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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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12.19•【字号】苏卫基妇[2006]30号•【施行日期】2007.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卫基妇〔2006〕30号2006年12月19日)各市卫生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6〕124号),进一步规范我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加快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市及区(市)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第四条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服务职能第五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公共卫生服务:(一)卫生信息管理。
根据国家规定收集、报告辖区有关卫生信息;开展社区卫生诊断,建立和规范管理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合同式家庭医疗保健服务;向辖区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改进社区公共卫生状况的建议,并提供技术指导。
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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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政府采购【发文字号】苏卫规[疾控][2016]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6.09.20【实施日期】2016.09.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江苏省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卫规(疾控)〔2016〕1号)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为贯彻落实《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进一步做好全省疫苗采购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第一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江苏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详见附件),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委疾病预防控制处。
附件:1.江苏省第一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2.江苏省第二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6年9月20日附件1江苏省第一类疫苗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为做好全省第一类疫苗的采购和供应,根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机构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组织领导全省疫苗集中采购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建立疫苗采购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负责疫苗集中采购评审全过程工作;成立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疫苗集中采购评审全过程的监督。
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省疾控中心”)、江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以下简称“省药采中心”)作为疫苗集中采购的工作机构,在省卫生计生委领导下,具体负责疫苗采购的日常工作,依法依规提供采购、供应服务。
二、采购方式省疾控中心负责制定全省第一类疫苗的采购和使用计划,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提交省药采中心,通过江苏省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采购平台”,网址:http://)进行集中采购,确定中标的生产企业、品种、规格、数量及价格后,由省疾控中心与中标企业签订采购合同。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8fd9269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788be71.png)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15•【字号】苏政办发[2009]146号•【施行日期】2009.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1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十五日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09〕252号),设立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增加参与省级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的职责。
(三)加强对全省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加强全省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实施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方针政策,拟订全省人口发展规划,研究全省人口发展战略,提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对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综合协调。
(二)负责实施全省人口和计划生育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事业发展规划,对人口和计划生育规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贯彻执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起草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相关政策规定,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群众团体履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相关职责,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在教育、卫生、文化、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工作中的衔接配合,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出生人口性别平衡的政策措施。
采供血事业发展规划---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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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十三五”采供血事业发展规划“十三五”时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建设现代医疗卫生体系的关键时期,也是建设经济强、百姓富、环境美、社会文明程度高的新江苏的重要时期。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新技术的应用,医疗临床用血需求量不断上升,群众对血液品种和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建立健全我省采供血服务体系,加强采供血机构管理,推进采供血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保证人民群众用血需要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原卫生部《血站管理办法》、《江苏省献血条例》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目标落实各级政府无偿献血工作责任,健全血液供应保障体系,优化全省采供血机构设置,合理配置血站资源,满足群众日益增长的临床用血需求;推进血站标准化建设,实施血站规范化管理,加强各级血站的资源整合和纵向联系,实现区域内各级血站分工协作,逐步建立形成“质控上收、服务下沉”的采供血服务新模式;深化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与用血医院和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互联互通,2018年底前,实现全部三级医疗机构与我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到2020年,献血率达15/千人口。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主导。
各地政府应当确保血站发展所需人员、经费及建设等资源需求,坚持采供血的公益性。
遵循区域卫生规划工作的有关要求,与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相衔接,政府应当落实其中与保障血液供应有关的要求,以满足临床用血需要为立足点,努力提高血站建设发展保障水平。
(二)保障供应。
各地应当综合当地区域人口、经济、交通状况和群众需求等因素,统筹规划血站及其分支机构、采血点和储血点,明确功能任务、数量布局、服务区域范围。
重点加强偏远、农村地区的血液供应保障,实现血液供应全覆盖。
提高血液应急保障能力,有效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
(三)安全有效。
严格血液采集、制备、检测、储存、使用过程管理,通过规划设置血液集中化检测实验室,提高血液质量,保证血液安全,严防发生经血传播疾病的现象。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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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的通知苏卫人﹝2018﹞21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省有关单位:根据省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江苏省主任(医、药、护、技)师资格条件等4个条件的通知》(苏职称〔2017〕12号)、《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苏职称办〔2018〕2号)精神,现就做好201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评审专业2018年度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专业为120个(附后)。
卫生高级资格申报专业中新增医院感染、社区中医2个专业。
申报医院感染专业,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专职从事医院感染专业技术工作。
(一)申报有执业资格要求的专业,须提交相应类别的医师执业证书或护士执业证书。
其中,申报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全科医学;申报全科医学(中医类)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中医全科;申报中西医结合相关专业的,医师执业注册范围须为中西医结合。
(二)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申报;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卫生监督机构聘用人员原则上只能申报卫生管理专业。
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要求201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资格继续实行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申报专业应与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专业一致,另选专业报考的应符合《关于开展2018年度全省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的通知》(苏卫人〔2017〕83号)有关规定。
各专业考核合格标准为60分(含全科医学、全科医学(中医类)专业);申报评审社区专业而考核另选“非社区”相应专业的,合格标准为55分。
2017年、2018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专业实践能力考核成绩合格的,可申报2018年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未达合格标准的一律不得申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c1df37c1fd9ad51f01dc281e53a580216fc5014.png)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10.28•【字号】苏卫药政[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10.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药政〔2014〕16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委直各医疗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规范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根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网上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
同时,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将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制度实施范围,配备使用并零差率销售基本药物。
年底前实现全省基层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全覆盖。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随着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不断深入,加大推广使用基本药物的力度,不断提高使用比例,逐步实现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
二、加强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坚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物),强化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的主导地位。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通用名总数占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药物通用名总数的比例:不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不低于40%,设床位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农村乡镇卫生院原则上不低于50%,中心卫生院原则上不低于60%,村卫生室原则上不低于20%。
销售国家基本药物的金额占药品销售总金额的比例:苏南地区不低于50%,苏中地区不低于55%,苏北地区不低于60%。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faf4310f68a6529647d27284b73f242336c313e.png)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6.08.22•【字号】苏卫监督[2006]11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的通知(苏卫监督〔2006〕11号)各市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为规范我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行为,我厅组织修订了《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与我厅卫生监督处联系。
江苏省卫生厅二○○六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江苏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审批程序(试行)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卫生部《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保健食品管理办法》、《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凡我省境内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取得省卫生厅发放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卫生许可证(以下简称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保健食品的生产。
三、省卫生厅指定省卫生监督所承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核、报批、审批结论反馈、卫生许可证发放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
四、同时生产保健食品和其他食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由省卫生厅统一发放卫生许可证。
五、申请卫生许可证的保健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向省卫生监督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有关材料:(一)江苏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行政许可申请表;(二)省卫生厅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良好生产规范(GMP)审查认可书;(三)有效的合同书(合作生产或委托生产加工应提供公证书);(四)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五)企业承诺书;(六)同时生产其他食品的,应根据《江苏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以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现场卫生审查意见。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dff30fb26fff705cd170a02.png)
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原卫生部《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包括乡镇执业助理医师)考核。
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第三条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于考核年的第四季度进行。
第四条医师定期考核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建立江苏省医师定期考核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推进医师定期考核、医师执业管理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六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的组织监督管理,指导各考核机构开展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医师协会负责全省医师定期考核的日常工作。
省医师协会设立省医师定期考核办公室,组建各专科考核省级专家委员会。
各省辖市、县(市)设立相应的医师定期考核组织办事机构和专家委员会。
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学术团体。
符合上述(一)、(二)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设分支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该医疗卫生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备案。
第八条100张床位以下的医疗机构、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下的预防、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由其执业注册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5f4a9b0d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6f.png)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2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2021年9月29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二、将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具体措施。
”三、将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已生育三个子女中,有子女被鉴定为残疾的,可以再生育子女。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四、将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
江苏卫生厅办公室文件-江苏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江苏卫生厅办公室文件-江苏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https://img.taocdn.com/s3/m/815d7c8ad1f34693daef3ed1.png)
附件12015年江苏省干部保健科研课题中标项目名单—1 ——2 —附件2密级:江苏省卫生计生委科研课题合同书课题编号:课题名称:主持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证单位:承担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项目负责人: 单位电话: 手机:电子邮箱:起止日期: 2016 年1月1 日至2018年12 月31 日结题时间:2019 年10 月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3 ——4 ——5 ——6 ——7 —四、项目承担单位和参加单位研究分工情况,请按排列顺序列出(注:“经费分配”是指项目总经费的分配,单位为万元):—8 —五、甲方确认在合同规定的研究期间拨付给乙方研究经费如下:单位:万元如有其它部门拨款,请在下面按要求说明。
六、此项目经费须专款专用,按合同中的预算开支。
不得挪用或截留,如发生此类情况,一经查实,甲方有权终止项目,要求乙方全部偿还所拨项目经费。
七、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主要负责组织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根据合同执行情况,必要时在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与丙方协商对合同进行调整。
乙方负责组织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研究任务,丙方负责监督检查,保证合同的实施。
各方应保证合同中计划经费的投入。
八、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乙方根据研究情况要对合同进行修改,需及时向甲方或丙方书面提出,经甲、丙方组织讨论同意后方有效,并按修改后的合同执行。
乙方自行修改无效,并负责赔偿所有损失。
九、合同期满后,由甲方组织专家进行统一结题,未按合同要求完成者,取消日后申请委科研项目资格,同时甲方有权追回拨款。
十、验收后的项目,如需进行临床试验的要在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9 —进行。
十一、签约各方对秘密资料负有保密责任,未经甲方批准,不得在公开发表的论文中引用保密数据,试验结果或其它有关资料,也不得泄露给甲、乙、丙三方之外的单位和个人。
十二、本合同必须经过课题主持部门(甲方)—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课题承担单位(乙方)、课题保证单位(丙方)—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三方共同签字盖章才有效。
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5b1f122a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94.png)
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分类】草案修改稿及其说明正文关于《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何小鹏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正案(草案)》)作如下说明:一、修改的必要性我省长期严格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增长得到有效控制。
从1991年开始,我省人口增长进入低生育水平阶段,妇女总和生育率逐年下降,1995年后稳定在1.3左右,大大低于更替水平。
2000年以来,人口出生率、人口自然增长率一直稳定在10‰和3‰以内,低生育水平长期保持稳定。
总和生育率仅为1.22,远低于全国1.8的平均水平。
独生子女累积率为74%,独生子女人数1500万左右,约占全国总数的十分之一。
有30多个县(市、区)户籍人口负增长。
随着人口增长状况的变化,老龄化、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劳动力资源减少、社会赡养系数提高等结构性、区域性、长期性问题开始显现,“城乡二元”生育政策矛盾较为突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实施城乡统一的“单独两孩”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有利于从长远解决我省人口发展面临的问题,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是有利于缓解人口老龄化。
2012年底,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已占户籍人口总数的18.89%,65周岁以上占12.87%,居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之首,且呈现老龄化加快、高龄人口增多的趋势。
据测算,到2030年全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比重将增至30%左右。
迫切需要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调整,适当提高综合生育率,着眼长远,缓解人口老龄化。
二是有利于缓解劳动力减少矛盾。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https://img.taocdn.com/s3/m/6380a859b4daa58da1114a1f.png)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 6发表日期:2016-03-31|来源:民商法律网|点击数:73197次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8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2016(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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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与计划⽣育条例颁布单位:江苏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号:江苏省⼈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颁布⽇期:2016-03-30执⾏⽇期:2016-03-3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地⽅性法规⽬录第⼀章总则第⼆章⼈⼝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第三章⽣育调节第四章奖励扶助与社会保障第五章计划⽣育技术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2002年10⽉23⽇江苏省第九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17⽇江苏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与计划⽣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4年3⽉28⽇江苏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与计划⽣育条例〉的决定》第⼆次修正根据2016年3⽉30⽇江苏省第⼗⼆届⼈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与计划⽣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实现⼈⼝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计划⽣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与计划⽣育法》和有关法律、⾏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省⾏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各级⼈民政府领导本⾏政区域内的⼈⼝与计划⽣育⼯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卫⽣和计划⽣育⾏政部门负责本⾏政区域内的计划⽣育⼯作和与计划⽣育有关的⼈⼝⼯作。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与计划⽣育⼯作。
第四条⼈⼝与计划⽣育⼯作,实⾏由地⽅各级⼈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各级⼈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数量,提⾼⼈⼝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与计划⽣育⼯作。
2016年最新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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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2年10月23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3月28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与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明确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可以与本管辖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签订计划生育管理责任状。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制定的社会、经济政策,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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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医疗保健【发文字号】苏教体艺[2017]9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发布日期】2017.12.21【实施日期】2018.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苏教体艺﹝2017﹞9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委、财政局、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健康江苏2030”规划纲要》,全面、及时、准确掌握我省中小学生身体健康状况,认真做好学生健康促进工作,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8〕37号)和《关于印发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发〔2017〕22号)的要求,现就做好新时期我省中小学生(含中等职业学校)健康体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康体检项目(一)必须检查的项目1.问诊:既往病史,近期有何不适症状,肺结核密切接触史和肺结核可疑症状是必须问诊项目;2.内科检查:心、肺、肝、脾;3.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4.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5. 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6.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7.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心率;8.高中和寄宿制初中的入学新生以及其他学段有肺结核密切接触史者应当进行肺结核可疑症状筛查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和结核菌素皮肤试验强阳性者应当进行胸部X线摄影检查。
(二)必要时检查项目寄宿制学生必要时到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的实验室检查。
1. 胸部X线摄影检查。
2.肝功能检查。
包括血清丙氨酸氨基转氨酶测定、血清总胆红素测定两项,学校可在卫生计生部门的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进行。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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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苏卫办[2007]57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苏卫办〔2007〕57号)各市、县(市、区)卫生局,省卫生监督所:规范和控制行政执法权,尤其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行政权力法治化运作的关键所在。
为保证我省卫生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合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及省政府《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规定,结合我省卫生行政处罚工作的实际,特制定了《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
现印发给大家,请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指导意见时,可以结合地方实际,制定卫生法律规范的单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具体标准;在行使卫生行政处罚以外的其他卫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时,也应遵守指导意见提出的有关自由裁量权行使原则。
在执行指导意见过程中,如有问题或有好的建议、经验等,请及时与我厅政策法规处联系,以便我们进一步研究,适时修订。
附件:江苏省卫生系统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二〇〇七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江苏省卫生系统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卫生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依据《行政处罚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行政规范(以下简称法律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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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计生行
政许可文书》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公文处理
【发文字号】苏卫政法[2016]3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3.15
【实施日期】2016.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的通知
(苏卫政法〔2016〕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省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行为,提高我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工作质量和效率,更好适应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服务工作要求,我委结合相关规定,制定了《江苏省卫生计生许可文书》,现印发各地。
《江苏省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包括卫生计生行政许可文书目录及29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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