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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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取保候审是我国强制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取保候审条件笼统、取保手续流于形式和暂住地派出所执行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对此,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不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同时,要确保公安机关有效履行取保候审执行职能。

关键词:取保候审;问题;建议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有效保证整个诉讼过程的顺利行,我们依照法律要求采用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自由行动权利加以限制。对于刑事罪责较轻和在较短时间内难以结案以及经过取保候审之后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定义

我们将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遵照相关的法律制度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采用保证人加缴纳保证金,从而有效保证整个刑事案件侦查以及审判过程的顺利时采用的强制性措施称之为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取保候审条件不明确

在实际办理取保候审时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第一,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之后是否会对社会造成新危害的具体标准并不明确,通常只是根据案件办理人员的主观意识进行决定的,往往带有极为浓重的主观色彩,这也会导致最终的判断结果和实际偏差较大;第二,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并没有形成较为严格的鉴定程序,在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是依据医院的病例证明,但是对于开具证明的医院却没有任何限制,这也无形中扩大了取保候审的范围。

2.取保候审手续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取保候审的权利义务书是一式三份,保管人分别为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以及保证人。但是以书面告知的形式往往会造成犯罪嫌疑人阅读相关条款不认真的情况出现,更不明白自己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因此,在取保候审之后极易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正是由于取保候审手续的不规范才造成了大量被取保人员逃跑的现象。

3.监管工作不到位

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没有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监督;第二,仅仅是通过电话通知,没有将相关材料及时移交给相应机构,造成监督的失效;第三,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未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三、取保候审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1.对取保候审条件进行明确规定

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之内,判处管制或者拘留以及独立适用于附加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进行取保候审。与此同时,在取保候审之后的一个月之内必须进行诉讼或者撤销诉讼。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存在较为严重的疾病或者怀孕以及哺乳期的妇女,可以进行取保候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部出示的伤残标准为准进行办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当存在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审批。

3当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责性质极为恶劣,对社会或者个人造成极大伤害,在取保候审之后极有可能逃跑的时候,不能够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的办理。

2.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相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扭转自己的执法理念,以“无罪推理”取代“有罪推理”的审理方式,并且在审理过程中有效保证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权利。在审理中进行的所有决定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签字证明,与此同时还要将相关内容通过口头告知的形式告知犯罪嫌疑人。采用上述方法不但能够有效避免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还能够通过告知的方式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减少逃跑的可能性。

3.有效发挥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执行职能

根据公安部的明确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时必须及时通知被取保人居住地的派出所进行监督执行,并且将相关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担负起自己的监督责任,定期进行传唤,准确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变化以及日常生活和工作情况,查看其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出现。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操作性不强,随意性大的问题。同时,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转变司法理念,确保公安机关能有效发挥取保候审执行职能。只有这样,才能将取保候审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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