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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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完善——以英美保释制度为视角

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完善——以英美保释制度为视角
利保释 , 为了防止公 权力在 这一 阶段 对人权 的侵 犯 , 法律赋
内涵是相 同的 , 我们可 以将其对 保释 的概念 概括 为 : 保释是
指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 , 犯罪嫌 疑人 、 将 被告 人 附条件 地予 以 释放 的制度 。其包含 三方面的含义 : 一是 在刑事诉讼过程 中 对被逮捕或被羁押 的犯罪 嫌疑人 、 被告 人实 施 的; 是指一 二
承诺不。附条
条件或履行法定 的义 务来 约束 自己的行为 。 ( ) 释的方式 二 保
件保 释。无 条件保释是指 只要被保 释人承诺 在 法院今 后关 于本案 的任 何一次听审时 , 照法 院指定 的 日期 和地 点 自动 依
到场, 法院予 以保释 。其实这里 的无条件保 释并 不是 绝对地
没有任何条 件 , 其大前 提是被保 释人 承诺 自动到场 , 这里 的


保 释 制度 的基本 释 义
不 同的分类 。
( ) 释的含义 一 保
在英 国 , 根据法 官在做出是否准予保释的过程 中 自由裁
量权的受限制程度 , 可分为权利保释 、 裁量保释 。英 国《 9 6 17
英语 中的保 释( a ) 词来 源于法 语 , bi 一 l 意指 移交 ( ev d l— i
6 ・ ・ ・ ・ ・ ・4 -->・ b ,4 6 ・ ・ b ・ - ・ ・ ・ ・4 - . 专 : b ,4 < --  ̄・ < - — - . ・ ・ ・ ・ ・ ・ ・ ・ ・ ・ ・4 ・ ・ ・ ・ ・ ・ ・ ・= ・ ・: ・ ・ ・ ・ ・ : ・ 夺 6 毒 . 6 . 夺 ->・ . 。 . 。 夺 6 夺 -
e) r 。因为保 释最初是指将被释放之人 移交 给为其提供 担保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缺陷
额, 公安 部 《 定 》 7 规 第 5条 规 定 : 保证 金 的数 额 应 当根 据 当地 的经 济 “ 发 展水 平 、 罪 嫌 疑 人 的 经 济 状 况 、 犯 案件 的性 质 、 节 、 会 危 害性 以 情 社 及 可 能判 处 刑 罚 的 轻 重 等情 况 , 综合 考 虑 确 定 。《 民检 察 院刑 事 诉 ”人
第3罪 性 质 恶 劣 、 节 严 重 的犯 罪 嫌 疑 人 不 得 取保 候 审 。 情 范, 以及 司法 人 员 法律 思 想 的 僵化 , 取 保 候 审的 适 用 谨小 慎 微 , 取 对 采 能 不 用 尽 量 不 用 的态 度 , 以致 有 些 地 方 关 押 场 所人 满 为患 。 二 、 证 金 数 额 的确 定任 意性 太 大 保
为 逃避 日后 可 能 承担 的刑 事 处 罚而 选 择 潜 逃 。
被取保候 审人如违反规定潜逃 , 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 果有 : 在 司 法 实 践方 面表 现 为 : 由于 长 期 以来 没 有 取保 候 审的 具 体 规 条规 定,
这主要是 由立法缺陷导致 的。刑 事诉讼法没有规定保证金的数
数额,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 10 0 0元以上 的保证金 。 最高人民法院《 解
释》 7 条 规 定 : 民法 院 应 当根 据 起 诉 指控 犯 罪 的 性 质 、 节 、 第 l 人 情 被告 人 的 经济 状 况 等 因素 , 定 应 当 收取 的保 证 金 数 额 。 述 三 机 关 的解 决 上
严 。2 对取保候 审人的潜逃行为打击力度小。据《 . 刑事 诉讼法》 5 第 6
() 1 如被 取 保 候 审人 通 过 提 供 保 证 人 来 获 得 取 保 候 审 , 设 其潜 逃 后 假 仍 被 抓 获 , 取 保 候 审 人 将 被 监 视 居 住 或 逮 捕 。 () 被 2 如被 取 保候 审 人 通 过交 纳 保 证 金 来 获 得 取 保 候 审 , 潜 逃 行 为 将 导 致 保 证金 的丧 失 。 其 上述 规 定 不足 以防止 被 取 保 候 审人 潜 逃 , 是 因为 交 纳 保证 金 的 被 取 这 保候 审 人 以其 保证 金 被 没 收 的代 价 换 取 的可 能是 更 大 范 围 、 长 时 间 更 的 人 身 自由 , 至 可 能 是长 期逍 遥 法 外 : 甚 囚而 导致 部 分 被 取 保 候 审 人

论取保候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不足

论取保候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和不足
12 5
法律 园地 i 蔼
论 取 保 候 审在 我 国 司 法 实 践 中的 适 用 和 不 足
左腾 羿 ( 北民 西 族大学法学院)
金 篓 嘉 妻墼 并量 篓 妻 篡 , 3 善 国保 设 孚我 候写 莲 完 取薹 制 的 想 最 审度 薹 嘉 翟 曼竺 翌 妻 琵 度 的 磊 用 的 足1合 外 释 中 不 , 国保 菜结 旰 制 篮 登 厘 ." 1g e . I 取 。于 由 堡 律公与肃 亨 的 正严 犁我 《 国事 刑 ; 青 翥 墨 桑 胥 存 在 譬I 采 审 时 防 了安 法 关 荔 举 善 止公司机 0 耐 镒 / 、 盘 生。 括 箍 蓓 it , i ; 。 塞 E 量橐曼 三 1 巳 誓 篓 最 ; 雾 ; 薹 篆 圣 磊 : 謦 宁 寰 竺 宴雩 毫 竺 堡 莩 ;粪 茎 藁 量靠 箍 。 。 “ 十 ; 譬 乞 人 , 主 诿 步 的 定《 l确规。 明 刑 票 霪 事 暑 焉 全 宴 盘慧 耋 鎏 事 暑 t 诉: : 院 ‘ :- 非 荽- - 萎 I 萋 兰 曼 曼 、 讼本 口 成, 荐 茹 簇 T "J 所 结 -'国 0 ' 以. T 于 Io 度 4 F 合 -" 关 誓 揉; 菜 :羹 霍 ; 荟 釜 主2 煮 惹 耋 萋 圳 茹 茎 篌 叫 圳 门匹刀 暮 磊 世 般 簇 ; ’ 墨焉 篡 霆 要 冀 釜 釜 审 定 规 决 权 的定 权 量 妻 国姜 蓓 的 蕞篌 磊 写 菽 ; 再 合 结 萎 我 翟 专 芝 专 要 耋止喜 鎏 : ; 磊 箨 ; 耄 ; 霎 苫 中 姜 此 白 阪 ¨ 。 疋 州 。 不 妻 翌 可 作量 篡 操 性 怠 茎 篓 差 中 。 审行 执权 7 白难 不i 谗 6 和柜 阑 给 事 法 动 顺 进 带 , 翥 [ ) / 于 小 甲 决 而L 刑 司活 的利行来 I 牛 /^厶 \l 同 J 的 定 , 帆 :0 l I 儿 l 口 权… 七 J l ^且

浅谈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完善——从“权力主导型”向“权利与权力混合型”转化

浅谈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完善——从“权力主导型”向“权利与权力混合型”转化

2006.11浅谈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完善——从“权力主导型”向“权利与权力混合型”转化□胡爱菊刘慧(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保释制度,我国在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规定了取保候审制度。

本文拟从英国的保释制度入手,剖析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缺陷,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可以借鉴国外保释制度之长以改造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短,改变我国在这一制度上的权力配置,实现从“权力主导型”向“权利与权力混合型”的转化。

关键词保释制度取保候审制度权力配置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11-02一、国外保释制度之立法与实践保释是“指法官或治安法官,在取得足以保证被释放人出庭应诉的担保以后,将被逮捕人或被监禁人释放的程序,”①它包含有三层含义:首先被保释人是从羁押状态中释放;其次保释是一种非羁押性措施,被保释人保持着行动、生活的自由;再次对于被保释人也并非完全放任不管,仍然对其施加着一定的约束与限制。

(一)保释制度起源于英国保释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该制度在英国之所以能够生存与发展,依赖于两块理论基石:一是无罪推定原则;二是任何公民都享有人身自由权。

英国的保释制度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权利而设置的,英国Luton大学的John Pitts教授曾特别强调这一点,他认为:保释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它是与“人生来是自由的”这一天然权利联系在一起的,是任何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司法机关的恩赐。

②根据保释制度设立的精神,法庭只有在符合保释条例规定的拒绝理由时才能拒绝保释,否则必须无一例外地适用保释。

也就是说在英国保释是一种常态,而拒绝保释则是一种特例。

并且在保释的情况下又多为无条件保释。

所谓无条件保释,就是只要嫌疑人出具一个保证书,保证不妨碍侦查和不逃避审判,就可以回家去等待审判了。

在英国保释虽然是作为一种权利而存在的,但随着犯罪现象日趋猖獗,并且一些主观恶性极大的人,一旦被保释,往往会不遵守保释规定,甚至重新犯罪,从而造成社会的不安。

浅谈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及立法应对

浅谈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缺陷及立法应对

被 告人 交纳 保 汪金 或 提出 保证 人并 出具 保证 书 , 保证其 不 逃 避 或妨 碍 侦
查、 诉或 审 判并 随 传随 到 的 一种 强制 方 法 。 起 取保 候 审法 律 制 度是 建 立 在犯 罪嫌疑 人 、 被告 人所缴 纳 的保证 金 对其 本人 所形 成的 约束 , 证 人的 保 人格 信誉 , 证 人与犯 罪嫌 疑 人、 保 被告 人之 间的 特殊 关 系的基 础 之上 , 在
确 已被 采 取 强制 措 施 的犯 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违 反相 关 强制 措施 的 规 定逃 脱 后又投 案 的不属于 自首 ▲
采 取取 保候 审 不致 发 生社 会 危险性 的犯 罪嫌 疑人 或 被告 人 , 可以 取 保候
审。 “ 但 有期 徒 刑 以 上 刑罚 ”的范 围过 于广 泛 , 个月有 期 徒 刑直 至死 从6 刑, 也就 是 说 , 死 罪 、 对 重罪 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也可 适 用取 保 候 审 ; 被 而 “ 取 取保 候 审 不致 发 生社 会 危险 性 ” 标 准 又不 明 确 , 全 由 司法 人 采 的 完 员依据 主观 判 断 自行决 定 , 这就 给 一 些职 业 道德 不过 硬 的 司法 人 员提供
【 盛俊杰、 2 】 曾国栋:《 取保候审制度中的法律 问题与对策》
《 法治 论 丛》19 年 第3 。 98 期
了徇私 舞 弊 的机 会, 也给 行政 机 关及 某些 个人干 涉 司法提 供 了条件 , 致使
重 罪取保 轻罪批 捕 , 造成 取保候 审适 用对 象 的不均 衡 。
( 适用 程 序缺 乏具 体 标准 明 确 。 二) 最高 法 、 最高 检 、 安 部 、 公 国家安
全 部发布 的 关于取 保候 审 若干 问题 的 规定 》规 定 :“ 在侦 查或 者审 查起 诉 阶段 已 经采 取 取 保候 审 的 , 案件 移 送 至审 查 起诉 或 者 审判 阶 段时 , 如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保障人权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在立法和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

文章主要分析了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取保候审;刑事诉讼;完善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同意,并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受羁押的情形下,不逃避或妨碍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第一,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制度设置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行为的发生。

取保候审制度的保障性体现在对某些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的形式,保证其能够按照司法机关的规定候审,而不至于影响司法机关具体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二,保障人权。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相比其他刑事强制措施而言,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羁押,具有更广泛的活动范围和行动自由。

第三,节约司法资源。

取保候审的适用,可以减少关押的费用,使国家专门机关可以抽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其他刑事案件或刑事诉讼活动的其他环节,从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

三、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不足(一)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不明确p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十二个月的期限规定,指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中一共十二个月,还是每个机关单独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缺少法律法规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三机关在各自的解释中都规定本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对其他机关已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另行计算,结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可被取保候审达三十六个月。

取保候审制度若干问题思考与探讨

取保候审制度若干问题思考与探讨
审。 -
国刑 事诉讼法中的强制措施 , 为保 证刑事诉讼程序 的顺利进 行 发挥着 重要作用 。 不仅如此 , 取保候 审的价值 还体现在降 低 了羁押的适 用率、 减少 了司法资源 的使用以及保障了犯罪 嫌疑人 、被告人 的人权 。但在追 究犯罪 的过程 中,由于 取
保候 审制 度的不完善 , 刑事侦查部 门和 司法机 关并不重视取
根据 我国 刑 事诉 讼法 的规 定 , 将取保候审 拟定 为一
项 强制措施 , 而取保候审并不具备羁押性 。 由于多方面原 因,
使取保候 审在 司法实践过程中 , 刑事侦查部 门和 司法机 关对
其实 际使 用频率较低 。 而在采用取保候审后又存在着部分犯
保候审 的适 用,而是更多的适用强制措施 中拘 留和逮捕 , 这 将不利于取保候 审功能的发挥 。 而在刑事诉讼观念 不断发展 的现在 , 人们越来越 关注对 人权 的保护 , 尤其是对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人权的保护 ,因此 ,在对我 国刑事诉讼法修改 完 善的 同时 ,对取保候审制度 的完善更显得尤其重要 了。
罪嫌疑人 、被告人为逃脱责任 ,脱保逃走 ,最终导致在取保 候审后 ,由于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能被传到庭 ,不能完成 诉讼程序 的现象 , 这是 一个极难 解决的问题。但如果对犯罪 嫌疑人、被告人 的羁押期 限超 时,就对其人权造 成了侵害 , 形成了非法拘禁 。 而根据 我国相 关的法律 规定 , 出现了此类
现象是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的, 因此 , 了避免这种现象 发生 , 为

取保 候 审制 度 内涵
司法人员对采用取保候审案件 的结案都是十分草率 的Ⅲ。另 外 ,随着 民主 观念 的深入人心 ,人们对犯 罪嫌 疑人、被告人
人权 是否得到保障的关注度的逐渐增加 。 以上所述都 说明了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L g I ytm n o iW e a se A dS ee 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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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年 月 上 10 4 ( ) 3
完善 取保候 审制 度 的几点建 议
卢毅红
摘 要
赵 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取保 候审 制度是 关系到犯 罪嫌疑 人 、 被告 人权 利 的一项 重要 的强 制措施 , 能准确有 效 地适用 , 能在保 证刑 事诉 若 必
随意 性很大 。
取保 候审 制度 应建 立在 自由理念 、 罪推 定、 无 权利 保 障的基 础 之上 , 获得 取保 候审是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的法定 权利 , 审前 被 使
第二 , 检 、 三机 关分 散 行使 取保 候审 决定权 的规 定违 背 羁 押成 为一 种例 外 , 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在 不受 羁押 的状 态中 公、 法 使 被 了权 力制衡 的 原则 , 不利 于相 互之 间 的有效 监督 。 等 候 审判 成 为一 项基 本权 利 。这 样定位 有 以下两 个益 处 : 第一 ,
取 保 候审 是指 在刑 事诉 讼 中公 、 、 检 法三 机 关对 未被 逮捕 或 法不 得作 出不 利于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的解 释 的法理 原则 , 被 而且 逮 捕后 需变 更 强制措 施 的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 , 为防止 其逃 避 侦 查 、 诉和 审判 , 起 责令其 提 出保 证人 或者 交纳 保证 金并 出具 保证 导致实 践 中认识 不 一、 法各 异 , 办案 期 限最大 化 。 做 使 第 五 , 被取 保人 、 对 保证 人 违反 取保 候审规 定 的惩处 制度 不
第七 , 没有 救济 就没有 权利 ” 就刑 事诉 讼法 的规定来看 , “ , 取 保 候 审制度 的救济 制度缺 位 。 三 、 善 取保候 审 制度 的几 点建议 完 为 了提 高 办案 效率 , 维护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有学 者建 议 引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王宏伟【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是一种较轻程度的强制措施.充分地运用取保候审不仅对于公检法提高诉讼效率,同时根据"无罪推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在具体执行上出现了许多问题,诸如被取保候审人串供或者毁灭证据、重新实施新的犯罪、监督机关执行监管困难重重等,这就造成了取保候审的适用难以取得其本应具有的效果.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适用对象和条件、执行方式以及救济和惩戒方式进行探讨,提出这些环节的完善建议.【期刊名称】《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6)001【总页数】3页(P28-30)【关键词】刑事诉讼;取保候审;实践问题【作者】王宏伟【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防止其阻碍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责令其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方式给予其限定的人身自由,但是要保证随叫随到的强制方法。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有着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和初衷,实践运行中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制度构建本身的某些缺陷和实践中具体操作运用的不规范,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作用还有待发挥。

取保候审在实践的应用中,凸显出不少问题:适用对象和条件还存在很多语义不清、适用模糊的空间,决定机关针对取保候审决定适用自由裁量度过大;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监督和执行难度过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监管力不从心;被取保候审人的权利救济缺失等。

笔者将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3项提出的“严重疾病”,对于取保候审适用对象上,问题在于到底什么是“严重疾病”,对此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和解释。

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机关对于何为“严重疾病”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取保候审制度已经成为了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取保候审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此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应该强化对取保候审手续的规范性要求。

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法官的实践经验和法律理解不同,对于取保候审的手续要求也存在差异。

有些地方可能存在“随意取保”的情况,这样就可能导致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应该建立起明确的规范性要求,比如要求法官在取保手续中必须告知被告人其权利和义务,告知其违反取保规定将面临的后果,等等。

其次,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管理和监督。

在取保过程中,取保人的行为可能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影响。

因此,应该建立起严格的取保人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取保人不会过度干涉被告人的生活和工作。

比如,可以规定取保人必须遵守被告人所在地的社区管理规定,不得在被告人居住区域内开展商业活动,不得在任何场合公开谈论被告人的案件等。

第三,应该加强对取保人身份的审查。

在实践中,有些取保人可能并不具备保证被告人出庭的能力,甚至可能与被告人存在其他关系。

这样一来,取保人可能会受到其他利益的影响,对被告人的案件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取保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取保人身份的审查,确保取保人具备出庭保证的能力,并且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最后,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教育和培训。

在实践中,有些取保人可能并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了解取保的程序和规定。

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取保人在取保过程中犯错,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因此,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熟悉取保的程序和规定,以便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建设任务。

我们应该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改进,不断提高取保手续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问题浅析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问题浅析

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保证金 , 以保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 检法三机关其中一个机关或先后被三个机关取保候审 , 那么被取保 候 逃避侦查和审判, 并随传随到的一种 强制措施 。 二、 当前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 在的问题解析 ( ) 一 取保候 审的适用 范围问题 . 审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月 , 也就是说一个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在一个 案件 中只 能 在 l 月 以 内被 取 保 候 审 , 不 能超 过 这 个 时 间 , 以三 2个 而 所 机关对十二个月应该是“ 期限共用” 。公安部规定 “ 的 取保候审最长
定, 每个机关都可 以重新计算期限, 结果就变成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 是三年。这样把取保候 审这种较轻 的强制措施变成一种长期限制人 身 自由的严厉措施 。 实践中一些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长期处于被取保
候 审 的 地位 。
一 一
取 保 候 审 的 概 念 般认为,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 民检察院、 人 人民法院责令犯

从 刑诉 法 的 规 定字 面 含 义 到 立法 本 意 , 机 关适 用 取 得 候 审 者 最 三 长 不得 超 过 十 二个 月 , 该理 解 为: 个 犯 罪嫌 疑 人 、 告 人 如 果被 公 应 一 被
( ) 保 候 审程 序 的 正 当化 三 取
Ⅸ 刑事诉讼法》 5 第 8条规定: 人 民法院、 “ 人民检 察院和 公安机关 对犯罪嫌疑人 、 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 过 l 月。按照字面的 2个 ” 含义, 该是为 了保障犯罪嫌疑人、 应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 无论是哪个机 关或者是几个机关重复适用取保候审, 合计的最长的期限都不得超过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历经数次变革 , 吸取 了其他 国家类似制度 的可取之处, 也有符合我国国情 的特 点, 但我们无法 回避现有制度在

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接收: D 区公 安机 关 以犯 罪 嫌疑 人户 籍不 在本 区 为 由不 予接 收 。 地居 时间未超 过半年 的 , 应 当 由其户 籍地 公安机 关负责取 保候
第三, 我 国对违 反取保候 审义务 或保证人 义务 的被取保 候审
的妇 女 , 采取 取保 候 审不致 发生 社会 危 险性 的 ; ( 四) 羁 押期 限届 人或保 证人 的制 裁 力度较弱 。 前 者仅 规定 没收保 证金 、 责令 具结 满, 案件 尚未 办结 , 需要采 取 取保 候审 的” , 并 且规 定取 保候 审 由 悔过 以及改变 强制措施 为监视居住 或逮捕 ; 后 者仅规 定处 以 1 0 0 0
分 或者 全部 保证 金 , 情 节严 重 的, 会被 变更 强制 措施 为监 视居 住 保 候审人 或保 证人经 常违反相 关的法 律法规 规定 , 损 害 了取 保候 或逮 捕 。 审制度 的威 严性 。
二、 取保 候 审制 度存 在 的问题 第一, 现 有 的法律 法规仅 规 定取 保候 审 由公 安机关 执行 , 并
公 安机 关执 行 。 按 照刑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 , 被 取 保候 审人应 当提 出
元至 2 0 0 0 0元之 间 的罚款 , 构 成犯罪 的 , 依法 追 究刑事 责任 。在
保 证 人或 者缴 纳保证 金 , 并在取 保 候 审期 间遵 守相关 的规 定 , 例 实践 中, 保证 金和 罚款的数额 都 比较 少 , 且 很难执 行到位 , 对被取
这 些 完全 限制 人 身 自由 的强制 措施 的缺 陷 。刑 事诉 讼法 第六 十 人、 被 告人取 保候 审率远 远高 于外地 籍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 是有 五条对 取保 候审 的适用 条件进 行 了规定 : “ 人 民法院 、 人 民检 察 院 现实基 础 的 。 ( -) 8 1 " 地籍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取 保候 审一股 交 由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适度平衡的原则考量 , 结合 《 公安 机关办理刑事 案 件程序规定 》与 《 人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关 于
禁止适用取保候审特殊情形之规定 , 笔者认 为 , 我 国刑事诉 讼法典 应规定 如下犯罪嫌疑人 、 被告 人 不得取保候审 :( 1 )累犯 、犯罪集 团的主犯 ;( 2)
第 2 2 卷
第9 期
牡 丹 江大 学学报
M u d a n j i a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Vo1 .2 2 N o .9
2 0 1 3 年 9月
文章编号 :1 0 0 8 . 8 7 1 7(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o i 3 )0 9 — 0 0 9 9 - 0 3
其次, 这一定性有助于避免取保候审与其自身
具有 的救济功能相冲突。 尽管被取保候审人仍要遵
守刑事诉 讼法有关 规定 ,其 人身 自由要 受轻微 限 制, 但被羁押人一旦获得取保候审 , 其就可从羁押 状 态 中获得释放 。 就可在市 、 县范 围内活动 ,有正 当理 由的 ,经执行机关批准还可离开所居住 的市 、
S e p . 2 0 1 3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龙 建 明
( 凯里学院 , 贵州 凯里 5 5 6 0 1 1 )

要 :取保 候 审应被 定位被 羁押 人享有 的一 项权 利 ,以避免其与强制措施特征及 自身 实际具有的
救济功 能相 冲 突;取保候 审适用范 围应采取 否定式立法模 式 ,明确禁止取保候 审情形 ,以克服不应被取 保候 审人 却获得释放 的现象发生 ;将有权 决定不予取保候 审的机 关限定为检察 院和 法院,以避免公安机 关拥有 不予取保候 审裁决权 所导致的侦查阶段 取保候 审难 ;在取保候审方式上 ,增设保证人 交纳保证金 、

试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试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试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一、我国有关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浅议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 圈雹豳雹罄筮竺堡!!坠!.垒箜』圭塾金浅议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李迪摘要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保障人权起着重要的作用。

由于取保候审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导致取保候审适用率低,超期羁押现象严重。

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进行研究,目的在于找出其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司法实践,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取保候审人权保障强制措施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056叭一、取保候审制度的概念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o二、取保候审制度的法律功能(一)取保候审能够在刑事诉讼中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权人权的核心是人身自由权,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即是不同程度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权的措施,强制措施的正确选择与适用对于人权保障至关重要。

从取保候审的性质以及人们对其功用的传统认识来看,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的首要功能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加以适当限制。

(二)取保候审能够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强制措施的有效适用。

强制措施是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限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以使诉讼活动得以顺利进行,防止逃避、妨碍诉讼等情况的发生。

(三)取保候审有利于司‘;-h-公at_价值的实现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

取保候审作为法定的审前措施,反映了法律强制的力度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的司法公正理念。

三、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一)取保候审适用范围过于狭窄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主要集中体现为两类,一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浅议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浅议取保候审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在 我 国 的 刑 事 法 律 规 范 和 制 度 设 计 中 ,取 保 候 审 的 制 度
功能 包括 自 由保 障和 诉讼 保 障 两 个 方面 。 (一 )自由保 障 功 能 所 谓 取 保 候 审的 自 由保 障 功 能 ,是 指 在 保 证 犯 罪 嫌 疑 人 不逃 避追 诉 的 同 时 ,允 许其 有 较 大程 度 的 自由。 从刑 事 诉 讼 法 第五 十 六 条规 定 的被 取保 候 审 人 的 义务 来 看 ,被 取保 候 审 人 在 不 脱 离控 制和 妨碍 诉 讼 的情 况 下 ,可以 享 有较 大 程度 的 自由 。 与逮 捕和 监 视 居住 等 强 制措 施 相 比 ,被 取保 候 审 人 的人 身 自由
浅议取 保候 审存 在 的 问题 及其 完 善
◎ 陈 雁
( 门 大 学法 学 院0 级 ,福 建 厦 7

厦 门 3 1 ) 0 60
摘 要 :取 保 候 审在 实践 中 出现 了许 多 问题 ,其 根 本 原 因在 于侦 查机 关在 适 用 取保 候 审 时决 定 权 与执 行 权 的 主体 合 因此 解 决 目前 取 保 候 审 问题 的 关键 在 于建 立 和 完善 对 侦 查 机 关适 用 强 制措 施 的监 督 机 制 。此 外 ,为 改 变 审查 起诉 部 门在 适 用 强制 措 施 方 面 的被 动 性 ,在 审查 起 诉 阶段 应 赋 予 审 查起 诉 部 门对 强 制措 施 的 变 更权 。 关键 词 :取 保 候 审 ;侦 查监 督 ; 变 更权 中 图分 类 号 :D 1 9 5 文 献 标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3 0 2( 1 7 — 9 2 h 0 9 0 6 9 0 0)0 一 5 — 5 0 2
在作文教学过程中要把学生带到大自然中去欣赏感受以激发他们对大自然对祖国的激情发现新的题材同时还可以采用参观访问等方式引导学生到自然保护区工厂等地去观察体验生活让五彩缤纷的生活源源不断地涌进学生的视野为他们写作提供丰富的形象的真切感受的写作材料

论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论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论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与完善作者:甘小宇赵世莹来源:《活力》2009年第13期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的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这项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取保候审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以及在实践中出现的偏差,该项制度存在着取保候审前的适用条件过于“严”而适用率低,同时取保候审后的监管措施又过于“宽”而导致监管不力的问题。

这种现象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不相符的,也违背了取保候审制度设计本身所体现的以人为本的理念。

本文拟通过对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情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依法作出决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占到了绝大多数,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比例很小,而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则更少。

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检察院或法院一般都不会主动变更强制措施,除非是案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或者出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不适合羁押等特殊的情况才会变更。

比如说笔者在实践中碰到过这样的例子:某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的羁押阶段患上了传染病,该病可能会传染给其他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在看守所继续羁押,检察院因此就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了取保候审。

但这种变更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很少发生的。

公安机关决定的取保候审占到了绝对多数,因此本文以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情况作为分析对象。

2007年,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123件168人,其中取保候审39人,占全年受案人数的23.21%;2008年,共受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118件163人,取保候审40人,占全年受案人数的24.54%。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在英美国家刑事诉讼中, 保释具有普遍性 , 立法在保释概念限制 较少 。 除非有足够的理 由证 明继续关押他 足合法 的, ~般都可 以很快 被保释出去等待 审判 。 国由于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和方式的限制, 我 取 保候审的适用比例很低 , 且取保候审决定程序的行政化, 取保候审的
适 用 对象 范 围狭 小 化 。 ( ) 它不 同 三 其 诸如准予主体 、 条件、 救济措施 、 期限、 律师的作用 、 适用的配套措 施 和 保障 机 制 等 方 面均 存 在 不 同 。 相较而言, 保释制度明显存在优越性, 表现在: 一) ( 重要的权利保 障功能:二 ) ( 能保护国家机关威信 , 避免国家机关与公民直接对立或 削弱这种对立的程度 ;三) ( 在对国家监管羁押资源的节约及诉讼经济

原 则, 利于取得最优 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 四) ( 可以使被保释在外 的人避免因集中关押而受到“ 交叉感染”利于 自我改造和回归社会 。 , 三、 如何完善我 国的取保候审制 度 充分借鉴保释制皮 , 紧密结合我国礼会实际麻从 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完善:
承 认取 保 候 审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一项 权 利 , 前羁 押是 例 外 , 放 是 原 审 释 贝 的, 础 【。 0 毒 二 ( ) 保 候 审 的程 序 缺 乏正 当性 三 取 我 刑 诉法 及 司 法解 释 虽 然对 取 保 候审 的审 批程 序 、 用 的 法律 使
( ) 二 建立适用取保候 审的司法审查和救 济机制 “ 订权利就有救济” 从程序公正和诉讼文明的价值观 出发, , 将取 2 中 请取 保 候 审 方 无权 参 与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作 出 的过 程 ;3 我 国的 取 保 候审的程序化,以中立 的司法审查机制作为 目前其适用的保障措 、 、 保候审制 没仃 为中请方设置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 施 。在过程 更多地 允许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律师的参与, 以使 ( ) 保 候 审 的期 限 不合 理 四 取 当事方有足够的力量影响取保候市决定的作 出。对于被拒绝取保候 根据 刑 诉 法 矛l 关 司法解 释 的规 定 , 三 机 关 都 有权 决 定 取 保 候 审 的 , 明确 、 【 相 应 详细 地 告知 理 由 , 设置 救 济 途 径 。 并 审, 取保候审期问不超过 1 2个月。这样就可能出现一个案件中一个 ( ) 三 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的相 关责任, 加强制约和监 犯罪嫌疑人被重复取保候审, 重复收取保证金, 取保候审时间可以长 督 达 三 年 的现 象 。 这对 犯 罪 嫌 疑 人 合 法 权 利 的保 障是 非 常 不利 。 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在充分享柯取保候审权利的同时认真遵 守其 ( ) 五 对取保候审的对 象监督乏 力, 责任不严 法律义务规定, 不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如果出现脱逃 行为。 则 对被取保人在取保J 问故意晕新犯罪或者有违反刑诉法第五十 在没收保证金 的I f } 】 司时追究其潜逃罪责任 ; 对保证人不负责任 , 于监 疏 六 条 规 定 的 行 为 , 规 定没 收 保 证 金 、 缴 国库 , 少 限 制 性较 大 、 仅 上 缺 操 督的{ 为追究失职罪, _ j : 以强化保证人的责任感, 促 真正起到监督保 作 性 较 强 的 惩 处 措施 。 u , 于 弁 保 行 为 , 多是 没 收 保证 金或 者 采 证 作用 而 不 疏 忽 大 意 。 『对 J 最 取 强 制 措 施 , 没 有 实体 J的法 责 任 。 并 ( ) 强 对取 保 候 审 的法 律 监督 四 加 二、 我国取保候 审制度与国外保释制度 的异同 充 分 发 挥 榆 察机 关 的监 督 职 能 , 强对 取 保 候 审 的法 律 监 督 。 加 从 保释制皮 ( e a s m) t i yt 足指“ hbl e s 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 申请 、 决定再到执行建立全方位 , 系统性的监愣机制 。坚 决杜绝那些 特 定 条 什 的情 况 下 将 其 释 放 的 制 『” 韭 。它 起 源 于 英 国 , 是作 为 犯 罪嫌 不应被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在外,而那些符 合条什 的人却被关押的现 疑人 的 “。 权 利 而 设 置 的 。 英 困 保释 的适 用 范 围很 广 泛 。 从 理 论上 象 , 绝 “ 。 种 杜 金钱 换 自由” 现 象 。 的 说 , 论t‘ 性 质 的 案 : 可 以保 释 。 目前 , 制度 为 英 国 、 国 、 无 t 么 邯 该 美 法 ( ) 五 建立超期羁押的责任 追究制度 I 德 闲、 、 日本 等 多 数 国 家 广泛 采 用 。 超 期鹎 押 责任 追 究 的 主 体 可 由 公 安 司法 机 关 内部 的 纪 检 监 察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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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内容提要】本文阐述了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取保候审的基本内容,分析了取保候审制度在立法上的不足和执行上的偏差,并着重提出了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八条政策建议。

【关键词】取保候审现状分析制度完善【正文】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我国设立取保候审是为了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由于是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贯彻少押政策,提高诉讼的效益,减少羁押场所的负担,减轻国家的诉讼成本,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文试对我国职保候审制度的现状作些剖析,并提出八条完善建议。

一、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中的取保候审的基本内容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取保候审制度的一系列问题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初步建立起了一整套具有中国(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对象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及两高的司法解释②,下列8种人员可以适用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至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被拘留人;已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的审查、起诉、审判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查的;已提出上诉的共同犯罪的被告人,有的在一审审判期间羁押已达到或超过判刑期的;持有效护照或者其它有效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一审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不能立即执行。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第五十条指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其聘请的律师也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第九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八条指出③: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后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

对符合职保候审条件并且提出了保证人或者能够交纳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同意,并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对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不同意取保假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也有类似的规定(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条④)。

(三)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指出: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前款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人民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取保候审,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其交纳保证金。

保证金仅限于现金。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起诉指控犯罪的性质、情节、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决定应当收取的保证金数额。

另外,结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司法实际,保证金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⑤,一般上限为人民币50000元。

(四)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显著特点取保候审是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对被取保人的人身强制性既不同于拘传的强制到案,接受讯问,也不同于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更不同于拘留、逮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直接剥夺,它对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较为充分、人身强制性最弱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法定期限最长的一种强制措施。

原《刑诉法》没有对取保候审期限进行限制,存在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长期取保既不结案,又不及时进行侦查、起诉、审理,变相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修改后《刑诉法》规定取保候审的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虽然规定了期限,但同其它强制措施相比较,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还是最长的。

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公检法三家均可使用。

取保候审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强制措施,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根据具体情况,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都可以使用该项强制措施。

(五)外国类似取保候审制度建设与适用之扫瞄1、英国保释制度的两种类别英国现代保释制度始于1967年颁行的《人身保护令法案》⑥。

依据英国法律规定,保释必须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保护公众,二是保证证据,三是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

在英国,保释制度分为无条件保释和附条件保释两种。

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获得无条件保释。

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无条件保释可以变为附条件保释。

附条件保释主要包括:在指定的地点居住;宵禁(通常在指定的时间、在住址内);在某一具体的时间向警察署汇报;不直接或间接地接触控方证人;远离指定的区域或位置;上交护照;缴纳保证金;接受电子监视器的监视和毒品测试等,对于一些很严重的犯罪,不允许保释。

2、美国保释制度中的赏金猎人和保释公司在美国建国时,西部动乱不安,暴力横行,民不聊生,地方和联邦政府常常对罪犯无能为力。

开庭时,犯罪嫌疑人不仅拒不出庭,还在庭外玩快枪示威,使法庭形同虚设。

为此,政府张榜捉拿犯罪嫌疑人,告示说:无论是死是活,谁把犯罪嫌疑人带上法庭,就可得500美元赏金,在一百多年前的美国,这可是一大笔巨款了。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于是,美国最早的一批赏金猎人脱颖而出。

这一招果然有效,美国西部由此渐渐进入法制管理。

美国以前有一种说法,说美国监狱只关穷人,不关富人。

于是,看准这一市场的人成立了专门给犯罪嫌疑人提供经济担保的保释公司。

犯罪嫌疑人只需拿出保释金的15%,外加一些实物做抵押,就可得到保释公司的出面担保。

保释公司转手将犯罪嫌疑人的实物抵押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在接受实物抵押后,保险公司就向法庭承诺提供5千至50万美元的保释金。

一旦犯罪嫌疑人弃保逃跑,犯罪嫌疑人所抵押的实物就会被保释公司和保险公司拍卖。

拍卖之后,保释公司就会出具文件,把拍卖所得,减去追捕费用、律师费用、手续费用,若有剩余,再还给犯罪嫌疑人。

3、挪威保释制度中的有条件释放《挪威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了一种类似于保释的“保证制度”。

检察官可以决定不执行逮捕或者释放被逮捕者,前提条件是其保证在警察传唤时随传随到,并不离开指定地点。

这种保证还可以附带要求嫌疑人同意遵守其他条件,如交出护照、机动车驾驶证、海员证等类似证件。

这种保证或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

当然,此类有条件释放的前提是法律规定了被逮捕者有权要求法院对逮捕进行司法审查,以决定逮捕是否合法及必要。

4、日本保释制度的委托办法日本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保释制度,分为依请求准许的保释和依职权准许的保释。

另外,在发生不适当延长的羁押时,除了可以依照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等的请求予以撤消外,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予以撤消,同时可以考虑准许保释。

对于保释的请求,法律明文规定除非有法定的不准予的情形,均应当准许。

另外,还有一种“停止执行羁押”的措施,是将被羁押者委托给其亲属、保护团体或其他的人,而停止执行羁押。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在立法上的或缺与不足由于我国取保候审制度设立时间不长,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诉讼法》至今也未满30年,有关取保候审制度的许多问题尚处于一个摸索探求阶段,因而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一些有待改进之处。

(一)取保候审仅是犯罪嫌疑人的表面权利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依职权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这样定性就会产生立法上的逻辑悖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聘请的律师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从其立法原意看,取保候审应是一种可申请的权利,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却将它归类为一种强制措施。

因而,从诉讼理论上说这显然是错误的,也是不合情理的。

(二)取保候审缺乏法律救济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可以向司机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申请人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后,一切均由司法机关决定是否予以取保候审,且申请人又无申请复议等权利,缺乏法律救济程序,从而使得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被长期羁押,这也是造成我国取保候审比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取保候审程序留有浓厚的行政化裁决色彩作为与案件有着直接联系的诉讼利益主体,公检法机关往往会因为涉及自身利益而影响到取保候审的作出,可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能取保候审完全取决于公检法机关的利益取向,缺乏一定的可预期性和确定性。

取保候审是公检法在单方、秘密情况下进行的,而且公检法机关的决定是终局性的,申请人不得提出异议或者再申请,有一种“一裁定局”的行政化裁决色彩。

(四)取保候审的期限与次数不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规定“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然而,在公检法三机关各自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扩大解释为各自都有权决定取保候审,且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这样,在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后,到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同样可以决定继续取保候审,期限重新计算。

其后至审判阶段,人民法院依然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第三轮的取保候审。

这样,一个犯罪嫌疑人就有可能被多次执行取保候审,而取保候审时间最多可长达36个月。

这显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的规定相悖。

同时,同一机关是否可以作出数次取保候审,法律也无明确确定。

另外,如果人民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重新侦察,或者人民检察院在审判阶段要求补充侦查的,那么就有可能出现四五次之多的取保候审了。

(五)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方式为两种,即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依据立法原意,被取保候审人只能执行其中的一种保证方式,即要么提出保证人,要么交纳保证金。

但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案件采用的都是保证金制度,保证方式单一,可供当事人选择的余地几乎为零。

三、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在执行上的偏差与随意应当看到,在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设上,不但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就是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少的偏差与随意,所有这些都给司法机关公正执法与司法机关的社会公众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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