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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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来源:日期:2014-06-05

一、服务对象

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凡符合政策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相关备案资料正确无误的均可实行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及其实施条例第95条;

《国家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办理加计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说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项目立项后申请办理加计扣除,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六、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窗口当场办结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七、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自助区办理□同城通办

□全市通办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办理□免填单办理

办理地址、时间、电话请点击链接<办税服务-办税地图>模块。

八、办理结果

纳税人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即视为该事项办结。

九、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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