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非瘟反应应急预案
一、背景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病毒性疾病,对养猪业具有极大的危害。
为保障我国养猪业的健康发展,预防和控制非洲猪瘟疫情,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成立非洲猪瘟防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防控策略、协调各部门工作、监督检查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2.各相关部门职责:(1)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疫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2)卫生部门:负责疫情监测、报告、疫情信息发布、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工作。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疫情监测、报告、运输车辆消毒、封锁管理等工作。
(4)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场监管、打击非法调运、查处违规行为等工作。
(5)兽医部门:负责疫情监测、报告、流行病学调查、疫苗接种、疫病防控等工作。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1.疫情监测: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猪场、市场、屠宰场等场所的疫情监测,发现疑似病例及时报告。
2.疫情报告:发现疑似病例后,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上报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并同步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3.疫情信息发布:农业农村部门要及时向公众发布疫情信息,提高公众防控意识。
四、疫情处理1.疫情调查:农业农村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开展疫情调查,查明疫情来源、传播途径、流行病学特征等。
2.疫情封锁:对疫情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实施封锁,禁止猪及其产品调出。
3.消毒处理: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进行彻底消毒,切断传播途径。
4.无害化处理:对疫情中死亡的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疫情扩散。
五、防控措施1.加强猪场生物安全:严格执行生物安全措施,加强猪场消毒、防疫等工作。
2.强化免疫接种:推广非洲猪瘟疫苗,提高猪群免疫力。
3.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对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调运、违规销售等行为。
4.加强国际合作:积极与国际组织、周边国家开展信息交流与合作,共同防控非洲猪瘟疫情。
六、应急响应1.一级响应:当疫情发生时,立即启动一级响应,采取紧急措施控制疫情。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和致死性的猪病,能够对整个猪群造成严重影响。
为了应对非洲猪瘟疫情可能引发的影响,下面提供一份应急处置方案:
1. 疫情监测:对于疑似非洲猪瘟病例,及时采集病原学检测标本,并且对可能传播病原的环境(如猪舍、通风设备、猪饲料等)进行检测。
2. 人员隔离:对于有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人员,应该立即隔离进行医学观察,进行相关的流行病学调查,准确判断疫情的来源和传播途径。
3. 临时禁止猪的交易和转运:对于发现或怀疑非洲猪瘟疫情的区域,应该立即停止该地区的猪交易和转运,以切断疫情传播途径。
同时应采取密切监测措施,及时发现疑似病例并隔离处理。
4. 加强卫生消毒:对于有疫情风险的地区,应该采取加强卫生消毒措施来确保环境的清洁卫生,能够有效地降低病原体的传播。
5. 按照规定处理死亡猪:对于已死亡或宰杀的猪,应该按照规定进行处理,避免病原体的进一步传播和扩散。
6. 加强宣传和教育:针对非洲猪瘟的疫情,应该加强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疫情防控意识,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措施,降低疫情传播的风险。
总之,在应对非洲猪瘟疫情时,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来保障猪畜业生产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需要加强对非洲猪瘟的病情了解和研究,提升对此类疾病的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减少疫情的影响和危害。
非洲猪瘟的应急预案
非洲猪瘟的应急预案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非洲猪瘟疫情,切实维护养猪业稳定健康发展,保障猪肉产品供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生猪、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根据非洲猪瘟诊断规范(附件1)判断,符合可疑病例标准的,应判定为可疑疫情,并及时采样组织开展检测。
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疑似疫情;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检测为阳性的,应判定为确诊疫情。
相关单位在开展疫情报告、调查以及样品采集、送检、检测等工作时,要及时做好记录备查。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确诊后,应将疫情信息按快报要求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病料样品和流行病学调查等背景信息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备份。
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将有关信息报农业农村部。
在生猪运输过程中发现的非洲猪瘟疫情,对没有合法或有效检疫证明等违法违规运输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处理;对有合法检疫证明且在有效期之内的,疫情处置、扑杀补助费用分别由疫情发生地、输出地所在地方按规定承担。
疫情由发生地负责报告、处置,计入输出地。
各地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发现可疑病例的,要及时通报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
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样品采集、检测、诊断、信息上报等工作,按职责分工,与海关、交通、林业和草原部门共同做好疫情处置工作。
农业农村部根据确诊结果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认定并公布疫情。
必要时,可授权相关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疫情。
二、疫情响应(一)疫情响应分级根据疫情流行特点、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响应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非洲应急预案
一、背景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猪病,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对养猪业造成严重威胁。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非洲猪瘟疫情,保障我国养猪业稳定发展,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组织架构1. 成立非洲猪瘟防控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监督指导非洲猪瘟防控工作。
2. 设立非洲猪瘟防控指挥部,负责具体实施非洲猪瘟防控措施。
3. 各地、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防控工作。
三、预防措施1.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非洲猪瘟的认识,增强防范意识。
2. 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3. 严格生猪及其产品调运监管,严禁从疫区调入生猪及其产品。
4. 加强疫情监测,建立健全疫情报告制度。
5. 加强边境防疫检查,防止疫情传入。
6. 强化生物安全措施,提高养殖场生物安全水平。
四、应急响应1. 疫情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病例,应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
2. 疫情调查: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定疫情性质。
3. 疫情处置:根据疫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1)封锁疫区:对疫区实行封锁,禁止生猪及其产品调出。
(2)扑杀病猪:对确诊为非洲猪瘟的猪只进行扑杀,无害化处理。
(3)消毒灭源:对疫区进行彻底消毒,消除病毒传播途径。
(4)流行病学调查:对疫点、疫区周边地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查明疫情来源。
4. 疫情解除:在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经评估,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提出解除封锁申请,经上级畜牧兽医部门批准后,解除封锁。
五、保障措施1. 资金保障:各级财政加大投入,确保非洲猪瘟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2. 人员保障:加强非洲猪瘟防控队伍建设,提高专业人员素质。
3. 物资保障:储备充足的防疫物资,确保疫情防控需要。
4. 技术保障:开展非洲猪瘟防控技术研究,提高防控水平。
六、总结本应急预案旨在提高我国非洲猪瘟防控能力,保障养猪业稳定发展。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预案落实到位,为我国养猪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ASF)是一种高度接触进行性疾病,由非洲猪瘟病毒(ASFV)引起。
该疫病对猪类的潜在经济及公共卫生风险巨大,具有高度致死性和传染性,并对猪肉生产业造成重大冲击。
以下是一个针对非洲猪瘟的应急处置方案,旨在迅速控制疫情的蔓延,并减少疫情对经济和公共卫生的影响。
1. 疫情监测与报告建立完善的非洲猪瘟疫情监测系统,确保及时获取疫情信息。
对可疑病例进行迅速检测,并及时报告当地农业、畜牧业等有关部门,同时向上级政府汇报。
2. 隔离与封控对发现感染非洲猪瘟的猪群,立即进行隔离,并采取封控措施,禁止猪群出入。
确定感染区域、高风险区域、接触区域和无风险区域,并在各区域之间设立检疫站点,加强对人员、车辆和物资的检查与监管。
3. 化验与诊断建立非洲猪瘟实验室检测能力,对病死猪、可疑病例等样本进行PCR检测和病毒分离。
确立确诊病例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4. 疫苗研发与使用加大非洲猪瘟疫苗研发与生产力度,争取尽快研制有效疫苗。
在疫情爆发初期,可以考虑使用灭活疫苗进行抗体建立,控制疫情的进一步扩散。
5. 屠宰与无害化处理对病死猪、病变猪进行安全处理,如屠宰后埋葬、焚烧等方式。
杜绝非法屠宰和无害化处理,预防病毒再次传播。
6. 良好的卫生防控措施加强养殖场和农村环境的卫生管理,强化猪舍和设施的消毒工作。
建立完善的养殖环境和管理制度,遵循合理的运输和销售规范,防止疫情传播。
7. 教育宣传与媒体监督加强公众宣传和教育,提高广大农民和市民对非洲猪瘟的认知程度。
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发布权威信息,避免谣言和恐慌的蔓延,提高公众自我防范意识。
8. 国际合作与信息共享积极与国内外相关部门和组织进行合作,分享疫情信息和经验,共同控制非洲猪瘟疫情的蔓延。
参与国际组织,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范围的疫情。
猪场非瘟应急预案
一、前言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疾病,对猪场造成严重损失。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猪场生物安全,确保生猪生产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成立猪场非瘟应急指挥部,负责全场的非瘟防控工作。
2. 应急指挥部下设以下几个小组:(1)疫情监测小组:负责监测猪场内外的非瘟疫情动态,及时上报疫情信息。
(2)消毒防疫小组:负责猪场内的消毒、防疫工作。
(3)扑杀处理小组:负责疫情发生时的扑杀、无害化处理工作。
(4)物资保障小组: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和供应。
(5)宣传培训小组:负责开展非瘟防控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三、疫情监测与报告1. 建立疫情监测网络,对猪场内的生猪进行定期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上报。
2. 加强与周边猪场的信息交流,及时掌握周边猪场非瘟疫情动态。
3. 一旦发现疑似病例,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同时采取隔离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四、应急处置措施1. 疫情确认:接到疑似病例报告后,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确认疫情。
2. 疫点封锁:封锁疫点,限制人员、车辆、物资进出,切断传播途径。
3. 扑杀处理:对疫点内的生猪进行扑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4. 消毒防疫:对疫点及周边区域进行全面消毒,防止疫情扩散。
5. 调查溯源:对疫情发生原因进行调查,查找漏洞,防止类似疫情再次发生。
6. 舆情管控:及时发布疫情信息,做好舆论引导,稳定人心。
五、恢复生产1. 疫情解除后,对猪场进行全面评估,确保无安全隐患。
2. 逐步恢复生猪养殖,加强生物安全措施,防止疫情反弹。
3. 加强饲养管理,提高生猪免疫力,降低发病风险。
六、宣传教育1. 定期开展非瘟防控宣传教育,提高全体员工的防控意识。
2. 加强对养殖户的培训,提高其非瘟防控能力。
3. 利用多种渠道,广泛宣传非瘟防控知识,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七、总结与评估1. 应急指挥部定期对非瘟防控工作进行总结,查找不足,完善应急预案。
[农业部]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机关有关司局,部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7年9月20日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1 总则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
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2.1 应急指挥机构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是一种高度传染性、急性、致死性疾病,对生猪养殖业和食品安全构成重大威胁。
为应对非洲猪瘟的疫情,制定疫情应急处置方案,才能使非洲猪瘟病情得到最大限度的控制和消灭,保障生猪养殖业的发展和食品安全。
一、应急预案1.应急响应机制建立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响应机制,明确各级单位的职责和任务。
根据非洲猪瘟疫情发生的不同程度和区域进行分级处置,采取分级分区分批组织抗疫。
及时开展禽畜禁养禁销和疫情封锁,有效地纠正违法违规行为,降低流行范围和危害程度。
2.应急处置措施制定非洲猪瘟疫情的处置措施,启动应急预案,快速组织抗疫行动。
采取封锁措施,充分利用社区资源隔离疫区,实行消毒措施,切断病源传播。
对已经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的养殖场进行全面排查和清查,控制疫情蔓延范围,杜绝交叉感染的可能性。
二、应急处置步骤1. 防控外源性病源防止病源入侵,消除病源存底,彻底消灭外携病源入侵的可能性。
建立卫生隔离区,加强生猪交通管控,超市、集贸市场等场所的猪肉、猪副产品进行监管,严防非法运输和交易,配合公安部门打击非法经营、走私等违法行为。
2. 设卡封锁对可能携带非洲猪瘟病毒的车辆、人员、物品进行强制检疫。
在运输途中必须经过隔离、检查,发现疑似非洲猪瘟感染的生猪及其制品就地销毁,对疑似非洲猪瘟病毒的汽车、货物及装运的生猪等,必须在特定地点消毒和隔离等。
3. 建立防控网建立健全的动植物疫情信息报告、监测、预警和监督管理系统,建立疾病动态监测网络,及时掌握非洲猪瘟的疫情信息,指导养殖场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检测。
同时要加强养殖场的宣传教育,提高养殖人员的防疫意识,加强猪舍、饲喂设施等消毒措施。
4. 加强监测和检测疫情发生后,对养殖场、批发市场、超市及相关场所及时进行检测,对疑似感染疫情或与疫情有关的生猪因及时排查和销毁,对疫情造成负面影响的场所进行处理,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非洲猪瘟疫苗及药品的生产和研发。
三、应急响应措施1. 加强执法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对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的相关违法行为依法打击。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猪病,主要感染猪科动物,人不易感染,是一种病毒性动物疾病。
近年来,非洲猪瘟在中国等地的蔓延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制定一套全面、科学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至关重要。
1. 了解疫情:及时了解疫情的发展情况和传播路径,密切监测猪畜养殖场、市场和交易场所的动态数据,建立健全动物疫情报告和数据监测机制,确保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及时反应。
2. 封锁疫区:一旦发现疫情,应立即启动封锁措施,对疫区进行隔离,禁止人员和动物流入和流出,并确保周边地区不受疫区影响。
应加强对可能存在病毒感染的猪和产品的检疫措施,防止病毒的传播。
3. 采取扑杀措施:一旦发现感染非洲猪瘟的猪只,应立即进行扑杀,在扑杀过程中要注意充分消毒,避免病毒扩散。
要配合专业人员进行堆肥处理,避免污染环境和传播病毒。
4. 屠宰管控措施:对于非洲猪瘟病毒的传统处理方式是屠宰,在疫情发生时,应加强对屠宰环节的管控,确保屠宰房和环境的卫生和消毒,并对屠宰过程中的排出物,包括血液和动物内脏等进行有效处理,避免病毒再次传播。
5. 人员防护:在进行疫情处置过程中,需要所有参与人员都做好个人防护措施,包括佩戴防护口罩、手套等,并加强个人卫生习惯,定期进行体温检测和上报,确保员工的健康状态。
6. 宣传教育:在疫情发生时,应加强对公众和猪畜养殖户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防疫意识和知识水平。
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确保信息的准确传递和公众的参与。
7. 降低经济损失:非洲猪瘟疫情会给猪畜养殖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应制定相应的经济补偿政策,帮助受灾养殖户渡过难关,并加强市场监管,避免疫区的猪肉产品流入非疫区市场。
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方案需要做到及时、全面、科学和协同,只有这样才能快速控制疫情的蔓延,最大程度地减少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还需要加强相关法规和制度的建设,加强专业人员培训,提高疫情应急处置能力,以应对可能出现的疫情。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猪类传染病,其病毒主要通过接触感染的方式传播,引起猪类的高病死率和严重经济损失。
近年来,非洲猪瘟疫情在世界范围内频繁发生,给养猪业和相关产业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针对非洲猪瘟的疫情应急处置方案成为各国政府和相关部门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针对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指导。
一、疫情防控措施1. 疫情监测:针对非洲猪瘟,相关部门需要建立完善的监测体系,及时掌握疫情的动态变化。
通过定期采集猪只样本进行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和处置,以防止疫情蔓延。
2. 核实疫情:一旦发现疫情疑似情况,相关部门应该立即展开调查核实,确认疫情的存在和范围,并迅速采取封锁和隔离措施,以减少疫情的传播。
3. 封锁隔离:在确认疫情存在后,相关部门应立即采取封锁隔离措施,对受影响区域进行封锁,禁止相关动物和产品出入,以阻断疫情的传播。
4. 合理扑杀:针对已感染的猪只和疑似受感染的猪只,应立即进行合理扑杀处理,防止病情扩大,必要时还要进行销毁处理。
1. 消毒灭菌:对受影响的猪场和相关设施进行全面消毒灭菌,清除病毒和病原体,减少疫情传播的风险。
2. 废弃物处理:对生猪尸体、病死猪只和受疫情影响的废弃物进行及时处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病毒的二次传播。
3. 人员管理:对从事养猪和相关工作的人员进行健康监测和管理,防止人员成为疫情传播的载体,必要时进行隔离或医疗处理。
4. 赔偿政策:针对受疫情影响的养猪户进行合理的赔偿政策,减轻其经济损失,保障其基本生活。
1. 重建养猪产业: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帮助受疫情影响的养猪户重建养猪产业,促进其尽快恢复生产。
2. 宣传教育:加强对猪瘟疫情的宣传教育,提高养猪户和从业人员的疫情防控意识和能力,减少疫情的发生和传播。
3. 风险评估:建立完善的疫情风险评估体系,及时掌握疫情的动态和趋势,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减少疫情的发生和蔓延。
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9.20
•【文号】农医发〔2017〕28号
•【施行日期】2017.09.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畜牧业
正文
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
农医发〔201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机关有关司局,部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
2017年9月20日附件: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猪场应急预案报告
一、背景为了提高猪场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保障猪场人员、财产安全,确保猪只健康,降低损失,我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1. 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指挥和监督猪场应急管理工作。
2. 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实施和调整应急措施,协调各部门工作。
3. 应急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应急信息,协助应急指挥部制定和调整应急措施。
4. 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现场救援、疏散、隔离、消毒等工作。
5.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应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应急预案内容1.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措施(1)疫情发现:发现疑似病例时,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2)封锁:封锁疫点,限制人员、车辆进出,禁止疫区内的猪只调出。
(3)扑杀:对疫区内所有猪只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4)消毒:对疫点、疫区进行彻底消毒,防止疫情扩散。
(5)监测:对周边地区进行监测,确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2. 猪蓝耳病疫情应急措施(1)疫情发现:发现疑似病例时,立即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2)隔离:对疑似病例进行隔离观察,防止疫情扩散。
(3)治疗:对疑似病例进行治疗,降低死亡率。
(4)消毒:对猪舍、饲料、工具等进行消毒,防止疫情传播。
(5)监测:对周边地区进行监测,确保疫情得到有效控制。
3. 自然灾害应急措施(1)预警:密切关注气象、水文等信息,做好预警工作。
(2)转移:在灾害来临前,将猪只转移至安全区域。
(3)抢修:修复受损设施,确保猪只生活正常。
(4)防疫:对灾后猪舍、饲料、工具等进行消毒,防止疫情传播。
四、应急演练1. 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 演练内容包括:疫情发现、报告、处置、消毒、隔离等。
3. 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过程进行总结评估,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五、总结本应急预案旨在提高猪场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确保猪场人员、财产安全,降低损失。
我场将认真贯彻落实本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为猪场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 简称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猪病,由ASF病毒引起。
ASF是一种突变病毒,传染性强,猪在感染后会出现高烧、食欲下降、呕吐、腹泻和皮肤出血等症状,死亡率高达90%以上。
ASF不仅对猪养殖业造成重大损失,也对食品安全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
针对ASF的疫情应急处置方案显得尤为重要。
应急响应措施:1. 立即启动ASF疫情应急预案:设立疫情指挥部,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制定有效的处置措施,并按照预案的要求进行应急演练。
2. 隔离与封堵:发现感染猪只后,立即进行隔离,封锁猪场,并加强进出猪场的管控。
加强对周边农户的监测,对可能感染的猪进行隔离和封堵,阻断病毒的传播。
3. 消毒与灭鼠:对猪场进行彻底的消毒,包括猪舍和周边环境。
加强对猪场周边的消毒,以及对多发鼠类的防治,减少病毒的传播途径。
4. 全面扑杀感染猪只:严格执行扑杀措施,尽快扑杀和销毁感染猪只,避免疫情的扩散。
制定合理的扑杀和处理计划,确保病毒彻底清除,防止再次传染。
5. 指导与培训:加强对养殖户的指导和培训,提高其对ASF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向养殖户提供疫情防控的知识和技术支持,提高养殖环境的卫生和防护水平。
6. 信息公开与宣传:及时向养殖户与社会公众公布疫情动态,加强疫情宣传,提高广大市民的防范意识,减少病毒的传播风险。
加强监测与预警:1. 加强实验室建设:提升实验室的检测能力,确保对ASF病毒的快速、准确诊断。
2. 加强疫情监测:建立规范的猪病监测体系,加强对猪场、交易市场和屠宰场等地的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
3. 提高疫情预警能力: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加强对猪病的预警能力,及早发现和处置疫情,防止疫情蔓延。
提高养殖技术与规范管理:1. 完善养殖环境:加强猪场环境的卫生管理,规范猪舍建设,减少疫情的发生概率。
2. 加强疫苗研发与接种:加强对ASF疫苗的研发工作,提高疫苗的种类和质量,同时通过合理的疫苗接种计划,及时进行疫苗接种,提高猪群的免疫力。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VS
预案实施监督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预案实施过 程的监督和管理,通过定期检查、专项督 查和绩效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和纠正预 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预 案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建立健全问责机 制,对不按照预案要求开展工作或者违反 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06
附录与附件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文件
紧急采购
在疫情爆发期间,可以紧急采购 疫苗、诊断试剂等关键物资,确 保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
物资质量监管
为保证防控效果,需要对所使用 的物资进行严格的质量把关,确 保其符合相关标准。
技术支持与培训
专家指导
01
成立由兽医、流行病学家等专家组成的指导小组,为防控工作
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培训与演练
02
预案评估方法
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包括文献资料分析、专家咨询、案例研究和模拟 演练等。通过对预案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分析和评价,以检验预案的适应性和有效 性。
预案修订程序与要求
预案修订程序
预案修订应遵循规定的程序,包括提出修订建议、组织专家 论证、修订草案制定、公示与征求意见、最终审批和发布实 施等步骤。
疫情响应措施
紧急处置
一旦发生疫情,应立即对病猪及同群猪进行扑杀 ,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 封锁,并开展消毒、灭源工作。
限制移动
对疫点、疫区内的生猪及其产品实行封锁,禁止 调出、调入和转运,对相关运输工具、用品等进 行彻底消毒。
疫源追踪
对病猪及同群猪的来源进行追踪,查明其流向, 对接触的养殖场、屠宰场等进行排查,并采取相 应的防控措施。
一旦确诊为非洲猪瘟疫 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 案,采取相应的防控措 施。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是一种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高度接触性传染病,目前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重要动物疫情,对猪产业和经济造成了严重影响。
一旦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需要及时进行应急处置,以防止疫情的蔓延和扩散,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下面是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的中文版。
1. 疫情监测与报告1.1 定期进行疫情监测,对可能出现的疫情预兆进行密切观察和监测。
1.2 一旦发现疫情病例,立即向当地畜牧行政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主动与相关单位进行协作。
1.3 加强与周边地区、相关行业和兽医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及时了解和掌握疫情情况,确保信息畅通和共享。
2. 防控措施2.1 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并建立应急指挥部和工作小组,进行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2.2 加强对受疫情影响区域的封锁和管控,禁止猪只和猪产品的流通,并实施严格的隔离措施。
2.3 严格落实生猪养殖场、交易市场、养猪村等场所的消毒和消毒管理,切断病毒传播途径。
2.4 对已经发现的疫情病例进行立即隔离,进行集中隔离治疗和处置。
2.5 对与疫情病例有过密切接触的猪只和人员进行监测和隔离,并进行相关处置和防控工作。
3. 疫情通报与宣传3.1 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疫情通报,向养殖户、居民等人员进行疫情防控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强民众的防范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3.2 采取有效措施,禁止非法流通和销售疫区猪只和猪产品,并加强舆论引导,避免引发社会恐慌。
3.3 加强与媒体的沟通和协作,通过多种渠道向社会公众传递疫情防控信息,是公众及时了解和掌握疫情情况。
4. 紧急处置和救助4.1 对疫情病例进行及时治疗和处置,采取合适的治疗措施,争取使其尽快康复。
4.2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养殖户和有关单位进行及时的救助和补偿,减少其经济损失。
4.3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疫情处置工作的有效进行,并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
5. 疫情后续处置5.1 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对疫情影响区域进行全面的清除治理和消毒工作,恢复养殖生产秩序。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简称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猪类疾病,目前在非洲、亚洲和欧洲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爆发,并对养猪业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非洲猪瘟疫情,以下是一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一、强化疫情监测与报告机制1. 加强猪类疫情监测力度,建立完善的疫情监测网络,包括畜牧兽医部门、养殖场和屠宰场等各级单位。
2. 频繁巡查,密切观察猪只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病例,立即上报相关部门,并实施紧急防控措施。
3. 制定完善的猪类疫情报告流程和时限,确保疫情报告的及时准确。
二、加强疫情宣传教育1. 向养殖户、场长和兽医人员等相关人员普及非洲猪瘟的基本知识和疫情防控知识,提高其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2. 宣传非洲猪瘟疫情的传播途径和特点,强调疫情的危害性和经济损失,提醒民众及时采取防控措施。
3. 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渠道,定期发布疫情信息和防控事项。
三、封锁和隔离感染源1. 制定并执行疫区划分和隔离措施,及时将疫情发生地区划分为疫区,并封锁相关交通和物品流动。
2. 对疫情发生地区的养殖场、交易市场等场所进行封闭,禁止人员和物资的出入,并启动严格的隔离措施。
四、杀灭和处理感染猪只1. 对感染的猪只进行及时的扑杀和处理,确保不再传播病源。
2. 对于密切接触过感染猪只的猪群也要进行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洲猪瘟的传播风险。
3. 选择科学、安全的灭杀方式,例如焚烧、高温消毒等,杜绝感染猪只和相关物资的二次传播。
五、加强养殖环境和设施的清理和消毒1. 对感染猪只生活区域、设施和器材进行彻底清理和消毒,消除潜在的传播源。
2. 使用有效的消毒剂和消毒方法,确保对非洲猪瘟病毒有较好的杀灭效果。
六、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1. 及时与国际兽医组织、相关国家和地区的养猪业主管部门进行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
2. 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应对非洲猪瘟疫情的经验和做法,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非洲猪瘟的威胁。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非洲猪瘟(African swine fever, ASF)是一种高度传染性的猪类疾病,病毒来源于感染猪只的血液、粪便、尿液、呕吐物、组织及食品残渣等,通过直接接触、飞沫传播、人为传播、虫媒传播等途径传播感染给其他猪只。
面对非洲猪瘟的疫情,我们应该采取紧急的处置方案,以尽快遏制疫情的蔓延,并保护猪群的安全。
以下是一个可能的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方案:一、疫情监测和报告1.建立健全疫情监测体系,包括对猪群健康状况的定期监测、动物疾病监测、兽医救治情况监测等。
2.对于疑似或确诊非洲猪瘟的病例,要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并协助兽医部门进行病例确认。
二、隔离和消毒1.对于病例猪场,要立即封锁隔离,并做好防疫栅栏、标志等。
2.对于非病例猪场,要做好进出口管控,严禁外来人员和车辆进入,并加强消毒措施,特别是对进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消毒。
3.对于病例猪场和周边区域,要进行彻底的消毒处理,包括用高效抗病毒药物进行喷洒、燃烧感染物等。
三、扑杀和无害化处理1.对于确诊非洲猪瘟的病例,要实施及时、有效的扑杀措施,确保病死和疑似病例不留下活猪。
2.对于病死和疑似非洲猪瘟的病例,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包括进行高温消毒焚烧、化学处理等。
四、人员防护和培训1.所有参与非洲猪瘟处置工作的人员要做好个人防护,包括戴防护口罩、穿戴防护服、佩戴手套等。
2.要对参与处置工作的人员进行防护知识培训,提高他们的防护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五、宣传教育和科普知识1.加强对养殖户和养殖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非洲猪瘟疫情的认知和防范意识。
2.加强对疫区周边居民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自我防护能力,防止疫情进一步扩散。
六、国际合作和进口管控1.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分享疫情信息、经验和技术,共同防范和控制非洲猪瘟的传播。
2.加强对进口猪肉和猪产品的检验和检疫,严防非洲猪瘟通过进口途径传入。
3.对于疫情国家和地区的猪肉和猪产品,在进口前进行严格检验和检疫,排除非洲猪瘟风险。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资金保障
资金储备
设立专门的应急资金储备,用于疫情的监测、防控、处置等 方面,确保应急工作的顺利开展。
资金使用监管
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合理、透明,防止出 现挪用和浪费现象。
技术保障
技术研发
加强非洲猪瘟防控技术研发,提高诊断和防控水平,为疫情处置提供有力支 持。
开展紧急流行 病学调查
对疫源和传播途径进行 追溯,调查接触者和其 他易感动物情况。
紧急免疫接种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 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 种。
处置措施
封锁和消毒
对疫区进行封锁,对病死猪和相关物品进行无害 化处理,并对疫区、受威胁区进行全面消毒。
紧急监测和排查
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紧急监测和排 查,及时发现和消除隐患。
直接接触传播
非洲猪瘟可通过直接接触感染,如 病死猪、带病毒的饲料、饮水、粪 便、唾液等。
间接接触传播
病猪和带病毒的猪可通过排泄物、 鼻和眼分泌物污染环境,形成气溶 胶,随风传播。
生物媒介传播
蚊虫、蜱虫等吸血昆虫可携带病毒 ,成为疫病传播的媒介。
人类活动传播
人员流动、运输工具污染等可造成 病毒的远距离传播。
疫情传播风险评估
本地传播风险
跨境传播风险
疫情一旦发生,可能快速传播至周边地区, 威胁其他猪场和生猪产业。
我国与部分国家生猪产业交流密切,人员和 物资流通频繁,存在疫情跨境传播的风险。
经济社会影响
公共卫生安全
非洲猪瘟疫情对经济社会影响较大,可能导 致生猪及猪肉供应短缺、价格波动、产业链 受损等问题。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xx年xx月xx日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
《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规范》等 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突发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国家 相关应急预案。
02
疫情预警与响应
疫情预警级别
1 2
3
低风险
疫情得到有效控制,且未发现新的疫情
中风险
疫情得到一定控制,但仍有新疫情出现
高风险
疫情未能得到有效控制,且有扩散趋势
对疫区内外进行全面消毒, 防止病毒传播。
对疫区内的猪只和环境进行 监测,及时发现异常情况。
03
疫情处置与控制
疫情报告与确认
报告
一旦发现非洲猪瘟疫情,养殖场 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 机构报告。
确认
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 报告后,应立即采样送检,由国 家参考实验室确诊。
紧急措施实施
01
封锁令发布
由当地政府发布封锁令,禁止疫区内 生猪及其产品出入。
解除封锁
对疫区内的生猪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 理,对养殖场和屠宰场进行全面消毒 ,对运输车辆进行清洗和消毒。
04
防疫措施与预防
养殖场防疫措施
建立严格的卫生管理制度
实施定期清洁和消毒措施,保持养殖场内卫 生。
动物检疫与隔离
对疑似患病动物进行隔离,及时报请相关部 门进行检疫。
解。
培训方式
04
采取多种培训方式,包括集中式培训、分散式 培训、在线培训等,以满足不同人员的培训需
求。
预案实施监督与评估
监督对象
针对不同应急预案的实 施过程,明确监督的对 象和重点,确保监督的
有效性和全面性。
监督内容
监督预案的实施情况, 包括应急组织的建立和 运行、应急物资的储备 和调配、应急措施的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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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印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机关有关司局,部属事业单位,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2017年9月20日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1 总则非洲猪瘟是由非洲猪瘟病毒引起的猪的一种急性、热性、高度接触性动物传染病。
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将其列为法定报告动物疫病,我国将其列为一类动物疫病,是我国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之一。
1.1 编制目的及时扑灭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保障生猪养殖业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切实落实防控工作责任制,联防联控,形成防控合力。
坚持预防为主,贯彻“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防控方针。
按照“早、快、严、小”的要求,及早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1.4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
2 组织管理2.1 应急指挥机构农业部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向国务院提出启动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根据突发疫情应急处置需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地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应急响应建议。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指挥部应明确组成部门,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多部门共同参与的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2.2 职责分工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管理工作,并进行检查、督导;及时发布突发非洲猪瘟疫情信息,并向有关国际组织、国家和地区通报疫情;紧急组织调拨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杀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
各地兽医部门要积极配合出入境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境外非洲猪瘟疫情传入风险的防范工作,及时开展突发疫情应急处置,切实落实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排查、消毒、检疫监管、扑杀等各项综合防控措施。
边境地区兽医部门要着力加强边境地区防控,坚持内防外堵,配合有关部门切实落实边境巡查、消毒等防控措施。
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军队、武警部队依法参与突发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3 疫情监测与报告3.1 国际疫情监视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密切监视国际非洲猪瘟疫情动态,科学评估非洲猪瘟传入我国的风险,及时提出相关措施建议。
边境地区特别是与疫情国家接壤的地区,以及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国际空港、海港所在地兽医部门,要积极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密切监视家猪和野猪的健康状况。
3.2 疫情监测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地方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做好非洲猪瘟的监测工作。
3.3 疫情报告与确认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发现不明原因生猪死亡、野猪异常死亡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
各级兽医部门接到可疑疫情报告后,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报告要求,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当地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防治技术规范要求采集样品,送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检测,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疑似疫情的,立即送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确诊。
农业部根据确诊结果,认定并发布非洲猪瘟疫情。
4 疫情响应4.1 疫情分级根据非洲猪瘟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将非洲猪瘟疫情划分为三级:特别重大(Ⅰ级)疫情、重大(II级)疫情和较大(III级)疫情。
4.1.1 特别重大(Ⅰ级)疫情在15日内,2个以上(含)省级行政区发生疫情并流行。
4.1.2 重大(II级)疫情在15日内,在1个省级行政区内,1个以上(含)县级行政区发生疫情。
4.1.3 较大(III级)疫情在公路口岸、铁路口岸和港口(空港、海港)进口的生猪中检出非洲猪瘟病毒。
4.1.4 发生非洲猪瘟疫情首次传入我国等其他突发疫情情形时,由农业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
4.2 分级响应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应急响应。
各有关部门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本预案,并根据疫情形势和风险分析结果,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4.2.1 特别重大(I级)疫情响应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级疫情预警。
全国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
发生疫情省份暂停其生猪及相关产品跨省调出,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跨县调出。
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2 重大(II级)疫情响应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级疫情预警。
发生疫情省份省级兽医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暂停发生疫情县区的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相关省份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和排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2.3 较大(III级)疫情响应农业部向社会发布III级疫情预警。
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地兽医部门协调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立即启动非洲猪瘟防控工作日报告制度,开展紧急流行病学调查、排查等工作,暂停相关口岸、港口所在县生猪及相关产品调出。
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防控工作。
4.3 应急响应的终止非洲猪瘟疫情得到有效控制后,由相应兽医主管部门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按程序报批宣布。
5 应急处置5.1 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对发病场(户)的动物实施严格的隔离、监视,对发病场(户)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
禁止易感动物及其产品、饲料及垫料、废弃物等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5.2 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疫情确诊后,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调查疫源,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决定。
5.2.1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疫点:发病猪所在的地点。
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猪所在的场(户)为疫点;散养猪以病猪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养猪以病猪所在的活动场地为疫点;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运载病猪的车、船、飞机等运载工具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的,以病猪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对有野猪活动地区,受威胁区应为疫区边缘向外延伸50公里的区域。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时,应根据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人工屏障(道路、围栏等)、野猪分布情况,以及疫情追溯调查和风险分析结果,综合评估后划定。
5.2.2 封锁疫情发生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发布封锁令。
跨行政区域发生疫情时,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对疫区实行封锁。
必要时,上级人民政府可以责成下级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
5.2.3 疫点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及时组织扑杀和销毁疫点内的所有猪只,并对所有病死猪、被扑杀猪及其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排泄物、餐余垃圾、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饲料和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对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猪舍、场地进行严格彻底消毒。
出入人员、车辆和相关设施要按规定进行消毒。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5.2.4 疫区内应采取的措施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应按照程序和要求,在疫区周围设立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消毒站,执行监督检查任务,对出入的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关闭生猪交易市场和屠宰场。
对生猪养殖场(户)等场所进行严格消毒,并做好采样检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确定扑杀范围。
5.2.5 受威胁区应采取的措施禁止易感动物出入和相关产品调出。
关闭生猪交易市场。
疫情发生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及时组织对生猪养殖场(户)、屠宰场全面开展临床监视,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强化防控措施。
5.3 野生动物和虫媒控制各地兽医部门协调林业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及周边地区野猪分布状况进行调查和监测。
养殖场户要采取措施避免家猪与野猪接触。
在钝缘软蜱分布地区,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养猪场(户)应采取杀灭钝缘软蜱等虫媒控制措施,兽医部门要加强检测和风险评估工作。
当地兽医部门与林业部门应定期相互通报有关信息。
5.4 疫情跟踪与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以及疫情发生后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评估疫情扩散风险。
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引入疫点的所有易感动物、相关产品及运输工具进行溯源性调查,对有流行病学关联的养殖场户进行采样检测,分析疫情来源。
5.5 解除封锁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所有猪死亡或扑杀完毕,并按规定进行消毒和无害化处理6周后,经疫情发生所在地的上一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由该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并通报毗邻地区和有关部门。
解除封锁后,疫点和疫区应扑杀范围内应至少空栏6个月。
5.6 扑杀补助对在非洲猪瘟控制、扑灭过程中强制扑杀的动物、销毁的动物产品,按照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6 保障措施6.1 组织领导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负总责。
各地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非洲猪瘟疫情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各地兽医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疫情形势和工作进展,及时调整完善防控策略和措施,共同做好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6.2 法律保障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开展防控工作,落实防控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