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筑幕墙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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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筑幕墙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幕墙建设和使用管理,保障幕墙设计和施工质量,加强使用期间维护管理,确保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建筑幕墙,是指由支承结构体系与面板组成的、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不分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或装饰性结构。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立面改造工程中建筑幕墙的采用、设计、施工(以下统称为幕墙工程建设)和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筑幕墙(以下统称既有建筑幕墙)的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按照职责分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幕墙工程的规划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幕墙工程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及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房屋建筑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房屋建筑工程中的既有建筑幕墙使用维护监督管理。
第五条鼓励建筑幕墙相关维护责任主体投保建筑幕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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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商业保险。
第二章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控制
第六条建筑幕墙设计单位应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设计资质,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建筑幕墙选型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七条设计方案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新建住宅、党政机关办公楼、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二层及以上禁止采用玻璃幕墙,石材幕墙应采用花岗岩面板。
(二)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场所,临近道路、广场及下部为出入口、人员通道的建筑,禁止采用全隐框玻璃幕墙。以上建筑二层以上建筑幕墙采用玻璃、石材、陶瓷、陶土等较重面板时,应当采取有效防坠落措施,并在幕墙下方周边区域合理设置绿化带或裙房等缓冲区域,或采用挑檐、防冲击雨篷等防护设施。
(三)在T形路口等正对道路的建筑幕墙,禁止采用反射率大于30%的玻璃面板。
(四)建筑玻璃幕墙宜采用夹层玻璃、均质钢化玻璃或超白玻璃,当采用钢化玻璃时,其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JG/T455)的要求;本条第二款所列工程玻璃幕墙所用玻璃应采用超白玻璃或夹层玻璃,不得采用普通钢化玻璃,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要求设置具有明显标识的应急击碎玻璃;玻璃幕墙外开启扇应有防玻璃及开启扇脱落的构造措施。- 2 -
(五)建筑石材幕墙干挂石材不得采用无竖龙骨方式,水平倒挂部位和外倾部位不得采用石材面板,幕墙的檐口部位石材面板挂装不得采用L型挑件挂装方案。
(六)建筑幕墙应与周边环境、建筑风格相协调。
(七)有关建筑幕墙的其它规定。
第八条幕墙工程设计文件应与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并完成,幕墙施工图设计宜由工程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完成。
第九条建筑幕墙设计单位与工程建筑主体设计单位不一致的,建筑幕墙设计单位应将幕墙设计计算书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交工程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复核主体结构安全和建筑节能、防火、防雷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出具书面复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未经工程建筑主体设计单位复核确认的幕墙图纸,严禁用于幕墙施工。
第十条严禁有资质的幕墙设计单位出借资质,严禁幕墙施工单位将自行编制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加盖幕墙设计单位图章后以幕墙设计单位名义出具。
第十一条建筑幕墙设计单位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对设计方案或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安全技术论证。
对采用玻璃、石材、陶瓷、陶土等较重面板且高度超过50m 的建筑幕墙工程及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建筑幕墙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组织专家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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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论证。
第十二条建筑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严格按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定,对建筑幕墙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人员应重点审查建筑幕墙设计文件是否满足结构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本办法有关条款规定。
第十三条经审查合格的幕墙设计文件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幕墙设计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变更文件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三章施工过程控制
第十四条幕墙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和构配件应符合工程设计及相关技术标准要求。
对按照规定应当取得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的幕墙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供应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强制产品认证或者生产许可等证书。
对按照规定应当进行检测、检验的幕墙建筑材料和构配件,供应单位应当提供产品质量的检测、检验报告,对铝合金型材、玻璃、硅酮结构密封胶,还应提供不低于十年的质量保证书。
第十五条施工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和技术标准要求,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幕墙建筑材料和构配件进行进场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严禁使用。
建筑幕墙施工前,宜先对建筑幕墙的气密性、水密性、抗风压性能及设计要求的平面内变形性能、保温隔热性能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再组织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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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幕墙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幕墙专项施工方案,当建筑幕墙超过一定高度时,还应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设计要求应与主体结构同步埋设预埋件的,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埋设,不得漏埋。预埋件的补埋和纠偏方案,应由设计人员签字同意,并经施工图文件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七条监理单位应当编制幕墙专项监理实施细则,确保其充分性、适宜性。
监理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和监理合同约定对建筑幕墙材料实行平行检验,并对建筑幕墙工程的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不符合规范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或者合同约定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施工单位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发现存在质量和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立即要求施工单位改正;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改正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幕墙工程的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项工程和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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