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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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 在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最常用的强制措施之一,但在依法适用、执行取保候审制度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等方面仍存在诸多不足。
因此,应当明确取保候审适用条件;设立取保候审潜逃罪;加强取保候审监督制约机制;完善保证人监督机制;设立取保候审潜逃罪;建立保释制度;建立权利救济机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司法机关申请取保候审时,赋予其申诉权、复议权、上诉权以及被拒绝后和不服保证金罚没的申请救济权。
[关键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完善
The Defects and Perfecting Process
of the System of Recognizance upon Bail in China
[Abstract]Currently the criminal in China suit in China,the guaranteed pending trial is one of the most commonly constraint measure. There still existed many shortages in according to the law of used and executed the guaranteed pending trial,protected the criminal suspect and defendant’s rights and so on. Therefore,it should be clear the conditions for release on bail,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restraint mechanism,improve the guarantor of the supervision mechanism,establish the crime of absconding released on bail pending trial,set up the mechanism of bail and right relief,When the criminal suspects and defendants to apply for release on bail,endue them appeal right,review right and the right of appeal right was rejected and not accepted the retribution of earnest money.
[Key Words]criminal suit enforcement measure guaranteed pending trial improve
目录
引言⋯⋯⋯⋯⋯⋯⋯⋯⋯⋯⋯⋯⋯⋯⋯⋯⋯⋯⋯⋯⋯⋯⋯⋯⋯⋯⋯⋯⋯⋯⋯⋯⋯⋯⋯⋯5 第一章我国取保侯审制度存在问题分析⋯⋯⋯⋯⋯⋯⋯⋯⋯⋯⋯⋯⋯⋯⋯⋯⋯⋯⋯⋯5 第一节立法缺陷⋯⋯⋯⋯⋯⋯⋯⋯⋯⋯⋯⋯⋯⋯⋯⋯⋯⋯⋯⋯⋯⋯⋯⋯⋯⋯⋯⋯⋯⋯5
一、适用范围太宽泛⋯⋯⋯⋯⋯⋯⋯⋯⋯⋯⋯⋯⋯⋯⋯⋯⋯⋯⋯⋯⋯⋯⋯⋯⋯⋯⋯⋯⋯5
二、权利保障不健全⋯⋯⋯⋯⋯⋯⋯⋯⋯⋯⋯⋯⋯⋯⋯⋯⋯⋯⋯⋯⋯⋯⋯⋯⋯⋯⋯⋯⋯6
三、责任追究不严格⋯⋯⋯⋯⋯⋯⋯⋯⋯⋯⋯⋯⋯⋯⋯⋯⋯⋯⋯⋯⋯⋯⋯⋯⋯⋯⋯⋯⋯6 第二节执行问题⋯⋯⋯⋯⋯⋯⋯⋯⋯⋯⋯⋯⋯⋯⋯⋯⋯⋯⋯⋯⋯⋯⋯⋯⋯⋯⋯⋯⋯⋯7
一、未建立起严格完善的取保候审审批机制⋯⋯⋯⋯⋯⋯⋯⋯⋯⋯⋯⋯⋯⋯⋯⋯⋯⋯⋯7
二、未能将取保候审决定机关与执行机关较好衔接⋯⋯⋯⋯⋯⋯⋯⋯⋯⋯⋯⋯⋯⋯⋯⋯7
三、未能有效预防或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脱逃⋯⋯⋯⋯⋯⋯⋯⋯⋯7 第二章我国取保侯审制度的完善探讨⋯⋯⋯⋯⋯⋯⋯⋯⋯⋯⋯⋯⋯⋯⋯⋯⋯⋯⋯⋯⋯7 第一节健全立法⋯⋯⋯⋯⋯⋯⋯⋯⋯⋯⋯⋯⋯⋯⋯⋯⋯⋯⋯⋯⋯⋯⋯⋯⋯⋯⋯⋯⋯⋯8
一、明确适用条件⋯⋯⋯⋯⋯⋯⋯⋯⋯⋯⋯⋯⋯⋯⋯⋯⋯⋯⋯⋯⋯⋯⋯⋯⋯⋯⋯⋯⋯⋯8
二、建立保释制度⋯⋯⋯⋯⋯⋯⋯⋯⋯⋯⋯⋯⋯⋯⋯⋯⋯⋯⋯⋯⋯⋯⋯⋯⋯⋯⋯⋯⋯⋯8
三、设立取保候审潜逃罪⋯⋯⋯⋯⋯⋯⋯⋯⋯⋯⋯⋯⋯⋯⋯⋯⋯⋯⋯⋯⋯⋯⋯⋯⋯⋯⋯9 第二节规范执行⋯⋯⋯⋯⋯⋯⋯⋯⋯⋯⋯⋯⋯⋯⋯⋯⋯⋯⋯⋯⋯⋯⋯⋯⋯⋯⋯⋯⋯⋯9
一、加强取保候审监督制约机制⋯⋯⋯⋯⋯⋯⋯⋯⋯⋯⋯⋯⋯⋯⋯⋯⋯⋯⋯⋯⋯⋯⋯⋯9
二、完善保证人监督机制⋯⋯⋯⋯⋯⋯⋯⋯⋯⋯⋯⋯⋯⋯⋯⋯⋯⋯⋯⋯⋯⋯⋯⋯⋯⋯⋯10
三、建立权利救济机制⋯⋯⋯⋯⋯⋯⋯⋯⋯⋯⋯⋯⋯⋯⋯⋯⋯⋯⋯⋯⋯⋯⋯⋯⋯⋯⋯⋯10 结论⋯⋯⋯⋯⋯⋯⋯⋯⋯⋯⋯⋯⋯⋯⋯⋯⋯⋯⋯⋯⋯⋯⋯⋯⋯⋯⋯⋯⋯⋯⋯⋯⋯⋯⋯⋯10参考文献⋯⋯⋯⋯⋯⋯⋯⋯⋯⋯⋯⋯⋯⋯⋯⋯⋯⋯⋯⋯⋯⋯⋯⋯⋯⋯⋯⋯⋯⋯⋯⋯⋯⋯11
引言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暂时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1](391)。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司法中最常用的强制措施之一,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2](284)。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制度作了较大修改,但立足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取保候审制度的立法规定及司法实践,取保候审制度仍存在着不足,在适用中遇到了诸多亟待完善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发挥取保候审制度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应有的功能,笔者认为,必须加以充分重视和认真探索。
第一章我国取保侯审制度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刑事诉讼法把取保候审规定为一种强制措施,其价值取向为有利于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推进诉讼的过程,是国家本位主义观念下控制犯罪的措施之一,但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却很少被适用。
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因为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缺陷导致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足。
第一节立法缺陷
一、适用范围太宽泛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能适用取保候审:(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的;(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7)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取保候审的条件是相当宽泛的,任何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只要没有社会危险性,都可以取保候审。
但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法院判决确定为有罪之前被取保候审的为极少数,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审判前均处于羁押状态。
问题是有关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上对取保候审范围进行了若干限制,再加上适用取保候审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为原则,而对采用取保候审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判断完全有赖于承办人的自由心证,缺乏量化标准,很难加以预测和判断,司法人员受重强制手段、轻权利保障的观念影响,对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作扩张性解释,认为取保候审只应适用于轻微犯罪,导致羁押普遍化,严重浪费了司法资源,还造成拘留、逮捕后的羁押是常态,取保候审是例外的司法状态。
此外,还有一些司法人员在逮捕期限快届满时,改变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使取保候审成了避免超期羁押的替代措施,没有最大限度地发挥取保候审的功效。
另外,在很多地方,“认罪”和“罪行轻微”成为无逮捕必要、适用取保候审的衡量标准,也是绝大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