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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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封山禁牧,特通告如下:

1、严禁漫山放牧。农户饲养的家畜,一律实行舍饲圈养,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漫山放牧牛、羊和其它家畜。

2、严禁开垦荒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在陡坡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和宜林荒地上擅自开荒圈地、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破坏植被。

3、严禁毁坏林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伐、盗挖、砍伐、滥伐、毁坏林木。国营林场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乡村社集体林场全面封禁。国有、集体、个人所属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律不得随意砍伐。

4、严禁乱占林地。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得随意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工程,乱征乱占林地。

5、严禁随意在林区进行采种、采脂、剥皮、挖根、割条等林副业生产。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疏林地、未成林地上全面整修工程,毁坏林木林地,重新造林种草。

6、严禁在林区草地非法用火。

7、严禁在林区乱猎乱捕野生动物。

8、严禁破坏生态建设标志和配套设施。

9、凡违反本通告,造成林木、林草、林地资源破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的布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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