.07.05•【字号】沪人[1993]110号•【施行日期】1993.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沪人[1993]1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关于在部分省市进行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要求,为加强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三条建立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对本市博士后工作中的有关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四条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是管理本市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全国博管会办公室的业务指导,负责督促和指导各设站单位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负责拟订本市博士后管理的有关规定,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具体事务等。

第五条本市各博士后设站单位,应由一名领导分管博士后工作,并落实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申请设站及博士后招收计划第六条在全国博管会统一部署新(增)设博士后流动站时,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受理本市各单位(包括市属和中央直属单位)设立博士后流动站的申请,会同本市高教、科研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并送各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全国博管会审批。

第七条本市各设站单位于每年十月底前向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报送下一年度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计划。

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根据各设站单位近年来工作状况、解决博士后研究人员科研经费和住房问题的能力以及人选来源等,对计划进行平衡,提出本市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方案,于每年十一月底上报全国博管会办公室,在全国博管会办公室招收计划下达本市后,经再次综合平衡,正式向各设站单位下达招收计划。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9•【字号】•【施行日期】202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集团),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站设站单位,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博士后服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本市修订了《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29日上海市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和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第四章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五章博士后人员的服务和管理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七章评估和检查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5〕87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0号),进一步提升上海博士后服务管理工作水平,加大高层次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引育力度,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以下简称“创新实践基地”)的设立和管理,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招收和管理。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三条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下设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博管办”),具体承担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市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二、指导和监督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和创新实践基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做好博士后工作;三、承办本市博士后设站申报、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设立申报、博士后工作评估、博士后人员进出站相关手续等事宜;四、指导本市博士后学术交流工作;五、承担本市博士后经费资助、博士后公寓管理工作;六、协调处理本市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其它日常事务。

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条例

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条例

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博士后工作发展的新趋势,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各项管理工作,提高博士后的培养质量,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XX大学博士后是根据有关政策和学校事业发展需要而招收的具有流动性质的科研人员。

博士后主要依托合作导师带领的科研团队开展科学研究工作,也可承担所在学科的教学、社会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三条学校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全面领导博士后管理工作。

校博管会由学校有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组成,一般以校长为主任,分管校领导为副主任,流动站(工作站)站长及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校博管会在人事与专家工作处设立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负责博士后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站长一般由一级学科带头人担任,负责统筹规划所在流动站(工作站)的建设与评估等工作。

第五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依托二级教学科研单位成立由主要领导及相关专家组成的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小组一般由依托单位主要领导任负责人,全面负责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并支持站长做好评估等其他工作。

依托单位可设兼职秘书,具体负责与校博管办联系,组织开展本单位博士后的进站考核、开题报告、年度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答辩等工作。

第三章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第六条流动站是指在我校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的组织。

申请设立流动站的一级学科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二)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四)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七条校内申请设立的工作站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二)具有一定规模,并具有专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三)拥有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具有创新理论和创新技术的博士后科研项目;(四)能为博士后人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五)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博士后管理办法

博士后管理办法

博士后管理办法博士后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博士后是指在获得博士学位后进行进一步研究的人员。

博士后期间是一个重要的科研阶段,对于培养高水平科研人才,推动科技创新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规定1. 招聘与考核- 博士后招聘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 招聘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程序公开、公正的原则。

- 博士后入选者需要经过相关评审委员会的评审,评审合格后方可聘用为博士后。

2. 人事管理- 博士后聘用期限以2-3年为原则,特殊情况下能够延长至5年。

- 合同期满后,博士后将获得相应的聘用证明。

- 博士后期间的工资待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发放并足额支付。

3. 学术交流- 博士后需参与相关学术交流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术会议、研讨会等。

- 博士后应积极参与研究项目的讨论和交流,提高科研水平。

- 博士后可以选择导师进行学术讨论及咨询,获得必要的指导。

4. 科研项目- 博士后需参与科研项目的开展和管理,积极参与科研任务。

- 博士后应根据研究方向和项目需求,制定研究计划,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 博士后在科研项目中的成果归属应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

5. 学术道德- 博士后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不得从事学术不端行为。

- 博士后应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 博士后应尊重导师和同行的学术成果,不得抄袭、剽窃他人的研究成果。

6. 结束与离职- 博士后合同期满或者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交接工作,并办理离职手续。

- 博士后在离职后,可以选择继续从事科研工作,也可以选择其他行业就业。

- 博士后期间的科研成果归属和知识产权应在离职前进行明确约定。

三、监督与评估1. 监督机制- 博士后管理工作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 导师及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对博士后的科研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并及时解决博士后在研究中遇到的问题。

- 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对博士后的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管理工作的有效性。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

上海理工大学文件上理工〔2016〕123号关于印发《上海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规定》的通知校内各部门: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上海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理工大学2016年6月20日上海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聘规定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文件的精神和要求,促进我校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发展,认真做好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重要工作岗位。

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选聘工作应有利于我校学科建设发展的长远利益和学科结构的调整,有利于为上海市和全国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

选聘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严格遵循“坚持标准,公正合理”的原则。

二、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一)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的治学态度。

认真履行导师职责,每年保证有半年以上时间在国内指导博士研究生。

(二)原则上应为我校专任教师,具有教授(研究员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称,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新选聘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至当年的8月31日,下同)。

(三)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近年来有重要的科研成果。

一般要求如下: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在A类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相关的学术论文5篇,其中至少有2篇文章被SCI/SCIE/SSCI收录。

(四)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近五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有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或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有省部级纵向科研项目(项目性质由科技处认定),有较充足的科研经费,适宜于博士研究生培养。

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年度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年度考核管理办法

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年度考核管理办法
为充分调动我校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提高博士后流动站建设质量,结合学校博士后工作发展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参照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药学博士后流动站、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博士后流动站、临床医学博士后流动站、基础医学博士后流动站全体非在职博士后。

二、考核时间
根据博士后进站时间,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年的9月份)。

凡进站工作满一年、两年、三年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由流动站、学院和人事处组织的考核。

三、考核等级
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四、考核程序
1.个人申请。

由博士后本人提出申请,向设站单位提交《博士后研究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相关支撑材料、《博士后研究人员年度考核表》、XX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聘用合同,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2.汇报考核。

设站单位组织考核组召开考核报告会议,博士
后就进站以来的工作情况及研究成果,向考核组做全面汇报。

考核组成员一般由5人组成(其中一人需为校外专家),均需具备博士生导师资格,对博士后进站以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学术成果、教学实绩等方面进行考核。

3.确定结果。

考核组根据出站相关要求,结合个人科研教学及汇报情况,对博士后的研究工作做出总体评价。

4.设站单位将考《博士后研究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附件1)和《博士后研究人员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附件2,专家组需签字),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报送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

5.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审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合同内容,兑现相应待遇。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1986年3月13日,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为顺利开展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88号文件《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精神和原则,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第一条凡新近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尚未正式分配工作的优秀青年,均可作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考虑到近年获得博士学位者年龄一般偏大,在试办期间对博士后年龄要求可放宽到40岁。

第二条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建站单位培养的博士研究生,毕业后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学科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站”)。

第二章申请手续和审批权限第三条凡申请作博士后者,在完成博士论文之后,即可向本学科领域的建站单位提交申请书和两位本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推荐信及其他证明文件。

申请者可以同时向几个建站单位提出申请,但一经确定进站单位,应立即撤回向其它单位的申请。

第四条建站单位的学术机构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经建站单位批准,择优录用。

被录用的博士后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登记表》。

建站单位将《登记表》、导师推荐信和博士学位证书的复印件报国家科委科技干部局,并报建站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为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建站单位与被录用的博士后可签订工作协议书,规定双方的责任、权利及其他应遵守的事项。

协议书的具体内容由建站单位自定。

第三章研究课题第六条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在力求结合建站单位承担的重点项目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并征求建站单位有关专家意见后,报建站单位领导批准。

第四章工作期限第七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个站。

在不同的站流动总期限不得超过四年。

第八条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项目,由本人申请,经建站单位批准,可以提前离站。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制度

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促进科研人才的培养和科研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博士后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

三、岗位职责1.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博士后工作站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2.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积极参与博士后工作站组织的科研活动,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努力提高自身科研水平。

3.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博士后工作站的要求,完成科研项目的研究任务,按时提交研究报告。

4.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加强与其他科研人员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推动科研工作的发展。

四、招收与进站1. 博士后工作站的招收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 博士后工作站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招收具有良好政治素质、道德修养、扎实的理论基础和较强研究能力的博士毕业生。

3.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后,应签订博士后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研究工作与考核1.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按照博士后工作站的要求,制定个人研究计划,明确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和研究目标。

2. 博士后工作站应定期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科研成果、研究进度、学术交流等。

3.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积极参加学术交流活动,提高自身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六、待遇与保障1.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上海有关规定及博士后工作站相关管理制度执行。

2. 博士后工作站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合适的研究条件和办公场所,确保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够全身心投入科研工作。

3. 博士后工作站应关心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身心健康,为其提供必要的保障。

七、管理与监督1. 博士后工作站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日常管理。

2. 博士后工作站应设立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科研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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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理工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博士后管理工作组织机构
博士后流动站办公室(挂靠学校人事处,以下简称流动站办公室)负责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流动站办公室受博士后流动站站长直接领导。

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学院设联系人协助博士后流动站办公室工作。

二、博士后的资格及申请手续
1.凡新近取得博士学位的博士毕业生(暂未拿到证书者,可由学位授予部门出具决定授予学位的书面证明或已通过论文答辩的决议书复印件,获得证书后,须及时补交证书复印件),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申请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2.申请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提交本人书面申请、本人基本情况(已婚的含配偶及子女基本情况)及有关证明材料。

以委托、定向培养形式及现役军人身份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还应提交原单位同意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3.申请进入我校博士后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可直接向我校博士后流动站办公室(人事处)提出申请,也可与我校有关教授联系申请。

4.流动站办公室汇总申请人材料,提交博士后流动站站长及有关合作导师讨论,并确定拟进站人员名单、合作导师及研究方向。

5.将“博士后申请表”等有关材料送上海市博士后办公室审批,落实进站
人员的住房、经费等事宜。

三、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1.与进站博士后签订工作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及有关事项。

在规定的在站期限内,博士后享受我校正式职工的福利待遇。

以委托、定向培养形式及现役军人身份的博士后,有关福利待遇及社会保险根据流动站办公室与其原单位的协议执行。

2. 根据沪劳保养(2002)3号《关于本市单位招收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参加

会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文件精神,按规定招收的具有本市户籍及进站工作时按规定在本市办理落户手续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学校按本市规定负责为博士后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手续,双方按规定缴纳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

3.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年。

提前完成拟定研究项目,经本人申请、合作导师同意、流动站站长批准,可以提前出站。

在站期间不能完成拟定项目的,应提前3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长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经合作导师同意、流动站站长批准,可以继续在站工作。

延长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等不再从日常经费中支付,可以从研究项目经费中支出。

4.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进行定期考核。

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在期满出站时,可根据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

5.博士后在站期间,因考核不合格;从事与拟定研究项目无关的其它工作而不听劝阻的;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1个月以上的;长期患病
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出现违法乱纪等情况的,应办理退站手续。

退站后不再享受有关福利待遇,其住房等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在1个月内)退出。

6.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满,应提前提交出站申请、研究报告、“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等书面材料。

流动站办公室在征得流动站站长批准后,组织有关专家评议,形成书面材料归入个人档案,办理有关出站手续。

7. 博士后出站,除有协议的,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四、其他
1.博士后办理进站手续时,与房管部门签订住房协议后入住人才公寓或提供租房补贴。

入住期间不得私自改动公寓结构,注意安全使用水、电、煤等设备,并有责任维护家具等设备的完好。

2.博士后期满出站或中途退站,应在1个月内退出博士后公寓。

3.博士后可以按规定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口。

五、本暂行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本暂行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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