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实践的角度谈取保候审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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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 有的社会功 能及诉 讼功能 ,而我 国的取保 候审制度 并未能完全实现该功能 ,其制度存在 一定弊端 ,并在 实践中显现。在世界 刑事司法趋 同的今天 ,应 结合我 国的实 际情 况,在立足 自身解决制度弊端的 同时,分析英美 的保释制度 ,取其 可用 之处 ,完善
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 关 键词 :取保候 审 制度弊端
应依赖于基层派 出所 。而现实 中,由于基层派 出所无具体 的
对 口部 门及人员 ,往往 由决定机关 自己进行监管 ,但这种监 管没有机制保障 ,结果只能依赖于被取保候审人 自觉遵守取 保候审规定 。因此,在我 国法律意识相对薄弱的社会氛 围中, 因害怕将来被法院判实刑坐牢 ,找人 串供 、翻供 、贿赂证人
2 1 年 0 1
法商论坛
第一卷
从实践 的角度谈取 保候 审制度 的完善
廖 慧芳 ( 州市黄埔 区人 民检察 院 广 东广州 5 0 7 ) 广 1 0 0
摘 要 :我l 在 19 盖 I 9 6年 《 刑事诉讼法 》修改后构建 了现有 的取保候 审制度体 系,取保 候审作为 一 羁押 替代 措施 ,有 其 项
度。
一
检 、法三机关对取保候 审的标准把握不一 ,如对于人身危 险 性低 的把握 ,公安机关 多考 查犯罪嫌疑人 是否初犯 、是 否与
本地有密切联系等 因素 :检察机关 的 自侦部 门则会更 多地考 虑犯罪嫌疑人 的职务 、发案单位的意见等因素 。在实践中造 成取保候审适用条件人 为增减 ,适用混乱 。此外 ,由于 决定 取保候审要承担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脱逃 的风 险,决定机关 多对 四类情形从严把握 ,以致于取保候 审适用率低 。 ( )保证方式流于形式 ,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脱逃率 二
但我 国的保证方式流于形式 ,使候 审的价值不 能很好 的实现 。 是保证金 的适用不合理 。因保证金只 能采用人 民币的方式
一
一
次性交纳 ,决定 了被取保候 审人缴纳 的保证金金额必然在
其生活所 需以外 ,导致被取保候 审人愿意放弃该金额 以逃避 法律追究 。二是保证人机制不完善 对于保证人 是否履行保 证责任 ,我 国的决定机关或执行机关无有效 的监管措施 :而 对于不履行保证责任 的保证人 ,除一千元 以上二万元 以下 的 罚款外 ,无其他处 罚措施 ,且保证人不交纳 罚款将会受到何 种制裁 ,法律没有规定 。由于保证流于形式 ,违反规定 的代 价低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更容 易产生脱逃 的心理 ,造成我 国取保候审 的脱逃率较高 。 ( )对被取保候审人监管不够 ,干扰刑事诉讼程序 , 三 重新犯罪情形时有发生 。在我 国,对被取保候审人 的监管本
完善
羁押替 代措施 ,顾名思义 ,就是羁押 方式的替代措 施,
在我 国,取保候审的对象类型在法律法规中表述较抽象 ,公、
其 在功 能上 除 了有 通过与其他 刑事诉讼要 素共 同作用体 现出 的保障社会 稳定有序 的社会功 能外 ,还具 有作为一项制 度性
规定的独特 功能 ,如保障刑 事诉讼得 以进 行、保障犯罪 嫌疑 人和被告人权利等方 面的诉讼功 。在我国特 有的国情及制 度 体系 的要 求下 ,我国选择 了取保候 审这 一羁押替代措 施 , 并在 19 9 6年 《 刑事 诉讼 法》修 改时构 建了现在的取 保候审制
一
木漠视法律 ,不注意 自己的言行 ,重新犯罪 ,危害社会的情
形也不在少数。
权 的诉讼 价值的实现 。 ( 一)取保候 审的决定标准宽泛 ,执行不一 ,适用 率低 。
-ຫໍສະໝຸດ Baidu
( 四)取保 候审相关 程序 混乱,无 取保 候审救济程序 , 容 易滋 生司法腐败 。我国取保 候审的决 定、执行 、变 更及 撤 销等程序并 不完善 ,在实施 的过程 中较 为混 乱,如取保候 审 的决定不允许犯罪嫌疑人或被 告人一方进行复议或 申诉等方 式的救济,造成是否适用取保候审完全取决于决定机关的工 作 需要 和偏 好;此外 ,在 司法实践中,因被 取保 候审人在 取
作 假 证 的 情 形 多 有 发 生 ; 由于 无 有 力 监 管 ,被 取 保 候 审 人 麻
二 、我 国取保候审制度弊 端 项制 度的好与坏 ,取决 于其 是否 适应 社会 的现 状及 发 展 ,我 国由于历 史原因, 民众对政府 的依赖 性高,对 打击 犯 罪的要求较 为迫 切,造 成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 的职权性过 强, 对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的权利 保护不够 ,并在适用 中出现 了 这样那 样的弊病 ,影 响了刑 事司法 的公正、秩序 、效率、人
、
我 国取保候 审制度 的概述
高 。取保的 目的是候审,候 审是取保候审措施最根本 的价值 。
根据 《 刑事诉讼 法》第六 章强制措施 的相关规定 ,我 国
将 取保候审普遍 定义 为公安机关、人 民检察 院和人 民法 院责
令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提供担保 ,保证其不逃避侦查或审判 , 并随传随到 的一种强 制方法 。在 19 年 《 96 刑事诉讼法》修改 后 ,全 国人大常委会 、最 高人 民法 院、最高人 民检察 院及 公 安部、 国家安全 部等机构 联名或单独 出台的一些实施细则或 解 释 ,与 《 刑事诉讼法 》关于取保候审 的规定相结合 ,形成 了我国取保候审 的制度体 系。总的来说 ,在我 国,取保候 审 的决定机关是公 、检 、法 三机 关 ,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 ;取 保 候审的对象是犯罪情节 较轻 、人身危险性低、身体状况不 宜逮捕 以及期限外仍 需继 续控 制的 四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 人 ;取 保候审的方式 是经 决定机关 自行决定或 申请人 申请后 决 定机 关决定 ,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通过提供保证人或保证 金 ,并作出处于司法机关 监控 之下且不干扰刑事诉讼 的保证 承 诺后 ,解除其羁押状态 ;取 保候审的期限是十二个 月。除 此 之外 ,相 关的法律法规 还对 取保 候审的 申请、执行 、变更 和撤销 等相 关程序及相关人 员、机 构权利义务作 出了较为详 细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