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取保候审调研报告
取保候审调研报告保候审是一种司法拘留措施,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将嫌疑人暂时羁押在指定场所,进行必要的调查审讯。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对于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调研报告将从保候审的法律基础、实施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法律基础我国保候审制度的法律基础主要有《刑事诉讼法》第53条和《保证金交纳暂时不予逮捕规定》等。
《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法律程序,明确了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决定对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标准和程序。
《保证金交纳暂时不予逮捕规定》则明确了取保候审所需交纳的保证金金额和计算方式等。
二、实施情况根据调研情况,我国保候审制度的实施情况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在决定是否取保候审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定标准,导致有些可以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被非法羁押。
其次,一些地方对于保证金交纳的要求存在不一致性,具体金额和计算方式不统一。
还有一些地方对于保候审期限的限制不明确,导致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充分保障。
三、问题分析保候审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原因在于有关部门对于制度的理解和执行不够到位。
首先,对于公安机关是否可以决定取保候审的标准和程序的理解存在差异,导致一些公安机关滥用权力,非法羁押嫌疑人。
其次,对于保证金交纳的要求标准不一致,可能会导致不同地区的嫌疑人面临不同的经济压力。
此外,对于保候审期限的限制不明确,容易导致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对策建议为了完善保候审制度,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本报告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加强对于保候审制度的培训和宣传,提高有关部门对于法律法规的执行水平;2.明确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和管理;3.统一保证金交纳的要求标准,减少经济上的不公平性;4.明确保候审期限,加强对保候审期限的监督和管理;5.加强对于保候审制度执行情况的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对取保候审适用相关几个问题的解决
对取保候审适用相关几个问题的解决石前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摘要][关键词]取保候审在我国的实施不太理想,究其原因主要存在着几个问题,在相关的法律条文规定上有一定的缺陷,执行过程中监督体系不完善,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不完善,广大人民对于取保候审概念意识淡薄。
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取保候审在实践中将难以实施,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
以下是我对解决这几个问题提出的一点儿自己的看法希望能对我国取保候审实践的完善起到些许作用。
取保候审法律规定监督保证金意识方法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在实际生活中的适用并不理想,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在立法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实施过程的监督,保证金的收取和管理,人民对于这个制度的看法上问题更是突出。
针对这些问题,怎样完善,现就我自己的观点对这些问题的解决提出一点儿看法。
我国在取保候审适用上的立法有多处制定模糊之处。
这是影响我国取保候审正确适用的极大障碍。
“可以”、“可能”、“不致”这些词本身就包含了无数的可能与不定因素,如何判断全凭借司法人员的主观决定。
这就是在某些程度上对诉讼程序本身的不信任,而且最重要的是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法条规定也会使当事人对法律不信任。
没有公正的程序法为前提,就不要奢望当事人对案件判决的从心底里认同与遵从。
针对司法人员享有自由裁量权而且这个自由裁量过程缺乏监督,具有不透明性,极可能导致司法官员滥用权利这个情况,我的建议是我国要加大这方面的立法,明确相关法律条文,把模糊不清之处与法律空白之处整理出来加以讨论,该删的删,该加的加,该修的修,该定的定。
要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人权保障,并且在现有基础上,可以制定一些有效又完善的司法解释,并且要充分考虑到地缘因素,考虑到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人的思维和行事习惯,法律的规定不可不灵活,但一定要坚持应有原则。
立法一定要充分考虑多方利益,经过充分讨论才做出最后结论。
但不论怎样,制定法律与司法解释一定要考虑两个方面:一是正确,二是明确。
加强对取保候审法律监督的实践难点及对策
定程 度 上给 予其 “ 优惠” ,如 对法 定刑 十年 以上 的嫌 疑人 也予 以取保 候 审 。
2 .执行监 管 不力 、违 法制裁 不够 。由于 案多人 少 、司 法资源 缺 乏 ,公安机 关对 被取 保 人 的监管 多流 于形 式 ,不 能主 动执 行其监 管职 责 。特 别是 对于 异地取 保 ,公 安机 关 的监管 更 是形 同虚 设 ,决定 机关委 托 当地 公安 机关执 行 的寥 寥无 几 ,这就 使公 安机 关对被 取 保人 的行 为 是否符 合法 律规 定无 从掌 握 ,所谓监 管 无从谈 起 ,从而 法律 规定 的 “ 没收保 证 金 ” 、 “ 责令 具结 悔过 ” 、“ 予 以逮捕 ”等 措施 基本 成 为摆设 ,甚 至对 一些 逃跑 的取 保嫌 疑人 只 能
} : 海市 浦 东新 区人 民检 察院 。 ① 这 艰指 公安 机关 与被 取保 人 、被取保 人 与保证 人 分处两 地 ,以及 公安 机关 、被 取保人 与保 证人 分处 三地 的情 况 。
・7 2・
《 犯 罪研 究 》2 0 1 3年 第 2期
检 察 官 坛 论 Fra bibliotek增加 了再 次犯 罪 的几 率 ,提 高 了司法 成本 ,背离 了取 保候 审制 度设 立 的初衷 。
4 .决 定程 序不 够透 明、缺 乏救 济渠 道 。取保 候 审 的办理基 本 由决 定机 关 内部决 定 ,与 案件 有关 的 当事人 ,如被 害人 及其 诉讼 代 理人 ,不 能充 分有 效 地发表 意 见 、表达 看法 ,当
被 害 人对 取保 候 审有 不 同意见 时 ,潜在 的 社会 不安 定 因素就 此产 生 。 除此之 外 ,取保 候 审 决定 具有 终局 性 ,当事 人或 其他 相关 人 员有异 议 时没 有救 济 的渠道 。
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由于操作灵活便利、适用范围宽泛、强制方式宽松,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大量使用,同时在适用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又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这一措施甚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下面从一个司法工作者的角度,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一、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取保而不“审”,造成案件长期搁置个别办案部门将取保候审变相地作为了一种结案方式,对于部分疑难案件,案件承办人不愿意轻易的撤案或撤诉,往往想通过采取取保候审而“以保代侦、以保代审、一保了之”,简单的把人一“放”,案件久办不结、久拖不决,导致许多案件在规定期限内无法结案,最终因缺乏证据而作撤案处理,使犯罪分子逃避了应有的法律责任。
(二)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采用取保候审关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以及公安部、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中对适用取保候审的许可性和禁止性条件都有明确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把关不严,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滥用取保候审的情况。
(三)取保候审期间内对被取保人的执行和监督不力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当事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是具体职能部门,负责监督、考察被取保人遵守有关规定情况并制作笔录: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将当事人违法情况及时告知决定机关:但是在目前公、检、法机关都存在警力不足的情况下。
存在监督不力、流于形式,或者无人监督的情况,个别被取保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向执行机关报告和没有经过批准而擅自跨地区出差,作生意、外出打工、甚至长期外逃。
(四)期满后未及时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及有关单位《刑事诉讼法》第58条明确规定: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
及时书面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有关单位。
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期满后忘了解除或者撤销取保候审。
或者不及时通知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及被害人,致使他们不明真相,误认为是公安、司法机关徇私枉法“放”了人。
派出所取保候审执行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
派出所取保候审执行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建议派出所取保候审执行落实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
1.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不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较为模糊,导致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而另一些人则被拘留,这可能引起公众的不满和质疑。
2. 取保候审的执行不严格:由于警力不足或其他原因,一些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并未得到有效的监管,导致他们可能潜逃或再次犯罪。
3. 取保候审的期限过长:取保候审的期限有时过长,导致一些被取保候审的人员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增加了他们的心理压力和生活困难。
针对上述问题,建议如下:
1. 明确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应该制定更加明确的取保候审适用条件,确保所有人在相同的条件下被处理,提高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
2. 加强取保候审的执行力度:应该增加警力投入,确保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得到有效的监管,防止他们潜逃或再次犯罪。
3. 缩短取保候审的期限:应该缩短取保候审的期限,减轻被取保候审人员的心理压力和生活困难,同时也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
4. 加强宣传教育:应该加强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取保候审的相关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减少对取保候审制度的误解和质疑。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疑问,请咨询法律专业人士或专业机构。
浅谈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及立法应对
被 告人 交纳 保 汪金 或 提出 保证 人并 出具 保证 书 , 保证其 不 逃 避 或妨 碍 侦
查、 诉或 审 判并 随 传随 到 的 一种 强制 方 法 。 起 取保 候 审法 律 制 度是 建 立 在犯 罪嫌疑 人 、 被告 人所缴 纳 的保证 金 对其 本人 所形 成的 约束 , 证 人的 保 人格 信誉 , 证 人与犯 罪嫌 疑 人、 保 被告 人之 间的 特殊 关 系的基 础 之上 , 在
确 已被 采 取 强制 措 施 的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违 反相 关 强制 措施 的 规 定逃 脱 后又投 案 的不属于 自首 ▲
采 取取 保候 审 不致 发 生社 会 危险性 的犯 罪嫌 疑人 或 被告 人 , 可以 取 保候
审。 “ 但 有期 徒 刑 以 上 刑罚 ”的范 围过 于广 泛 , 个月有 期 徒 刑直 至死 从6 刑, 也就 是 说 , 死 罪 、 对 重罪 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也可 适 用取 保 候 审 ; 被 而 “ 取 取保 候 审 不致 发 生社 会 危险 性 ” 标 准 又不 明 确 , 全 由 司法 人 采 的 完 员依据 主观 判 断 自行决 定 , 这就 给 一 些职 业 道德 不过 硬 的 司法 人 员提供
【 盛俊杰、 2 】 曾国栋:《 取保候审制度中的法律 问题与对策》
《 法治 论 丛》19 年 第3 。 98 期
了徇私 舞 弊 的机 会, 也给 行政 机 关及 某些 个人干 涉 司法提 供 了条件 , 致使
重 罪取保 轻罪批 捕 , 造成 取保候 审适 用对 象 的不均 衡 。
( 适用 程 序缺 乏具 体 标准 明 确 。 二) 最高 法 、 最高 检 、 安 部 、 公 国家安
全 部发布 的 关于取 保候 审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规 定 :“ 在侦 查或 者审 查起 诉 阶段 已 经采 取 取 保候 审 的 , 案件 移 送 至审 查 起诉 或 者 审判 阶 段时 , 如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如下:
1. 设定更加严格的犯罪嫌疑人条件。
为了确保取保候审公正合理,应该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相关证据,确保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同时,应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生活保障,避免因为其情绪波动而影响司法公正。
2. 建立健全的取保候审程序。
在制定取保候审方案时,应该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合理的取保候审措施。
同时,应该加强对取保候审的执行和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非法外出、不得从事风险性活动等。
3. 加强取保候审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在制定和执行取保候审制度时,应该加强对取保候审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和社会公开取保候审的相关信息,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监督。
同时,应该加强对取保候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滥用取保候审权力。
4. 加强法律援助和辩护。
在制定取保候审制度时,应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和辩护的支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公平合理的法律保护和辩护。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体系和辩护机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加高效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5. 加强取保候审的实践经验总结。
在制定和执行取保候审制度时,应该加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分析,不断完善和优化取保候审制度,提高取保候审的公正性和效率。
同时,应该加强对取保候审制度的
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王宏伟【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是一种较轻程度的强制措施.充分地运用取保候审不仅对于公检法提高诉讼效率,同时根据"无罪推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在具体执行上出现了许多问题,诸如被取保候审人串供或者毁灭证据、重新实施新的犯罪、监督机关执行监管困难重重等,这就造成了取保候审的适用难以取得其本应具有的效果.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适用对象和条件、执行方式以及救济和惩戒方式进行探讨,提出这些环节的完善建议.【期刊名称】《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6)001【总页数】3页(P28-30)【关键词】刑事诉讼;取保候审;实践问题【作者】王宏伟【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防止其阻碍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责令其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方式给予其限定的人身自由,但是要保证随叫随到的强制方法。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有着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和初衷,实践运行中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制度构建本身的某些缺陷和实践中具体操作运用的不规范,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作用还有待发挥。
取保候审在实践的应用中,凸显出不少问题:适用对象和条件还存在很多语义不清、适用模糊的空间,决定机关针对取保候审决定适用自由裁量度过大;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监督和执行难度过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监管力不从心;被取保候审人的权利救济缺失等。
笔者将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3项提出的“严重疾病”,对于取保候审适用对象上,问题在于到底什么是“严重疾病”,对此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和解释。
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机关对于何为“严重疾病”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取保候审调研报告
取保候审调研报告《取保候审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旨在了解取保候审制度的运作情况,分析其优缺点,提出改进建议,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
二、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用了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的方法。
通过向刑事律师及相关法律从业人员发放问卷,以及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访谈,获取相关数据和意见。
三、调研结果1. 取保候审制度的优点:(1)便于取得证据——取保候审可以确保嫌疑人在取保期间配合公安机关调查收集证据,从而提高刑事案件的证据收集效率。
(2)保障人权——在取保候审期间,嫌疑人有权继续履行正常的家庭和工作职责,减少因长时间羁押而造成的损失。
(3)促进社会稳定——取保候审可以减少刑事犯罪嫌疑人与社会的冲突,降低了社会混乱程度,起到一定的维护社会稳定的作用。
2. 取保候审制度的缺点:(1)监督不完善——由于人力、财力和制度上的原因,导致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督措施不完善,容易出现漏洞。
(2)存在逃避侦查风险——取保候审人员容易利用受限的条件逃避调查,给案件侦查带来困难。
(3)取保候审期间可能发生二次犯罪——一些犯罪嫌疑人可能通过利用取保候审期间的便利条件,实施其它违法行为。
四、改进建议1. 加强监督与管理——加大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2. 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取保候审程序,加快取保候审的办理速度,避免过长的取保候审时间。
3. 增加配套措施——为取保候审人员提供更多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教育,增加相关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4. 完善法律法规——加快立法进程,针对取保候审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
五、总结取保候审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制度,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劣势。
在发展中应不断总结经验,完善现有制度,提高制度的适应性和科学性。
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使取保候审这一制度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保障司法的公正和效率。
(注:本调研报告将不会公开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规定的问题及对策
关于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规定的问题及对策核心导语:取保候审在我们实行了一年的新刑诉中,有着怎么样的措施与及发挥效用呢?监视居住中有着怎么样的一些变化效果呢?需要注意的问题与及应对的对策怎么样?法律快车小编下文与您一起进行详细探讨,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关于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虽说新刑诉法第51、60条明确规定了取保候审的对象,但由于在取保候审操作中,大多数情形是由具体的办案机关提出意见后报相关分管领导决定,缺乏了其他监督程序和机制,这就不可避免会出现有的办案人员因受利益趋使,而随意扩大取保候审适用的范围,导致有些应被采取刑事拘留、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也交钱走人的情况发生。
因此,办案人员要严格把握和学习与取保候审相关的新的法律规定,有关部门还可以开展相关法律知识宣传讲座,丰富内部人员的法律素养和理论水平。
严格贯彻新刑诉法规定,不为利益趋势而打开方便之门。
二、关于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目前,在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使用和执行过程中,主要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执行难。
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好的地区,跨区域的流窜犯罪案件发案率较高。
对这些流窜罪犯实施监视居住,难度较大;二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办案机关不得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也不得在看守所、行政拘留所、留置室或者办案机关其他工作场所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
但在现实办案过程中,变相羁押的现象十分普遍。
有鉴于此,办案机关应严格执行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审批和使用。
通常情况下应尽量不用或者少用监视居住这种强制措施;确有必要时,也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精神来执行,并尽可能地改善监视居住场所的条件和环境,使之明显区别于羁押场所。
相关知识:关于拘传强制措施新刑诉法明确将延长拘传时间的情形限定为“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并增加了保证被拘传人的饮食与休息时间的规定,这就避免了长时间的疲劳讯问,加强对被拘传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然而,具体的相关规定并不十分明确。
以保证饮食与休息时间为例,立法上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因此,办案机关对此具有很大的裁量权。
浅谈取保候审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取保候审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作了进一步的规定,使取保候审在适用中有了更具体的立法依据。
我国目前在适用取保候审中还存在许多问题。
针对在实践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分析其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取保候审问题原因对策【目录】引言一、取保候审的概念二、取保候审中存在的问题三、取保候审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四、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对策结论注释参考文献引言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五种法定强制措施之一,发挥着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法律功能。
刑事诉讼五种法定强制措施为: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但是,由于立法和司法实践方面的诸多原因,我国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况并不理想,取保候审的法律功能没有充分得以发挥。
譬如,取保候审在强制措施中所占比例不高、被取保候审人逃跑时法律“束手无策”、被取保候审人呈“放任自流状态”、一般民众认为取保候审就是花钱买人等。
在其他国家,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相类似的是保释制度,它是羁押的一种替代措施,目的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并限制国家权力、实现程序正义。
经过长期发展,保释制度在其理念支撑、程序设置及制度构建等方面都达到了相当完备的程度。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
在我国,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责令某些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适用的对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实行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有逮捕必要,但因患有严重疾病,或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办理取保候审案件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
( ) 证 人 难 以起 到 真 正 的担 保 作 用 。 二 保 保证 人 通常 是 被保 证 人 的近 亲属 ,对 于 保证 人 的 责 任 一知 半解 , 对于 被取 保 人 的去 向不 管 不顾 , 的保 证 人 有
甚 至有 意纵 容 犯罪 嫌疑 人 逃逸 以逃避 法 律 的惩 处 。如 犯
施, 而后 移送 审查 起 诉 。在 接 到该 案 的案 件材 料 后 , 办 承
人 即多次 电话 通 知犯 罪嫌 疑 人 王某 及其 保 证人 ,但其 保 证人 不愿 再 继续担 任 保证 人 ,王某 则 以 已进行 过 民事 赔 偿为 由 , 拒绝 到案 , 得刑 事诉讼 难 以继 续进 行 。 使
偿 协议 , 已赔 偿完 毕 。公 安 机关对 王某 采 取取保 候审 措 并
( ) 三 执行机 关监 管不到位
执行 机 关 对被 取 保人 是 否遵 守 规定 ,保证 人 是 否履 行 保证 义 务监 督 力度 不够 , 于形 式 , 于被取 保 候 审 的 流 对 人 去 向 、 动情 况往 往 知之 甚 少 , 剧 了被 取保 人 的 脱管 活 加 程 度 。我 国刑事 诉讼 法第 五 十一条 第二 款 明确规 定 , 取保 候 审 由公 安机关 执行 。司法实 践 中 , 如果是 在侦 查 阶段公 安机 关 自己取保 的 , 般 由取保 部 门( 一 当地派 出所) 自行 执 行 ,被取 保 者在 侦查 阶 段 的初 期一 般 也 能 自觉遵 守 相关 规定 , 证 随传 随到 。但取 保候 审案 件一 般办 理 的周期 较 保 长 ,公安 机 关往 往 在对 犯 罪嫌 疑人 调 查 讯 问完 毕之 后 即 疏 于对 被取 保 者进 行监 督 管理 , 案件 移 送 审查 起诉 时 , 在 便 往往 出现上 面所 述 的犯 罪 嫌疑 人 不到 案 或 翻供 、串供 等 情况 。而 如果 是 检察 机 关 、 院 取保 的 , 由公 安机 关 法 则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取保候审制度已经成为了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取保候审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此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应该强化对取保候审手续的规范性要求。
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法官的实践经验和法律理解不同,对于取保候审的手续要求也存在差异。
有些地方可能存在“随意取保”的情况,这样就可能导致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应该建立起明确的规范性要求,比如要求法官在取保手续中必须告知被告人其权利和义务,告知其违反取保规定将面临的后果,等等。
其次,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管理和监督。
在取保过程中,取保人的行为可能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影响。
因此,应该建立起严格的取保人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取保人不会过度干涉被告人的生活和工作。
比如,可以规定取保人必须遵守被告人所在地的社区管理规定,不得在被告人居住区域内开展商业活动,不得在任何场合公开谈论被告人的案件等。
第三,应该加强对取保人身份的审查。
在实践中,有些取保人可能并不具备保证被告人出庭的能力,甚至可能与被告人存在其他关系。
这样一来,取保人可能会受到其他利益的影响,对被告人的案件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取保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取保人身份的审查,确保取保人具备出庭保证的能力,并且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最后,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教育和培训。
在实践中,有些取保人可能并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了解取保的程序和规定。
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取保人在取保过程中犯错,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因此,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熟悉取保的程序和规定,以便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建设任务。
我们应该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改进,不断提高取保手续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取保候审的司法实践与经验总结
取保候审的司法实践与经验总结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用于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采取限制措施,同时保证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以及防止可能对案件调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发生。
本文将对取保候审的司法实践和经验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取保候审的主要内容和程序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程序:1. 适用对象:取保候审适用于初次犯罪、犯罪事实较轻、不具有潜逃、继续犯罪或者干扰案件侦查的风险的犯罪嫌疑人。
2. 取保候审的具体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供担保人,并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出境、改变住所、接触其他犯罪嫌疑人等。
3. 取保候审的审查决定:取保候审的决定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作出,通常在案件初审阶段进行审查。
4. 监督和改变强制措施:一旦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取保候审要求,需要重新评估并可能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的问题1. 取保候审限制较宽松:由于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措施,其限制程度相对较低,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逃离或者继续犯罪。
2. 担保人和保证金制度不健全:取保候审需要有担保人和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但在实践中,很多担保人没有承担起相应的义务,保证金多次迟延支付。
3. 对取保候审规范和要求的监督不到位: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规范和活动范围等方面的监督不够,导致一些嫌疑人利用取保候审的机会继续从事非法活动。
三、改善取保候审的建议与经验1.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加强对取保候审的监督,确保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遵守相关的行为规范;同时,加大对担保人和保证金制度的监督力度,规范担保人的义务,并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
2. 强化法律教育和安全教育: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要加强对担保人的安全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担保责任的重要性。
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第三, 我 国对违 反取保候 审义务 或保证人 义务 的被取保 候审
的妇 女 , 采取 取保 候 审不致 发生 社会 危 险性 的 ; ( 四) 羁 押期 限届 人或保 证人 的制 裁 力度较弱 。 前 者仅 规定 没收保 证金 、 责令 具结 满, 案件 尚未 办结 , 需要采 取 取保 候审 的” , 并 且规 定取 保候 审 由 悔过 以及改变 强制措施 为监视居住 或逮捕 ; 后 者仅规 定处 以 1 0 0 0
分 或者 全部 保证 金 , 情 节严 重 的, 会被 变更 强制 措施 为监 视居 住 保 候审人 或保 证人经 常违反相 关的法 律法规 规定 , 损 害 了取 保候 或逮 捕 。 审制度 的威 严性 。
二、 取保 候 审制 度存 在 的问题 第一, 现 有 的法律 法规仅 规 定取 保候 审 由公 安机关 执行 , 并
公 安机 关执 行 。 按 照刑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 , 被 取 保候 审人应 当提 出
元至 2 0 0 0 0元之 间 的罚款 , 构 成犯罪 的 , 依法 追 究刑事 责任 。在
保 证 人或 者缴 纳保证 金 , 并在取 保 候 审期 间遵 守相关 的规 定 , 例 实践 中, 保证 金和 罚款的数额 都 比较 少 , 且 很难执 行到位 , 对被取
这 些 完全 限制 人 身 自由 的强制 措施 的缺 陷 。刑 事诉 讼法 第六 十 人、 被 告人取 保候 审率远 远高 于外地 籍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 是有 五条对 取保 候审 的适用 条件进 行 了规定 : “ 人 民法院 、 人 民检 察 院 现实基 础 的 。 ( -) 8 1 " 地籍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取 保候 审一股 交 由
取保候审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会议 ” 建议更改为 :监察部门的正职领导人员应 当列 。 “
席检察委员会会议 .对承办部 门人员执纪情况发表参 考意见 , 以供检委会 、 检察长参考。”
检委会内设机构负责人以及本院或者下一级人民检 察院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时 , 发言顺序放在承办部门、 承
一
和禁止性条件都有 明确规定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
在把关不严 .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的人滥用取保候
审 的情 况 ( ) 三 取保候 审期 间内对被取保 人 的执 行和 监督不 力
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是取保候 审的执 行机关 . 当
事人居住地的派 出所是具体职能部门 . 负责监督 、 考察 被取保人遵守有关规定情况并制作笔录 :监督保证人
法作出决定 。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应 当认真研究人
民监督员的不 同意见 列席制能保证人 民监督员意见 的充分表达。 以 , 所 政协委员与人民监督员的列席也必 将进一步扩大检察业务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第二 , 内部 自身制约监督。 为了有利于对检察委员 会 的职能活动实施监督 .针对检委会在讨论案件这一
一
机关申请复议 、 复核的案件发表意见 。 第四 , 对其他人员 的列席酌定化 。 建议 《 检委会议
事规则》 中规定由检察长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裁量决定 。 2 导建立健全检委会 正式会议 之前 . . 倡 进行 信息 共享的联席会议 、 案件处理的 听证制度等会前会议制度 I { 墨
首先 .建 立和完善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的内部
和外部监督机 制。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 公正廉洁教育 . 加强对案件办理的事中事后监督。 从外 部监督来看 .检察机关应充分行使对刑事诉讼活动 的 监督权 . 通过 出台司法解释 、 制定工作 细则等方法逐步 完 善对适 用取保候 审等 强制措施 的外部监 督制 约机 制. 防止错用 或者滥用取保候审。 其次 . 取保候审 的采用与刑事和解制度 、 刑事赔偿 保证金制度有 机衔接起来 .使取保候 审条件进一步可 操作化 经过刑事和解 的案件 , 只要双方 当事人达成和 解和谅解 . 可以适 用取保候审。 就 对于附带民事赔偿的 案件 .积极缴纳刑事赔偿保证金 的符合取保条件的也 可 以取保候审 第三 .加大对适用取保候审的过程 中违法行为的 处罚和责任追究力度 凡是错误适用取保候审造成严 重后果 的 、 办人情案 、 系案 、 关 金钱案故意滥用取保候
浅议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在 我 国 的 刑 事 法 律 规 范 和 制 度 设 计 中 ,取 保 候 审 的 制 度
功能 包括 自 由保 障和 诉讼 保 障 两 个 方面 。 (一 )自由保 障 功 能 所 谓 取 保 候 审的 自 由保 障 功 能 ,是 指 在 保 证 犯 罪 嫌 疑 人 不逃 避追 诉 的 同 时 ,允 许其 有 较 大程 度 的 自由。 从刑 事 诉 讼 法 第五 十 六 条规 定 的被 取保 候 审 人 的 义务 来 看 ,被 取保 候 审 人 在 不 脱 离控 制和 妨碍 诉 讼 的情 况 下 ,可以 享 有较 大 程度 的 自由 。 与逮 捕和 监 视 居住 等 强 制措 施 相 比 ,被 取保 候 审 人 的人 身 自由
浅议取 保候 审存 在 的 问题 及其 完 善
◎ 陈 雁
( 门 大 学法 学 院0 级 ,福 建 厦 7
一
厦 门 3 1 ) 0 60
摘 要 :取 保 候 审在 实践 中 出现 了许 多 问题 ,其 根 本 原 因在 于侦 查机 关在 适 用 取保 候 审 时决 定 权 与执 行 权 的 主体 合 因此 解 决 目前 取 保 候 审 问题 的 关键 在 于建 立 和 完善 对 侦 查 机 关适 用 强 制措 施 的监 督 机 制 。此 外 ,为 改 变 审查 起诉 部 门在 适 用 强制 措 施 方 面 的被 动 性 ,在 审查 起 诉 阶段 应 赋 予 审 查起 诉 部 门对 强 制措 施 的 变 更权 。 关键 词 :取 保 候 审 ;侦 查监 督 ; 变 更权 中 图分 类 号 :D 1 9 5 文 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3 0 2( 1 7 — 9 2 h 0 9 0 6 9 0 0)0 一 5 — 5 0 2
在作文教学过程中要把学生带到大自然中去欣赏感受以激发他们对大自然对祖国的激情发现新的题材同时还可以采用参观访问等方式引导学生到自然保护区工厂等地去观察体验生活让五彩缤纷的生活源源不断地涌进学生的视野为他们写作提供丰富的形象的真切感受的写作材料
对适用取保候审的调查与思考
对适用取保候审的调查与思考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对被怀疑犯罪的人采取强制措施,并将其释放在监视下。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制度安排,旨在平衡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与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适用取保候审的调查与思考中,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案件具体情况以及相关社会因素等因素。
首先,取保候审的适用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对犯罪嫌疑人的罪行轻微,不必逮捕的;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侵犯稍重,如果改变强制措施可取得的证据和查清案件事实的目标不会丧失;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和积极赔偿或者积极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其他不宜逮捕的情形。
在具体操作中,应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的不同进行判断,确保适用取保候审的决定合法合理。
其次,取保候审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
在适用取保候审的时候,要充分考虑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背景等因素。
如果案件性质严重,犯罪嫌疑人有可能对社会治安造成较大的威胁,或者可能逃离法律制裁,那么取保候审可能不适用。
而如果案件性质较轻,犯罪嫌疑人有较好的社会关系和合法职业,且能够提供有效的经济担保,那么取保候审可能是一种更合适的选择。
此外,取保候审还需要综合考虑相关的社会因素。
在适用取保候审时,需要考虑社会舆论和公众的期待,以及案件对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的影响。
如果社会上对案件非常关注,或者案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那么取保候审可能会引起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需要谨慎考虑。
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更倾向于选择逮捕等强制措施。
最后,取保候审的适用不仅需要法律层面的考虑,也需要认识到对犯罪嫌疑人的保护和关爱。
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是获取证据的重要时期,但也是考验人权保护和司法公正度的时期。
作为一项合法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必须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非法拘禁、虐待和其他不人道行为的发生。
在刑事诉讼中,应该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尽可能减少对犯罪嫌疑人的不适当侵犯,而要更加注重依法惩治犯罪行为,并尽可能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权益。
取保候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取保候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完善作者:苗世雄来源:《学理论·下》2011年第08期摘要: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自1979刑事诉讼法首次规定以来不断完善,但从实践中看,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对象、取保候审的期限以及取保候审的执行等四个方面仍存在一些缺陷,应该从立法、执法两个方面予以完善,充分发挥取保候审的功能。
关键词:取保候审;保证金;保证人;被取保人中图分类号:D996.9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1)24-0136-03取保候审是我国推进刑事诉讼程序持续发展、减轻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的重要制度,能有效地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错押或延期羁押,但仍然有一些不太明确或难以操作的问题。
本文就取保候审保证金、取保候审的对象、取保候审的期限以及取保候审的执行等问题进行讨论,以期有利于该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实践中保证金的问题(一)保证金的数额及收取方法关于保证金的数额问题,刑诉法并无明确规定。
1999年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联合制定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规定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1 000元,但没有规定上限,而是规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灵活性过大,容易造成收取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另外,1 000元的下限对经济发达地区而言过低,无法形成必要的约束力。
(二)保证金收取机关按照1998年1月19日六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数额由决定机关确定,收取和保管则由执行机关进行,当公安机关既是决定机关又是执行机关时,则由其作出决定并收取、保管保证金难免出现执法不严、管理不善等问题。
为解决这一问题,前述1999年8月4日制定的《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将执行机关直接收取和保管保证金改为由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有效地防止了保证金在执行机关控制下可能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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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摘要:取保候审是我国强制措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执行过程中存在取保候审条件笼统、取保手续流于形式和暂住地派出所执行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对此,我们必须要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不断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同时,要确保公安机关有效履行取保候审执行职能。
关键词:取保候审;问题;建议
在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了有效保证整个诉讼过程的顺利行,我们依照法律要求采用刑事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自由行动权利加以限制。
对于刑事罪责较轻和在较短时间内难以结案以及经过取保候审之后并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取保候审。
一、取保候审定义
我们将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遵照相关的法律制度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出采用保证人加缴纳保证金,从而有效保证整个刑事案件侦查以及审判过程的顺利时采用的强制性措施称之为取保候审。
二、取保候审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1.取保候审条件不明确
在实际办理取保候审时主要存在以下几点问题:第一,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之后是否会对社会造成新危害的具体标准并不明确,通常只是根据案件办理人员的主观意识进行决定的,往往带有极为浓重的主观色彩,这也会导致最终的判断结果和实际偏差较大;第二,对于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严重疾病并没有形成较为严格的鉴定程序,在实际案件办理过程中往往是依据医院的病例证明,但是对于开具证明的医院却没有任何限制,这也无形中扩大了取保候审的范围。
2.取保候审手续不规范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取保候审的权利义务书是一式三份,保管人分别为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以及保证人。
但是以书面告知的形式往往会造成犯罪嫌疑人阅读相关条款不认真的情况出现,更不明白自己应当遵守的规章制度,因此,在取保候审之后极易出现违反规定的行为。
正是由于取保候审手续的不规范才造成了大量被取保人员逃跑的现象。
3.监管工作不到位
管理方面存在的缺陷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没有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所在地派出所进行监督;第二,仅仅是通过电话通知,没有将相关材料及时移交给相应机构,造成监督的失效;第三,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未切实履行监管责任。
三、取保候审执行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建议
1.对取保候审条件进行明确规定
1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3年之内,判处管制或者拘留以及独立适用于附加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可以进行取保候审。
与此同时,在取保候审之后的一个月之内必须进行诉讼或者撤销诉讼。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存在较为严重的疾病或者怀孕以及哺乳期的妇女,可以进行取保候审。
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部出示的伤残标准为准进行办理,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当存在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进行审批。
3当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责性质极为恶劣,对社会或者个人造成极大伤害,在取保候审之后极有可能逃跑的时候,不能够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的办理。
2.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
在实际执法过程中,相关的执法人员应当及时扭转自己的执法理念,以“无罪推理”取代“有罪推理”的审理方式,并且在审理过程中有效保证犯罪嫌疑人的自身权利。
在审理中进行的所有决定都必须有犯罪嫌疑人的签字证明,与此同时还要将相关内容通过口头告知的形式告知犯罪嫌疑人。
采用上述方法不但能够有效避免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出现违法犯罪的行为,还能够通过告知的方式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履行自己的相关义务,减少逃跑的可能性。
3.有效发挥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执行职能
根据公安部的明确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进行取保候审时必须及时通知被取保人居住地的派出所进行监督执行,并且将相关材料移交给公安机关。
在执行期间,公安机关应当切实担负起自己的监督责任,定期进行传唤,准确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变化以及日常生活和工作情况,查看其是否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出现。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们必须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避免在执行过程中出现操作性不强,随意性大的问题。
同时,提高司法工作者的法律素养,转变司法理念,确保公安机关能有效发挥取保候审执行职能。
只有这样,才能将取保候审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