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觉思维概念及其创造(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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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觉思维概念及其创造(一)

摘要:视觉思维及其概念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及其概念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这是因为,一方面视觉思维概念与传统哲学或一般心理学的观念不符;另一方面,视觉思维却与思维的创造性密切关联。文中提出了关于视觉思维创新功能的具体特征,以及深入研究的角度问题的看法。

关键词:视觉思维视知觉视觉意象创造性思维

一、关于视觉思维概念

1.在哲学和心理学的传统观念中,“视觉思维”概念是不合理的。

首先,从传统心理学的观点来看“视觉杨维”概念的不合理性。

所谓视觉,也即视知觉。大传统心理学中,一般认为,知觉(或感知觉)是对客观刺激物的直接反映,是人的心理过程中低层次的认知心理现象;而思维则是对客观事物的间接反映,具有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特征,而且具有解题功能,它是心理过程中高层次的认知心理现象。所以,在心理学中,尽管一般都强调各种心理现象之间的联系,但知觉与思维之间的区别和界限也是一向分明的。因而知觉和思维一般被看成两种不同的对象来进行研究,从而区分出了“知觉心理学”与“思维心理学”两个不同的分支学科领域。

其次,从哲学认识论或方法论上看“视觉思维”概念的不合理性。

在古代西方哲学史上,一些先哲,如赫拉克利特、德谟克利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都曾通过从不同角度强调感性与理性之间的相互渗透关系,而同时也肯定了感知觉与思维之间的联系。但从总体上看,在西方哲学史或认识论研究史上,感知觉与思维之间的划界仍然是很明确的。一般认为,知觉或感知觉属于获取经验知识的感性认识范畴,思维则属于理性认识范畴。前者是主体与客体进行信息交流的直接通道,是后者的源泉和基础;后者则是在前者提供的感性材料基础上,在头脑中进行再加工的产物,故而具有间接性、概括性和抽象性。所以,在哲学上,知觉与思维这两个概念也是不容混淆的。也就是说,尽管也可以承认两者间的联系,但知觉就是知觉,而不可能是思维;反之,思维也只能是思维,而不能把它说成是知觉。因而必须从方法论原则上将它们加以严格的区分。

2.知觉心理学、特别是创造性思维研究,打开了知觉与思维之间严格界限的最初缺口。

应该说,对知觉与思维之间严格界限最早有所突破的,是本世纪初期诞生于德国的格式塔心理学派的研究。

格式塔心理学基本观点的形成,除了依赖于胡塞尔现象学的哲学基础外,起初主要就是根据其创始人韦特海默(M.Wertheimer)关于知觉的研究,其中最著名的是他关于“似动现象”(Phi-phenomenon)的知觉实验。所谓“似动”,即当两条直线按适当间隔时间先后出现时,人们会把它看成是一条正在移动着的线,而不是先后出现的两条静止的线。电影艺术正是利用这一知觉特点的典型例证。韦特海默认为,这种似动现象是人的视知觉的固有的特点。也就是说,人在视知觉过程中,总是会自然而然地有一种追求事物的结构整体性或守形性的特点,韦特海默即称之为“格式塔”(gestalt)。知觉到的格式塔不可分析还原为原来的各组成部分,也即各组成部分不是格式塔,或格式塔并不是各组成部分的简单加合。比如“似动”的还原就不是“动”,而只是两条静止的直线。所以,格式塔的内蕴总是大于它的部分、决定它的部分,而不是相反。

格式塔心理学所强调的这一基本观点,与对抗当时已盛行的构造主义心理学有关。构造主义心理学源于冯特(W.Wundt)的元素主义观点。冯特即试图将一切心理现象均分析还原为一些基本的感觉元素加以研究。而格式塔心理学认为,知觉的也即现象的经验,就是格式塔;格式塔不可能分析还原为基本的感觉元素,因而也不是所谓“感觉元素的联合”。基本这一点并通过进一步的实验研究,格式塔心理学提出了一系列知觉结构的组织原则(如邻近性、类似性、闭合性、完形趋向等),即人在知觉过程中用以组织模式塔的基本规律或法则。可见,

格式塔心理学从一开始便已经对知觉研究的固有范围有所突破,特别是后来对创造性思维的研究,则实质上已经打破知觉与思维之间不可俞越的严格界限。

格式塔心理学关于创造性思维的研究主要也是韦特海默的工作。韦特海默认为,所谓创造性或产生式思维(productivethinking),从根本上说就是认识主体在知觉过程中,将“坏的格式塔”转变成为“好的格式塔”。例如,当教会了从未学过几何学的孩子求解长方形面积后,再要求他自己去求角平行四边形面积的问题。在反复观看图形过程中,他完全有可能“发现”平行四边形的两端看起来存在着“干扰”;进而还有可能“顿悟”到,只要把左端多余的部分转换成右端缺少的部分,该图形就会成为一个看行顺眼的长方形,于是问题便一下子得到解决。3.“视觉思维”概念的明确提出。

格式塔心理学对知觉和创造性思维问题的研究,虽然已经初步打开了知觉和思维之间严格界限的缺口,但还并没有明确提出“视觉思维”的概念。较早且较详尽研究和阐明这一概念的,应数当代美国德裔艺术心理学家鲁道夫·阿恩海姆(RudolfArnheim)。

阿恩海姆正是格式塔心理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艺术心理学问题。经进一步研究,他不仅继承和发展了韦特海默关于知觉和创造性思维的研究思想,而且从更高的角度或从更一般的意义上,探究了视知觉的理性功能。到50年代,他出版了《艺术与视知觉》(ArtandVisualPerception)一书。作为一部艺术心理学著作,其中虽然尚未明确使用“视觉思维”概念,但却已提出了“一切知觉中都包含着思维,一切推理中都包含着直觉,一切观测中都包含着创造”的重要思想。到60年代末,阿恩海姆关于视觉思维的一些基本思想便已形成,并在发表论文基础上出版了直接标题为《视觉思维》(VisualThinking)的专着,在这部著作中,他不仅进一步阐述了视知觉的理性功能问题,而且还阐明了“视觉意象”(visualimage)在一般思维活动、尤其是创造性思维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和意义。这两方面的思想,即视知觉具备思维的理性功能,以及一切思维活动、特别是创造性思维活动离不开“视觉意象”的思想,可说是阿恩海姆关于“视觉思维”概念所作阐明的最基本的内容。

此外,阿恩海姆还提出了需要对“一般性的知觉思维”,即不仅对视觉思维进行认真研究的问题,他也正确地认为,在人类认识活动中,最有效的还是“视觉思维”。不过,关于“一般性知觉思维”的提法,对于研讨知觉与思维之间的一般关系问题,或许更具有重要意义。

总的来说,阿恩海姆用大量的知觉实验和艺术(主要是绘画)实践的事实,以说明上述两个基本观点。从艺术理论研究角度看,其严谨、理性的科学态度、确实难能可贵。但从对“视觉思维”概念的阐释看,他似乎一直还未对这一概念本身给出过明确的定义。如果说也曾有过某种界定的话,那就是他说:“所谓视知觉,也就是视觉思维。”当然,在他这样说时并未反过来指明,所谓视觉思维也就是视知觉。对此,我们或许应该理解为,在阿恩海姆看来,“视觉思维”,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比起“视知觉”来还是要深、广些,“视觉意象”已不完全局限于视知觉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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