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杭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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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财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8.10.31•【分类】问答正文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答记者问近期,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印发《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科技部政策法规司负责同志就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1. 问: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的主要考虑是什么?答: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2015年,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制发《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行了完善,扩大了适用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和研发活动范围,简化了审核管理;同时,政策规定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研发的费用,不得税前加计扣除。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一些企业生产布局和销售市场逐步走向全球,其研发活动也随之遍布全球,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创新活动也成为企业研发创新的重要形式,不少企业要求将委托境外研发费用纳入加计扣除范围。

为了进一步加大对企业研发活动的支持,2018年4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据此制发了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了相关政策口径。

2. 问: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金额如何计算?答:财税〔2018〕64号文件明确,企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21-9-13重点提示:1、2021年三季度申报时按前三季度研发支出享受加计扣除,而不是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的上半年度研发支出在三季度时享受加计扣除,即2021年预缴时可以多享受1个季度研发支出的加计扣除。

三季度申报时,填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A107012表享受三季度研发支出加计扣除的优惠,并将该表与申报表一并留存备查;2、在2021年及以后年度,研发支出辅助账可以选择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附件的表单,也可以按本文件附件的简化表单填写;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将4类辅助账样式合并为一类,共“1张辅助账+1张汇总表”;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仅要求企业填写人员人工等六大类费用合计,不再填写具体明细费用,同时删除了部分会计信息;2021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充分考虑了税收政策的调整情况,增加了委托境外研发的相关列次,体现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

3、2021年及以后年度,研发支出中的其他相关费用不再按项目计算扣除限额,而是按当年全部的项目研发支出的合计数计算其他相关费用的扣除限额,大大简化了研发支出辅助账的填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优化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的举措,深入开展2021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企业提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关于2021年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题(一)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点儿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备案流程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务备案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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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浙江国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会计实务:浙江国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浙江国税: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一、业务概述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凡符合政策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相关备案资料正确无误的均可实行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一)申请办理加计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2.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说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三、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项目立项后申请办理加计扣除,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四、税务机关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一)业务流程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五、主要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及其实施条例第95条《国家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6号)浙江省财税咨询服务电话:12366浙江省国家税务局网站://2013年4月修订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8大变化

最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财税〔2015〕119号)8大变化

验检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
无疑,对于之前不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 业化重点领域指南》的企业,新政是一个极大的利好。
变化三:研发活动范围
变化前 变化后
规定
依据
第三条
国税发〔200
本办法所称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 8〕116 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是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 30 条)层面确立 的重要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大,政策确定性强,财税〔2015〕119 号的出台 并非偶然,而是贯彻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体现,更准确的说,是贯彻今 年年初《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 干意见》的体现,该《意见》明确指出:“统筹研究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 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调整目录管理方式,扩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 策适用范围。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重点鼓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力度”。
物与新医药技术;3.航空航天技术;4.新材料技术;5.高技术服务业;6.新能源及 节能技术;7.资源与环境技术;8.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11)》十大(137 项)高 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1.信息;2.生物;3.航空航天;4.新材料;5.先进能源;6. 现代农业;7.先进制造;8.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9.海洋;10.高技术服务(信 息技术服务、电子商务服务、数字内容服务、研发设计服务、生物技术服务、检
依据实操经验,辅助账的建账流程可以分为以下几大阶段:
(一)科目与凭证设置方面,有两个思路,一是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 二是在“管理费用”下设置“研发费用”:
2015 年 11 月 2 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研 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 号),具体细化、落 实近日国务院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调整的决定,同时废止《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 116 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 的通知》(财税〔2013〕70 号),新政将自 2016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清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清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资料清单附件一: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所属年度:编号:《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一、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

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按事项逐项填写。

纳税人分支机构涉及的优惠项目,由总机构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三、“(预计)金额”栏的填写:季度备案企业填写预计金额,汇算清缴备案企业填写实际金额:备案项目为“免税收入”的,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加计扣除”的,填写加计扣除的金额。

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50万元,本栏填写50万元。

备案项目为“减计收入”的,填写减计部分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备案项目为“税率式”优惠的,填写企业按25%税率与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

备案项目为“抵免应纳税额”的,填写可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

备案项目为“所得减免”的,填写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四、报备项目情况说明:1、分优惠项目说明享受优惠的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2、分优惠项目说明会计核算水平,能否准确划分优惠项目与非优惠项目的收入、成本、费用。

3、涉及分支机构的优惠项目,总机构还应填报分支机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4、上一年度所得税优惠享受情况。

五、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六、本表按照所得税优惠项目一事一表填列,一式三份,一份由办税服务厅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一份受理窗口留存;一份报送上级税政部门。

附件二: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已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费用除外)纳税人名称 (公章):纳税人识别号:附件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受托方企业:(盖章)年月日(单位:附件四: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确认书编号:(盖章)年月日申请企业:附件五: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登记信息告知书__________________(企业名称):你单位报送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资料收悉。

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杭州市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为贯彻落实《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制造业计划”推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市委(2019)17号)《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23)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杭州总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23)3号)等,建立科技资源配置绩效导向机制,激发企业创新投入内在动力,制定本细则。

一、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并经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等认定有效的各类国家、省、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市级总部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科技发展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引导和奖励企业增加研发费用投入的专项补助资金。

二、企业研发费用是指企业研发活动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由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执行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归集。

国家有新的修订政策依据,以国家最新规定执行。

三、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采取事后补助方式。

在全面执行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基础上,对研发投入较上年度增量较多的企业,按不超过研发投入增量部分的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助。

四、获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用投入为企业自有资金投入部分,不包含来自各级政府部门资助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完成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计算财政补助的企业研发费基数以企业实际申报的加计扣除额为基准。

企业因执行不同加计扣除比例的,统一换算年度研发投入额。

五、获得企业研发费用投入财政补助的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企业研发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符合浙江省打造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和杭州市重点发展智能物联、生物医药、高端装备、新材料、绿色能源等五大产业领域。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执行指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政策执行指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一项重要的财税政策措施,旨在鼓励企业加大科研创新投入,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进行全面评估,并探讨其实施效果与前景。

一、政策背景及意义研发费用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经费、设备购置、实验耗材等各项支出。

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落地,为企业提供了一种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机制,使得企业更加积极主动地进行研发活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

通过给予企业税收优惠,企业将获得更多的资金支持,能够更加积极地投入到研发活动中去,提升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可以推动产业升级和结构优化。

通过减免企业所得税,政府鼓励企业在技术研发上进行更多投入,推动传统产业向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转型升级,提高我国产业结构的竞争力。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的具体内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暂行办法》,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执行指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研发费用范围的界定。

研发费用包括人员经费、设备购置、实验耗材等直接支出和相关间接费用,但不能包括购置无形资产、土地和房屋等资产支出。

2. 研发费用的认定和确认。

企业在确定研发费用时,需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管理制度,将研发费用进行认定和确认,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备案。

3.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计算和申报。

企业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降低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纳税负担。

企业需要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按照相关程序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信息,并提供相应的凭证材料。

4. 监管和风险防控。

税务部门将加大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的监管力度,加强风险防控工作,防止企业滥用政策和出现不正当行为,确保政策的执行效果和公平性。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效果与前景展望自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成效,并且在未来有着广阔的前景展望。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策有五个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策有五个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加计扣除新政策有五个变化-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学技术部联合发出《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简称新政策),放宽了研发加计扣除的范围,简化了核算管理要求,归并了资料报送程序。

新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简称原政策)同时废止。

对照新旧规定,纳税人需关注五个主要变化。

变化一:扣除范围放宽原政策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新政策采取负面清单的方式确定研发活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同时,新政策明确了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还要注意的是,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以下简称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研究开发⼈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包括研究⼈员、技术⼈员、辅助⼈员。

研究⼈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的专业⼈员;技术⼈员是指具有⼯程技术、⾃然科学和⽣命科学中⼀个或⼀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员指导下参与研发⼯作的⼈员;辅助⼈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

企业外聘研发⼈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的研究⼈员、技术⼈员、辅助⼈员。

⼆、研发费⽤归集 (⼀)加速折旧费⽤的归集 企业⽤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额。

(⼆)多⽤途对象费⽤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员和⽤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形资产,同时从事或⽤于⾮研发活动的,应对其⼈员活动及仪器设备、⽆形资产使⽤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的相关费⽤按实际⼯时占⽐等合理⽅法在研发费⽤和⽣产经营费⽤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三)其他相关费⽤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个纳税年度内进⾏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

在计算每个项⽬其他相关费⽤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限额=《通知》第⼀条第⼀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中的第1项⾄第5项的费⽤之和×10%/(1-10%)。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答-财税2008年116号文件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答-财税2008年116号文件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问答-财税2008年116号文件1.什么是加计扣除?答: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的一种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税法规定研发费用可实行150%加计扣除政策,如果企业当年开发新产品研发费用实际支出为100元,就可按150元(100×150%)在税前进行扣除,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2.哪些企业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答: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以下三类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一是非居民企业。

二是核定征收企业。

三是财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

3.企业哪些科技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答: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可享受加计扣除。

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根据该定义,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具有创新性,对本地区相关行业的技术、工艺具有推动作用;二是具有价值性,企业通过研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录,即国税发〔2008〕116号文第四条规定,企业从事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

4.企业哪些科技活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答:根据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通常下列科技活动不能享受加计扣除:(1)企业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包括已完成产业化开发的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

(2)通过简单改变尺寸、参数、排列,或者通过类似技术手段的变化实现的产品改型、工艺变更等活动。

(3)一般设备维修、改装、常规的设计变更及其已有技术直接应用于产品生产的活动。

(4)一般检验、测试、鉴定、仿制和应用活动。

如何正确把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如何正确把握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 关键词 ] 研发费用 准确归集 加计扣除
为 了鼓 励 企 业 自主 创 新 、 发 , 造 新 的 技 术 生 产 力 , 家 税 务 总 研 创 国 局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企 业所得税 法》 及实施条例 和《 国务 院关 于印 发 实施 国家 中长期科学 和技术发展规 划纲要 (0 6 22 ) 干配套 政 20—00若 策的通 知》 国发[0 66号 ) ( 20 ] 等的有关规定 , 2 0 于 0 8年 1 2月 1 0日国家 税 务 总 局 印 发 了《 企业 研 究 开 发 费 用 税 前 扣 除 管 理 办 法 ( 行 )的通 知 试 》 ( 国税 发 [0 816号 ) 由 于 部 分 企 业 或 企 业 财 务 人 员 对 政 策 的不 了 解 20 11 , 或 了解 的不 透 彻 ,要 么 没 享 受 到 税 收 优 惠 ,要 么 由 于 费用 归 集 的 不 准 确 , 计 或 少 计 了 扣 除项 目 , 企 业 没 有 充 分 得 到 优 惠 或 产 生 了 涉税 风 多 使 险 。 此 , 者根 据 多年 的财 务 管 理 经 验 以及 近 两 年 由税 务 师 事 务 所 出 为 笔 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审计鉴定过程 中的意见交流做 一总结 ,供 相 关企业或同行借鉴 , 以便 正确把握企业研发费用 的加计扣除 。 正 确 理 解 新 旧政 策 的 变化 1享受主体的变化 : 、 财工 字[964 19 11号文件规定 , 可以享受技术 研 发费加计扣除的主体只有 国有 、 集体工业企业 。国税发[994 1 9 19号文将 主体放宽到 国有 、 集体 工业企业 及国有 、 集体控股并从事工业生 产经营 的股份制企业 、 联营企业 。财税[0 32 4号又进一步放宽 , 2 0 ]4 将范围扩大 至所 有 财 务 核 算健 全 、 查 账 征 收 企 业 所 得 税 企 业 。财税 [ 0 ]8号 实行 2 68 0 文规定 对财务核算制度健 全 、 实行查 账征收的 内外资企 业 、 科研机 构 、 大专 院校 等 。 国税 发 [o 81 6号 《 业 研 究 开 发 费用 税 前 扣 除 管 理 办 2 o 11 企 法( 试行 )的通知 , 》 也就 是我们 目前 正在执行 的文件 , 办法规定 了使 用 对象 : 适用于财务核算健 全并 能准确规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 民企业。因 此非居 民企业的研 究开发 费用不使用该办法 。 2 主体条件限制的变化 、 ( ) 在 限 定 每年 研 发 费 增 长 比例 。在 财 税 [0 68 1不 20 18号 文 件 出 台 以 前规定 , 在享受技术开发 费加计 扣除政策时 , 都要 限定企业 当年 的技 术 开发费必须 比上年实 际增 长 1%( 1%) 0 含 0 才能享受 加计 扣除 , 即现 行 的政 策 没 有 比例 限制 。 () 2 取消了规定标准 以下 的 , 用于研 究开发的仪器设备一次性摊 入 管理 费的规 定。财 工字『964 1 9 11号文规 定单 台价 值在 l O万元 以下 , 财税 [0 68 2 0 18号文 件规定 单台价 值在 3 O万元 以下 , 而现 行 的国税 发 f 0 11 号 文件《 2 816 0 企业研 究开发 费用税前 扣除管理 办法 ( 行 )对研 试 》 发 费 用 的 扣 除 活 动 范 围采 取 了 列 举 的 方 式 ,明 确 八 类 年 度 实 际发 生 的 研 发 费 用 可 以 在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按 照 规 定 实 行 加 计 扣 除 : ①新产品设计 费 、新工 艺规 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 的 技术图书资料费 、 资料 翻译 费 。 ② 从事 研 发活 动 直 接 消 耗 的材 料 和 动 力 费 用 。 ③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 的工资 、 薪金 、 奖金 、 津贴 、 补贴。 ④专门用 于研发活动 的仪器 、 设备 的折 旧或租赁费。 ⑤专门用 于研发活动 的软件 、 利权 、 专 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 的推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版】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目录目录.............................................................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 4..b5E2RGbCAP(一)政策沿革.................................. 4...p.1EanqFDPw(二)政策调整.................................. 6...D.XDiTa9E3d(三)研发活动的概念............................ 7..RTCrpUDGiT(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概念.................... 59PCzVD7HxA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主要内容.................. 1. 0jLBHrnAILg(一)研发费用的费用化和资本化处理方式 ......... 10xHAQX74J0X(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以与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叠加享受 1...1..L.DAYtRyKfE (三)负面清单行业的企业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11 Zzz6ZB2Ltk(四)七类一般的知识性、技术性活动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12 dvzfvkwMI1(五)创意设计活动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13 rqyn14ZNXI(六)研发费用归集的会计核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加计扣除三个口径..................................................... 1..3..EmxvxOtOco (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范围............... 1. 5SixE2yXPq5(八)企业研发活动的形式........................ 165ewMyirQFL(九)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的区别................. 1. 6 kavU42VRUs(十)失败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研发费用也可加计扣除17 y6v3ALoS89 (十一)盈利企业和亏损企业都可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17 M2ub6vSTnP (十二)叠加享受加速折旧和加计扣除政策......................................... 170YujCfmUCw(十三)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 1...8. eUts8ZQVRd(十四)企业委托关联方和非关联方管理要求的区别19 sQsAEJkW5T (十五)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加计扣除的规定1..9..GMsIasNXkA十六)委托研发与合作研发项目的合同需经科技主管部门登记............................................... 1..9...T.IrRGchYzg(十七)允许加计扣除的其他费用的口径 .......... 2 0 7EqZcWLZNX(十八)研发费用“其他相关费用”限额计算的简易方法20 lzq7IGf02E(十九)特殊收入应扣减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21zvpgeqJ1hk (二十)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特殊处理..... N2r1poJac3v1(二十一)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形成的研发费用应区别处理21 1nowfTG4KI 三、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核算要求................................... 2..2fjnFLDa5Zo(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会计核算要求22 tfnNhnE6e5 (二)研发支出辅助账的样式.......................................... 2.2 HbmVN777sL(三)研发支出辅助账基本核算流程.............. 2. 3 V7l4jRB8Hs(四)研发费用的费用化或资本化处理方面的规定24 83lcPA59W9(五)共用的人员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会计核算要求25 mZkklkzaaP(六)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 ......... 26AVktR43bpw(七)研发费用的核算须做好部门间协调配合 ...... 26ORjBnOwcEd(八)合作研发项目会计核算要求................. 2. 6 2MiJTy0dTT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和申报管理................. 2. 6gIiSpiue7A(一)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基本流程.. 2 7 uEh0U1Yfmh(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备案的要点 ........... 27IAg9qLsgBX(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28WwghWvVhPE(四)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备案的处理方法a2sf9psfpi4k(五)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汇算清缴时的有关规定 2..9..o.o.eyYZTjj1(六)预缴所得税时不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30 BkeGuInkxI(七)企业集团集中开发的研发费用分摊需要关注关联申报30 PgdO0sRlMo(八)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无需事先通过科技部门鉴定或立项..................................... 3..0..3cdXwckm15(九)税企双方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的由税务机关转请科技部门鉴定........................................... 3..1..h.8c52WOngM(十)当年符合条件未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31 v4bdyGious (十一)正确处理税务核查与企业享受研究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关系..................................................... 3..2...J0bm4qMpJ9五、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 32 XVauA9grYP(一)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75% 3..2..b.R.9C6TJscw(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标准...................... 3..2 pN9LBDdtrd(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 33DJ8T7nHuGT(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方式............... 3. 3 QF81D7bvUA(五)可以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规定. 344B7a9QFw9h (六)科技型中小企业季度预缴时不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3..4.. .ix.6iFA8xoX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指引(1.0 版)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概述(一)政策沿革1.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最初仅限于国有、集体工业企业(1996 年-2002 年)我国实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 年。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整理(图解)

财税[2015]119号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整理(图解)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1.本通知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2.企业研发费用各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归集不准确、汇总额计算不准确的,税务机关有权对其税前扣除额或加计扣除额进行合理调整。
3.税务机关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可以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科技部门应及时回复意见。企业承担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1.烟草制造业。
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 -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集团研发企业集团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需要集中研发的项目其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可以按照权利和义务相一致费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则合理确定研发费用的分摊方法在受益成员企业间进行分摊由相关成员企业分别计算加计扣除

关于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的时间点等规定

关于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的时间点等规定

关于委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的规定
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这一块,税务局已经不要求事前审查备案了,只要企业自行准备加计扣除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就行了,资料主要包括研发费用汇总表、立项书、项目组、决议等,事后税务抽查到了企业拿出来给他们看就ok了。

也就是说如果是企业自主研发的,那么该研发项目在科技局不需要备案,在税务局也不需要备案。

但如果是企业委托外单位开发的,那么该项目就应该在合同签订后及时到科技局认定并备案,只有经过科技局认定备案后的委托开发合同发生的研发费用才能加计扣除。

这里我们谈到一个备案时间的问题,正常情况下应该在委托开发合同签订开始就应该去科技局备案,但有的企业可能动作慢了,慢到啥程度呢?直到加计扣除所属年度的次年汇算清缴截止日(5.31)还没有完成备案,那么超过汇算清缴截止日(5.31)再去备案的,税务局会不会不同意纳税年度的加计扣除呢?答案是否定的,虽然实际备案日期超过了汇算清缴截止日,但是科技局对该覆盖纳税年度的委托开发合同进行事后追加确认,即科技局认定该合同是有效的,那么税务局对此是同意加计扣除的。

另外就是关于谁去备案的问题,是委托方还是受托方去做备案呢?答案是都可以,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可以去当地的科技部门办理认定备案手续,且只要一方办理即可,只要最后科技部门在委托开发合同上加盖认证印鉴章就可以进行加计扣除了。

企业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在年报前先做备案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在年报前先做备案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在年报前先做备案随着中国对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不断推进,企业的研发活动日益受到政策支持。

其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对于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然而,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前,是否需要在年报前先做备案,这是一个关键的问题。

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六条和第十一条,企业可以享受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要求企业在年报前先做备案。

因此,从法律上讲,企业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并不需要提前做备案。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性质的税务局可能要求企业在年报前进行备案,以确保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合规性和真实性。

这主要是为了防止企业滥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从而损害公共利益和税收秩序。

具体是否需要在年报前先做备案,还需要根据不同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要求而定。

备案的目的是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审核和审计,以保证研发费用的合理性和真实性。

一些地方税务局可能要求企业提交研发费用的相关材料,例如研发计划、研发项目的详细情况、研发人员名单、研发费用的明细等。

税务局将根据这些材料对企业的研发费用进行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才给予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尽管备案需要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从整体来看,备案对企业来说也有一定的好处。

首先,备案能够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研发费用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其次,备案能够让企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得到更好的执行,避免了因政策执行不当带来的风险和纠纷。

最后,备案能够提升企业的信誉度,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备案并不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先决条件。

企业可以在提出年度报告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计算并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备案只是地方性税务局要求的一项程序,没有备案并不影响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权益。

综上所述,在进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在年报前先做备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备案吗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备案吗

金蝶财务软件财税实操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需要备案吗
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不需要事先备案.
留存备查资料请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什么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事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事项

2018-01-16建筑业财税快递
1学生提问
由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研发项目在科委备案不是前置程序,如果汇算清缴后知道有项目备案未通过,该如何处理?
2专家回复
按照您的描述,如果不符合规定的研发费,不能加计扣除。

如果汇算清缴后知道有项目备案未通过,已加计扣除的费用要调增,补交所得税。

3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
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
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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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来源:日期:2014-06-05
一、服务对象
符合政策要求的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二、业务概述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凡符合政策要求,并在规定时限内报送相关备案资料正确无误的均可实行所得税减免税备案,享受减免税税收优惠。

三、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30条及其实施条例第95条;
《国家税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管理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6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

四、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一)申请办理加计扣除时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登记表》;
2.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规定项目的说明,如有异议,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提供以下资料: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项目立项后申请办理加计扣除,并于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次年4月底前报送相关资料。

六、业务流程及承诺时限
(一)业务流程
□窗口当场办结窗口受理后流转办结
纳税人申请—大厅受理—税源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二)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七、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自助区办理□同城通办
□全市通办主管税务机关窗口办理□免填单办理
办理地址、时间、电话请点击链接<办税服务-办税地图>模块。

八、办理结果
纳税人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签署审核意见的《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即视为该事项办结。

九、收费情况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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