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安爱法-山水国际项目综合研判(李雪松、吴育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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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德勤、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景德勤、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

景德勤、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国家赔偿行政赔偿【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6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鲍蕊【审理法官】刘海燕刘羽梅鲍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景德勤;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当事人】景德勤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景德勤【当事人-公司】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陈兵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许立群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兵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许立群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兵许立群【代理律所】江苏紫琅律师事务所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景德勤;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关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因本案与85号案件针对的是不同时间发生的两次不同行政行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明显不同。

购房契纸载明房屋为七间,85号案件庭审中景德勤户亦明确后排为三间房屋。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举证责任关联性侵犯财产权反证其他行政行为改判维持原判重复起诉【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是否构成重复起诉的问题,因本案与85号案件针对的是不同时间发生的两次不同行政行为,诉讼标的和诉讼请求明显不同。

85号案件审理之际,后排房屋尚未被摧毁,故对第二次行为法院并未作出评价,后诉的诉讼请求没有被前诉裁判所包含。

因此,本次诉讼显然不属于重复起诉。

关于城东镇政府是否为本案被诉毁损行为的实施主体的问题。

由于被诉毁损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对事实行为提起诉讼,首先应当认定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为适格被告。

在没有行政机关自认实施该行为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拆迁工作的目的性、行政机关的职权法定原则、拆除毁损行为的规模等,结合在案证据,通过分配举证责任的方式来综合审查,最终认定或推定适格被告。

涉及海上刑事犯罪保护管辖的案例

涉及海上刑事犯罪保护管辖的案例

涉及海上刑事犯罪保护管辖的案例
案例一:王某明等4人非法采矿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王某明、汪某某、宋某某、王某顺等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艘运输船,欲通过从事买卖海砂的方式牟利。

同年7月至8月间,王某明与非法采砂方(另案处理)事先联系订购海砂事宜,指使船员驾驶运输船先后五次前往福建闽江口附近海域购买海砂,运往江苏常熟销售。

汪某某作为船长,收到王某明发出的地理坐标及高频呼号后,联系非法采砂方过驳海砂。

宋某某作为财务人员,负责支付购砂款。

案例二:诉袁某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至6月间,袁某某、杜某等21人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穿山甲及制品11只。

经检察机关委托,华南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教授、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生存委员会穿山甲专家组成员吴诗宝教授对本案生态环境损害出具了专家意见确认:穿山甲非法贸易行为不仅会影响该物种的保护,还破坏了生态环境,应当向资源破坏者收取资源破坏补偿费,用于资源恢复和补偿。

调查和诉讼:
2019年1月4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袁某某等21人涉嫌
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针对本案提起了江苏省首例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21名被告人连带承担非法收购、出售11只穿山甲造成的生态资源受损费用合计88万元。

典型意义:
此案例展示了刑事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相结合的方式,对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行为进行打击,并要求被告人承担生态资源受损费用,以促进生态环境的恢复和补偿。

内蒙绿色矿山项目诈骗案例

内蒙绿色矿山项目诈骗案例

内蒙绿色矿山项目诈骗案例南海富商孙某豪掷近5亿元,欲向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安集团”)购买内蒙古的一个煤矿,可是款项支付出去后,煤矿的股权却迟迟未变更到其名下。

原来,信安集团董事长郑小平根本就不持有该煤矿的股权,他在与孙某签订合同后,才着手向煤矿的实际控制人购买股权,想通过这样一种倒卖方式“空手套白狼”赚取中间差价。

30日郑小平在佛山中院受审,公诉机关指控他通过虚构事实的方法诱骗孙某人民币4.64亿元,港币1000万元,构成合同诈骗罪。

不过郑小平当庭喊冤,称这只是一宗普通的经济纠纷,他事先已经与煤矿的大股东达成了口头协议,无奈该大股东出尔反尔,才造成了今天的困局。

指控:谎称拥有煤矿全部股权。

据此前媒体报道,被指控诈骗南海富豪巨款的郑少平今年才40岁出头,清华大学经济管理专业毕业,博士学历,是内蒙古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据网上资料显示,他曾获评“中国杰出企业家”“内蒙古十大经济人物”等称号。

早在2011年12月19日郑小平就因涉嫌诈骗孙某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南海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有法律人士公开发表意见认为,郑小平一案只是普通的经济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由于案件一再被退回补充侦查,郑小平至近日才出庭受审。

佛山市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煤矿交易中介李治发介绍南海富商孙某认识信安集团董事长郑小平及信安公司工作人员张勇。

郑小平和张勇向孙某声称,信安公司已经买下了内蒙古准格尔旗蒙祥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下称蒙祥煤矿)全部股权,拥有蒙祥煤矿的开采权,孙某于2009年10月28日与信安集团签订蒙祥煤矿股权转让协议;而实际上,蒙祥煤矿股份分属锦州华富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华富公司)和刘某所有。

据指控,协议签订后,2009年10月至2010年10月期间,孙某陆续向郑小平支付款项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4.9亿元、港币1000万元,但郑小平一直未向其转让蒙祥公司股权。

新《海安法》背景下海事无人机和海上网络在海区巡查执法中的探索研究

新《海安法》背景下海事无人机和海上网络在海区巡查执法中的探索研究

1 研究背景海区巡查执法作为海事部门最重要的执法手段,对打击违法和违规海上运输活动有着举足轻重的震慑作用。

由于旧《海安法》对于违法违规的海上运输的打击力度和违法成本不匹配,且违法违规的手段日趋多样化,传统的海区巡查执法成本增大,执法效率下降,参与海上违法违规运输的相对人员和海事部门的“斗法”也日益白热化。

新《海安法》出台恰逢其时,从执法规范、执法力度和执法保障上都做了大幅调整。

为了适应这些变化和调整,落实新《海安法》,海事部门也必须有先进的执法手段和技术与之相匹配。

2 当前海区巡查执法面临的主要问题2.1 配备的海事巡逻艇相对落后国内执行海事巡查执法任务的海事巡逻艇普遍船龄偏大,较为落后。

以洋山港海事局的“海巡0108”和“海巡0109”为例,“海巡0108”建造完工时间为1993年9月9日,为40 m 型巡逻艇,设计航速为14.5 kn,总吨375,抗风等级为8级;“海巡0109”建造时间为1998年3月18日,为40 m 级巡逻艇,设计时速为14 kn,总吨330,抗风等级为8级。

“海巡0108”船龄为28年,“海巡0109”船龄为23年。

经过多年的使用和自然损耗,2艘巡逻船的航速和船新《海安法》背景下海事无人机和海上网络在海区巡查执法中的探索研究张志强 董健华(洋山港海事局,上海 201306)摘 要: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新《海安法》”)正式实施。

面对新形势和新法律带来的新要求,海事部门要有所针对地使用新型执法手段和途径,改变海区巡查执法上的短板和不足,使得海区巡查执法工作更加顺畅和高效。

关键词:新《海安法》;海区巡查执法;无人机;海上网络况均不同程度地下降,2艘艇的最高速度均保持在12 kn 左右。

与此同时,现在营运的商船不管是在造船的工艺先进程度上、技术提升上,还是在新旧程度上,都相比以前有天壤之别,不仅船龄相对比较低,而且造船工艺和设备装备先进,船速一般也比较快,以上这些优点对我国的航运有序发展有巨大促进作用,但是有些不法分子利用这种船舶技术上带来的优势进行违规操作,违法参与海上运输,规避海事监管,对海事部门的巡查执法工作形成了巨大的挑战。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与海安钱记果品批发行、钱友富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与海安钱记果品批发行、钱友富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

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与海安钱记果品批发行、钱友富行政强制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5【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13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羽梅刘海燕郁娟【审理法官】刘羽梅刘海燕郁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海安钱记果品批发行;钱友富【当事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海安钱记果品批发行钱友富【当事人-个人】钱友富【当事人-公司】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海安钱记果品批发行【代理律师/律所】徐天舒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汤圣泉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天舒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汤圣泉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天舒汤圣泉【代理律所】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被告】海安钱记果品批发行;钱友富【本院观点】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是否系被诉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首先,从上诉人在拆除现场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李德余副局长陈述的前期参与协调等工作的情况看,李德余等人于事发当日到达现场并非处理私人事务,而系履行工作职责。

任何公民在执法现场都有义务配合执法活动,不得拒绝、阻挠执法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证明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2年7月30日,原江苏海安经济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定名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上诉人是否系被诉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

气相色谱法测定水中甲萘威

气相色谱法测定水中甲萘威

处 出峰 。图 4为加入 甲萘威标 准溶 液并放 置 2周 后 的空 白水 样标准色谱 图, 此时 甲萘 威含 量 明显减少 , 而在 6 2 2 i 出 .0 r n处 a
现了较强 的峰。因而在建立 甲萘威校准 曲线 、 测定 实际样 品过 程中, 需要观察 甲基 异氰酸酯 的峰强 度 , 以便判 断 甲萘 威 的分
[ R b ̄ Aa e i R iinr o gi l rlsi 8 oe ln Lws .C C dc oay far ut a e t c u —
平行 样 品 的柑 对 标 准偏 差 <6 6 , 方 法 的 回 收率 在 .% 该
9 % ~15 之 间 。 0 0% 2 3 检 出限
续旋转蒸发 , 浓缩至近干并冷却至室温 , 最后用丙酮定容至 1 l m
12 色谱条件 . 进样 口温度 2 0 , 5 ℃ 隔垫吹扫流量 3 lmi, 分流进样 , m/ n 不: 去 活、 无玻璃 毛衬管 ; 检测器温度 3 0 , 0 ℃ 尾吹流量 1 mZ i ; 0 lm n 载气
I NO H RN E 62 RT E NWR ME ON AT
处 理 后 所 得 的色 谱 图 。
图4 甲萘威分解反应 式与色谱 图
3 结论
本 实验对水 中甲萘 威 的检测 , 提供 了气 相 色谱 的解 决 方 案 。使用带有 N D检测器 的 A i n 气相 色谱仪 , 以检测 出 P g et l 可 地表水及废 水 中的 甲萘威 , 有较 好 的精 密度 和 准确 度 。同 具 时, 避免 了氯代烃类溶剂对 N D检测器的损害 , 护 了 N D检 P 保 P
酸酯类农药残 留量 的测定 》 G / 0 9 14—2 0 ) ( B T50 .0 0 3 中使 用带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调整与修编工作座谈会召开

广东省海洋功能区划调整与修编工作座谈会召开

调结 构” 和省委 、省 政府 “ 三促 进一保 持” 的部署 ,全
面 落 实 珠 江 三 角 洲 地 区 改 革 发 展 规 划 纲 要 》 的背 景 下
依 法创新 海域管 理模 式,探 索管理 新举 措,切 实保障 用
海 需 求, 为全 国 海 洋 经 济 发 展 作 出积 极 贡献 。 会 上领 导 和专 家代 表 听取 了深 圳市 、中 山市 、江 门市 、
代表共7 人出席了会议 。 0 会 议 在 深 入 贯 彻 党 中央 、 国务 院 “ 增 长 、扩 内需 、 保
广东在 危机 中能 抢抓机 遇, 继续发 挥改革 先行 的示范作 用,各级海洋主管部 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把提 供服 务保 障作 为海域管 理工 作的 首要任务 ,按 照 “ 出手 要快 、 出拳 要重 、措施 要准 、动作 要实 ”的总体 要求 ,
召开 。会 议主要阐述了国家海洋局 《 关于 为扩 大内需促进 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的通知》的政策 内涵, 更好地推进我省重大建设项 目用海; 听取 了项 目用海单位
湛江市等沿海市落实海洋功能 区划和 《 珠江三角洲地区研 究 专 题 n
广东省海洋功能 区划调整 与修编 工作座谈会召开
2 0 年4 l 日, 广 东 省 海洋 与 渔 业局 在 广 州市 广州 大 09 月 1 厦 召 开 广 东 省 海 洋 功 能 区划 调 整 与 修 编 工 作 座 谈 会 。国 家 海 洋 局 海 域 和 海 岛 管 理 司 副 司长 阿 东 、 国家 海 洋 局 南 海 分 局 副 局 长 钱 宏 林 、省 经 贸 委 军 工 与 船 舶 工 业 管 理 处 处 长 罗 化 林 、省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局 长 李 珠 江 、副 局 长 文 斌 , 党 组 成 员 、 副 巡 视 员 李 磊 , 中 国 海 监 广 东 省 总 队 政 委 白桦 , 全 对 《 东 省 海 洋 功 能 区 划 》 调 整 与修 编 的 意见 和 建议 , 各 广 用 海 单 位 在 海 域 使 用 中遇 到 的 问 题 和 现 实 用 海 需 求 ,并 安 排 海 洋 功 能 区划 方 面 的 专 家 现 场 解 答 用 海 单 位 的 疑 问 。会 议 为 海 洋 行 政 主 管 部 门与 用 海 单 位 充 分 交 流 , 为政 府部 门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02•【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服务和保障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目录一、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二、和协家禽养殖公司诉五河县人民政府行政强制案三、吴曼诉华澳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四、以保险保函作为反担保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案五、闫佳琳诉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平等就业权纠纷案六、瓦莱奥清洗系统公司诉厦门卢卡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厦门富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陈少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七、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诉芜湖麒麟茶叶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八、郭兵诉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九、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宁波新诺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海事强制令案十、启东市发圣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诉启东市人民政府渡口行政许可及南通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十一、李麟祥诉福建十五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十二、扬州市海力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安徽奥泰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取回权案十三、加强信息化建设交流协作,共同推进智慧法院建设十四、积极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改革,构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一、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ZHENG QIAOGENG(郑巧庚)等12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基本案情】南京胜科水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科公司)于2003年5月成立,经营范围为向南京化学工业园排污企业提供污水处理服务,ZHENG QIAOGENG(郑巧庚)系胜科公司总经理。

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间,胜科公司在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仍违规接收其他单位化工染料类危险废物,并多次修建暗管、篡改监测数据,向长江违法排放高浓度废水284583.04立方,污泥4362.53吨,危险废物54.06吨。

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1.12•【分类】其他正文江苏法院2022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二、朱某华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三、应某某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四、柳某诉张某某、某物业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五、电竞酒店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民事公益诉讼案六、闪速推公司“万词霸屏”不正当竞争案七、南京建工集团等25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八、孟某诉滨海县医保中心不履行给付基本医疗保险金职责案九、江苏兴达钢铁集团系列执行案十、STO租船公司诉新加坡丰益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一、“3.07”长江特大非法采砂案(一)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7月,被告人张某某、章某某、李某、丁某等人出资,被告人洪某某、王某某等人提供采砂船,被告人凌某某等人提供运砂船,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采运一体的方式,共同在长江安徽铜陵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段(长江禁采区)非法采运江砂46765吨,价值高达289万余元。

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是盗采的江砂,仍收购1700吨并予以出售。

经评估,张某某等人非法采砂造成长江生态环境损害价值515万余元。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相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

(二)裁判结果东台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2022)苏0981刑初4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张某某等32名被告人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在长江禁采期、禁采区从事采砂活动,均构成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20万元至1.5万元不等;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江砂系盗采而收购,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没收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没收江砂变卖款。

张某某等14名被告构成共同侵权,应在各自参与非法采砂数量范围内对造成的长江生态环境损害515万余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周跃进、周亚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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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周跃进、周亚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2【案件字号】(2020)冀01民终247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许毅鹏王淑芳张楠【审理法官】许毅鹏王淑芳张楠【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周跃进;周亚青【当事人】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周跃进周亚青【当事人-个人】周跃进周亚青【当事人-公司】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崔利华河北党育律师事务所;张红梅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崔利华河北党育律师事务所张红梅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崔利华张红梅【代理律所】河北党育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东胜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周跃进;周亚青【本院观点】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所签订的《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故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过错无过错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明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二审查明事实同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所签订的《石家庄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故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一、上诉人是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二、被上诉人的主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上海法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审判案例)

上海法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审判案例)

上海法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审判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0.10•【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上海法院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典型案例(审判案例)目录1.多元共治形成合力,落实环境替代修复——中华环保联合会诉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2.支持长江行政执法,依法严惩非法采砂——陶某诉上海市宝山区水务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3.跨省磋商+司法确认,探索生态环境共保联治——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与胡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案4.严格实施长江禁渔,保护长江渔业资源——李某某等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5.准确认定碰撞事故损失,保障长江隧道安全运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诉沧州渤海新区嘉良海运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6.准确理解适用国际公约,服务保障长三角国际航空枢纽建设——泛亚班拿国际运输代理(中国)有限公司诉俄罗斯空桥货运航空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7.维护市场公平竞争,营造法治营商环境——慈溪市公牛电器有限公司诉上海公牛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8.积极防范保理风险,保护供应链金融安全——霍尔果斯新骏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苏宁易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保理合同纠纷案9.顺应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蒋某等人诉上海福耀客车玻璃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10.发挥长三角府院联动,助力高新能源企业重生——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重整案案例一多元共治形成合力,落实环境替代修复——中华环保联合会诉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案例要旨】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贯彻预防性、恢复性司法理念,引入磋商程序,在明确环境修复赔偿费用的基础上,通过责令被告落实整改、环境监管部门履职监督、地区财政部门专项列支和法院依职权审查诉请实现程度相结合的多元共治,确保环境损害赔偿与污染源头治理形成双效闭环。

陈丹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丹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陈丹行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桂08民终6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香妙苏洁平黄钰雄【审理法官】陈香妙苏洁平黄钰雄【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桂平市鑫盛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莫海燕【当事人】桂平市鑫盛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莫海燕【当事人-个人】莫海燕【当事人-公司】桂平市鑫盛投资实业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戴华荣广西荷城律师事务所;李畅崇广西荷城律师事务所;廖江剑广西万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戴华荣广西荷城律师事务所李畅崇广西荷城律师事务所廖江剑广西万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戴华荣李畅崇廖江剑【代理律所】广西荷城律师事务所广西万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基层人民法院【原告】桂平市鑫盛投资实业有限公司;莫海燕【被告】陈丹【本院观点】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为:鑫盛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应否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时间及违约金数额应如何确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权责关键词】书证并处罚金缴纳国家工作人员审判委员会陪审有期徒刑证据确实、充分质证明知指定管辖缓刑考验期拘留保证金取保候审决定逮捕【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09年年底,桂东电力集团委托贺州市八步区交通局作为业主单位,主持修建一条从八步区步头至南乡××公路,由桂东电力集团负责投资,八步区交通局则负责招投标和工程管理。

黄桂银、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桂银、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黄桂银、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国家赔偿行政赔偿一并行政赔偿乡政府【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8【案件字号】(2021)苏06行终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郭德萍仇秀珍张祺炜【审理法官】郭德萍仇秀珍张祺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黄桂银;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当事人】黄桂银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黄桂银【当事人-公司】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韩海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许立群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韩海祥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许立群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韩海祥许立群【代理律所】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黄桂银;海安市城东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一审判决的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城东镇政府是否存在滞留黄桂银家中、干扰黄桂银及其家人正常休息等违法行为;2.黄桂银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权责关键词】行政确认合法违法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基本原则第三人质证关联性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一审判决的内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城东镇政府是否存在滞留黄桂银家中、干扰黄桂银及其家人正常休息等违法行为;2.黄桂银的赔偿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城东镇政府是否存在滞留黄桂银家中、干扰黄桂银及其家人正常休息等违法行为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零地价供地的代价

零地价供地的代价

零地价供地的代价作者:赵聪来源:《检察风云》2021年第04期2002年11月,时任江苏省海门市委书记的徐永兵、时任海门市市长的汤仲飞与光大发展海外有限公司代表董岩、何军佩等人在北京见面,初步达成光大发展海外有限公司到海门市投资项目的意向。

2003年6月的一天晚上,何军佩向时任海门市副市长尹建勇打电话,表达自己想来海门投资吉斯达项目的意向,但他提出要求“零地价”供地,同时要求尽快和他们签约,否则就不来海门投资了。

为此,尹建勇立即打电话向汤仲飞请示。

当时正值非典期间,汤仲飞恰巧与时任海门市委书记徐永兵、常务副市长赵挺等人在当地的狮山宾馆指挥抗击非典。

汤仲飞接到尹建勇的电话后,立即与在场的几位市领导商量。

徐永兵提出地价多少给点,建议其中的6000亩为“零地价”,剩下14000亩按照之前常委会确定的1万元一亩的价格收费。

书记发话了,在场的其他人都没有反对,汤仲飞事后安排尹建勇代表海门市政府与吉斯达公司签订协议。

按照规定,此事应该专门召开市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即使当时临时决定了,后来也必须通报其他市委常委。

但事实上,此事不仅在签协议之前没有召开常委会讨论,事后也没有将临时决定“零地价”的事情向上级通报。

2004年1月9日,吉斯达公司通过挂牌竞价方式取得首期1270亩土地使用权,每平方米330元,总价人民币2.79亿余元。

为兑现“零地价”承诺,2004年1月至2月,海门市政府采用先收取吉斯达公司部分土地出让金,后由海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奖励形式全额返还给吉斯达公司的循环模式,实现6000亩土地“零地价”出让。

汤仲飞事后供述,时任海门市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李胜华向其汇报,指出吉斯达公司一下子拿不出2.79亿余元的土地出让金,提出先缴纳部分,政府返还,然后吉斯达公司再缴,政府再返还,也就是“边缴边返”的方式。

汤仲飞表示同意,并安排李胜华具体落实。

赵挺证实称,汤仲飞同意“边缴边返”的方案后,决定先由吉斯达公司把土地出让金交到海门市国土局,海门市国土局转到海门市财政局,海门市财政局再转到开发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再退给吉斯达公司。

东南亚境外工程口岸医疗保障绿色通道的探索创建

东南亚境外工程口岸医疗保障绿色通道的探索创建
病 重灾 区 。当地很 多 国家医 院 的设 备条 件及 技术水 平, 仅相 当于 我 国上 世 纪 6 0年 代 一7 0年 代 同 级 医 院水平 。境 外员 工最 大 的担 心 : 万 一在 境 外 发 生 意 外伤 害或 急危重症 , 那 就只 能“ 听天 由命 了” !
析评估 , 提出以主动预防为主、 依托境外当地医疗资 源为辅 、 建立 口岸医疗保障绿色通道保底的保 障框
些 医疗机构 的急救 、 创伤 、 传染病预防、 健康管理专
家 一道 对境 外工 地进 行 了广 泛 考 察调 研 , 经 汇 总 分
东 南 亚地 区水能 资 源 蕴藏 量 非 常丰 富 , 但 该 区
域大多国家经济欠发达 ; 交通设施薄弱; 气候炎热 、 潮湿 , 生物种类富集, 传染病极易滋生蔓延, 登革热 、 疟疾、 伤寒 、 森林脑炎、 艾滋病流行 , 是全球著名传染
富员工 生命 关怀 的大事 。因此 , 必 须下 大功 夫 , 花 大 本钱 , 创造 条 件 让 走 出去 的企 业 员 工 站 得 住 、 立 得
稳” 。
2 创建 医疗保 障绿色通道 的内容
2 . 1 创 建 医疗 保 障绿 色通道 的背 景 昆 明院作 为 中 国水 电工 程 顾 问 集 团公 司 ( 以下
发生意外伤害 、 传染病等生命受到严重威胁时 , 协议
医 院应为 昆 明院员工 的生命 安 全保 障开通 1 条 绿色
通道 ; 在最 短 的时 间 内派 出医务 人 员 及 救 护 车 到达
面对境外工程员工 的健康 、 生命安全受到新环
境 和落 后 医疗条件 风 险的威 胁 。昆 明院管理 者深 感
架; 进 行境 外工作 环 境 和 落后 医疗 条 件 的 安全 风 险 管 理 。昆 明 院与云南 边 境 口岸 5家 医 院签 订 了《 东 南亚 境外工 程员 工 医疗 保 障绿 色 通 道 协 } 义》 。协 议 的 主要 内容 为 : 当昆 明 院员 工 在东 南 亚 境 外 工程 中

杨和宝与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和宝与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

杨和宝与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5【案件字号】(2020)苏06行终32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鸿刘海燕刘羽梅【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杨和宝;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海安市城东镇南阳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杨和宝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海安市城东镇南阳村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杨和宝【当事人-公司】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海安市城东镇南阳村村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徐天舒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徐天舒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徐天舒【代理律所】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杨和宝;海安市城东镇南阳村村民委员会【被告】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海安开发区管委会有无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

【权责关键词】行政监督合法违法第三人合法性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22:09:04杨和宝与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行政监督二审行政判决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苏06行终32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和宝。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海安市迎宾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任永峰,主任。

应诉负责人郁江,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天舒,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包如峰,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

原审第三人海安市城东镇南阳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海安市城东镇南阳村某某/div>法定代表人陈亚根,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清扬,海安市城东镇南阳村村民委员会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上诉人杨和宝因诉被上诉人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海安开发区管委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苏0691行初9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何森、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森、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何森、陈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5【案件字号】(2020)冀10民终24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章水罗丕军柴秋芬【审理法官】王章水罗丕军柴秋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何森;陈海波;张泾荣【当事人】何森陈海波张泾荣【当事人-个人】何森陈海波张泾荣【代理律师/律所】杨雪飞河北乾翔(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杨雪飞河北乾翔(北京)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杨雪飞【代理律所】河北乾翔(北京)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何森【被告】陈海波;张泾荣【本院观点】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均作了约定,上诉人虽交付转账支票于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并未将该支票背书或转让,故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票据纠纷。

【权责关键词】委托代理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二被告于2005年6月8日于涿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对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均作了约定,上诉人虽交付转账支票于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并未将该支票背书或转让,故本案应为民间借贷纠纷而非票据纠纷。

上诉人主张本案为票据纠纷无证据支持。

二、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聊天记录看,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上诉人妻子张泾荣是知情的。

且张泾荣无工作,家庭支出主要靠上诉人承担,据此可以认定上诉人的经营收入是用于家庭生活的。

另,一审判决做出后张泾荣并未上诉,且上诉人通过微信向被上诉人发送的《履行和解协议书》中,协议书甲方为上诉人和张泾荣,内容为共同偿还本案借款的相关意思,这进一步证实本案债务为上诉人和其妻张泾荣的共同债务。

三、关于逾期利息及利息起算时间的问题,第一、上诉人与答辩人虽未对逾期利息进行明确,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约定借期利息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按照借期利息标准支付逾期利息的,应予支持。

海安滨水公园改造项目中标单位

海安滨水公园改造项目中标单位

海安滨水公园改造项目中标单位摘要:1.海安滨水公园改造项目简介2.中标单位简介及实力展示3.改造项目的设计理念与目标4.改造项目的具体内容与亮点5.项目预期效果及对海安城市发展的影响6.总结正文:【1】海安滨水公园改造项目简介海安滨水公园改造项目是我国近年来积极推进的一项重要的城市更新工程。

该项目位于我国江苏省海安市,紧邻黄海,占地面积约200 公顷。

项目旨在提升公园的品质,增强其生态、文化、旅游等功能,为市民提供一个休闲、娱乐的好去处。

【2】中标单位简介及实力展示中标单位是我国知名的园林景观设计公司,具有丰富的公园改造设计经验。

该公司曾成功设计并实施了多个公园改造项目,其中不乏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佳作。

此次中标,充分展示了其在业界的专业实力和良好口碑。

【3】改造项目的设计理念与目标本次改造项目的设计理念以“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核心,强调生态优先,注重保护和利用现有资源,打造一个充满生机与活力的公园。

项目目标包括:提升公园的生态环境品质,丰富公园的游览体验,增强公园的文化内涵,提高市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4】改造项目的具体内容与亮点改造项目的内容涵盖公园的各个角落,包括:优化景观布局,提升绿化品质;增设休闲、运动设施,满足市民多元化需求;打造特色景点,提升公园的吸引力和知名度;完善基础设施,提高公园的管理水平。

项目亮点包括:采用生态修复技术,提高公园的自我调节能力;创新性地融入地域文化元素,彰显海安特色;引入智慧化管理手段,提升公园的运营效率。

【5】项目预期效果及对海安城市发展的影响项目完成后,海安滨水公园将成为一个集生态、文化、旅游等功能于一体的城市绿色空间,对提升市民生活品质、促进旅游业发展、树立城市形象具有积极意义。

同时,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为我国其他城市的公园改造提供有益借鉴。

【6】总结海安滨水公园改造项目的中标单位将以其专业实力和独特设计理念,为海安市民带来一个更美好的休闲空间。

平南县自然资源局、黄自军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平南县自然资源局、黄自军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平南县自然资源局、黄自军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4【案件字号】(2020)桂08行终9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陆守全廖赞军王健玲【审理法官】陆守全廖赞军王健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平南县自然资源局;黄自军【当事人】平南县自然资源局黄自军【当事人-个人】黄自军【当事人-公司】平南县自然资源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平南县自然资源局【被告】黄自军【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查,一审法院确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作为定案依据。

据此,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另查明,2017年3月20日大鹏镇蒙都村一屯、二屯(甲方)与原告黄自军(乙方)签订的《合作经营弃料场地协议书》,甲方代表为张寿文、张汉明、张寿东、张福棋、张寿发、张武、张新平、张天然、张天桂、张志光、张寿志、张天顺等12人,乙方为黄自军。

为核实涉案土地相关事实,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组织各方进行了现场勘验,并制作了勘验笔录。

目前涉案土地并未恢复原耕种条件,仍作为大鹏振平一级驾校训练场使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适用行政处罚,应当查清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所处罚种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人的违法过错程度相适应。

本案中,涉案土地在梧柳高速项目部租用前属基本农田(水田),临时租用给梧柳高速公路建设使用。

非法居留 公安局妥善处理

非法居留 公安局妥善处理

非法居留公安局妥善处理
韩玖松
【期刊名称】《江淮法治》
【年(卷),期】2010(000)006
【摘要】2010年1月28日,肥西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在工作中发现:2009年11月6日,辖区小庙镇村民周某带两个孩子(均系台胞)从外地回到肥西其住所,因一时疏忽,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安机关为其两个孩子申报住宿登记,违反了住宿登记管理规定,且两个孩子的台胞证居留签注均已过期,属于非法居留。

【总页数】1页(P30)
【作者】韩玖松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4.331.3
【相关文献】
1.对当前在华外国人非法居留问题的思考 [J], 张荣
2.关于境外人员非法居留问题的思考 [J], 黄进
3.滇缅边境地区非法居留问题思考——以德宏州边境地区为例 [J], 张爱华
4.漫谈“非法居留” [J], 马强;
5.浅析滇缅边境地区非法居留问题——以德宏边境地区边民入境通婚为视角 [J],
张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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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安爱法-山水国际项目综合研判一、海安城市分析1、经济:近5年来海安经济整体保持稳定增长态势,年均增幅在13%左右;但同时经济总量相对较小,在南通县级市的排名靠后,2013年海安GDP为539亿元,而临近的如皋市为657亿元,差距较大。

2、投资:2013年房地产投资额47.7亿,环比增长39.5%,占同年GDP的8.6%,而近5年来房地产投资额一直保持高速增长态势,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但占GDP的比重均在10%以内,房地产市场发展仍处于较为合理的范围内。

3、人口:2013年户籍人口94万,常住人口87万,属于人口流出型城市,外来人口较少;作为苏中地区的县级市,海安近10年来人口数量变化很小,对周边的辐射能力及对外来人口的吸引能力极为有限,城市级别基本已经定型(小县城),后续发展潜力有限。

4、居民收入:2013年人均GDP为62199元(南通县级市中仅次于海门),人均存款57452元,人均可支配收入29474元;全县共有私营企业约2.7万户、个体工商户6.7万户,占总人口的近10%。

可以看出,海安县的民营经济较为活跃,居民比较富有,对海安房地产市场的支撑较大。

5、支柱产业:海安3大传统支柱产业分别是建筑业、机械加工业和丝绸纺织业,而近几年高新技术产业、物流业发展较快;2012年底,海安城东片区的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可以大规模承接上海及苏南地区的产业转移,因此海安的产业发展前景还是比较大的。

6、城市发展方向:城市整体向东向南发展。

城南是最先发展的区域,属于房地产热点板块,目前发展已经基本饱和;城东有海安的汽车站、火车站、即将运营的高铁站,同时国家级开发区也在城东,因此海安整体向东发展的趋势明显,未来城东将是海安发展的重点区域。

附件:二、整体商品房市场1、土地市场➢从2009年至今,海安土地价格逐年递增,由2009年的128万/亩涨到目前的277万/亩,楼面价从771元/平米涨到现在的1466元/平米。

➢从成交量来看,前3年的成交面积基本稳定在800亩/年的较高水平,而这几年也是房地产市场高速发展的时期。

进入2014年,成交面积下滑明显(只成交2宗住宅用地),而后期主城区内的住宅或商住用地供应量将很少。

➢2013年-2014年11月成交明细:2、商品房市场:➢2014年1-11月,全市商品房成交5746套,约76万方,成交均价5870元/㎡。

截止目前市场整体存量为232万方,按照近5年的平均去化速度(年均78万方)来计算,去存周期为29个月,整体存量过大。

➢近几个月的成交价格持续走低,11月份已回落至5500元/㎡的较低水平,但11月成交量有所回升,多数项目以价换量的趋势明显。

➢销售排行:2013年市场销冠奥体新城项目去化10万方,但2014年1-11月的销冠只能去化3万方的水平,今年市场整体成交量下滑明显,且价格出现下跌。

3、商办市场:市场对商办物业的需求量很小,大型商业、写字楼项目基本无出路,发展商办物业风险巨大。

➢海安作为一个县级市,民营经济较发达,主要以加工制造业为主,明显缺乏商办氛围,对办公物业的需求量很小。

➢现有的大型商业经营状况一般,如文峰大世界、明珠商城、贵都国际等,空置率均在20%以上,高端消费外溢明显,更愿意去南通、上海等地消费。

➢针对本项目的商办部分,我们建议除满足社区配套外,不做大型商业、办公类产品。

4、市场竞争格局➢目前海安在售项目有35个,主要集中在城市的西南方向(即本项目所处区域),聚集了约15个项目,产品同质化严重,竞争十分激烈;其余项目主要分布在城东及老城区,而城北的项目较少。

➢市场无大型房企进驻,主要以本地开发商为主,但不乏实力较强的企业,一方面是以苏中建设、苏建地产、中洋集团为代表的开发商,资金雄厚,产业较多,房地产基本为副业,其次是以金石置业、蓝岳集团、华新建工为代表的企业,多以工程起家,资金相对较弱,开发能力不够专业。

三、区域房地产市场1、在售项目销售情况:区域在售项目较多,且分布比较集中,沿黄海路有11个在售项目,产品以高层为主,整体均价在6000元/平米的水平;从销量来看,多数项目的月均去化量在30套以内,个别销售较好的项目,月均销售达到40-60套的水平。

同时必须指出的是,今年多数项目的销售情况并不理想,销量主要集中在去年,今年多数项目的月销量在15套以➢目前区域内项目的库存量在3041套,按照近两年来的平均去化速度(253套/月)来看,去存周期为12个月,存量较大;➢后市供应量达到7077套的水平,主要集中在奥体新城、华新一品、苏建优景美地等项目,且都为高层产品;再考虑到爱法-山水国际项目的庞大体量,区域内总的潜在供应量达到近17000套(190万方的纯住宅开发量),在不新增项目、需求稳定的情况下,足够满足该区域未来6年的需求量。

➢综合考虑区域内目前的存量、潜在供应量,后续的销售周期至少为7年,足够开发到2021年,市场整体供应量明显过剩。

3、客户特征➢乡镇客户是购房的主力客群,多数项目乡镇客户的比例达到80-90%,购房需求主要是为了子女教育、改善居住环境、结婚购房,属于典型的县城购房特征。

➢海安是建筑之乡,从事建筑及相关行业的人员众多,购房者普遍对建筑质量十分关心,并且对于建筑施工比较在行,希望购买建筑质量好、用材用料好的商品房,这与其他城市相比,特征十分明显。

➢海安人重视教育,关注好的学区房,海安最好的小学(城南实验小学)、初中(海陵中学)都集中在本区域内,这也是本区域项目众多、但整体销售均较好的重要原因。

➢区域内项目的空置率普遍很高,已交房项目的入住率在20-30%之间,一方面是这些项目多为近1、2年新交付的,另一方面购房者多是乡镇客户,仍然留在农村居住的比例很高。

4、区域项目特征➢区域内项目较多,多为本地开发商,同时华新、苏建、中洋等本地开发商的实力均较强,在当地的知名度、认可度都较高。

➢区域内有2个超级大盘,其中奥体新城总建160万方、爱法-山水国际总建200万方,对于一个县级市而言,这种开发量明显过大。

➢项目档次整体较高,最具代表性的是中洋高尔夫(土豪金大酒店)和金水湾这两个高端项目,售价比周边项目高出1500-2000元/平米,其余项目也普遍处于中高端的水平。

➢开发企业多具有建筑行业背景,如华新集团、苏建集团、苏中建设等,强调高标准的建筑质量、良好的施工工艺。

5、区域地价水平:目前区域内的地价已经达到200万/亩的较高水平,楼面均价达到1100元/平米;目标地块的地价为91万/亩,楼面均价为650元/平米,且后期的地价也锁定在这➢奥体新城置业顾问:不能在海安拿地了,目前海安的项目多,市场供应量很大,竞争还是很激烈的,再拿地做开发的话,会很难卖;今年的销量明显比去年差,今年以来我们项目只卖了2万方(200多套)的样子,而去年销售额有6个亿,11万方的销量。

➢金水湾营销策划:我们项目是海安最高端的项目,价格比周边要贵1500-2000元/平米,而且多是大户型,针对的就是海安金字塔塔尖的那部分客群;同时我们也十分注重品质的提升、对细节的打造,公司很多管理人员是从绿城挖过来的,物业也是绿城物业,客户对我们的建筑质量、园林景观、项目档次、居住感受都十分认可。

➢华新一品置业顾问:城南这个区域已经发展成为海安的高档居住区,市民对这边还是比较认可的,居住环境好,交通便捷、不堵车,离主城区2公里的距离也很近,而且还有城南小学、海陵中学,因此我们是很看好这边的发展的。

至于销售情况,去年10月我们开2期,销售还是很好的,开盘能卖到300多套,但今年来市场下滑很厉害,月成交量在15套的水平。

四、爱法-山水国际项目情况剖析1、项目基础信息及开发现状➢项目位于海安城市西南角,地块东侧为海营线、南侧为328国道,北侧为黄海西路,西侧为如海河;总占地面积3000亩,其中住宅用地1200亩,商业用地400亩,其余为配套及公建用地,而公建配套的总投资额为7亿(目前已投资2亿多),需由爱法公司出资建设。

正在进行外立面施工,预计明年3月份交房;一期B地块尚未进行开发;地块南侧的幼儿园、中小学已接近封顶,预计明年9月份开学;北侧的妇幼医院已经封顶,尚未投入使用;地块东侧的人工湖刚开始进行平整、开挖;其余工程均未开工。

万方),销售速度十分缓慢,远低于周边项目的平均水平。

➢从近期推出的3、6#楼来看,整体去化率在66%,相对较好,主要因为此次开盘降价幅度较大,成交均价仅为4200/平米,而周边项目均价在5300-6000元/平米之间。

➢前期推出楼栋的均价在5600元/平米左右,因今年开盘价格远低于之前的价格,因此10-13#楼封盘、暂不销售,且对前期业主进行了补差价。

➢户型面积整体偏大,多集中在120-140平米,以3房为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销售速度。

3、对于存在问题的剖析➢启动区位于地块中间位置,离城市干道、奥体中心较远,不利于项目工程形象的展示,让客户产生位置较偏的印象,不利于快速销售。

➢2012年10月开盘时,销售价格基本与周边项目持平(5600左右),定价过高、市场预判过于乐观,采用了“高开高走”的策略,未能形成开盘热销;对于这种200万方的超级大盘,更应该采用“低开高走”的销售策略,初期快速销售、快速回现,以形成热销的市场形象。

➢开发商缺少大盘开发经验和实力,未能做到“景观先行、配套先行”,以彰显项目良好的居住品质和强势的景观资源,如挖出一定面积的人工湖作为实景展示,将地块内的南北干道修好,提高项目的到达性等方面。

➢产品档次较低,外立面形象差(与安置房差不多),与周边竞品Artdeco、西班牙、新古典的外立面相比,劣势明显,根本不在一个档次上,等后期外立面实景呈现后,反而会更加影响销售进度。

➢该项目自建的学校为“宋庆龄幼儿园”、“福山小学”及初中,而海安人对这些新引进的学校尚不认可,更信赖当地的“城南实验小学”、“海陵中学”,因此在学区上存在较大的劣势。

➢现场包装、案场接待、景观示范、看房通道、体验营销等方面都做的不好,包括销售员的专业能力也存在较大欠缺,使得客户对该项目的印象分大打折扣。

➢项目虽然已开发3年左右时间,但目前依然没有基本的生活配套,无居住氛围,地块内的主要道路仍未修好(现在依然是土路),只有几栋楼孤零零的竖在那儿,整个项目形象极差,无法对销售形成有效支撑。

五、对于爱法山水国际项目的综合研判:市场容量有限,开发风险很大,不建议获取。

1、整体市场进入下行通道的趋势明显,成交量价均出现下滑,市场存量大、去存周期长,大的市场环境不容乐观。

➢2014年1-11月,整体市场成交成交5746套,约76万方,相比2013年的105万方减少28%;今年以来的成交均价为5870元/平米,相比2013年6227元/平米的成交价格下跌6%,尤其近几个月的成交价格持续下跌,目前整体已跌至5500元/平米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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