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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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宝鸡市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宝鸡市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宝鸡市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06•【字号】宝政办函〔2021〕22号•【施行日期】2021.04.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宝鸡市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宝鸡市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6日宝鸡市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方案为了有效保护和培育森林草原植被,巩固全市造林绿化和退耕还林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等重要论述、讲话精神,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按照保护优先、统筹规划、封育结合、从严监管的原则,在全市规划范围全面开展封山禁牧,严禁自由放牧,制止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全市森林资源,持续保护和巩固林草植被和自然生态修复成果,为建设山清水秀的生态宝鸡奠定坚实基础。

二、封山禁牧范围(一)全市所有林地范围,包括天然林地、各类国家林业重点工程造林地、封山育林地及其他灌木林地、疏林地和宜林荒山荒地等;(二)林地范围之外的水土流失区、生态脆弱区的草地和退耕(牧)还草地;(三)古树名木保护群区域,核桃、花椒、板栗等经济林区域,以及景区、交通沿线、河流两岸、镇村绿化等重点区域造林地;(四)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牧区域。

三、封山禁牧内容封山禁牧区域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放养牛、羊等食草牲畜;(二)焚烧、野炊、垦荒、非法采伐;(三)违法猎捕、采集野生动植物;(四)非法采矿、采石、采砂、取土;(五)损坏、擅自移动界桩、围栏和标牌等封山禁牧设施;(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和活动。

做好封山禁牧工作通知范文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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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把封山禁牧工作作为当前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完善封山禁牧工作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大力度抓好落实,将封山禁牧工作具体责任落实到人头、地块,做到各个环节不失控。

二、要加强封山禁牧宣传引导工作,对省、市封山禁牧工作精神和《某某省封山育林条例》等森林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普及,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人人遵守。

三、实行封山禁牧属地管理责任制,各乡镇要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措施,健全禁牧管理制度,落实管护人员,做到乡镇有管护办法,村有管护公约。

同时,要组织人力逐村、逐户落实封禁任务,严格落实管护责任,切实做到管护人员、管护措施、管护责任、奖惩措施四个到位。

四、建立健全封山禁牧管护组织,成立以村护林员为主体的封山禁牧管护大队,形成县乡(镇)联动、(乡)镇村互动的大联防管护体系,确保我县封山禁牧和护林防火工作顺利开展。

五、要加大对违法违规放牧行为的查处力度,县政府督查室将会同林业、公安、畜牧等部门组成联合督查组,对各乡镇封山禁牧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力的乡镇在全县通报批评,对不听劝阻进山进林放牧的养殖户,按照《某某省封山育林条例》进行严厉查处、依法打击,坚决杜绝违法违规放牧行为。

关于封山禁牧工作的通报

关于封山禁牧工作的通报

关于封山禁牧工作的通报1.引言1.1 概述封山禁牧工作是指对特定地区的山岭、森林和草原等自然资源进行限制性管理和保护的一项工作。

它的目的是通过封闭禁止人类活动,减少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保护珍稀濒危物种和保持生态平衡。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加,人类的活动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封山禁牧工作能够有效地控制和减轻此类影响。

在当前全球气候变化日趋严重的背景下,封山禁牧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由于过度开发和过度放牧等不合理活动,很多地区的生态系统已经受到了严重破坏,物种濒临灭绝,水源减少,土壤退化等问题也愈发突出。

封山禁牧工作的实施可以有效地阻止无序开发和过度放牧,保护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然而,封山禁牧工作也并非一帆风顺。

一些地方因为相关措施不得当,导致当地群众的生计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我们在开展封山禁牧工作的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的生活需求,在保护自然环境的同时,寻求经济转型和社会和谐发展的路径。

综上所述,封山禁牧工作是保护自然环境、促进生态平衡的重要举措。

通过限制人类活动,减少人为破坏,我们能够有效地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然而,封山禁牧工作的实施也需要平衡各方利益和合理安排,确保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良性互动。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为子孙后代留下一个美丽而富饶的地球家园。

1.2文章结构1.2 文章结构本文将按照以下方式展开讨论关于封山禁牧工作的相关内容:首先,我们将在引言部分对文章进行概述,介绍封山禁牧工作的背景和意义。

在此部分,我们将简要说明封山禁牧政策的背景以及本文旨在探讨封山禁牧工作的目的。

接下来,正文部分将重点分为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将详细阐述封山禁牧政策的背景,介绍封山禁牧政策的起源、发展和现状。

在此部分,我们将介绍政策的制定背景、政策实施的过程以及政策在各地区的执行情况。

其次,我们将深入探讨封山禁牧的重要性。

在这一部分中,我们将详细分析封山禁牧对生态环境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并引用相关数据和案例进行论证。

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书

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书

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封山禁牧,特通告如下:
1、严禁漫山放牧。

农户饲养的家畜,一律实行舍饲圈养,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漫山放牧牛、羊和其它家畜。

2、严禁开垦荒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在陡坡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和宜林荒地上擅自开荒圈地、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破坏植被。

3、严禁毁坏林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伐、盗挖、砍伐、滥伐、毁坏林木。

国营林场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乡村社集体林场全面封禁。

国有、集体、个人所属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律不得随意砍伐。

4、严禁乱占林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得随意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工程,乱征乱占林地。

5、严禁随意在林区进行采种、采脂、剥皮、挖根、割条等林副业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疏林地、未成林地上全面整修工程,毁坏林木林地,重新造林种草。

6、严禁在林区草地非法用火。

7、严禁在林区乱猎乱捕野生动物。

8、严禁破坏生态建设标志和配套设施。

9、凡违反本通告,造成林木、林草、林地资源破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的布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封山禁牧告知书

封山禁牧告知书

封山禁牧告知书
为保护山林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和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过充分的调研和评估,决定自即日起,对本乡山区范围内的草原、林地等进行封山禁牧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封山禁牧范围:
本次封山禁牧范围为本乡山区范围内的所有草原、林地及其周边区域,面积约为XXX平方公里。

二、封山禁牧时间:
为确保山林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本次封山禁牧时间为自即日起至XXX年XX月XX日,期间禁止任何形式的牧放、采伐、砍伐等活动。

三、封山禁牧措施:
1、加强巡护力度,严禁任何人员进入封山禁牧区域,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相关部门。

2、对封山禁牧范围内的动植物进行科学调查和监测,加强保护和管理,促进生态恢复。

3、开展生态宣传教育,引导广大民众认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性,积极参与生态保护和建设。

四、封山禁牧效益:
1、保护生态环境,改善生态质量,促进生态平衡,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3、提高山区居民的环保意识,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发展。

特此通知,希望广大乡民积极配合和支持封山禁牧工作,共同建设美丽家园!
附:封山禁牧区域图。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林业厅•【公布日期】2007.09.24•【字号】晋林植发[2007]112号•【施行日期】2007.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山西省林业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的通知(晋林植发〔2007〕112号)各市林业局,省直各林局:《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经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通过,已于2007年8月30日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加快绿色山西建设步伐,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办法》要求上来我省地处黄土高原,干旱少雨,自然条件差。

多年来,散养放牧的落后生产方式导致造林成果破坏严重,造成全省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日益加剧,生态建设事倍功半。

在全省实施封山禁牧是省委、省政府对我省生态建设现状和林业发展形势变化的科学判断,是全面构建和谐山西的战略需要,符合我省林业建设实际和大规模实施造林绿化工程的要求。

《办法》的颁布实施将对我省恢复自然植被、保护现有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产生极其重要的作用。

各地要充分认识我省实施封山禁牧的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办法》要求上来。

《办法》目标任务明确具体,要求全面,封禁措施有力,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是指导我省今后林业和畜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各级林业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及时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政策与法规培训,尽快熟悉和掌握封山禁牧的具体内容,贯彻落实到实际工作之中。

二、大力宣传,充分发动,使封山禁牧内容和要求家喻户晓封山禁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林业建设成果巩固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林牧业的协调发展。

各级林业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封山禁牧对改善生态环境、优化产业结构和发展区域经济的重大意义,增强人们改善自身居住环境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搞好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搞好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3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搞好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搞好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陕政办发[2003]13号2003年4月1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巩固退耕还林(草)成果,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实现生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3月10日省人民政府颁布了《关于实行封山禁牧的命令》(以下简称《命令》),决定从今年4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封山禁牧。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命令》,把封山禁牧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特作如下通知: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搞好封山禁牧工作的紧迫感我省生态环境脆弱,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严重,以干旱为主的自然灾害频繁,改善生态环境的任务极其紧迫,也非常艰巨。

长期以来,我们坚持不懈地开展植树造林,实施小流域综合治理,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方面付出了艰苦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生态环境脆弱的状况没有从根本上改观。

究其原因,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三口”(人口、牲口、灶口)问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人为乱垦、乱砍、滥伐和漫山放牧的现象屡禁不止,导致造林种草的成活率、保存率比较低,生态环境建设的成果大打折扣。

实施退耕还林(草)后,我省一些地方抓住机遇,采取有力措施,禁止人为的乱垦、乱砍、滥采,改漫山放牧为舍饲养畜,走出了一条生态保护和经济建设“双赢”的路子。

实践证明,实行封山禁牧有利于防止人为的乱垦滥伐和漫山放牧对新造林地、原生植被的破坏,提高林草成活率、保存率;有利于借助自然力量恢复植被,保护生态;有利于改变传统的畜牧业生产方式,推进畜牧业生产集约化经营,标准化生产;有利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

禁 牧 通 告

禁 牧 通 告

禁牧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内蒙古自治区禁牧和草畜平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乌兰察布市委、政府《生态建设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舍饲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促进生猪、肉鸡产业发展的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旗实际,现就全旗范围内禁牧工作通告如下:
一、从2012年4月20日起,在全旗范围内全面实行禁牧,严禁散养放牧。

二、对违反规定散养放牧的,依照《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放牧户给予警告,并处以每个羊单位5元以上10元以下的罚款。

对破坏或擅自改变禁牧标志或设施的,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基本草牧场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其恢复原状,并处以300元至500元的罚款。

造成林木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毁林者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损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拒不补种树木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补种,费用由毁林者承担。

三、禁牧不是禁养,而是由散养畜牧业向建设养畜转变;禁牧不是抑制农牧民的增收,而是转变农牧民的致富方式。

旗委、政府鼓励、支持舍饲养畜,对舍饲圈养从仔畜购进、贷款贴息、场圈建设、土地使用、牧草种植、机具购置、合作组织组建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四、旗人民政府接受群众举报,举报电话:察右后旗森林公安局:6209123;察右后旗农牧业局:4894225;察右后旗林业局:6201631。

五、本通告自2012年4月20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察右后旗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关于开展全县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全县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全县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各乡镇林业站:为加大森林资源管护力度,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加快生态建设步伐,根据《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和省政府“要全面加强封山禁牧工作,实行严格的封山禁牧”的指示,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加强封山禁牧工作,具体要求如下:一、提高认识,明确重要意义封山禁牧工作事关全县生态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是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重要措施,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工程。

各乡镇要充分认识封山禁牧工作的长期性、重要性、艰巨性,增强做好封山禁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把封山禁牧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二、明确范围,加强基础工作我县封山禁牧范围为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地,包括宜林荒山荒地和退耕还林地。

各乡镇要做好封山禁牧的基础工作:包括合理划定村、组封山禁牧区域,具体落实到小班;加强牛羊圈养技术培训,做好圈养场地划定工作;制定符合本地乡情、民情并经过村民讨通过的乡规民约;落实护林队伍,完善管护责任制;设置封山标碑、围栏、界桩等管护设施或明显标志。

三、加强宣传,确保家喻户晓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封山禁牧的重大意义;采取出动宣传车、散发传单、张贴标语等形式,宣传国家关于生态保护和建设的方针、政策;采取深入林区、深入村屯、深入农户等方式,宣传封山禁牧规定。

真正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广大群众踊跃参与、积极支持封山禁牧工作。

四、强化管理,加大管护力度各乡镇要配置专职人员负责封山禁牧管理工作,发挥护林队伍作用,把管护责任落实到区域、地块、人头。

护林员全部上岗到位,从严管护、严把路口,制止放牧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做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实现封死管死,长期稳定。

同时要公布电话,接受群众举报。

通过严格管护,起到教育警示作用,保障封山禁牧成果。

五、明确职责,依法严肃查处县森林公安局为全县封山禁牧工作执法主体,要充分发挥职能,依照《辽宁省封山禁牧规定》,加大对违反封山禁牧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进入林地放牧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每只(头)牲畜处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对在林地内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限期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树木;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标志、护栏等管护设施的,限期恢复原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禁牧封育的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禁牧封育的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禁牧封育的
通告
正文: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对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施禁牧封育的通告
为了认真实施国务院批准的天然林保护工程,切实保护贺兰山和生态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将全面禁牧封育,特此通告如下:
一、贺兰山境内天然林资源,是我区重要的宝贵资源之一,沿山市(县)、乡(村)、厂矿企业都有保护的责任。

二、禁牧封育的范围南起永宁县的三关口,北至惠农县苦水沟,东起山麓脚下,西至宁蒙交界分水岭。

三、禁牧封育工作由自治区林业局负责协调、指导、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沿山各市(县)、乡(村)、厂矿企业全力支持、配合,确保按期顺利实施。

四、凡在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放牧的羊只必须在二00一年六月三十日前迁出禁牧封育区域。

五、各级政府、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迁移禁牧封育区域内的羊只,对拒迁羊只的农户由当地政府和贺兰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处理。

特此通告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二00一年三月十五日——结束——。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浮山上部区域实施封山育林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浮山上部区域实施封山育林的通告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浮山上部区域实施封山育林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3•【字号】青政发〔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浮山上部区域实施封山育林的通告为保育浮山森林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青岛市林业“十四五”发展规划》,决定对浮山上部区域实施封山育林。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封山育林范围:高山湖以南、山海通廊以西、观澜望幽景点以北、林荫小驿以东区域,面积30778公顷。

二、封山育林期限:5年。

封山方式为全封。

三、封山育林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管理与保护并重,对封育区开展飞播造林、人工补植和森林抚育。

四、在封山育林范围设置围网、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移动或毁坏围网、标牌、界桩及其他封山育林设施。

除林木管护、抚育、科研、调查以外,未经批准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入封山育林区域。

五、在封山育林区域内,禁止放牧、割草、砍柴、狩猎,禁止携带火种、烧荒、烧纸、野炊,禁止从事采石、采沙、取土、开矿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活动。

六、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山东省封山育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依法查处。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23年11月1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6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的通知为全面落实封山禁牧各项措施,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加快生态环境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封山禁牧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切实增强封山禁牧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封山禁牧是保护林草资源、恢复林草植被的重大举措,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战略工程。

实行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畜,有利于防止人为乱垦滥伐和漫山放牧对林草地、原生植被的破坏,提高林草成活率和保存率;有利于改变传统的畜牧业生产方式,推进舍饲养殖业发展,加快畜牧产业化进程;有利于推进林草生态建设与草畜产业的良性发展,加快农业结构调整步伐,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

自《市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公布以来,各县区积极落实各项封禁措施,封山禁牧工作有序推进,有效促进了自然植被的恢复和生态环境的改善。

但仍然存在责任落实不力,管护措施不到位,执法检查不严格等问题,一些地方封山禁牧工作出现反弹,特别是羊畜随意上山,啃食踩踏新造林木,严重影响了全市林草建设的健康发展。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从维护生态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封山禁牧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搞好封山禁牧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切实加大工作力度,把封山禁牧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大力度,全面落实封山禁牧各项措施各县区要按照“全面封禁、依法治理、统筹规划、分类指导、以封为主、严格管护”的原则,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常抓不懈,确保各项封禁措施落到实处。

(一)明确封禁范围。

对全市范围内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重要水源涵养区和饮水水源保护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的草原和生态脆弱区的草原,湿地公园、地质公园、自然保护区、沙化土地封禁区及法律、法规规定禁牧的其他区域实行封山禁牧。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4.26•【字号】延政办函〔2021〕43号•【施行日期】2021.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近年来,随着三北防护林工程、新一轮退耕还林和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等造林绿化工程的实施,全市造林绿化面积持续增加,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但是,从近期检查情况来看,部分县(市、区)封山禁牧工作有所松懈,辖区内违法违规放牧现象有所反弹,特别是交界地带偷牧、乱牧问题严重,对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和保障森林资源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为切实保护好来之不易的生态建设成果,现就封山禁牧专项整治工作紧急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专项整治,压紧各级封山禁牧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放牧等破坏林草资源的行为,确保违规放牧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进一步健全完善封山禁牧工作长效机制,为巩固生态建设成果提供有力支撑。

二、整治内容(一)贯彻落实省、市两个《条例》中存在的问题。

对标省、市两个《条例》逐条落实,积极整改“封山禁牧政策宣传、区域划分、责任人落实、投诉举报电话、界桩围栏和标牌的设立”等基础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全市境内违法违规放牧问题。

严厉打击各种野外放牧行为,对屡禁不止的,要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坚决予以禁止。

三、整治措施(一)建立整治台账。

各县(市、区)对贯彻落实省、市两个《条例》情况,特别是违法违规放牧问题进行全面排查梳理,形成专项整治台账,5月15日前报市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实行销号管理。

按照专项整治台账,逐区域、逐问题明确责任主体和整改时限,对违规放牧问题进行彻底整治,实行销号动态管理,每月底将销号情况报市封山禁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封山禁牧细则-推荐word版 (10页)

2019年封山禁牧细则-推荐word版 (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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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户饲养的家畜,一律实行舍饲圈养,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漫山放牧牛、羊和其它家畜。

2、严禁开垦荒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在陡坡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和宜林荒地上擅自开荒圈地、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破坏植被。

3、严禁毁坏林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伐、盗挖、砍伐、滥伐、毁坏林木。

国营林场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乡村社集体林场全面封禁。

国有、集体、个人所属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律不得随意砍伐。

4、严禁乱占林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得随意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工程,乱征乱占林地。

5、严禁随意在林区进行采种、采脂、剥皮、挖根、割条等林副业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疏林地、未成林地上全面整修工程,毁坏林木林地,重新造林种草。

6、严禁在林区草地非法用火。

7、严禁在林区乱猎乱捕野生动物。

8、严禁破坏生态建设标志和配套设施。

9、凡违反本通告,造成林木、林草、林地资源破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的布告》(***发〔1999〕 1 号)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庄浪县实施封山禁牧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培育森林资源,巩固生态建设成果,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退耕还林条例》、《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陕西省宝塔区禁止放牧告知书范文

陕西省宝塔区禁止放牧告知书范文

陕西省宝塔区禁止放牧告知书范文
各位牧户:你们好!为进一步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根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特向广大农村牧民群众告知如下:现在我区开展“禁止放牧”工作。

主要内容是:1、全面禁牧。

依法划定草原承包经营权的草原、林地、湿地以及其他重点区域实行禁牧管理。

2、严格执行禁牧规定。

对于私自放牧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采取强制措施,给予治安处罚或刑事拘留。

3、加强宣传引导和技术服务。

利用各种形式做好禁牧宣传工作,提高公众保护草原生态意识,增强遵守规定的自觉性。

4、完善奖惩机制。

凡在禁牧期间(5月31日前)按照规定完成饲料储备任务的农村牧民,将获得由财政资金补助的禁牧保证金并按照《甘肃省禁牧保护奖励办法》规定标准,兑付补贴。

此次禁牧期从2018年3月26日至10月31日。

望各位广大农牧民积极配合,共同维护好来之不易的美丽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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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的通告-敦政告字〔2017〕8号

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的通告-敦政告字〔2017〕8号

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的通告正文:----------------------------------------------------------------------------------------------------------------------------------------------------敦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的通告敦政告字〔2017〕8号为加强森林、湿地、江河源头和饮用水源地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和林地清收、退耕还林成果,促进我市生态环境建设,根据《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全面实施封山禁牧。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封山禁牧是指市政府对划定的林地、草地等区域进行封育,并禁止放养牛、羊等人工饲养的草食动物。

禁牧范围为敦化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集体等不同权属的林业用地及草原用地。

重点禁牧区域为牡丹江源头水源涵养林区、香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土保持林区,国家级、省级重点公益林区、六鼎山生态景观区、秋梨沟湿地公园、雁鸣湖自然保护区等。

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在封山禁牧区的主要路口、山口等地设立标牌、界桩及其他设施,注明封山禁牧区域和有关要求。

损毁、擅自移动封山禁牧标志、设施的,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依法处以罚款。

三、林地、草原所有者、经营者要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病虫鼠害防治工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严格控制在禁牧区域内喷施化学除草剂和投放鼠药。

确需投放的,须提前10日进行公示,并在投放地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禁牧区内水源涵养库区周边1000米范围内及流域两侧1000米范围内,严禁投放任何有毒有害物品。

四、违反本通告,擅自进入禁牧区域放牧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元罚款;损毁林草植被严重的,并处1000元罚款。

拒绝交纳罚款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的通知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晋城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5•【字号】晋市政发[2008]8号•【施行日期】2008.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的通知(晋市政发〔2008〕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切实巩固造林绿化成果,加快我市生态环境建设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为目的,加大巩固造林绿化成果的力度,全面实施封山禁牧,促进林木健康生长;以《办法》为准绳,强化封山禁牧的执法意识,依法封山,依法禁牧,确保封山禁牧工作顺利进行,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构建生态和谐新晋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遵循原则1、坚持统筹规划,依法封禁的原则;2、坚持以人为本,讲求实效,科学封禁的原则;3、坚持封山、禁牧双管齐下,以封为主的原则;4、坚持禁牧与舍饲、禁牧与圈养相结合的原则;5、坚持恢复生态和保护农民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三、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成立贯彻实施《办法》领导组:组长:赵学梅市委常委、副市长副组长:张国平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万堂市林业局局长袁世泰市畜牧局局长成员: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水利、林业、农业、畜牧、太行报社、电视台、电台等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张国平副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林业局、畜牧局和财政局分管局长担任。

四、时间安排(一)宣传、启动阶段。

从2008年5月20日-5月25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各地的实际分别出台封山禁牧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成立相应的领导组。

市县两级电视台、电台、报刊要将《山西省封山禁牧办法》的实施工作作为当前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出专题片、编排专版,加大对《办法》实施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全社会学习贯彻《办法》的良好氛围。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火期全面封山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火期全面封山的通告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火期全面封山的通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9.09
•【字号】呼政发[2002]80号
•【施行日期】2002.09.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森林火期全面封山的通告
(呼政发[2002]80号)
随着我市全面禁牧和封山育林工作的不断加强,特别市今年春夏季降水充沛,植被生长茂盛,林内杂草丛生,火灾隐患明显增多。

为保护好生态建设成果,不发生森林火灾,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森林防火期内全市范围实行封山防火,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每年的3月15日至6月15日,9月15日至11月30日为我市的春季森林防火期和秋季森林防火期,在此期间,实行全面封山防火,严禁一切闲杂人员进入防火区域,违反者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防火区域按行政区划范围由各级政府实行属地管理。

三、防火期内凡必须进入森林防火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开采矿产的,都要和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签订防火保证书,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发放入山许可证后,方可入山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生产单位负责生产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四、各旗县区政府对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联防责任制,给每个联防单位、每个
护林员划定防火责任区,并签订防火责任状。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二年九月九日。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保护生态植被的通告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保护生态植被的通告

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保护生态植被的通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陇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1.03•【字号】陇政发[2008]95号•【施行日期】2008.1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陇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封山禁牧、禁止乱砍滥伐林木、保护生态植被的通告(陇政发〔2008〕9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为了切实保护森林资源,改善人民生产生活条件,有效制止各种破坏林木行为,落实生态陇南建设目标任务,根据《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甘肃省实施森林法办法》、《甘肃省水土保持法实施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封山禁牧、禁止乱砍滥伐林木和保护生态植被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对重点生态建设区域一律实行封山禁牧。

实行封山禁牧的范围包括:天然林区、公益林区、退耕还林(草)工程区、自然保护区、人工造林区、生态脆弱区、草场重度退化区、飞播造林区。

二、在封山禁牧区域内,严禁放牧,严禁毁林开荒,严禁非法采石、采矿、取土,严禁损坏、移动生态建设标志和设施,违者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三、严禁乱砍滥伐林木。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采伐林木。

严禁对天然林进行任何形式的采伐。

严禁破坏性采摘种子和枝叶、剥皮、砍柴取暖、烧炭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四、立即停止一切破坏植被的行为。

严禁在法定承包地、自留地等固定常耕地以外毁林毁草开垦种植农作物或中药材,严禁将有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灌木林地当作“四荒地”进行拍卖和开发。

五、严禁采挖非苗圃地树木、树根和野生植物。

凡在林区、河流沿岸、公路两旁、荒山荒坡上采挖油松、华山松、白皮松、云杉、侧柏、兰草等野生树木、植物苗木的,应立即停止其违法行为,责令恢复植被,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并按《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确需采挖非苗圃地树木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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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实施封山禁牧的通告书
为了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实行封山禁牧,特通告如下:
1、严禁漫山放牧。

农户饲养的家畜,一律实行舍饲圈养,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漫山放牧牛、羊和其它家畜。

2、严禁开垦荒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禁止在陡坡地、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和宜林荒地上擅自开荒圈地、采石、采矿、采砂、取土,破坏植被。

3、严禁毁坏林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盗伐、盗挖、砍伐、滥伐、毁坏林木。

国营林场全面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乡村社集体林场全面封禁。

国有、集体、个人所属林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一律不得随意砍伐。

4、严禁乱占林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发放《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不得随意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工程,乱征乱占林地。

5、严禁随意在林区进行采种、采脂、剥皮、挖根、割条等林副业生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疏林地、未成林地上全面整修工程,毁坏林木林地,重新造林种草。

6、严禁在林区草地非法用火。

7、严禁在林区乱猎乱捕野生动物。

8、严禁破坏生态建设标志和配套设施。

9、凡违反本通告,造成林木、林草、林地资源破坏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执法人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10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的布告》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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