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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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7.12.01
•【字号】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
•【施行日期】2017.12.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
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95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11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1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于伟国
2017年12月1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
规章的决定
为了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切实发挥规章对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的规范、引领、保障作用,确保规章与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法规相一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福建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1.将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保护区管理机构可以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保护区内村民从事种植、养殖业。


2.增加一项作为第三十二条第四项:“(四)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
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可以强制执行”修改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款中的“可强制执行”修改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相关规章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流域生态补偿的标准

流域生态补偿的标准

流域生态补偿标准通常是由政府、环保组织、学术机构和相关利益相关者共同制定的,旨在保护和修复流域生态系统所需的资源。

这些标准可能会因地区而异,但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流域生态补偿的标准通常会基于对生态系统提供的各种服务的价值评估。

这包括水资源保护、土壤保持、生物多样性维护等。

2. 生态损失补偿:流域生态补偿标准可能包括对因人类活动而导致的生态系统损失进行补偿。

这可能涉及到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栖息地丧失等方面。

3. 生态修复成本:标准可能会考虑到对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和恢复所需的成本。

这可能包括重新植被、湿地恢复、水体净化等方面的费用。

4. 社会经济因素:一些标准可能会考虑到生态补偿对当地社区和经济的影响。

这包括考虑到当地居民的生计、就业和文化需求。

5. 监测和评估机制:生态补偿标准通常会包括监测和评估机制,以确保补偿措施的有效性和长期可持续性。

6. 参与和治理机制:一些标准可能会强调利益相关者的参与和治理机制,以确保生态补偿的决策过程是透明和公正的。

这些标准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可能会因国家、地区和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

在制定流域生态补偿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生态、社会和经济因素,以实现生态系统的可持续管理和保护。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26•【字号】闽政办〔2016〕201号•【施行日期】2016.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201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省人民政府2017年立法计划》已经省政府第7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省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福建省第十次党代会、省委十届一次全会精神,适应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新要求,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为“再上新台阶,建设新福建”提供法制保障。

遵循这一指导思想,根据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及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省政府201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主动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

坚持立法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按照“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要求,明确立法工作重点。

一是着力创新驱动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制度建设,持续推进简政放权,加快形成有利于创新发展的法制环境。

二是着力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的制度建设,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用法制惠民生。

三是着力加强生态文明和环境保护的制度建设,推动绿色发展,用制度保障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四是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对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形势的法规规章,要及时启动修改、废止程序。

二、进一步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党领导立法工作的意见,严格执行新修订的《立法法》《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和《福建省人民政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健全政府立法工作机制,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4.17•【字号】闽政办〔2024〕12号•【施行日期】2024.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24〕12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已经省委和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4月17日关于深化闽江流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措施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动第三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对标生态省和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要求,推动闽江流域水质持续改善,生态文明建设成效进一步巩固提升,群众对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

到2025年,闽江流域国省控断面Ⅰ~Ⅲ类水质比例达到100%,Ⅰ~Ⅱ类水质比例保持在86%以上,闽江干流国控断面Ⅰ~Ⅱ类水质比例达到100%。

河湖生态流量有效保障,市域与县域交界断面、入海河口断面总氮污染物浓度持续下降,总磷污染物浓度比2022年削减5%以上。

一、主要任务(一)持续优化产业结构1.严格环境准入。

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其中,水口库区坝址以上流域范围严控现有化工园区规模,原则上不再新增化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开展现有化工园区复核,现有园区应结合产业特色,做专做优做精做强化工产业中下游,不得引进产业链上游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化工项目;园区外现有化工企业可进行有利于改善环境和保障安全的技改提升,并引导其逐步搬迁入园;禁止新建、扩建制革项目,严控制浆造纸、原料药、印染、电镀、农药、铅锌采(选)矿、化工、氟化工项目。

守护生命之源——《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守护生命之源——《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月 2日, 福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 政府应 当组织 编制本行 政 区域 内重 的要求 和工作实际 , 对农村饮用水 水 二 十七次会 议审议 通过 了 《 福建省 点流域的建设 、 开发综合规划 。在规 源建设 和安 全保护作 了比较具体 的
流 域水环境 保护条 例》 以下 简称条 划编制 过程 中组 织进行 流域环 境影 规定 ;对备 用水源 问题作 了补充 规 ( 例) 。条例结合 我省实 际 , 善 了关 响评价 ,编写该 流域规 划有关 环境 定 。 完 二是对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
守护 生命 之源
— —
《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 解读
★景亚 南
水是 生命 之源 ,加 强水 环境保 列入 同级财政预算 , 流域水环境 水 源的保护 和管理作 了与上位法 相 确保
护是关系千秋万代 的事 。2 1 年 1 保护的需要 。二是 省 、 区的市人 民 衔接 的规定 ; 0 1 2 设 根据推进城乡共 同发展
于 流 域水 环境 保 护规 划 的 编制 、 流 影响 的篇章或者 说 明。县级 以上地 流域干 流、 支流沿岸一重山范围内的 域 生态保护 补偿机 制 、流域 水环境 方人 民政府 的有关 部 门在制定 专项 生态公益林 建设 、 矿产 开采 、 尾矿 库
协 调管理体 制 以及监 督管理 等方 面 发展规 划时 , 当根据 流域建设 、 应 开 建设 、 工程弃渣弃土倾倒等活动作 了 的内容 ,进一 步 明确 了政府 及相关 发综合规划进行规 划环境影 响评价 , 规定 。三是对流域水 电项 目的规划 、 部 门的职责 ,还在 限制可能 造成水 合理进行流域产业 布局 , 时调整产 建设作 了严格限定 , 及 并要求坚持生态 污 染的经济 活动 、提 高污染 行为违 业发展 指导意见 。三是 实行 目标责 保 护优先原则 , 科学制定辖 区内水 电 法 成本等方 面作 了严 格规定 ,是加 任制 和考核评 价制 。县级 以上 地方 站最小生态 下泄流 量 以及 根据流 域

闽江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标准与测算方法

闽江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标准与测算方法
同 流域 不 同污 染 源经 济 补偿 标 准 的确 定 , 是 现阶段 流 域 上 下游
综 合 比较上 述 各 种 方法 , 生
态重 建成 本 分 摊 法具 有 较 强 的可 行性和操作性 :( )生态重建成本 1
受 益补偿 的最 合适 的测 算方 法 。
二 、 闽 江 流 域 上 下 游 生 态 补 偿 标 准 与 测 算 方 法 1、生 态 重 建 成 本测 算 。上 游
偿 南 平为 例 进行 实 证 研 究 。 闽江
上 游生 态 重 建成 本 主 要 包括 中央
直 接 收益 系 数 ; 可 以借 用 罗 吉 斯 蒂 ( 0 s C 生长 曲线模型来探 L g i ) t 讨 人 们 对 生 态 价 值 的支 付 意 愿 ;
并 根 据 闽 江 干 流 南 平 段 、 福 州 段
上游 ( 南平市 )重点实施工业点源 治理 、城市 公共卫 生设施建设 、畜 禽养殖业 整治 、水土保 持等项 目, 取 得 了明 显 的成 效 。笔 者 经 过 实
地调研,计算得 2 o o 3年 2 0 0 5年
济 承 受 能力 来 确 定 。本课 题 组 认
为 , 可 以 由用 福 州 和 南平 两 地 市 从 闽江 干流 的 取 水 量 比重 来 反 映
当 以上游 生 态治 理 和 保 护所 带 来
的环 境 效 用 价 值 作 为 补 偿 依 据 ,
并 采取 重 置成 本法 和 损 失 补偿 法
考虑我国现有污染源控制技术 、
治理 投 资 重 点, 分析 污 染 源产 生 的 主客 观 防 范能 力 、防 范 意 识及
其 主 要特 点 是 采取 恢 复 成本 法 或
态 保 护 补 偿 机 制 研 究》 ( 号 2006C004 ) 的 阶 段 性 成 果 。 鳊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

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年修订)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号),进一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号)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12条主要流域,其中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由省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市、县范围见附件)。

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于2017年底前另行制定实施。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推进,多方筹资。

根据我省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全面建立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

(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

流域范围内所有市、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水质优先,奖惩分明。

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建立奖惩机制,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进一步调动各市、县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按照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用标准化方式筹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生态保护补偿金,明确资金筹集标准、分配方法、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资金筹集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1号)提出的“力争到2020年补偿资金比2015年翻一番”的要求,主要由流域范围内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自2018年起分三年逐步到位。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发布部门】福建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1.12.02【实施日期】2012.02.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2011年12月2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流域水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推进生态省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流域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区域联防,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保护水生态资源,预防、控制、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域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流域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流域水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流域水环境保护的需要。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的建设、开发综合规划。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流域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流域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贸、环境保护、水利、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畜牧)、林业、海洋、渔业等有关部门在编制专项发展规划时,应当根据流域建设、开发综合规划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合理进行流域产业布局,及时调整产业发展指导意见。

第五条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予以公告,并作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福建省流域的水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境内的所有流域水环境保护活动,包括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以及与之相关的水资源利用、水污染治理等活动。

第三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原则是综合防治,依法管理,保护为主,综合治理,源头控制。

第四条福建省流域水环境保护的目标是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提高水环境质量,推动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水资源保护第五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采取措施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六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明确水资源保护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动水资源保护工作。

第八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监测,建立健全水资源数据管理系统,及时掌握水资源的动态变化。

第九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教育,提高公众的水资源保护意识。

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十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明确水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污单位的监管,建立健全污染源监测系统,严格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二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推广先进的水污染治理技术,提高水污染治理的效果。

第十三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事故的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及时处置水污染事故,减少对水环境的损害。

第四章水环境监测第十四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域水环境的监测,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网,及时掌握水环境质量变化。

第十五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环境质量的评价,建立水环境质量评价体系,提高水环境质量的监管水平。

第十六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污染物的监控,建立健全污染物排放监控系统,严格控制污染物的排放。

第十七条福建省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水环境监测数据的管理,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数据共享平台,提高数据利用效率。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莆政综〔2017〕81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莆政综〔2017〕81号

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办法的通知莆政综〔2017〕8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经研究,现将《莆田市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2017年8月16日莆田市木兰溪流域生态补偿办法为积极融入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健全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加大木兰溪流域生态保护和水环境治理力度,推进美丽莆田建设,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木兰溪流域的县(区)生态补偿,涉及流域范围内的仙游县、荔城区、城厢区、涵江区、秀屿区。

二、基本原则(一)多方筹资,强化保护。

流域生态补偿是作为打造宜居港城、建设美丽莆田,创建美丽中国的示范区的重要内容,采取市级财政支持一块、区级财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筹集力度,保护木兰溪流域水生态环境。

(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

流域范围内所有县区既是水生态环境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由流域下游地区按比例补偿流域上游地区。

(三)水质优先,合理补偿。

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筹集与分配的主要因素,同时考虑流域面积因素,鼓励加大对流域上游地区保护,为下游地区提供优质的水资源;反之水质下降的,则降低补偿标准。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按照建立生态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明确资金筹集标准、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筹集与使用的规范化、透明化。

建立江西省赣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整体构想——基于福建省实践经

建立江西省赣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整体构想——基于福建省实践经
环境 ) ) 2 0 1 4年 第 1期 。 ② 高玫: 《 流 域 生 态补偿 模 式 比较 与 选 择 》 , 《 江西 社 会 科 学 ) ) 2 0 1 3年 第 1 1期 。
③ 麻 智辉 、 高玫: 《 跨 省 域 生 态补偿 试 点研 究— — 以新 安 江 流域 为例 》 , 《 企 业 经 济) ) 2 0 1 3年 第 7期 。 ④ 孔 凡斌 、 廖 文梅 : 《 基 于排 污 权 的 鄱 阳 湖流 域 生 态补 偿 标 准研 究》 , 《 江 西 财 经 大 学 学报 ) ) 2 0 1 3年 第 4期 。 ⑤ 徐 丽媛 : 《 试 论 赣 江 流域 生 态补 偿 机 制 的 建 立 》 , 《 江 西 社 会科 学) ) 2 O l 1 年第 1 0期 。
考价值 的是 2 0 1 5年 福建省 制定 的《 福建省 重点流
域生态 补偿 办法 》 , 该办法 为我 国其 他地 区建立 流 域生态 补偿机制 提供 了一些 新 的思 路 。建 立健全 流域 生态补偿 机制是 《 江西省 生态文 明先行示 范 区建设实施 方案》 中明确的 四项 重点体 制机 制创 新 内容之一 , 江西省 2 0 1 5年工 作要点 均把此 项任 务列 为重点 工作 .并 提出要推 进赣江 流域生 态补 偿试 点 。以此需求 为背景 , 本文分析 和借 鉴福建省
( 曲富 国 : 《 辽 河流 域 生 态 补偿 管理 机 制 与 保 障 政 策研 究 》 , 吉林 大 学博 士 学 位 论 文 , 2 0 1 4年 1 2月 。
⑦ 金淑婷 、 杨永春 、 李博 、 石培基 、 魏伟 、 刘润、 王梅梅 、 卢红 : 《 内陆河流域 生态补偿 标准 问题研 究—— 以石羊 河流域为
福建作 为我 国第 一个 生态文 明先行 示范 区建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简介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生态补偿制度作为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逐渐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关注。

其中,流域生态补偿制度作为一种以流域为单位进行补偿的制度,具有综合性、区域性和系统性的特点,被视为解决流域生态环境问题的有效途径。

本文将对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进行全面、详细、完整和深入地探讨。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定义和作用1.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定义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是指以流域为基本单位进行补偿的一种制度安排,通过对流域内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进行经济补偿,促进生态功能的保护和恢复,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利用。

2.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作用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具有以下几个重要的作用: - 保障生态系统服务的提供者的权益,激励其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工作; - 提高生态环境管理的效率和水平,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 促进流域居民对生态环境的认知,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和行动能力; - 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保护恢复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的健康与福祉。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与实践1.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发展历程2. 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践案例分析案例一:长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案例二:珠江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机制与操作流程1.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机制2.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操作流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效果评估与问题分析1. 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效果的评估2. 存在的问题与挑战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未来发展与展望1. 未来发展的趋势与方向2. 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展望和建议结论通过对我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全面探讨,可以看出,该制度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未来,应进一步完善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政策体系,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流域居民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工作。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1.13•【字号】闽环保法〔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环保法〔2020〕3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局、司法局、中级法院,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司法局、区法院: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有序进行,根据《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月13日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管理办法(试行)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行为,保障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有序进行,根据《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17〕68号)和《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委办发〔2018〕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是指生态环境损害发生后,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进行平等磋商,统筹考虑修复方案技术可行性、成本效益最优化、赔偿义务人赔偿能力、治理可行性等情况,达成赔偿协议的活动。

第三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省内跨地市、跨省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赔偿磋商具体工作;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赔偿磋商具体工作(以上统称“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

福建闽江河口湿地水产养殖场退养补偿实施方案

福建闽江河口湿地水产养殖场退养补偿实施方案

福建闽江河口湿地水产养殖场退养补偿实施方案根据中央环保督察和国家环境保护部等七部委关于联合开展“绿盾2017”、“绿盾2018"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以及福建省、福州市环保部门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要求和长乐区政府关于“绿盾2017”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整改事宜协调会的安排,为加快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水产养殖场问题整改工作进展,维护涉迁养殖户的合法权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长乐区及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依据、原则(一)政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福建省湿地保护条例》、《福州市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长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乐市水产养殖场拆除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长政综(2017)96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补偿原则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水产养殖场退养补偿以“补偿费用统筹考虑,个案分级处置,适当补偿养殖业主当年养殖收益、水产品处置损失补偿和合理照顾养殖渔民转产转业费用”为基本原则。

二、退养补偿范围根据《福州市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整改销号情况表》的问题整改销号要求,闽江河口湿地的退养及补偿范围确定为:潭头镇克凤五门闸至梅花镇旧港口码头的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的水产养殖场。

三、退养补偿标准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水产养殖场退养补偿采取货币补偿的办法,补偿费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一)养殖场建(构)筑物拆除补偿水产养殖场建(构)筑物及设施、设备拆除补偿费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补偿依据。

如果养殖场具有滩涂围堰养殖使用证颁证记录的,按评估价的全额补偿,如无则按评估价的85%予以补偿。

(二)养殖水产品处置损失补偿依据不同养殖品种、养殖方式的补偿标准,按实际养殖面积给予分类补偿,同时鉴于闽江河口湿地水产养殖场是位于湿地滩涂区域的敞开式露天土池,不同于陆地上的敞开式露天土池,参照《长乐市水产养殖场拆除补偿实施方案》(长政综(2017)96号)及福建恒兴南方水产品加工交易中心项目征收水产养殖场的补偿标准,结合湿地养殖的实际情况,确定:1、闽江河口湿地自然保护区内围堰养殖的鱼、虾、蟹、蛭、蛤等水产养殖场按每亩1万元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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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办法(2017 年修订)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中办发〔2016〕58 号),进一步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力度,推进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全覆盖,加快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根据财政部等部委《关于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意见》(财建〔2016〕928 号)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内12 条主要流域,其中跨设区市的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生态保护补偿由省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闽江、九龙江、敖江流域市、县范围见附件)。

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办法,由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于2017 年底前另行制定实施。

二、基本原则(一)全面推进,多方筹资。

根据我省流域特点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全面建立覆盖全省、统一规范的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采取省里支持一块、市县集中一块的办法加大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筹措力度,促进流域上游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全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二)责任共担,区别对待。

流域范围内所有市、县既是流域水生态的保护者,也是受益者,对加大流域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投入承担共同责任。

同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受益程度、保护责任、经济发展等因素,在资金筹措和分配上向流域上游地区,向欠发达地区倾斜。

(三)水质优先,奖惩分明。

将水质指标作为补偿资金分配的主要因素,建立奖惩机制,对水质状况较好、水环境和生态保护贡献大、节约用水多的市、县加大补偿,反之则少予或不予补偿,进一步调动各市、县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四)规范运作,公开透明。

按照建立生态保护补偿长效机制的要求,用标准化方式筹措、用因素法公式分配生态保护补偿金,明确资金筹集标准、分配方法、使用范围、管理职责分工及监督检查办法等,实现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措与分配的规范化、透明化。

三、资金筹集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按照省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1 号)提出的“力争到2020 年补偿资金比2015 年翻一番”的要求,主要由流域范围内市、县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集中,省级政府增加投入,自2018 年起分三年逐步到位。

资金筹集方式如下:(一)从市、县政府集中部分1. 按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筹集。

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一定比例向省财政上解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其中,地方公共财政收入增长超过6%的,按6%计算,未超过6%的,按实际增长计算;设区市按照市本级与属于重点流域范围的市辖区地方公共财政收入之和计算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

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别按2018年4.3‰、2019年4.6‰、2020年5‰比例上解,流域范围的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分别按2018年2.3‰、2019年2.6‰、2020年3‰比例上解,其他市、县分别按2018年3.45‰、2019年3.9‰、2020年4.5‰比例上解。

2. 按用水量的一定标准筹集。

重点流域范围内的市、县人民政府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工业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城镇公共用水总量计算筹集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由市、县人民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财政。

其中,流域下游的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厦门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分别按2018年0.036 元/立方米、2019年0.042元/立方米、2020年0.05元/立方米计算,其他市、县分别按2018年0.018 元/立方米、2019年0.021元/立方米、2020年0.025元/立方米计同时,自2018 年起,对九龙江北溪引水工程向厦门市供水部分,按0.1 元/立方米向厦门市征收水资源费,作为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单列分配给漳州市用于北溪水源地保护。

(二)省级支持部分省级支持部分包括存量部分和新增部分。

存量部分即省财政每年安排重点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预算2.2 亿元用作流域生态补偿金;每年整合省级预算内投资3000 万元、水口库区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1000 万元、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3000 万元、省级新调整征收的水资源费新增部分2000 万元用作流域生态补偿金。

其中,水口库区可持续发展专项资金由省库区移民局承担,每年继续从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中安排1000 万元,支持水口水电站库区相关项目建设。

新增部分2018 年至2020 年分三年逐年到位。

其中,省财政专项预算每年分别新增4500 万元、4500万元、6000万元;省级预算内投资每年分别新增1500万元、1500 万元、2000万元;水口电站剩余经营期电力空间资金每年分别新增3000 万元、3000 万元、4000 万元。

四、资金分配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按照水环境质量、森林生态和用水总量控制三类因素统筹分配至流域范围内的市、县。

为鼓励上游地区更好地保护生态和治理环境,为下游地区提供优质的水资源,因素分配时设置的地区补偿系数上游高于下游。

(一)资金分配因素指标及权重设置1. 水环境质量因素占70%权重,资金按照各市、县地表水水质年度考核得分与地区补偿系数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

2. 森林生态因素占20%权重,资金分配到森林覆盖率高于全省森林覆盖率的市、县,其中:森林覆盖率指标占10%权重,按照各市、县森林覆盖率减去全省森林覆盖率之差与国土面积、地区补偿系数三者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森林蓄积量指标占10%权重,资金按照各市、县森林蓄积量与地区补偿系数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

3. 用水总量控制因素占10%权重,资金分配到年实际用水总量低于用水总量控制目标的市、县,按照各市、县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减去该市、县实际用水总量之差与地区补偿系数的乘积占全流域的比例进行分配。

二)地区补偿系数设置闽江流域上游三明市、南平市及所属市、县的补偿系数为1,其他市、县的补偿系数为0.8;九龙江流域上游龙岩市、漳州市及所属市、县补偿系数为2.5,其他市、县补偿系数为2;敖江流域上游市、县补偿系数为1.4,在此基础上对各流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予以适当倾斜,补偿系数提高20%。

同时属于两个流域上游的连城县、古田县,补偿系数取两个流域上游相应地区补偿系数的平均数1.98和1.32。

流域下游的厦门市补偿系数为0.75,福州市及闽侯县、长乐市、福清市、连江县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补偿系数为0.3。

用数学公式表示为:式中:——i 市、县可获得的年度生态保护补偿金——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总额——i 市、县地区补偿系数i 市、县地表水水质年度考核得分i 市、县森林覆盖率——全省森林覆盖率——i 市、县土地面积——i 市、县森林蓄积量——i 市、县用水总量控制目标——i 市、县实际用水总量——i 重点流域的市、县数量五、资金使用(一)使用范围县人民政分配到各市、县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由各市、府统筹用于流域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饮用水源地保护2.农村面源污染防治(1)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项目建设(含保洁队、打捞队设备)(2)农村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3)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3. 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及配套处置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1)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以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营维护;(2)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及配套转运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4. 点源污染治理项目(1)企业环保搬迁改造;(2)危险废物污染防治项目;(3)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5. 生态修复工程(1)万里安全生态水系建设;(2)重点区域生态恢复工程;(3)水土流失治理;(4)造林防护。

6. 省政府确定的其他水环境保护项目。

其中,各市、县用于支持1-4 项水源地保护与水环境治理的资金不得低于本地本年度所获得的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70%。

(二)安排程序各市、县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对本行政区内流域水环境治理承担主体责任,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将补偿资金用于解决本地水环境质量的突出问题。

要明确责任部门,在收到补偿资金预算60 日内,由责任部门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上,资金安排计划需按程序在同级政府网站、报纸上进行公示。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每年年底前要将本地区补偿资金使用情况及实施效果报送省财政厅、环保厅,同时接受审计监督六、保障措施(一)明确职责分工。

省环保厅负责指导协调流域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核定各市、县上一年度地表水水质考核得分数据,提出各市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预分配方案。

省财政厅负责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复核、结算和转移支付下达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核定各市、县上一年度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森林生态指标数据。

省水利厅负责核定各市、县前一年度用水量、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及上一年度按用水量筹集资金数据。

各部门应当于每年2 月底前将相关核定数据及依据报送省环保厅。

(二)加强监督检查。

省环保厅、财政厅要会同省林业厅、水利厅等部门和流域下游设区市政府对各市、县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对进度缓慢和逾期未完成整治和保护任务的,责成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限期整改。

省审计厅要定期对各市、县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建立奖惩机制。

不跨设区市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水质达到考核要求的,省财政从省小流域“以奖促治”专项资金中给予支持。

对挪用补偿资金或未将资金用于水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视情节扣减该市、县在该年度获得的部分乃至全部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对水质考核不达标的市、县或发生重大水环境污染事故的市、县扣减20%的补偿资金,扣回资金结转与以后年度补偿资金一并分配。

具体奖惩办法由省环保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四)鼓励区域合作。

支持重点流域下游地区与上游地区建立协商平台和机制,根据与上游地区交界断面水质达标和改善情况、生态保护情况等,对上游地区给予适当的资金奖励,并采取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其他方式加大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实施力度。

七、其他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福建省重点流域生态补偿办法》(闽政〔2015〕4 号)同时废止。

附件:相关重点流域市、县范围附件相关重点流域市、县范围、闽江流域(33 个市、县)一)三明市(梅列区、三元区)、永安市、明溪县、清流县、宁化县、建宁县、泰宁县、将乐县、沙县、尤溪县、大田县(二)南平市(延平区)、建阳区、邵武市、武夷山市、建瓯市、顺昌县、浦城县、光泽县、松溪县、政和县(三)连城县、长汀县、古田县、屏南县、德化县(四)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马尾区)、闽侯县、永泰县、闽清县、长乐市、福清市(五)平潭综合实验区二、九龙江流域(11 个市、县)(一)龙岩市(新罗区)、连城县、漳平市(二)漳州市(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南靖县、平和县、长泰县、华安县(三)安溪县四)厦门市三、敖江流域(4 个市、县)(一)古田县(二)福州市(晋安区)、罗源县、连江县注:平潭综合实验区虽不在闽江流域,但需要从闽江流域调水,应承担流域生态保护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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