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的角度谈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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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制度的优缺点比较与评价

取保候审制度的优缺点比较与评价

取保候审制度的优缺点比较与评价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在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可以将其从拘留场所转为居住在特定地点进行监视。

这一制度的出现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益,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

然而,取保候审制度也不乏其缺点和争议。

本文将探讨并比较取保候审制度的优缺点,以实现对该制度的全面评价。

一、取保候审制度的优点1. 保护人身权益:取保候审制度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相对宽松的处置方式,使其可以在特定地点居住,并避免被关押在拘留场所。

这种方式相对于实际监禁的手段,更能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和尊严。

2. 预防非法拘禁:取保候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预防非法拘禁的发生。

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对犯罪嫌疑人的居所进行监视可以有效避免职务犯罪分子的干预,以确保侦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3. 降低社会成本:相对于拘留,取保候审制度尤其适用于那些涉嫌非暴力犯罪的嫌疑人。

若这些人被判定为不需要拘留,采取取保候审制度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降低社会成本。

二、取保候审制度的缺点1. 可能导致逃跑风险增加:取保候审制度可以将犯罪嫌疑人从拘留场所中释放,但也会增加其逃跑的风险。

特别是对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嫌疑人来说,随意活动可能会使他们有机会逃避追捕,给侦查工作带来困难。

2. 制度滥用的可能性:取保候审制度的实施需要依靠司法人员的判断和专业素养,但也存在滥用的风险。

如果监管措施不严格,或法官不谨慎判断,可能会导致犯罪嫌疑人逃避刑事责任,甚至危及社会安全。

3. 影响侦查进度:取保候审制度会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自由行动,以确保其不会干扰调查。

然而,这也可能降低侦查人员获取证据的速度和效率,尤其是在证人调查和相关调查等方面。

三、取保候审制度的评价取保候审制度作为一种取代拘留措施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侦查需要和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益。

尽管该制度存在一定的缺点,但只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可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

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需要体现以下原则:1. 制定明确的标准:确立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标准和条件,明确非暴力犯罪的范围,以避免滥用和错误判断的情况发生。

从保释制度到我国取保候审——借鉴与完善

从保释制度到我国取保候审——借鉴与完善
[ 1] 将其释放的制度. "也 有学者 认为, 保释是 指在被 逮捕的 人 [ 2]
2. 无罪推定 1 78 9 年法国 �人权 宣言 � 首 次从 法律 上确 定无 罪推 定原 则, 将 之表述为 :" 任何人在其被 宣告为犯罪人之前, 应当被推 , ��" "在法官判决之前, 定为无罪 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 的.只要还不能断定 他己 经侵犯 了给 予他公 共保 护的契 约, " 诉讼程序强调控, 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辩, 审 三方格局, 各司其 职, 控辩双方要求势 力均衡, 平等对抗, 而法 官则居中裁断.在诉 讼程序 中, 控辩 平等 则不能 过分 限制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权, 法官居 中裁断则 只能将裁决 权交由法官行使.无罪推定要求在法官 没有判决一 个人有罪 之前不得任意剥夺其应当享有的人身 权利, 也就是说, 在判决 有罪之前不得任意羁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应尽 量保证其人 身自由, 但也需要考虑 打击 犯罪的 力度. 而保释 制度 正符合 了这样一种现实需求. ( 二) 保释制度基本内容
起源于英国的保释制度, 在经过了 不断的发 展演变之后 , 传统, 也越趋于完善 和健全.在人权保障不 断探索的过 程中, 立法已趋于完善, 司法实践也有了相当 的经验, 制度运作 的成 功, 使之成为了一种 似乎 普适的 标准. 我国的 取保 候审存 在 种种缺陷, 如取保候 审适用 率低, 保 证方式 欠缺, 决 定主 体分 工不详, 取保候审功能异化等; 另外, 还 存在重复取 保, 取而不 保等问题.这使得这一 保障犯 罪嫌 疑人, 被害 人人 身自由 权 利的制度形同虚设或成为侦查机关消化案 件的机制. 为了解 决这些问题, 有学者提出全面移植保释 制度的建议 , 认 为全面 移植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笔者在综 合考虑了各 方面 条件的情况下, 认为全面移植需要同时 变革各项相 关制度, 难 保释制度也就自然 地 发 展了 下 来.人 权 是人 与 生俱 来 的权 利, 不 容忽视更不许被 不当 剥夺.生 命权 及其相 关的 人身权 益, 如 生存权, 人身自 由权等 , 是人类 从事 社会活 动的 基本前 提, 是 最基本的生存和生活权益, 是现代 宪法和司 法保护的重 "第 一代 人权 " 心. 人身自由是 一项 基本 人权, 作为 已 早被 写入各国宪法和法律.英国是最早在宪 法性文件中 规定人身 保护的国家, 人身自由权在英国经历了不断 的发展完善 过程, 从 1 2 1 5 年�自 由 大 宪章 � 到 1 628 年 的�权 利 请 愿 书 � 再到 1 676 年的 �人 身保 护 法� , 都对 人身 自 由权 利 做 了相 当 的规 程序的时候, 都对限制公 民人身 自由 权利的 羁押 措施的 适用 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 件.在这些 国家也 就形 成了 "保 释为原

浅议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 ) 二 取保候审能够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立法上 , 首先要 明确 犯有 故意 杀人 、 劫 、 抢 强奸 、 放火 、 炸 、 爆 刑事 诉 讼的 顺利进 行 离不 开强制 措 施的 有效适 用 。强制 措 投 放危 险物质 等严重 危害 国家安 全与社会 管理秩 序 的犯罪 , 一律 施是司法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所采取的暂时IN或剥夺 不得取 保候 审 , I I  ̄ 作为取 保候 审禁 止的 范围 。对于 某些 犯罪 , 规定 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以使诉 讼活动得 以顺利进行, 防止逃避、 除特殊 情 况外 , 须予 以取 保候 审, 必 这些 犯罪 主要表 现为 过 失犯


取保候 审 制度的 概念
法 院责令 犯罪嫌 疑人 、 告人 提 出保 证人或 者交 纳保 证金 , 被 以保 定 了金 钱担 保 , 且现 金 的种类 仅 限于人 民 币。此外 , 对那 些主 观 证其 不逃避 和妨 碍侦 查 、 起诉 和审 判 , 随传 随到 的一种 强制方 恶 性很小 , 并 能够遵 守规 定并按 时出庭 , 但却 既提不 出保证 人、 也交 法。 ‘ 不 起保 证金 的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 被 也没有 相应 的保 证形 式 。可
司法 公正是指 司法权 运作过 程 中各 种 因素达到 的理想状 态 , 是依 法治 国的基本 要求 , 同时也 是现代 国家经 济发展和 社会稳 定 的重 要保 证 。 取保 候审作 为法 定 的审前措 施 , 反映 了法律 强 制的
力度 与犯 罪行 为的危 害性 相适应 的司法 公正理 念 。
三 、 国取 保候 审制度 存在 的 问题 我
( ) 二 增加取保候审的保证 方式 因犯罪 嫌疑人 、 告人 的个人 状况 不 同, 其适 用 的保证 方 被 对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条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条建议
( 二 )被取 保候 审人 、保证人 违反取保候 审规定后 ,法 律后 果不具 体 ,惩 处手 段不 严苛 。被 取保 候 审人在 取保候 审期 间故 意重新犯 罪或者有 违反 《 刑诉 法 》第 5 6条规定 的 行 为 ,仅 处 以没 收保证 金或 者采 取强 制措施 ,没有 实体 上 的法律责任 。 ( 三) 《 刑诉法 》规定 了保 证人和被 取保候 审人的义务 , 但是 对于 违反该 规定 的救 济措施 在法 律上 留有 空 白,使 得 定 数量 的取保 候 审对象 弃保潜 逃 ,影响 了取保候 审 的适
( 一 )立法 上未规定 取保候审 的审查决定期 限及取保候 审申请被拒绝的法律救济程序 ,客观上阻碍 了取保候 审制度 发挥 更大的作用。 申请人递交 了取保候审 的申请后 ,一切 由 司法 机关 掌握 ,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成为决定 因素 ,缺乏必 要的法律救济程序 , 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的人往往被羁押 。
现刑 罚与保 障人权 的对 立统一 关系。虽然新 《 刑诉 法修正案 》对取保候审也作 出修改和 完善 ,但仍有值得完善的空间。 【 关键词 】 取保候审 ;刑诉法修 正案 ;强制措 施
取保候审是我 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之 指公安机关 、人 民法院 、人 民检察院要求犯罪嫌疑人或
( 一) 扩大 了取保候 审的适用 范围。将 “ 患有严 重疾 病 、 生活不 能 自理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 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性的、 羁押期 限届满 ,案件尚未办 结 , 需要采取取保候审 的” 两种情形纳入了取保候审的适 用范围。 ( 二 )对保 证金 的数额 确定 及缴纳 方式 作 了相应规 定。 明确 了确定保 证金数额时应 当综合考虑各种 因素 ,充分体现 了保 障人 权以及罪刑相适应 的原则 。保证金 由提供者存人执 行机关 指定银 行的专门账户 ,使得保证金缴纳 的方式更 为公 正透 明。此外 ,还增加规定 了保证金 的交纳与退还程序 ,使 保证 金制度进一步规范化。 ( 三 )对保证人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做 了具体规定 。 对保 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 的,除 了罚款外 ,还增加 了 “ 构成 犯 罪 的 ,依法 追究 刑事 责任 ” ,通过对 保证 人责 任 的规 定 , 促使 保证 人认 真履 行保证及 监督被保证人 的义务 。 ( 四 )增加 了被 取保候审人 的义务规定 。除了现行 刑诉 法 的规定外 ,增加 了 “ 住址 、工作单位 和联 系方式 发生变动 的 ,在二十 四小时 以内向执行机关报 告”及 “ 责令 被取保候 审的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遵守不得进 入特定的场所 、不得与

浅谈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完善——从“权力主导型”向“权利与权力混合型”转化

浅谈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完善——从“权力主导型”向“权利与权力混合型”转化

2006.11浅谈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完善——从“权力主导型”向“权利与权力混合型”转化□胡爱菊刘慧(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摘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保释制度,我国在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中规定了取保候审制度。

本文拟从英国的保释制度入手,剖析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缺陷,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可以借鉴国外保释制度之长以改造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之短,改变我国在这一制度上的权力配置,实现从“权力主导型”向“权利与权力混合型”的转化。

关键词保释制度取保候审制度权力配置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6)11-011-02一、国外保释制度之立法与实践保释是“指法官或治安法官,在取得足以保证被释放人出庭应诉的担保以后,将被逮捕人或被监禁人释放的程序,”①它包含有三层含义:首先被保释人是从羁押状态中释放;其次保释是一种非羁押性措施,被保释人保持着行动、生活的自由;再次对于被保释人也并非完全放任不管,仍然对其施加着一定的约束与限制。

(一)保释制度起源于英国保释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该制度在英国之所以能够生存与发展,依赖于两块理论基石:一是无罪推定原则;二是任何公民都享有人身自由权。

英国的保释制度是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权利而设置的,英国Luton大学的John Pitts教授曾特别强调这一点,他认为:保释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种特权,它是与“人生来是自由的”这一天然权利联系在一起的,是任何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而不是司法机关的恩赐。

②根据保释制度设立的精神,法庭只有在符合保释条例规定的拒绝理由时才能拒绝保释,否则必须无一例外地适用保释。

也就是说在英国保释是一种常态,而拒绝保释则是一种特例。

并且在保释的情况下又多为无条件保释。

所谓无条件保释,就是只要嫌疑人出具一个保证书,保证不妨碍侦查和不逃避审判,就可以回家去等待审判了。

在英国保释虽然是作为一种权利而存在的,但随着犯罪现象日趋猖獗,并且一些主观恶性极大的人,一旦被保释,往往会不遵守保释规定,甚至重新犯罪,从而造成社会的不安。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在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和保障人权方面有着重要作用,但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在立法和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缺陷和不足。

文章主要分析了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取保候审;刑事诉讼;完善一、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概念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有关人员提出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同意,并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受羁押的情形下,不逃避或妨碍刑事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功能第一,保障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取保候审制度设置的首要目的是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避免妨碍刑事诉讼活动行为的发生。

取保候审制度的保障性体现在对某些特定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证人或保证金保证的形式,保证其能够按照司法机关的规定候审,而不至于影响司法机关具体的侦查、起诉和审判等工作。

第二,保障人权。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取保候审后,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相比其他刑事强制措施而言,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未被羁押,具有更广泛的活动范围和行动自由。

第三,节约司法资源。

取保候审的适用,可以减少关押的费用,使国家专门机关可以抽出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到其他刑事案件或刑事诉讼活动的其他环节,从而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减少诉讼成本。

三、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不足(一)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不明确p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十二个月的期限规定,指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环节中一共十二个月,还是每个机关单独适用取保候审的期限,缺少法律法规具体的规定。

实践中三机关在各自的解释中都规定本机关采取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对其他机关已适用取保候审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期限另行计算,结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可被取保候审达三十六个月。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如下:
1. 设定更加严格的犯罪嫌疑人条件。

为了确保取保候审公正合理,应该严格审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和相关证据,确保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同时,应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状态和生活保障,避免因为其情绪波动而影响司法公正。

2. 建立健全的取保候审程序。

在制定取保候审方案时,应该充分考虑犯罪嫌疑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合理的取保候审措施。

同时,应该加强对取保候审的执行和监督,确保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遵守相关规定,不得非法外出、不得从事风险性活动等。

3. 加强取保候审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在制定和执行取保候审制度时,应该加强对取保候审的透明度和公开度,及时向犯罪嫌疑人和社会公开取保候审的相关信息,确保司法公正和社会监督。

同时,应该加强对取保候审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相关规定,不得滥用取保候审权力。

4. 加强法律援助和辩护。

在制定取保候审制度时,应该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法律援助和辩护的支持,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公平合理的法律保护和辩护。

同时,应该建立健全的法律援助体系和辩护机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更加高效和优质的法律服务。

5. 加强取保候审的实践经验总结。

在制定和执行取保候审制度时,应该加强对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分析,不断完善和优化取保候审制度,提高取保候审的公正性和效率。

同时,应该加强对取保候审制度的
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司法公正和人权保护的认识和意识。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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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 取保候 审制 度 的几点建 议
卢毅红
摘 要
赵 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取保 候审 制度是 关系到犯 罪嫌疑 人 、 被告 人权 利 的一项 重要 的强 制措施 , 能准确有 效 地适用 , 能在保 证刑 事诉 若 必
随意 性很大 。
取保 候审 制度 应建 立在 自由理念 、 罪推 定、 无 权利 保 障的基 础 之上 , 获得 取保 候审是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的法定 权利 , 审前 被 使
第二 , 检 、 三机 关分 散 行使 取保 候审 决定权 的规 定违 背 羁 押成 为一 种例 外 , 犯 罪嫌 疑人 、 告人在 不受 羁押 的状 态中 公、 法 使 被 了权 力制衡 的 原则 , 不利 于相 互之 间 的有效 监督 。 等 候 审判 成 为一 项基 本权 利 。这 样定位 有 以下两 个益 处 : 第一 ,
取 保 候审 是指 在刑 事诉 讼 中公 、 、 检 法三 机 关对 未被 逮捕 或 法不 得作 出不 利于 犯罪 嫌疑 人 、 告人 的解 释 的法理 原则 , 被 而且 逮 捕后 需变 更 强制措 施 的犯罪 嫌疑 人 、 被告 人 , 为防止 其逃 避 侦 查 、 诉和 审判 , 起 责令其 提 出保 证人 或者 交纳 保证 金并 出具 保证 导致实 践 中认识 不 一、 法各 异 , 办案 期 限最大 化 。 做 使 第 五 , 被取 保人 、 对 保证 人 违反 取保 候审规 定 的惩处 制度 不
第七 , 没有 救济 就没有 权利 ” 就刑 事诉 讼法 的规定来看 , “ , 取 保 候 审制度 的救济 制度缺 位 。 三 、 善 取保候 审 制度 的几 点建议 完 为 了提 高 办案 效率 , 维护 当事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有学 者建 议 引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取保候审执行中的问题及完善建议王宏伟【摘要】取保候审制度是一种较轻程度的强制措施.充分地运用取保候审不仅对于公检法提高诉讼效率,同时根据"无罪推定"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正常生活秩序也具有重要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该制度在具体执行上出现了许多问题,诸如被取保候审人串供或者毁灭证据、重新实施新的犯罪、监督机关执行监管困难重重等,这就造成了取保候审的适用难以取得其本应具有的效果.笔者针对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适用对象和条件、执行方式以及救济和惩戒方式进行探讨,提出这些环节的完善建议.【期刊名称】《漯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16)001【总页数】3页(P28-30)【关键词】刑事诉讼;取保候审;实践问题【作者】王宏伟【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北京 10003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5.2取保候审,是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为防止其阻碍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通过责令其交纳保证金或者提供保证人的方式给予其限定的人身自由,但是要保证随叫随到的强制方法。

我国取保候审制度有着其制度设计的目的和初衷,实践运行中对于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以及保障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由于制度构建本身的某些缺陷和实践中具体操作运用的不规范,我国取保候审制度作用还有待发挥。

取保候审在实践的应用中,凸显出不少问题:适用对象和条件还存在很多语义不清、适用模糊的空间,决定机关针对取保候审决定适用自由裁量度过大;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监督和执行难度过大,对被取保候审人监管力不从心;被取保候审人的权利救济缺失等。

笔者将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这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3项提出的“严重疾病”,对于取保候审适用对象上,问题在于到底什么是“严重疾病”,对此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答复和解释。

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机关对于何为“严重疾病”做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建议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取保候审制度已经成为了刑事诉讼制度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在实践中,取保候审制度仍然存在不足之处,尤其是在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此提出一些建议。

首先,应该强化对取保候审手续的规范性要求。

在实践中,由于各地法官的实践经验和法律理解不同,对于取保候审的手续要求也存在差异。

有些地方可能存在“随意取保”的情况,这样就可能导致被告人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应该建立起明确的规范性要求,比如要求法官在取保手续中必须告知被告人其权利和义务,告知其违反取保规定将面临的后果,等等。

其次,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管理和监督。

在取保过程中,取保人的行为可能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影响。

因此,应该建立起严格的取保人管理和监督制度,确保取保人不会过度干涉被告人的生活和工作。

比如,可以规定取保人必须遵守被告人所在地的社区管理规定,不得在被告人居住区域内开展商业活动,不得在任何场合公开谈论被告人的案件等。

第三,应该加强对取保人身份的审查。

在实践中,有些取保人可能并不具备保证被告人出庭的能力,甚至可能与被告人存在其他关系。

这样一来,取保人可能会受到其他利益的影响,对被告人的案件产生不良影响。

因此,在取保过程中应该加强对取保人身份的审查,确保取保人具备出庭保证的能力,并且不存在其他利益关系。

最后,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教育和培训。

在实践中,有些取保人可能并不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不了解取保的程序和规定。

这样一来,就可能导致取保人在取保过程中犯错,对被告人的权利造成损害。

因此,应该加强对取保人的教育和培训,使其了解自己的责任和义务,熟悉取保的程序和规定,以便更好地保障被告人的权利。

综上所述,完善取保候审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建设任务。

我们应该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和改进,不断提高取保手续的规范性和公正性,保障被告人的权利和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取保候审的有效性与可行性分析

取保候审的有效性与可行性分析

取保候审的有效性与可行性分析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环境的逐渐完善,取保候审作为一种保护被告人权益的法律制度逐渐被广泛应用于刑事诉讼中。

然而,取保候审制度在实践中是否真正有效和可行,仍然存在一些争议。

本文将对取保候审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与评估。

一、取保候审的有效性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处理刑事案件的替代措施,具有以下几点有效性:1. 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取保候审制度可以有效保障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相比于羁押,取保候审可以使被告人在自由状态下保持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减少对其社会形象和职业前景的负面影响。

同时,取保候审还有助于被告人与家人和律师等沟通交流,保障其在法律程序中发表意见和提供辩护的权利。

2. 缓解拘留场所压力长期以来,我国拘留场所的人满为患已成为一大痛点。

通过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可以有效缓解拘留压力,减轻拘留场所的负担。

将一些刑事案件的处理转化为取保候审,不仅能够节省社会资源,还可以提高拘留场所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3. 促进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取保候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司法公正与程序正义的实现。

相比于羁押,取保候审使得自由人权的保障更加充分,有利于公民人权的平衡与保障。

同时,取保候审也有助于避免司法权力的滥用,确保刑事案件的审判程序得到公正的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可行性取保候审制度的可行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完善的配套措施和监管机制为了确保取保候审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起完善的配套措施和监管机制。

包括对被告人的履行保证金、签署保证书等要求的明确规定和执行机制,以及对取保候审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进行及时解决的监督与管理机构。

2. 合适的案件选择和风险评估在运用取保候审制度时,需要进行合适的案件选择和风险评估。

对于涉及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可以适当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而对于可能存在逃跑、串供等风险的案件,则需要谨慎权衡取保候审的可行性,以免对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3. 加强人员培训与业务指导确保取保候审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在于加强相关人员的培训与业务指导。

取保候审的司法实践与经验总结

取保候审的司法实践与经验总结

取保候审的司法实践与经验总结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用于对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采取限制措施,同时保证被羁押人的人身自由和其他合法权益,以及防止可能对案件调查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发生。

本文将对取保候审的司法实践和经验进行总结和分析。

一、取保候审的主要内容和程序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和程序:1. 适用对象:取保候审适用于初次犯罪、犯罪事实较轻、不具有潜逃、继续犯罪或者干扰案件侦查的风险的犯罪嫌疑人。

2. 取保候审的具体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提供担保人,并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同时,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需要遵守一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出境、改变住所、接触其他犯罪嫌疑人等。

3. 取保候审的审查决定:取保候审的决定由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作出,通常在案件初审阶段进行审查。

4. 监督和改变强制措施:一旦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违反了取保候审要求,需要重新评估并可能采取其他强制措施。

二、取保候审在实践中的问题1. 取保候审限制较宽松:由于取保候审是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限制措施,其限制程度相对较低,容易导致犯罪嫌疑人逃离或者继续犯罪。

2. 担保人和保证金制度不健全:取保候审需要有担保人和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但在实践中,很多担保人没有承担起相应的义务,保证金多次迟延支付。

3. 对取保候审规范和要求的监督不到位:对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规范和活动范围等方面的监督不够,导致一些嫌疑人利用取保候审的机会继续从事非法活动。

三、改善取保候审的建议与经验1.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加强对取保候审的监督,确保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遵守相关的行为规范;同时,加大对担保人和保证金制度的监督力度,规范担保人的义务,并加强对保证金的管理。

2. 强化法律教育和安全教育:对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进行法律教育,增强其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同时,要加强对担保人的安全教育,使其充分认识到担保责任的重要性。

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善措施
接收: D 区公 安机 关 以犯 罪 嫌疑 人户 籍不 在本 区 为 由不 予接 收 。 地居 时间未超 过半年 的 , 应 当 由其户 籍地 公安机 关负责取 保候
第三, 我 国对违 反取保候 审义务 或保证人 义务 的被取保 候审
的妇 女 , 采取 取保 候 审不致 发生 社会 危 险性 的 ; ( 四) 羁 押期 限届 人或保 证人 的制 裁 力度较弱 。 前 者仅 规定 没收保 证金 、 责令 具结 满, 案件 尚未 办结 , 需要采 取 取保 候审 的” , 并 且规 定取 保候 审 由 悔过 以及改变 强制措施 为监视居住 或逮捕 ; 后 者仅规 定处 以 1 0 0 0
分 或者 全部 保证 金 , 情 节严 重 的, 会被 变更 强制 措施 为监 视居 住 保 候审人 或保 证人经 常违反相 关的法 律法规 规定 , 损 害 了取 保候 或逮 捕 。 审制度 的威 严性 。
二、 取保 候 审制 度存 在 的问题 第一, 现 有 的法律 法规仅 规 定取 保候 审 由公 安机关 执行 , 并
公 安机 关执 行 。 按 照刑事 诉讼 法 的规 定 , 被 取 保候 审人应 当提 出
元至 2 0 0 0 0元之 间 的罚款 , 构 成犯罪 的 , 依法 追 究刑事 责任 。在
保 证 人或 者缴 纳保证 金 , 并在取 保 候 审期 间遵 守相关 的规 定 , 例 实践 中, 保证 金和 罚款的数额 都 比较 少 , 且 很难执 行到位 , 对被取
这 些 完全 限制 人 身 自由 的强制 措施 的缺 陷 。刑 事诉 讼法 第六 十 人、 被 告人取 保候 审率远 远高 于外地 籍犯 罪嫌疑 人 、 被 告人 是有 五条对 取保 候审 的适用 条件进 行 了规定 : “ 人 民法院 、 人 民检 察 院 现实基 础 的 。 ( -) 8 1 " 地籍 犯罪嫌 疑人 、 被告 人取 保候 审一股 交 由

浅谈我国保释制度的完善

浅谈我国保释制度的完善
一 一
四、取 保候 审对 保释 制 度的借 鉴 较 之 国外 的保 释 制度 ,我 国的取 保 候 审制 度 在 观念 、制 度设 计 、具体 实践 上都 比较 落后 ,我 国过分 注重 刑事 诉讼 的惩 罚功 能而 非保 护功 能 ,我 国 的取 保候 审 制度 与强 调人 权保 障 的现代 刑事 诉讼 精 神存 在 着距 离 ,改革 我 国取 保候 审制 度 已是大 势所 趋 。我认 为可 以在 吸收保 释 的精 华的基 础 上对保 释制 度进 行本 土化 改造 。 ( ) 新诉 讼理 念 。要 把取保 候 审作 为公 民 的一项 权利 ,要 一 更 明 白现代 法治 国家 高度 重视 个 人 的权利 ,被 追诉 者也 不例 外 。全社 会 尤其 是 司法人 员一 定要 完成 从权 力到 权利 的转 变 。 ( )明确取 保候 审 的适 用范 围 。如前 文所 述 ,取保 候审 应 该 二 是 权利 ,那 么 就意 味着 除个 别 情况 ,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人 都可 以得 到取保 候 审 的机会 ,所 以取 保候 审 是常 态的 ,羁 押是 例外 的 。例外 的情 形应 有 如 下 : ( ) 能逃 跑 、 自杀 、 自伤 、 自残 、妨 害证 人 1 可 作 证 、报复 被 害人 或 再 进行 其 他犯 罪 活 动 的 ; ( 2)共 同犯 罪 的嫌 疑 人 、被告 人 在逃 ,取 保 有 碍诉 讼进 行 的 ; ( 3)可能 被 处 l 年 以 0 上 有 期徒 刑 、无 期 徒 刑 、死 刑 的 ; ( )曾经有 过 违 反取 保候 审的 4 规定的; ( 5)其他 不 宜取保 候审 的 。 ( )完 善 保证 方 式 ,规 定 灵 活 多样 的 、可 供 选 择 的保 证 方 三 式 。我 国 目前 只有 保证 金和 保证 人两 种保 证方 式 ,这是 不 能满 足不 同情形 取保 候 审的需 要 的 ,我们应 在 原有 基础 上探 索新 的方 式 。具 体 来 说 可 以有 以 下几 种 : ( )具 结保 证 ( )财 产保 证 ( ) 证 1 2 3 保 金保 证 ( 4)保证 人保 证 。 ( )明确 保证 金 的额度 。我 国只规 定金 额下 限 ,而没 有规 定 四 上 限 。司法 机关 自由裁量 权过 大 。所 以我 们应 根据 各地 方 的限作 出规定 。 (五 )加 大 违反 取保 候 审的处 罚力 度 ,可 以考 虑单 独规定 一种 有关 违反 取保 候 审 的犯罪 罪名 ,这 样也 可 以使 被取保 候 审人 因为畏 惧违 反取 保候 审 的规定 而 加重 自己的罪 行 而不敢 轻 易违反 取保 的规 定。 ( )我 国的取保 候 审 的决定 是终 局性 的 ,缺少 监 督 、救 济程 六 序 。 为 了保 障 犯 罪嫌 疑人 、被 告 人 的权 利 ,防 止有 权 机 关 滥 用职 权 ,我 们 应 建 立 取保 候 审 的复 审 、复核 、或 上 诉 等救 济 程 序 。这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适度平衡的原则考量 , 结合 《 公安 机关办理刑事 案 件程序规定 》与 《 人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 关 于
禁止适用取保候审特殊情形之规定 , 笔者认 为 , 我 国刑事诉 讼法典 应规定 如下犯罪嫌疑人 、 被告 人 不得取保候审 :( 1 )累犯 、犯罪集 团的主犯 ;( 2)
第 2 2 卷
第9 期
牡 丹 江大 学学报
M u d a n j i a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Vo1 .2 2 N o .9
2 0 1 3 年 9月
文章编号 :1 0 0 8 . 8 7 1 7( 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o i 3 )0 9 — 0 0 9 9 - 0 3
其次, 这一定性有助于避免取保候审与其自身
具有 的救济功能相冲突。 尽管被取保候审人仍要遵
守刑事诉 讼法有关 规定 ,其 人身 自由要 受轻微 限 制, 但被羁押人一旦获得取保候审 , 其就可从羁押 状 态 中获得释放 。 就可在市 、 县范 围内活动 ,有正 当理 由的 ,经执行机关批准还可离开所居住 的市 、
S e p . 2 0 1 3
完善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建议
龙 建 明
( 凯里学院 , 贵州 凯里 5 5 6 0 1 1 )

要 :取保 候 审应被 定位被 羁押 人享有 的一 项权 利 ,以避免其与强制措施特征及 自身 实际具有的
救济功 能相 冲 突;取保候 审适用范 围应采取 否定式立法模 式 ,明确禁止取保候 审情形 ,以克服不应被取 保候 审人 却获得释放 的现象发生 ;将有权 决定不予取保候 审的机 关限定为检察 院和 法院,以避免公安机 关拥有 不予取保候 审裁决权 所导致的侦查阶段 取保候 审难 ;在取保候审方式上 ,增设保证人 交纳保证金 、

试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试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

试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和完善一、我国有关取保候审的有关规定(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不宜逮捕的。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的方式《刑事诉讼法》第53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据此,取保候审有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两种方式。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能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

保证人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为其担保的人。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与本案无牵连;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严格审查保证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符合保证人条件的,应当告知其必须履行的义务,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监督被保证人履行法律规定的被取保候审期间的义务;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对保证人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串通,协助被取保候审人逃匿以及明知藏匿地点而拒绝向司法机关提供,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保证人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取保候审保证人是否履行了保证义务,由公安机关认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也由公安机关作出。

(三)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了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义务,有以下几项: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论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论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与完善

论取保候审制度的适用与完善作者:甘小宇赵世莹来源:《活力》2009年第13期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的一种非羁押性的强制措施,这项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然而由于取保候审制度在立法上的缺陷以及在实践中出现的偏差,该项制度存在着取保候审前的适用条件过于“严”而适用率低,同时取保候审后的监管措施又过于“宽”而导致监管不力的问题。

这种现象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是不相符的,也违背了取保候审制度设计本身所体现的以人为本的理念。

本文拟通过对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情况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情况依法作出决定,也就是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都有权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

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占到了绝大多数,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比例很小,而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则更少。

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检察院或法院一般都不会主动变更强制措施,除非是案件无法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或者出现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实不适合羁押等特殊的情况才会变更。

比如说笔者在实践中碰到过这样的例子:某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的羁押阶段患上了传染病,该病可能会传染给其他犯罪嫌疑人,这种情况下就无法在看守所继续羁押,检察院因此就将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了取保候审。

但这种变更在司法实践中也是很少发生的。

公安机关决定的取保候审占到了绝对多数,因此本文以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情况作为分析对象。

2007年,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检察院共受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123件168人,其中取保候审39人,占全年受案人数的23.21%;2008年,共受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118件163人,取保候审40人,占全年受案人数的24.54%。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浅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在英美国家刑事诉讼中, 保释具有普遍性 , 立法在保释概念限制 较少 。 除非有足够的理 由证 明继续关押他 足合法 的, ~般都可 以很快 被保释出去等待 审判 。 国由于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和方式的限制, 我 取 保候审的适用比例很低 , 且取保候审决定程序的行政化, 取保候审的
适 用 对象 范 围狭 小 化 。 ( ) 它不 同 三 其 诸如准予主体 、 条件、 救济措施 、 期限、 律师的作用 、 适用的配套措 施 和 保障 机 制 等 方 面均 存 在 不 同 。 相较而言, 保释制度明显存在优越性, 表现在: 一) ( 重要的权利保 障功能:二 ) ( 能保护国家机关威信 , 避免国家机关与公民直接对立或 削弱这种对立的程度 ;三) ( 在对国家监管羁押资源的节约及诉讼经济

原 则, 利于取得最优 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 四) ( 可以使被保释在外 的人避免因集中关押而受到“ 交叉感染”利于 自我改造和回归社会 。 , 三、 如何完善我 国的取保候审制 度 充分借鉴保释制皮 , 紧密结合我国礼会实际麻从 以下几个方面进
行完善:
承 认取 保 候 审 是 犯 罪 嫌 疑 人 的 一项 权 利 , 前羁 押是 例 外 , 放 是 原 审 释 贝 的, 础 【。 0 毒 二 ( ) 保 候 审 的程 序 缺 乏正 当性 三 取 我 刑 诉法 及 司 法解 释 虽 然对 取 保 候审 的审 批程 序 、 用 的 法律 使
( ) 二 建立适用取保候 审的司法审查和救 济机制 “ 订权利就有救济” 从程序公正和诉讼文明的价值观 出发, , 将取 2 中 请取 保 候 审 方 无权 参 与取 保 候 审 决 定 作 出 的过 程 ;3 我 国的 取 保 候审的程序化,以中立 的司法审查机制作为 目前其适用的保障措 、 、 保候审制 没仃 为中请方设置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 。 施 。在过程 更多地 允许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及其律师的参与, 以使 ( ) 保 候 审 的期 限 不合 理 四 取 当事方有足够的力量影响取保候市决定的作 出。对于被拒绝取保候 根据 刑 诉 法 矛l 关 司法解 释 的规 定 , 三 机 关 都 有权 决 定 取 保 候 审 的 , 明确 、 【 相 应 详细 地 告知 理 由 , 设置 救 济 途 径 。 并 审, 取保候审期问不超过 1 2个月。这样就可能出现一个案件中一个 ( ) 三 明确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的相 关责任, 加强制约和监 犯罪嫌疑人被重复取保候审, 重复收取保证金, 取保候审时间可以长 督 达 三 年 的现 象 。 这对 犯 罪 嫌 疑 人 合 法 权 利 的保 障是 非 常 不利 。 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在充分享柯取保候审权利的同时认真遵 守其 ( ) 五 对取保候审的对 象监督乏 力, 责任不严 法律义务规定, 不妨碍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 。如果出现脱逃 行为。 则 对被取保人在取保J 问故意晕新犯罪或者有违反刑诉法第五十 在没收保证金 的I f } 】 司时追究其潜逃罪责任 ; 对保证人不负责任 , 于监 疏 六 条 规 定 的 行 为 , 规 定没 收 保 证 金 、 缴 国库 , 少 限 制 性较 大 、 仅 上 缺 操 督的{ 为追究失职罪, _ j : 以强化保证人的责任感, 促 真正起到监督保 作 性 较 强 的 惩 处 措施 。 u , 于 弁 保 行 为 , 多是 没 收 保证 金或 者 采 证 作用 而 不 疏 忽 大 意 。 『对 J 最 取 强 制 措 施 , 没 有 实体 J的法 责 任 。 并 ( ) 强 对取 保 候 审 的法 律 监督 四 加 二、 我国取保候 审制度与国外保释制度 的异同 充 分 发 挥 榆 察机 关 的监 督 职 能 , 强对 取 保 候 审 的法 律 监 督 。 加 从 保释制皮 ( e a s m) t i yt 足指“ hbl e s 在被逮捕的人提供担保或者接受 申请 、 决定再到执行建立全方位 , 系统性的监愣机制 。坚 决杜绝那些 特 定 条 什 的情 况 下 将 其 释 放 的 制 『” 韭 。它 起 源 于 英 国 , 是作 为 犯 罪嫌 不应被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在外,而那些符 合条什 的人却被关押的现 疑人 的 “。 权 利 而 设 置 的 。 英 困 保释 的适 用 范 围很 广 泛 。 从 理 论上 象 , 绝 “ 。 种 杜 金钱 换 自由” 现 象 。 的 说 , 论t‘ 性 质 的 案 : 可 以保 释 。 目前 , 制度 为 英 国 、 国 、 无 t 么 邯 该 美 法 ( ) 五 建立超期羁押的责任 追究制度 I 德 闲、 、 日本 等 多 数 国 家 广泛 采 用 。 超 期鹎 押 责任 追 究 的 主 体 可 由 公 安 司法 机 关 内部 的 纪 检 监 察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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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依赖于基层派 出所 。而现实 中,由于基层派 出所无具体 的
对 口部 门及人员 ,往往 由决定机关 自己进行监管 ,但这种监 管没有机制保障 ,结果只能依赖于被取保候审人 自觉遵守取 保候审规定 。因此,在我 国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的社会氛 围中, 因害怕将来被法院判实刑坐牢 ,找人 串供 、翻供 、贿赂证人
应 有的社会功 能及诉 讼功能 ,而我 国的取保 候审制度 并未能完全实现该功能 ,其制度存在 一定弊端 ,并在 实践中显现。在世界 刑事司法趋 同的今天 ,应 结合我 国的实 际情 况,在立足 自身解决制度弊端的 同时,分析英美 的保释制度 ,取其 可用 之处 ,完善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 关 键词 :取保候 审 制度弊端
度。

检 、法三机关对取保候 审的标准把握不一 ,如对于人身危 险 性低 的把握 ,公安机关 多考 查犯罪嫌疑人 是否初犯 、是 否与
本地有密切联系等 因素 :检察机关 的 自侦部 门则会更 多地考 虑犯罪嫌疑人 的职务 、发案单位的意见等因素 。在实践中造 成取保候审适用条件人 为增减 ,适用混乱 。此外 ,由于 决定 取保候审要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脱逃 的风 险,决定机关 多对 四类情形从严把握 ,以致于取保候 审适用率低 。 ( )保证方式流于形式 ,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脱逃率 二

木漠视法律 ,不注意 自己的言行 ,重新犯罪 ,危害社会的情
形也不在少数。
权 的诉讼 价值的实现 。 ( 一)取保候-
( 四)取保 候审相关 程序 混乱,无 取保 候审救济程序 , 容 易滋 生司法腐败 。我国取保 候审的决 定、执行 、变 更及 撤 销等程序并 不完善 ,在实施 的过程 中较 为混 乱,如取保候 审 的决定不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一方进行复议或 申诉等方 式的救济,造成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完全取决于决定机关的工 作 需要 和偏 好;此外 ,在 司法实践中,因被 取保 候审人在 取
完善
羁押替 代措施 ,顾名思义 ,就是羁押 方式的替代措 施,
在我 国,取保候审的对象类型在法律法规中表述较抽象 ,公、
其 在功 能上 除 了有 通过与其他 刑事诉讼要 素共 同作用体 现出 的保障社会 稳定有序 的社会功 能外 ,还具 有作为一项制 度性
规定的独特 功能 ,如保障刑 事诉讼得 以进 行、保障犯罪 嫌疑 人和被告人权利等方 面的诉讼功 。在我国特 有的国情及制 度 体系 的要 求下 ,我国选择 了取保候 审这 一羁押替代措 施 , 并在 19 9 6年 《 刑事 诉讼 法》修 改时构 建了现在的取 保候审制
作 假 证 的 情 形 多 有 发 生 ; 由于 无 有 力 监 管 ,被 取 保 候 审 人 麻
二 、我 国取保候审制度弊 端 项制 度的好与坏 ,取决 于其 是否 适应 社会 的现 状及 发 展 ,我 国由于历 史原因, 民众对政府 的依赖 性高,对 打击 犯 罪的要求较 为迫 切,造 成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的职权性过 强, 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的权利 保护不够 ,并在适用 中出现 了 这样那 样的弊病 ,影 响了刑 事司法 的公正、秩序 、效率、人
但我 国的保证方式流于形式 ,使候 审的价值不 能很好 的实现 。 是保证金 的适用不合理 。因保证金只 能采用人 民币的方式


次性交纳 ,决定 了被取保候 审人缴纳 的保证金金额必然在
其生活所 需以外 ,导致被取保候 审人愿意放弃该金额 以逃避 法律追究 。二是保证人机制不完善 对于保证人 是否履行保 证责任 ,我 国的决定机关或执行机关无有效 的监管措施 :而 对于不履行保证责任 的保证人 ,除一千元 以上二万元 以下 的 罚款外 ,无其他处 罚措施 ,且保证人不交纳 罚款将会受到何 种制裁 ,法律没有规定 。由于保证流于形式 ,违反规定 的代 价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更容 易产生脱逃 的心理 ,造成我 国取保候审 的脱逃率较高 。 ( )对被取保候审人监管不够 ,干扰刑事诉讼程序 , 三 重新犯罪情形时有发生 。在我 国,对被取保候审人 的监管本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一卷
从实践 的角度谈取 保候 审制度 的完善
廖 慧芳 ( 州市黄埔 区人 民检察 院 广 东广州 5 0 7 ) 广 1 0 0
摘 要 :我l 在 19 盖 I 9 6年 《 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构建 了现有 的取保候 审制度体 系,取保 候审作为 一 羁押 替代 措施 ,有 其 项

我 国取保候 审制度 的概述
高 。取保的 目的是候审,候 审是取保候审措施最根本 的价值 。
根据 《 刑事诉讼 法》第六 章强制措施 的相关规定 ,我 国
将 取保候审普遍 定义 为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 院和人 民法 院责
令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供担保 ,保证其不逃避侦查或审判 , 并随传随到 的一种强 制方法 。在 19 年 《 96 刑事诉讼法》修改 后 ,全 国人大常委会 、最 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察 院及 公 安部、 国家安全 部等机构 联名或单独 出台的一些实施细则或 解 释 ,与 《 刑事诉讼法 》关于取保候审 的规定相结合 ,形成 了我国取保候审 的制度体 系。总的来说 ,在我 国,取保候 审 的决定机关是公 、检 、法 三机 关 ,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取 保 候审的对象是犯罪情节 较轻 、人身危险性低、身体状况不 宜逮捕 以及期限外仍 需继 续控 制的 四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人 ;取 保候审的方式 是经 决定机关 自行决定或 申请人 申请后 决 定机 关决定 ,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通过提供保证人或保证 金 ,并作出处于司法机关 监控 之下且不干扰刑事诉讼 的保证 承 诺后 ,解除其羁押状态 ;取 保候审的期限是十二个 月。除 此 之外 ,相 关的法律法规 还对 取保 候审的 申请、执行 、变更 和撤销 等相 关程序及相关人 员、机 构权利义务作 出了较为详 细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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