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说明:本章程由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黄帝奇灸文化中心草拟,难免不当之处,敬请中医艾灸业同仁批评指正,凡有意参加本协会筹备者请致电上和元(北京)中医研究院黄帝奇灸文化中心筹备组李老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中华艾灸协会”。

英文译名:The Chinese association of moxibustion

缩写名称:TCAM

第二条中华艾灸协会(筹)拟由中国大陆地区和港澳台地区从事医疗保健、美容养生以及其他从事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科研、生产、经营、服务的单位、业内专家、中医艾灸养生文化研究者和爱好者参加,并吸收世界各地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研发者、经营者、收益者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并经中国政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中华艾灸协会(筹)的使命:弘扬中医文化,创新千年经典,促进中医国宝走向世界,助益人类共享中华福祉。

第四条:中华艾灸协会(筹)以五千年源远流长的中医经典和传统文化为深厚根基,建立富有大爱情怀和仁德理想的文化体系,以此成就大众调养身心、防病治病、强身健体、益寿延年的健康理想。

第五条:中华艾灸协会(筹)以久经验证、实用有效、便于普及

的中医艾灸疗法和技术为优化目标,以当代科学技术的新方法、新工艺、新材料为突破点,进行中医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功能、品质和效果的深度开发和持久创新,力争不断推进中医艾灸疗法及其产品向大众健康产业的跨界与融合。

第四条中华艾灸协会(筹)以服务为宗旨,是联系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为企业、行业、政府服务。中华艾灸协会(筹)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团结和组织全行业的工作者,大力推动中医艾灸产业的发展;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的共同愿望,致力于提高行业整体素质,增强企业竞争力,积极推进中医艾灸产业的振兴和名牌战略的实施,为健康产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五条中华艾灸协会(筹)的业务范围:

(一)经政府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行业调研,对行业相关经济政策和经济立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同意和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国内外有关中医艾灸产业的科技、市场、管理及发展动态等信息,开展信息服务。

(三)参与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四)开展与国内外中医艾灸行业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推荐国内外中医艾灸行业内优秀企业和著名商标与名牌产品,参与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五)组织人才、技术、职业培训,进行中医艾灸行业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技术、市场与经营管理咨询,提供技术成果推广和转让中介服务。

(六)举办中医艾灸疗法和艾灸产品展示会、展销会、博览会、新闻发布会等。组织市场拓展,推介艾灸产品和服务。

(七)编辑出版中医艾灸行业刊物、简报,为行业发展服务。

(八)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健康产业和中医艾灸产品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中医艾灸行业特点,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中医艾灸行业行为;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会员要求和建议,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涉及经营活动的争议,维护其合法权益。

(九)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发现新规律。

(十)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揭示艾灸学基础理论实质和客观规律。

(十一)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阐明艾灸防治疾病的机理或原理。

(十二)组织和领导中医艾灸行业科研人员发觉和整理艾灸医史、文献。

(十三)组织和领导科研人员开展艾灸标准、信息化的研究并建立中医艾灸软科学系统。

(十四)承担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中华艾灸协会(筹)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

第七条申请加入中华艾灸协会(筹)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凡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研究开发中医艾灸行业相关产品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中华艾灸协会(筹)会员:

(一)拥护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

(二)有加入中华艾灸协会(筹)的意愿;

(三)诚信经营,社会诚信记录良好,在中医艾灸行业产品和服务的业务领域内有一定的影响。

第八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中华艾灸协会(筹)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中华艾灸协会(筹)的活动;

(三)对中华艾灸协会(筹)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优先享受中华艾灸协会(筹)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提请中华艾灸协会(筹)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对协会理事监督权与罢免理事的建议权;

(七)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医艾灸行业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中华艾灸协会(筹)的决议;

(二)维护中华艾灸协会(筹)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中华艾灸协会(筹)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中华艾灸协会(筹)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市场动态和先进经验等资料;

(六)支持与积极参与协会的各项活动;

(七)执行中华艾灸协会(筹)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会员单位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中华艾灸协会(筹)履行职责。会员单位代表应当是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会员单位更换会员代表,须向中华艾灸协会(筹)书面报告,经秘书处讨论通过报常务理事批准。

第十二条会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依法宣告破产或被撤消的;

(二)停业或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